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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

第1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关键词】 法律法规;招投标;问题;应对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的出台,工程建设市场已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的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的单位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资格预审过程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的时候招标人在审查条件内人为的设置如下条件:

1、 投标单位必须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A、AA、AAA级诚信评价,这样就限制了注册地在外地外省的施工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企业,形成地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

2、 在资审文件评分细则上过于苛刻的设置加分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让招标单位“中意”的单位评分排名靠前,从而入围进入后面的投标阶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对招标单位申报的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审查,对保护性条款坚决予以否定。

2、 对技术不复杂、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取消资格审查内过多的评分条款,改由只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过类似的工作业绩;是否具有承接该项目相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即可。以此来大大降低人为因素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

二、工程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隐患

具体的体现在工程量的数量不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有缺项漏项。因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造成发包方和承包方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主要原因有:

1、现在很多工程从招标到最后的投标中间只隔着20天,有些地方甚至时间更短,投标单位为了投标,只能匆匆的看下图纸后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无法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

2、 现在大部分的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都由造价咨询机构来负责完成,而市场上的造价咨询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招标单位又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甚至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

应对措施:

1、 各地建设局应出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最好是按工程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难易度来制定更详细的招投标工作时间,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实施。

2、 施行追溯制度,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太大或者缺项漏项造成合同纠纷,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或者损失时,招标人有权对工程量编制人及其单位追责。同时这样可以提高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将少各相关单位不必要的麻烦。

三、技术标评审工作量过大。

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只对工程招标时的技术标占总评审的比重做出规定,未对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做出规定。这也就造成了投标单位为了能在评审中获得高分,在编制技术标时往往只看中表面的文章,如标书越厚越好,装订越精美越好,内容越全面越好,往往是罗列工程施工的生产过程而未能突出工程的难点、重点、控制点的分析及对策,本末倒置了技术标的作用。同时专家评委们评审时间也有限,而投标单位往往有十几家甚至多达几十家,专家评委们只有粗略的看看,这就造成技术标的评分不能很准确的反应投标单位的真实技术水平。

应对措施:

如某市建设局出台的招标投标指引中就规定: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可以限定技术标的数量不允许超过50页,其编制的重点必须是是针对招标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这样专家评委们就有足够的时间去对技术标做仔细的评判,达到反应投标单位真实水平的效果。

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

在投标过程中,一些无资质的个人或者相应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中标设法挂靠资质较高的单位进行投标。除此之外还有:

1、 招标人为了给心仪的单位中标,提前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给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更改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协议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从而建立价格同盟以此来排挤其他投标人。

3、 实行轮流坐庄,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好此次由哪家单位来中标。

应对措施: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报名、下载招标相关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质疑等均采用电脑辅助的方式,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来实现。这样只要符合基本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如此一来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在开标前将无法得知改工程有哪些单位将参加投标,这样也就切断了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震慑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诚信档案,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布于网上,由社会大众来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予以公布通报,并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投标。

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建设市场上的竞争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市场处于“三公”的时候才能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才能促使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因此,研究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应对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发生,对健全招投标的管理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1.12.20

第2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标文件;模板;高校招标;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12-02

一、问题提出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积极扩大办学规模,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办学资金投入力度,以求抓住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招标采购因其自身具有的多种优势,已为高校普遍使用,成为高校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采购质量的主要采购方式。现有的高校招标采购主要分为仪器设备、修建改缮工程,但由于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分布在各个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同类型的招标采购工作,内容应该是大相径庭,但实际的高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是五花八门,作为招标部门,需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断地进行解释,供应商对招标活动提出更多的质疑,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模板对招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亟待解决,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对高校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标文件模板作用分析

高校的招标标的金额相对较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但一般的高校招标职能部门设置多样化,给招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制定具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必将对高校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主要的作用如下:

(一)提供招投标文件范本套用功能

用户老师在制作招投标文件前,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一种范本(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统一制作)。该范本对招投标文件通用格式进行定义,用户只需根据目录结构导入(或直接生成)相应的内容即可,技术部分一般主要由用户老师填入,设备科进行审核,商务部分,由招标办公室依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填入,这样可以有效的预防应操作原因造成招投标文件缺漏信息问题。提供模版数据生成功能,投标报价、各项规费等常用数据填写在模版数据中后,在标书文件对应位置可自动调用相应数据。

(二)重要内容设置功能

重要内容指的是招标项目中的关键信息或要点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响应并说明的部分,可以是一个也可以生成好几个。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时,都涉及到重要部分的设置。招标办公室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通过这种设置功能,指定某些章节为重点内容,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指定投标文件中哪些章节响应哪些内容。评标时,系统也会自动将每个投标人的应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对应,方便评标专家评审。从整个招标流程来看,建立具有现成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的会审、招标文件的发放,还是开评标过程中,相关表格的制定以及评委对招标的评审,均能提供内容的设置功能,确保整个招标流程的科学性、防止漏项等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三)减轻招标工作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普通高校,除了校外招标,校内招标至少一年有200多项,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经调研,某高校近四年仅仅寒暑假期间共招标项目每年有四十多项,承担着较多的发放招标文件、主持组织开标会议等任务,针对每个项目均进行招标文件现时制作,必然会耗去更多的精力,有了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无论招标办公室,还是具体负责的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均可以直接将技术指标进行修订,对于商务部分更是直接填入相关的时间、要求等,有的放矢地开展招标工作,必将会减轻招标工作量,有效地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四)有利于加强招标全过程监督

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为保证招标活动公平、公正、阳光操作,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集党的纪律检查和校园行政监察于一身,是学校的专业执纪监督部门。从招标制度的设计和投标功能的实现来看,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更有利于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监督意识,调动监督积极性,促进招标工作健康开展。招标监督可以概括为一种由多部门多人员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整体监督,建立有标准化的招标文件模板,增加监督类的条款,可以有效地防止人为地进行招标条款变更,也能较好地控制招标以后在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三、提高模板质量建议

(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是向所有投标人表明招标意向和要求的书面法律文件。它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招标人回复质疑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招标文件模板的编制,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要坚持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反映招标人的需求,做到系统、完整、清晰、准确,使投标者一目了然。

(二)模板进行有效的分类

经统计,某高校招标项目包括所有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后勤总公司大宗食品采购、图书教材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依据标的大小分类,2012年标的40万元以下的148个,40万~100万元的35个,100万~200万元的15个,200万元以上的11个。按项目属性分类,基建修缮类74个,设备家具采购类68个,其他项目采购67个。

由以上的统计,可见招标文件的设置依据现有高校的特色进行有效的分类,当前,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一是仪器设备采购类,一般能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50%,二是维修改造工程类采购,一般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30%,三是家具及其他采购类,占到全校总采购量的20%,模板编制中,至少依据这三项建立起相适应的招标文件模板。

(三)各项条款要清晰

一般的招标文件主要涉及的有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两个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模板,作为商务条款要充分考虑到付款条件、质量保证、货物的交货期、工程的工期等,既要照顾到招标人的风险控制,同时也得照顾到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条款部分不仅做到技术要求能保证三家以上的竞争性,而且要做到品牌要求的同档次性,对于高于或者等于其档次的产品欢迎其参与投标之类的条款,体现出公平性。

(四)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为招标模板,要将其每一种评标办法进行罗列,并标示其适合的招标类型,以便于每次制定招标文件时选用最有用的,然后直接删除不用的评标办法。模板中对于每一种评标办法要进行全面的罗列并分析其适用性,要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筛选并审定适合于采购人的有效评标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将拟定的评标指标向采购人征求意见。

(五)模板的使用充分体现人性化

招标模板是标准化的内容,而招标过程在不违背招标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灵活操作,对于每一次资质条件可以依据具体项目作出要求,对于每一种招标类型都应该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这点在招标文件模板中应该充分体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味地直接拿来用之,否则将适得其反,发挥不了模板最主要的作用。

招标工作现有阶段仍然处于一个摸索着前进的过程,整个国家范围内除了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实施条例外,各个省份都建立有自己的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可谓是五花八门,各个高校只是借鉴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地方政府规范,各自开展有高校特色的招标工作,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板,但笔者以上的分析发现,招标文件模板对于高校招标工作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将其列入国家及地方或者高校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必将对于高校工作的发展起到一个质的飞跃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磊,陈德帅.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浅析[J].价值工程,2011,(03).

[2]青.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中国招标,2010,(15):12~16.

[3]张永清.企业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2,(9).

[4]陈招才.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控制之我见[J].中国招标,2006,(32):42~46.

[5]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招标采购专业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第3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7年多,这部法律出台时过于仓促,内容上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而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致使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可操作规范准则。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交错和不够明晰的地方。之后,规范性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都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科学的审计规范和依据,造成了依法审计监督依据缺乏的局面。2010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颁布实施。

(2)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业务杂、涉及面广,系统的运行客观上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才能确保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法》中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相对模糊,对于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不够明确。

(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工作质量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质量是审计监督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然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质量的保障和提升。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审计监督主体人员队伍素质的高要求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中,仅靠传统审计监督部门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决难适应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

(2)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深度有待提升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涵盖面是很广泛的。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由政府采购流程深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深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审计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但目前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审计还局限于对采购活动本身的审计,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监督缺乏深度,忽视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3)实施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难度较大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基于财政性资金的本质,客观上需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然而,效益性审计开展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效益性审计准则指南,仅能在遵守已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准则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建立系统有效的效益评价体系需要一个“实践――提升――再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三是审计资料收集难度大。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建立在充分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而审计资料的收集难度大恰恰是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的重大难题之一。四是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二、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宏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政府采购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至于具体的操作与执行则要依赖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初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实施,导致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依据。

(2)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规范需要从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入手。一是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梳理、整合,统一规划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确保采购执行机构相对独立性。二是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关系职能进行划分和明确,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坚持管理与操作分离原则,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有方、操作有规。三是理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理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关系。

(3)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构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等。流程管理方面要强化采购预算审批及其操作性,强化对供应商竞标监督管理,坚持采购执行与资金结算分离。尤其要严格按照各环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要求有序展开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一个有序、规范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客体。

(4)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主体监督职责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有序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审计监督氛围和外部环境。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明确各个主体的监督职责,从而使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划分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主体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明确各个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监管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四是规范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形成规范的协作机制。五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监督主体应坚持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而其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认识、理解和配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从根源上确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理念,减少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开展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抵触。

(二)关于微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开发人力资源,建设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才队伍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采购活动,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招投标知识,还必须对市场行情、商品服务特性质量有较为精确的了解。而高质量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需要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目标的实现和职能效用的发挥,人才是关键。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2)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围绕风险环节点,有的放矢,开展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封闭风险、方式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寻租风险五个部分。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开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政府采购风险,不仅有利于从全局把握政府采购风险的生成和类型,还有利于审计监督围绕风险环节找到有效切入点,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有利于采用针对性的审计方法,有的放矢,有序展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3)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延伸审计,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介入而言,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介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从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介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流程介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同时,对于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评价更应关注从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入手,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性审计。籍以从多方位、多角度介入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4)创新审计理念,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力推审计转型。

想要提高一个审计项目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必须做好审前调查。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前调查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审计实施阶段工作质量的好坏。所以必须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把审计前调查工作做细、做好。在审计方式上要做到知彼知已,在审计理念上由财务数据向业务数据审计转变,从而真正实现新时期的审计转型目标。

第4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1.合同“缺陷”。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两义性问题在所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发包人应主动起草工程合同,并对工程合同的正确性负责,而承包人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往往为了先获取中标,对施工合同并不加以细致地揣摩研究,而使得签订的工程合同最终与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可能有两个因素。第一,承包人不够重视,认为工程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所以未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造成在工程合同的文字表述上出现错误和歧义性语句;第二,承包人往往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发包人,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故意先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中标,再争取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来得到利润,使得工程质量、工期都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从而导致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2.人为因素。

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机构编制的,而工程合同主要由发包人编制,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工程合同管理上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提前参与到工程招标工作中,故不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在执行合同的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人员不参与后期的合同管理,只负责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因为专业不同,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那么必然使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受限,如果工程合同不准确、不全面,拘泥于书面形式,必然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工程合同是施工管理的依据,工程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或者较理论化,都会给工程合同变更和工程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合同已经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人在招标时的初衷,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二、应对常见问题的一些建议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在合同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合同种类繁多,一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和招投标市场现状,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地方管理规章,就工程合同本身量体裁衣,将其每一个细节都尽可能地纳入到量化管理中。在具体的工程合同履约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同时,引入监督制度,保证管理细则的实施力度和有效性。最后,也要提倡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优”奖、对“劣”惩,推动诚信市场地健康发展。

2.加强招标过程管理。

2.1招标过程中管理。

首先,要求先行确定监理单位,这样在拟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可以由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前期招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条款上严格把关,将后续施工中会引起纠纷、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次待清楚。其次,重视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充分了解工地现场情况,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工程合同的编制,减少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使工程合同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2招标后期管理。

招标后期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和考核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期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要求。合同履约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映射出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合同履约检查或抽查,既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种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依据。通过对施工合同履约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后期的跟踪管理档案,将每次检查情况填表,整理、评价、分级并分析,作为今后招标投标中评标的参考资料,以此对投标单位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使其树立以履约率高低求信誉,以信誉高低求发展的意识,使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标、中好标,最终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逐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

3.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三、结语

第5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2011年突发的日本福岛事件,瞬间将刚刚蓬勃兴起的核电事业带入了又一个冬天,至今已有一年的时日。究竟这个冬天有多长,我们目前仍无法准确预知,虽然屡闻核春天的气息,但核电项目仍未恢复正式审批的事实让春天的脚步显得有些蹒跚。核安全目前已经成为了国家乃至全世界关注的首要问题,为保证核电站的安全运营,建设阶段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凸显。在目前核电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工程质量的优劣不单依赖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核电施工及供货单位的项目实施水平。而招投标作为选取供应商的一种手段,自然成为了保证核电安全的第一道关卡,在整个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各核电项目的停工,仍在进行的核电相关招投标工作已所剩无几,让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对国内核电项目招投标实施情况进行下总结分析,这对今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核电项目招投标实施现状

中国核电事业近几年刚刚走上稳步发展道路,各核电企业的领导者都认识到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这也就推动了各种核电工程招投标政策的出台,对规范核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2012年初招投标实施条例的颁布,国家和核电企业对招投标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在这种大形势下,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已不太容易被规避招标等风气所干扰,对未来招投标工作的长久发展非常有利,但与此同时,正因为核电行业对招投标的需求非常迫切,给核电工程招投标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电工程招投标仍处于“无政府状态”

众所周知,各省市及地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也须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于监管得力,各地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秩序井然。而核电项目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项目审批阶段一直就处于在发改委、核安全局、核电公司等多方协调的模式下进展。国家对于招投标实施方案的批复往往考虑项目的特殊性批复为企业自行招标,可不进入地方交易市场。但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国家又没有实质性的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监管,造成了核电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全处于一种自主实施的“无政府状态”。长此以往,核电工程招投标难免会演变成一种带有企业主观色彩的疲态行为,也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给整个核电建设项目带来经济损失和潜在质量安全风险。

2、核电工程招投标相关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国内核电工程项目基本形成了中国核电、中广核、国核技三大公司竞争的的建设大局面。虽然各核电建设单位在技术层面上的交流颇为频繁,但在招投标工作上却一直因为竞争关系各自留存较多神秘。各单位对招投标的理解深入程度差别较大,招投标实施模式及操作流程很难有统一完善的标准。例如核电项目中有核级要求的子项是否需要招投标,如有些子项可划入招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范围,具体界定的核级要求如何定义?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家并无明确划分标准;再例如,核电工程项目涉及的子项招标类别繁多,各单位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随意性较大,究竟哪些项目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哪些项目应该采取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标准。因此,上述因素成为了制约未来国家核电统一规划发展的不利方面。

3、核电项目招投标实施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核电建设的复杂性,一个投资数百亿的核电站,需要招投标的子项数量庞大,招投标实施情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因此配备充足的招投标专业人才规范实施招投标工作尤为重要。经历了核电大发展阶段的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方面的人力资源储备明显不足,有些人员未经过正规招投标培训就直接借调上岗参与项目实施,造成招投标项目繁多的情况下,工作执行过程中往往捉襟见肘,甚至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另外,也因国家监管力度不够,各核电建设企业在建立自身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掺杂了过多了主观因素,订立的制度本身就有失合理性与合规性,在此制度指导下招投标实施自然很难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4、合格供方评价制度存在缺陷

核安全导则中规定核工业项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合格供方评价。依据此条款,各核电企业都制定了合格供方评价制度,要求供方评价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与企业的各项招投标活动。诚然,从宏观角度考虑,这项制度的确有利于规范供应商管理,是保证核电项目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从实际工作角度着眼,究竟哪些项目需要做供评,供评的范围如何界定都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往往因为供评的因素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或限制了参与项目招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对招投标工作的进度和成效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 核电工程项目招投标发展方向

依据2012年3月两会新闻会上王炳华对核电项目状况的最新答复,核安全规划将在今年出台,意味着核电项目将恢复审批,这无疑是对核电人的巨大鼓舞,但同时也是新的挑战。显然,核电项目不可能按照前几年的“”模式发展,应该走上正规平稳的良性发展道路。借核电事业重新梳理发展思路的这样一个契机,核电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也迫切需要重新确定。这种方向的确定,是艰巨而迫切的任务,对核电复苏之后的招投标工作起到导向标的作用。

民用工程招投标经过了近10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正规化,应归功于国家的有力管理;核电工程招投标想尽快摆脱混乱的局面,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的统一指导。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可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核电项目招投标立项审批、招评标统一管理、合同备案等一系列工作,建立功能类似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核电交易市场或平台,形成核电工程招投标“多个企业一个市场”的格局;随着第三代核电技术的推广,核电站批量建设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核电标准,针对招投标具体实施出台统一的细则,以此作为指导各核电建设企业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依据;加大招投标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为核电复苏储备充足的的专业招标人才,实现企业招投标的集中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对招投标的执行能力;建立更为高效合理的供方评价制度,加强评价深度,简化评价流程,为核电事业提供更多优秀的供应商资源,同时,理顺供方评价与招投标的关系,将两者目前存在的矛盾转化为相互促进的因素,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6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在飞速发展当中,工程项目中时有质量问题出现,虽然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招投标管理不当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中,常发生私招滥雇、规避招标、假招标,以行贿受贿手段承揽工程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也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公开、公正、平等性,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问题

1.1 建设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在当前部分建筑工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时通常都是采取尽量回避的方式。主要手段有:

1.1.1 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甚至对于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会想尽办法采用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把工程项目逐渐分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分项目,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确保每个分项目涉及的金额再起范围之内,通过采用这样规避招标的方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

1.1.2 排斥竞争,以邀代招。建设代为想尽方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等等。

1.2 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2.1 投标单位编制虚假标书。工程项目招标时,由于业主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没有熟悉了解,在对投标单位的评判仅以技术标标书的好差来作为标准,这就使得部分施工单位用高薪去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标书的编制,这样的标书表面上看来没问题,而实际上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与实际相差甚远。

1.2.2 投标单位施工企业盲目报价的问题。由于一些招标单位只注重投标报价,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其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的情况下,谎报假条件,进行低价抢标,这样不仅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隐患,严重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

1.3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处于卖方强势市场阶段,监管方对招标方的监督管理深度和力度不足,表现为:

1.3.1 招标文件的审查不到位。目前对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而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审查并没有实行。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评标环节常常能够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投标文件类同、投标文件张冠李戴、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相差无几。

1.3.2 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不到位。目前,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性规定。虽然近年来制定了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但该办法在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的监督处罚因效力层级问题作用明显不够。

1.4 评标方法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目前普遍采用目前普遍采用的有开标办法主要是经过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在实践过程中这几种方法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1)综合评估法对商务标的核心是基准价,这种方法虽然看似杜绝了不合理压价带来的恶性竞争,但它也会引发串标、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2)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用最低的价格获得最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对不合理低价的鉴定难以有量化指标,“合理低价”难以准确鉴定。

2 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招标人依法招标

首先,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尤其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其次,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管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

2.2 严禁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从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分析,存在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潜在投标人的保密做得不好,所以,要从招标报名、资格预审、正式投标人的确认到现场踏勘等所有环节掐断投标人被泄露的渠道,就能很好地防止各种串标行为。

2.3 改进现有评标办法存在

技术标、商务标分离。参加投标的单位,要求先提交一份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方案,然后由建设方或由招标单位组织适应于本项目的有关技术方面专家,对这些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选、总结,互相取长补短,并附上自己的专业建议,综合成一套优化的施工技术方案,放进招标文件并作为招标工程今后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内。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不再投技术标,仅需投商务标,通过商务标评选出中标候选人。这样可以使建设发包方既能获得最优的施工技术方案,又能获得最优的商务报价,同时充分发挥了专家的作用。商务标的评标仍可沿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2.4 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2.4.1 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招投标法》确立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主要程序,明确了违反招投标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原则、程序和责任还不够具体,且与该法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颁布,很多法律规章缺乏实际操作性。法机构应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针对现行的招投标地方性政策文件的不足,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2.4.2 加强招投标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健全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发挥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职责范围。二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一定要到位,特别要针对行政审批后,招投标人或招投标公司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实施招投标各程序的跟踪监督,加强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保证招投标人或公司处于监控之中。三是加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有效预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2.4.3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惩治力度不够,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的监督,举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考文献:

第7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立之初,就确立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但由于尚处于初始阶段,过去十年间,政府采购工作更多的是在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作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还存在“三个不够”的问题:

1、认识程度不够。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目前虽有了一定的共识,但由于《政府采购法》提出的政策功能目标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或操作细则,加之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扎实基础和足够能力也无法有效实施。有的认为这需要国家层面从上至下推行,地方只需要配合落实就行了;有的认为难度大,弄不好,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还是慢慢来比较妥当;有的认为这仅是财政或者相关几个部门的事,与已关系不大,导致各地的推进力度及步伐不均衡。同时,一些采购人片面强调“低价论”,忽略产品质量和企业合理利润;有些采购人则热衷高价洋品牌,忽视了对本国企业及产品的扶持,均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由于各个方面的认识不够到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工作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尚处于“热议”的状态。

2、采购规模不够。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与采购范围紧密相关。《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十年间,政府采购范围由货物向服务类拓展,部分地方还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比例不高,直接导致政府采购规模不大。

3、基础准备不够。由于认识、基础及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所做的基础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有些环节还比较薄弱。一是技术储备不够。要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实现,很多技术性工作必须细致到位。二是研究探讨不够。目前,无论是从政府层面,还是理论界,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研究还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划,对究竟要赋予政府采购什么政策功能要没有明确的界定。三是人才支撑不够。政府采购理论教育、培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政府采购专业性人才比较缺乏,大量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知识背景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要求有不小的差距,不能有效支撑和积极适应具体的工作实践。

二、症结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这幅美好“蓝图”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从客观方面分析,既有历史性因素,也有体制性因素。梳理厘清症结所在,有助于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1、历史局限性。《政府采购法》起草于1999年,由于历史局限性,当时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更多的是定位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防治腐败方面,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只是作了方向性的规划,没有作出比较详细的制度性安排。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政府采购定位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客观上限制了目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亟待突破提升。

2、发展阶段性。同任何新鲜事物一样,政府采购总有一个从易到复、由点到面的渐进式发展过程。除了定位方面的原因影响,政府采购1996年才开始进行工作试点,全国大面推行时间仅10年,采购范围从最初党政机关自身需求产品、服务类项目采购入手,逐步拓展到公共服务采购,并努力推进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这符合政府采购的发展规律。

3、法规矛盾性。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就建设工程管理权的矛盾,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倍受关注。《招投标法》从2000年开始施行,其出发点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其更多的是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开始施行,其竞争制度的设计是以《招投标法》为依托,但留下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个日后争议的空间。虽然目前财政部门正在推进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逐步将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统计和执行监管范围,但受体制机制等影响,步伐比较艰难,使得占整个政府采购重头戏的工程类项目客观上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这是导致政府采购规模不大及政策功能发挥不够的关键所在。

三、建议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个带战略性的重大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政府采购不仅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更成为维护国家、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大势所趋,需要从大局要求、法律支撑、具体操作和国际惯例等基本原则出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积极推进。

1、以明晰发展定位为着重点,高位推动。定位决定方向。要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的发展定位上必须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以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彰显公共财政的公共属性,以利于政府采购融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进程。

2、以消除法律冲突为关键点,强力推动。在明确政府采购发展定位之后,就必须通过相关法律调整完善来体现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因此,要从根本上消化两法的法律冲突,解决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管缺位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考量,勇于打破部门利益的束缚,推进两法融合,将《招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修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法》,以此明确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3、以积极完善机制为着力点,整体推动。这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重点、有计划在全国部分高校的财经、法律、公共管理、国际贸易等院系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学科,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构建信息公开、竞争充分、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平台,以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参考文献

[1]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 王文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第8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摘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选取S市的典型案例,从实践层面剖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政府采购;案例;对策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先进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进程中成效明显,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选取S 市的典型案例,对S 市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评析,由此推及一般,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措施。

一、S市的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S 市政府采购的现状概述

S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2002 年10 月,是直属于S 市政府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S 市采购主体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S 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十多年来,制定了《S 市政府采购条例》,实施标准化建设,采购业务量逐年攀升,采购规模多年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中名列前茅(见附表)。

(二)S市的政府采购案例介绍和评析

1.某学校批量采购钢琴的案例介绍和评析

2010 年,某校通过询价采购方式购置了64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2012年7月,该校再次申报采购51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预算金额39.9 万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公告3 天内,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质疑认为,公告中指定了唯一的品牌和型号,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决定暂时中止该项目采购,并进行市场调研。数月后,该校重新申报采购计划,此次采购数量翻了一番:包括102 台雅马哈数码钢琴,预算金额79.8 万元。项目需求说明材料中明确推荐了参考品牌和型号为罗兰MPi-6 和雅马哈CLP-430。针对此情况,采购中心随即组织市场调研,广泛听取本市多家琴行的意见,就可能存在争议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设置咨询专家意见。最终,招标文件列出了3个参考品牌,并在项目需求里明确告知“可投参考品牌也可投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当采购中心准备将招标文件上网公示时,采购单位递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要求撤回采购计划,暂不采购。

评析:该项目虽已撤销,但仍值得深思:一是新项目采购应进行市场调研。接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到,前2 年询价采购时,各家琴行已颇有想法,今年再次询价采购,各家决心讨个说法。二是采购单位指定品牌型号不符合规定。市场调研发现,雅马哈品牌通过制进行区域保护,每个区域一般只设一家。采购单位指定雅马哈品牌,质疑出现后,采购单位增加了价格非常高的罗兰品牌,但非同一档次的品牌根本无法真正实现竞争。三是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被质疑后,采购数量翻了一番,采购单位显然原本想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某空调投标供应商起诉财政部门案例介绍和评析

2008 年9 月,S 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某区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008 年11 月4 日,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2008 年11月10 日,采购人某区医院向S 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S 市某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2008年11月18日,S 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2008 年11 月21 日,S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中标通知,确定S 市石化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比格力高出400 多万元。2008 年11 月24日,格力向S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 年12 月22 日,因对S 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S 市某区财政局提出投诉。2009 年1 月22 日,依据2008 年11 月18 日复审结果,S 市某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 年4 月22 日,格力向其上级主管部门S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S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此时采购方早已与S市石化公司签署合同。

评析:此案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不够规范。本案中,第二次评审,S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指定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且专家第一次评审后已具有利害关系,也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二是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S市财政局作出认定第二次评审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要求S 市某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对格力所提出的复审、中标结果违法作出实质性处理,实际上S 市石化公司已依据有异议的中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这也是此案被广受争议的关键所在。

(三)从S市的实践层面分析,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问题

1.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2003 年以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相继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但各省市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不一,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差异大。同时均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设置管理权限,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流程随意性、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部门间协作有待加强

一是大多数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主管单位仍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财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的立法,难以从法律角度实施质疑、申诉和救济程序。三是政府采购公告未及时在规定媒体上,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知之甚少,媒体舆论和公众监督的效果难以体现。四是监察、财政与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存在着职责不清、重复监督、交叉监督等情况,影响了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3.信息化建设滞后,电子化政府采购亟待推广实施

首先是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各地区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比较落后,阻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全国推广。其次是政府采购电子化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第三是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比较迟缓,跟不上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

4.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截至目前,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均无具体的实施条例,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更好发挥。同时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一支政策和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采购活动中方式不得当、方法不科学、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1.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一是立法意图要明确。要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各类事项。二是配套制度要健全。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依据不足的的问题。三是要注重区域协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既是举国的政策出发点,也是各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鼓励各地推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也要通过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

2.明确采购机构的属性和法律地位

各级政府应严格规划机构设置,严肃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采购机构的级别和性质,赋予其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执行管理职能,让其有能力约束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采购,规避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信息化体系,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

1.充分利用信息与网络技术,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以网上招投标、网上评审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建立政府采购信息传递系统,实现成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国库支付中心的信息实时传递。建立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网上远程实时监控。

2.建立全国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实现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与资源的共享

先做区域采购网络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国外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做法,在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全国联网,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三)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强化采购廉政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作。

2.完善社会监督,全面公开

推行政府采购的事务公开制度,事关民生工程的重大采购事项,可举行听证会,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重要参考。鼓励民众积极检举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员应有的奖励。加强新闻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全面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3.完善职能分工,规范运作

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三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共享,避免监督过程中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四)加强交流培训,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全面培训体制

明确政府采购培训主体、培训任务和培训对象,形成定期培训、全面考核的培训制度,逐步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技术化。

2.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执证上岗,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从制度上保证采购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具有提高公共财政支出效益的效应,更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深入研究和发展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使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和实践,不断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利武.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2]高小萍.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问题分析-基于广州格力空调案的启示.财政监督[J]. 2010,5.

[3]殷亚红.论“管采分离”的模式选择[J].中国政府采购,2010,4.

[4]姚宏.我国政府采购组织结构的经济学分析[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11.

第9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教育系统是行政事业单位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教育资产管理很重要的部分是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体现在资产实物形态之间的转化和转化过程中形成的增量(包括负增量),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上海有十七个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各类直属机构近三千家,普教系统国有资产的规模相当庞大,并且每年以数十亿的量在递增。以黄浦区为例,截至2014年底,区教育系统直属单位有120家,固定资产总额30亿元。其中:产权房屋资产总额20亿元,一般固定资产总额10亿元(产权房与使用权房屋的溢价未计入上述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呈逐年递增趋势,年增长额约1.2亿元。区教育局每年度用于学校事业单位设备配置的经费8千万元,基建大修经费近亿元,新建校舍动迁与建设费用年平均分摊3~5千万元,固定资产处置7千万元。如何管好这么大的资产,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亟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足够的重视。要探索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要求的管理方法,保障教育资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一、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投入的增加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普教系统国有资产有了较大增长,为发展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资基础、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保证。从管理角度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机构设置不健全普教系统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体制。首先各区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归口部门不尽相同,有些设在区教育基建站(如虹口区、黄浦区),有些设在后勤管理机构(奉贤区),有些有单独的资产管理中心(如浦东新区、普陀区、杨浦区、宝山区、嘉定区)。除了机构设置,各区县教育资产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有的基建和设备由一家机构管,有的分两家机构管,有的基建(设备)和招投标分两个机构管。管理模式的不统一,既不利于市教委的纵向管理,也不利于各区县资产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

2.资产管理制度缺乏,管理人员变动随意虽然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于2011年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各区县教育系统大多只是参照这些文件执行,而没有具体的落实细则。有部分区县教育局虽然制定了一些国资管理的暂行办法,但往往只是35、36号文件的翻版,没有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细化,操作性不强。资产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而现实的情况是学校二线人员占了大多数,年龄老化、学历不高、综合能力偏弱,据黄浦区教育局的统计数据,学校资产管理员平均年龄在45~50岁,普遍学历为高中(高职),具有大学学历、经济师、工程师等职称的人员凤毛麟角,就算在区教育局校产站,专业对口的专技人员也不足20%,机构调整频繁,人员变动幅度很大,造成了工作上的断层。

3.管理过程中重建轻管,使用效率不高普教系统的教育资产每年以数十亿元计的量在增加,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不乏重复配置、重复修缮。有些学校校舍今年刚刚进行过安全整修(校安工程),第二年换了个校长或要搞个活动又申请资金重新装修,每次工程项目的经费在几十万甚至数百万。教学设备一味要求高配,脱离了教学的实用性,现在基本上每所学校都配置了各类探索性试验室,但是使用率并不高。

4.资产帐实不符,存在资产流失现象由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资产不提折旧,账面资产不断提高,而实际管理缺位,导致很多学校有帐无物、有物无帐,帐实不符的现象存在,虽然教育局会进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但查了以后缺乏整改落实措施,致使资产不断流失。5.缺乏有效的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相结合,教育资产从管理者到使用者认识不到投入、产出、管理、效用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他们工作的好坏没有明确的评价,也不利于人们积极性的调动,从而导致资产的利用率低、配置不够合理等现象存在。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管理是决策、计划、组织、执行、控制的过程,管理的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运用现代经济管理学理论对资产进行管理,就是要讲究科学发展、注重管理的持续化;二是注重管理中主体人员的专业化、常态化;三是应秉承“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管理理念,把管理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循和落实以下几个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互为前提和基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在准确掌握资产存量、建立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才能结合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资产收益、资产配置、资产消耗等预算,以增进资产效益的最优化。

2.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使用权在单位,二者必然要求分离。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我们在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实物与资产账、资产账与财务账都应衔接一致。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还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收益的财务管理。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区教育局应建立由局职能科室、局校产管理站、学校(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设立一个体制健全、职责明确的资产管理机构。由区教育局授权,在局计财科直接指导下,实施对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如黄浦区教育局的归口管理单位即区教育局校产管理站。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并监督检查;研究资产配置标准,落实教育局基建、设备年度预算,指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并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实施资产的处置和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整合以及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

2.建章立制,依法依规办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抓好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符合教育系统实际、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一,把严资产的入口。例如制定“中小幼学校设备配置标准“”区教育系统工程、设备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第二,规范操作过程。在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实施条例》《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的前提下,制定“教育系统内部招标、合同签订、付款实施细则”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项目审计制度。第三,管好资产的出口。制定《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资产的报废、调拨、捐赠等处置做出明确规定;对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制定《教育系统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中占很大比例的房地产处置,要有《教育系统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第四,资产使用管理的重心下移。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资产计帐、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加以规范,报教育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作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必须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在教育局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师、经济师等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只有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能带领整个系统提升管理水平;其次是提高局领导、校长们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制定一套资产管理考核评估制度,让一些年轻而有一技之长的同志充实到学校资产管理员的队伍中,给他们相应的职称、待遇;第三是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就像财务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培训一样,作为上岗要求。

4.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就要进行规范的操作,不能让制度成为挂在墙上的摆设。黄浦区教育局每年11月需向区财政上报年度工程、设备项目预算;学校和校产站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年度工程、设备预算初稿,交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经教育局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区财政局。资产在完成配置后就要根据记帐、入库、领用、盘点、清查等做好日常管理,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抓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流程办理资产报废和报损、调拨和捐赠、转让和置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房地产管理以前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实在帐面价值上这块是占了很大比重的。加强房地产管理,一是要注意理清房地产产权性质,区别产权房、使用权房、自建无权证房的不同特点;二是规范房地产处置的程序,处置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教育局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三是用于经营性的房产的出租出借,应该按照市场评估价作参考订立合同,校产站负责合同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出租收益必须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杜绝教育性房产出租收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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