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理财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务助理个人工作计划
财务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肩负着对成本的计划控制、各部门的费用支出、以及对销售工作的配合与总结等工作任务,在领导的监督下财务部各工作人员应合理的调节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于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公司开拓市场、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以最优的人力配置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时刻警示着我们,在新的一年里,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在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制定对全厂其他部门的考核制度或者相关办法。在国家各项财务法律、法规的监督下制定如下计划:
1、组织财务部各员工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安全法、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
2、在财务部内部明确考核制度:财务人员的分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要分工明确并带有互相协作补充性,相互配合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起到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起到监督智能。
3、在应收帐款上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明确各分管会计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对应收款的监督,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对货款回收的期限把握、回款具体事宜、相关销售责任人都应有相应的监督,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4、在对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方面:对各科室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为公司节省每一笔支出,从一角一元做起。在对各种原料的发票接收方面,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尽自己的能力去做好每一笔业务的考察及发票的接收工作,认真完成每月的报税工作。
5、对车间的耗用、检修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把关,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做好每一项工作,对各项费用的节、超进行考核并报公司领导,协助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6、对前工作期间应进行有阶段性的总结,从月度小结到季度、半年、全年总结;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其中包括对应付款项、应收款项、车间检修估算等等;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帐务清晰、任务明确;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及检查。
在新的一年里,力争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认真搞好财务工作,用最优的人力配置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以节约成本为思路提高资金使用价值;以提高员工素质、工作效率为工作目标,从思想上抓紧、行动上落实、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学习好的工作经验和精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财务工作。为公司的良好发展尽到最大的职责。
财务助理个人工作计划
XX年一整年的锻炼让我对财务知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在已经成为财务方面的管理者。20XX年里,我将继续我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方面的知识学习及教育。使财务工作在我的管理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下是我就财务人员工作计划的详细内容。
20XX年工作计划中 我共拟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
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但是08年11月底,继续教育教材全变,由于国 家财务部最新公告:09年财务上将有大的变动,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科目》《新规范制度》,可以说财务部09年的工作将一切围绕这次改革展开工作, 由唯重要的是这次改革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把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 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第二、加强规范 现金治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 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 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 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个人见意措施要求财务治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 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治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 契机,继续加大现金治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XX年,我的个人工作计划已详细分明。我深知,想把财务工作做好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若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共同努力,定将我司的财务工作推向一个更高台阶。
财务助理个人工作计划
本年度,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财务部门力争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认真搞好财务工作,用最优的人力配置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以节约成本为思路提高资金使用价值;以提高员工素质、工作效率为工作目标,从思想上抓紧、行动上落实、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学习好的工作经验和精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财务工作。为更好的达成财务目标,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在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制定对全厂其他部门的考核制度或者相关办法,在国家各项财务法律、法规的监督下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对前工作期间应进行有阶段性的总结,从月度小结到季度、半年、全年总结;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其中包括对应付款项、应收款项、车间检修估算等等;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帐务清晰、任务明确;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及检查。
2、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的严密保管;对外的保护保密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3、在应收帐款上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明确各分管会计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对应收款的监督,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对货款回收的期限把握、回款具体事宜、相关销售责任人都应有相应的监督,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4、在对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方面:对各科室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为公司节省每一笔支出,从一角一元做起。在对各种原料的发票接收方面,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尽自己的能力去做好每一笔业务的考察及发票的接收工作,认真完成每月的报税工作。
5、对车间的耗用、检修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把关,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做好每一项工作,对各项费用的节、超进行考核并报公司领导,协助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一、突出财源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把保增收、稳增长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落实好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调整优化需求结构,大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上级各项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二、三产业发展;二是落实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对开发区的投入,完善其功能,提高承载力,促进企业向开发区集中,使开发区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引擎和新的增长极;三是加强税收计划管理,实行税收分析例会和重大税款报告制度,提高收入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增强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将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到财政增收上来,着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实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二、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将财政收入计划及早分解落实到各征收部门和各乡镇办(园区),做到收入安排不留缺口,层层实行收入目标管理,坚持一月一考核、一旬一调度和财政收入排名月通报制度,加强收入分析和组织协调,确保实现均衡入库,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强化预算执行,保证重点支出需要。
在财政支出上,强化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优先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确保法定支出达标和民生支出比例不断提高,为全县重点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支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从预算编制入手,大力压减一般性开支,节约财政资金,着力盘活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增加可用财力用于保重点、保民生。
一是加大重点事业投入,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高,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促进文化发展,积极做好重点项目资金筹集和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
二是积极做好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争取工作,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粮食直补工作,做好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做好乡村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兑付上级出台的各项民生政策,确保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支出稳定增长,准确测算社保县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做好20xx年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预算的编制工作,及时按要求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理事务,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做好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咨询和高级会计师报名送审工作。严格按规定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加强对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监督管理。做好20xx年新建、续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预算审查、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并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五、加强对上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主动加强与省市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宣传商河,反映我县财政困难状况,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财政限度的支持争取上级资金。积极争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争取中长期地方政府债券和各类有偿资金,将引进资金任务逐项分解落实,争取省市财政限度支持。
六、深化财政改革,创新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进一步深化以部门预算改革为主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机制及相关制度,提高直接支付资金比例,20xx年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
一是做好财政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管理“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是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花钱大手大脚行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上。
三是加大对涉农资金整合、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将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控财政风险。加强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制度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效能。
为全面搞好年全面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我们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的预算指导意见,进一步搞好预算管理工作。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与全面做好财务工作息息相关。在明年的工作当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科室、站所的费用预算指导与预算管理,认真做好预算的分析、分解与落实工作,使全面预算管理真正成为全员预算管理,让预算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结合iso9000质量认证,当好领导的参谋,确保完成上级局(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今年,公司已走上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卷烟销售与烟叶经营质量不断提高,企业资产得到进一步净化与整合。结合市局(公司)贯彻9000质量认证体系,本着“严、深、细、实”的原则,全面强化两烟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在千辛万苦抓增收的基础上,千方百计研究节支,力争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同时,认真研究搞好多种经营工作,围绕盘活资产,对现有闲置的网点和烟站进行对外租赁;认真清理往来帐户,大力回收货款,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根据上级公司物资采购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物资比价采购制度。
(三)继续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搞好烟站的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企业越发展进步,财务管理的作用就越突出。所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财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就必须继续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水平。在提高会计人员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与指导,搞好会计的基础工作,为更好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今年财务科的工作在各位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下,在各科室和基层站所的配合下,按照党委的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来年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我们财务科全体成员将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际化人才 教学改革 系统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113-02
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的相互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对内交流和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日益国际化。财务管理国际化人才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外语、数学、计算机基础以及管理、经济、法律、理财和金融等领域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日常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及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工作能力,能在工商企业、金融证券业、市场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政府等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和金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财务管理国际化的特色是借鉴发达国家财务(金融)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积极探索财务管理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会对学生的培养起到规划和指导的作用,在课程中,对部分课程选用优秀原版教材实行全英文教学,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的要求。同时将财务管理和金融交叉融合、引入国际证书考试,培养“宽口径,多交叉”的财务金融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一、培养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的课程改革
财务管理课程与其他学科如会计、金融市场、税法等有密切的相关性,它既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又具有应用的复杂性,应用性很强。课程所传授的知识和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之一。若仍走“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老路,就难以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应用能力强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因此,要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立新的课程教学模式。以教学理念改革为先导。因此,应将讲授内容、自学内容、讨论内容进行综合课程设计,并形成一个实现教学目标的完整体系。(1)讲授内容。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讲授内容应突出财务管理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掌握财务管理内容的主线和核心,如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和结构的计算方法、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评价方法及应用、证券投资决策的价值估计、营运资金的管理决策、股利分配和企业筹资与企业价值关系等,这部分理论必须通过联系实际讲授。(2)自学内容。对有些理论与其他学科知识相关性较多的内容,应安排为自学,如理财环境的影响因素,筹资方式的种类及其优缺点,利润分配与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的相关性等。学生通过自学会学到更多的知识,了解更多的现实情况。(3)讨论内容。案例讨论的内容设计要具有综合性、现实性和启发性,以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现实问题的了解,增强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中心”,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应让学生在相关的“情境”中学习、搜集资料、与同学交流。从以教师为主体向以学生为主体转变,是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的主要区别。教师的职责现在应是越来越少地传授知识、越来越多地鼓励学生思考,教师应成为顾问、交换意见的参考者,成为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只有摈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授之以渔”的现代教学观,才能设计出符合现代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
同时,要按系列课程组织教学,采用西方教学课程,精选教学内容,优化专业的知识结构,全英文教学,强化学生的英语水平,使其适应国际化发展。教材建设与选用上,我们要在专业主干课程中选用优质的国外教材,并以“系统、规范、务实、创新”为教材建设的总体原则,系统的教材能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规范的教材能使学生对知识有更准确、合理、科学的理解;务实的教材让学生感到学有所用,体会到所学知识的过渡性、循序渐进性,增加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的教材,使学生感觉到理论与现实更加贴近,增强了学生的时代感、社会责任感,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创造力。
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
吸取西方教学的新理念与方法,结合国际教育的方向针对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进行改革。改革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拓宽学生学习的途径,让学生到企事业单位模拟财务决策,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教师除讲授外应在教学中将自学、案例讨论方法融为一体,并进行合理设计。
在当今信息时代,学生获取知识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丰富、渠道之便利,远远超出教师的想象。如果教师仍坚持课堂上的权威阐述,会直接影响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扼杀他们的创造潜能。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将自学设计为两种:一是课后自学。教师在讲授中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了解相关的知识,让学生课后到图书馆或互联网上去自学。二是在课内学时中安排自学学时。把易理解的理论、关联性强的多学科知识及实践活动等安排为自学,让学生掌握课程的内容、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在现实中的发展等。
通过案例资料综合讲授课程中某章节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如采用大班上课、小班讨论的方法,教学安排从学生的需要和特点出发,对从目标设置、分组策略、任务选择到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设计。只有设计出适于学生合作学习的各个环节,才能促进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实质性合作。案例讨论法有五个步骤:选题、搜集资料小组研讨全班交流、总结。在财务管理教学实践中,设计合作教学模式的内容应重点抓住四个方面:一是理论教学与案例讨论在时间分配上要适当。在理论讲授后留有充分的时间让学生小组对案例进行讨论。二是案例设计要合理。案例是理论联系实际及培养学生多方面能力的媒介,案例的好坏决定其分析效果。设计符合教学目标的案例,应把握的原则是:与教学内容相联系;与学生水平相吻合具有现实性和可探讨性。三是组织活动能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在合作学习过程中,为了组织好本组的讨论,应设置“轮流执政”的案例讨论负责人,课后对案例进行分工预习,查阅与案例相关的资料,为讨论做充分的准备;在各小组进行讨论、相互学习和补充资料后,形成汇报资料。采取这种方式不仅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还可锻炼他们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发挥他们的创新思维,扩大他们的视野,达到相互学习的目的。四是发挥教师的“导师”作用,教学相长。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要做好事先引导和过程点评,点评要由点到面、由知识到能力、由思维到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并补充相关知识和信息,帮助学生实现知识的转移。
除以上几点外,还应以考核评价方式改革为保障。在财务管理课程教学中,应在学生的理论考核成绩和案例讨论考核成绩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平时自主学习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理论考核成绩应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案例讨论考核成绩应包括班级中各小组取得的成绩(发言、提问、回答问题、小组分析报告综合评分)和个人表现成绩(个人搜集资料、参与小组活动、讨论出勤、个人分析报告综合评分)。应规定所有的细节评分标准,并在课程前予以公布,让学生心中有数。在案例讨论成绩中,对个人分析报告和小组分析报告的评价重点,应考察学生对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的总结和文字表达能力,两种报告都要避免“搭便车”现象;对汇报发言,应重点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学生参与满意度,应重点考察他们对案例讨论的组织能力和参与小组活动的积极性。小组成绩应视为个人成绩的一部分,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这种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现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目标要求。对案例讨论的效果,不仅要注重学生对其重视的程度和掌握的程度,而且还要注重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进步程度。在每次案例讨论后,教师应指出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分数激励学生更努力完成下次的讨论任务。在确定案例讨论的综合成绩时,对每次案例讨论取得的成绩应采用加权平均分,后面案例讨论的成绩所占比重应大于前面,以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取得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
在教学内容上加强以实验训练为主要目的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将来就业的需要,在相关课程中增加实践、实训、上机等学时,使学生能较早接触企业实际业务,为将来就业奠定基础。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组织的GMC大赛、ERP沙盘实训,在教学中,强调实训课、课程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将实训教学、课程设计与课堂教学同样要求,要求教师在制定教学进度表的同时,也要明确实训教学应完成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出实训计划表,定量或定性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课程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本文为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参考文献:
1.金颖.对高校财务管理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1(8)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论文百事通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新晨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关键词:个人理财产品 供给 需求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7-053-03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内涵
(一)个人理财产品的含义
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从2005年11月 1曰起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银行在个人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理财产品就是上述定义的个人理财计划,是在综合分析客户的投资目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个人偏好的情况下,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有计划、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
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与外汇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和银行协议存款,后者的资金主要投向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短期外币债券买卖、国际资金拆借和国内B股买卖等。
(三)个人理财产品的特征(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
从发行主体看,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力。2006年,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系列名称与发行期数如表1-1所示。可以看出,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的主要构成者。
从发行期限看,现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范围较为全面:从超短期的1天、7天到短期的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再到中期的2年、3年。其中,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的产品是主打产品,比重占到85%以上。丰富的期限选择充分说明了银行创新组合能力的提高,以短期为主的产品分布体现了银行强化人民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理念。
从产品性质看,现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大多属于简单的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各银行的理财产品之间没有本质区别。银行通过产品发售募集理财资金,然后集中投入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以投资央行票据、短期债券、债券回购等传统业务获得收益,再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需求分析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现状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见图1)水平同步增加,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理财产生了兴趣。近20年来,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增长200倍,年均名义增长率达到30%,远高于同期 GDP的增长速度。截至到 2005年12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14万亿元大关。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连续25年居世界第二(图2),而经过连续8次降息,储蓄利率已经很低了。同时,从 2003年 5月以后,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居民财产的实际贬值。实际利率为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开始投向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股票、基金市场在不断壮大,债券市场品种增加并重新活跃,外汇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个人现汇买卖业务;保险市场迅速崛起,投资联结类险种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房地产市场呈现繁荣景象,并且受到越来越多个人投资者的青睐;期货市场规范后开始复苏,日益受到投资者关注。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正在形成和发展,这为居民通过投资理财进行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地改变,许多人从只重视节俭和储蓄,到投身于股市经历一夜暴富与股市暴跌的历程,在投资理念方面日趋成熟。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投资基本原则逐步体现在投资者的决策之中。个人投资者对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更加地关注,人们渴望专业人士帮助理财的需求正日渐旺盛,个人理财逐渐成为金融业的竞争焦点,同时,我们从调查结果中发现,目前我国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与跨国银行理财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就我国个人投资与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来看,一方面,有较强的市场冲动,另一方面个人金融创新的状况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表现是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合适产品,各金融机构只是忙于推销自己的产品,并没有专业、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理财服务,需要的理财产品无法跟进。并且,长期以来,理财产品收益不连续,不能很好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风险收益偏好,不少资金找不到恰当的投资产品,只能以储蓄存款的形式积聚在银行中或被挤压在一些小的领域里。
(二)影响需求的因素分析
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产品,人们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可以视作对金融产品的购买,是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的边际效率是决定投资行为的关键。因此,影响个人理财产品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个人理财产品本身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投资者的收入水平、金融资产总量、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以及金融市场的利率,这部分将在下文详细介绍。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分析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现状
现在银行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主要有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两大种类。图3列出了06年5月到07年4月,12个月期间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新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数量。银行在开发和供给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呈现出如下特点:发行规模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平稳增长的过程;发行机构、地域分布呈现迅速扩散势头;理财产品期限丰富,但主要集中于短期品种;理财产品设计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二)影响供给的因素分析
1、外部因素:金融调控
2000年来,金融调控的基调进一步由数量工具主导向价格工具主导转变,利率市场化进程和货币市场化的建设为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创造了政策条件。另外金融调控的技术行为冲击了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央行几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的居高不下使居民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为负,这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创造了市场条件。
2、内部因素:动因缺失、人才缺乏
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明晰,国有银行至今尚未真正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缺失强大动力进行金融产品开发。而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产品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国内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了产品开发能力缺乏、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两个原因是制约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的内部因素。
四、供需均衡:以市场为导向的个人理财产品开发分析
由上文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供需状况及原因分析,不难发现,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供需不均衡,市场需求较大,供给不足,呈现较大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存活性分析
金融产品的市场存活性:一种金融产品引发的较高水平的市场参与是这种产品在市场上得以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市场参与本身又取决于产品的交易量、流动性、产品的新颖程度和这种创新的扩散,以及创新本身所体现的独特的套利机会。
以这种对金融产品的市场存活性的定义来衡量我国个人理财产品开发的绩效,选取流动性、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水平作为个人理财产品的绩效考察因子,考察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存活性。
1、流动性
在流动性上,人民币理财产品并不能随时买卖,因此流动性相对较差。人民币理财计划一般在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对外申购,所以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同时,绝大多数人民币理财计划在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也无权提前终止。如中国工商银行“稳得利”信托融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一年期)募集说明书中指出,其起息日为07年4月19日,到期日为08年4月19日,包括银行端和客户端,在到期日之前不得提前终止,否则缴纳赎回金额1%违约手续费。由此,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不能较好地满足投资方的流动性需求。而由前文讨论的理财产品的特征中的发行期限看,现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范围覆盖全面,又以短期产品为主。以短期为主的产品分布体现了银行强化人民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理念,说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正在改善中。
2、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水平
对投资方而言,该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就是收益率。由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介于股票(债券)和储蓄存款之间的准储蓄产品,其风险低于股票(债券)而高于储蓄,其收益低于股票(债券)而高于储蓄,这里将储蓄存款、股票、基金、个人理财产品4种金融产品的投资回报率比较(见表2)。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个人理财产品开发建议
理财产品开发应立足于需求而不是供给,投资者的需求决定了产品最终的生命力。而决定理财产品成败与否重要的考虑是能否显著提高原有投资方的效率。由上面对我国理财产品的市场存活性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应着眼于成本低,收益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