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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档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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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档案

第1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应届初中毕业生按照当地政策正常填报志愿。

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检验初中在校生是否达到初中学业水平的考试;它是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的必要条件,考试科目将国家课程方案所规定的学科全部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

中考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不得突破比例。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要求,发挥考试评价对初中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升基础教育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初中学生全面发展出发,把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工作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大力倡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基础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二、基本思路

1、统一计划管理,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初中毕业生规模和各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从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统一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推进中考管理信息化。利用铜川市中招管理系统,考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填报志愿,依据志愿、成绩录取,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权利,简化工作程序,建立电子档案。

3、集中统一录取,实行阳光招生。市教育局按年度招生计划划定全市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统一录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信息,确保高中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4、继续实施省级标准化高中定向招生,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将省级标准化高中统招生指标的50%向乡镇所在地农村初中倾斜,实行定向招生。

三、考试内容

2016年中考内容分为学业水平考试,体育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三个部分。中考成绩包括三方面成绩,总分660分。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满分580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满分50分,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满分30分。

(一)学业水平考试

1、科目设置:

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全省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与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共7科5卷。

各科目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分别为:语文120分,时间为150分钟;数学120分,时间为120分钟;英语120分(其中听力25分),时间为120分钟;物理与化学120分(物理70分、化学50分),时间为120分钟;思想品德与历史100分(思想品德60分,历史40分),时间为100分钟。思想品德与历史仍实行开卷笔试,其他科目为闭卷笔试。语文为一卷制,其他科目为两卷制。

除全省统考科目外,其它科目的考试、考查由学校随教学进度安排进行。所有考试、考查科目按分数阅卷,以等级方式呈现,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凡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为毕业要求。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科学计算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2006〕50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春季中小学学具及制作材料目录)的通知》(陕教基二〔2015〕15号)精神,允许考生携带规定型号的科学计算器进入数学、物理与化学考场。

2、考试时间:

2016年全省统一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时间为6月25日至26日。各科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英语听力试题播放采用以广播为主,磁带为辅的办法进行。在规定时间内,由陕西声媒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新闻广播AM693、FM106.6同时播放。若收听效果不好,可用磁带播放。从8:20开始先播送提示语,接着播送正式听力试题。各区(县)务必在考前与当地广播电台、广播站联系,调试接收和播放设备,做好转播工作。

(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

继续开展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加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具体办法按照陕教基〔2005〕81号文件执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成绩满分30分(每科10分),以等级方式呈现,以分数计入中考总成绩。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市教研室负责,区县教育局集中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以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为准,另行通知。各区县要严肃认真,加强管理,务必于6月4日前将考核成绩册及电子版报市教研室。

(三)体育考试

2016年体育考试测试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文下发),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为50分,记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总分,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15分(体育课成绩9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6分);统一考试成绩占35分。各区县要如实填写《体育考试成绩册》,测试于5月中旬前结束。报名序号务必与中考报名序号完全一致,并用A4纸打印,同时录入Excel电子表格,于5月20日前以区县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四、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铜川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铜川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记入《铜川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其结果和相关内容必须作为考生毕业和升学档案。若六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方达到毕业要求并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任意两个维度达到B级以上(含B级)方具备标准化以上高中录取资格。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D等时应非常慎重。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在中考前的适当时候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于5月20日前将电子版报市教育局德育科。

五、具体办法

(一)考生报名

1、报名条件:

凡学籍在我市的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报名;户籍在陕西境内,虽然没有取得我市义务教育学籍,但在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读满一年的初三应届毕业生,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参加报名考试;非陕西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完成义务教育后,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对要求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可以参加报名和考试。

2、报名办法: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网上报名。社会青年和外地市回铜川就读高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考试管理中心网上报名。报名程序是:先由毕业学校整理、初审学生学籍档案,再由区县学籍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按《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基一〔2011〕38号)执行。报名工作要做到初中毕业生应报尽报,应考尽考,坚决禁止擅自剥夺学生考试权力的行为。区县报名结束后,将考生花名册及光盘报送市考试管理中心。报名册是初中升学考试的基础数据,学生基本情况要准确无误,不得随意增减、修改。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分为定向生计划、统招生计划和特长生计划三部分。定向生计划按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统招计划的50%分配到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定向招生对象仅限初中阶段一直在中考报名学校就读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省级标准化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由市上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文通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已录满计划的高中学校,不再增加计划。

1、定向生招生计划。市一中、耀州中学、局一中和同官中学4所省级示范高中和标准化高中均招收定向生,定向招生计划为本校统招计划的50%。

2、定向招生生源范围:公办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共27所,见附表1)。

3、定向生生源资格:定向招生对象仅限初中三年一直在生源计划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定向招生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指导有关初中认真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转学生、往届生报考。在中考报名结束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上报初中三年在本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及转学生和往届生名单(见附表2),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于5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Excel电子表格)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市教育局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定向生录取:录取最低控制线在市上划定的普通高中重点线下降25分。定向生学校满足条件学生均可填报定向计划。定向生计划在第一批次计划录取,根据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计划录满为止。

(三)录取分数线

分两个层次划定。第一层次:省级标准化高中统招线;第二层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统招线。特长生录取分数线视生源情况,按招生计划,根据考试成绩划定。

(四)志愿填报

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网上填报志愿。所有省级标准化高中和普通高中均面向全市招生。志愿设置为特长生提前单独录取志愿、第一批次定向生志愿、第二批次省级标准化高中志愿,第三批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志愿。提前单独录取志愿设三个志愿填报栏,第一批次定向生志愿可填报三个标准化高中志愿,第二批次省级标准化高中志愿设三个志愿填报栏,第三批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志愿设三个志愿填报栏,提前单独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高中批次的录取。所有批次志愿考生必须至少填报2所学校。

(五)招生录取

1、组织方式: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由铜川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区县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配合,集中录取。

2、录取原则和依据:坚持多元评价和择优录取相结合,引导初中学生全面发展,改变将分数作为高中招生录取标准的做法,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新生。招生录取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含实验考核成绩和体育成绩)进行,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C等及以上者,普通高中方可录取,任意两个维度达到B等及以上者,标准化高中方可录取。考生的中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较高者。

3、录取顺序:采取“按计划招生,按成绩排队,按志愿录取”的办法,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计划为止。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后续批次录取及补录。

(1)提前单独录取:各类特长生。

(2)第一批次:定向生计划。根据定向生学校考生志愿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第二批次: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统招生。

(4)第三批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统招生。

未完成高中招生计划的学校,根据考生补报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补录。

4、照顾政策:

(1)现役军人子女经审查属实的,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2)少数民族考生、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通知书发放

录取工作结束后,对录取学生签发市教育局特制的铜川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市教育局根据高中录取结果,直接生成高一新生学籍信息。未被录取的学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不发放高中毕业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中招生在铜川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考招生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升学考试报名及笔试考务工作。市教研室负责组织阅卷、评卷、质量监测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二)建立公示制度。市教育局、市考试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高中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市、县区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确保招生政策家喻户晓。切实做好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招生纪律。各高中学校不得提前私自招生,对随意扩大招生计划,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

七、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生源状况等认真审核,上报本区县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二)参加毕业学业考试是每位初中生的权利,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参加考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监督各初中学校按规定组织在校学生全员报名参加考核、考试。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严格按学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时不调剂志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安排,精心指导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务理由限制考生报考,不得代替考生填写志愿。

(四)规范高中招生宣传。为了确保2016年中招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高中招生政策传达到学校、考生,同时向社会广泛宣传,让家长了解中招政策。各高中学校不得在市上划定的分数线出台后再自行划定学校分数线误导家长、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各校在新闻媒体上印发的招生宣传资料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宣传。

第3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四)考试时间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2.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为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投放的招生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70%,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占2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占10%,具体报名条件:

(1)世代聚居(二代以上含二代)在藏的藏族及区内其它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在藏;

(2)农牧民子女考生,必须为非城镇户籍,且父母至少一方必须为农牧民;

(3)坚持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考生报名时须签订《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且填报有相应志愿,没有志愿不予录取;

(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户籍在藏且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藏工作八年及以上(截至当年4月30日)。考生报名时须提供由其父母单位和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工作时间,是否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

(5)那曲地区、阿里地区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3.只有应届初中毕业生才可以报考高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面向具有区内户籍、世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拉萨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格办中学面向全区招生;区内其他重点高中以招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学籍考生)为主;区内其他普通高中限招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学籍考生)。报考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兼报区内外中职学校。

4.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不得同时兼报。

5.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须户籍在藏,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内地西藏中职班志愿。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学前教育、幼儿保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市地教育局师资科组织的面试。

6.往届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学校或成人中专。

7.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不得兼报高中、区内外中职。

8.生活能够自理、且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学校。

9.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未完成初中阶段教育者;

(2)已取得高中、中职学籍的在校就读生;

(3)尚处于禁止参加中考的受处理者;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初级中学学籍信息档案(学籍卡)、《2018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和学校、县教育局、市地招生办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符合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另须下载填写相关审查表。

3.区内初级中学应届毕业且具有区内学籍的考生,经学籍所在学校确定报名点后,由报名点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区内初级中学毕业但无区内应届学籍的考生,经就读毕业学校申请、市地招生办审核后,由报名点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外来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统一在“内地西藏班(校)信息平台”(219.145.105.50)组织报名。

4.区内初级中学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由报名点学校或考生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对本校没有填报提前批次志愿的考生进行信息确认。填报了提前批次志愿的考生先由县教育局进行预确认,再由市地招生办最终确认。报名表和相关审查表逐级整理留存。

5.外来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凭报名号和密码,自行上网填报报名信息、志愿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确认信息,由市地招生办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名表和相关审查表。

6.今年我区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西藏民族大学、成都设立考点。

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的考生,须下载填写《2018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报名所在市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各市地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

成都、西藏民族大学考区不受理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农牧民子女借考(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考生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参考不属借考);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第4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一)继续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

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并制定制订详细计划,把五月定为资助政策宣传月。各学校在招生考试、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 ,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随新生入学通知书、家长通知书一起发放资助政策及申请指南等资助宣传明白页。利用公开告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宣传。印制《致高中、初中毕业生的一封信》分别发放到每一个初中毕业生和每一个高中毕业生手中,人手一份宣传资助政策。统一印制了《教育扶贫精准资助明白卡》,入村入户发放到全县每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之际,我县教育局、中小学要继续掀起了宣传教育资助政策的,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贫困学生知晓受助权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继续加大规范档案管理力度。一是规范整理档案资料。教育局坚持从局自身档案规范做起,要求各中小学的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做到资料完备、简洁明白、索引准确、查阅方便。二是完善档案资料内容。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存放有序、利用便捷。三是强化档案数据核对。对档案资料中的数据进行全面检查核对,补充完善,全面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继续在精准扶贫、精准资助上下足功夫。严格执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等多项实施细则精神,一丝不苟按其规定要求、规定程序操作落实,确保公平、公正、精准落到实处。积极深入农村农户,多调查多走访,使任何一个真正贫困学生不遗漏,使任何一个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为脱贫攻坚做出应有贡献。

第5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2、网络查询,登陆所在地区的教育网查询。

3、确认成绩公布后,拨打电话给所在初中的班主任查询。中考成绩会返回初中档案,班主任有全班同学的中考总成绩。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检测初中在校生是否达到初中学业水平的水平性考试和建立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的高中选拔性考试,是初中毕业证发放的必要条件。

第7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一、考前按项目分组教学存在的问题

以2012年南京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内容(男、女)为例,谈谈考前按项目分组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问题

按项目(表1)分组教学,全班最多六组,六组学生在一块场地练习是不可能,必然分散在操场各处,形成场地散乱,操场上还有其它班级上课,易造成混乱局面,易发生安全事故。然而实心球练习本身就有安全隐患,这是客观存在的,教学中不可忽视,必须重视,并采取有效的对策。

2.教师教学效率和指导及时问题

分组后,学生所选项目不同,人数不同;学生间的体育成绩差距不同,有的达到要求,有的没有达到要求;体育中考项目的教学组织和达到中考要求的学生教学组织,怎样进行?怎样教学?让所有学生得到发展是教师必须考虑的问题。教师对所有学生练习的指导,怎样及时指导学生练习和提高指导效果,都是分组教学存在的问题。

3.监管问题

学生们能够主动练习,但达到瓶颈时,没有突破,随之失去信心,此时需要监督。全班学生分组分散教学需要组织有序,更要加强管理,达到中考成绩的学生自主练习及参与其他运动也需管理。

二、针对问题采取有效对策

针对当前体育中考按项目分组教学存在问题的现状,加强体育课堂教学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分组教学存在的不足,确实改变课堂现状,促进课堂教学实效性,让所有学生得到提高与发展。

1.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利用理论课对学生进行分组教学的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运动过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如,跑步时突然蹲下系鞋带,后面学生不注意撞上出现伤害,实心球练习混乱,随意乱投,会砸伤其他学生等。知道受伤之后影响生活、学习、中考体育考试,甚至危及生命。因而,让学生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认识到在按项目分组学习、练习中注意安全,既是责任又是义务,提醒自己时时注意安全,从而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

2.齐抓共管促进按项目分组教学的效益

(1)目标引导,驱动内力

健康的需要、升学考试的需要、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学生的基本需要,利用需要引导学生确立不同阶段的目标,通过努力逐渐实现目标,体验成功,激发向更高目标努力的内驱力。结合本校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实现“三大目标”(即让所有学生发展,让每位教师优秀,让学校成为品牌)的教育目标,以及以连续十几年中考全区前十名的骄人成绩为指引,让学生认识到:“学校有我而骄傲,我为学校添砖瓦。”从而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全身心地投入体育中考前的学习和练习之中,实现自我目标。

(2)合理安排场地,组织有序,杜绝混乱

根据我校运动场的实际情况,结合250米塑胶田径场,以篮球场为中心安排分项练习场地。篮球场为篮球运球区,东侧为排球垫球区,南侧直道为跳绳区和50m×8往返跑区,西侧半个足球场为实心球投掷区,北侧为立定跳远区。每组利用体育骨干统一组织练习,班干部维护秩序。以实心球为例,体育骨干统一要求:持球准备、预摆、投掷,所有学生投完后捡球,班干部监管,随时提醒或警告部分违纪学生,做到练习井然有序,杜绝混乱场面,保证课堂实效。

(3)建立体育中考项目成绩档案,开具提高成绩处方

在确定2012年南京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内容(男、女)之后,按表2的各项内容迅速测试成绩,根据表2成绩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学生体育中考的三项内容,并且建立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档案。

以初三(1)班汪同学(女)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为例,如表3建立档案。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档案的建立,让教师对所有学生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针对学生问题和特点制定策略;学生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长短,进而有的放矢,加强练习提高自己的体育成绩。

再根据每个学生的问题和特点,针对性的开具提高成绩处方,如表4,提高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处方的开具,让学生有针对性的练习,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学习和练习的效益,促进其项目成绩的提高,从而达到中考满分。

(4)体育骨干和教师指导相结合

根据体育骨干和体育委员的特长,把他们安排在各个项目组,让他们具体指导本组内的学生,解决场地分散、练习组别较多,教师不易发现问题和及时指导、纠正错误动作的需要。教师对全班学生进行逐项巡视指导和重点指导相结合,实心球练习作为重点指导,并且安排好满分学生的提高和其他活动的组织。

(5)自管、互管、班干部和教师监管相结合

第8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1、初中毕业可直接上中专的,或者读职业学校。

2、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其招生列入国家统招计划,毕业由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以前称派遣证),有整套人事干部档案手续;在中等专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称中专生)都属于中专学历。学生在校主要学习中等专业知识,同时也进行文化课的学习。

3、职业学校是进行学历性职业教育类学校,可分为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实行的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初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是在完成高中教育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教育的高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初中毕业档案范文

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委基〔20**〕1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委基〔20**〕26号),为落实“阳光工程”,加强监督,确保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加强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实施招生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规范操作,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落实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推荐(自荐)”、“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择校生”、“特长生”招生、“零志愿招生”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学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中招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监督。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学校和区县招生部门、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严格核查证明材料,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部门要严格把关,报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予以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中招工作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招生。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荐(自荐)”、“体育、艺术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学校推荐(自荐)工作要求、操作程序规范、优先推荐条件、推荐生名额等信息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录取过程中,应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要做好各类先进奖励性加分和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的审核和公示工作,要根据今年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审核后的考生报考和加分资料应保存并立档备查。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学校应严格按计划招生,若确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对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公示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考试、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教党密〔20**〕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年**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委体〔20**〕13号),认真落实学校对学生日常考核公正评分情况和在统一考试中正确执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工作。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录取”、“名额分配”招生、“零志愿”录取、“择校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参加学业考试的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两级公示。“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应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零志愿”录取必须按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中招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各区县应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中招监察制度。

(二)加强中招工作现场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措施;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检查、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并研究对策。

(三)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3号)关于“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落实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年中考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秩序。各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加强对考生的纪律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要求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考生提供的本人材料应真实有效。

(六)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失密、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