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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一缴税像网购随时随地全天候
“互联网+财税”将给纳税人带来实在便利:可让纳税人享受全天候纳税服务,办税不再受到时间限制;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现移动办税,不再受地域、场所限制;所有涉税事项都有可能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流转、网上办结,不受物理形态限制,全流程无纸化办税……一个便捷的互联网税务局将我们走来。
在这样的税务局内,网上申报各种税费、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网上采集财务数据、网上税源直报、涉税查询和纳税咨询等等所有涉税事项都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使用手机终端申报、缴纳税款也成为可能。
涉税业务办理,就像普通人网购一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不用担心非工作日税务局不上班,也不用担心税务局距自己单位远。电子扫描、网络办税,人不用到现场也能办税。
猜想二信息能串门时时刻刻调数据
未来,会出现覆盖税务、工商、海关、财政、银行、外汇、统计、行业管理部门乃至互联网等不同渠道数据的“大数据库”,并实现对数据交叉共享,有效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
“互联网+财税”实现的信息共享为征纳双方带来便利:国地税纳税信息一次采集,全程使用,材料不用重复性提交;更多纳税业务免填单,直接后台调取;同城乃至异地实现通办通用。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以巧用已有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作业”,利用信息比对更好监管税源,查找潜在风险。凭借唯一税号,能有效监管此前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等过去不易监管的领域。
同时,税务机关还能利用税务系统的数据分析,了解宏观经济走势,掌握税收收入进度。对区域经济税源特征、税收效应进行总结提炼,供决策者参考。
猜想三数据会说话增值服务助企业
互联网为税务机关加强与公众交流提供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给纳税企业提供更超值服务,真正实现管理向服务的转型。
依托互联网的便利,可使大量税收管理员从“管户”、“人盯人”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风险管理。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纳税申报体系,而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的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也需要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本文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财务管理;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创新
2016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也改变了原有的纳税申报体系,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高层对税收的重视。作为培养的财税人才的财务管理专业而言,一方面,增强税收理论的教育;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涉及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专业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的建设。
一、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纳税申报实训作为一门实训课程,一般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而存在,但目前该实训课程在实训教学中存在如下问题:
1.实训教材内容滞后
自2016年5月1日全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在此日期前出版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均已经严重滞后,无法满足教学和实际的需要,而符合政策的新教材的出版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因此,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就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从而导致纳税申报教材内容可能出现滞后,并且与现实的税收政策相脱节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
2.教学设施缺乏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训类课程,除了相应的教材外,还需要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在目前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直接在税务部门的网站登录相应的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并且每家企业必须配备税务部门认证的CA证书。而在高校的纳税申报实训中,由于无法登录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系统,因此,只能通过下载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简单的填列,但是单独的纳税申报表无法体现纳税申报的系统性,因此,纳税申报系统的缺失导致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仿真性有所不足。
3.教学考核机制欠缺
当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操类课程,尚未形成一套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如果采用类似于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论文或者书面考试的形式都无法真正体现学生对纳税申报的掌握程度,因此,目前纳税申报考核机制的欠缺也影响了纳税申报课程的实训效果。
二、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建设的建议
纳税申报是企业每个月日常财务处理流程中的必经程序,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必须掌握的实务技能,而纳税申报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在实训课程中又必须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相结合,针对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师团队
在缺乏具有时效性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的客观条件下,笔者建议通过建立双师型和双导师的教师队伍来应对纳税申报实训教材滞后存在的问题。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具有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在纳税申报实训过程中很好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教学,由于并未实时在纳税申报的工作一线,难免会存在信息和实训内容的滞后。因此,就需要有“双导师”型的教师参与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而“双导师”都来自企业或财税部门,掌握了最新的纳税申报的信息和内容,通过“双导师”队伍对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弥补了传统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内容滞后的不足,同时积极推进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学团队研发符合学校和学生特点的纳税申报基础教材和实时纳税申报政策读本,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2.加强实训设施建设
由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需要在特定的软硬件环境下进行,因此高校必须投入资金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来解决教学设施的问题。在硬件方面建设方面,投资建立专门的纳税申报实验室,模拟企业纳税申报的实体环境。在软件方面,为纳税申报实验室安装专门的纳税申报模拟软件,并且模拟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服务器,还原了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处的软件环境。通过纳税申报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并进行情景化教学,可以在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中让学生在实验室中了解和掌握不同纳税人及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的处理,为学生日后就业能够迅速适应企业的纳税申报环境奠定了实践基础。
3.协调专业课程设置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是以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为理论基础,因此为了能够使纳税申报实训课程能够与其他的课程很好的衔接,在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大纲的设计中,就必须调整相关课程的相关顺序,建议的顺序为先安排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最后安排纳税申报实训。
4.完善课程考核机制
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实训既有理论性又有应用性,因此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并且合理分配两部分的分值,通常实践成绩的比重略高,最终成绩为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践成绩的总和。理论方面,可以按照常规理论性课程的方式进行的书面考试或者论文考核,而考核的内容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在实践考核方面,主要在于考核学生是否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纳税申报,因为,在企业实际的纳税申报中,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时间和纳税申报表的信息填列都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实践成绩将取决于学生通过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学习能否在模拟的纳税系统中按时按规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也是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最终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孙晓宁.关于税务会计岗位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探索[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2
[2]管永昊,姚巧燕.“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宿州学院学报,2014
[关键词]财税信息化;纳税实务;教学;金税工程三期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200
[中图分类号]F230-4;G7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2
笔者有幸参加了主题为“财税信息化在企业中的应用”的国家培训项目,深刻地感受到了国家在财税信息化建设发展上的迫切要求,也体会到了金税工程项目在企业财务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的及时、便捷、规范、优质、全方位、多渠道的纳税服务,因此在财税信息化建设及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推进环境下,纳税实务的课程教学工作也应顺应社会发展,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确保我们培养的是社会需求的人才。
1 财税信息化与金税工程
1.1 财税信息化
当前时期,信息化已全面渗透到社会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它是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主席在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词中对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充分肯定,他指出: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用好互联网,政府和人民都受益。也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把“互联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财税工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加强信息化与财税工作的结合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北京举办的中国首届“互联网+财税”论坛,彰显了税务部门以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金税工程(三期)项目”为契机,大力发展“互联网+财税”行动计划的一个开端。
1.2 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自1994年开始建设与实施,为我国税收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和不断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金税一期、二期的顺利完成,金税工程也正式进入三期建设及实施阶段。借助“互联网+财税”计划,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将打造更好的纳税服务平台,给纳税人带来很大便利:所有涉税事项都有可能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流转、网上办结,不受物理形态限制,全流程无纸化办税――一个便捷的互联网税务局将我们走来。
2 财税信息化与金税工程三期给纳税实务教学带来的影响
财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点是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技术的应用等方面,融合了互联网应用、金税工程三期、税银联网和数据交换等技术。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加强了在信息处理及应用方面的关注力度。想要真正实现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仅需要强化在网络硬件建设及基础软件建设等两方面的工作,对于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而传统的税收实务教学重点基本是放在教会学生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及税务会计处理上,纳税申报也大多流于形式,就是填写一些纸质的纳税申报表,较少有涉税实务网上操作的机会,因此我们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后不能及时适应岗位需求。所以,对于纳税实务课程教学工作来说,应在强化纳税实务教学基本项目的基础之上加强财税信息化技术、意识、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
3 纳税实务课程教学的思考
纳税实务是财经类专业的重要课程,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财经类学生在完成学业以后将直接进入社会从事相关财务工作,他们将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纳税事务工作中,而企业税负、纳税成本的高低都将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如何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将金税工程三期的具体要求渗透于日常教学与培养当中,使学生能在进入工作岗位后快速地达到国家、社会、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
3.1 完善教学目标,强化教学内容的针对性
纳税实务为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核心课程,传统的教学目标是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守法意识和对企业各税种的具体计算、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工作等能力。在“互联网+财税”环境下,我们要根据财税信息化建设和金税工程(三期)项目推进要求来对教学目标加以补充完善。在强化纳税实务基本技能教学基础上,应提升学生在财税信息化知识以及金税工程三期要求技能方面的学习,从而实现教学活动与实际要求有机结合。
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财税信息化建设和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主要工作设定为提升财税征收率、计算机网络化覆盖和降低财税成本三方面,因此,财税队伍正由传统型的数量型队伍转变为新型的质量型队伍,这就要求综合提升财税人员的管理知识和操作技术。因此,在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不能单纯为了算税而去教税,要结合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实务多方面的内容,结合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及“互联网+财税”的建设目标,融会贯通,讲清原理,让学生真正掌握的是财税知识的根和魂。万变不离其宗,今后工作了,不管国家政策如何变化,原理通了,方法也就顺了。通过有针对性的财税内容教学,加强学生对于财税信息化建设及金税工程项目的了解与学习,我们的学生才不会永远是一个只会做做账、理理票据的小会计,他们会参与到企业的管理经营之中,促使企业长远发展,真正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管理型会计。
3.2 提升教师自身专业素养,改革教学思路
教学活动是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是教师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过程。作为任课教师来讲,也需要加大自身学习,以适应教学工作具体要求。税务老师应及时关注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如正在推行中的“营改增”政策,消费税的变动,迟迟尘埃未定的房产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开征等。同时,为了要在日常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体现财税信息化建设及金税工程(三期)项目推进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操作相关财税软件的操作方法,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开票系统、网上认证系统、远程抄报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开票接口软件、发票查询统计系统等。
面对当前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活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应改革旧的教学思路,更多地重视实践活动对教学工作的积极影响,从书本为主、实践为辅转变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长补短的教学思路,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学以致用。
3.3 升级教学手段、重视财税信息化实训
教学手段应用得当能够让教学工作的质量大幅度提升,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在纳税实务的教学活动中也应增加专业化、科技化的教学工具,如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公共社交网络平台教学等多种教学手段,通过教学手段的多样性。让学生走出教室,走出校园,带学生走进税务局,走进企业,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让学生能够充分的置身于不同的教学环境之中,让学生切身感受社会对财税工作的要求,激发学生想学好的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税务实训是历来财经类专业教学活动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但是税务实训工作很多是停留在常规的税务会计分录、计算应纳税额、填制纳税申报表操作上。而在金税工程(三期)打造的互联网“税务局”中,这些涉税事项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网上申报各种税费、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网上采集财务数据、网上税源直报、涉税查询和纳税咨询等等。因此我们应重视财税信息化实训及实践。对于税务实训,我们学院已经配置了相关的财务系统及软件,如网中网中的七大实训模块,基本能够全方位地进行财税相关工作内容的实训。但仅仅依靠校内实训活动仍显得不足,毕竟校内实训是一个相对理想的操作环境,学生也未能真正接触到实际发生的纳税实务工作及相关问题。为了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实战能力,学院应加强与当地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学生积极争取真正的实践机会,让他们近距离地接触到纳税实务技能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运用,这样不仅能够让学生接收到更好的教育、把握更多实践机会,同时也能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提升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从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与综合实力,可谓一举多得。
一、上市公司主要财税问题列示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
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不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视同销售行为未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
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分别于当年3月、6月、9月摊入营业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2010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万分之五计算,应缴印花税10,000元未有缴钠。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
2010年营业网点装修费,已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1、列支营业费用-装修费摊销,2、列支管理费用-装修费摊销。
(九)应收账款未经报批自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处理,记入管理费用——其他。而后又从管理费用——其他(坏账),转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即分配摊入管理费用,分配摊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十)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
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不计减值准备,仍以历史成本反映,这样一方面高估存货,另一方面因少计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而达到实际虚增利润总额。
二、上市公司财税风险分析
(一)虚构收入的财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财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三)税前扣除无合法凭据的财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财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财税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帐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的财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2、租用商场专柜装修费如何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贵公司租用商场专柜销售商品,发生的对专柜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税前允许扣除。
(七)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的财税风险
1.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5、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的财税风险
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一些企业主要在面临重亏和微利时,纷纷运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
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疑成为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重亏当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加大当年度亏损额,为以后年度扭亏提前作好“埋伏”。
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这类企业往往以出现正利润为盈余管理的目标,调整的对象是净利率的正负,而不是正净利率的高低。由于微利企业一般在亏损时的亏损额往往不是特别大,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操作性就很强。企业在以前年度为了不出现亏损,没有计提或没有足够地计提减值准备。
三、上市公司财税风险化解方略
研究寻求财税风险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过上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税负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帐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帐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帐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帐务工作,使错帐得以真正纠正。
(二)充分利用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为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继续重庆等西部地区设店经营。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深圳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寻求防范和降低财税风险的途径
经营要交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违反税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就是说,税务风险经常存在于投资人对税务风险的了解、认识,反映到经营上,大家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偷、逃、违、漏,因此税务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很强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不引起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加强税法的了解与学习,从涉税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从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认真、冷静、沉着、细心的应对企业税务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实施财税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五)化解“联营扣点”开票的财税风险
开票:根据商场销售收入-联营扣点=差额收入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列入销售(营业)费用。
(六)申请安排预约定价
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七)改善同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熟练掌握法律,促使税务机关合理、依法行政,保护企业税收权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公关与法治两条腿走路,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的公共关系,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八)开展税收筹划
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九)改变自产商品供货物流的流程
现在流程为:
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流程转变为:
1、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乙地境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2、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委托直达或直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目的与效果:
1、形式上规避了乙地总部同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关联交易;
2、可降低整体经营费用和物流成本;
3、通过转让定价减少流转环节的税金支出(增值税及附加)
(十)优化二级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策略
在预测经济前景的基础上,确认二级经营主体的资格。若经济效益可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获利;若获利水平低,利用代销、商、批发等经销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点:向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延伸
纵:向二线城市(省会)拓展
线:向沿海开放城市进军
片:向税收政策优惠地区倾斜重庆等西部地区
当前税收会计电算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税收会计电算化依赖于系统内部的局域网,信息化水平不高。
会计电算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过程进行连续、系统、综合的核算、监督和控制,它以信息高度集中的综合数据库为依托。
而目前信息交流主要以系统内部上下沟通为主,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数据来源渠道单一,制约了会计电算化效能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其一,数据传递不及时,会计电算化效率不高。数据采集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会计电算化效率的高低。若仅依赖于系统内部的信息资源,难以准确把握税款所处状态,处于计算机监控盲区,只能通过传统的表单传递等方式从银行、国库取得相关信息,数据传递速度缓慢,及时性不能保证,从而影响了电算化的效率。
其二,数据采集不全面,会计电算化质量不高。受信息化水平限制,不能对税款流转各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税款自上解到入库阶段的数据不能随时采集,对其在某一时点上的在途数、入库数也不能准确区分,有时只能使用“近似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税款入库过程中的差错(包括税种、级次错误等)也要等国库对账单生成以后才能核对。
这样以来,差错纠正不及时,数据易失真,会计电算化质量随之大打折扣。
其三,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依然存在,会计电算化层次不高。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电算化是指自数据产生到报表生成全过程的自动化,而目前部分环节仍需人工干预,这主要体现在部门间的业务衔接上,税务机关与专业银行、国库之间仍需通过纸质表单传递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流,可见,当前会计核算只实现了局部电算化。
笔者认为,信息化是制约会计电算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实施税务、财政、国库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网,已成为推动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实施财税库联网,加快税收会计电算化发展步伐
(一)建立信息集中、运行安全高效的综合数据库,提高税收会计电算化的信息化水平。在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相关单位各自纵向联接网络的基础上,各部门的数据出口以防火墙和前置机作为互访限制设备,各网间通过光纤实现横向联接,组成横向高速网络。各部门利用各自的管理软件通过接口程序,在相对独立运用各自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同时,相互调用相关数据,实现信息横向直通共享,把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分布式数据库组成综合数据库系统,各数据库互为本端数据库的一部分,有效地保证了数据统一。由于前置机和接口程序承担了数据校核和转换的职能,实现了各部门软件在信息互通下的相对独立运行,保护了对方数据库的安全,保障了整个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在此基础上,引入先进的数据管理技术,即在原有平台的基础上,为税收会计电算化提供一个信息收集和过滤工具,对数据库中庞杂的信息资源自动进行筛选、归类、整理,简化信息流程,提高综合数据库的运行效率。
(二)优化税款流程,实施税款集中入库,提高税收会计电算化的效率。通过财税库联网建立起综合数据库后,县级局(入库单位)
可以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集中核算,从而缩短了工作流程,减少了中间环节,为会计电算化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具体而言,如果已开通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等电子报税系统,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通过银行自动划入征收部门开设的“财政待结算账户”,该笔税款的详细数据记录于征收部门的数据服务器中,并通过网络传输到县级征收部门,县级征收部门据此区分征收单位生成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中解库;县级国库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税款及缴款书,办理销号、核算、入库,至此,完成集中入库。财政部门通过综合数据库可实时获取税款入库信息,以便及时安排预算资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金财工程系统。如果未开通电子报税系统,基层征收单位需将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微机,并将税款及时存入“财政待结算账户”,之后的步骤同上。财税库联网后税款流程示意图如下:
在这一过程中,税款的申报、征收、解库、对账全部实行电子化处理,涉税数据在税务机关-专业银行-国库-税务机关的传输过程中,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不再需要手工消号和手工辅助核算,彻底避免了为因素的干扰。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络对税款和税源进行实时监控,实时办理网上对账,各项数据的采集更为准确、全面,数据的传递更为迅捷、及时,税收会计核算的质效必然随之提高。
(三)利用网络信息加强部门监督,提高税收会计电算化的规范性。财税库联网搭建了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信息共享的桥梁,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与财政部门的“金财工程”不再平行独立运行,二者有了横向沟通的联结点,数据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可以从网上直接获取税款申报、上解、入库各环节的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实施集中解库和网上对账;国库部门可以随时获取税务部门的税款上了解信息,进行销号处理办理入库,并对税款入库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也可及时获取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情况和国库的税款入库情况,对税款流动全过程实施跟踪监控。通过联网加强了部门间的监管互控,提高了各环节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从而增强了会计电算化的规范性。
(四)减少会计核算中间环节,优化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
财税库联网之后,税款集中入库,基层征收单位不需要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撤销上解会计岗位,县级局会计核算所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取得,而不必经由基层征收单位上报数据;税款流入专业银行以后,可以直接划转国库,从而减少了金库这一中间环节。核算环节的压缩使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得以优化,县级税务核算部门与基层征收单位及国库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矛盾迎刃而解。
(五)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电算化水平,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核算、监督、参谋职能。通过财税库联网,实现了由计算机辅助核算到预算资金会计核算全过程自动化的飞跃,淘汰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也实现了县级局对财政收入(税款等)资金流动全过程的集中管理、集中监控和集中核算,会计核算、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同时,由于网以后各项涉税信息的取得更为及时、全面,提高了税收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更为详实可靠的数字依据,税收会计的参谋职能得到强化。由此可见,信息化推动了电算化水平的提高,电算化又直接为税收会计各项职能的发挥创造了条件。
强化配套措施,进一步拓宽税收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空间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新变化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以期为企业提供可借鉴的价值。
关键词 :企业资产损失;损失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局在2011年颁布实施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定的出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改革,企业资产损失原来的申报制度发生了变化。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扣除办法在新规定下的变化
(一)损失扣除范围的变化
新规定对企业货币资产中的预付款及应收款项范围进行了扩大,其中包括企业间流通的往来款项及垫款;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税前扣除;新规定对无形资产属于企业非货币资产的概念进行明确划分;同时新规定在附则中补充到,未被包括的资产损失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向国家税务部门进行损失扣除申报。
其次,新规定首次对企业法定资产损失与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了明确区分。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即符合相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损失,但在实际中并未被处理;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即企业在处理资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失。
(二)损失申报办法的变化
新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单独列出一章节进行解释,新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申报制。
(三)各项资产损失认定办法的变化
1.企业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新规定对企业可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货币资产损失,规定其对金融机构不再局限于法定的吸收存款功能。同时,新规定对金融机构本该清算却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三年内的部分,可以通过由破产清算管理部门或法院出具相关证明,然后将该款项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此外,超过三年期限后企业仍可以在取得证明后将其作为法定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办法对企业来说更加公平。
2.企业投资资产损失的确认
对企业的债权、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确认时应首先出具债务人的资产清偿证明资料,对证据不足并且发生时间在三年及以上的投资损失可在其出具证明后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创新型业务产生的损失的确认
在我国社会向创新型转变的过程中,企业创新业务得到了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对企业业务创新导致的资产损失允许其在税前进行扣除。新规定的这一变化不仅配合了新时期我国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创新自主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企业资产损失为扣除部分的处理
新规定对企业当年之前产生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时做出规定,能在当年进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进行扣除。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期限应在五年以内。同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问题导致的企业资产损失未扣除部分,以及企业在承担政策性任务时造成的损失等其追补确认期限可以在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适当延长。新规定还明确指出能够追补的未扣除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资产损失。
二、如何应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新规定下的涉税风险
(一)对资产损失的概念进行明确
企业资产的形式包括存款等货币类资产及固定资产、非货币类资产、债权性投资资产以及股权资产,企业用于常规生产经营的资产都包括在其中。新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在运营活动中产生并取得应税收入的资产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及存货损失等。同时,对企业资产损失是属于法定的还是实际的要进行区分。
(二)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进行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中所述六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三)企业对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处理
企业对资产损失情况应在遵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向管理层申请,并进行处置审批,同时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新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予以明确,企业管理层应首先在遵守企业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对资产损失进行审批。因此,在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企业的资产损失在申报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否则,税务机关将不予认可扣除,将形成所得税纳税风险。
(四)明确区分本企业资产损失的两种申报形式
根据不同的申报条件和内容,企业的资产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及清单申报两种申报方式进行。企业在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划定时,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核算的科目对资产损失进行分类和归总,随后将总结出来的清单送到税务部门。企业资产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时应逐项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将相关核算资料等一并附上。
(五)完善企业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及处理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各部门的权利进行制衡并明确其责任和职能。在对资产损失进行申报时应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专项审批。在企业内部先进行审批这一申报前提也是新规定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个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对资产损失情况提前在内部进行核销管理和审批并收集相关证据,为税务机关的监管做好准备。
总之,随着政府出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并且废除了先前颁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文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办法在具体实施内容及结构上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新规定的变化体现出国家税务部门新的管理思路,对纳税企业来说同时面临着新机遇和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为夏,姜海华.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务认定及其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10).
[2]方飞虎.企业资产损失财税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11).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财务 影响 建议
一、高校营改增范围及资格认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部分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财税〔2013〕106号通知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转为增值税纳税人。高校的横向科研收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试点纳税人,若营改增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除了税收征管机关及使用发票改变外,日常业务处理基本没变,因此,这里主要探讨营改增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的影响。
(一)横向科研优惠不变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规定,高校所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高校横向科研仍继续享受与营改增前相同的税收优惠。对财务工作来说只是开具的发票、税收申报、税务减免登记的部门发生了变化,高校不会因此产生新的税负。
(二)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全部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的销售额确认收入,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进项税抵扣规模决定了税负高低。
(三)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营业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月末缴税款转入该科目借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还需增设“减免税款”专栏,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月末抵扣进项税额后再缴纳税款,具体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四)纳税申报流程更加严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过程包括抄税、报税、认证等步骤。通过抄税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写入IC卡,并打印各种报表,然后将IC卡及报表提交税务机关核对报税。同时,将当月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只有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而且,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
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都有严格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增值税相关税务资料,并按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设专人进行管理。
三、高校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学习宣传
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营改增变革给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具体包括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学习培训、建立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调整、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升级等,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建立项目明细会计核算
高校按新会计制度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上面的科目设置,虽然可以对全校总体增值税进行核算,但在进项抵扣核算方面,没能做到增值税按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因此,对横向科研的会计核算,还应进一步细化到按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为每一个科研项目建立增值税抵扣明细备查,以便按科研项目核算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便于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税务资料。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高校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进行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或损毁;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强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进项抵扣管理
税法对于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高校要充分熟悉和掌握相关规定,加强进项抵扣相关资料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税务风险。
高校要严格按规定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真实合法,在规定时间及时依法抵扣。应明确分清应税项目与非税项目,按规定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进项税额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五)税务机关应区别对待高校一般纳税人计税
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主要进行教学科研服务,取得增值税抵扣税额有一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高校纳税负担。因此,税务机关应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支持教学科研发展,区别于其他企业性单位,针对高校一般纳税人核定一个相对适合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文献:
[1]财税〔2013〕106号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积极支持担保贷款工作
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中投保担保贷款政策是本市、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投保担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配合中投保等做好担保贷款工作。
二、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大力促进担保贷款工作稳步开展
(一)明确担保资金筹集办法,增加担保资金总量,扩大担保规模
担保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1、实行区本级和街镇(包括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和航运经济发展区三个园区,下同)两级共同出资建立;2、街镇应缴担保资金总体上按本街镇可用财力的0.25%提取;3、区本级财政按照街镇筹集额度实行1:1配套。
**年区担保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区、街镇两级)。区本级财政和各街镇承担份额按上述原则确定(具体数额见附件1)。
**年在区财政局担保资金专户上没有担保资金的街镇,应按承担份额计提并及时缴付区财政担保资金专户;担保资金余额低于本街镇分配额,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
担保贷款规模按照不超过1:5放大比例控制。
以后各年担保资金总量,根据担保贷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担保资金调整金额由区财政局结合担保规模和账户余额拟定,并报区政府审批。
(二)降低街镇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比例,促进街镇担保贷款开展
为减轻街镇负担,将区与街镇风险承担比率由原50:50调整为75:25。街镇风险承担比例由原21.25%调减为10.625%(一般企业)或9%(高新技术企业);区本级财政风险承担比例由原21.25%增加到31.875%(一般企业)或27%(高新技术企业)。
(三)增加企业保费补贴措施,降低贷款企业担保财务成本
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按期归还中投保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其所支付的相应担保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贴。补贴费用列区本级年度预算支出。
担保贷款业务产生的担保费收入(按比例从中投保分入部分)作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全额进入担保资金账户。
(四)改进担保工作流程,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1、调整“推荐”程序
企业申请中投保贷款担保政策,由街镇“推荐”调整为企业自荐,即申报企业直接向银行(与中投保合作的银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2、强化评审工作
(1)明确评审范围。对企业评审,主要包括审核企业申报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反担保条件;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本区产业政策鼓励或支持的对象;审核申报企业信誉状况(包括纳税、支付员工薪酬等)和其他有关情况
(2)落实评审职责。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组织区经委、区科委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产业情况进行认定;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街镇审核申报企业的财务情况、信誉状况和反担保条件等。
(3)调整评审流程。区财政局接到中投保提交的《财政部门对银行推荐授权信用担保贷款企业的财税信用意见反馈单》(以下简称《意见反馈单》)后,将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通知区发改为(金融办)。区发改委(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就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及时组织审核认定;同时,区财政局组织相关街镇财经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财务、信誉及反担保条件等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根据认定、审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反馈意见。
(4)明确评审时限。总的评审工作时间要求是:接到中投保反馈信息表后后,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并回复中投报;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并回复中投保。
3、中投保担保贷款基本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
(1)企业“自荐”。由企业直接向银行(与中投保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2)银行信用担保贷款审查推荐。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信息,初步审查后,将推荐意见报送中投保。
(3)中投保审核。中投保收到银行的推荐意见后,将《意见反馈单》传真给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
(4)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反馈意见。区财政局收到中投保提交的《意见反馈单》后,按照上述“评审流程”和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单》及时反馈给中投保。
一、数据大集中后的基层计统实体化运作
1、操作流程调整,突出分析和监控两大职能。数据大集中后,对县级计统来说,最大的改变是税收会计核算流程发生了变化,基层分局不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县级计统部门变成了最基层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直接承担网上申报数据接收、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税款扣缴入库、以及与人民银行的电子记账对账等工作。
2、完成基础数据监控。数据是税收征收的基础。从纳税人进机的税种登记信息到纳税申报、税款开票、上解、入库、欠税等一系列与会计核算相关的数据全部纳入了县级计统网上监控对象,同时负责定期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报表进行表内、表表间数据逻辑检测并检测结果,督促基层修正。
3、开展经济税收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税收征管需求的增多,计统税收分析指标、分析方法也发生了变化。首先,要从经济角度开展分析,做好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分析。既要开展地区宏观税负分析,把握较长时期内宏观税源的发展趋势,也要做好微观企业投入产出理论税负分析,及时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行业税源发展趋势分析、同业税负比较分析,剖析地区和行业税负差别的内在原因,满足税源联动管理中税收分析业务需求;其次,要建立税收分析体系,做好税源增量和存量两方面的分析。对内要重视数据的采集和积累,对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交流,建立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项目跟踪台账,掌握税源发展势态,为税源风险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再则,要不断丰富税收分析方法。依托信息技术,采用回归模型、线性分析、时间序列滚动分析等方法做好各税种与相关经济指标间的对比分析,科学判断组织收入是否正常、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经济税源分析已成为数据大集中后基层计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数据大集中后基层计统工作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1、计统职能划分有待进一步明晰。数据利用信息化是以税收业务为主线、以税收数据为对象、以岗位操作为驱动而进行的数据处理过程。各地在应用省局监控决策系统并将监控按业务类别进行再分解时,通常习惯按块划分。如:人为地将税务登记中与扣缴相关的银行账号、协议等事项、认定管理中的税种认定等事项、申报征收中的税款属性、预算级次、征收品目等事项全部划归计统负责监控。传统概念上,这些确实都属于计统的管理业务,但目前情况是,一方面,监控决策系统发现的这些错误可能只属于录入时的误操作,其“真实性”的考量需要由税源管理部门实地巡查来验证完成;另一方面,*国税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在对计统用户操作权限的设计中已不开放这些管理事项,也就是说,受前台权限设置制约,县级计统部门已不能了解这些征管数据的来龙去脉,各地在对决策系统监控事项的按块划分上,与省局开发设计征管信息系统的理念已不同步。
2、计统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数据大集中后,计统职能发生了变化,但目前,除总局20*年制订下发的《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国税发〔20*年〕46号)和各级在税源联动管理办法中对税收分析提出的一些实施意见外,至今没有出台一个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统工作运行机制,对计统工作、计统内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也没有出台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考核评价标准。新出台的《*省国税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在对大量征管业务作出规范的同时,对计统业务仅列出了“收入退还书的开具”、“留抵税金抵减增值税欠税管理”、“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和“退抵税申请审批”4项,对一些经常接触到的计统业务要求及操作流程并没有详细规定。再如,在应征税金原始凭证管理上,目前对纳税评估、执法检查等征管行为中发生的作为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来源渠道、取得(传递)方式、保管、以及凭证的合法性等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来共同遵守,影响到对应征税金核算准确性的考核和评价。
3、在对基础数据的管理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税收数据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数据管理的责任部门不一,有的地方明确由征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计统部门负责;二是生成错误数据的“当事人”不一,有纳税人提交的网上申报原始信息错误,也有税务登记或征收服务大厅操作人员录入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因素带来的错误;三是数据采集的口径不一,目前上上下下数据采集一般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税源分析需要什么数据,就布置基层采集哪一类数据,税源分析延伸到企业哪一环节(生产或财务),基层数据采集就扩展到哪一环节,各地对外部信息数据的采集,也缺乏一个全面而系统的规划,征管、税政、计统部门都在布置数据采集,但都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采集口径。基础数据的来源质量制约着数据分析的可信度和增值利用程度。
4、税收计统干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数据大集中后,基层征收服务大厅基本上不再设有专职计统岗位,税收会计、票证管理通常由纳税申报或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兼职,税收分析由办税服务厅(股)负责人负责,税源分析则由税源管理股长负责,各项计统职能分散在分局的不同岗位,增加了县级计统对基层分局的管理难度;二是各级对税收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具体从事税收分析的税务干部来说,既要懂经济理论、税收业务知识,又要熟悉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理论和方法,县级计统干部在从传统的税收会计向税收分析转型中,难以迅速满足高标准高起点的税收分析要求,税收分析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三、做好数据大集中后基层计统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突出税收分析的基础作用。税收计统在完成由会计核算向税收分析职能转型后,决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将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既要关注经济税源的发展,更要通过分析进一步揭示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客观反映税收征管状况和各项征管措施的成效,测算分析各项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而提出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2、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能职责。一是制订并完善计统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征管信息系统的操作,明确计统相关岗位工作职责;二是明确进机原始数据质量责任人,把好原始数据质量关;三是健全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细化分析内容,规范并统一分析项目;四是建立衡量税收分析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的评价体系,探索对税收分析工作的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