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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先进制度下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先进的保险制度均是依照保险的“三支柱”模式进行建立的,但在“三支柱”之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下面简要介绍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鼓励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首先,美国政府推动企业和个人贡献力量,共同构建养老保障体系。这其中包括推出政策,扶持企业养老金计划,提出个人账户制度,这些都为社会养老分担了一定的压力。另外,为了构建“三支柱”模式养老保障制度,美国政府还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入缴费税收延迟支付以及企业缴费的税前扣除等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些措施加速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初衷是使养老金能够有效增值,提高保障效用。美国政府提高了养老金的缴税水平,社会保障署将多余的税金转入社保信托基金,并聘请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收回后继续充实到信托基金中,实现滚动发展。
3.推进企业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即美国政府主推的双D运行,DB模式以及DC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下,获取养老金收益的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待遇标准。在后一种模式下,政府会提供税收优惠,从侧面提供帮助。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总量上会有所限制,并且政府不对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如果保障成本过高或者保障水平难以提升,需求与成本及供给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则将影响二者协调发展。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按照国际对一国六十岁以上人口占其总人口比超过10%即为人口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我国自1999年已正式迈入,不仅人口老龄化速度非常快,且老龄人口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占比也越来越高。加上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养老保障问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保险远未发挥其作用。
(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保障与创新程度不够
首先,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与创新程度均不够,同质性较为严重。保险产品从研发设计到投入运营,耗费成本及承担风险都很大。其次,在发展过程中,分红型产品总是一枝独秀,撑起整个寿险业的发展,而具有保障功能、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则比较少,这种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商业寿险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几年来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虽然有所发展和保持递增,但相比世界平均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四)渠道拓展受限从社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对国家政策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国家机构强有力的参与。虽然保险需求与日俱增,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经费的数量并未实现同步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从商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主要发展渠道可分为中介代销和保险公司直销,由于地域限制的突破存在较高难度,商业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很难实现,急需通过扩张渠道来促进产品销售。
三、构建养老金协调度模型
协调度模型衡量了系统要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发展协调一致的状况,显示了系统由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的趋势。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替代、补充与合作的关系。把协调度模型应用于衡量两类养老保险领域,对政府部门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政策起到很大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保险公司拓展新的经营方式。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需求,实行差异化经营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经之路。各保险分支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开展详实的市场调研,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经营区域的市场环境,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部门制定细化政策。既然不同的市场表现出不同的需求与特征,那么就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跟进,调整不同区域的市场。
作者:闫法涌 王楠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而其他理财养老工具可能是“专业相机”,理论上讲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照片质量(回报较高),但如果操作者技术不纯熟不高超,实际拍出的照片质量可能比傻瓜相机还不如。
第二、保险养老的回报特别明确。只要确定自己希望在退休后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到多少养老金作为补充,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帮助规划并计算出自己需要购买的保险额度和缴费的时间,到了约定时间就可以开始按月领钱了。
第三、保险养老可以强制自己储蓄。青壮年时期有很多的花钱渠道,如果不要求自己为了将来养老而预先做准备,那么钱在不经意间就花掉了,而老年生活却没了保障。
商业养老保险恰恰有一个强制储蓄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必须按时定量交保费,如此一来,远期的养老安排就有了计划性。另外,由于退保损失会比较大,因此人们会慎重考虑“毁约”问题,从而更增强了资金使用的专项性和储蓄的强制性。
第四、养老储备是一项长期的理财计划,而通过复利滚存计算收益的分红型养老保险,就是储备时间越久,理财效果越佳,对于“养老目标”较为匹配。
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效力”,“复利的魔力”通过分红型保险可以得到明显的体现。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发展对策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上有两类养老保险:传统型和投资分红型。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我国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382亿元,增长为2009年的840亿元,年均增长12%。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业获得了18个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保险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710亿元,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660亿元。然而尽管如此,中国社会及养老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全球养老金资产有25万亿美元,而我国还不足2000亿美元,占全球养老金不足1%,大大低于我国经济总量占全球7.3%的比例。在我国超过一半的中产阶层人士愿意建立专门的养老储蓄;70%的人愿意进行养老投资。但目前来看,国内针对养老进行储蓄和投资的行为占比很少,养老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个保险行业,2006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只有2.8%,人均保费仅431.3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000美元,即便是印度保费的GDP占比也达到5%,人均保费100美元。
三、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转变思想意识,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转变思想意识,不仅要转变保险公司的观念,还要转变个人的传统思想理念。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商业养老的广阔前景及其到来的巨大商机,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前提下,细分市场,制定出一个具有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风险性,应变性的经营战略,转变仅仅是依靠收取管理费用,扩大公司规模等手段摊低成本获得利差的经营模式;其次,确定商业养老保险的战略任务和目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企划案,促进保险公司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使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持续不断的发展。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和保险公司必须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传统的养老观念,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转嫁风险的意识,将自保资金转移到保险公司,享受养老保障的利益,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性政策制度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避税需求。在国外,人们形象地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避税所”,因此,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然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拿企业年金来说,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进行保险税制改革。既要考虑我国税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使本国保险公司能与跨国保险公司进行公平的较量;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必须朝有利于强化本国保险的偿付能力,扶持本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必须有利于引导居民的保险消费,拉动保险需求,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险负担;必须根据不同险种的贡献程度实行差别税率,调整税基。
(三)创造符合市场的产品,改变传统的销售模式,改善服务
保险商品是实质性的内容,要打开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一方面必须要有多种年金保险的产品,并且,商品要适应市场的各种需求,具有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它包括商品的设计或更新,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定价。既要满足保险公司盈利的目的,又要兼顾客户需求和利益,生产出其保障内容各有侧重且能抵御通货膨胀的新产品,以适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灵活多变的销售策略。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分四类: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二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人,三是保险中介机构的经纪人和人,四是保险公司委托的兼业人。故此,可以发展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直销和由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人代销的销售模式,扩展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除此之外,还必须要求有完善的服务。二十一世纪市场的竞争就是服务的竞争,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因此,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从售前到售后,以至终生服务。
(四)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晚,商业保险发展的时间也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从各国的历史进程来看,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发展道路的选择上有许多值得参考借鉴的方面,在发展阶段上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应当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才能少走弯路,使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剖建.论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若干问题[J].上海保险,1997,(1).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年金以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各类保险机构所销售的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简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它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上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从性质和实施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类业务,它为了从制度上把资金投资运作与资金存放分开,避免人为风险,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设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四大类主体,由各参与主体(主要为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资产;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业务,从运营主体来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把所有功能集中于养老保险公司或寿险公司。
(二)从监管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和推动;而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
(三)从投保人数来看
企业年金需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进行投保,即参与前提是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而团体养老保险只要5个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相关单位或团体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从灵活性来看
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无论是从缴费方式、保费领取上都较年金更加灵活。缴费方式方面,企业年金是逐年缴纳的,要求企业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则灵活得多,投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结合交纳保险费。保费领取方面,企业年金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只有当个人退休、出国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领取;而团体养老年金则没有这个规定,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中途退保,让被保险人提前获得现金奖励(尽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价)。
(五)从税收优惠上看
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目前为止,尚未享受个所税的递延纳税优惠。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采取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资产的投资效益,此外目前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一种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集资产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且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尚不具备年金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比较
(一)企业年金市场情况
由上表可见,企业年金规模逐年扩大,2007~2014年期间,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职工数和基金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2.57%、13.78%和26.07%。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我们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与沪深股市投资最具代表的沪深300指数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2007~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牛熊转化周期,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10%。对比而言,企业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7.8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业年金的收益波动(即投资风险)远比股市投资要小得多。实现上述高收益、低风险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年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有限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这样制度安排的好处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风险资产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过多带来的反转风险。此外,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整体的收益水平,跑出了远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
长期以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团体年金的保险收入规模急剧萎缩,从2005年的595亿元降至2011年的37亿元;尽管2012年保费规模回升至92亿元,不过2013年保费收入再次下滑至59亿元。相比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大力推动。自2007年起,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两大文件:“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使得相当数量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被转为了企业年金。文件规定为: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此外,文件还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通过上述的两者市场发展情况比较,我们应该关注到以下的现实。第一,企业年金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依旧很小,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国仅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占同期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国A股证券交易总市值约37万亿元,而同期企业年金累计规模仅为7689亿元,相当于A股市值的2.08%。在与一些主要国家进行比较时,这种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数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标来看,我国仅为2.41%,不仅远运落后于瑞典(90%)、比利时(55.60%)、英国(47.10%)、美国(46%)等私人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同时与奥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养老金占主体地位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比例,已经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空间;年金的税收优惠有限,尽管新颁布的财税[2013]103号在个所税递延方面进行了政策税收支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宽限制变化,现行政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只允许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远远不够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问题。第二,尽管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近年来遭遇到不断被转换为企业年金从而规模下降的情况,如今转换截止期限已至,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说明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实际上,无论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都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创新,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补充养老需求。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分析了全省商业荞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加快发展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导者,满足人们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甘肃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而社会养老保障负担逐年加大。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能填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空白,拓宽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和领域,也能弥补社会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目前,我省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政策支持。
(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较低。近年来、甘肃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由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在全国仍然处于落后地位。200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达到10 969.41元,比2007年增长9.560I0,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在全国的位次后移,差距在逐年扩大,省内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投保人具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收人,可支配收人的较低水平直接限制了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投保能力和有效需求。
(三)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我国长期形成的政府和企业包揽一切的观念至今仍未根除,人们缺乏风险与自我保障意识。另外,商业保险起步晚,多数寿险保单尚未兑现,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心存疑虑,习惯把储蓄作为养老的首选方式。从我省情况来看,人们商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薄弱,还不擅长运用保险机制去防范和化解风险,企业和个人参保意愿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
(四)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目前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人保寿险、幸福人寿9家寿险公司已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各家公司均已开办了养老保险业务,但是养老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养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五)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服务意识,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意识到服务对于保险这一无形商品的重要性,保险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费者难以从保险公司享受到高效、专业的风险管理及其延伸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险业务手续繁杂,消费者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及保险索赔较为困难等都是保险服务质量低的表现。
(六)保险销售过程中问题较多。长期以来,我省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缺乏,选择保险产品主要依赖于销售人员的推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客观上要求销售人员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担负起客观、全面、准确介绍保险产品的剑玉,使客户能基于自身的保险需求作出正确、自愿的抉择。但是部分销售人员由于受自身专业知识限制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过分注重保险功能和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销售误导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在风险处理方式上对养老保险的选择。
二、加快全省商业养老保除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结合甘肃实际,推动全省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出台。养老保险产品是税收敏感型的制度安排,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结合甘肃实际.尽早推出落实该文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我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养老保险的市场需求。一是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培育理性的消费观念。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并侧重宣传内容和方式。首先要通过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采取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广泛宣传养老保险的作用,引导社会民众及早作出养老规划。其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培育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第三,深人农村、企业单位、居民院楼等,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与功用等。二是激发养老保险意识,推动潜在的养老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养老保险意识的薄弱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激发人们积极的养老保险意识是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引导人们转变观念,提高对保险和风险的认识,转变过去一切依赖政府、单位和家庭的传统思想,努力实现养老风险自担。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商业保险的保障和社会互助功能,增强自保意识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享受养老保障的利益,提高保障水平。
关键词:养老保障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主导者,满足人们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甘肃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而社会养老保障负担逐年加大。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能填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空白,拓宽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和领域,也能弥补社会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全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目前,我省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政策支持。
(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较低。近年来、甘肃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由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滞后,在全国仍然处于落后地位。200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达到10 969.41元,比2007年增长9.560I0,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在全国的位次后移,差距在逐年扩大,省内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投保人具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收人,可支配收人的较低水平直接限制了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投保能力和有效需求。
(三)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我国长期形成的政府和企业包揽一切的观念至今仍未根除,人们缺乏风险与自我保障意识。另外,商业保险起步晚,多数寿险保单尚未兑现,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心存疑虑,习惯把储蓄作为养老的首选方式。从我省情况来看,人们商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薄弱,还不擅长运用保险机制去防范和化解风险,企业和个人参保意愿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
(四)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目前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人保寿险、幸福人寿9家寿险公司已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各家公司均已开办了养老保险业务,但是养老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养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五)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服务意识,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意识到服务对于保险这一无形商品的重要性,保险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费者难以从保险公司享受到高效、专业的风险管理及其延伸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内控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此外,保险业务手续繁杂,消费者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及保险索赔较为困难等都是保险服务质量低的表现。
(六)保险销售过程中问题较多。长期以来,我省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缺乏,选择保险产品主要依赖于销售人员的推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客观上要求销售人员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担负起客观、全面、准确介绍保险产品的剑玉,使客户能基于自身的保险需求作出正确、自愿的抉择。但是部分销售人员由于受自身专业知识限制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过分注重保险功能和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销售误导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在风险处理方式上对养老保险的选择。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并逐渐向基金积累制转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都有结余,但结余的数额在逐年降低。到2003年末,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207亿元。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不仅从需求方面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障造成压力,在供给方面也对社会养老保障形成冲击。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对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预测。结果表明,基金在2028年将首次出现赤字,当期赤字为3089亿元,2031年赤字额将达到高峰,为3808亿元。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储蓄投资和国债投资,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程度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尤其是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途径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基金呈现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我国目标替代率的确定以养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为假设前提)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达不到目标积累额,如不及时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收益率,我国的养老保险在不久将陷入“被迫提高缴费率——企业不堪重负,个人无力投保——养老保险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面对我国现状,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的去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同时,提高其收益性对我国来说更加重要。
而另一方面,大学校园中大约20%的莘莘学子,由于家境贫寒,需要通过助学贷款的方式来顺利结束学业。然而,目前由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的实际运转情况并不理想。
一是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着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手段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难以避免地出现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
二是贷款难。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既无担保又无抵押,还贷主要依靠学生未来的还贷能力及其还贷意愿,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然不愿承担这种风险。金融机构考查学生的个人信用和学生的还贷意愿及还贷能力都无从审查,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通常银行确定谁的信用更好,谁未来现金量更高,往往以名牌大学及高学历为判断的标准,而对一般的院校退避三舍的现象较为严重。其结果是贫困学生因为所在院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获得助学贷款的机会,相当多的地方院校仍得不到助学贷款的支持,这使国家助学贷款成效大打折扣,造成了信贷配给不平衡的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各类在校学生1600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约占20%。而截至2005年3月份,全国高校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只有85.5万人,即仅有27%左右的贫困生获得贷款。高校学生普遍反映获得助学贷款太难了。
三是违约率高。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学生贷款逾期不还的比例已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贷款,有些学校甚至高达20%。据统计,在未能如约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诸种原因中,诚信教育的不足和信用的缺失是一个原因。而在约束贷款人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缺乏有效的刚性措施是原因之二,借款人毕业后奔赴四面八方,银行与不少借款人根本联系不上,对其失信行为束手无策,贷后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借贷风险无从控制。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除了培养守信意识和采取更灵活便捷的还款形式外,加强贷款制度建设、提高失信成本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四是追讨成本高。银行方面有关人员指出,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发放期限长、风险大,不可预测因素较多,特别是在贷后管理、催收等方面,银行要付出较大成本,还贷情况不佳,就加大了银行的风险预期值。
如何找到一个既能控制贷款风险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办法?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投资渠道少,投资多元化程度低,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造成社会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是学子苦苦贷不到钱,不能正常进行学业,造成更大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能将两者对接?本文提出一种观点,即由养老保险基金代替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由养老基金提供助学贷款有如下好处:
一是可以拓展保险资金运营渠道,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养老基金的投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都受同期的存款利率影响。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其收益率受贷款利率影响。一般贷款利率总是高于存款利率,所以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二是可以降低违约率。目前借款人违约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因为贷款人贷出助学贷款后,对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低或者是根本没有违约成本。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一方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展期还款,降低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而现在助学贷款的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每年都要进行独立核算,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借款还款期限越长,预提的坏账准备就越多,影响其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所以银行都希望在短期内还款,因此限制了较短的还款期,造成了高违约率。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首先贷款者不是商业机构,不会只看重企业内部效益,更看重社会效益,只要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一定期限内的需要量,可适当展期,并且由借款者承担展期的利息。这样既降低了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又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高收益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缺少信用的借款者,通过约束机制的建立使其不得不还款。将借款者的还款额及还款期与借款者的养老保险账户结合,对于恶意违约者可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直接划出,并不准予以后补缴这部分划拨款,这将直接影响借款者未来的收益。而养老基金对于个人的作用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借款者作为经济人及风险规避者通过还款与不还款的博弈,自然会选择还款,从而降低了违约率。这样既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又保证了收益性。
三是可以改变政策性目的由商业机构来运作的模式。现在的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既无抵押又无担保,因此银行所提供的贷款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所以,银行宁可冒被罚款的风险也不愿多贷款,所以出现贷款难现象。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贷款难的问题。
在日前结束的上海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长、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何静芝递交了《关于上海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提案》。本报记者昨天(26日)就上海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专访了何静芝。
《第一财经日报》:您为何会提交这份提案?
何静芝:现在上海市社保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事实上应由商业性保险来做,而非政府该背的包袱。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其实能做很多事。但是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能发挥的作用,实质上认识程度还远远不够。上海是一个老龄化很严重的城市,据预测,到2020年上海人口老龄化的比重将达到30%左右,老龄人口将达到460万。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导致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发展商业保险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此,我才提出发展商业性养老年金、健康险的建议。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何静芝:首先应该让目前由政府部门经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回归到商业化道路,让商业保险公司来经办。
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但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则应由政府组织推动,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其运作一定要通过商业化保险公司来进行,将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手段、资金运作等全部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中。这样做可以减轻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第一财经日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是哪些方面?
何静芝:解决上海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首先要提高企业和个人投保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允许企业参加商业性补充养老年金险,其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事实上,上海地方社保机构在办理企业年金保险时已经享受了5%~10%幅度内税前列支的优惠,这个举措从某种角度说明了上海市政府已经意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为政府减轻负担。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上海地方社保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样运用于商业保险,企业将有更高的积极性按照商业化运作来购买补充保险。
《第一财经日报》:如果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运作补充性养老保险的资金,是否可以保证运作效率和效益?
何静芝:目前,商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已经拓宽,但并不是一手做保险,一手运作资金。现在有很多专业的资金运作公司,理论上保险资金运作、资产与负债是可以匹配的,可以将5年期的保单业务配套5年的资金运作安排,20年保单业务的配套20年的资金运作安排,不会有现金流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稳定经营,保证养老金的给付。
商业化的公司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且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很明确。最近,监管部门也在探讨保险资金运作方式,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在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投资。
《第一财经日报》:您认为,目前的保险资金监管体系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