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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筛选不同的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分析比较,择优采纳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综合平衡,择优采纳,以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产品或区域而制订的,同时企业通常都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而这些税种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节约了流转税的支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实施该项税务筹划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考察。
二、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成本,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二种。
直接成本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和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费用。如为了获得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工厂搬迁到西部某省,其间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停产损失等可用货币量化的费用。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后出现的不可货币量化的费用。如为了获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工人,假设这些工人不具备本企业的劳动技能而需要逐步适应,期间出现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情况即形成了实施筹划过程中的间接成本。
潜在风险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因为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使正在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或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业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被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只有当税务筹划所得利益大于筹划成本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才具可行性。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税务筹划的潜在风险,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新晨
三、实实在在地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新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成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是看好国外的税收优惠前去投资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实实在在的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那么,在国外享受的税收优惠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我国与该企业收益来源国政府是否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了。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钟美辉 方 健 永 红)
[关键词]税收优惠 规范管理 新建开发区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税收优惠是国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在现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格局下,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而无序减税、优惠政策过多导致税收失衡等现象频发,为正确贯彻和落实税收优惠的调控意图和目标任务,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权利-权力”配置与税收优惠规范管理
公众与政府之间事实上存在“限额的”交易,以及隐性的社会契约关系,即公众向政府纳税,政府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由于契约参与者行使权利就会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因此其拥有了“权力”。这种“权利-权力”配置的转Q对应着从义务到责任的转变。“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义务缘起子权利,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应位于权力之上。由于权利的保障对外部环境存在较强的依赖性,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管理会影响权利的实现或是受到侵害程度。又由于权力对权利的界定作用及其强制性,权力也可能侵害权利。
在对政府权力缺少约束和问责制度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可能适得其反。税务部门获得执行的权力而必须担负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责任,否则纳税人拥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若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究其原因,其一,公正性问题,即政策目标的制定由于缺乏论证、脱离实际等原因未能全面兼顾不同相关者的利益,不公平感使部分社会阶层产生抵制而致使政策失效。其二,合意性问题,政策因目标超过税务机关实际的执行能力而难以落实。其三,权力之约束机制和实施权力之监督机制等制度建设问题,保障政策有效执行的监督、考核制度不健全使相关部门易产生道德风险,使税收工作事倍功半。因此,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应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之公正性与合意性,影响税务部门所承受制度压力大小的政策目标之清晰性,有利于公众理解政府意图、促进达成社会共识的决策程序公开性和信息披露透明性等。
新建开发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刚性需求。多数新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资金除通过其所在地企业共同参股向银行贷款筹集外,更多地需政府承担。而该渠道在开发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难以使用,如贵州贵安新区在未取得正式行政区划前,国家财政极难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缺口更多地需要通过税收弥补。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增加实际税收所得,但长期看能增加本级财政收入以缓解资金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窄、方式单一。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号召下兴建的各类开发区内,绝大多数实施的是涉及流转税及所得税中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优惠政策,且偏重于以减免税和优惠税率为主的直接援助形式,税收优惠沦为招商引资的手段。如贵安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高等院校后勤食堂营业税减免、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税税率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未达起征点个体户所得税减免等,招商引资政策中承诺对域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及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进行部分税种税收留成和部分全额返还。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陷入困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目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部分政策的出台事前论证缺乏,地方政府有时只能越权制定政策。管理权在税收主管机关、同级立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间也未能合理划分。税务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或因为工商部门的“前位”认定,而“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权利,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享有的所得税减免。新建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被投机者用来套取国家利益。
税收优惠管理信息技术亟待升级。机械化的税务信息系统设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加重了操作人员的负担。如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申请在网上申报时需要上传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在职人员花名册和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等资料,部分企业或由于复杂的办理程序而放弃申请。加上缺乏系统考核控制和监督的政策管理真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在某些方面竟成为政策执行的“绊脚石”。
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建议
梳理及调整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进行整理及重新评估,目标制定具有阶段刺激意图的政策要及时转换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一般条款,目标与纳税人之间矛盾较难调和的政策停止执行,目标制定的过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在较短的时间里初步实现规范管理。
制定公正、合意、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管理权,明确同级立法机关、税收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间的权力分配及各自的责任,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及时[生和政策目标的可实现,以方便协调政策执行后续评估中出现的矛盾。其次,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事前论证,即评估政策目标的合意性。技术上采取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在体制上考虑后续的制约与监督,清晰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政策的切实可行和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及考核。
建立有效的执行保障体系。第一,建立税务部门权力之约束及问责机制。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放在第一位,权力放在第二位”的观念,明确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各个环节的权力界限及责任,降低执行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或违规操作和等发生的风险。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在明确各岗位环节权责后,针对涉及税收优惠审批、事后跟踪、检查管理等环节,考核要求也应有所变化。第三,建立纳税人承担义务之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权利与义务应相对应,虽然权利在义务之上,但当纳税人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如未能提供完整申报材料,或享受优惠后未能按时提供后续核查资料的,也应有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惩罚”管理,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盲目承担政策执行不力的责任。
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及反馈制度。制定公正合意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离不开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建立对税务一线工作人员定期的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对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等学习、及时反馈和交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的执行效果会越来越好。
加快税收优惠信息平台建设。税务部门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可宣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内可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为上级主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实绩提供参考。如与工商管理部门核验个体经营户的纳税人优惠申报资格等;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及后续资料申报等也可以由现场申报改为网上申报。
提高公众参与度及决策透明度。公众是否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规则、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政策目标的实现。除了信息平台外,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了解优惠政策如何产生、对不合理政策内容在出台前提出意见,通过不定期抽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参与税务职能部门后续跟踪稽查工作来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公正等途径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四川大学商学院)
[注:本文为贵州省科技技术基金项目“贵州产业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黔科合J字LKS[2010)4]号)A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关键词]FDI,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弱化
一
关于何种因素决定FDI的流动,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的投资区位决策中扮演何种角色,国内外的研究颇多。主流经济学观点认为,影响FDI流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的稳定、规范的商业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充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自由的利润汇回机制、充分的争端解决机制等。不仅同一因素对不同类型FDI流动影响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对同一类型FDI流动的影响也不同。税收政策作为东道国体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影响FDI流动的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个发展中国家1966~1970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他们依据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这些国家分为没有吸引力的、具有适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国家三类。44个变量被选择当作潜在的重要影响因子,以鉴别这三类国家组。在6个和政策相关的影响因子中,三个与税收水平相关。其中,公司税率被证明是鉴别三类国家组的有效影响因子,然而,税收激励法规和税收宽免没有被证实是有效的影响因子。Agodo对在20个非洲国家拥有46项制造业投资的33家美国公司进行了计量分析。回归结果也同样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影响FDI流动的决定因素。尽管这一时期的多数文献,运用总量数据来评价年度FDI流动变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包括与外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税后回报率变化之间的关系,FDI的变化可能和被忽略的变量之间有重要的相关性,比如,贸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随后的一些计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即税收政策对FDI流动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宜过分扩大,至少与政治稳定性、劳动力的成本和可获得性、基础设施等其他因素比较起来是有限的。税收政策在弥补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各种负面因素影响时,是一种微弱的激励工具。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给企业提供了税收激励措施,以吸引投资到那些欠发达的、成本更高的和没有吸引力的地区,但是收效甚微,没有多少可持续的FDI流入。这种现象强烈地说明了,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流行的财政激励政策,在弥补基础薄弱的投资环境方面是没有充分效率的。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吸引作用,国内学者最新的研究结论大体分为三类。孙俊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FDI的区位选择因素进行了初步的计量分析。他发现,政策优惠一直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动力,而且政策效应不仅没有随着时间减弱,并且呈现空间上从沿海到内地、从东向西逐步推进的激励竞争的战略特点,各地区吸引FDI的政策激励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鲁明泓在回顾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城市(镇)为单位,建立了经验分析模型,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较为显著。而江心英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会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的税制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动机和跨国公司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显著不能一概而论。著名经济学家钟伟等在《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和政府间FDI的激励竞争》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国际资本的流入构成与引资国政府FDI激励政策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一国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为重要。他们认为,一国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应关注政府间FDI内流的激励竞争的底线和相互协调,同时应对本国经济特质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够关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规则调整和法律条文没有显示出设想中的积极作用,这也许不能说明政府在吸引FDI上无所作为,但至少说明了各经济体之间的模仿效应导致引资国之间在激励政策上越来越相似,效能锐减。1990年以后,各国对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竞争吸引FDI,事实上确实是降低了单个国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国的外资激励政策及其相互竞争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条件,决定FDI流向的还有引资国的吸收能力。引资国自身特质相关的一些吸收因素与FDI的流动有着强相关关系,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增长率(表征一国的经济前景)、开放程度(表征一国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国的人力资本情况)、国家风险(表征一国政治风险、经济成绩、债务水平、金融市场的综合指标)、透明性指标(表征一国政府激励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维持程度),这些指标表现良好的国家,能够吸引较多的FDI,国际资本流入构成中FDI的比例相对也就比较高。结果在存在政府间就FDI的激励竞争时,单个国家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并不足以使该经济体在吸收FDI方面取得优势,政府效率较高的经济体才会拥有较高FDI比例的国际资本流入构成。
FDI的激励竞争有时候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项对过去15年以来30个国家183个FDI项目的评估中,一项新的研究发现,有25%~45%的项目对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净负面影响。这项不受欢迎而且出人意料的发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FDI常常伴随着扭曲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国产化要求、贸易保护、金融优惠、补贴、减免税、指令性合资要求和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本土资本和本土企业相对于外国资本的歧视性待遇。结果表明,虽然FDI激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FDI进入,但是从整个社会看,政策带来的损失常常大于收益。显然,政府就FDI流入产生激励竞争和规制变革时,应该关注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实际效果,通常激励竞争是昂贵、歧义和危险的,政府应在区域内政府间和本国内各级政府之间的激励政策协调方面采取更积极的姿态。
迄今为止,中国国际资本的流入总量与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FDI的流入规模日趋扩大。但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还是得益于中国经济宏观基础的稳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钟伟认为尚缺乏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至于中国内部各级政府之间为争夺FDI的激励政策的实际绩效,以及激励竞争到底从中国整体角度抑或从地方区域角度带来了福利增进还是损失,也同样缺乏翔实的经验分析。
二
尽管从理论上看,传统FDI理论和跨国公司理论都认为税收对FDI投资的区位决策有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FDI在国际间的流动能起到一定的引导与刺激作用。但我们认为这种影响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其他因素的干扰,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已明显弱化。世界银行(2003)、亚洲开发银行(2004)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东道国采取减免赋税和给予补贴等优惠措施的做法,对外国投资决策产生的影响很小,并且这种优惠措施会导致扭曲和失效,形成对国内小投资者的歧视,以及对具备潜在比较优势的地区的歧视。根据经合组织2001年“在中国投资的主要优势”调查问卷,选择“低生产成本”的近50%,选择“中国市场及潜在市场巨大”的占38.75%,而选择“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只占16.25%。这一方面是因为,从我国FDI的投资结构的演变来看,尽管来自港澳台的小型投资者的比例仍然不低,但港澳台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小资本向我国大陆进行大规模产业转移的阶段已逐步结束。我国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引资阶段,大型跨国公司资本的进入将成为主流。跨国公司选择我国的原因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整体投资环境,包括:市场规模庞大,且正逐步由“潜在的市场”转变为“现实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拥有完善和健全的配套产品体系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取之不尽”的廉价劳动力及人力资本储备;总体经济增长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产业;自由化的FDI开放政策;政治社会稳定等。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商业周刊》全球1000强企业为主,覆盖欧美日韩等国以及台港地区的跨国企业的调查发现,跨国公司未来扩大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在于中国各产业的市场规模和高增长率。此外,政策因素、集聚效应、劳动力成本因素都是推动跨国公司未来三年内扩大对华投资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政府切实履行人世承诺、各种限制进一步取消及过渡时期的结束,中国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为外商扩大在华投资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环境。比如在本次调查中,许多跨国公司表示,中国放开商业流通领域后将介入产品零售终端,这必将带动流通企业对华投资增长。部分产品供应行业在特定地区的聚集对行业的规模扩张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吸引其他供应商、成品制造商进入该地区的良性循环。由于产业上下游配套完备,使制造企业能够更方便地进行对华业务整合运营,这也令中国市场在跨国企业眼中更具吸引力。中国拥有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劳动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1/3,与印度持平。该要素对寻求效率与成本的外商投资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因为,大量的跨国公司在经历进入阶段的“介入性投资”(象征性地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不占经营主导权)后,都相继进入“整备期”,开始步入“收获期”,对华投资目标转型成为利用资金、网络、信息等综合优势,提高出资比例。为确保经营利益,在投资整备期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在对华投资中的比例将势必增加。而所有这些进程,并不会因为税收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商务部研究院的相关调查统计,82%的跨国公司未来将继续扩大对华投资,无论是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的投资规模与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35%的跨国公司处于投资整备阶段,并计划开展新一轮对华投资。
对大型的跨国公司而言,实施国际战略远比关注较低的税收风险重要得多。税收可能在小型跨国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占据重要角色,因为小型公司没有财务和人力资本能力来发展成熟的避税策略,也缺乏关联企业间较频繁的大宗关联交易。而对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税收风险一般可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在国际间轻易化解,较宜为跨国公司所内部化。尽管外企逃避税已经引起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正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采取诸如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强化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等措施。但鉴于国际避税的隐蔽性强,手段较多,打击国际避税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因此,大型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过程中,必然会把重点放在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利益因素方面,税收政策并不是充分条件。
如果我们把FDI的流动分为市场导向型和资源导向型,则大部分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和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的投资都可以归纳为这两种类型。市场导向型投资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注重短时期的经营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包括税收带来的经营成本)对东道国以及进入同一市场的其他跨国公司来说是同一无二的,并不会因此削弱其与其他竞争对手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力比拼。事实上,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的国际税收竞争,已使我国的FDI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据经合组织的统计数据,从1986-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降了9个百分点,由41%下降到32%,而美国则下降了11个百分点,由46%降到35%。如果将地方税率也考虑进去的话,那么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了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我国周边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将其公司所得税率降到了28%-35%之间。
关键词:海上风电产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措施
一、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现状
风能是良好的绿色能源,目前由于陆上可开发的风能资源越来越少,全球风电场建设已形成从陆地向近海发展的趋势。据业内调研指出,2018-2026年,预计全球海上风电产业将继续稳健发展,平均复合增长率可达16%。我国近海风能资源丰富,电网接入方便、稳定,具备大规模开发海上风电的条件。我国海上风电产业起步较晚,国内首个海上风电场为上海东海大桥100MW海上风电示范项目,至今已成功运营8年。作为亚洲第一个海上风电场和第一个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东海大桥风电场起到了较好的标杆作用。近三年,国内海上风电发展迅猛,2015-2017年期间,全国海上风电累计新增装机容量达278万千瓦。广东作为能源消费大省,能源结构却仍以煤、油等化石能源为主。为摆脱传统能源束缚,广东省积极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制订了发展核电及风电清洁能源的发展战略。广东省拥有4,114千米海岸线和41.93万平方千米辽阔海域,沿海海面100米高度层年平均风速可达7米/秒以上,发展海上风电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2018年4月,《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根据《规划》,到2020年底,广东省将开工建设海上风电1,200万千瓦以上,其中建成投产2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底前建成海上风电约3,000万千瓦。按照单位造价约2万元计算,上述项目涉及投资额超过6,000亿元。2018-2019年,广东将有15个海上风电重点建设项目,合计装机容量697万千瓦。
二、海上风电产业财税政策现状
(一)国内海上风电企业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属于直接政策,这些政策在执行应用中,可对企业内部的风电发展价格产生影响,其中财政补贴对企业信贷、投资及开发新产品过程提供了资金支持,这使得企业有了运营资本。企业在发展中,需要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上缴相关的增值税和关税、所得税等,这些税收资金数额不小,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策略降低了缴纳数值额度,这也起到了降低风电生产成本的作用。针对风电可再生能源研发,国家早就颁布了相关的优惠策略,随着风电企业的壮大与转型,这些优惠政策也有所转变与改进,目前风电企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更加完善,其研发创新过程获得的国家支持力度更大。现阶段风电设备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关税与进口增值税为零,这使风电生产成本处于可控状态。风电企业享受到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涉及研发项目、投资项目、上网项目等,其还会接受贴息贷款及专项基金等补贴。这些补贴都降低了风电开发生产成本,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效率,还使更多的企业投入到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中。风电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逐年改进调整着,其中增值税方面,风电企业享有增值税先征后退50%,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关税方面也具备先征后退优势。
(二)国内海上风电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扶持方式单一,鼓励效果有限。在扶持政策方面,财政补贴占据较大比例,税收政策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其作用有限。这两方面在企业投资、纳税方面,没有显著优势。虽然财税政策种类多元,但其针对性太差,有的政策还存在漏洞,这使得很多风电企业无法从中获取优惠,财税政策的实际价值也会降低。对比国外的扶持政策,国内优惠政策还存在手段单一、扶持力度不大问题。如国家没有给予风电企业延期纳税的权力,;没有将扶持重点放在风电产品投资使用和销售上;没有针对海上风电产业出台配套的政策。在国内,不同的区域,风电企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还不同,一般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要远远小于中央政府,这会增加当地风电企业壮大发展难度,降低其积极性。风电企业与当地政府的收益处于此起彼伏状态,当风电企业壮大后,需要的优惠会更多,地方政府的收益会减少,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会限制其对优惠政策的下发力度。(2)上网输配及使用环节激励差。风电企业生产的风电产品最终要满足用户供电需求,这些电能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可靠的输电网传送到用户终端设备。此过程中的上网输配及使用环节都会消耗大量的成本,且这些成本节省效果差,如果国家不能对这些内容实施较大的优惠政策,企业会背负沉重的财务负担。在实际中,国家的财税政策主要针对设备和生产环节,而非可再生能源使用环节,所以很多风电产品并不能为更多的用户接受,这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
三、海上风电产业财税政策优化措施
(一)增加扶持手段,提高鼓励效果
要壮大风电企业的力量,增加风电企业数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要采取多元化扶持方式,创新手段,使这些政策的激励效果更显著。中央政府还要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到海上风电发展扶持中。地方政府应先采取有效策略来保证自身财务水平,减少财务负担或财务赤字现象,其次政府应将风电企业应获得的资助支持原封不动下放到企业,使企业能为当地经济转型升级做贡献。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返还增值税或支付转移等方式来保证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不仅要在资金上提供支持,还应在精神上给予鼓励,通过宣传或口头夸赞等方式来给予企业发展动力。另外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还应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壮大发展提供契机和条件。如针对风电传输环节和可再生能源使用环节,出台激励措施,使企业花费的上网输配成本降低,使更多的用户接受可再生能源。政府还应针对传统能源,出台辅助策略,使这些易污染的传统能源得到有效回收。
(二)创新财税政策机制,提高财税优惠政策使用率
对财税策略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中的税收优惠策略对风电企业盈利能力提升具有积极影响,而财政补贴影响却不显著,虽然最终还是企业受益,但受益有限也受限,当地政府应改善这种机制,灵活调整财政补贴,使其在海上风电发展中也起到积极作用。在实际执行中,政府和企业还应使财税政策结合起来,使其起到的扶持力度更大。另外这两种政策下达执行还需要对应完善的运行机制,使政策落实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发展中。
(三)提高政策对目标的针对性
财税优惠政策对不同目标的影响不同,所以针对这些不同目标,普适性较强的政策必定会不满足某些目标的激励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出台针对性较强的政策,使其在对应目标开展中起到正向积极作用。如风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但由于海上风电项目与陆上风电项目不同,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前六年海上风电企业基本盈利不高甚至亏损,而从第七年正常运营后开始上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建设工程项目而留抵的增值税进项也基本完成抵扣,需要上缴增值税,导致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大。另外针对一开始就成本控制佳而盈利的企业,政府应加大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使该目标达到超标状态。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 经济 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 发展 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 科学 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 计算 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TEE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等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贡献设计差异性年金,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都无利可图,那么非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计划必然发展不起来。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例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二战期间取得了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企业年金的免税政策与公司利润的高税率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激励了雇主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一、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主要在以下三个环节:(1)缴费筹资环节:是否允许企业雇主将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职工个人将缴纳的企业年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企业年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养老金领取环节:是否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应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种模式表示。国外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实行情况如表1。
表1国外企业年金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实行国家
EET
英国、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兰、卢森堡、德国
TET
捷克
ETT
丹麦、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
EEE
瑞士、波兰、土耳其
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后,对其增值税技术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