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有关安全的资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
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2.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
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
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
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
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
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
辅说明。
3.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
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4.细则的实例
<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
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
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
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
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辑、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
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
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
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
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
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
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
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
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 、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
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告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
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
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重视,全面部署,工作落实。
县局于三月份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出了安排意见,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明确规定了宣传工作的具体任务;在三月末的食品安排动员会上,局主要领导又亲自讲此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安排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部署宣传教育的时间和内容,规定最迟不得超过4月中旬要将具体的安排意见拿出来。通过领导重视,亲自部署,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全面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一是利用会议、报刊、专栏、学习资料等加强宣传教育。在三月份县委县政府的食品安全会议之后,我局于三月二十八日组织全系统的加工企业法人和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并就全年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不仅如此,机关还多次利用传*县委政府的有关会议之机,对食品安全的一些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讨论,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十一月份为止,机关召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八次,法人参加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会议*四次,办食品安全宣传栏两期,发放学习资料三十余份。
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各企业的法人进行培训教育,全系统于5月6日和10月7日分别召开了两次学习宣传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学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草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就全县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三是配合县食安委安排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职能部门安排的宣传活动,利用赶场天,到部分乡镇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粮食的储藏保管常识和如何鉴别伪劣大米及食用油的知识,深受群众欢迎。如结合科技赶场宣传活动进行宣传(即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四下乡”活动),县局组织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于3月7日、3月12日分别前往管村镇、金垭镇参加了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四下乡”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了《农村安全储粮小常识》、《鉴别粮食优劣的方法》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3000余份,还分别给管村镇政府和金垭镇政府赠送了科技、法律图书资料50余册;7月中旬,在食安委的带领下,我局组织5人的宣传小组,前往百节镇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宣传,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人次。仅1-10月,我局在街头宣传和下乡宣传的几次大型活动中,就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一万余份,书籍200余本。
四是要求各企业在进行大米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我县的优质大米品种,为创优质大米品牌打下基础。
三、成效明显
关键词:堤防工程;安全评价;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TV8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1683(2015)05101105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of levee engineering safety
HUANG Jinlin1,2 ,YANG Guanghua1,2 ,WANG Sheng3
(1.Guangdo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Guangzhou 510635,China;2.State and Local
Joint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Estuary Hydropower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35,China;
3.Guangdong Hydropower Planning and Design Institute,Guangzhou 510170,China)
Abstract:The safety evaluation of levee engineer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safety evalu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The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is lack of related technical standards.In order to improve the operability of safety evaluation of levee engineering,the evaluation principle,evaluation content,evaluation method,and evaluation conclusion of levee engineering safety were discussed.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of levee engineering safety was proposed based on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evaluation,operation management evaluation,and engineering safety check.In addition,the corresponding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was illustrated,which can be used as reference for the safety evaluation of levee engineering.
Key words:levee engineering;safety evaluation;evaluation principle;evaluation content;evaluation method;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1 研究背景
水利工程安全评价是对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其中的潜在危险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工程的安全等级,对存在问题的工程,提出针对性的运行管理措施和除险加固建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水利工程安全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堤防工程加固设计的重要依据。我国堤防工程堤线长,分布范围广,且多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堤防所在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等存在很大差异。此外,堤防种类繁多,按抵御水体类别分为江堤、河堤、湖堤和海堤,按筑堤材料分为土堤、砌石堤、土石混合堤、钢筋混凝土防洪墙等。由于类别多、情况复杂、影响因素广等原因,要摸清整个堤防的安全状况,对其进行安全评价有一定难度。
根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目的、要求和范围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有:(1)评分法;(2)检查表评价法;(3)危险指数评价法;(4)概率法; (5)综合法;等。这些方法可归纳为两大类――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这两大类方法是从不同角度回答“应达到什么水平才算安全”以及“系统目前的安全性如何”这两个基本问题[1]。文献[2]至文献[9]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法)、概率分析法、灰色评价法或赋权法等方法对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价,文中的方法基本属于概率论方法的范畴,由于缺乏系统、严格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同一堤防工程而言,由于经验和认识的不同,不同评价人员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价结论。此外,由于没有与现行标准建立严格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概率论方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尚处于一种理论研究和探索阶段,要开展堤防工程的安全评价,必须有可操作性强、与现行标准严格对应的确定论方法作指导。
目前,水利部已先后颁布实施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 214-9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2004),但作为重要水工建筑物的堤防工程尚缺乏安全评价标准。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对堤防工程安全评价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该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2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原则
在进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时,堤防安全可定义为:堤防现状能够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要确定堤防现状是否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首先必须明确堤防工程级别,不同级别的堤防工程所对应的安全要求是不同的。堤防工程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1确定[1011]。由于堤防多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在运行一定时间后,防护区防护对象会发生改变,往往与建堤之初或除险加固时有一定差异,在安全评价时,堤防工程级别应根据防护对象现状或规划的防洪(潮)标准确定。
表1 堤防工程级别
Tab.1 Level of levee engineering
堤防安全评价周期应根据工程级别、类型、历史或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来确定,一般每5~15 a进行一次,原则上新建堤防竣工验收后5 a内作首次安全评价,“老堤”原则上6~15 a一次;当出现较大洪水、发现严重隐患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价。由于堤防工程与水库大坝不同,一般长度较长,不同堤段的运行条件和安全状况差别较大,在一些情况下,其安全评价是针对出险堤段或安全存在问题的堤段进行,因此,为便于实施和操作,安全评价对象可以是堤防整体,也可以是局部堤段。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评价单元,宜以独立核算的水管单位管辖的全部堤防或局部堤段进行评价。评价范围应包括堤防本身、堤岸(坡)防护工程,有交叉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根据其与堤防接合部的特点进行专项论证。此外,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断面进行分析。
3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内容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规定:“堤防安全评价应包括现状调查分析、现场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其中,对于复核计算工作内容,要求“复核堤顶高度、堤坡的抗滑稳定、堤身堤基渗透稳定、堤岸的稳定及穿堤建筑物安全等”[10]。因此,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评价、运行管理评价、防洪安全复核、渗流安全复核、结构安全复核、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等。考虑到堤防工程一般都有交叉建筑物,交叉建筑物(尤其是穿堤建筑物)所处位置往往是其薄弱环节,运行中容易出现问题。在进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时,不能只对堤本身的安全进行评价,而应将交叉建筑物的安全评价纳入其综合评价结论当中。就交叉建筑物而言,穿堤建筑物如水闸、泵站目前已有相应的安全评价标准,在安全评价时可直接采用进行安全评价;对于跨堤建筑物,一般可不进行工程安全复核,主要评价其对堤防工程防洪安全的影响。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要收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与安全评价相关的社会经济、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资料,其中工程现状材料参数取值对安全评价结论影响很大。由于堤防工程一般较长,要进行大范围的、全面的测量、勘察、试验或质量检测工作投入很大,为便于实施,在进行评价时,对出现过影响工程安全现象、质量存疑或资料不齐全的堤段,应进行补充测量、勘察、试验或质量检测等复查工作,复查时布置适量的地质钻孔,查明堤身、堤基情况。补充勘察、质量检测应遵循下列要求:(1)应与工程安全评价内容相协调;(2)宜在非汛期进行;(3)应选择在能较好地反映工程实际安全状态的部位进行;(4)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如必须采用破损检测,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予以修复。
4 堤防工程质量评价
堤防工程质量评价主要是通过现场安全检查,辅以必要的手段,对现状工程质量与设计要求进行对比,评价现状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评价可采用下列方法。(1)现场巡视检查。通过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测量、测试,复核堤防各部分的体形尺寸、外部质量以及运行情况等是否达到了现行标准的要求。(2)历史资料分析。对有资料的堤防通过工程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监理、验收报告以及运行期管理记录(包括安全监测)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对缺乏资料的堤防,通过走访收集资料,并与有关标准相对照,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3)勘探、试验检查。根据需要对堤身或堤基进行补充勘探、试验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参数,并据此进行评价。
堤防工程质量评价包括堤基处理质量评价、堤身工程质量评价、混凝土结构质量评价、砌石结构质量评价等内容。堤基质量评价应根据堤基特性和土层结构,复查堤基处理方法的可靠性和处理效果等,重点复查含有“老口门”、古河道、地震断裂带的堤基以及软弱堤基、透水堤基处理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堤身工程质量评价的复点是填料压实度或相对密度合格率,填料的性质和强度、变形及防渗、排水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渗体和反滤排水体是否可靠,堤坡是否稳定。混凝土结构质量评价的重点是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耐久性以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对已发现的裂缝、剥蚀、漏水等问题需进行调查、检测,并分析其对堤防稳定性、耐久性以及整体安全的影响。砌石结构质量评价的重点是砌石结构的整体性以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对已发现的倾斜、裂缝、砂浆脱落、石块松散、浆砌石漏水等问题需进行调查、检测,并分析其对堤防稳定性、耐久性以及整体安全的影响。
综合堤基处理质量、堤身工程质量、混凝土结构质量、砌石结构质量等的评价结论,可将堤防工程质量分为三类[12]。(1)实际工程质量均达到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且工程运行中未暴露出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优良;(2)实际工程质量大部分达到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或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某些质量缺陷,但尚不影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评价为合格;(3)实际工程质量大部分未达到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或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评价为不合格。
5 堤防工程运行管理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的目的是为安全评价提供堤防工程的运行、管理及性状等基础资料,作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及分类的依据之一。运行管理评价重点是考评运行管理有关制度的制定、落实以及已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评价应涵盖工程整个运行期,重点评价工程现状。堤防工程运行管理评价包括以下内容。(1)堤防工程是否明确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否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2)工程是否按审定的防洪规程合理运用,各项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各项规章、制度或计划(或文件)是否齐全并落实。(3)堤防工程是否得到完好的维护,并处于完整的可运行状态。(4)工程观测项目和设施是否合理,观测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观测资料是否整编分析。(5)白蚁(害堤动物)防治工作是否有效实施,工程是否达到无蚁害(无害堤动物)堤坝标准并通过达标验收。(6)管理单位是否收集并妥善保存堤防相关的工程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评价结论,可将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分为三类[12]:(1)堤防工程维护良好,运行管理正常,运行管理评价为好;(2)堤防工程维护尚可,运行管理基本正常,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已按相关要求做到,运行管理评价为较好;(3) 运行管理要求的大部分内容未按相关要求做到,或运行管理存在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缺陷,运行管理评价为差。
6 堤防工程安全复核
堤防工程安全复核包括:防洪安全复核、渗流安全复核、结构安全复核、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复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为安全可靠;B级为基本安全,但有缺陷;C级为不安全。
6.1 防洪安全复核
防洪安全复核应根据堤防工程原设计洪(潮)水位和堤防工程建成后的洪(潮)水情变化、堤防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演变情况进行设计洪(潮)水面线复核,并考虑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堤防工程现状防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防洪安全复核应明确给出以下结论:(1)原堤防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和堤防级别是否需要修改;(2)堤防的实际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时,如论证得出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和堤防级别与原设计不同,则需要按照修改后的现状防洪标准和级别来进行安全评价。通过计算复核,堤防防洪安全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堤防实际防洪能力能够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另一种是堤防的实际防洪能力不能够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在进行堤防工程防洪安全复核时,我们可采用分级来界定不同情况下对应的堤防防洪安全状况,分级原则如下[12]:(1)堤顶高程均满足标准要求,防洪安全定为A级;(2)堤顶高程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欠高不大于0.3 m,防洪安全定为B级;(3)不满足A级和B级条件的,防洪安全定为C级。
选择欠高在0.3 m以内作为B级的设定标准,是基于堤防的安全加高值来考虑的。根据文献[10]的有关规定,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潮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由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水面高度和安全加高值三部分组成,其中设计洪(潮)水位加设计波浪爬高和设计风壅水面高度是设计洪(潮)水实际到达的高度,安全加高值只是一种安全储备。由表2可知,当堤防按不允许越浪设计时,1级~5级堤防的最小安全加高值为0.5 m;当堤防按允许越浪设计时,1级至5级堤防的最小安全加高值为0.3 m。当局部堤段堤顶高程欠高在0.3 m以内时,不论按允许越浪或不允许越浪设计,1级至5级堤防的堤顶(防浪墙顶)高程均高于设计洪(潮)水实际到达的高度,可认为是基本安全的,只是安全储备较小或没有安全储备。由于堤防工程不同于水库,其水头相对较低,失事影响相对更小,堤顶高程不满足标准要求时,补救及抢险也相对更加容易,因次,可考虑将堤顶高程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欠高在0.3 m以内的堤防工程防洪安全定为B级。
表2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
Tab.2 The safety height of levee engineering
m
6.2 渗流安全复核
渗流安全复核应分析堤防当前实际渗流状态和已有渗流控制设施能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安全要求。渗流安全复核包括以下内容:(1)复核工程的防渗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设计、施工是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要求;(2)针对工程运行中发生过的异常渗流现象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影响工程安全;(3)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状态,并预测在不利设计工况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渗流安全复核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法、监测资料分析法、计算分析法等。 现场检查法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生以下现象时可认为堤防的渗流状态不安全或存在严重渗流隐患:(1)堤身、堤基及穿堤建筑物周边的渗流量在相同条件下不断增大、渗漏水出现浑浊或可疑物质、出水位置升高或移动等;(2)堤身临背水坡湿软、塌陷、出水,堤脚严重冒水翻砂、松软隆起或塌陷,外江出现漏水漩涡、铺盖产生严重塌坑或裂缝等;(3)堤身与穿堤建筑物结合部严重漏水,渗漏水浑浊等。监测资料分析法是根据渗透压力、渗流量及其变化规律,判断堤防渗流的安危程度。计算分析法则根据工程现状的具体情况、地质条件和渗透参数等,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复核计算,当有监测资料时,应与监测资料比较分析,判断堤防渗流的安全状况。
渗流安全复核的分级原则如下[12]:(1)渗透坡降和覆盖层盖重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且运行中无渗流异常现象的,其渗流安全定为A级;(2)渗透坡降和覆盖层盖重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运行中存在局部渗流异常现象但不影响堤防安全的,其渗流安全定为B级;(3)渗透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的,其渗流安全定为C级。
6.3 结构安全复核
结构安全复核应分析现状堤防能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的结构安全性要求,复核重点应为运行中曾出现或可能出现结构失稳的险工、险段。结构安全评价应得出如下明确结论:(1)堤防的结构安全是否满足标准要求;(2)堤防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和隐患。结构安全复核应选取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与现场检查、补充勘查、试验检测和监测资料分析相结合,其中计算参数按堤防现状选定。
土堤结构安全复核主要包括:(1)堤顶宽度和堤身坡度;(2)临背水堤坡稳定性;(3)堤坡、堤脚的抗冲稳定性。防洪墙结构安全复核主要包括:(1)墙体强度;(2)墙体变形和稳定性。堤岸防护工程结构安全复核主要包括:(1)防护体强度;(2)防护体抗冲稳定性。
结构安全评价分级原则如下[12]:(1)结构安全均满足标准要求,且未发现危及安全的变形和隐患的,其结构安全定为A级;(2)结构安全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抗滑、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能满足工程级别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同时未发现危及安全的变形和隐患,其结构安全定为 B级;(3)不满足A级和B级条件的,其结构安全定为 C级。
6.4 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复核
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复核目的是评价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对堤防安全的影响,作为堤防安全综合评价及分类的依据之一。交叉建筑物分为穿堤建筑物和跨堤建筑物,穿堤建筑物包括涵、闸、泵站、管道等,跨堤建筑物包括桥梁、渡槽、管道、线缆等。对穿堤的各类建筑物应按现状进行验算和复核,确保满足下列要求:(1)满足防洪要求;(2)运用状况良好;(3)结构强度满足要求;(4)周边填土的厚度和密实度满足设计要求;(5)分段的接头和止水良好;(6)外周与土堤接触部能满足渗透稳定要求。
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分级原则如下[12]:(1)交叉建筑物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异常现象,其安全影响评定为A级;(2)交叉建筑物安全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与堤身结合部存在局部缺陷,但不影响堤防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定为B级;(3)交叉建筑物安全性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与堤身结合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堤防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定为C级。
7 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结论
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是依据工程质量、运行管理、防洪安全、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可对堤防工程总体评价分类,也可分堤段或分桩号进行。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类:一类堤防安全可靠,能按设计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基本安全,应在加强监控下运行,并及时对局部缺陷进行处理;三类堤防不安全,属病险堤防,应尽早除险加固。对评定为二、三类的堤防,应提出加固处理建议,其中三类堤防在未除险加固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用。
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分类原则如下[12]:(1)防洪安全、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均达到A级的,为一类堤防;(2)防洪安全、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均达到A级和B级的,为二类堤防;(3)防洪安全、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是C级的,为三类堤防;(4)防洪安全、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评价中有一至二项是B级(不含防洪安全),其余均达到A级,同时堤防工程质量优良且运行管理好的,可升为一类堤防,但要限期将B级升级。
对于其中的第(4)点,主要是考虑堤防工程线路长,要完全避免缺陷是很难做到的,对一些质量优良且运行管理好的堤防工程(如1级、2级堤防),如仅因存在部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局部缺陷就将其列为二类堤防,则堤防管理单位将难以接受,因此可考虑将其升为一类堤防,但要求管理单位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
8 结语
堤防作为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定期开展安全评价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象灾害事件频仍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堤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将越来越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可以预见,今后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将越来越普遍。本文对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研究,提出的评价方法能与国家现行堤防标准相对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由于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在国内才刚刚起步,对很多问题的认识还不一致,存在一定争议,今后需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李青云,张建民.长江堤防安全评价的理论、方法和实现策略[J].中国工程科学,2005,7(6):713.(LI Qingyun,ZHANG Jianmin.On the theory,methodology and the realization strategy of safety assessment of the Yangtze dikes[J].Engineering Science,2005,7(6):713.(in Chinese))
[2] 介玉新,胡韬,李青云,等.层次分析法在长江堤防安全评价系统中的应用[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4(12):16341637.(JIE Yuxin,HU Tao,LI Qingyun,et al.Application of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in the comprehensive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of Yangtze River levee[J].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4,44(12):16341637.(in Chinese))
[3] 雷鹏,肖峰,张贵金.基于AHP的堤防安全评价系统研究[J].人民黄河,2013,35(2):108110,113.(LEI Peng,XIAO Feng,ZHANG Guijin.Study of levee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based on AHP[J].Yellow River,2013,35(2):108110,113.(in Chinese))
[4] 田林钢,靳聪聪,巴超.改进的模糊层次分析法在海堤工程安全评价中的应用[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13,46(3):317320,327.(TIAN Lingang,JIN Congcong,BA Chao.Application of improved fuzzy AHP to safety evaluation of seawall engineering[J].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Engineering Edition,2013,46(3):317320,327.(in Chinese))
[5] 殷丹,石凤君,赵淑杰.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综合性评估[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3,19(1):13.(YIN Dan,SHI Fengjun,ZHAO Shujie.Safety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river levee engineering[J].Water Conservanc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2013,19(1):13.(in Chinese))
[6] 刘纯义,陈 诚,孙小艺.黄河下游堤防安全评价指标的系统研究[J].人民黄河,2006,28(8):1112.(LIU Chunyi,CHEN Cheng,SUN Xiaoyi.System research on the safety evaluation index of the Lower Yellow River levee[J].Yellow River,2006,28(8):1112.(in Chinese))
[7] 蔡新,严伟,李益,等.灰色理论在堤防安全评价中的应用[J].水力发电学报,2012,31(1):6266.(CAI Xin,YAN Wei,LI Yi,et al.Grey theory i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dyke safety risk[J].Journal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12,31(1):6266.(in Chinese))
[8] 顾冲时,汪自力,刘成栋.堤防工程安全评估专家赋权模型[J].岩土力学,2006,27(12):20992104.(GU Chongshi,WANG Zili,LIU Chengdong.Experts'weight model assessing embankment safety[J].Rock and Soil Mechanics,2006,27(12):20992104.(in Chinese))
[9] 连惠萍,吴伟.堤防工程安全评估研究分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9(4):3032.(LIAN Huiping,WU Wei.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dyke engineering safety evaluation[J].Journal of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2007,19(4):3032.(in Chinese))
[10] GB 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GB 50286-2013,Code for design of levee project[S](in Chinese))
为保障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满足我县生产建设,居民生活对油气供应的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
天然气管道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公益性设施,其安全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重大,不容忽视。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30号,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天然气管道设施企业要对天然气管道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管道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要加强对群众保护管道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管道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建设控制
各单位各部门和村组群众要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植树,修建各类建筑物,挖河取土、打井和排放腐蚀性物质,以确保管道安全。凡需在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用地或进行施工的,必须经所在镇(区)审核批准,并通知管道业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方可进行。
三、明确职能职责
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镇(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沿线干群进行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要配合管道企业搞好管道设施工程规划建设,设置安全标志,增添保护措施,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和后勤服务等事项。
(一)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将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和已建成的管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发展规划,按照《管道保护法》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关,防止在管道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若有涉及管道安全的问题,应征求管道企业和安监、消防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防止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二)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检查镇(区)和管道企业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协助管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负责天然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管道设施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维护治安秩序,对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天然气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县燃气办负责全县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计划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排除管道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障碍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道企业要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管道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巡查、维护,保护管道沿线各种安全标志的完整、准确、有效;要将已建成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计划报送国土、规划等部门和有关镇(区),以便在土地利用及镇村规划时统筹考虑,并作为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资料依据;要积极配合当地镇(区)开展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隐患排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一、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为确保本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收到实效,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站认真起草了《弹前乡XX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向主要领导作了汇报。乡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好宣传月活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宣传收到实效。各成员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实施人员,为开展好此次宣传月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按照总体部署,乡农技站、工商、卫生等部门结合部门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通过采取板报、宣传标语以及上街、下乡,进校园、入农户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四进七个一”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在全乡范围内进一步普及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全乡上下,逐步形成了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突出,组织严密
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6月17日,管理站会组织卫生、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在集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同关注,和谐社会共创建”为主题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设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咨询和法律宣传,热心地为群众解答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种问题。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 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 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 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 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 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 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校园”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广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我园实际,特制订交通安全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全体师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以提高师生道德素质,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努力营造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成立幼儿园交通安全活动周领导小组
组 长:………………副组长:…………
(具体负责方案制订、相关工作布置、资料上报)
组 员:各班班主任(负责宣传教育)
三、活动时间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
四、活动主题
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
五、活动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交通安全教育进园为抓手,利用教学活动,生活活动,游戏活动等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势,促使幼儿熟记最基本的交通标志,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掌握交通安全常识,明确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教育幼儿从小知道珍爱生命,平安出行。切实提高幼儿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1、以班为单位对幼儿进行一次“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主题教育活动,教师、幼儿、家长一起收集有关交通安全教育图片,开展一次展览活动,在教学活动中看一张交通安全的图片,教会幼儿会一首有关交通安全的儿歌,唱一首交通安全的歌曲,做一次交通安全的游戏,让幼儿在玩耍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使我园这次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圆满完成活动周的目标任务。
2、以年段为单位组织安全交通教育内容:小班小朋友学唱安全歌《三颗星》;中班孩子教师讲交通安全知识,大班孩子举行“交通安全日”诗歌朗诵会。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机关和县安委会的要求,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2013年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而保证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企业,加强排查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方针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星级宾馆及星级农家乐。检查中我们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排查各类旅游企业的事故隐患。
三、消除隐患,强化整改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听取被督查旅游企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即时发现问题,边整边改。经检查,我县星级宾馆、农家乐饭馆对安全生产抓的扎实,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四、坚持实行值班制度、监控旅游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