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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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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1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相对于其它消费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是由于旅行社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第一,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旅行社预先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往往在较长时间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国际和国内的旅行社,都存在着利用远期交易的特点预收大量费用,然后携巨款逃匿的现象,或者利用预收的费用从事股票、期货贸易等风险极大的交易活动,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一旦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又不像消费物质商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换或退赔,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极难解决。第三,大多数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资少,办公地址和办公设备都是租赁的,一旦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几乎没有赔偿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预收旅行费用款项较大,涉及的旅游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防碍旅行社自身的发展,而且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要领》中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缴纳的程序、保证金的退换、继承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中规定,旅行社应以现金、泰国政府公债或由泰国政府担保本金与利息的国营企业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国台湾的《旅行业管理规则》中规定经营旅行社应首先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筹设,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后,符合条件者,经核准并交纳旅行社保证金、注册费后,发给旅行社执照,方可营业。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今年通过的《旅行社管理规则修正案》中又将保证金的数额提高了。此外,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和西班牙等国也实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国家都把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相并存的新趋势。由于旅行社营业范围的扩大和组团业务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更容易出现侵犯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一个旅游团往往涉及数十万元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使质量保证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有法规依据,使质量保证金制度真正成为行业管理的强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将质量保证金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保证金赔偿问题作出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就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权益损害作出赔偿决定,因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作为侵权人,旅行社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法程序来决定,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定。作为行政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有权依法对违法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对旅行社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对人外,许多时候还必须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又称专门行政裁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有: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事纠纷的处理;对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对水面、淮涂权属争议的处理。此外,专利法、邮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商标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违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要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受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损害赔偿的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据我国的立法例,行政机关可以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民事纠纷实施行政裁决,这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的法律保护,是快捷、合理地解决部分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必要补充。可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了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旅行社实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来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作出专门行政裁决。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行政裁决,但行政裁决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得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从现行法律看,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决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双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执行。

第2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市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劳服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中央、省属驻仙桃市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授权后,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

第八条残保金征收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报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二)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保金的应缴纳数额。属市地税局代征的,须将应缴纳残保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汇总,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三)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确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定。属市地税局代征的,须将审定结果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四)每年6月30日前,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分别向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或市地税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第九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征收残保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残保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保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残保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残保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和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残保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缴纳残保金的,要依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残保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残联应按照规定编制残保金预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和省残联备案。残保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残保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规定用于缴纳上级支出;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劳服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征收残保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对未及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残保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残保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3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乙方(签章):_______

第4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财务管理;规范;完善

保证金制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非常好的实施效果,但凡涉及到招标活动,招标人都会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保证金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一般分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入的行为而蒙受损失的前提下,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一、目前保证金管理工作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情况

一是保证金金额按照项目的不同规定也不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为2%,最高不超过8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为2%,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1%。各法之间存在一定得差异;二是保证金金额巨大,专项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容易带来资金安全隐患。存在有些招标单位用投标人的保证金做其他投资事宜,甚至有收不回来损害投标人利益的现象;三是由于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具体仍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四是尽管招标各方都很重视保证金的资金管理,但在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上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招标单位提高保证金管理的措施

1.针对主管部门。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缴纳依据、具体比例、提交的程序、退还时间、方式等进行规范,跟上社会新事物的特点及时更新,增强投标保证金的行使依据和效力,让招标工作参与各方有据可依,增强保证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先进性。

2.针对招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我国各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都制定了比较规范的保证金管理办法,只要集中采购机构能够积极落实,重视执行力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相互监督,收取与退还都要履行好相关手续,集中采购机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相对是比较规范。

3.针对社会机构的招标公司。(1)招标公司首先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加强风险意识,设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提高服务质量。(2)公司管理层对财务监管有明确的定位和目标、措施,有力监控,严格控制资金审批权限,退款审批程序。保证资金退款在招标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会计、出纳各岗位间程序合理,确保稽核严密,相互制约,不盲目扩大审批范围和审批人群,注重工作的实际操作性。(3)制定包括收取、资金的管理和退还工作工作管理流程,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办理收取保证金和退还保证金工作。注重执行力,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即便涉及到从收取的保证金扣取服务费,也应该从账户划出划到其他公司账户。目前很多招标单位为了投标人等各方财务工作方便,允许投标人用汇款底单代替收款收据办理投标验证和退款事宣,于是很多保证金业务就不再开具收据,带来了财务手续的不完善和财务潜在风险。建议投标单位还是招标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高资金管理意识,补充完善相关财务手续。(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网络银行、财务软件、监控设备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加保障性、安全性以及及时性。借助于网络银行应用,银行存款的到账1天24小时完全可以实现,同样随时可以查询,以便随时可以给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以最新的投标单位保证金信息,就增加了投标单位的资金方面的便利。(5)积极创新,探寻更加符合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方法。增强保证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保证金管理可操作性,例如有的单位允许经常合作的供应商、投标人年初提交一笔保证金,年底退还,在这一年里可以很方便的参与符合条件的投标项目,如果涉及项目保证金金额超出最初的保证金金额,再补充提交到规定金额。这样操作手续简单,管理方便。但也带来一个财务规范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个项目的保证金要及时退还,就需要收据的更换以及转账账务处理。假如按照财务要求再一个个办理财务手续的完善,这种创新带来的财务工作人员工作简便就是再次被抵消了。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创新工作不但要求实际的招标工作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不断探索和创新,更需要主管部门的创新。

总之,保证金管理工作是招标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招标、投标工作相关各方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群策群力,共同创建公平、有序、阳光的招标环境,创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慧,《招标采购专业实务》,ISBN978―7―80242―312―1

第5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风险管理,物资采购公路施工企业

 

1采购风险采购过程是公路施工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接口,它的风险来自原材料市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供应商交货时间的波动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

由于采购是施工企业供应链的源头,所以采购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行为和活动,采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物资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这就使得物资采购活动中面临着一些采购风险。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近些年来,一方面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使某些原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下跌迅速,在采购这些原材料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国际市场上物资的价格大幅度上升,而今年钢材又进一步回落,价格波动随时发生。论文大全。

公路施工企业对钢材、水泥、地材的需求量极大,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论文大全。

2采购风险的分类采购风险主要分为7种类型:

2.1增大开支的风险

由于在采购过程中各种增加支出因素的存在,誓如采购和保管部门费用的增加、库存太多引起的仓储费用的增加等,使完成一项采购过活动所需的最终采购支出比预期的采购支出有所增加。所以,采购面临着增支风险。

2.2供应商延迟交货的风险

由于供应商在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决策食物,使其交货日期迟于采购合同所要求的日期,从而使采购机构不能及时采购到委托单位所需的货物等一系列服务,给采购工作带来延期交货的风险。

2.3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施工企业购到物资质量过分低劣,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所提供的物资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采购带来的风险。

2.4采购中的道德风险

2.5合同风险

2.6预付款风险

2.7存货风险

3采购风险防范采购风险的存在,直接地响到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

3.1明确采购目的

物资采购部门在认识上首先明确采购的物资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必须是生产市场所要求的产品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不应一味地追求采购价格最低化,不应把节约资金作为采购的首要和唯一目标,而应对所要采购的物资或质量和效用进行通盘考虑,在为企业节约采购资金的同时,应保证采购质量。

3.2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需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资格复审

3.3建立保证金制度

采购中使用的主要保证金类型有(1)投标保证金。它可使采购机构防止投标商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2)支付保证金。他经常用于工程建筑中,要求承包商保证向供应商及时支付;(3)履约保证金。其目的是保护采购机构,防止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3.4.1建立和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和程序公开制度

3.4.2制定《采购道德规范》,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道德规范》应充分体现公正、诚实、忠诚原则。

3.4.3参与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由于采购自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对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采购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并且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并积极参加各种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3.4.4推行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对采购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保证采购人员的素质是对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采购人员向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3.4.5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企业为完成既定目标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建立《物资招标采购制度》、《物质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质进出库计量及量差账务处理制度》、《物资订货、验收、索赔业务管理制度》、《物资供应质量保证工作标准》等等,公司、项目按照这种制度定期对其采购活动进行追踪检查、考核、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采购,规范管理。

建立物资采购合同会签制度,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共同会签。论文大全。

3.5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目前,采购的方式很多,有议价采购、比较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等,每一只采购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和使用范围,如果在选择采购方式是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特点灵活选取,必然会增大采购风险,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从公路施工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坚持采用的主要有:议价采购、比价采购和招标采购三种方式。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方式。

3.5.1议价采购

是指由买卖双方直接讨价还价实现交易的一种采购行为。议价采购一般不进行公开竞标,仅向固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采购商向供应商发询价表,邀请供应商报价;第二步如果供应商报价基本达到预期价格标准,即可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活动。议价采购主要适用与需要量大、质量稳定、定期供应的大宗物资的采购。

议价采购的优点主要有;1、节省采购费用;2、节省采购时间;3、采购中心灵活性大,可依据环境变化,对采购规格、数量及价格做灵活的调整;4、有利于和供应商建立互惠关系,稳定供需关系。

缺点:1、议购往往价格较高;2、缺乏公开性,信息不对称。3、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等。

因而在议价采购中应掌握供应商的信息,以保证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3.5.2比价采购

是指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在选定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供应商分开报价,最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企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优点是1、节省采购的时间和费用。2、较公开透明3、采购过程规范。缺点是1、在供应商有限情况下,可能出现轮流坐庄;2、可能出现恶性抢标;3、供应品种规格上的差异,可能影响生产效率提高,并加大消耗。

3.5.3招标采购

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一种行为。在招标采购中,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凡是符合资质规定的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投标。

优点1、有利于做到采购工作的公公公平2、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的真实价格3、有利于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4、有利于采购方建立供应商的信息资源库,增大选择范围5、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2、容易出现供应商合谋或抢标—即过度压低价格而中标,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产品质量;3、采购程序复杂,应变性差。自推行招标采购以来,招标采购得以广泛推行。取得力较好的效益。例如2003年2月邀请了12家单位对钢材、碎石、砂等材料进行招投标采购工作。黄砂最高报价37.8元/t,最终采用31元/t中标;石料最高46元/t,最低39元/t。同年6月对波纹管、锚具的公开招标。锚具参与单位7家。最高620.76万元,最低报价公司587.5万元中标,波纹管单位6家,最高872万元,最低842万元。最终定标价为840万元。节约成本数百万元。

3.6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4结束语综上所述公路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学习专业和相关知识等,把采购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郝渊晓、王茜草等编著《现代物流采购管理》

【2】丁立言、张铎等编著《物资企业管理》

第6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办发[2016]49号),要求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取消的保证金,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健全诚信体系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动员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了关于贯彻落实〔2016〕49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做出全面部署。

二是定期通报。自2016年8月份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定期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点名批评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倒排时间表,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

三是开展督查。2016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四川、江苏、上海等8省市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

第7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风险管理制度 工程款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

第8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投标保证金;制度;法律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通常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由于投标保证金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担保行为,所以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一部分没有具体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围较广,在应用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以及法律纠纷,致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其法律问题。文章针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投标保证金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投标保证金对于各个投标人有着比较显著的约束效果,所以广泛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然而针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目前所执行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依据,主要是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现状导致我国在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屡屡出现纠纷[1]。

1.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对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的规定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然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二十七条中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保证金提交后会涉及资金时间成本问题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等情况,所以从最有利于投标人的角度考虑,多数投标人倾向于尽可能晚提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管理,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与保证金。如果未能同时提交,之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补交也会接收其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管理制度的不公平性就显现出来。

1.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文件的处理

假设在2.1中给予投标人相对自由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即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人依然未能提交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便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提到的拒收及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均未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其在评标部分可以将其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处理,否决权在评标委员会一方,因而不应拒收或不进行开标。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一些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规章中,明确表示应“不予受理”或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此时,拒收权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一方[2]。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实际处理方法上,一般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也会接收该类文件并开标,避免投标人少于三个时重新招标的情况发生。但是,当投标人较多时通常会拒绝接收该类投标文件。这种现状的产生源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阐述的较为模糊,带来的直接后果既是减小了围标成本,引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发生。例如,当某一工程投标人较少有重新招标风险时,某一有意向投标人伙同其他企业进行围标,其他企业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必然在评标阶段被否决,则该投标成为了中标候选人的几率十分大,这种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的本质。

1.3保证金制度的不平等性

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其责权划分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对于招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给出了类似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中未提及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仅是在合同签订阶段作出了相应规定:“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是通过履约保证金来保证中标人权益,但是如果中标人处于未签订合同阶段即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状态则依然不能保证其公平性。然而,对于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致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的方式,那么其作用应该更好地协调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比如对双方平等地具有惩罚性。

2投标保证金制度完善建议

2.1制定各层次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招投标这种发包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及深入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招投标相应的管理机制也应逐步健全,应更适合于各种形式、规模、地方特性的发包活动。

2.2完善法律中投标保证金的一致性规定

在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界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的地方。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为了减少更多法律成本,应该完善法律冲突问题,在法律体系内对于投标保证金有一定的一致性。

2.3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平等性内容修订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同时存在一定的成本与风险,但是投标保证金仅仅可以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行为,对于招标人行为基本没有相应的约束效果。基于此现状,投标保证金制度应在公平性上加以完善。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相关措施的完善,保障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可以减少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随意撤回投标文件等问题的发生,使得投标保证金纠纷大大降低。

作者:马芷郁 单位:辽宁水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第9篇: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产权属自己的_______铺位(复式)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_________。

租赁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设施费、管理费等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以下费用。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月租金:人民币______元。

设施费每月分摊人民币______元。

3、当月管理费(含公共卫生、保安、消防、公共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2元。

4、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含损耗、区内路灯分摊)。次月10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业小区的综合管理规定》和小区内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保安、防火、防盗、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合同期内的租赁税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小区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2、乙方在承租商铺之后,应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小区内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内(包括二楼)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小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只限于经营服装和服装辅料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10、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该小区开张之日乙方务必开门营业,此后乙方连续停业、空置、歇业不得超过七天,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____%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_____%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连续停业、空置、歇业超过____天;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_____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商铺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见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