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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除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还包括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广。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的人员只是集中在城镇少部分的人群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我们国家重视的一个方面,虽然近几年来,集体企业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落实,但是其覆盖面依然比较狭窄,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养老保险,在晚年的时候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是地方政府行政能力较差等很多方面的原因。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继续来解决这一问题,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而保障更多人的权利。
(二)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盲区
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养老的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有不少的养老保险政策偏向了农村,但是农村的养老保险依然是一个盲区。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是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或者是农村的闭塞,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水平很低,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如果做不好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不仅会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同时也会加剧我国的社会问题,使我国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特别注重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来保障农村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二、如何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就应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要确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司法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该不断地加快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法律主体的切身利益,为了减少养老基金的欠缺等问题,实行法律保障是相当重要的。所以说,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不健全的题,就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要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还应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国家应该制定一定的政策,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广大劳动者建立起养老保险保障。其中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及农村,还有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个体经营和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到我国广大的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的权益,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不断提高和完善社会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所以,要解决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基础,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三)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不断突显,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做好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是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减轻我国社会的负担和压力。其中,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就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盲区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首先就应该积极地落实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积极地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保险的扶持力度,积极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对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人员进行素质培训,使得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为农村人员服务,来积极的保障农村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力度也是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结语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诉求
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也将必然走上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由以下三个社会现实决定的。
1.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据统计,2001年我国农业产值已缩小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仲大军,2002)。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随着国际农产晶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对广东农村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张林秀),而且当前许多农民工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甚至不惜抛荒。事实表明,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退休农民工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让农民工自觉控制消费欲望,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为一方面,人作为生产要素必须要满足发展需求才能实现价值或提高价值,自我发展欲望是难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在积累与发展的选择中难以自觉地坚持储蓄养老金。另一方面,储蓄养老虽然保守,但储蓄汇率低,难以实现增值,即使农民工坚持储蓄,也不能保证当前估计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来的养老风险。
2.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念的作用下,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状况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社会不公现象必然存在。
3.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农民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困境是社会变迁的结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研究。
首先,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就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来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国政府“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还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据调查,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李强,2001),足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职业工作、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使农民工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无助的时候开始质问政府的政策,寻求法律的保护。农民工社会化养老秩序必须赶在农民群体老龄化高峰的到来之前,否则社会制度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矛盾、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将愈加尖锐。
再者,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已从1990年的2937亿元增长到了2001年的15700亿元(郑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离不开农民工杰出的贡献,政府应该允诺和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的社会安全稳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对农民工的养老负无限责任,通过制度安排,政府只要为农民工群体制定普遍的养老秩序,而对现在为中老年农民工的一代人给予一定救济,就基本能够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了。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鉴于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强,各省市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都逐步地在为农民工争取《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经着手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寻求对策。实践中,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1.购买商业保险;2.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4.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个是少数相对富裕者的选择;第二条途径虽然是国家为农民设计的,但其发展进退两难,操作中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万克德,2002)。一些学者已经认为这一制度还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推行(王国军,2002)。所以,只有后两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案,对其进行比较讨论可以再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有助于为其制度化建构找到社会基础和可行性方向。
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已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制度,帐户公私不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业欠缴多缴与个人帐户的关系造成了吃社会统筹“大锅饭”的现象;费率、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不科学;垂直管理体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黄贻芳,2002)。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经达到1000亿元(陈式龙,2002),如果让农民工承担历史原因形成的转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只有少数富裕省市有条件地将很少部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如广州要求企业为工龄达到5年的农民工购买“三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群体的权利要求,缓解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矛盾,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业、单位保障标准不一,同一企业中也存在不同工种和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这就人为地将企业和劳动者划分了等级(同上)。第二,一些民工为了获得保障牺牲利益驻守同一单位,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第四年以各种理由与农民工解除签约,这势必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项途径的实现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导。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为农民工上缴数额为上年职工月最低标准19%的养老保险金,农民工的缴费率为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工资标准的7%(以后逐步升为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我国首次出现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尝试,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该法规已经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而对其转换工作或者回农村导致的保险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都作了规定,但是“企事业单位消极对待”,“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该制度将来可能出现保富不保贫(效益差的企业和收入低的农民工投保积极性低)、难以兑现承诺(流入异地工作和回乡的农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遥远、保险费数额较小等原因而放弃)的局面,这是办法本身及其环境导致的。首先,缴费一刀切可能超过某些企业和农民工能够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劳资双方。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与机构管理不完善,制度在农民工心中信誉不高,对企事业单位约束力不够强。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区没有相应的制度与其衔接,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行类似政策的地方,如东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无终”,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致使早在1987年就实施社会保险的深圳这样的城市,虽然目前已经有4万多人符合退休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农民工至今还没有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2002)。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激励和倡导,需要全国统一的步调。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构对策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内容。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农转非或者回农村的农民工都不需要结束或者更改帐户信息。前者和企业之间在缴纳金数量上的争议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缴纳继续参加保险,如果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证明或不再按规定缴费(滞交超过一定期限),将不能再分摊基本养老金,但若不退保则可以获得社会统筹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农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个人帐户所有积累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不过也就因此不能获得社会统筹账号,重新申请参加时防止一人多个账户,仍然采取与身份证挂钩策略,实为延续,但保险年限从最近一次申请时算起,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民工无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时允许部分农民工在能出示灾难、疾病、特困等情况的证据或相关机关的证明时,不退保而取出账户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养老金可以在任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或其点分期领取。
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二)“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统帐分开制度和积极的社会统筹将推动制度的信誉建设。
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帐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该模式还考虑到了地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效率要求;考虑到了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利于协作与监督的体系设计,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农民工之间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与权利的平衡。这不仅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将推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设计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应该抓住机会尽早开始农民工的养老金积累,否则老龄化时代来临时,社会难以承受,农民工的养老状况将严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现收现付制度的存在缓解了当前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现在都还有限,所以农民工投保的低起点、无上限规定是必须的,企业统筹养老金的也只能低起点,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收现付式制度等于让未来的企业借钱给现在的企业发展经济,并且满足了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需求也保证了未来农民工公平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发展。一方面随着企业和农民工收入的增加,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都将与城镇居民越来越靠近,并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统筹的合二为一,为农村户口工人和城镇户口工人的待遇差异的消失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转回农业部门的农民工保持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帐户,为农民积累模式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照。同时,当农业现代化逐渐实现、国家逐渐富裕时,农民退休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现收现付式社会统筹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到一定阶段便可以实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结合,为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彻底扫清障碍。
当农民工群体和社会舆论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备了相当条件时,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因势利导,着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并最终通过立法确定制度目标和框架,规范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办法,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完善监督,建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帐分开、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灵活地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地区间的可接续性和宏观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性”。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积极分子,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群体:“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现也将是推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一体化建设的开端和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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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了快速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瓦解,农村社会加快转型,表现为: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在城市及城市周围,非正规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大量积聚。这就导致了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的减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为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则成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选题的科研现状及前沿水平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借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的一些做法,力图在我国农村解决农村居民养老方面做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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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体
构
想
和
写
作
提
纲
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了,城乡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但城乡差距却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缩小,特别是城市与农村在养老问题上,城市里职工退休后有国家和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无保障的在家里自己与儿女或到养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说养老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农村的老人,由于多种原因这一问题已十分棘手的摆在了各级政府面前,应该下大力气给予重视和解决。基于此,进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
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与问题
(二)影响因素
三、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大创新
2、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3、区镇联动,有序推进
4、宣传有力,补贴到位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5、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降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运用何种模式来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何会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点是农村,但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阻力却非常大,究其原因,除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外,还与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有重要关系。计划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结构使育龄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期风险加大,必将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农村普及了养老保险,农民的老年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儿女养老,无疑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可有效解决农民年青时手中剩余资金投资无门与老年后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我国大多数农村由于受环境影响,信息比较闭塞,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市场意识、投资意识比较差,加上农民手中剩余资金一般数量不大。所以,这部分钱除储蓄外,难以找到其它的投资途径。由于近年来低利率及通货膨胀等预期因素的存在,使农民准备养老的资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在财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起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义务,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农民也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消除城乡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本质的不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地位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和城镇的两种保险制度必将向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趋于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也要看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在对农村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缓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民生育观念的冲突,促进农村生产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存在。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龄人口享有与其消费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养老保障,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心”,有利于农业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一种观点是条件已经具备。农村能否顺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二是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因此,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应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此,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集体和农民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应如何分工?有学者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降低保障水平,这样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如何体现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如何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也需进一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学者建议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另外,有些学者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住房换保障”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孰优孰劣,尚无定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一直是由一个部门(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难以保障,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样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较少的问题。
另外,通过哪些渠道筹集基金?怎样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和农民工问题正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他们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其现实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直接融入城镇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现在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并行的、封闭的两套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镇,这种分隔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统筹发展,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
老年福利政策是国外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尤其是现行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方面。以欧洲为例,福利国家已经或正在改变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严格规定用于照料的财政限额、减少公共机构照料、向社区照料转移、鼓励家庭和非正式服务网络的发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过对欧盟各国的研究提出:首先,应明确从公共部分转移给营利或非营利照料服务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虑到家庭几乎已在满负荷地提供照料,无法继续接纳转移来的照料服务份额了。再次,应根据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决定提供何种种类和水平的服务,即应该建立服务使用者导向的居家照料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国外对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个特征:一是研究呈现多视野、多学科的特色;二是在经济保障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西方国家对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顾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渐认识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家庭对老年人承担与实施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四是经济社会的转变给农村老年人尤其贫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带来的冲击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3.1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Insurance)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当危险事故发生引起经济损失时,能通过所积累的资金给予补偿,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每个人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都有可能面临生活来源不确定或不持续的危险,这种生存危险用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担即称之为养老保险,按照经济补偿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社会养老保险(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由养老需要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最稳定、享受保险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种社会政策,又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由政府组织,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险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其次分别为配偶、女儿、孙子辈子女、儿媳女婿等。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并且可以预见,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退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4-2-1’的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老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农村中60岁及以的老人养老仍依赖于家庭,对核心家庭来说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服务都将是难以承受的,最终也将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土地养老保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全国共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有而且还将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养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三、集体养老在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险,是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基本解体。改革方法以来,农村社区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南方地区继续存在,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会救济则面窄量少,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五、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但是这也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够很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需求。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到目前为止,“农保”依然是曾经试图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行困难重重。“农保”的法律基础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3.3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3.3.1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挑战,需建立新的养老方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任务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养老经济来源不论是在保障能力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其中体现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学者指出,农村改革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了一种交易的结果。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名义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向农民让渡的是什么呢,让渡的是农民承包的那块土地必须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是带来收入的重要财富,所以均分土地充当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权对上地进行自由买卖,因此农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土地承担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负担,显然要通过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状况又如何呢?研究表明,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是绝对亏本。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过大。在价格、成本双重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己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只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将土地撂荒。其实,导致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首先是生产资料,只有先具备生产资料的功能,才能发挥其保障功能,但现在承包土地承载的农业税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很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主要分摊到田亩之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很难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养老是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它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证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该模式曾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运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释:中国家庭的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但到20世纪末其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却出现动摇。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不仅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而且农村生产生活型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巨大变化。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年龄在生产中的优势己不如从前,多样化的社会化分工已使等级式父子关系出现松动。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为3.44人,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跨地区或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不断上涨,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同时这种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子女尊老、敬老传统的弱化。第三,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发生了转变,受商品货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许多农民己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生产财富的同时,他们同样会遭遇到自然风险以及失业、年老、伤残、疾病等经济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理应合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这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况且,农民一直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享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据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始终优越于农村居民,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全中国人口划分为两种等级,即“农村人”与“城里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它包含着两类人的实质性区别。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除极少数“五保”老人政府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对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障则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贫困也给予了特别关照,全面推行了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始终默默无闻地为中国工业化建设贡献着他们的力量。有关研究表明,建国以来,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储畜方式等途径,上缴给国家1.3万亿元,养活了十几亿中国人,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为此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国家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社会保障,还让农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五保户、军烈属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济,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
农村经济需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稳定资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术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靠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帮助他们抵御年老的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农民就会将其收入储蓄起来,用来养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产进程中,这就使得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时,城乡社会保障巨大差异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长、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而城镇中的人才因为农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不愿到农村工作,所以城乡保障的差异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在明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后,对于其内容和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
即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在此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定。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多地方或时期,助标准应相对提高;反之,补助比例可以下调,甚至不设底线。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税前列支,具体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筹资原则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及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对集体补助比例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原则也有所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如山东省《平阳农村社会保险斩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由原本设计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变为由个人完全承担。
二、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
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方式采取多档次的方式,即从2元到20元,每2元设置一个档次。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缴费可以多一点,较为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相对低一点。但是,这种缴费方式在设计时忽略了农村的另一现实,即相当部分农民养老观念落后,把自己未来养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同感,存在心理疑虑。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都倾向于转向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未来养老需要的。
三、在筹资方式上实行“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也称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劳动年龄(一般是指60岁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待受保者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收定支,筹资规模和保险金比较稳定,不会引起养老金的代际转嫁矛盾,当然也存在着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主要实行县级统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办法是在县(市、区)建立养老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以县为单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无疑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收发机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诸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1保障水平过低
《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是以政策扶持进行激励,但不增加财政负担,政府不进行财政补贴和兜底。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必须的,因为仅仅通过农民自身筹集到的养老基金根本难以应对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政府都必须以财政兜底的方式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温克勒(winkler)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只依赖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通过财政补贴,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92年以来,在财政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属于半强制性的,农民越来越没有积极性。现在许多地方不再坚持《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纷纷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财政支持的双重做法,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农民自身而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等原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从2元-20元,每两元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数地区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个数额是很难起到养老的作用。若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因素,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更少。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仅845元;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659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养老保险作用。
5.2制度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与之相比,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政府部门组织,但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对政府和农民都缺乏普遍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出现富裕户不想保、年轻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贫困户不能保和疑虑户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则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而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也直接导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上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贫困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并且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5.4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用于投资,但是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在这部分投资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养老县级农保机构基本上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督等各环节、全方位的工作。这种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其结果极其容易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和挤占。综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从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到存在问题都说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现实需要,必区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十七大报告中“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总体而言,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在实践中行不通;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则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出台、变更和撤消,基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愿执行的,而并没有与农民形成一种规范性、持久性的契约形式。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普遍以县级为单位来管理。全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900多个县市。1998年以后,虽然大多数省已将农村社保的管理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很多地县和乡一级未能实现顺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区社保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管理体制未理顺问题严重。由于制度变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乱。2005年发生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亿元农保资金损失。2006年云南红河州也曾发生挪用4280万农保基金建豪华办公楼案。而此前的信托、证券公司整顿也波及到农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就涉及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从2002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维持在5%以下,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仅有2.43%,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3.3%。虽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随着出现的是通货膨胀率的上涨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上调,因此,社保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己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此外,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社区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民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论所主张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组织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划桨掌舵将会很困难。”就养老保险方面看,国务院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顿看来,“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筹集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
首先,在目前农民生活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除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相辅,政府适当支持的三方负责的保险金缴费制度外,还需探索多渠道的农村保费供应。“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国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包括参与分担缴费、参与经办保障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等,社会保障不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事业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最后,还要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禁基层组织和政府其它机构挪用基金,严禁任何人打着养老保险的幌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为了提高农民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必须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做好示范、推广工作,使农民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这样养老保险的工作也就能顺利开展。
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来看,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畜养老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水平的不同,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险。地方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政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7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劳动。在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本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具体内容如下:
7.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同运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也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国情特殊性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此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7.2边试边行,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背景极具特殊。其他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所需要应对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两个方面,而我国则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问题,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发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边试边行。首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再从经验中发现规律,最后用这些规律、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苏州、马鞍山等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前一阶段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有指南性质的文件,比如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范围等等。
7.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从劳动者和企业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政支持,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劳动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旨在创造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延续。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不具备,无法建立健全的覆盖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强调社会养老,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中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国尤其是农村家庭观敬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有着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养老的过程卑厂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家庭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经验。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家庭以家长为中心,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另外,韩国国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这成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础,政府提倡善德的传统信仰,奖励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励社会办慈善事业,从而稳定了家庭和社会,使家庭和慈善事业成了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我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经济,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在经济状况和群众保险意识允许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为补充,为今后城乡统筹发展积累经验。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政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在认真研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逐步发展,不冒进也不滞后。针对农村中不同产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国外实践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业范围多样化的需要。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应该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企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己经不再属于“农民”这个范畴,也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予以倾斜。
7.5土地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土地政策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成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小农占多数的国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一种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现了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现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类似的“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解决现有的土地细化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同时也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龄设定,另一方面是农民放弃经营权之后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如何设计。针对前一个向题,可以参照我国职工的一般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为防止出现土地被出让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现象,可以适当的将退休年龄推后一至两年。针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增加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另一种施行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更受农民的青睐,那就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设定适合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优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强调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
7.6国家、地方、农民三方筹资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上,西方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除规定投保者个人缴费外,还辅之以国家的财政支持或其他补助,以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从业者的实质平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要坚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还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税制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分税制改革也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政府、地方和个人具体缴费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操作。首先是缴费基数的确定。由于农民没有工资的概念,无法确定“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可以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平均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由于城乡收入的差距,可以将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为缴费基数的上限,防止在基数上就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形。最低的缴费基数则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缴费总额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可继续沿用8%一10%这个比例,具体选择多少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差距来确定,以对家庭养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为基本原则。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问题。这个比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该在缴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转移支出和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确定剩余比例承担份额,总体原则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摘 要 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下大力气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民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问题研究 探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No.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检测报告.
[4] 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432-435.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079-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为13.5%,其中城镇为24.66%,而农村仅为0.4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这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及其评价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养老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具体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养老:是指农户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养老资源,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手段,来解决老年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种养老方式的经济基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和资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只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支柱,而不能完全取代其他养老方式。
2.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家庭养老功能会逐渐弱化,但并不能忽视家庭养老在养老方面的作用。
3.土地养老保障: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传统时期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动产品,包含着对农民老年回报的必然性――养老功能,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国家养老:是指由国家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从经济支持角度看,当前国家养老主要体现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上,国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的覆盖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5.集体养老:是指以村为基本单位,并作为资源配置主体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口提供养老保障。这种养老方式往往具有区域狭隘性和排他性。
6.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农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固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特点,注定其无法在目前还并不富裕的农村赢得很大市场。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的养老负担日趋沉重。目前中国农村平均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2.5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收益下降,来自于土地的纯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日益削弱。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农村目前日益严重的老年化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1992年民政部分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其坚持五个原则,即“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原则,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原则,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原则以及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凡农村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须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工务农经商等各业农民参加统一的制度,投保人因升学农转非户口变动等需要变动保险关系时,可以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2.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从税前列支中体现,月投保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单位:元)等10个档次,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年交纳,经批准也可预交或补交,因灾害、在押等特殊原因可暂时停交,乡镇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纳保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交费。
3.投保人交纳的部分连同集体补贴一并计入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存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并给予保值增值。投保人从60周岁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量由投保档次和缴费年限决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1年试点,1997年发展到巅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8300万人,其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统计数据显示,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近67%,而养老金仅为城镇的0.37%。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国家法律的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二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不足,保障水平过低。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短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在支付再生产费用和日常消费后,真正用来积累的剩余收入较少,因此目前多数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难以满足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除此之外,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覆盖面小、缺乏法律支持、政策不能持续以及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差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养老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以下是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些简单构想。
(一)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三支柱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仅靠农民个人缴费建立其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须挖掘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的能力。强调政府责任,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尽可能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由三方共同出资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资支柱。
(二)建立分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类别身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类解决。
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同时,政府也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
针对农民工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在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和其它大中城市达到规定居住年限(3或5年以上)且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平等权益的资格,并正式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在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所有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各省市区依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的实施办法,设定适度的农民工缴费率,并为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同时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对于在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行的方案是把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职工直接纳入本地强制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而对中西部的乡镇企业职工依照进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出统筹安排,有关农村养老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之中,还有一些行政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民养老金法》等,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范围、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参考文献
[1]任猛.建设新农村背景条件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孙丽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7.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方式,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己有的主要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下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1.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养老习惯,无论我国社会制度如何变迁,_传统的“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观点是始终不变的。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养老保障能够弥补社会养老的不足。虽然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程度来看,城乡和供养标准都存在差别,并且按照普惠制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还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养老对于老年人经济方面的支撑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养老所带给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这点是农村社会养老所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单纯的物质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以许多国家都曾经将养老方式定为: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以社会养老保障为辅。
2.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在养老的内容和力度上都有明显的衰落趋势。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农村老年人的抚养比例从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专家预测到2013年,总体抚养比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会达到最低点38. 8%,随后将因老年抚养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会总体养老负担迅速加重。
这说明养老保障的代际支撑己经出现问题,况且我国目前还未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发期。农民选择家庭养老保险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导和保证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职责有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帮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在社会舆论层面给予大力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说我国应当探索出多元化、服务性强、普惠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二、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1.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灵活性强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是对家庭养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补充。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村庄,根据农村社区的条件为农村社区内的老人提供必需的养老保障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的组织者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组织。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责任分散到每一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而且,家庭收入和养老水平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区型养老便于各村庄、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进行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便于在广大的农村开展。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努力提高拓展社区内服务范围和管理范围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社区管理的努力和建设,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概况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我国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评述
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基本和国务院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
(2)对象的明确和细化。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