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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xx食安办关于印发对各d单位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x食安办〔2017〕9号)所涉内容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现场督查考评组对其复核打分,现场评议考核时力戒重复。
2、对师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和食品安全创建工作评议考核同步进行。
3、食品安全团创建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2016年批准示范创建的28团场(社区)。
关键词:绩效考核 职能部门 临床医技科室 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22-01
2008年以来,医院运用综合目标管理(MBO)、平衡计分卡(BSC)、关键业绩指标(KPI)、360度考核等现代绩效管理工具,初步搭建起了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绩效考核体系。随着近几年绩效考核工作的不断深入,在收获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在不断思索,现有的职能部门考核是否能更加科学、更加具有说服力;临床医技科室在使用平衡计分卡考核模式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又需要如何去解决,等等问号的出现鞭策着我们去思考去寻求应对之道。
一、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管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目前存在年初任务书过于苛求全面,重点不突出,量化考核依据欠足;绩效过程管控虽也有所涉及但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年终绩效评价在考核内容上、评价主体上仍需要进行科学考量等问题。
(二)分析解决问题
1.职能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书是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任务书在拟定时必须突出年度任务重点内容,同时务必细化、量化。
2.增加过程评价。一是每位院领导每季度对15个职能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周计划、月计划拟定质量(是否把自己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到每个月、每一周);周计划、月计划完成质量(是否遵循PDCA原则,是否按计划如期完成,是否达到目标。)二是院周会测评、员工满意度测评;半年度一次职能部门工作汇报会;与院务督导制度的有机结合。
3.年底考核相关问题。
(1)院领导对各职能部门五项重中之重工作进行评分。流程:职能部门负责人制作关于年度五项重中之重工作的PPT。PPT中,每一项重中之重工作先列出院部任务书内容,再列出目前该项任务是否完成,做到什么层面(推进进度),做该项工作运用的思维方式,管理工具与方法,完成质量与成果等内容。职能部门负责人陈述完一项重点工作后由院领导询问,负责人作答,需要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该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提供。院领导针对这一项重点工作进行评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再根据下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陈述,内容流程同上,依次类推,五项重点工作汇报完后,院领导将针对五项重点工作评出五个分数,再由工作人员计算出平均分。该平均分将作为职能部门年度五项重点工作得分。院领导在15个职能部门全部陈述完后分别推荐年度目标完成优秀科室三个、管理新举措优秀科室三个、工作任务量大并完成良好的科室三个。由工作人员唱票后,每一奖项票数排前3位的当选。(具体名称另定,体现评比结果多元化。)
(2)非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和员工代表,对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评分(人数可以多一些)。职能部门制作PPT汇报,PPT内容包括五项重中之重工作(简洁)、日常工作、执行力、团队建设、服务理念、自我认知等方面,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评分。非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和员工代表在评分时可以参考院领导对五项重中之重工作评分结果(最终平均分)以及过程管控结果等。每个评委在职能部门汇报完后分别推荐服务最佳科室、团队建设优秀科室若干名。由工作人员唱票后,每一奖项票数排前3位的当选。(体现评比结果多元化)
(3)职能部门互评配合程度。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推进工作时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这是毋庸置疑的,设置职能部门互评环节,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测度职能部门的大局意识,同时对今后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能力提升有导向性作用。
(4)职能部门年度考核最终成绩考虑上述三项内容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有机结合。
二、临床医技科室考核工作
(一)临床科室考核细则改进
1.财务与业务维度。
(1)取消住院总收入指标,淡化经济指标。
(2)调整后的指标构成:收入结构比例、均次费用、工作量、平均住院日四大块。
(3)降低财务业务权重分,整体淡化经济指标。
(4)财务业务分解到每个科室的指标需考虑大科综合考核因素。
2.客户维度。除纪检监察室对职业道德积分制考核有一些调整外,其他与往年基本一致。
3.内部运营维度。
(1)《医疗质量考核方案》、《护理质量考核方案》、《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保卫考核办法》将作为附件附后。
(2)财务指标权重分下降,其分数将补入医务和护理指标。
(3)设备管理部分去年有三个条目,现已归纳汇总为一个条目。具体设备管理考核细则将附后。
(4)增加医院综合环境整治活动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牵头考核。
4.学习与成长维度。考核内容与往年一致。
(二)医技科室考核细则改进
1.财务与业务维度。增加收支结余、百元收支结余率、成本预算等含金量较高的指标。
2.客户维度。
(1)增加相关科室满意度项目,由下游临床科室对上游医技
科室内部客户服务质量、报告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建议由医务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定期组织针对医技科室的相关满意度测评)
(2)增加服务新项目、新举措项目,鼓励医技科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内外部客户服务质量。
3.内部运营维度。
(1)由医务处制定《医技科室质控考核方案》,对医技科室医疗质量,报告及时性、准确性等进行考核。
(2)《医技科室质控考核方案》、《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保卫考核办法》将作为附件附后。
【关键词】 医患沟通; 法制管理; 医患关系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large comprehensive hospitals in recent years were analyzed. Combinat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sent health work,the social,economic,and human factors which lead to tens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were compared and classified.The good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ust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new period.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law management;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医患关系是当前卫生工作的热点问题,也是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所要直接触及的重要问题。我们应该从战略的角度来审视医患关系:医患关系不仅是病人个体和医务人员个体的交往关系的集合,而且是整个医务界乃至社会的关系的缩影。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和矛盾也不能简单从个案来考虑,更应该上升到政策、文化、经济的高度,通盘予以分析。简单来说良好健康的医患关系对提高医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自豪感,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医疗争议产生的根源
众所周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疾病是医患共同的敌人,医患关系应该是和谐健康的,然而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并由此引发许多暴力事件,那么为什么当前医患关系会如此紧张呢?究其原因,这里面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和人为因素。
首先,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我们国家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和白求恩精神,确实在卫生战线有相当多的模范。他们奉公廉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和物质水平提高,带动了社会全面的结构变革。就医患关系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转变值得重视:其一是患者权力意识的增强,如知情同意权、择医权、隐私权等等,而卫生立法滞后,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其二是患者将就医行为简单理解为商品买卖行为,认识不到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一门科学; 其三是对医疗费用上涨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压力加大不满意者增多。
其次,来自医院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医疗质量存在薄弱环节,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差错事故发生,或是技术水平低下造成误诊误治等; 其二是行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如“红包”现象、药品回扣问题等; 其三是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如某些大医院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等。
2 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卫生部日前一项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医院职工认为,医患纠纷的最主要起因是沟通不足导致纠纷。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从医患沟通开始,医患沟通是基础,法治化治理是关键。
2.1 加强医患沟通是基础
2.1.1 加强医患沟通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 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强、风险性高的学科。在生命过程和许多疾病中,还有很多难题没有被人类完全认识,有的虽已认识但没有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这也需要广大患者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医患双方通过语言进行交流沟通、互相信任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关系,才能得到患者积极支持、配合医疗工作,才能使医务工作者有良好的心态从事医学事业,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2.1.2 加强医患沟通是患者及家属的需要 患者到医院看病,希望与医务人员进行平等交流,获得尊重,享有充分的权利。患病就诊,知道病情是起码的要求,如果对自己的病情不了解,容易对医疗方案不理解,也可能因此而产生矛盾。医务人员告之真实病情后,更能赢得患者的配合及家属的支持,使治疗取得更好的效果。医生对在检查、用药、改变治疗方案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有选择的告知,这样既尊重了患者,又拉近关系,也可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
2.1.3 加强医患沟通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工作的需要 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人性化服务,真正做到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既代表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又代表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心愿和利益。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时时体现对患者细心、耐心、关心和爱心,处处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化服务,是医疗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疗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把人性化服务落实到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中,体现在医疗服务的流程中。
2.2 加强法治化管理是关键
2.2.1 不断完善卫生法规和制度 医患双方都有共同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各方都要遵守卫生法规。在医务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前提下,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必须的。要有统一的、有说服力的、比较公正的、有权威性的、真正能起到约束医患双方和解决矛盾的法规,对国家法律法规应该严格执行,这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法律基础。
2.2.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 在医疗纠纷发生过程中,有的患者不依法办事,无理取闹,院方大多也及时报警或打“110”求助,但是政府执法部门有时措施不够积极果断,执法不严。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要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3 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水平 医院不仅要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更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水平,营造医务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强烈的责任心。法治作为社会的主要调解和救济途径,不仅是患者的武器,也是医务人的护身符和紧箍咒。医务人员要知法守法,依法行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
总的来说,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提出建立法治和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些问题将得到逐步的改善。公权力机构、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将在以人为本和法治的前提下考虑,将使法律的拘束和人性的道德成为医患关系的主题,这样,才是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杨林.实现医疗服务公平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N].新闻稿,江西日报:20040312,第4版.
1.研究背景
甘肃中医学院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专业自从2001年开设并招生以来,学生毕业前一直采用毕业论文答辩的考核方式。通过对近5届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成绩总结和分析,发现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部分是理论探讨性文章,部分是简单病例的分析或诊疗体会,论文答辩偏重于对毕业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评价,不能全面反映毕业生对临床技能的掌握情况,也不能很好地反映临床实践教学的成果,同时,这种考核方式比较简单,毕业班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实习期间对临床技能的掌握情况,进一步提高学生对临床实践能力的重视程度,我们从2010年起,对毕业生毕业考核方式进行尝试性改革,具体方式是在原有毕业论文答辩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临床技能考核,以检验学生对临床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情况,以探求更加符合我院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专业特点的毕业考核模式。
2.考核内容及方法
结合医学教育模式,以及学生毕业后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巩固临床实践教学成果,课题组加强了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前临床实践技能的考核工作,在现有毕业论文答辩的基础上,对2010—2011届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学生相续进行了临床技能考核。
2.1 动员宣传和组织管理
分别在2届毕业生进入实习基地之前,进行毕业前临床技能考核的动员与宣传,使学生带着任务走向实习岗位,重视临床技能的学习和知识储备。学生毕业实习结束时,中西医结合系统一组织部署临床技能考核事宜,包括制定考核方案、遴选主考成员、组织考前培训会、监督考核过程及考核成绩分析等。同时,根据国家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发动全系中、西医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组织考核题库,系部主任亲自把关,保证题库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
2.2 考核学生范围
中西医结合系2010—2011届全体毕业生,共计434人。包括: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2005级154人,中西医临床医学专科起点本科2008级82人,中西医临床医学本科2006级134人,中西医临床医学专科起点本科2009级64人。
2.3 考核内容和方式
本次考核参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多站点考核方式。因本专业学生毕业时要进行论文答辩,同时上交20份不同病种的大病例,因此,我们不再组织临床答辩和病历书写环节。结合我系学生的实际状况,经过专家对考核方式多次分析、论证,最终决定采取最能反映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实际能力的2站式考试。第1站考试为基本操作考试,考查学生西医临床技能操作能力和规范程度,学生现场任意抽取2道试题,每道试题思考时间不超过5分钟,现场演示或作答,监考教师当场给分,满分50分。第2站考试为辨证论治考试,考查学生中医临床思维能力,要求考生依据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完成中医诊断、鉴别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等,考试结束后由中医教师根据评分标准评分,满分50分。技能考核总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考试合格。
3.考核结果及分析
2005级本科、2008级专升本、2006级本科、2009级专升本第1站考试平均成绩分别为40.91、42.78、42.62和43.17分。第2站考试平均成绩分别为31.73、30.35、31.46和32.00分。总评成绩分别为72.64、73.13、74.08和75.17分。
以上考核成绩显示,2011届总评成绩高于2010届。2011届普通本科生平均成绩较2010届提高了1.44分,2011届专升本平均成绩较2010届提高了2.04分。同届毕业生专升本学生考核成绩高于普通本科生。4个班共同特点为:第1站考核成绩较高,平均成绩达到良好(40分),而第2站考核成绩偏低,平均成绩只达到及格(30分)。
4.讨论
4.1 学生重视考核程度有待加强
2010届毕业生第一次进行临床技能考核,学生重视程度不够高,2011届毕业生考试前准备相对较充分,部分学生向往届学生探听有关技能考核的方式和内容,无形中增加了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所以,考核成绩总体上升。但是,总评成绩上升幅度不大,则说明2届毕业生临床技能的掌握程度基本持平。此外,专升本的总评成绩高于同届普通本科班成绩,原因在于,专升本的同学已经经历过一次毕业和就业以及专升本考试的历练,他们更加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能认真对待毕业前临床技能考核,这一点在我系学生论文答辩时也有所体现,即专升本的同学对待论文答辩比普通本科班学生认真,论文书写质量较好。所以,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引起学生对毕业前临床技能考核的足够重视。
4.2 学生中医辨证思维能力亟待加强
从考核结果看,学生对于西医临床基本操作技能掌握较扎实,对常规的检体操作都能应付自如,考核平均成绩良好。但是,中医辨证论治平均成绩只达到合格,说明学生已基本具备中医辨证思维能力,但是,传统中医辨证思维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考核结果也提醒我们,对于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实际继续进行调整,适当加强中医经典课程学习,培养学生扎实的中医辨证思维能力。
4.3 考核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
以往我系毕业生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大多数学生的论文书写比较规范,认真,但也有少部分学生随便摘抄一些文章内容,甚至从网络上东拼西凑应付了事,只要论文答辩过关,就能毕业。我系组织的除论文答辩之外的临床技能考核,给学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也增加了学习的动力,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临床技能的热情,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
4.4 为参加国家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核做好铺垫
目前,国家已推行执业医师考试、注册制度,这是医科类毕业生从业的必经之路。我们目前所采用的方案可以看作学生毕业后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的提前预演,学生切身体会考核的方式和难度,对其今后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有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总之,考试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只在于提高教学质量。要培养学生扎实的临床技能基本功,首先要重视临床实践教学过程,这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其次,还应该对考核方法进行探索性的改革,多层面挖掘学生的潜力,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学生毕业前的临床技能进行评价。
关键词:集创游戏;合作意识;合作规则;内化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14-0029-01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明确指出:“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成的活动,让幼儿在具体活动中体会合作的重要性,学习分工合作。”在大力提倡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幼儿园社会性教育模式还存在单一化现象,对幼儿合作意识的培养途径多依赖于主题性教学活动。幼儿园应重视教学实施的有效性,珍视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价值,利用幼儿所喜闻乐见的艺术领域课程元素,将其改革为集体性的创作游戏,旨在让幼儿在游戏中感受、尝试、练习合作,丰富幼儿积极的合作体验,从而逐步萌发他们与同伴合作的意识。
一、艺术创作游戏集体活动让幼儿体验“怎样愉快的合作玩艺术游戏”
(1)教学设计策略接入点。游戏是合作的开始,游戏是艺术的引领。维果茨基认为游戏的核心要素是想象和规则,规则能促进儿童自我规范的发展与道德萌芽。艺术为游戏创设了想象的情境,情境自然产生了规则。情境规则为幼儿游戏预设了合作的可能与技能。而这种预设是儿童乐于接受的。在活动中协商产生的规则是自发自律的规则。小班年龄段幼儿的合作意识特点多以简行合作为主,在合作中肢体语言的使用占很大比重。如在找身体节奏游戏中幼儿主动倾听并互相击打身体部位,以及在歌唱游戏中的呼应,律动接龙游戏中的轮替等。这些调动幼儿各种感官的艺术合作游戏,简单而明确,直接而具体,将合作的最基本要素渗透于趣味性的艺术游戏中。幼儿为了参与游戏明晰了规则,为了快乐游戏必须遵守规则,在一次次的肢体互动中,一次次的集体游戏中体验着合作的乐趣。在中班年龄段的幼儿中主要开展以小组分工合作为主的艺术游戏。如音乐情境游戏的角色分配,长音的大象走,短音的小兔跳,休止音时灰狼出现……在音乐的感染与分辨中,中班的幼儿可以投入自己的角色分工中并自我控制角色的出场与退场。另外,在美工塑形游戏中的组合创作,综合艺术集体游戏中的互通影响等,能让中班幼儿在游戏需求的本能引领下,在艺术趣味的氛围中,愉悦地学习轮流、等待、交换等合作要素,逐步培养合作意识,逐步遵守合作规则。而在大班则主要开展以集体协商合作为主的艺术游戏,游戏中多元呈现主次强弱合作、难度递进的层次合作以及更高程度的互相促进合作,游戏中的规则设计也更加复杂和高层次。大班可以设计既有个人创作,又有小组合作和集体互动的综合艺术游戏。如在大班艺术游戏“披萨”中,幼儿可自行设计单块披萨,与小组同伴组成完整的披萨玩的节奏游戏,最后集体传递所有的披萨,练习他人设计的节奏型游戏。多重渐进的游戏玩法设计,不但让大班幼儿有多层次的合作机会,而且引领幼儿体验个人与集体艺术交流汇聚的效果。
(2)教学组织合作化策略。合作是游戏的形式,合作是艺术的表现。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幼儿之间如果不能合作顺利,游戏则无法顺利进行,艺术作品也无法顺利完成。小班幼儿合作特点:自我为中心,交往的被动性。在小班组织开展艺术游戏时,主要强调合作的快乐。如增加合作游戏的时间和次数,引导幼儿初步明确游戏规则意识,丰富幼儿的合作游戏情绪体验等。研究中发现,教师与全体幼儿同样是花朵主题的绘画,以大花园的集体合作画展示,比起单独展示小班幼儿个人的绘画作品要好得多。两者对比,前者带给幼儿更多的自信心和审美愉悦。中班幼儿合作特点:开始愿意主动合作,但仍然缺乏合作技能。如产生分工不明确、合作矛盾等。在中班组织开展艺术游戏时,主要强调学习合作,强化游戏中合作的规则,启发幼儿根据艺术游戏需要主动提出合作需求,并丰富幼儿合作游戏的技能。例如,在中班音乐游戏“锯木头”中,两两合作的“伐木工”和“木头”必须彼此配合音乐做出有节奏的“抚摸”和“生长”,“锯木头”和“木头断了”等互相配合的动作。大班幼儿合作特点:已能体验合作的快乐,能主动发起沟通互动或合作游戏,能自主协商解决。在大班组织开展艺术游戏时,主要强调合作是成功的关键。大班幼儿能沟通创意,共同设计,相互支持与帮助。在大班音乐游戏“猫和老鼠”中,孩子们为了变成不被猫发现的石头老鼠,小组间能够共同设计造型,并合作抱团坚持造型控制不动,团队荣誉感和游戏求胜精神,成了大班幼儿艺术创作表现的内在驱动力。
(3)教学整合艺术化策略。艺术是合作的需要,艺术是游戏的成果。在小班以情景化艺术游戏为主,整合艺术游戏时,注意提取相同艺术形象元素,创设相符的艺术情境,使之转化为同一合作命题(即任务感)。在小班综合艺术活动“七彩下雨天”中,下雨的情境音乐让幼儿乐此不疲地选择喷画材料在各种自然及生活物品上表现雨点及雨天的朦胧。简单重复的艺术教学原则引导小班幼儿逐步深入地围绕同一目标游戏与合作,更引导幼儿感受和发现单一的艺术元素在与他人的合作游戏中会形成多重放大的效果,更有趣味性。在中班以合作化艺术游戏为主,则要注意提取相同艺术特征元素,触发相通的艺术灵感,使之转化为同一合作行为(即趋势习惯)。在中班综合艺术“快乐鱼儿游”活动中,幼儿分组听音作画,在同一张画纸上一起用画笔带着小鱼游泳、吹泡泡等,过程中不需要教师的任何引导,绘画作品上表现出奇妙的和谐感,点线面绘画的艺术特征呈现高度艺术匹配感。在大班以综合表现性的艺术游戏为主。在大班音乐游戏“饺子”中,幼儿根据音乐的节奏及旋律变化,结合生活经验自己分组讨论包饺子的程序性动作,并选择图片,小组设计合作饺子造型,直至最后的集体煮饺子玩法,都来自于师生的合作讨论,如没有锅怎么办,谁来搅拌,何时下锅等。幼儿能自发提出几人牵手团圆做锅,选出厨师,配合音乐休止点――滑音作出信号。
二、一日生活环节中的集创游戏让幼儿体验“随时可以合作玩游戏”
幼儿一日生活中蕴含大量的合作游戏的机会,如何抓住这些契机,将艺术游戏合作化的改革改进与幼儿园一日生活学习课程紧密联系和进一步拓展呢?幼儿园应在户外、早操、欣赏练习、区域、自由活动等各种一日生活环节进行渗透。户外活动时开辟“合作游戏自由区域”,幼儿可以和同伴自由组合玩各种合作游戏,如歌谣式的双人游戏“炒豆子”,三人游戏“套圈”,小组游戏“丢手绢”等,以及与美术结合的“画格子追捉游戏”“叠叠组合塑形钻爬游戏”等,让幼儿练习巩固,突破和创新合作游戏玩法。早操活动中融入集体艺术合作游戏元素,让幼儿将早操锻炼与集体舞游戏相结合,节奏、律动、序列游戏的变化,同伴、小组、班级、年段间进行合作交流。
三、家园合作的集创游戏让幼儿体验“家人也是合作游戏伙伴”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指出:“家庭、幼儿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幼儿创设温暖、关爱、平等的家庭和集体生活氛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家庭,不但肩负孩子的养育教育使命,也是文化传递的重要载体。幼儿园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讲座和家长游戏沙龙的形式,从教育专业的角度让家长明确家园合作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并尝试以“集体艺术合作游戏体验”为主题开展新颖的家长游戏沙龙。一群成年人在“搭肩蹲蹲坐的集体舞游戏”中乐得东倒西歪,在“贴面具抢朋友的艺术游戏”中激动得手舞足蹈。作为集创游戏的园本特色文化,现场的团体游戏带给家长的感受是无可比拟的。从2012年至今,幼儿园以班级游戏、年段游戏、全园游戏等多种集体组合形式,组织家长们走到户外开展亲子集体艺术游戏活动。如听音泡泡吹画、亲子背靠背配乐线描画等活动,让家长耳目一新的同时,体验到亲子游戏的创意。幼儿园还组织开展四届校园文化艺术节,从第一届艺术节开始,邀请家长们观看全体幼儿的音乐美术艺术游戏。从“2012年,舞动节拍、快乐同行”文化节到“2015, 游戏艺术,创作美好”集创游戏校园文化节发挥了独特的家园合作宣传效应,家长们的教育参与度不断提高,合作教育的效应不断加强。
四、结束语
近几年,幼儿园“集体艺术创作游戏”在幼儿合作意识培养教育领域,进行一些原创性的探索和建设,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夯实和拓展。艺术领域的合作化游戏活动课程使幼儿的一日生活学习环节更加自由、充实和愉悦。隐性活动课程推动了幼儿园家园工作的改进。幼儿游戏化的合作教学方式对幼儿园各领域课程都有一定的启发和引导作用。幼儿园的“集体艺术创作游戏”园本特色课程将幼儿园、家庭、社区、社会加以整合、紧密联系,打造最大的教育合力,彰显了幼儿园课程的本土化和多样化。
参考文献:
民并举”、“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在一定的语境中,根据司法活动对公正和效益的追求,都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内,还可以通过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关键词:刑民交叉;刑民并举;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被害人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5)05-0004-05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较为复杂和较为棘手的疑难问题。首先,对于何为“刑民交叉”这一前提性概念便有多种理解方式,其中也不乏误解;其次,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如何适用诉讼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莫衷一是,难以达成共识;最后,刑民交叉案件常见于一些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中,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审判意见又多分化为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两极对立,对被告(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探寻一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就不无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语义分析和类型分析,剔除“假问题”,破解“真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对“刑民并举”、“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这几种处理模式,以期能对学界的讨论和实务的进展有所助益。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语义分析
(一)“刑民交叉”一词的语义理解
“刑民交叉”是一个因熟悉而陌生的词汇。无论是学者、司法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大众,对“刑民交叉”一词都无理解上的障碍,且能信手拈来地用它来表述一些同时具有民事法要素和刑事法要素的案件,故而显得很“熟悉”。但是,正由于该词被不同人员在不同情形下广泛地使用,才使得人们易于忽视不同语境下该词意指的细微区别。这些“陌生”的细微区别正是剔除“假问题”、破解“真问题”的“题眼”所在。
概而言之,根据语境的不同,“刑民交叉”一词可以在三种语义上进行使用。(1)“案件事实”层面。所谓“事实”层面,是指当人们表述一个案件属于刑民交叉的类型时,是针对案件事实既有民事的成分又有刑事的成分而言的。这种“法感觉”层面的理解是最为普遍的用法,同时也暗合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特征,圈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延范围,为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奠定了基础。(2)“法律纠纷”层面本文从广义上使用“法律纠纷”一词,将其作为民事纠纷和刑事指控的上位概念。。“案件事实”不等于“法律纠纷”。二者的关系可以这样简述:一个案件事实可以产生多个法律纠纷,一个法律纠纷亦可以由多个案件事实导致。司法活动的对象虽是案件事实,但其最终目的却是要裁决作为当事人诉请和检察机关刑事指控的法律纠纷。因此,“刑民交叉”的最终指向应是“法律纠纷”而非“案件事实”。当人们在“法律纠纷”层面使用“刑民交叉”一词时,是指某一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产生了何种性质的法律纠纷,进而应当选择何种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我们可以说某一事实既有民事属性又有刑事属性,但不宜说某一纠纷既是民事纠纷又是刑事纠纷。只有在这种纠纷的法律属性确定之前,可以言某一纠纷为“刑民交叉”。(3)“法律关系”层面。“案件事实”不等于“法律纠纷”,“法律关系”亦不与二者等同。分析案件事实、解决法律纠纷,其核心的工具性概念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涵摄案件事实的结果,某一纠纷的解决,经常需要在事实和逻辑上理清多个或多重法律关系。因此,当人们在“法律关系”层面来使用“刑民交叉”一词时,主要是从思维过程的角度来研究如何解决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刑法具有“二次规范性”,民事分析在思维的逻辑进程中要先于刑事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并不限于“法律事实”层面的刑民交叉案件。在一个确定无疑的刑事案件中,有时亦需要首先进行民事上的分析;在一个定性达成共识的侵权案件中,有时还需要接着进行刑事上的审查。两种层次的分析并不因刑庭和民庭的划分而由各自独占,只不过这种分析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经常被忽略或忽视罢了。
在“刑民交叉”的这三个层面的语义中,“法律事实”层面划定了问题的范围;“法律纠纷”层面提出了根据纠纷的属性选择诉讼程序的要求,“法律关系”层面提示了认定纠纷属性和解决纠纷的思维路径。由于“法律事实”层面不能为人左右,“法律关系”层面又可存在于几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真问题”仅存在于“法律纠纷”层面,即某一事实层面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选择何种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但在解决这个“真问题”之前,还要考察一下学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划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
讨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划分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为法律事实说[1]、法律关系说[2]和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综合说[3]。从上文的“法律纠纷”层面来看,这三种划分标准其实均可统一于法律事实说。即使是杨兴培教授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说,也是“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而且,以“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划分结果不仅仅涵盖了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选择问题,也涉及到了解决纠纷的实体法思维路径问题,是一种跨语境的使用,不利于问题域的统一。至于毛立新博士主张的综合说亦是在将“法律事实”限定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再与法律关系进行综合的意义上理解的,而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综合正是法律事实。另外,后两种分类标准得出的结论,在外延上也与法律事实说大同小异。因此,本文将法律事实说作为考察对象。
根据法律事实说,刑民交叉案件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1]31-36。其中,第一类可对应于“案件事实”层面的刑民交叉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同时具有刑事法要素和民事法要素,但由于是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分化出的不同纠纷,而这些纠纷之间既不存在定性上的疑问,也不存在程序选择上的冲突,所以,对这类案件采取刑民并举、分别审理的模式即可。第二类是“法律关系”层面的刑民交叉的定性疑难案件,其主要问题是如何从实体法上对法律纠纷进行最终的定性,本不应涉及诉讼程序的选择,但由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定性理解不同,往往会武断地选择诉讼程序而造成问题值得补充的是,“法律关系”层面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思维方式上的观念问题。如有学者对“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就属于这一层次的问题,而不属于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问题。参见: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64-74。。第三类即为“法律纠纷”层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是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问题。结合上文对刑民交叉“真问题”的理解,值得进行讨论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同一法律事实导致的法律纠纷难以定性的案件(定性疑难案件)和同一法律事实导致了多种不同属性法律纠纷的案件(多重纠纷案件)。以下就结合这两种案件类型试着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的选择进行逆向考察。
二、“刑民并举”模式的考察
(一)被动型的“刑民并举”
所谓“刑民并举”,其核心特征就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别进行,二者不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方面的制约关系。针对以上两类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举模式可分别对应为被动型和主动型。这里的“被动”是指在定性疑难案件中,问题的本身原本是实体法上的法律定性问题,无涉程序法意义上的“刑民并举”。但由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理解不同,致使有的以民事纠纷提讼,有的以刑事犯罪提起控诉。若这种不同的理解还处于观念层面而并未诉诸司法程序,则问题仍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这时,可以通过联席讨论、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来尽量达成某种共识,还不至于使“刑民并举”现实化。若不同主体已经启动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则就会造成诉讼程序上的并行和实体认定上的冲突。
这种被动型的“刑民并举”有三个特征:其一,其存在的范围仅限于对单一法律纠纷定性疑难的案件中;其二,其本质问题仍是纠纷的实体法定性;其三,“刑民并举”的程序现实化是问题的根源而非答案。以某一经济纠纷为例,这种被动型的“刑民并举”在实践中可以下述几种方式表现出来:(1)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2)在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等发现该案件应属于经济犯罪,而由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控诉;(3)在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又提起民事诉讼。在第一种情形中,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在事实上均以当事人的参与或知晓为前提,所以,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罕见。倒是后两种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我国亦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针对这两种情形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代表的有1998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第7条
《1998年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4年意见》第7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这两条司法解释,在第二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第三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何评价这两条司法解释,关键是如何看待民法评价和刑法评价的关系。至于能否将这两条司法解释解释为“先刑后民”,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详述。
无论是将刑法的任务理解为“辅的法益保护”,还是将刑法本身理解为“二次性规范”,其均说明刑法是一种后置法、保障法。刑法的这种谦抑性虽然说明了刑法评价的介入时点是在前置规范评价失效的基础上,但没有直接说明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不同性质,刑法评价是否从纵向上在更高程度上包含了民法评价,以及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能否并行?一般来说,当民事违法超过一定的界限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就构成了犯罪,而不再认定为是单纯的民事违法。但即使是这样,也难以确定一条泾渭分明地划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二者之间总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而定性疑难案件恰恰就发生在这些两可之中。因此,若简单的认为刑法评价包含民法评价,则不能为上述司法解释提供有效的辩护。换个角度,从功能论的视角来说,民事诉讼裁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和损害赔偿;刑事诉讼裁决的是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注重的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和预防。这种比较似乎也不能直接回答问题,但却包含了一条重要的启示: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所处理对象均包含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传统的刑事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界定犯罪和设置诉讼主体时对被害人有所忽视罢了。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条就说明了,虽然理论上可以认为刑法评价所代表的社会危害程度包含了民法评价,但民事诉讼的功能却不能被刑事诉讼所替代。从这一点来说,上述两条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刑法评价在诉讼程序上优先于民法评价是值得肯定的,但刑法评价在思维方式上并不能优先于民法评价,而且单纯的刑法评价也并不意味着解决了全部的问题。
(二)主动型的“刑民并举”
所谓主动型的“刑民并举”,是指对同一法律事实导致了多种不同属性法律纠纷的案件,依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所以谓其是“主动”的,是希望能同时发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功能,全面处理公诉方、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问题。这种主动型“刑民并举”的适用范围相当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那么,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能达到这种全面处理的要求吗?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4],其主要的追求之一就是同时实现司法审判的全面性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实践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偏离了这个初衷。首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内在规律”[1]31-36;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200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遭受物质损失为条件,赔偿范围亦以物质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失。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若一个侵犯人身权但并未造成其他物质损失的民事侵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而若该侵权案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未实现全面审判的初衷。
然而,以上论述并不能得出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论,问题的本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完善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该存在。若合理地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可扬长避短。在一些事实和定性争议不大、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易于保证的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对于一些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有效地兼顾效益和公正的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采用“刑民并举”模式来解决。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刑民并举”能解决全部的剩余问题,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刑民并举”也会失效。比如,对于一些需要“先进行确权判断,再进行侵权和犯罪判断”的案件,就不能“刑民并举”,而应当突出刑民的次序性。这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了。
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的考察
本文第二部分留下了两个问题,分别是:(1)对于定性疑难案件,司法解释所开出的处方能否理解为“先刑后民”;(2)对于一些类似于需要先进行民事确权的案件,如何安排刑民的次序性。所谓“次序性”,是指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由于纠纷具有逻辑上的层次性,需要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分出先后。
(一)对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
《1998年规定》和《2014年意见》中的两条司法解释能否理解为“先刑后民”首先取决于对“先刑后民”本身作何理解。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民事诉讼进行中发现定性错误而移交刑事管辖;二是,刑事诉讼进行中完全排除民事管辖。若将“先刑后民”中理解为一种实体法上解决法律纠纷的诉讼程序,该第一种情形就不能被认为符合这种语义,不能被认为属于“先刑后民”。因为,对于定性疑难案件,本应只适用一种诉讼程序即可解决纠纷,而之所以出现被动型的“刑民并举”和所谓的“先刑后民”,均是由于一方诉讼主体理解错误所致,介入第二种诉讼程序不过是该错误的表现,或是纠正错误的手段。第二种情形之所以完全排除民事诉讼,也有其合理性。首先,在法律定性层面,它契合了对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关系的理解。对于一个法律纠纷,若属于刑事管辖的范围,则当然排除民事管辖,这是由刑法保障法的属性决定的。其次,在事实认定层面,它也符合了关于两大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5],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可见,后者要严于前者。从这个角度而言,案件事实若通过了刑诉证明标准的检测,则在民诉中可当然认定;反之,则否。因此,即使是从纠正错误的角度,在刑事诉讼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可以直接将刑事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免证事实。从这种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角度和诉讼效益的角度,第二种情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权宜”意义上的“先刑后民”。
需要补充的是,该司法解释所规制的情形并不周延,其仅限于前一诉讼程序进行中的发生的情况,对于前一诉讼程序审结后发生的情况则没有明确表态。例如,在民事诉讼审结之后,发现该民事纠纷应属于刑事犯罪;或者,在刑事诉讼审结之后,发现该刑事指控应为民事纠纷,甚至并不违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出现这两种情形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审理。
(二)刑民次序的确定
关于刑民次序性的确定,其主要存在于一些需要先进行民事确权,然后才能进行民事侵权和犯罪认定的案件中。比如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就需要先确定具体的权利人的归属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和犯罪。而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也不是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所能涵盖的,因此,应当先通过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确权和侵权的审理。此外,还有另一种极为特殊的“先民后刑”,规定在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该项是交通肇事罪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种情形。根据这一规定,若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时,需要首先进行民事赔偿,才能具体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此种“先民后刑”较为特殊,是因为该民事赔偿的优先与否取决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既不需要由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不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程序选择权
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一种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所谓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有权利参与案件并对案件依何种程序处理所行使的一定程度的决定权[6]。实际上,刑民交叉案件争论的症结就在于如何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背景下,对于一些定性疑难的案件,可由被害人选择是进行民事救济还是以刑事案件向公检报案。这些案件本身就属于刑民交界地带,只要其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就不妨将国家追诉让位于私权救济。对于一些多重纠纷案件,亦可以让被害人选择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民并举”。通过把选择权和风险交给被害人,不仅是对被害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也利于被害人对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为这种情况下的被害人选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被害人的选择权也不是毫无约束,对于一些民事确权和刑事裁决间具有逻辑先后关系的案件或者是对于一些还有其他被害人或者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并不能由被害人或部分被害人来选择诉讼程序,否则就会导致程序错误和程序混乱。事实上,出于审判公正和效益的考虑,这种选择权已经超出了被害人享有或单独享有的范围。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进行考察的结论:(1)对于一些不具有逻辑先后关系的多重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刑民并举”模式,在兼顾案件全面、公正处理和诉讼效益的情况下,亦可以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2)对于一些定性疑难案件,若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根据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以及两大诉讼制度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排除民事管辖,实行一种权宜性的“先刑后民”模式。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不吝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3)对于一些需要先确权再判断侵权和犯罪的案件和主要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采用“先民后刑”的模式;(4)在不违背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适当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31-36.
[2] 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J].东方法学,2014(4):2-9.
[3] 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审理的标准[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4):86-90.
[4]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33.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施工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施工项目分布广、人员杂多且具有较强流动性、生产方式仍为劳动密集型等特点,提出了制定绩效考核方法,该方法并没有优劣之分,选择和操作考核方法却有好坏的差别。企业应该选择哪些考核方法,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要适合企业本身即可。选择绩效考核方法是一个灵活、权变的过程,企业应该综合考核的目、管理者的能力、考核对象、不同考评方法的特点等几方面要素来选择。
1、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特点
与一般企业相比而言,施工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施工项目分布广、人员杂多且具有较强流动性、生产方式仍为劳动密集型等。因此,其人力资源也有独特性:
1.1 人力资源数量巨大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也逐年增长,由此带来了施工企业的发展。施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特别是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以建筑业为例,2002年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893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梳理的5.28%,比解放初增长了195倍,比1978年增长了4.6倍。
1.2 人资资源分布分散
一般的生产型企业都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部门,而施工企业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强。它的组织机构通常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比如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地域情况、技术要求等来组建一个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因此其组织管理机构多是随着工程项目的变化而变化。下一个项目的开始时,人员构成又要进行新的调整。因此,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在其分布上呈现流动性强、分散分布的特点。
1.3 人力资源结构复杂
从大多数施工企业来看,其人力资源构成相较而言是复杂的,既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大中专毕业生,也有文化水平低但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一些企业还专门引进了专家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不同层次的人员对自身有不同的定位,因而其价值追求也各不相同。他们构成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就具有复杂性。
1.4 人资资源质量整体较低
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方面,尽管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有所增长,学历和职称层次均有所提升,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仍在存在诸多问题,管理人才的专业技术深度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不能很好的处理出现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且技术人员以应用型的居多,科研开发型和管理型的人才较少,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强;二是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施工企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且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施工人员就以农民工居多,他们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中多数人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较低,且多数人没有参加岗前培训,劳动技能就不能及时提高,不能很好的满足施工要求。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具有数量巨大、分布分散、结构复杂的特点,而其整体的从业人员素质仍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开发与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特点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设计符合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方法,就成为施工企业、乃至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2、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
2.1设定绩效目标
施工企业绩效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目标体系,由公司目标、部门目标(分为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员工个人目标组成。公司目标包含战略目标和公司总目标,是企业的高级目标,通过完成各部门的目标来实现。以此类推,部门目标是通过员工个人目标的完成来实现。其中,项目部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是公司的利润中心,属于基层部门,项目绩效目标也属于部门目标。总之,一个公司的目标体系展开就构成了不同层级的绩效目标:一项工作一般是从企业的最高主管部门开始的,然后由上而下地逐级分解目标,直到作业层的作业目标,从而构成一种伞状的目标体系。
2.2 设计绩效考核指标
对一般职能部门,通过关键成功因素法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关键成功因素分析法是“基于企业的使命、战略规划与核心价值观,归纳和提炼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若干关键成功因素,从而构建企业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程序和方法”。该方法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识别实现各级绩效目标的关键成功因素,二是将关键成功因素细分为各项指标,以便于量化考核和分析。
制定项目部员工的绩效指标。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绩效应从员工所处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员工的个人素质、以及员工在这一岗位上的工作成绩进行考虑。具体来说,项目部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可考虑以下绩效维度:(1)能力结构。施工企业中的工作岗位各具特色,通过能力结构的考核可以考察员工能否胜任本职工作,可采纳的考核指标有:协调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领导力、应变能力、执行能力等。(2)知识结构,即员工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知识结构的考核,摆脱了唯学历、文凭论人才的旧观念,使得施工企业中没高学历、但有经验的测量员、施工员、试验员等员工,有了工作的热情。可采纳的具体指标有:技术职称、书面测试、培训成绩、进修欲望、知识运用能力等。(3)工作结果。可采纳的具体指标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效果、现场管理效果、项目目标管理效果、项目组织协调效果等。(4)工作态度。施工企业流动、长年在外的工作性质要求员工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具体考核指标应为:责任心、纪律性、积极性、协调性、自我发展热情等。
2.3 选择绩效考核方法
(1)目标管理方法。这一方法是由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里克提出,适用于对项目经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其基本方法是:企业决策层先制定战略和总的经营目标,并将目标分解为部门目标乃至个人的目标;然后激发执行者(部门或个人)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努力实现目标;最后根据目标最终的执行情况给与相应的奖励或惩罚,从而激励员工在下一个周期内更好的完成目标任务。
(2)360度绩效考核方法。这一方法能给帮助企业成员从与自己有工作关系的所有主体那里获得关于本人绩效的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主管的评价;下属的反馈;本人的自我评价;平级同事的评价;企业外部的客户和供应商的评价等。
2.4 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
实施绩效考核,即是管理者与员工对照绩效目标和评估标准,采用适当的绩效考核方法,评定员工完成各绩效目标的情况、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程度。其具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挖掘员工的潜能,为工作绩效改进和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支持和依据,而并不在于淘汰和晋升。
而绩效反馈是管理者与员工以事实为依据,沟通和运用具体绩效信息的过程。这个阶段是整个绩效管理循环周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节点。这一过程包括绩效沟通(管理者和员工分享各类绩效信息的过程)和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可用于薪酬奖励和绩效改进)两个步骤。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企业 EVA 业绩考核
一、EVA的概念和起源
EVA是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一种公司业绩评价方法,更全面的观点认为是一种价值管理工具。它是由美国著名的思腾思特咨询公司倡导和推广的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
EVA是基于税后营业净利润和产生这些利润所需投入总成本的一种企业绩效财务评价办法。它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真正反映了股东财富的增加。其基本涵义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包括权益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
EVA由于考虑了资本成本,其度量的是超额收益部分,因此对比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传统绩效评价指标更加丰富,克服了它们某些方面的缺陷,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综合考量,同时揭示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电力企业应用EVA的必要性
目前,电力企业评价企业获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每股利润等。这些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但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经营效果或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忽略了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没有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回报要求;二是容易导致企业因追求利润数额的增加而盲目追求规模,导致过度投资和过度生产;三是可能导致管理层忽视投资回报率高于资本成本的项目,放弃使股东价值增加的机会;四是行业风险越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也越高,传统指标难以体现这种要求等等。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存在权益资本成本观念淡薄的现象,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失真,直接误导所有者,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以利润为导向的传统考核指标并不利于保证企业组织架构的激励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时,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考核指标来衡量管理层的经营业绩。EVA从股东利益出发,作为一套全新的管理工具,其目的在于完全消除财务管理中的主观性。通过将预期的业绩由内部的预算标准转变为外部以市场为基础的价值增值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修正现行会计准则产生的一些偏差和扭曲,更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真正经营业绩。
EVA的实施可以形成一个用于指导和控制电力企业的经营和战略的财务政策、财务程序、财务指标和业绩评价方法的集合的财务管理系统,通过客观准确地将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相结合,使管理者认识到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须不断为股东创造价值。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规划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并在实践中根据各类因素的变化不断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将EVA作为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内容,可以较好地满足股东以长期价值创造为中心的要求,有利于避免盲目追求增长率和企业规模,促使企业把着眼点放在价值创造上;有利于克服短视行为,使企业更加关注核心业务,追求长期业绩的提升,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在当前电力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与考核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EVA在电力企业业绩考核中的运用
EVA可以真实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要保持企业和股东价值的长期、持续提升,就必须建立以EVA为核心的价值管理体系,建立与EVA相配套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电力企业要构建以EVA为核心的业绩考核体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如何计算EVA;二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制定以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首先,建立以EVA为主要衡量指标的电力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最关键的一步是确定EVA指标。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投资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EVA计算的关键在于会计调整的科目。在具体EVA指标设计中,根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可对常见的会计科目作一些调整,如营业外收支、研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技术改造及市场开发等资本化费用的调整、带息债务的调整、资产减值的调整、无息流动负债的调整等等。
其次,制定以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建立EVA奖励基金和EVA奖金银行。EVA机制下企业奖金直接根据当年度和前一年度的EVA值来计算。同时,对企业的奖金采用延期支付方式,以激励企业从公司的长期发展来规划企业的发展计划,避免即期支付引发的企业行为短期化倾向。
四、电力企业建立以EVA为核心的业绩考核体系的意义
EVA系统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降低成本,有利于投资者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价值创造,使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标统一到股东价值最大化上来。坚持EVA经营导向,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优化资本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率,努力创造高于资本机会成本的超额利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回报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VA的引入,是对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要求对现行业绩考核体系进行重新界定与组合,需要明确理清EVA与其它关键业绩指标KPI间的关系,这就对EVA考核体系与现行业绩考核体系的有机融合、相互协调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张中军.EVA在企业绩效评价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8;1
关键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考察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田征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我国长期以来,对监视居住制度是否废止还是继续完善以及相关的修改等一系列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的声音。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监视居住适用条款与取保候审适用条款有重叠的地方,于是造成监视居住制度在法律面前的尴尬处境。我国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其中专门对相关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款作出大篇幅的修改工作。加强了检察机关监督指定居所居住,是其修订案的一大亮点。但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监督方式,并未给出具体指示。本文试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考察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面的完善建议做一探析。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诉讼)》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禁止条件作出明文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如办公室、监狱、监管场、审讯室等进行居住和执行。对于特殊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关民众担心会导致扩大范围秘密羁押,侵犯民众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规定,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不会对其进行秘密羁押。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住处有碍于侦查工作时,才会适用指定监视居所。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证考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权利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基本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人身自由,与拘留和逮捕的严厉程度几乎相当。如果出现执行机关错误执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那么对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补救,这是我国当前赔偿法中所忽视的问题。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仅仅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时,被监视人可要求解除监视,但对得不到批准的情况又没有相关的补救措施。相关的法律对其他的违法也无相关规定申请保护权利。赔偿法又只对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出现错案时可申请赔偿,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错误的情况并没有相关赔偿,这是在现实办案中实证考察一些存在的问题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监察制约等监督不力
刑事诉讼法新修订之后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职能,严格地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各环节中所适用的合法性,力求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有权利,公安机关享有执行权,公检法三个部门缺乏明确的分工,难以形成有效协作和管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监督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检察院也未给出具体指示。这就形成了在实际工作当中出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仅仅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监督和意见,并没有其它相关途径进行有效监督,在实践中较难实行监督制约。
(三)相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犯罪问题有待于法律修改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几类特殊犯罪情况的适用问题,如检查机关涉及到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问题中,如何界定“特别重大”,它的标准应如何进行划分,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我国最高检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对此作出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指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但因为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因地而异如果单以涉案金额的五十万作为界定标准,是否有些一刀切的做法?对于特别重大之类的案件,应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如涉案人员、犯罪主体人员的级别和犯罪情节等,对个人犯罪和单位机关集体贿赂与个人贿赂的金额有无区别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证考察中都存在一定比例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具体办案和执行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界定、乃至细化,成为办案人员有法可依的标准,使侦查部门面对特别纷杂重大案情时,有更明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面的制度,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
三、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针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许多特殊情况,有必要采取立法的形式和其它方式,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在我国,监视居住可分为固定和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又分为无固定住所和特殊案件两种情况。关于居所监视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者在强制执行力和是否折抵刑期以及监督力度的强弱等规定上都是不同的。指定居所监视实质就是羁押,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都不能失去实质含义,不能变相改变成羁押。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检查,与此规定主要从宏观角度规定,没有对具体操作和特殊情况采取法律条文的规定,结合实证考察和在办案过程的经验积累,本文试对有关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完善建议作出一点探析。 (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建议
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刑事诉讼规则中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但对其具体相关的措施并没有提及。对此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第118条,检察机关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可采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集中审查,同时也方便了检查监督及管理,又可以方便家属和辩护律师会见。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可租借场地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定统一居所,在国外已有英国保释公寓可借鉴。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集中化并不是羁押化,集中化是说在居住的条件适宜性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生活的自由度等都比羁押宽松,还可以更能方便检察机关进行外部监督。在构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要在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并形成专门制度。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协同工作,在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员登记之后,相关文件材料要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备案,检察机关以此可随时掌握相关最新的案情进展,对制定居所监视人员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人员的捕后羁押的必要审查规定,对相关情况的变更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在讨论和审阅相关的案件和材料时,要谨慎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居住是不是合适、相关的情况是不是了解、告知的义务是不是已经履行,对监视的居住期限届满后的情况,如是否对其解除和变更或者做其他的法律处理方式以及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不是违法执法的情况都要有客观的了解和知情。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的建议
我国相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对涉嫌相关犯罪活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上可使相关嫌疑罪犯失去六个月人身自由,在规定中对适用机关要定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相关适用机关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应该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程序。检察机关在侦办比较重大的犯罪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要严格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之后,在相关部门负责任人进行审核,然后报请检察机关检察长的同意,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部门审查。要严格规定相关办案手续,只有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办案,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审慎的态度去办案。
(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批准手续的建议
检察机关的监督监视居住应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由于在侦查阶段中侦查人员容易对口供依赖,造成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刑讯逼供,在检查监督的重点便落在侦查阶段上,但是,对检查监督的审查和审判阶段同样要予以重视。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规则里有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23条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从此规定中,说明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情况处在半羁押的状态,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没有相应的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对此两个阶段建立健全相关批准手续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