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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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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论文

第1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一、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内涵

“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最初使用于经济管理语境,我国宏观调控结合了宏观调节与控制两个含义,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渐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管理的主要形式。

由经济领域产生出来的含义及其相关形式能否自然地移植到社会领域,以形成“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含义及其形式?基于理论与实际的分析,同时类比于宏观经济调控,我们尝试性地给出一个描述式定义: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系指社会管理主体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的,为预防和控制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因素出现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行政、经济、法律、道义等相机管理行为。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外延

从理论上看,社会发展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内涵的演变而演变,有时代性;同时也由于理论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当前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范围,是从管理工作层面和解决社会问题层面进行划分的。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按照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是三个递进的层面。每个层面按照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又包含若干社会领域的行业。生存层面上,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部环境条件以及特殊人群基本保障的领域和部门,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社会保障、就业、环境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发展层面上,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支持、人力保障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领域和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安全层面上,是为维护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领域和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检察等。

从实践上看,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围也即调控客体主要包括:

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是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成败,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与人口质量,始终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重大战略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医疗卫生。从国际管理经验看,在医疗方面,公共政策的重点是关注基本医疗体制建设,公共卫生方面的重点则是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民政和社区。家庭与社会和国家之间,最重要的联系环节是“社区”,社区建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社区建设经历了一个人们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一般重视到高度重视、从点到面全面铺开的过程。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实施的公共福利事业,基本内容是保障居民的生存权。国际经验表明,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可以缩小社会成员贫富差距,防止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构筑社会公共安全网。

就业。妥善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近代工业革命使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人类活动正在改变地球的生态系统,环境问题也逐渐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保护。社会中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脆弱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生活状态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需要通过社会发展领域各行业的发展规划,落实对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教育。教育是培育人力资源的基本手段,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体系、教育规模和教育水平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测算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2--33%。

文化。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事关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兴国之路。依据功能定位,文化领域可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体育。包括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不仅有利于全面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体育产业也正日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竞技体育还是一个国家总体实力的象征。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发展的第三层面是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稳定机制的建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同或者外延不是静态的认定。当社会发展实践表明,一些原本并不重要或被人忽视的领域日益成为重要的或必须加以调控的领域时,宏观调控部门应将其纳入到调控范围内。动态地跟踪和掌控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控,本身也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题中应有之意。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一)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

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之所以在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居于重要的位置,是由其所具备的功能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

它是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行动纲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活动十分广泛,每个社会活动领域都有自身的管理问题。要把分散的各个具体的社会管理行动统一协调起来,必须上升到战略规划层面,这就使得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必然具有社会管理行动纲领的功能。

它是采取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如社会计划、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等的提出和实施都是为了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有这些手段措施提出的依据,可能多种多样,但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其十分重要的依据。只有通过周密的战略部署,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才能有条不紊、各司其职。

它是政府社会管理行动的公开宣言――当今世界,当人们越来越重视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关心社会发展问题的时候,通过制定一项周密的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可以起到面向大众和国际国内展示社会发展成就,表明政府推进社会发展的意图和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从事并参与社会发展活动的积极作用。

随着人们对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定期制定并执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将会成为整个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

按照管理理论,构成发展战略的基本要素有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阶段、战略布局和战略

措施等六个要素:

1、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通常体现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协调和适应、把社会活动的社会效益发挥放在第一位。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曾经组织草拟了《1996―2010年全国社会发展纲要》(未正式),提出了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提高民族素质为中心,坚持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并进,坚持以深化改革和开放促进社会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增加对社会发展的投入。

2、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般应包括:主要社会活动的重要目标、上述所选目标的定量、战略总目标与战略分目标的关系。

3、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战略重点的选择标准包括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障碍的环节、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域和全国关注的社会活动等。方法上一般对社会活动各个行业做出序列划分,然后确定重点,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没有不变的重点或永恒的标准。

4、社会发展的战略阶段

战略考虑的是较长时期的发展问题,因此要有时间上的考虑与安排。社会发展只有经过分阶段的设想及安排,才能保证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分阶段的意义,就在于它实际上就是发展战略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根据我国国情,在15年内的全国社会发展纲要中实际上就有“九五”、“十五”、“十一五”三个计划时期。但在实际社会管理工作中,依据近细远粗的惯例,采取的是滚动式计划方法。

5、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

战略在空间上需要有规划布局安排。这一方面是因为空间布局是始终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更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而区域之间差异较大的大国。由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原因,客观上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如果没有不同空间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安排,将会从根本上和在长期内扩大区域之间不同的发展差异,并引发深层次矛盾与冲突。

6、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

战略措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依据长期的战略设想而持之以恒的政策手段。在我国,实施长期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环境保护政策,既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战略的基本措施。短期的宏观调控因为要应付随时发生的问题而伺机调整变动,但是宏观调控所依循的基本措施,还是战略与规划所设定的基本之道、根本之策。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

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有效地运用以政府为主体的强有力的干预,将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公正地转化为民众共享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以提高人类自身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中心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艰巨任务。

目前根据社会发展实际管理经验,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目标可有以下设定:

一是调控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政策措施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用于社会发展的投入水平,保证各项社会事业以合理的速度和规模获得同步的发展。

二是调控社会事业各行业的发展,使之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不能超越经济承受能力,并且要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要素和社会稳定的保障条件。

三是调控社会发展各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增强内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四是调控社会发展中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和合理布局,使社会的发展更为公平和公正。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社会预测与监测、社会劝告等,由此也即构成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

1、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是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具体延伸,作为手段的规划与计划着重关注的是社会计划及其管理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计划是逐步从经济计划中独立出来的,它一般以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为计划对象,这个特点决定了社会计划与经济计划有联系也有区别。

所谓社会计划体系,是指各种社会活动计划所形成的有机整体。这些社会活动计划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但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计划划分是根据计划期限分成年度、中期与长期计划,以及根据管理行业分成人口、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计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社会计划尤其是专项规划工作,相继制定了针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若干计划。

目前我国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是选择、确定和落实社会计划指标,指标管理成为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社会计划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核算指标和考核指标等,由这些指标形成社会计划指标体系。

2、社会资金投入

所谓社会资金投入,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对社会活动的人力及物质投入和支付。从管理上讲,它分成社会事业经常性经费开支和社会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两个方面。社会资金投入中的建设投入部分最终形成社会资产,即各种社会设施和设备。社会资金与资产的性质比较复杂,可以从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消费性与非消费性、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等多重属性来加以理解。

目前,如何建立积极、稳定、有效的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是社会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产品与服务特性及其对筹资机制的要求,为社会事业筹资机制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我们要努力构造形成保障社会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使社会事业总体发展以及薄弱环节都能够获得又好又快发展机会的筹资机制;形成普遍性、大众性社会服务和特殊性、个性化社会服务均能获得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自愿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政策措施到位、市场体系及功能完善的筹资机制;形成不同筹资渠道和方式有效分工与组合的筹资机制。

如何用好、用活来之不易的社会资金,也是重要的改革内容。过去仅仅将社会资金作为非生产性(纯消费)、纯公益性、纯福利性投入,存在片面性。根据国际经验,社会资金的使用完全可以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完全可以获得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统一,因此要积极探索社会资金使用的创新机制。

3、社会立法

社会立法最初是指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群体生活安全所进行的社会安全立法,如救贫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工厂法等,

主要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发展,将预防社会问题的立法也包括在社会立法范围内,如亲属法、婚姻法、优生保健法、环境卫生法、职业训练法、居民住宅条例及其它一切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都归入社会立法的范围。这实际上扩大了社会立法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立法。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对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立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有些方面还不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某些方面欠缺、甚至存在空白;某些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某些法律的立法主旨比较陈旧,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4、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强调计划管理,尽管存在一定形式的政策管理,但其作用十分有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策管理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计划管理手段相比,社会政策是政府对社会活动更加灵活的干预形式。

社会政策管理行为表现在:政府及其代行机构(政策主体)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通过设定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政策目标),并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政策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所以说,政策主体、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构成了社会政策的三大要素。社会政策干预的对象是社会活动,它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对应,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现实中也存在着统一协调的基础。一方面,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协调的最重要保证是两者主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从具体目标来看,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都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同时,两者的管理对象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交叉现象,社会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经济政策效果,经济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社会政策的效果。在现实中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来协调经济政策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方向。

5、社会监测与预测

社会监测是对近期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社会现象、突发社会事件、严重社会问题的跟踪与评价,并依据监测结论做出政策建议。社会监测为社会预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社会预测是指对未来社会现象、过程、事件的可能性的科学判断,即专门研究和分析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一旦发生变动时可能出现的行为和结果,并据以制定可供选择的各种应付方案。

社会预测不是主观臆测,而是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为基础,因此,制定的应付方案一般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由于社会监测与预测彼此并不能严格区分,所以在实际的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动中是相互重叠的。

社会监测与预测内容十分广泛,现时主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目前常用的社会监测与预测方法有外推法、类推法、单位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和交叉影响分析法等20几种。

社会监测与预测的过程包括,分析大量的信息;分析监测与预测对象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确定监测与预测工作涉及范围并选择相应的方法;应用一系列调查研究的科学方法,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和技术设备来研究社会现象,探寻社会发展过程的规律,以便监测与预测社会现象的发生,并做出相应对策。

6、社会规劝

社会规劝一般是指调控主体利用舆论媒体和各种影响关系,对调控对象进行游说、劝诫、训诫等等说服性活动。由于社会发展中利益多样化产生出来的意识多样性,使得以社会规劝方式进行调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调控方式和手段。

社会规劝在进行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社会规劝本质上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特别适合于对社会事件中的人群的管理。比起其他强迫性方法来,它可以从人的心理内部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第二,社会规劝体现的是对话及民主协商的精神,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管理主体通过开展对话和民主协商说服管理客体是常用的方式。第三,社会规劝也体现了在的过程中逐步凝练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共识的目的。尤其当各个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撞、各执一辞时,社会规劝可以发挥在基础上形成社会基本共识的作用。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

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是指社会调控主体根据一定的调控目标,确保调控任务的完成而采取的制度化措施的总称,包括确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设置的调控组织机构等等。体制的核心在决策和组织,从本质意义上说涉及两对重大关系的明确及其调整:

其一,社会调控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我国社会调控主体主要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说到底就是中央说话要算数的问题。社会调控客体是社会成员及其社会组织,它们之间由此结成错综复杂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很重视和开发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过程中的有益作用。

第2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格磊.我国房地产临时性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反思———以“限购令”为视角[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2:72-79.

第3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第4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本科毕业实习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也是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措施。根据近年来指导农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和深入生产科研一线所了解的情况,分析了农学类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农学;毕业实习;问题;对策

农学类本科毕业实习是建立在农学理论基础上,是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实习质量逐年提高。但是,高等学校扩招导致的人均占用教育资源减少,“三农”问题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农学类本科毕业实习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提高农学类本科毕业实习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亟待解决的课题。目前在农业类本科院校,毕业实习环节存在如下问题:(1)通过对往届毕业生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认为毕业实习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对自己帮助最大。然而在校生对待实习主动意识淡薄,对导师依赖心理太重,把主要精力放在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方面,导致从思想上不重视毕业实习。(2)生产实习环节缺乏有效的监控,导致有些同学在此环节有应付现象。其中,考研学生和工作的学生目标不同,对实习方向的需求也不同,如果统一安排收效较差。(3)在论文答辩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试验做的还不错,但是论文写作水平较差,主要是由于部分学生平时很少浏览专业期刊,知识面狭窄、求知欲不足,对行业缺乏基本的了解,难以应付论文设计及撰写等综合性的工作。这导致学生很难在毕业论文中写出新意和深度的。(4)我国本科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出现师生比例不足、教师指导学生过多、毕业实习上经费较少、研究命题缺乏创新性等现象,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发展。为了提升农学类本科毕业实习质量,作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对策。

1建立科学的选题机制,提高论文质量

科学的论文选题机制是形成高质量论文的基础。农学类毕业论文选题类型及导师的研究方向应在学生选题前公布,让每一个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来选题。比如考研学生采取偏向于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实习,就业学生应偏向于应用实践方面的实习,这类岗位就需要扎实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但无论选什么题,都应重视其在技术方法和农业应用方面的开拓和创新,杜绝照搬前人研究成果,重复别人做过的工作。另外,论文选题难易程度要适中,选题时间考虑到小麦、棉花、水稻、玉米等作物的生长发育周期。

2扩充条件保障措施,增强生产、科研与教学的联系

多方位吸纳实习资金来源,为学生优质毕业设计提供保障。一是,借助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改革试点项目、国家级、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二是,借助校企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平台,支持一部分学生到企业去完成毕业实习,实行联合培养制度。从而增加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机会,学习当季农作物整个生育期各方面的农业知识,了解当地农作物的发生发展规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各方面的情况,促进生产、科研与教学的联系。让学生在实践中将理论融汇贯通,有助于其更好的完成本科毕业论文,也让学生获得了一定基层实践经验,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十分有益。

3加强科技写作训练,提高科技写作水平

在实习开始前,增加农学类专业学生的科技论文写作课程,培养学生科技论文检索、阅读、写作的能力,让其结合自己课题查阅资料、写开题报告。通过科技论文的写作训练,提高了同学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同学们的毕业论文写作水平。另外,鼓励本科毕业生发表科技论文,并奖励一定的稿费,激励学生写科技论文的积极性。

4加强院系的宏观调控,合理安排毕业实习

院系应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的宏观调控。负责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应该密切配合,经常举办特定专题的学习交流报告会。同时,农学类本科生增加《农学类专业导论》,主要由系主任及相关领域的教授讲课,邀请农业领域的杰出校友来做专题报告,提高学生投身农业科研的兴趣。在生产实习环节采用不同阶段抽查的方式与实习单位联系,关注整个实习动态。在毕业实习阶段,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双向选择的同时,进行合理宏观调控,根据导师的经费数额、职称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选报名额,达到最优的培养质量。为解决农学类毕业生试验的季节性问题,采取毕业实习提前开始的办法,从大三下学期开始让学生提前选导师,实行导师负责制,提前进入实习状态。如棉花类、水稻类以及相应栽培实验可以在第六学期计划安排;小麦类宜在第七学期安排。这样灵活安排可以使学生熟悉作物的一生,充分了解大田实际情况,为论文数据分析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5探索学生参与评价毕业设计的新模式

现在各个院校基本上都有毕业论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但这些评价方法主要是对毕业论文格式、各种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的评价,这样的评价不利于进一步提高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质量。目前,需要探索一套以学生评价为主的体系,通过学生对整个实习过程的效果、毕业论文的发表情况与应用情况、毕业后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突出实习内容的应用性和学生主体地位,对持续提高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质量起到好的效果。总之,目前我国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质量进行监控已是刻不容缓。我们只有从源头解决问题,才能使农学类专业本科教育中本科毕业论文这一重要环节走出困境。

【参考文献】

[1]魏俊岭,郜红建,张自立.提高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途径[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70-473.

[2]禤维言.新形势下农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问题与对策[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S1):177-178.

[3]徐晓峰.浅议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10(5):172-172.

[4]胡根海,岳庆玲,周岩.农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问题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0(3):229-229.

第5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价格 原因

短短10年时间,“买房难”已经成为让中国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到底是什么在推动着中国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 宏观因素。决定楼市走向的因素很多,包括人口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和房价泡沫程度等,下面我将逐个展开分析

1.人口结构的变化

这里的人口结构包括25―40岁人口占整个国家人口的比例和城市中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之比。从统计数据看,我国的生育高峰在1965年前后,1962年的出生率是3.71%,1965年是3.78%,1970年是3.3%,一直到1978年之前出生率都在3%以上。但在1978年,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这一数据下降到了2%以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们,在2000年左右正好是处于买房高峰――这是导致2000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的重要原因。

此外,98年开始的大学扩招使得近十年来每年都有几百万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毕业生到城里工作,其中绝大部分人会成为永久城市居民。而且,随着中国城镇化不断加速,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这些人虽然大部分不会永久留在城市,但他们在城里一样需要住房,他们产下的第二代也会有相当部分留下。以上两个城市人口构成的变化使得人们对商品房仍有巨大的需求。

2.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

在美国房价大跌引发危机后,中国决策层终于清晰地看到楼市泡沫破裂时的巨大危害,从2007年7月开始陆续出台措施,调整银行的信贷政策、收紧房地产资金的源头。银行的信贷政策是影响资金供应直接的重要的因素,而资金供应又决定着房价走势――当流向房地产的资金足够多时,就可能同时在三个方面拉动房价:(1)开发商利用充足的资金囤积土地,导致土地供应紧张,推高地价,从而推高房价;(2)在房价将持续上涨的良好预期鼓舞下,开发商会故意囤积成品房,坐等房价上涨;(3)投机者、自住者和投资者可以更便利地买房,这必然刺激需求,推高房价。因此,资金是影响房价的“生命之源”,限制了资金供应,住房消费必然受到巨大影响。而上述措施的确在08年收到一些成效,但随着次贷危机的加剧,政府再次放松了银根,扶持房地产行业,由此引发了再一轮房价疯长,甚至波及到了二、三线城市。

3.房地产的泡沫程度

2008年以前的10年,中国房地产处于“暴利时代”。何为暴利?根据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提出的托宾Q比率判断,目前我国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比率,大约在3―5倍之间,远大于1,表明房地产业仍有200%―400%的暴利,房屋售价中约有67%―80%的泡沫。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这一比率在未来有下降的趋势。

二、中观因素。中观因素指房地产行业内部的影响因素

1.房地产的市场完全程度

房地产的固定性决定了其市场是地区性市场,不同国家、不同城市甚至一个城市不同地区之间都没有可比性。同时,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对象仅是一种权益,即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这就使买卖双方都不能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此外,绝大多数购房者都是以自用为目的,并且很少有买者一生中多次购买,对市场供求信息了解不足;而投资或投机者由于人数较少,对诸如市场上是否存在足够多的买家,区域内房产替代性是否强等信息同样较难获得。但开发商对供给信息却心中有数,彼此容易结成垄断或价格默契(同盟)。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标准的不完全市场,市场不完全,垄断高价就很容易产生。

2.信息对称程度

目前,与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基本掌握在开发商与政府有关部门手中,既得利益集团把这些信息利用得可谓淋漓尽致。无论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还是开发商,公布信息时都是最大限度地让数据“体现”自己的利益,于是不仅开发商提供的数据与政府部门经常冲突,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也往往有巨大差别。各种数据互相打架,各种信息彼此冲突,在这种信息极度不对称、极度缺失的局面下,民众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谎言因此弥漫中国楼市。其结果就是民众被既得利益集团牵着鼻子走了一程又一程。理论上房地产利润是30%―40%,但开发商利用信息优势,一方面对大众质询的房屋成本避而不谈,另一方面大肆炒作,使利润达100%甚至300%以上!

3.管理机制

中国房地产开发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实行专营。开发商只要拿到资质,通过前期运作,凭借优势投入少量现金就可拿到土地,拿到土地就可在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付上地价款,开工建设后又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房子完工时又可以进行按揭销售刺激消费,每个环节都可实现空手套白狼,利用强大的银行体系支持,大肆圈地,循环操作。管理机制的不合理加剧了房地产市场不完全性。高额的利润使每个城市有限的几片新规划建设土地全被几个开发商垄断,高价几乎不可避免。

中国人其实直到今天还是很传统的,骨子里对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让他们拼了命也要买下一套房子,这便成为了地产商们坐拥高价房的自信来源。在这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游戏里,中国房价要降,依然长路漫漫。

参考文献:

[1]学位论文 人口年龄结构对住房需求的影响――以广州市为例 蔡春 中山大学 2008

[2]期刊论文 未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变动的趋势分析 王世杰 中国市场2009.(35)

第6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政策 法治 国家干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2013年,新的“国五条”房地产调控措施正式出台,但是,经过近两个月的实行,“新国五条”在各地区效果并不明显,不少地区甚至名存实亡,暴露出地方政府在房产调控方面与中央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方面指出了目前房地产调控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足,中央调控政策在操作性和灵活性上存在诸多问题,房地产调控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加之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十分混乱。从经济法的视野审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升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制化已势在必行。只有将经济法理念运用于地产调控的实践之中,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合理性建议,同时从金融、税收、土地等各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才能有效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1、“新国五条”政策实施效果的现状及评析

因次贷危机之故,中央2008年出台的“4万亿”救市计划中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收益快、操作空间大的房地产行业,导致中国房地产自2009年一直处于“高烧不退”的现状,房价居高不下。由于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钢筋水泥”式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体系,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国十一条”、“国十条”等房地产调控措施并未抑制房价飞涨的态势。在面对“越涨越调、越涨越调”的外部质疑时,政策制定者不得不再次重拳出击,彰显决心,“新国五条”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然而,其实施一年来,虽然较之前限购、限价、限贷力度更大,但目前看来,房价调控目标、问责制等直接目标似乎并没有对市场有所影响。从一线城市房价来看,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在全年房价同比涨幅中位居前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13年9月开始,四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已经连续4个月超过20%,大幅领先二线城市。而从2013全年来看,除了一季度的同比涨幅低于10%,显得较为温和以外,从4月开始,四大一线城市房价可谓高歌猛进,每月同比涨幅几乎以平均2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在抑制“地王”出现上,国五条的目标亦未得到充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从“新国五条”出台至今,北上广深一线城市,陆续共诞生了13个“地王”,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750亿元。地王项目的入市一定程度上拉升了周边楼盘的价格;在“新国五条”的具体实施过程上,也有瑕疵存在。“新国五条”细则虽然在限购、限贷、个税、限价等方面明显升级,尤其是二手房转让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影响面甚大。但后来各地出台的地方细则中,并没充分反映“新国五条”细则,此外,政策里面提到的问责制,在实际操作中,也没从严执行。

2、“新国五条”空调的原因分析

2.1、中央与地方的调控目标不一致

中央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管家”,应以全体国民的利益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目标,通过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使各地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中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任务是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诉求要简单得多。我国现行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主要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指标。地方官员为求显眼的政绩,往往青睐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业具有投资额巨大、迅速拉升国民生产总值、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的多重“功效”,有利于地方宫员升迁。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存在依赖感。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更多地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来解决财力不足的困境。所以,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地方政府控制房价的意愿并不强烈。

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利益诉讼不同,中央政府控制房价的政策常被地方政府化解。例如中央政府在2008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刺激房地产的措施,被地方政府层层加码,结果扩大了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使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得不到执行,房地产调控达不到预期结果,沦为“空调”。

2.2、调控手段失当

从目前的调控手段来看,政府频繁的使用行政手段,过多的用行政命令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由于调控政策的出台缺乏法律程序,也由于部委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宏观调控政策内容往往相互冲突,缺乏应有的统一,丧失了政策文件的权威性。一部关于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出台,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范宏观调控,是解决房地产调控这些问题的根本。没有一套完备的房地产调控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和应有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则,导致具有预见力和预防的措施、政策少之又少,房地产调控会往往陷入一种落后的事后补救状态,疲于应付,调控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房地产市场何时出台何种税收政策,可以说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甚至被人称道:因为不确定,使投机者不敢轻易入市,从而达到调控目的。这完全混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竞争过程中,政府需要做的是提供确定的公共服务,包括法律、政策。政府提供的法律、政策必须是公开的、确定的,市场参与者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

2.3、法律体系不健全

2.3.1、房地产产权制度不健全

一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在现有的土地使用制度之下,由于产权流转受到很多限制,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入市交易成本较高。由于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土地价格是带有基础性作用的,高成本的土地价格终究要通过房地产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二是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制度不健全。城市经济是一个综合的有机体,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业和部门都与其他行业和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城市交通、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等众多部门和行业。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利益造成房地产业开发成本上升。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房地产业与配套部门关系混乱的结果,实际上是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关系混乱的表现。

2.3.2、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和调节机制不完善。一是房地产生产环节分摊成本较大;二是房地产生产领域产业化程度不高,本身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三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逐垄断利润。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造成价格偏离价值。在消费领域,企业处于有利地位,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使定价权明显偏向有利的方面,从而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本身的法律体制还不健全,房地产市场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控。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规条文针对性不强,对房地产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乃至细节问题都规定不明确,因而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3、国外地产调控的经验和启示

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房地产市场都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都面临过或正面临着“房价过高、市场失灵”的难题。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垄断竞争性、周期性和外部性等特点,市场失灵问题较为严重,需要政府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本节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例,试图发现和归纳各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特点,并在海外各国经验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带有规律性的共性内容。这些带有规律性的共性特征的启示,对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践有着现实的意义。

3.1、较为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国外地产调控较为成功的国家十分注重相关法律的建设,从制度上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给与了保证,推动调控的法制化进程。

美国的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特点是调控的法制化,其以稳定房地产市场为主要目标,围绕国民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金融管理、土地供应等方面展开立法准备。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美国通过联邦立法,相继出台多种法律法规,重要的法规有《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和《住宅自有者贷款法》等。除此之外,各州政府也相继对操作办法和操作模式做出了细致的方法,为法律施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样,我们的近邻日本也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日本尤其注重完备的住房组织和统一的政策体系的建立。立法机构相继出台《住宅金融公库法》(1950年)、《公营住宅法》(1951年)、《日本住宅公团法》(1955年)、《城市住房计划法》(1966年)等法律,其条文具体细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过程中很少有因法律模棱两可问题引发争议;与之相配合,日本政府也建立一系列机构和法规,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借助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公营住宅、公团住宅等金融和社会机构,针对住宅绝对困难人群、比较困难人群采取直接救济、间接救济、直接供应、租金补助等办法相结合,着力解决国民住房问题。

3.2、政策的连贯性较强

事物的发展进步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不断努力。国外地产调控政策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由表及里的渐进过程。难能可贵的是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较好的较好的继承了以往的政策和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

日本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却大量地借鉴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模式,注重运用国家力量集中调动资源发展经济。日本政府特别注重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指导,从1966年到2005年,先后制定八次住房建设五年计划,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提出各阶段的建设目标、规模、标准和措施,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从“一五”到“八五”分别为40.3%、40.1%、40.7%、45.45%、49.25%、50.68%、48.29%、50.78%。在日本各界的不懈努力下,日本的住房市场经历了二战前的个人建房到二战后公有供应,再到现阶段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转变。

相较于我国“十年九调”的房地产政策,国外的地产政策无疑更为稳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手段固有的稳定性所致,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政策制定前,我们应从长远着手,对市场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期,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

3.3、严格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管制

从二战对德国的国民经济和住房造成了巨大破坏,到1991年两德统一后住房状况混乱,再到现在相对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地产价格。德国房地产市场却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稳定状态主要归功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严格的管制和引导措施。

在战后住房短缺时期,德国制定了房租管制政策,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价格。之后,随着德国经济状况的好转,各地方政府逐步以租房补贴制度取而代之来执行保障居民住房的职能。在德国,有《房租价格法》、《住房中介法》等法律法规对房租市场进行管制。此外,在德国大多数城市,住房管理机构、租房者协会、住房中间商协会等机构根据对各种住房的综合评估,制定出各类住房租金价目表,房屋租赁者和承租人必须在这个价目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房租水平。

德国政府对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管制与监督也相当严格。德国制定了一整套法律并设立了一系列政府部门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房地产法律主要有《联邦建筑法》、《联邦规划法》等,并且各州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主要是对房地产交易的结果进行监督,如交易结果必须经公证处认证方可得到认可,并且公正处开出的《地产公证合同》必须经土地注册局注册方可有效。这些监督行为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政府通过严格的房地产交易管制,特别是土地流转基准价格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房地产市场上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并保证房地产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总体而言,我国地产调控政策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吸取国外调控政策的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的地产调控意义重大。

4、国家宏观调控与具体法律政策相结合的制调控机制的探索

4.1、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相应市场规则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作为目前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这就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注点放到相应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方面,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科学的制度性框架安排。

所谓的宏观调控是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而它在房地产行业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凭借经济、法律和行政等调控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在供需总量和结构上的优化与平衡,实现房地产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4.2、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增强政策执行力

面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最大限度的摆脱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和房产收入的依赖性。一方面中央制定政策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在制定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的落地性,不能只空喊口号,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施行。也要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差异性,在总体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增加其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理解中央的政策,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落实分析。要尽快拿出符合地方特点的解决方案并上报政府,试行阶段明确责任、权力、利益分配,同时阶段性的上报,配合中央进行政策微调。只有这样,政府对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才能充分展示,实现一种房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4.3、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督

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运作的复杂性,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能全部覆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存在随意性大、多头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等不规范问题,致使国家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整合和合理的利用,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混乱,因而在抓好宏观调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将宏观调控和微观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构建一张双轨制调控机制的蓝图。

项目编号: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13XZ-BZX-070)。

参考文献:

[1]尹中立.房地产调控与宏观调控的矛盾与出路[J].国际经济评论.2007,6:10-11.

[2]余建源.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2009.

[3]王伦强.当前房地产业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022.

[4]刘水林.经济法的观念基础与规则构成-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反思与拓展[J].现代法学,2006,28(1):43-51.

[5]黄伯佳.房价调控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作者简介:

第7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货币政策

Abstract:Central bank is regarded as the bank of issue,the bank of bank and the government’s bank as well.With all the deposit reserve form commercial banks, it plays the role of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making and carrying out monetary policy at the same time. As important parts of the process, its branches are of great importance.By analyzing all the involving factors , the paper aims to come up with possitive suggestiong for the furture development of central bank and its branches.

Keywords:central bank;branch;monetary policy

1.绪论

1.1 本论文的主要方法和结构安排

本文主要采取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法,从多角度着眼,发现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本文从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与职能介绍开始,先明确基本概念。然后详细剖析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1.2 基本情况介绍

作为货币政策执行的重要一环,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调控宏观经济,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大都设立了各种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具有以下三个职能:

参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这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最核心的职能。

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提供区域金融服务。金融稳定指的是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不会出现较大的震荡,金融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且金融行业本身也能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加强中央银行透明度方面,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中的问题

2.1 货币政策本身的有效性有提高的空间

首先,社会资金的实际流向与货币政策的意图之间存在差异。以我国的钢铁行业为例,钢铁行业属于高耗能产业,它的过快发展会给宏观经济带来各种问题。它属于宏观经济应当调控,限制其发展的行业。但从央行货币政策报告来看,近期我国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虽与以前相比有较大回落,但投资在建规模依然很大,存在反弹的基础。当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意图松货币时,松的货币不一定能流到央行希望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企业那里去,当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意图需紧货币时,也不一定能从央行希望限制发展的行业和企业那里收回货币。

其次,货币政策没有协调好中小企业融资难与信贷过度集中同时并存的问题。信贷的现实结构必须与经济结构大致吻合,并对结构上的缺陷进行增量上的弥补。我国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灵活为宏观经济贡献了大量的GDP,也解决了大量居民的就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中小企业只获得了很少的一部分信贷支持。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贷款投向明显向少数优势行业、垄断企业、大项目等集中,造成了资源分配的不平衡。

2.2 分支机构设置不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整体经济的同质性逐渐被地区间的差异性所代替。区域金融运行状况的二元结构特征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的货币政策更多的还是以金融运行的一体化为假设前提。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和经济制度转轨速度有快有慢,这造成了不同地区对同一个金融政策的反应并不一样。同一宏观调控的金融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影响和效果有着较大的差异。一刀切的金融政策较大的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效果。

我们可以用最优货币区理论来检验我国是否满足最优货币区的标准。

生产要素流动性标准。从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衡量标准来看,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资本(固定资产和投资)等。首先,从资本要素来看,现在我国银行的信贷资金实际上仍处于纵向管理和条块分割的状态,我国的信贷资金无法在不同区域之间实现自由流动。另外,就劳动力要素来看,劳动力的投入既表现为数量,也表现为质量。我国劳动力市场相对落后,且发展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劳动力素质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经济开放度标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这可以由对外贸易额来体现。其中东部地区的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进出口贸易差额都大大超过了中西部地区之和。东部地区的经济开放度远远高于我国中西部。

产品多样化标准。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产品多样性程度远远大于中西部。东部地区产业非常丰富,包括了中西部地区没有的大量高科技产业。中西部地区以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农业为主,产品相对单一。

通货膨胀相似性标准。我国不同地区之间,通货膨胀水平也相差较多。仅以房价为例,北京上海的房价比西部三线城市高出了许多,说明通货膨胀水平高出了许多。

从最优货币区的上述检验标准来看,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人民银行应该通过探索实施有差别的货币信贷政策,缩小地区间差异,实现各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

2.3 外部环境的影响

首先,我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货币政策传导时滞。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性问题十分突出。直接融资滞后于间接融资,而且这个之后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大中。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于股票市场,形不成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相互割裂,资金不畅通、价格不统一。这正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

其次,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种金融资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经济失信行为的出现和泛滥,也影响到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影响到居民和企业消费和投资的积极性,限制了社会信用总量的扩大,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再次,社会上各经济主体并没有较强的政策敏感性。我国各经济主体对利率的调整并不敏感,利率的调整对于各经济主体的投资决策影响并不大如果地方政府想支持一个项目项目,贷款利息的上升和下降都不足以成为影响该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性因素。

另外,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低,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银行很难通过自主定价来覆盖贷款风险。民间信用基本处于自发和隐蔽状态,难于管理,使人民银行对流通中货币量的估计和测算产生误差,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3.增强央行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建议

3.1 增强央行分支机构自主性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适当下放货币政策权限给分支机构。以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比如在规定基准利率一般水平及其浮动幅度的前提下,将各区域具体利率水平的确定等权限则下放给各分支机构。在相对统一的全国性货币政策下,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性货币政策,可以使宏观调控政策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合各区域不同的实际情况,引导资源合理高效配置,可以促进一国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另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运用好信贷政策,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货币信贷政策,并在充分了解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总行规定的大方向下做小的调整,以切合当地的实际。

3.2 加强货币政策前瞻性分析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对货币信贷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建议,供总行和地方政府决策参考。重点把握经济运行中的难点重点,研究当地的龙头产业,在广泛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货币政策。

3.3 改善货币政策传导环境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政府应当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完善它们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信贷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应该着重落在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能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应将有形手和无形手相结合,并以市场为主导。

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接受者,企业自身的效益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对提高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是极为重要的。

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信用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两大系统,意识以企业公司为主体的法人组织的征信系统,二是与公民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信用征信系统。高效快捷的社会征信系统是防止同一主题多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利器。根据征信系统数据库的形成。使用过程,征信系统分为以下五个子系统: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调查系统,信用评估系统,信用查询系统,失信公示系统。

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培育公众的金融理性和货币政策意识。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大众的接受程度和理解程度。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货币政策的认知度和相关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认知程度。

参考文献:

[1]郑建军 高倩倩. 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绩效评价:1999~2005[J].国际金融研究.2006,(10):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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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斌. 论中央银行的纵向一体化与基层央行的职能[J].金融研究. 2006,(09):16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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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云峰,李仲飞. 中央银行沟通、宏观经济信息与货币政策有效性[J]. 财贸经济. 2011,(01):56-63.

第8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风险;形成机制;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演化博弈

一、 引言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一直上扬,且保持高位运行。而当房地产价格过分偏离内在价值时,泡沫成份被大量转移给了金融机构。而当房地产金融系统中积累的泡沫压力太大时,系统运行的内在机制将以急性和突发性的方式来释放压力,泡沫破裂的最危险的结构甚至会促成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爆发。因此,要深入研究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形成的特殊机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为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体制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化以来政府调控和利率调控的不同特点分阶段进行分析,基于不同阶段政府的不同调控行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不同初始条件,得出不同阶段二者不同的演化稳定策略和房地产金融状况。

二、 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博弈模型

1. 博弈假设。根据模型的设计思想,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博弈模型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局内人。博弈双方为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且均是风险中性的,博弈双方各为相似个体组成的不同群体,且博弈过程属于非对称的有限理性复制动态进化博弈;

假设2:策略空间。在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中,银行群体只存在两种策略集合:(宽松信贷,紧缩信贷),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只存在两种策略集合:(投资,投机);

假设3:支付。支付是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在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中得到的效用水平。

2. 博弈模型。以2×2非合作重复博弈为例,对演化博弈论的思想作一些分析,如表1的支付矩阵所示。

其中,假设p表示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在一次博弈中采取策略1(投资)的概率,q表示银行群体在博弈中采取策略1(宽松信贷)的概率,而概率可解释为群体中选取该策略的参与人的比例;An,Bn(n=1,2,3,4)分别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采取不同策略时的收益。

通过分析可得:

房地产开发商以p和(1-p)的概率选取策略1和2的平均收益是:

u=p*u1+(1-p)*u2=p*[A1*q+A2*(1-q)]+(1-p)*[A3*q+A4*(1-q)]

同理:

银行以q和(1-q)的概率选取策略1和2的平均收益是:

u=q*u1+(1-q)*u2=q*[B1*q+B3*(1-P)]+(1-q)*[B2*p+B4*(1-P)]

根据演化博弈理论,若同种群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选择相同的战略S,其利润相等,则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不会改变其战略。当同种群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中某个参与者试验不同的战略S',称之为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而当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获得比同种群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更高的利润时,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必然会模仿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反之,当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的利润低于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的利润时,其它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将保持原战略而该变异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也将从战略S'调整为战略S这样,战略S成为有限种群演化稳定战略。

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复制动态实际上是描述某一特定策略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中被采用的频数或频度的动态微分方程。根据演化的原理,一种策略的适应度或支付比种群的平均适应度高,这种策略就会在种群中发展,即适者生存体现在这种策略的增长率大于零,即房地产开发商或银行将持续的选择这一策略。

复制动态方程为:

房地产开发商:

dp/dt=p*(u1-u)=p*(1-p)[(A1-A3+A4-A2)*q-(A4-A2)]

银行:

dq/dt=q*(u1-u)=q*(1-q)[(B1-B3+B4-B2)*p-(B4-B2)]

于是动态复制系统平衡点所对应的策略组合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均衡,而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取决于其在合作和非合作时所能带来的收益大小比较,在达到演化稳定策略时群体中的个体仍在不断变化,即呈现出内部不断变化而总体不变的的过程。

对于上述由微分方程表示的群体动态演化过程,其均衡点的局部稳定性可由该系统的相应的雅克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

J=

(1-2p)[(A1-A3+A4-A2)q-(A4-A2)] p(1-p)(A1-A3+A4-A2)q(1-q)(B1-B3+B4-B2) (1-2q)[(B1-B3+B4-B2)P-(B4-B2)]

这样,运用雅克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原理,通过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在房地产市场化不同发展阶段中演化稳定策略,可以系统地论述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演进过程,从而为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提供一定的启发和建议。

三、 演化博弈稳定性分析

从1998年房地产市场化以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中政府调控的重点和央行基准利率调控政策的特点,本文将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分为四个阶段:

1. 1998年~2003年:初步繁荣发展阶段。1998年,我国开始实行城镇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提出了实施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培育房地产业作为新经济增长点,中央银行在五年内共有五次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通过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同时由于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产生了巨大的房地产市场需求,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而国家政策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限制与要求并不太高,房地产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房地产投资额、施工面积等指标均出现大幅增长,与此同时,房价也快速上涨,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在该时期内,当银行实行宽松的信贷政策时,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片繁荣,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并且处于市场化初期,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地产投机行为的违规成本也很小,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高风险的项目,基于巨大的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及时卖出楼盘,能获得巨大收益;同理在房地产开发商投机的情况下,银行放出更多的贷款,则获得利息等收益也大大高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时的收益。此外,若银行实行宽松的信贷政策,贷款总额高于紧缩信贷政策下,从而银行获得更大的收益。

当银行实行紧缩的信贷政策时,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投资行为时,才能及时顺利地获得贷款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

当处于1998年~2003年的房地产市场初步繁荣阶段时,无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初始状态采取什么样的博弈策略,最终都会回到演化稳定策略,即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机策略且银行采取宽松信贷的策略。

在房地产市场初步繁荣发展阶段,房地产需求旺盛,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扬,银行短期内忽略了房地产的贷款风险,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房地产市场不断涌入大量的资金,这进一步加快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扬,有可能会催生房地产价格泡沫,房地产金融风险开始形成。

2. 2004年~2007年:宏观调控、抑制投机阶段。2003年以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扬,大部分城市住房销售价格上涨明显,部分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出现投资过热的趋势。

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现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密集的调控措施,期间房地产投资过热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随着居民住房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以及住房购买力的不断增强,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该时期内来自国内贷款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上涨,贷款增速也基本保持较高水平。

虽然受到政府宏观调控和加息等方式,但由于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的势头强劲,房地产市场火热,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商投机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投机行为获得的收益仍然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在该时期内,无论银行采取何种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商的投机行为利益仍高于投资行为的利益所得。

但在此时期政府目标着重于宏观调控、抑制投机,因此无论银行采取何种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商的投机行为时的银行收益将小于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行为时的利益所得。此外,若银行实行宽松的信贷政策,贷款总额将高于紧缩信贷政策下,从而银行获得更大的收益。

则当处于2004年~2007年的政府机制投机阶段时,无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初始状态采取什么样的博弈策略,最终都会回到演化稳定策略,即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机策略且银行采取宽松信贷的策略。

此时处于房地产市场初步宏观调控时期,尽管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有所抑制,但房地产需求依旧异常旺盛,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在银行采取宽松的信贷政策情况下,银行贷款规模迅速扩大,使得银行贷款的潜在风险处于急剧积累的过程中,同时贷款规模的扩大也进一步助长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和投机活动的升级,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推动的螺旋式前进的恶性循环,房地产金融风险不断膨胀。

3. 2008年~2009年: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阶段。自2007年底起,一方面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观望情绪浓重,商品房交易量大幅下滑。其中在2008年下半年,中央银行连续五次降息,同时采取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以鼓励合理住房消费,从而能再次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但2009年下半年以来,基于房地产市场迅速反弹,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的势头明显,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密集且严厉的调控政策,旨在打击投机性住房行为,维持正常的住房需求。

在此时期内,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投机行为获得的收益将小于其违规成本。因此,在此时期内,当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行为时获得的收益将大于其采取投机行为取得的收益。

而在该时期内,无论银行采取宽松还是紧缩的信贷政策,若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机行为,由于惩罚力度较大,投机行为的收益很小,如果资金链发生断裂,则无法保证按时还款付息,从而银行的收益较小。而当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行为时,若银行采取宽松的信贷政策将比紧缩的信贷政策取得的收益大。

则该阶段时,无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初始状态采取什么样的博弈策略,最终都会回到演化稳定策略,即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策略且银行采取宽松信贷的策略。

在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阶段,受国际整体经济的消极影响,房地产价格开始回落,房地产市场陷入不景气的局面,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降低,房地产贷款风险将迅速增加,房地产贷款的呆账坏账将有所增加,如果此时银行采取紧缩的信贷政策,提高贷款标准,减少房地产贷款,则将加剧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现象,加快房地产价格的下降,最终会使得房地产泡沫破灭,形成金融危机。

4. 2010年~2011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严厉打击投机行为。自2010年起,政府出台一系列房地产重拳调控政策,综合运用土地、信贷、税收等手段,先后出台了房地产税、限购令等严厉政策,极大地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在此时期内,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投机行为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其付出的成本。因此,在此时期内,当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行为时获得的收益将远大于其采取投机行为取得的收益。

而在该时期内,无论银行采取宽松还是紧缩的信贷政策,若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机行为,由于惩罚力度较大,投机行为的收益很小,如果资金链发生断裂,则无法保证按时还款付息,从而银行的收益较小。

则当处于该阶段时,无论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初始状态采取什么样的博弈策略,最终都会回到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策略且银行采取宽松信贷的策略;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资策略且银行采取紧缩信贷的策略。

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投机阶段,房地产价格将会受到调控影响,价格增速回落,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将逐渐消失,无论银行采取宽松或紧缩的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商都将采取投资的策略,房地产市场将会实现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 结语

在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的演化博弈模型中,当房地产市场处于市场化初期阶段时和政府初步的不断进行宏观调控阶段,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的演化稳定策略均为银行采取宽松的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投机的策略。这意味着当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时,供需两旺的势头明显,房地产价格迅速上涨,房地产业有利可图,银行忽略了房地产的贷款风险,纷纷扩大贷款规模,使得房地产市场不断涌入大量的资金,同时这进一步加快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扬,两者交互作用,房地产金融风险开始形成并且不断加剧。

而当处于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房地产开发商的演化稳定策略为投资策略,银行采取宽松的信贷政策。这意味着房地产价格开始下滑,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降低,房地产贷款风险将迅速增加,而如果此时银行采取紧缩的信贷政策,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则将加剧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现象,加快房地产价格的下降,最终会使得房地产泡沫破灭,形成金融危机。

因此,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减少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需要政府严格、持续的执行有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从宏观政策的角度分析,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调控房地产市场:

(1)从信贷政策的角度来看,根据现在的市场状况,宽松的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效果不大,因此央行应加紧市场流动性的回收工作,继续实施紧缩的信贷政策,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通货膨胀。

(2)从政府财政政策角度来看,政府应将资金重心向基础制造业倾斜,大力发展实业,防止产业空心化危机的发生,以加强房地产泡沫破灭时的风险的抵御能力。

(3)从政府的金融体系改革来看,政府一方面要对整个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制度,促进其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调整,将股市与楼市之间的资金向实业转移,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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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吴迪.高鹏.董纪昌.基于场景理论的中国城市居住房地产需求研究.系统科学与数学,2011,31(3):253- 264.

第9篇:宏观调控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宏观调控

一、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

价格形成于市场,是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双方力量作用的结果。价格在市场形成的机理及其运行就构成了市场价格机制,市场机制包括供求、价格、竞争、风险四个机制,而价格机制是核心。在通常情况下,形成价格的市场是竞争性市场,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这一市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是自利原则。市场是建立在各方面自利原则的基础上的,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是由于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

二是完全信息。在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掌握完全的市场信息,双方对于商品的价格和质量都完全了解。

三是资源可以流动。各种经济资源可以任意选择,自由流动。而且生产者没有准人限制,可以自由进入或者退出某一行业。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市场就是充分竞争的市场。

在这一市场中,供求变动是价格变化的基本因素,价格波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市场的自我平衡机制使价格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这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是不需要政府干预管理的。这时的价格,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决定着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调节着整个经济活动。然而,现实经济社会的市场是复杂的,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并非完全具备。如信息的不对称、资源的不充分流动性等等因素,使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和意愿,从而背离价格的本性,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格存在着缺陷。

二、市场价格机制缺陷的主耍表现

1.垄断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法律禁止竞争者进入产生的垄断。如烟草专卖。二是专利、版权、商标权使其它竞争者无法竞争。三是自然垄断,生产要素的不可分割性。如自来水。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破坏了价格机制平衡配置资源的功能,会出现低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

2.信息不完全问题

信息不对称在不同市场上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上,一般来说,信息偏在卖方;而在资本市场上,则信息偏在买方。

3.市场不能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外部是指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外部效应分正负外部效应。负效应,如工厂施放的污染物,工厂虽获利了,但整个社会却为此而承担外部成本。正效应,如某企业研究发明,产生更大的效益,发明者获得一定的收益,社会则获益更大。无论是正、负外部效应,都会造成市场价格机制的失灵。

4.市场不能提供或只能少量提供公共物品问题

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和准公共物品(如高速公路)。在这里,市场不再是竞争的,从而市场价格机制就失灵了。

5.农产品(粮食)问题

粮食生产从客观上来讲,其生产周期长,使得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从主观上来讲,国家的粮食安全、脆弱的农民利益、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弱质特性等观点和主张也使得许多国家都没有把粮食生产完全交给市场。

6.生产要素问题

这里的生产要素是指工资、资本利息、土地租金及货币的价格(汇率)等,市场价格机制在这些要素市场上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如政府采取工资最低保障、市场汇率的制约等。

7.价格总水平问题

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自发波动调节资源配置,结果必然导致经济周期性波动,引发资源浪费、通货膨胀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进而造成价格总水平的不稳定。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

(一)政府价格管理的目标

价格本质体现为价格本身属于交换的范畴,它实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反映着商品交换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从本性上看,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它是一种激励因素,作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方式而形成于市场。因此可以说,价格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修补,政府价格管理的目标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保证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动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合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配置资源的压力和动力;

二是使价格的作用与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相一致,通过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矫正、弥补市场价格的缺陷,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政府如何实施价格管理

通过前面的分析,表明了市场经济是通过组织而达到有序的,市场经济有组织得力于一只“看不见的手”。然而,这只手却不是万能的,必须在宏观经济领域导入政府的作用,要求政府适当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

1.力口强和改善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政府对于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是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价格走势的研判,正确把握经济形势,才能有效地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使经济良性运转。目前的价调基金制度、临时干预等措施调控还较单一,要进一步健全价格宏观调控系统,丰富调控措施和加大调控力度。

2.力口强特殊行业产品的价格管理

这里的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如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及农业等,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行政(权力)垄断等商品也包括在内。政府要通过科学界定特殊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一方面,把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自然垄断业务中剥离出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价格形成市场化。另一方面,对于纯自然垄断业务及行政垄断行业则通过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企业效率,有效发挥优化配置作用来推动产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_加强价格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政府定价实际上是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规则,政府制定的价格尤如看不见的另一只手,作用市场的效果更大。因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范是必要的,要以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和定期审价等制度,使政府价格行为向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不断迈进。

4.正确履行在价格管理中的职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需要进一步搞活市场,放开价格。但价格放开并不等于价格不需要管理,而放任自流。现代市场经济是有限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机制还存在着“垄断失灵”、“外部性失灵”、“公共性失灵”、“宏观性失灵”等缺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政府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领域的定位就是要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1)定规则。政府要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定制度框架。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定的制度框架,政府要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立法及相应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的制定,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