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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在我国的作用十分显著,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分布不均匀,大型医院满足不了数量如此之多分布区域如此之广的农村人口。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__年-20__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__年-20__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__年-20__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__年月9月13至__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中医个体诊所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张道才中医诊所在市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千余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年的医疗工作中,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近期本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不足,从现在开始积极加以改进,在诊疗中,大力推广中医特色,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超技术,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
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不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与《解释》的表述略有区别,所以某区卫生局在处罚决定中未将卞某开办医疗机构(诊所)书写在执法文书中,仅陈述了其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在非法行医的理解上与《解释》有冲突。某区公安局还认为,卞某已经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尽管未在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但其诊所设在城乡结合部,所以不能完全说其不在乡村进行医疗活动。而《解释》对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定义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笔者认为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欠妥。第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之一、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卞某不符合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并在城郊结合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某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是完全正确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卞某已经常超出注册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而某区公安局以其为乡村医生,可以在乡村从事一般的医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由将该案退回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某区卫生局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再次发现其仍然在该地设立诊所非法行医后及时将其移交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卞某的行为符合《解释》中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某区公安局退回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三,某区卫生局在前两次行政处罚中,对于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证据都进行了有效固定,并且某区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也对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进行了全而的调查取证并固定了证据。另外,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解释》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和不得开办医疗机构来讲,虽然字而的意思不同,但是初衷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开办医疗机构,只有开办了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诊疗活动。因此,即使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也必须是在其执业地点开展,而不应是自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因此,某区公安局以某区卫生局在执法文书中只描述卞某从事诊疗活动未开办医疗机构为由退回是不妥的。
三、思考
当前,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迅速滋生蔓延。根据社会报道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案例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办来看,笔者认为非法行医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误诊、错治加重病情。非法行医者往往未经过专业的学习,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二是造成传染病传播。一些黑诊所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器械及手术包,大胆开展外科手术、人流手术等项目,使患者感染疾病。三是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使得利润最大化,黑诊所在为患者治疗时大剂量使用抗生素、激素,或是不问病因直接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四是使用伪劣医疗器械和药品。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是自制卫生材料。五是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病,却被检查出了病,故意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非法行医现象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是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一种情形。卞某作为乡村医生虽然注册在当地的村卫生室,但其违反规定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表现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目前,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大体可分为六种状态:一是在本行政村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实施监管;二是在本行政村内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建议适用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加以约束;三是在本行政村以外的农村范围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管理;四是在本行政村以外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该种情况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执业医师法》按非医师行医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五是乡村医生到城镇非法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监管;六是乡村医生到城镇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应该依据卫政法发批复的有关规定,建议适用《执业医师法》查处。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什么是情节严重以前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有了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讨论中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某区卫生局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现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完全符合移送的标准和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整顿工作,全面清查各类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加强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个体、民营等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逐步建立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巡查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三、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整顿和规范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企业医务室、民营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以群众投诉及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打击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卫生局对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关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诊疗机构和非法医的基本情况,明确整顿内容。4月份召开个体、民营等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的相关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城区)或执业助理医师(乡镇),以及没有按法律法规执行产生的相应后果。要求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所基本标准》等医疗机构设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人数、房屋场所面积、设备等逐项自行填报(具体见自查表)。
2.排查阶段:2014年5月1日—5月31日,卫生局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个体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登记造册。
3.整改阶段:2014年6月1日—11月31日。根据各类医疗机构自查及医政股监督的情况,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4.验收阶段:2014年12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停年检校验处理。对延后半年还未能达到整改要求将注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辖区内所查处的无证行医名单将通过卫生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浙西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个体医生林清接诊了一位患有十多年风湿性心脏病的女病人,经诊断,该病人病情较重,林当即建议其到镇卫生院去治疗,可病人以无钱为由赖着不走,林只好为其治疗。次日病人再次前来就诊,林又建议其到卫生院去看,但病人仍然赖着不走。当晚,病人出现危急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林清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7123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林清已尽医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之诉。
赖医而死
乡村医生收费低,钱不够可欠着,而且路近方便,看病实惠。村民们有啥小毛病都爱到乡村医生这里看。杜泽镇一村的妇女阿娣,1989年在丽水地区医院就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十多年来此病一直缠着阿娣,病情时轻时重,严重时胸闷气急,呼吸困难,嘴唇发紫,平时不能干重活。阿娣的丈夫阿目在村里开了一间打铁店,儿子上小学,一家三口主要靠打铁为生。后阿娣老毛病复发,考虑到家里经济不宽余,没有马上去看,但熬了十来天,病情越发严重,不得已在嫂子的陪同下来到隔壁村林清的个体诊所就诊。
“林医生,我胸闷、咳嗽、呼吸都很困难,还有胃也痛,你帮我看看。”阿娣满脸痛苦地说。林清给她检查生命体征,问了她的病史。经诊断,阿娣的体温37.5℃,心率80,呼吸平稳、腹软、神清,眼睑浮肿。结论:因上感引起咳嗽、胸闷、腹痛继而引起风湿性心脏病复发。林清说:“你的病情比较严重,应该上镇卫生院去看。”阿娣说:“卫生院一看就要好多钱,我哪来那么多的钱,林医生还是请你先给我看看再说吧。”林清见建议无效,只好接纳阿娣,并用复方丹参针、庆大霉素针、西米替丁针10%GS750ML给予输液治疗,另配速效救心丸2支对症处理。诊疗时开具了处方。下午3:30分许输液完毕,共28元医疗费,当时阿娣只带了21元钱,支付后还欠下7元医药费。次日中午12时许,阿娣第二次来到林清诊所要求治疗,林说:“你还是到镇中心卫生院看,我看不好的。”阿娣则说:“林医生,你看得蛮有效的,现在我胸闷好多了,就是胃痛,你给我挂点治胃的针就行了。”林清据对病人的要求,配制了小诺霉素、西米替丁10%GS500ML药液予以输液治疗。林清对阿娣两次前来就诊的情况,都作了记载,书写了病史、检查诊断情况和处方,同时注明“转上级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拒绝”的情况。当晚6时许,阿娣的儿子上门对林清说:“林医生,我妈厉害起来了,快点去。”林清背上药箱快步赶到阿娣家,一进门便讲:“叫你到卫生院去,你就是不去。”阿娣的丈夫阿目则说:“没关系的,这么多年都没有死,等会可能会好的。”经检查,阿娣心率120次,呼吸尚平稳,林清再次劝阿娣到医院去,阿娣说现在好一点了,要去晚点再去。林清见病人状况尚可,就回到了诊所。晚8时许,诊所的电话铃声响起,阿娣的病情加重,林清再次赶到阿娣家,给阿娣服用了一片地高辛后说:“这个病不是一般的病,你一定要到卫生院去看的。”阿娣也实在挺不住了,这才同意到卫生院,但为时已晚,阿娣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阿娣死后,其家属未向有关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或进行法医鉴定。
引发官司
十二天后,衢江区卫生局医政科接到了死者阿娣的丈夫阿目的一封举报信,信中称:“乡村医生林清明知无治疗条件和能力仍为阿娣治疗,不及时要求病人转院,耽误救治时间,造成阿娣死亡,要求依法查处。”人命关天,卫生局领导十分重视阿目的举报,于同月16日由医政科人员找个体医生林清谈话,询问了解当时的医疗情况,同时也找了举报人谈话。经调查核实,认为患者阿娣之死不属医疗事故。卫生局还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阿目提出向林清无息借款2万元,1年后归还,否则同林清没完,致调解未成。
阿目遂向衢江区法院提讼,要求被告林清赔偿因阿娣死亡而造成的71230元损失。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双方所雇请的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辩称:阿娣患风湿性心脏病已10余年,其因胸闷、咳嗽到我诊所就诊,因考虑患者病重,立即口头嘱咐其去大医院治疗检查,但阿娣说哪里来的钱,先在这里看一下。当时来看病的还有方寿、刘刚。我出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给她诊治,用药是合理的,阿娣还支付了医药费。次日中午12时,阿娣再次来就诊,我又同样嘱咐她到大医院治疗,她还是说没钱,拒绝去看,当时有前来看病的朱香、锡祥可以证实。我给她挂了吊针,开了药方,这些门诊日记都有记载的。由于这次未付钱,故未开发票。当晚6时、7时半左右,阿娣之子两次叫我出诊,最后一次我听诊后,感到病情不一般,立即叫原告送患者去医院,并与原告一起将患者送至杜泽卫生院,当晚9时45分左右,阿娣因抢救无效死亡。阿娣到我处就诊,我为其治疗是一个乡村医生的职责,在告知其到大医院检查治疗遭拒绝的情况下,为其诊治,已尽到医生的义务。我为患者治疗有病历日记、医药处方、发票记载,用药合理。患者的死因主要是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及原告方送医院不及时所致,故我不具有过错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为患者阿娣诊治的门诊日记、医药处方、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并请当时在场的三名就诊患者(证人)到庭作证。
被告委托人余成善律师从三个方面发表了意见:一是被告林清是合法行医。行医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输液许可证》。二是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之诉,其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不及时要求患者转院而延误抢救时间,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三是本案被告对患者之死没有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被告已告知患者病重建议转院,在患者拒绝之后,出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尽自己的能力为患者治疗。患者之死完全是患者本人及原告拒绝到上级医院治疗造成的,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胜诉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把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组织专门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制订了《**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监管措施。同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了具体工作人员。区卫生局将药械市场整顿工作纳入了人口与计生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区卫生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区卫生监督局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开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并要求开展本单位自查自纠。各单位也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班,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依法管理
1、加强B超管理,严格出生比例。加强对B超机使用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医疗市场B超机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了B超机使用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级签订了责任书,明确落实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在各医疗单位的B超室、妇产科及计划生育技术室悬挂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规定》,制定张贴“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认真落实B超机使用双人工作制度、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进一步开展了对B超机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落实了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全区从未出现一例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现象,出生婴儿性别比始终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8月,区卫生局联合区计生局对全区医疗机构B超使用情况、妊娠药物管理情况、流引产审批把关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共检查区直医疗卫生单位3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镇卫生院2家,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全区通报,促进了工作开展。
1对象和方法
1.1校验对象
辖区内医院、卫生院19所(民营医院2所),医院、卫生院下设的诊所3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6家,厂矿学校医务室(卫生所)31家,个体诊所51家,门诊部7家,防保所3家。以这197家医疗机构作为校验对象。
1.2校验内容
校验内容主要有执业情况、用房面积及流程、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各类制度及登记等。
1.3校验方法
由卫生局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医政执法科共同组成校验小组,按年度校验内容分片进行现场检查。
2结果
2.1一般情况
197家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合格170家(占86.3%),基本合格22家(占11.2%),不合格5家(占2.5%),合格和基本合格率为97.5%,(表1)。
2.2分类
按照校验内容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生、护士资质)、用房面积及流程(用房面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功能区设置是否合理)、消毒隔离(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消毒规范操作、保存等)、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存放、是否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销毁等)、各类制度及登记(各类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各类消毒是否有登记等)6个方面检查结果见表2。
2.3处理
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校验意见,作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对基本合格的医疗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限期整改期满后,按《校验意见书》要求整改内容上门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1个月,期满后上门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3主要问题
在此次校验中,民营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医疗机构问题较多
3.1民营医疗机构
3.1.1执业情况在197家医疗机构校验中,民营个体医疗机构问题相对突出。由于个体诊所执业人员流动性大,大多采取离退休人员作为专家队伍,而招聘刚毕业的学生作为基础人员,从而导致使用非卫技人员情况存在,使用新毕业生(尚未取得执业资格)单独上岗,有的执业医师、护士未变更注册。尤其是个体诊所执业护士资源缺乏,因为护士变更注册权限在省一级,需要一定时限,往往等到注册变更到位时,护士已经流动到其他地点执业。在检查中还发现个别民营医疗机构为谋取利益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人工流产等诊疗活动;有的甚至雇用“医托”违规经营,极大的破坏正规的医疗市场,给社会造成不好影响。
3.1.2消毒隔离
3.1.3各类制度及登记
3.2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
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医生大多为乡村医生,专业水平有限,导致重治疗、轻预防的现象。个别乡村医生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拉病源在家擅自行医,极大损害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利益,直接导致社区医疗服务“六位一体”功能未能完全体现。
3.3内设医疗机构
在校验的31家内设医疗机构中,厂矿卫生室情况相对突出。由于企业改制,卫生局撤销了厂矿医疗协会组织,致使厂矿卫生服务日常医政监督处于真空状态。执业人员由于长期不参加各种医学培训,信息封闭、观念落后,再加上厂矿卫生服务受企业本身发展所限,医疗服务只对内,不对外盈利,资金来源缺乏、致使医疗设备陈旧,诊疗活动不规范。
4对策
4.1提高从业人员法律、规范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疗机构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行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要以病人为中心,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经营者的卫生规范意识[1]。通过定期分批举办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培训班,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作为发展的基础,使医疗机构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质量,为病人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4.2民营医疗机构应树立正确经营理念
民营医疗机构是一种新型的医疗经济实体,虽然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公立医疗机构的压力。其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管理的模式,和公立医疗机构相比,有税收较重,医保定点受限制的特点[2]。在这种外环境下,必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不应“重效益、轻管理”,应不断加强硬件建设,靠自身的特点去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做到择优聘用、宁缺毋滥,切实发挥在服务、人才、管理等方面优势,树立品牌形象,吸引病人。
4.3理顺体制,加大医政监督力度
当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发生调整,各地对医疗机构监督执行主体不一,导致缺位、错位、越位监督管理现象。应当将卫生监督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合二为一,充分发挥卫生医政监督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切实起到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管。
4.4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
由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齐抓共管加大监管力度, 卫监、药监、工商、环保、物价、卫协和医学会等多部门可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同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频率和力度,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提高依法行医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从而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我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职责: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方案,布署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进行全面复核清理,将各单位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宣传、督查,资料的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或无医师执业证的黑诊所、黑窝点依法取缔,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整顿的实施工作,依法整治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
四、整顿实施
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迎接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上旬)
成立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宣传、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集中整顿方案,并组织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5月中旬-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顿主要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县卫生监督所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到县不漏乡(中心),乡(中心)不漏村(站),村(站)不漏人,建立一户一档,上报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做到全覆盖、全检查。
2013年6月底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对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记分管理并公示通报;一个月后,对整改单位进行验收,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督导检查。7月中旬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对集中整顿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开展明查暗访,巩固工作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2013年12月)
各单位于8月上旬完成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于8月10日前将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重点是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特点与亮点、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结果和建议等)及集中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上报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培训,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步调一致,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设置规划,强化队伍建设
1.县卫生局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学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并掌握医疗机构监管内容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2.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3.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核心管理职能,健全乡村一体化管理网络,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要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管理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本组集中行动两次,对*乡的*超市、润恒超市、*村的宝宝幼儿园,*村幼儿园和市区的苗圃幼儿园、*酿造厂、市妇幼保健站、*诊所、*诊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场对卫生不合格的润恒超市进行关停整改,对两家黑诊所当场依法取缔。各检查组对排查的隐患都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于较大的安全隐患,都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明确了整改时限、责任人和验收标准。
市教育局对全市所有306所中小学幼儿园的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周边环境安全、校车安全等6个方面进行拉网式大排查,排除隐患。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45条,校车90辆,其中无证校车39辆,校车超载严重。查出公路边无交通标志、标识学校56所。查出非法无证学校(幼儿园)65所。协调组织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对全市65所无证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取缔,对51辆合格校车进行了审验。消除安全隐患144条,拆除危房30间,39辆无证车辆已停止使用。
市体育局对全市58所武术馆校的安全领导组、安全制度、教学楼、住宿楼、厨房、锅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教学训练设施、生活服务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校内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各类大小安全隐患50处,提出整改意见、建议31条,现场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7处,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签订率100%。
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医疗安全、危险品存放等方面做了全面排查,排查出安全隐患169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查处“黑诊所”83家,其中市区17家,乡镇66家,对这些“黑诊所”已经全部下发停业通知。
市防疫站对全市餐饮单位、中型以上娱乐场所、学校、武校、幼儿园、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共检查305户(其中餐饮单位168户,公共场所64户,学校33所,武校14所,幼儿园26所)办理有效许可证230户,办证率75%。共没收销毁过期、“三无”、变质食品80多公斤。责令停业42户,限期整改33户。
市工商局对市区学校周边环境做了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没收销毁,对证照不全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后办证营业。重点对市区的34家午托部进行安全排查,34家午托部大都是家庭经营方式,只有5家有手续,其余全部为无证经营。午托部属于旅馆式特种经营行业,但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存在安全隐患较大。
根据排查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校车管理,虽然教育局尽力协助公安部门治理,但效果巩固时间不长,治理紧时好,松时坏,长效机制和根治措施建立困难。
二是无证非法民办学校、校园周边午托部有市场需求,牵涉几个部门管理,彻底取缔难度大。
三是交通主干道旁边的56所学校的交通标志标识应尽快彻底解决。
四是小武校和部分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大。从业人员许可证办证率低,大环境卫生差,案板发霉,有出售凉菜、“三无”和过期食品现象,学校食堂和幼儿园有养狗、养猫现象。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三防设施不齐全,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健康证办理不及时。
对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近几年,我市民办幼儿园发展迅速,应该肯定民办幼儿园已成为我市幼儿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大部分民办幼儿园都是无证开办,存在办园条件差,教师专业素质低,食品卫生差、安全隐患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幼儿园的健康发展。建议民办学校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办法,由教育、民政部门配合,督促完善办学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的予以办证开办,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合并、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