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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工作办理程序,确保公司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平与合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总裁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审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办理;
3.3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建议。
4 程序要点
4.1转正
4.1.1 转正条件
a) 正常转正的条件: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绩效考评合格;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农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应到规划的农民新村或指定的区域按要求建设。确属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满足规划条件的,只允许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规划的农民新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3、扶贫搬迁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将户口迁入本地的“空挂户”(空挂户指非正常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用地指标及建房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户可按2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5平方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集体土地及其上附属物不得买卖和转让。
(五)办理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①选址: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②规划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③办证:县规划办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报县规划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建房管理,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置换后,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原使用权人可以在规划的个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2、城市规划区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按程序审批后修建住宅;属划拨土地的,只能由划拨对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买卖和转让;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规划区居民修建住宅必须符合规划技术要求,满足消防、采光、通风等规划技术条件,不得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在征求相邻住户的意见后,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进行建设。
4、属危房(取得有资质鉴定机构D级危房鉴定,下同)改造的必须满足规划技术条件,不满足规划技术条件的,只能原规模恢复性修建。
(二)办理程序
1、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经查证核实的将不予申报。
2、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先报经乡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意见。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还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县规划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报县规划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5、居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后,县规划办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建房在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县规划办根据居民申请,派人现场放、验线。
7、房屋竣工后,县规划办应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县规划和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建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房屋私下交易偷逃国家税费行为。对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除拆迁时,依法不予任何补偿。
论文摘要: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是贯穿于高校的教学、运行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高校成人教育环节的学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较多。推进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解决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混乱这一难题,并提高管理效率及提升管理效果。
一、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内容
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主要是对高校成人教育的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的管理,它保存有每个学生从入学直到毕业这段时间的所有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考试成绩、奖惩情况、学籍异动等信息。学籍管理的内容则包括新生建档、学籍异动、奖励与处分、毕业资格审查、以及查询统计等。
学籍管理离不开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中的各项内容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不同时期输入到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在建档时输入到系统中。动态信息则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如考试成绩是每学期输入到系统中,奖惩信息是学生受奖惩后增加的。学生学籍档案能完整地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教学管理各职能部门能及时查询或统计出所需的信息。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涉及到的信息量大,数据繁琐。这就迫切要求学籍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现状
1、管理层对学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高校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比较复杂。要做好学籍管理必须要有规范的制度保障,充裕的资金支持,专业化的队伍的维护以及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通力配合等环节。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则是高校管理层对成人教育本身重视不够,很多时候只是将其作为院系及学校自身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缺乏足够的资金及人力、物力投入,造成了成人教育办学及管理的举步维艰这一尴尬现状。
2、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及技术手段的滞后
首先是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好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指导性和约束性,规范性和程序性,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其次是技术手段的滞后。在当前,仍然有许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极不适应社会、学生对成教发展的需要。学籍管理的常规工作,如新生缴费注册、打印学生名册、教学计划管理、面授登记表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等各类有关学籍的管理,有一部分采用计算机管理,但还有一部分仍然是手工操作,并且是采用单机管理,这一方面是受管理软件的限制或是设备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手段也相对落后,赶不上时代的发展需要,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阻碍了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3、学籍管理队伍的不专业,管理的随意性大
学籍管理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工作,因此学籍管理需要一个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来进行操作。同时,管理人员还需要与时俱进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包括对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熟练运用,对相关管理制度的熟悉,对基本的工作流程的把握等。目前在各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中,一方面是管理队伍自身建设的不利,包括专业人员的匹配失衡、人员间相互协作性较差及工作的低效等;另一方面则是管理者自身专业性知识储备的不足、管理及服务意识的缺失、管理的随意化倾向比较明显等。
三、推进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化管理的理念
规范化管理是源于企业管理范畴的术语,企业管理中所谓的规范化管理,是根据本公司的章程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公司的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事务的作业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成公司管理运作井然有序、协调高效之目的。
规范化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是:效率和效益。系统化、常态化、流程化、标准化、专业化、数据化、表单化、信息化是规范化管理的措施要求。此外,规范化管理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系统思考即贯彻整体统一、普遍联系、发展变化、相互制衡、和谐有序、中正有矩六大观念;2,员工参与即让每一个员工都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以保证其理解、认同和支持;3,体系完整即有完整的思想理论,对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整合和协调;4,制度健全即有能构成企业组织运行游戏规则,健全组织成员行为激励诱导机制的管理制度。
2、专业化队伍的培养
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是一个兼有多重职能的复杂系统工程,它有极强的政策研究性和技术性,同时要求管理人员要有极强的计划性、准确性和原则性。高校必须紧紧围绕当前时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彻底摒弃陈旧、落后的管理理念,将科学、先进、高效的管理理念引进学籍管理领域。
从目标的视角而言,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是指把高校学籍管理人员培养成为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管理与操作具体学籍事务的工作者;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专业化能够促进从业人员的极大发展。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无论是哪个视角,高校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核心是实现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从传统的随意性及不规范管理向现代的科学、高效、先进的管理的转变。
推进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离不开专业化队伍的培养。专业化,首先是意味着该团队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熟悉相关的管理规则、制度,同时能够满足相互间的协作;专业化也意味着高的工作绩效以及好的工作效果。
3、完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制度是规范化的保障,实行规范化的学籍管理离不开制度,但是首先必须要保证制度的完善性及时效性。完善的制度是要有完整的制度体系,没有制度的漏洞,同时要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到学籍管理制度,就是既要有宏观的指导性的制度规范,又要有细节化的操作性行为指导及工作流程的安排。此外,学籍管理制度还要有时效性,制度虽是规范的,已定立的,但制度又是处在动态且平衡的管理运作之下。
4、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的规范化运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各高校都建成高速校园网并连入中国教育科研网。校园网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为我们实现学籍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管理在硬件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光有良好的硬件基础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应用系统。各高校应设计开发出自己的管理系统,而且要有统一的功能模块来与二级院系的教务系统想衔接,也就是要有规范化的技术运用。
5、学籍规范化管理的益处
其一,可保证正常教学的运行。高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使其到达协调、有序和高效,关键在于管理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其二,有助于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及提升管理的效果。规范化的学籍管理制度,首先可以保证管理的效率,因为有了专业化的学籍管理团队参与,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严格的制度安排,这必将有利于管理的效率的提高。其次,由于具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及相应的监督及奖惩制度,可以极大地消减学籍管理的随意性,降低错误率,将极大地提升管理的效果。
学籍管理是贯穿整个教学管理始终的工作。人才资源是一切资源的核心。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化,毕业生就业日益市场化。高校学籍管理改革不仅要适应国家教育改革的需要,而且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要积极推进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范化,采用高效率的学籍管理手段,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加适应时代要求,为促进成人教育事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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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第九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第十条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第十四条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人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二章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二十三条少年法庭应当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
第三章审判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设置席位。
第二十五条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七条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第二十九条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法定人不到庭或者确实无法到庭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庭,并在宣判后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三)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第四十条少年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第四十一条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
第四十二条少年法庭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ity and problems in personal training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ersonal training mode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based on career planning, finally, puts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关键词: 职业生涯规划;工程管理;人才培养
Key words: career planning;engineering management;person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231-02
0 引言
为适应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和房地产相关企业对工程管理专业中高级人才需求加大,而我国目前对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在质量、数量、层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有了现实的需要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大学生、高校及社会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336所高等院校开设工程管理专业,因传统及优势存在差异,各高校在学科发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建筑类院校主要侧重于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才培养。
由图1可知,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普通本科类院校数量较多,占全部院校的74%,且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院校有98%为本科院校,高职类院校所占比例较少。
表1数据显示有极少的院校设置职业规划课程,同时,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1120位学生中仅有9%的学生对职业规划非常了解,有49%的学生对其不了解,甚至还没有听说过职业生涯规划的概念。这些都表明:大学生还没有意识到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对自己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没有明确的设计,缺乏人生发展的规划意识和主动性。
2 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培养目标定位不清晰 目前我国工程管理专业侧重于技术型人才培养,对于综合型人才培养投入较少,与当前建筑房地产市场发展不相符。同时,各高校对于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统一,这必然对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
2.2 课程建构内容不完善 传统教学理念认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土木工程施工技术等主干课程是相互独立的,各高校在教学设计上忽视其内在联系,存在将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环节安排在期末进行,导致任课教师与学生缺少交流及面对面指导的机会等问题。
2.3 实践教育体系建设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对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经验要求越来越高。而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工程管理专业教育培养与建筑业、房地产业产业链节点以及企业相关岗位的对接不够紧密;课程的内容与建筑业、房地产业岗位要求的对接不够紧密;实施教学过程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生产过程的对接不够紧密;相关学历证书与建筑业、房地产业职业资格的对接不够紧密等。对于学生职业技能及创新能力的培养理念不够突出,对复杂问题简单化,抽象问题具体化,理论问题应用化,学习过程工作化的意识不足。对实践教学还不够重视,实践教学与学生今后的工作需求结合得不够紧密。
3 基于职业生涯规划的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3.1 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针对个人职业选择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确定个人的奋斗目标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学生求职就业以及将来职业发展的关键,将职业生涯规划与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可激发学生学习实践动力,同时推动高校教学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2 基于职业生涯规划的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设计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可分为初探期、定向期和冲刺期三个阶段,基于职业生涯规划的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就是通过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行为习惯以及职业技能三方面的培养(见图2),使学生最大可能地符合和适应自身所在行业要求。
3.2.1 职业意识培养 意识培养是规划设计的初级阶段,学校通过入学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职业意识,掌握本专业的职业情况及所需职业技能,了解行业内企业的发展情况,使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能够以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为目的,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进行学习。
3.2.2 职业行为习惯培养 在清晰的职业规划驱动下,还需要对学生职业行为习惯进行针对性的培养。通过在学期间日常管理监督引导学生自主提高职业行为习惯培养的意识,增加就业机会。
3.2.3 职业专业技能培养 职业专业技能的培养主要采用校内外社会实践方式。首先引导学生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工作流程、主旨及工作技能。其次,学校应加强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通过培养教师教学方法及技能、提供实践锻炼平台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4 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不断快速的发展,如何构建出与之需求相匹配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正视目前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措施,并不断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基于职业生涯规划的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使学生将所学知识与职业能力相结合,提高学生潜在职业能力,使工程管理专业教育为建筑产业与房地产产业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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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原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条 ……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收取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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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入学习有关人事管理政策,今天,在这里召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会议,以会代训。这次参会的人员主要有,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市人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全体同志、市直167个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事管理的人事科长和16个县区的分管局长及人事股长及有关人员。
事业单位改革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特质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组成有选人制度、用人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改革的重心是选人、用人制度改革。今天会议主要内容是就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实施等人事管理工作进行布置和进行业务培训。
一、全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回顾
我们回顾近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这两块工作。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回顾
市直自开始选人制度改革,我市制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市直事业单位首次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人事部出台6号部长令,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文件,照文件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必须认真落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对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逆向流动人员,均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选调计划也纳入了公开招聘范围。自此,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选人制度已基本建立,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达到了100%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事业单位“入口关”,同时满足了全市事业单位长足发展的人才需求。据初步统计,自公开招聘以来,我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达千人以上。
各县自以来,全市16个县(市、区、山)人保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操作要求和规程,制定了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启动了全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我市近几年实行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各级人保部门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市的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曾在《中国人事报》上得到了刊发和推广。
1、分级管理,加强领导
市县两级按照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为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在每次招聘工作中,市人保部门都成立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县里也成立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指导招聘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招聘原则的要求和歧视性条件,坚决纠正。为保证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
2、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严格实行了“三公开:招聘信息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人员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市监察部门、招聘主管部门的监察部门监督。
(1)招聘信息公开。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告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人才网等有关媒体上7天以上。招聘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和计划数、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招聘办法、考试时间等事项。
(2)招聘程序公开。我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是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的指导和市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权限、规范的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程序包括: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公告;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初审;组织笔试、面试和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办理聘用手续。
(3)招聘结果公开。我们制定查分信息系统供报考人员查寻笔试、面试成绩,并将报考人员的入闱笔试、面试及拟聘用人员等招聘结果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网等媒体上公示7天,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这些方面有些县区也做得不错,如:都昌县实行考试全程录相,星子县面试邀请外地考官并邀请 政协人大场外监督,庐山管理局面试全过程电视录播等,如瑞昌市、修水县、共青城市、德安县认真实行招聘方案审核备案制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公开招聘的考试过程中,我们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招聘采取的是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在招聘笔试过程中,制卷、改卷工作严格实行封闭制和领导负责制。
4、问题和不足。我们在看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县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涉及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涉及激烈竞争的就业,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了社会、媒体、家庭及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全国出现了多起公开招聘违规事例,反应强烈。4月,海南省三亚市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将原本不符合资格条件的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纳入招聘考试范围。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了8人考试成绩;又如江西乐安县公开招聘工作因违规操作反响强烈。其中我市市直之下的有的县区公开招聘工作因违规操作,也受到媒体关注。(1)、事业单位招聘存在不及时报市里审核备案,产生的社会反应的。(2)、招聘对象特殊化引起全国关注事例,产生的不良影响;(3)、招聘纪律不严,程序不到位等。从这些都是以后在招聘中应注意和避免的。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回顾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事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字〔〕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8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7月份,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各地加快工作节奏,尽快使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进入运行轨道。3月份,全省在宜春市召开了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座谈会,各设区市就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以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会后,省厅下发了《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92号),是对岗位设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我们开展了全市岗位设置工作的前期工作。
一是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们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贯彻意见,向市委、政府作了汇报,市政府、市政府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九办〔〕107号),在8月开始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10月成立了临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并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行了布置。
二是对全市事业单位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和岗位设置和方案申报审核,目前,全市有事业单位2845个,核定编制82617个,实有人数81892人。市直共有267个事业单位,参加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有214个,岗位总数17153个,其中管理岗拟设2857个,专技岗拟设11192个,工勤岗拟设3104个,已核准通过170个单位(有些主管部门将其下属事业单位合并设岗后,再分到各事业单位。合并有171个单位),有44个事业单位因机构性质、规格、领导职数、单位职能等不明确暂缓进行岗位设置。16个县市区已核准14个县市区完成,开发区、庐山局正待市审核和核准。这里特别要提到的,市直设置阶段工作中,教育等系统组织严密,行动迅速,县区岗位设瑞昌,修水岗位设置审核材料准备充分。
三是我们在认真研究国家、省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文件,在赴外地市学习经验,结合实际,针对全市事业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市岗位设置与岗位竞聘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次会上将下发。
四是为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五月成立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目前全市岗位设置的按编设岗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将进入下步岗位设置的实施阶即岗位聘用、岗位工资兑现阶段,下一阶段就是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核准、岗位竞聘、合同签订、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现在已从人事、教育、卫生部门抽出精干人员,采取脱岗的方式,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具体工作。
五是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工作起步早,但因机构合并、职能调整等原因,设置实施工作一度停滞。从前期岗位设置情况看:
(1)认识不到位。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就是要建立新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通过设定岗位、竟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具体实施中一些单位还存在岗位设置工作就是签订聘用合同,而对通过设岗、竞聘上岗,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思路。认为聘用制不过是搞形式,认为“一签定终身”的现象依然存在。
(2)工作不平衡。进展有快有慢。岗位设置情况复杂、问题多。市、县(市、区)很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较少,单独进行岗位设置比较难。难在很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编制少,又受结构比例限制,基本上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很多单位对此很有想法。岗位设置与现行编制管理不配套。目前有部分事业单位随着事业的发展,有的职能强化、有的职能弱化,但是这些单位的编制数和三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一直没作及时调整,存在难处。
但各地、各部门领导重视,在设置阶段,动手早、信息采集和岗位设置核准工作均走在全省的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座各位共同努力、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应当充分肯定!还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完成下步岗位设置实施工作。
二、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步工作安排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安排。继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加强领导,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一是要把握选人制度核心。公开招聘的核心是“公开”。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无论是考试招聘还是考核招聘,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是招聘要规范。首先公告要规范。公告是整个公招工作的行为规范,一经必须严格遵守。公告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擅自放宽公招的对象、范围、条件和开考比例,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专业设置原则上以教育部规定的学科专业名称为准,专业要求不宜过窄,综合管理岗位一般不限制专业。其次程序要规范。程序是公招结果合法有效的保证。公招的程序性问题,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再次是操作要规范。无论是从招考方案的制定到招考公告的,从组织报名到资格审查,从实施考试考核到进行体检,从拟聘用人员公示到办理聘用手续各个工作环节都必须按规定规范操作。按照我市下发的《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在职考试选调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这次会上将作讨论。第三是要严把“六道关口”。(特别 是各人事部门)即公招方案、公招公告制定、考生资格审查、笔试组织实施、面试组织实施、审批六道关口,杜绝因公告表述不严谨、对象范围确定不适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笔试、面试操作不规范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2、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安排
总体安排:按照我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整个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实施准备阶段。从上半年开始至本月中旬,主要作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组建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动员部署、抓好试点、组织专题培训等几个方面的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县区、市各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培训会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规定,熟悉开展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为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从9月16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按照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没有上报的要上报,核准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开展岗位聘用、拟聘人员审核备案等个方面工作。
三是验收认定阶段。从12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各事业单位认真总结岗位设置和组织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认定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社局备案确认。
三、做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求
1、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作用,人社局职能不能被拿走或弱化。
2、市县分级管理,实行报备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制度;公开招聘备案核准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及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备案核准程序分别为:制定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及公告,经市人保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备案核准批复以市人保部门正式文件批复为准。
各县区在报送公开招聘方案及公告时,须由县区人保部门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责任人员,到市人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进行面审。
3、加大监督力度,发挥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能
强化监督制度。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我们要求各县市区主动接受监督,每次必须邀请市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对每位评委和工作人员都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净化招聘环境。对每位评委和工作人员都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净化招聘环境。
(二)对加快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的基础,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快工作进度。今年11月底前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开展岗位聘用、拟聘人员审核备案等个方面工作。除已经批准“参公”管理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岗位设置管理。
目前,全市工作进度不一,有基本完成的、有部分完成的、还有没有开展的。如果事业单位未进行岗位设置并实施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则全部只能在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若不及时开展此项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自然会受到影响。请各区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方案上报和完成认定工作。
关于有的正在申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问题。在未批准“参公”管理前,这些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未纳入参公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必须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的平稳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因人设岗,不得将临时聘用人员纳入实施范围,要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完成实施后兑现工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核准后,再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兑现必须是在已完成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核准、岗位竞聘、合同签订、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因此,各单位应尽快进行岗位设置方案上报,方案已经核准的事业单位,要尽快研究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竞聘上岗,在完成岗位竞聘、重新签定或变更岗位聘用合同、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兑现有关人员的工资待遇,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做好数据库管理基础工作。为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凡是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数据库管理。目前,这次会上还要对此套软件作讲解,在全市岗位设置管理推广使用,为实行数据库管理打好基础。
五是进一步完善聘用制管理。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实现事业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环节。事业单位在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后,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
总之,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做到合理安排。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印发的岗位设置实施报送方式和时间安排表要求,要按照部、省工作部署,尽快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操作环节需把握的原则,严格政策,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发扬民主,稳步推进。按时按质地上报设置岗位实施方案,确保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