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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社区管理改革,建实基层治理网格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基层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一、建实网格,完善治理体系。一是科学整合,突破“条块分割”障碍。前期我们重新规划调整3大类20个社区网格,社区布局更加合理,组建以社区牵头总览,包保单位、驻区单位企业共荣共建、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打破以往分割管理的壁垒,社区为核,共同治理。依托党群综合服务大厅及各便民服务店,缩小服务半径,20个社区基本建立“15分钟服务圈”,精准快速解决各类疑难杂症,用'小网格'撑起社会治理的'大平安'。二是健实网络,强化单元长职能发挥。每个社区网格下完善了“社区—片区—楼院—楼栋—单元”五级网络,明确负责人,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人员、职责、任务”三落实,特别是今年以来把单元长选配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广泛听取各项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切实把单元长选实选准,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把治理触角延伸到基层楼栋单元。三是抓好带头人,建立专业化基层队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年青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四支队伍建设,特别是着重抓好带头人队伍建设,利用近期社区“两委换届”契机,选优配强,把基层“好班长”选出来,用起来。11个“以村为核”社区平移过渡社区“两委”成员,街道选派9名机关干部到社区担任书记,实行书记工作与“绩效工资”挂钩机制,激发社区书记干事创业动力。同时按照“工作在居住地社区”的原则,调整了52名社区工作人员,增强配齐了470余楼院长,签订正规劳务合同,把队伍建设作为基层治理的中间力量切实把作用发挥到位。
二、兜底管理,扩充治理覆盖面。一是统筹融合,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为把社区网格内的基层治理工作做实做细,针对社区内执法力量分散、共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促进中心要求每个城市社区设在党群服务中心大厅一楼附近设立社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配齐必须办公用品,整合社区工作人员、警务人员、城市执法中队、城市巡管等执法力量,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共同推进基层治理深入。目前来看,效果良好,对于一些单个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在联合执法机制下,都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如店外经营、对抗执法等棘手问题。二是服务为本,主动承接治理职能。社区加快服务职能下沉,统一设置了“党建综合”、“民生服务”、“安全环保”、“社会秩序”四个服务窗口,全权负责事项受理和业务办理,精简机构、优化职能、提高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质效。严格落实各项监督职责,明确权限边界,制定监督细则,正在探索建立环卫、绿化、秩序化等外包服务保证金制度和物业公司服务保证金制度,规范监督流程,用好监督结果,充分发挥监督在落实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依托六化,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难点,我们依托六化问题处理,逐步弱化分化矛盾,制定了“六化”管理工作细则、巡查人员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建立400余人的巡查队伍,定人、定位、定责,盯靠片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目前累计督促解决居民关注、矛盾集中的“六化”问题1890条,同时注重长效机制,做到“小矛盾不出片区、大矛盾不出社区”。
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安全教育少。一些信用社对安全管理、案件防范工作不重视,给员工造成错觉,从而放松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就行了,别人,谁出事谁负责。案件防范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挂在嘴上,疏于案件防范。同时由于社会风气、黄、赌、毒的影响,对自控力弱、政治素质差、道德败坏、作风卑劣、无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的人来讲,诱惑力是引发了作案的主要因素。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求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学习教育走过场。
俗话说“十案九违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为案件产生埋下祸根。一方面,无视规章制度,有规章不执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章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讲义气,凭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案件发生。对案件防范工作部署少、落实少,致使工作存在空档和缺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二、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只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就必将使我们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一.加强思想教育不放松
农信社应该始终将员工的思想教育放在工作首位,要经常性地抓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思想源头上入手,使广大员工都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切实提高广大员工抵制腐败、拒绝腐败的能力。防止腐败思想的侵蚀,构筑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做到“常在河边走,坚持不湿鞋”;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加强制度落实不放松
一是我们应该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彻底清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状况。二是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我们的制度不能说不多,也不能说不够严厉,但就是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的执行力不够,“上传下不达”的现象在我们的基层社犹为突出。要想把制度贯彻好、落实好,就必须在执行力上下工夫,对基层社上到领导班子,下到广大员工都要提高精神百倍努力,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自身的素质,做到基层员工有责任心,中层员工有进取心,高级员工有责任心。
三.加强风险防范不放松
建立理性的风险管理机制,推行五级分类的风险划分标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风险防范。现行的四级分类标准衡量风险性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而且造成管理部门决策上的误导。与国际接轨,农信社应积极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突出防范重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职工都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稍有不慎就会形成损失,酿成风险。要树立全员防范风险意识,时时处处防范风险。要严格要求每名职工管住自己,在每个岗位都按规定、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不留死角,依法管理,合规经营,全员防范。要树立“事关信贷风险,就事关职业前途”的风险意识。
四.加强责任追究不放松
在完善稽核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的同时,建立经营管理问责制。对每一笔发生风险的业务,都要对相关人员以及相关岗位要逐个追问,逐个追究责任,逐个严肃处理,切实解决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推诿扯皮、不了了之的问题。要通过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做到高管人员要办不合规的事情,各岗位员工坚决不办;员工违规办理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已经办理的要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做到严格处罚力度,加大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人员。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处。相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使其不能为、不敢为。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国家市民社会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出现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来越引起研究者广泛关注。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成为我国农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而且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研究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无意对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试图分析其中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并试图通过对村民自治这一“标本”的解剖,提炼出某种理论资源;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大视野进行区分,对当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视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运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持这种视野的研究又因其对“民主”理解的不同侧重,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实质内容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对村庄场域内的公共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国家政治民主是对国家场域内的政治资源的一种支配方式,两者是同质的;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把建设民主的试验点和突破口放在农村,可以大大降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本和风险,既可以推动民主进程,又可以保持全国的政治稳定。他们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两票制”选举试点工作的成功为例,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开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迈进”。
后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示范意义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原因是农村的承包制突破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民主价值,作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来说,一方面必须重视为民主创造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主形式实践,通过在民主形式实践中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训练民众,为民主创造内在的条件,逐步实现由形式化民主到实体性民主的转换。这便是村民自治给我们的启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的一个总结。
上述两类观点,前者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实质性价值,将社会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为“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与作为主要政治体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视野从村庄所代表的社会范畴不自觉地转到了某种意义上与之相平行的国家这一政治范畴;后者则始终将视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会范畴,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揭示其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形式上的示范意义。当然,前者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没有区分这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以及三个“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实质上的内涵,从而把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混为一谈。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村民自治机构既是群众自治的组织,又充当着国家在农村的“人”的角色,这使村民自治的社会独立空间和政治体制内的民主的末梢不能从实际上分别开来,容易使人只看到两者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没有看到其实质上的区别。罗伯特·达尔给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④,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达尔这里前半句说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说的是独立社会组织对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独立社会组织内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会空间内的民主形式使社会组织的运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说,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影响和推进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实质的与内部的。
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性质,认为虽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众的自发行为,具有“诱致型制度变迁”的初始特点,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网络推广到全国各地的,而且在推广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对原生的制度作了选择和改造。研究者从中国的民主政治(包括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处于主动的地位,中国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不从制度结构上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视角的困难已经显现出来了。正如这些研究者所说:“虽然更高一级的基层民主制度知识是一种可以交流和学习的知识,但是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出发,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级民主制度演进面临无法回避的困难。”虽然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形式上有示范意义,但是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支撑,农村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义?更何况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规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会民主没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逻辑必然性。部分学者认为:“在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缺乏连接时,想不通过改革国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层民主的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似乎可以进一步认为,试图找出村民自治内的社会民主对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实际的作用是不现实的。
二、“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
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始于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该文引发了一系列以“市民社会”为话语的研究。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视为某种意义上的两个平行体。正如邓正来所说,这些研究者是想寻找一个与国家的体制外对话的模式。
科勒尔(Kelliher)发现,在非组织的、个体分散的中国农村,国家能够影响社会的原因,在于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而非社会独立的组织化③。持“政治民主”视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从“政治民主”的视角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现困惑时,有研究者渐渐转换了视野,从寻找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治民主体制的“同”,转而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异”,试图找出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另一途径。他们除了承认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响外,还看到了村庄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与国家进行着一种独立的对话和博弈。“农村的经济改革不仅突破了这一结构性外壳,而且使亿万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上收至乡镇,在乡镇一下便产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同时也有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群己的界限,有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动机”④。这里说的“民主”是社会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当然,“政治民主”视野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野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方式,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
1998年“国家与社会关系”课题组“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对“国家与社会”视野形成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十周年之际,《中国书评》5月号刊发了该次会议综述和对徐勇教授专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题书评。张小劲在《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两个视角是应当给予特别重视的,其中之一是所谓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视角,其二是社区内部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的视角”。景跃进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消除‘乡政村治’内在紧张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论高度,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②。其实,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权力相互增强的绩效”“,从长远来看,一种相对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转型过程是可能的,而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在这过程中最终将被消解,其基础结构性权力则得以保持甚至加强!”
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认为,解体以后,“国家仍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的生活理念却无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国家介入基层社会的成本过大,没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庄借国家的力量合法地扩大自己的利益空间和与国家对话的实力:“村庄正在利用非均质的国家来塑造村庄的边界与整合村庄的利益。国家进退与村庄建构是同步的,村庄最终是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
那么,我国农村形成的独立的社会空间有多大?我国村庄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对此,郑法援引达尔的话说:“如果一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会活动空间的尺度:“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我国村民自治的许多相关制度和职能设置都是由政府代为设计和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的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国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较容易地调整农村社会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村庄社会的自治程度还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
以上我们区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两种视野。在大多数论者的研究中,这两种视野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这与村民委员会往往同时扮演村民自治机构和国家“人”的双重角色的现状有关。两种研究视野最终都把关怀点落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体制的建设上。有论者说:“对于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意义不宜过分强调,那样可能反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也有论者说:“现在不是担心民主来得太慢而是担心民主来得太快,知识界不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援和制度构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大师泰勒说:“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换句话说,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得一个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当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无论持“政治民主”视野还是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式化等问题。这些论者认为,当前国家颁布法律制度应强化制裁手段,对于违规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司法制裁,对于村民则应提供法律救济。对此贺雪峰评论说:“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别容易出现简单化和直观化的判断,不能科学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实。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并未真正理解问题的复杂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对策,由此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村民自治制度供给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断,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
前面已经提到,市民社会理论把重点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想在国家体制外的社会领域用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转移了研究的视线。当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因国家方面的动作迟延而影响互动效果甚至影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时,必须强调国家体制内的变革。这样说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导论”的作法上,而是指为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健康持续地进行,国家必须对社会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使社会拥有更多的原生性资源。这一要求与“民主先导论”的不同之处是,它并不要求从结构上对现有政治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中表现为: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给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使农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同时更少地受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增强农村社会与国家对话的力量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味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主导型”的性质。如果每一个具体情况都要有政策法规来规制的话,恰恰为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应给社会更多的原生性资源以实现更多的社会空间和与国家互动中的主动性,同时规范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方式,减少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随意性。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对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反在社会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强和规范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方式;但这种规范社会的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而不能成为行政干预的借口。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具体研究是很缺乏的。在这方面,吴重庆对孙村的研究是一个有益尝试。在《孙村的路:“国家—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权威》一文中,吴重庆通过对孙村的道路建设过程中展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进行了个案说明,但他“把‘国家’与‘基层社会’间的关系视为利益权衡关系,目的在于说明利益权衡的动态性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而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表明他仍然没有跳出“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定势的影响,所以还没有试图从扩大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来解决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问题。
萧楼、王小军认为,在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中,“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强调要着力从个案中考察村庄与国家的复杂的权力博弈:“国家在不断地塑造着村庄,一如村庄在不断地塑造着国家”;“国家独占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的局面已经打破,村庄最终与非均质国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构造。”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并没有突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权衡的窠臼。
邓正来在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对以前“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中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关于“秩序原理”的社会理论,对其关于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完全“理性”的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过程中及其结果的“未意图扩展”的概念,即“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是介入这一过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图参与这一过程,却在每一阶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预料和计划的结果”。他发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是“理性”行为和“未意图扩展”的共同结果,“简单地‘自上而下’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力量对于社会转型的决定意义,或反过来,同样简单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会转型的‘民间动态’,都无法完整地覆盖我们正在经历的力量变局。”邓正来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国家主导论”,或者说突破了“国家力量在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总是处于主动或主导的状态”这样一种粗放的结论。如果说此前部分论者只是论证了国家退出某些社会空间、社会在某些领域内保持独立的可能性的话,邓正来则论证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必然性,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与社会互动行为产生的结果。他的研究试图告诉我们,政治制度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铁板一块。这种探索为我们重新分析村民自治、为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援。
那么,“未意图扩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换一句话说,村庄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是否也有邓正来所说的“未意图扩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完全理性的设计和行动的结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摆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确认识到,实际上已经在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一些论者的研究兴趣已逐渐从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政治制度转向以下其他相关制度,以此试图在政治领域以外寻找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其一,农村土地制度。有论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制度的可行选择”,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国家关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确保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创新给农村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严重不足,由此产生了权利主体缺位、产权边际模糊、物权债权化等问题,“村集体土地虽然法定由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村委会实际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为政权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实管理者同样也是政府”;又有论者指出,我国土地产权“正是由于没有上升为物权,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处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权利效力随之降低”,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多个层面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其二,农村税收制度。有学者认为,农村、农民的一些权利保障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确立起来,从而为村民自治争取一个比较稳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资源和活动空间③;又有论者指出,要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深入改革,要彻底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实行与城市相配套的现代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屠宰税、三提五统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费④,从而给农民更多的能与国家对话的稳定的社会资源,进而增大农村在自身发展问题上“自下而上”的体制创新的力量。
其三,村级集体资产、农村财政体制等因素。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财、物大流动,信息流通的快速化,经济社会大变革等等,直接影响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新环境、新形势对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主要集中在一些自然村,所以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农村平安发展的工作着力点。加强村级社管综治工作的推进,是适应农村社会变化了的需要。对此,笔者通过对12乡(镇)35村40个村民小组246人进行随机调研,召开座谈会46场次,咨询群众80余场次。结合村级综治工作的实践与经验,浅谈一下村级综治维稳工作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特点及表现形式
1、户籍管理矛盾突出,不同程度影响当地稳定。从调研的情况看,上户口难是群众反映普遍强烈的问题。形成原因:一是户籍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繁多,程序复杂,要求证明材料多,群众经常往返于乡(镇)与村组之间,对落户工作极大不满意,较为突出的是大量非婚生育人口上户难,由于父母婚变、死亡及躲避计划生育等因素,已过上户的年龄,造成大量的非婚生育人口存在(如:伍寨乡约有70—80人;莲峰社区有30人),加之亲子鉴定费用高,一定程度造成了上户更难。二是存在许多未销户口问题。一些已经搬出和死亡的长期未销户,这些一定程度影响新农保、新农合、计生等工作开展。上级下达目标任务是根据所在户籍人口数下达,不符合乡镇实有人口数量,对新农保、新农合等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如:马楠乡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有搬出未销户、双重户籍人口等290余户4000余人,每年都面临新农合、新农保的参保率,开展十分困难,都以工作经费代为缴纳完成参合率)。近几年,各乡镇都相继施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大部分惠农政策工作开展都要求与计生工作挂钩,包括落户所需村组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通过计生宣传员盖章后才能出具,导致各乡镇村民计生工作与登记落户工作相冲突,把主要矛盾聚集在乡镇派出所,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满意度。
2、村级综治专干老龄化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对农村综治工作的高度认识。目前,在村级组织均已成立了村(社区)社管综治工作站,受社管综治专干(治安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限制,但其作用发挥仍然不尽人意,有的形同虚设,有的纯粹是应付上级综治部门检查而了事。究其原因何在?是村级综治专干缺乏对村级综治工作的全面了解,深层认识,而导致片面的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厌烦、忙起来忘了”的弊病。在农村工作实践中,很多事情则往往被农村计生工作、招商引资、城镇建设特色产业打造等工作所挤占,没有花更多的精力用在抓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上,忽视了农村的大局稳定。加之大部分综治专干基本上由村治安员兼任,其待遇偏低,无保险等福利,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人员流动大,基层工作难开展。而年青的、文化程度高一点的,大部分情愿出去务工,也不愿意当治安员。
3、对村级综治人员的实践指导、培训力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村级综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一年一次。也没有规范系统的培训资料,培训内容单一,基本上都是以会代训。村级综治专干的文化程度、业务素质呈现参差不齐,很难达到抓好农村综治工作预期的目的和应有的工作效果。
4、村级综治工作缺乏应有的保障措施。上级综治委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制度,但村级综治工作最基本的要素是人员落实、合理报酬及时兑现。由于待遇低,很难调动他们创新村级综治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加之目前村级综治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提高,致使村级综治工作当下基本浮于表层。
5、目前村级不稳定因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群众期望值过高。群众要求过高,诉求过高,不信法群众普遍增多,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现象严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护社会稳定难。二是移民矛盾纠纷突出,个案问题亟待解决。移民矛盾主要集中在历史问题、个案问题等方面,未切实得到有效化解。对食物量少,资金少,修房建设难的移民群体,维稳形势依然严峻,要加大后扶力度。由于个别部门在移民回访工作中只走过程,移民和移民村干部反感。朝阳黄葛社区存在移民吸毒人员(30人),维稳形势严峻。
二、基本对策
1、强化户籍管理。简化落户手续,核实人口数据,加大办证流程宣传力度,由乡镇派出所牵头,制定统一的宣传手册,发放到村到组,确保人人熟悉办证流程,户户知晓办证程序。对非婚生育户口,积极协调上级部门,灵活变通的搞好服务,加大解决落户难问题。对亲子鉴定费用无法承担的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承担部分或减少亲子鉴定费用。加大落户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对未到结婚年龄已生育子女的落户程序的宣传,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业务。
2、要切实解决好村级综治专干的思想认识问题。在当今农村的信息化时代,人们物质生活极其丰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
的生活空间,人与人的生活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互间的差异也就越来越大,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方式、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统一农民群众思想认识,提升平安稳定的理念是很难到位。抓好农村社管综治工作,首先要统一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管综治工作和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其次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增强村级综治专干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村级社管综治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发展的最基本的要素来抓,使农村社管综治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让广大农民群众从细节小事起感到满意。
3、要解决好“有人办事”的根本问题。搞好农村社管综治工作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以良好的工作方式把村级社管综治工作落到实处,村级社管综治工作也就抓到了点子和关键,开展村级社管综治工作也就顺畅多了。针对当前农村实际情况,村党支部应在主动抓好农村发展前提下,因村制宜配齐配强1—2名综治专干,选拔文化程度高、政策的观念强、肯吃苦、乐奉献的村综治专干充实到村级社管综治工作中来,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成长,进一步充实好村级社管综治力量,解决好有人干事的根本问题。
3、维护移民安置区稳定。加大移民安置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对吸毒涉赌人员,以高压态势加以依法打击。积极探索移民创业就业新路子,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示范效应、引领效应作用,把移民的心思和注意力引导在发展上来,确保移民安置区稳定。
4、深化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责任追查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定领导责任、定单位责任、定调处时限、包调处制度;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大力推广“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从“重调解”向“重预防”转变;完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机制,即乡、村每月至少集中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完善矛盾纠纷督办机制;完善矛盾纠纷交接机制;完善突发应急机制。
5、化解矛盾上注重决策机制与调节机制并举。注重“源头决策”的科学性,自觉将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政府源头决策的治本之策,制定措施,严格政府行为的实施程序、严格政府行为的实施标准、严格政府行为的公开监督;注重“苗头纠纷”的时效性,把乡镇、村(社区)加强人民调解作为工作重点;完善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网格,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
6、制度规范上注重高效机制与长效机制并举。注重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社管综治办非主导性任务工作繁杂的问题,解决综治维稳中心程序化运作的额问题,解决基层工作运转通道的问题;注重理清相关工作制度,修改出台社管综治全面长远规划,建立资源整合长效机制,全面整合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7、着力推进基层调解机制多元化。适应新形势需要,积极探索多远化调解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坚强的任务。越是移民乡镇,越要稳定和谐发展、越是稳定和谐发展越要协调多方利益,越是协调多方利益、越要化解各种矛盾,越是化解各种矛盾、越要建立多元解决机制。主要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好基层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健全人民调解纠纷机制。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是定分止争的主导作用,健全司法诉讼纠纷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好刚柔监管有机结合的灵活性作用,健全行政处理纠纷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好仲裁功能的自治性作用,健全协商及仲裁纠纷机制。五是充分发挥好社会大调解格局的整体性作用。六是充分发挥好法律教育宣传的引导性作用,健全排查防范解决机制。
8、着力推进综治维稳队伍社会化。在基层综治维稳中,目前仍然是沿用传统的社会控制防护,主要使用行政手段推动工作,导致政府在综治维稳上高投入、低效率,造成社会和群众对政府的高度依赖,低度自控。推进综治维稳队伍社会化,是实现基层综治维稳机制创新转型的途径之一。一是统筹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培育社会自我管理机制。主要加强村(居)委会、基层自治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同时,培育并依法规范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各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社区组织、公共组织参与,逐步形成社会自我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缓冲机制。二是成规模地组建群防群治队伍、治安信息员队伍、治安志愿队伍、见义勇为志愿队伍、看楼护院队伍等方面,动大手笔,做大文章,建大规模,成大气候。三是大力发展由政府民间组织建立的社会工作队伍,这批队伍的组织主要为科研、教育、文化、文艺战线的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让他们参与治安防范工作,提供维稳智力服务,协助预防宣传,促进社会平安创建。
近几年来,新发传染病呈现出密发态势,我国面临着新老传染病的双重威胁。尤其当前经历相对温和的散发期,国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的风险日趋上升,随时可能大面积暴发。在这种新形势下, 基层社区作为防控传染病的前沿阵地和关口,如何真正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摸底作用,如何实现社区急性传染病控制, 显得尤为重要。全文对新形势下基层社区急性传染病的控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加强社区宣传教育仍是急性传染病控制有效的首选措施
目前大部分新发传染病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和疫苗, 预防显得尤为重要。疫情从来没有固定模式,开展健康教育是实现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的普适性措施, 是对人群应急控制策略上的主要手段。
教育要包括医务人员和普通民众两个层次。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以及处理新发传染病的能力,并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个人防护意识。对普通民众进行宣传教育,目的是提高其文明素养和健康素养,是让其了解急性传染病的形势,提高“预防为主”的健康意识,掌握自我保健、预防疾病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增强面对各种突发疫情的心理承受能力。对高危人群进行特定目标健康教育,也是控制和预防新发传染病的重要武器。
从实践层面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宣传是基层百姓防病知识可信可及的首要来源。针对民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如广播、宜传栏、咨询台、宜传画等,是喜闻乐见的。通过文字、图片、语言等方式将传染病防控信息传递给广大居民, 使之掌握相关的知识, 形成科学的防范观,有助于其自觉行动并配合卫生机构搞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通过社区提高民众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奠定疾病预防社会基础。
2 及时控制传染源是社区传染性疾病控制的关键性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健康保护的前哨站,它应当承担起在第一时间发现传染病人、管理传染源、报告疫情、开展健康教育的职责。针对传染病的流行,最紧要地是掌握第一手准确及时的资料,及时发现一切可疑的传染源。对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只有做到“五早”才能控制传染源,防止疾病在人群中传播蔓延。疑似病例必须在指定场所隔离观察、治疗,尽早作出诊断。对确诊患者,需要进行隔离治疗,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当前社区仍需硬件投入,也需加强软件管理,建立上传下达、通畅无阻的专用信息系统,将保证第一线的传染病信息在第一时间得到传递。及时发现、控制和转移传染源是社区控制传染性疾病和减少二代病例的关键性措施,这种能力有待加强。社区全科医师为传染病早期诊断和控制的最佳执行者,当前要格外重视其配备和培训,使之人能留,心能安,业能专。
3 加强信息共享与风险沟通是实现区域疫情控制前提条件
促进急性传染病信息的共享, 包括疫情暴况、病原体检测方法、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多方面内容,为的是提高区域内传染病防控主体的主动控制能力。有准备之仗好打,无准备之仗必然是效率低下, 顾此失彼。2003年国内“非典”的实际控制过程及成功经验表明,有效的风险沟通可以增进公众信任,让利益相关者自觉参与到疫情控制中来,利于减轻心理恐慌,降低暴发疫情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社区内外加强信息共享与风险沟通是实现区域疫情控制的前提条件。
4 改善环境卫生控制传播媒介是社区机构发挥领导力的具体领域
导致急性传染病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常是环境改变,因此环境治理不仅有助于控制已有疾病,还可以减少新的疾病发生。环境治理包括环境改造、环境处理和改变人的卫生习惯以及改善居住条件, 如整顿环境, 清理卫生死角,及时清除生活和建筑垃圾, 铲除杂草、不乱堆杂物等。清理杂物垃圾、保持环境卫生、减少积水死水、消灭老鼠和蚊虫栖息场所,是针对目标疾病常见的卫生措施。经验表明,辖区环境的保持和改造是控制肠道和虫媒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其具体内容随新发传染性疾病的出现而变化, 针对区域特点应保证主辅分明、重点突出。改善环境卫生控制传播媒介, 在辖区疾病控制工作中社区机构可发挥出最大领导作用。
5 把握流动人口因素成为完善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当务之急
自市场经济改革以来, 人口流动日益呈现全国性、大范围、多数量现象。随着区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将涌现更多的流动人口,其管理对传染病防控尤显重要。
流行期对人群进行鉴别分类,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不同的管理,是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常态。流动人口住址频变,是常规卫生管理难行的主要因素,但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目前,多数流动人口未被纳入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流动人口信息作为传染病防治的基础,如果掌握不完整,则会导致管理上的“断链”。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运用计算机网络,实行数字化、电子化管理,建立以公安为核心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逐渐把对常驻的流动人口户籍管理纳入到居住地日常户籍管理中,实行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协同管理。系统掌握流动人口的真实数据,实现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 需要改革现行的《暂住证》管理制度,使《暂住证》成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一个身份证明,保证社区疾病控制能涵盖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服务和管理对象。这样的疾病监测信息登记管理体系是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徐建国.新发传染病的现状与对策[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24(5):340-341.
一、基层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不够明晰,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实现的难度。合作制原则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要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三农”,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又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农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机制。必须服务于“三农”的“准政策性”职能和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时甚至相互抵触,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加大了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
2.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支出,增加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也给基层央行的全方位监管留下了空白。目前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仍实行的是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这既不利于县级联社辖内人力、物力和资金来源的统一管理,又增加了税费缴纳(如所得税),形成了信贷资金“隐性”流失,尤其是对部分法人社盈利、但整体亏损的县联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更为明显。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也给基层央行增加了监管难度。由于基层央行监管人员有限,对基层社实施全方位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改变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3.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小、经营效益欠佳等客观现实,决定了社会公众短期内难以对农村信用社树立足够的信心。
4.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市场营销观念较差,业务品种单一。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基层央行的监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电子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更为不理想。不良资产的核销等历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给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极大难度。
(二)基层央行监管中的不足和困难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现代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的执法行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谙熟法规“会”监管、求真务实“敢”监管、超前监测“早”监管、多方并举“巧”监管。目前,基层央行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相对落后,机构设置不尽科学,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监管职责落实不够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管理不够科学,也影响着基层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监职责相对模糊,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处境尴尬,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2.人民银行对监管指标的考核不尽合理,时点内容多、时期内容少,重叠(或相似)内容多、创新(或结合实际)内容少,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也束缚了基层央行的监管思路。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钢性”约束多,“弹性”管理少,如期限较短,设置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用途限制过多等,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力,也给基层央行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央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促使农村信用社更新的监管理念,改善经营管理,尽快走出困境。
1.准确确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要突出农村信用社是“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的基本观念。服务“三农”的宗旨应主要作为服务范围或服务区域来对待,以减少政策性职能,确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完成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运用信用联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增强抵御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并根据效益原则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化。
3.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之机,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启动并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配合、村组响应的良性互动格局,增强广大农户的信用观念,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信用环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的高度,积极寻求减免支农服务方面的有关税费、提高呆帐准备提取比例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三是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跨区域的资金汇划系统,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与商业银行相当的结算环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筹集自有资金,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4.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机制,在无法实现剥离资产的情况下,实行新、老贷款分账经营、分别管理,甩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创建支农服务与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二)人民银行自身要适应时展要求,与时俱进,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关键词:民情恳谈,基层,三解三促
一、开展民情恳谈工作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从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民情恳谈、下沉检力,切实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二)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党的执政根基在基层,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也在基层,服务基层改革发展稳定,为基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开展民情恳谈工作,促进检力下沉,强化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深入查办和预防基层各类职务犯罪,推进基层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设,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三)开展民情恳谈、促进检力下沉是坚持检察工作人民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性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特征,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大力开展民情恳谈工作,贴近群众,面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在检察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着力解决侵害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开展民情恳谈工作
(一)依托窗口平台机制,民情恳谈寓于服务之中。
通过设立检察网络新闻发言人工作平台,作为接受群众民意表达的诉求区、信息反馈的回音壁,加大力度开展民情恳谈工作。利用检察开放日等形式,选择群众最想了解的、最关注、最关心的内容予以公开,邀请群众代表座谈检察工作,让群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开展民情恳谈工作。
以检察阳光检务便民服务窗口、控申接待窗口、收案大厅窗口为平台,派驻专职检察接访员,集中开展控申接待、矛盾化解、法律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受理来访、法律咨询、直接化解社会矛盾等,扩大检察社会认知度,通过窗口平台机制,积极拓宽控告申诉、接待渠道,大力开展民情恳谈,方便基层群众及时反映合法诉求,解决群众疑难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将民情恳谈寓于服务之中。
(二)融入大调解机制,执法办案解民意。
民情恳谈工作要积极融入“一综多专”的大调解体系,在执法办案中解民意,为民服务。检察机关要选派专人长期驻点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使矛盾化解工作更趋社会化。针对一些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加强案件调解工作的学习和交流,加强与其他专业调解中心的交流和沟通,将刑事和解工作贯穿于中心执法工作的始终,将品牌调解送入百姓心中。对于农民搬迁矛盾相对突出的状况,依托派驻检察室,在搬迁村居设立工作点,一站式服务,专业化调解,促进“阳光搬迁”,保护拆迁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执法办案,将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寓于民情恳谈工作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结合三解三促活动,检察工作下基层。
要以“关注不满意、解决最急需、追求更满意”为重点,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和服务中心工作,将民情恳谈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三解三促”下基层活动和大接访活动相结合,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载体,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真正做到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干群关系融洽、促进基层发展稳定、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四)参与大接访活动,实现检力下沉。
以解决涉法涉诉积案为重点,坚持定期接访与巡回接访、定点接访与点名接访、重点约访与带案下访相结合,主动深入基层开展接访下访活动,积极参与“书记大接访”,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常态化接访、下访、约访制度,深入基层,听民生、知民意、解民忧,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首办责任制,排查隐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对重大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五)民情恳谈推进社会综治,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选派干警担任村区综治特派员,参与基层综治和法治创建工作;选派干警通过开展“双联双助”、担任村居第一书记等形式,以检察室工作为载体,走访慰问农户,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受理群众来访,帮助解决民生难题。通过民情恳谈、检力下沉机制,了解基层实际和群众需求,切实解决基层和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最终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目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三、 切实强化民情恳谈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充分认识到民情恳谈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民情恳谈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各级检察院要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民情恳谈工作的各项内容。
一是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民情恳谈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项工作开展进行统筹协调,把开展民情恳谈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三解三促活动、大接访活动、大调解活、综治特派员工作、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与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并及时收集资料、汇总情况、推广经验,实现民情恳谈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序时化推进。
二是畅通渠道,解决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民情恳谈工作开展的首要目的,检察干警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深入基层开展民情恳谈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表达渠道,在开展工作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包括填写被访群众和上访群众的基本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办理情况及反馈意见,注重民情恳谈的互动性、调查摸底的真实性、解决问题的实务性,积极撰写民情日记,对涉法涉诉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关键词: 城市社区建设 居民参与 研究
一、研究现状
在众多研究文章中,学者主要对社区居民参与的概念、现状、分类和途径、功能和意义,以及对策等,进行了较为精辟的论述。
1.社区居民参与概念
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行为论者认为,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更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参加社区各种事务的行为。[1]过程与行为论认为,所谓居民参与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的过程和行为。[2]发展论则认为社区居民参与是指社区居民影响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行为和过程,其目的在于推动社区发展,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3]
上述阐述均有各自角度和目的,但可以理出社区居民参与的共同特征,一是社区居民为参与主体;二是社区事务及其治理过程为参与客体;三是通过参与施加一定的影响是社区居民参与的目的。这些共同特征,构成社区居民参与的基本要素。
2.社区居民参与现状
学界一般从参与意识、人员情况、参与程度三个方面考量社区居民参与情况,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远不适应推进社区建设需要,居民社区参与意识比较薄弱,总体参与率不高,参与数量不多且分布不平衡,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参与较低层次的社区事务运作。[4]
而对于造成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原因,学界也有几种观点。四因说认为,一是原有的“单位参与意识”阻碍居民“社区参与意识”的产生,是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的首要原因;二是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导致居民参与观念淡薄;三是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工作方法老化,造成居民参与社区热情不高;四是现代都市生活特征客观上不利于居民社区参与行为增加。[5]五因说则认为,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参与的因素包括社区归属感、社区公共空间发育程度、参与价值、参与成本和制度设计等五个方面。[6]矛盾说认为居民参与不足在于参与期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7]学者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有的从居民参与与社区服务侧面,认为社区服务产业化政策导向致使营利项目急剧膨胀,社区服务公共性显著减弱,影响了居民对于其作为一种独特的服务领域的认同。[8]有的从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角度,指出政府的统制意识和方式不仅使得社区居委会发生严重职能错位,还湮灭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削弱了居民参与和自治能力。[9]有的则明确提出社区类型、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状况、社区满意感和归属感等因素与社区参与频度存在显著关联,而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特征与社区参与频度之间没有显著关系。[10]
可以看出,我国社区居民参与仍然处于较弱参与阶段,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社区居民归属感不足,期望值与现实状况不一致,参与机制不完善,等等。
3.社区居民参与分类与途径
学界主要根据主体参与意愿、参与形式、参与渠道和参与内容的不同,对社区居民参与状况做了不同划分,划分为动员型参与和自主型参与;组织参与和非组织参与;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社区政治参与、社区经济参与、社区文化参与、社区社会参与等。[11]有的学者依据参与客体的功能特性不同将社区居民参与分为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监督参与和信息参与。[12]还有学者认为,动员式执行参与是主要形式,这种参与既不能使居民对社区开展的具体事务进行决策,又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运作进行监督;非政治性参与是社区居民参与主要内容,社区居民参与的事务多与政治不沾边或关系不大,是“杂务”。[13]
关于社区居民参与途径,学界亦有不同阐述。有的认为居民参与途径主要有三类:以个人身份参与社区的选举或建设规划、作为某个组织或单位成员参与到社区发展中、组合成多种类型的非正式组织参与社区的福利服务和保障性工作等。[14]也有学者强调应重视社区居民在参与包括社区服务在内的各类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公共事务或公益活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复杂关联和互动关系体系。[15]还有学者把参与途径分为两类,传统路径包括直接或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新途径则有建立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三会”制度,建立“社区人民联络员”制度,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建立民主评议机制,开设议事园,实行居民公决,实行居民门栋自治,建立民情信息站,建立接待室,组织聊天会,等等。[16]
4.社区居民参与的功能和意义
“桥梁说”认为,参与是社区与居民之间的联系桥梁,只有居民直接参与和治理,才能培育居民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现代社区意识,才能有效整合与发挥社区自身各种资源,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源泉,离开居民社区参与,就没有真正或完整意义上的社区发展。[17]“服务标准说”则指出能否实现居民积极、广泛参与,是衡量社区服务发展效果的客观和最重要依据,社区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形成,依赖于人力资源的广泛调动,依赖于居民参与程度的提高。[18]还有学者更从社区居民参与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出发,指出居民参与是衡量社区建设成功的重要标志,是社区建设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搞好社区建设的根本保证;[19]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区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坚实的基础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20]
上述论述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理论层面,社区居民参与的意义不尽于此,应把它与社区居民自治联系起来,并放在政府管理的环境中,其功能和意义将更为突出。
5.社区居民参与对策研究
如何应对社区建设中的新问题的挑战,怎样健全社区居民参与的机制和途径,学者们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唐忠新提出了原则性较强的四措施说,第一,强化宣传教育,培养社区意识;第二,坚持社区需求本位原则,注重用共同需求、共同利益来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原则,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第四,建立和完善参与机制,如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等来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向制度化发展。[21]杨荣则提出“四化”措施:第一,居民参与利益社区化,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使居民工作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第二,社区自治制度化,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参与程序,推行区务公开,搞好社区简政;第三,居民参与组织化,提高居民自主组织能力,增强其社区归属性;第四,社区服务专业化,向市场化推进。[22]李婷玉则认为提升社区居民参与应从调整社区中三个相关主体的思想观念开始:对于政府官员,要相信社区有自治的能力,将权力切实地下放到社区;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府权力控制与社区治理、自治之间关系,使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都能负责任地共同投入到社区建设中;居民个人应看到社区参与可能为公共生活、个人生活带来的积极转变,主动融入到社区中去。[23]潘小娟则认为完善社区居民参与必须强调和坚持社区居民参与的广泛性和有效性,重视社区意识的培养,注重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推进社区居民参与的有效开展。[24]
二、研究现状简评
从上述我国学界研究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问题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直接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题的著作较少,学术论文相对较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研究缺少宏观的理论框架指导,大多以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分析为主,缺乏多学科的理论融合分析,如经济学、政策学的视角就较缺乏。
第二,实证的调查研究较少,对社区参与的问卷调查的指标较为简单,其研究报告也是简单地描述各地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然后整体分析,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研究内容都过于庞杂,缺少系统性,而且对于居民参与问题的核心把握不到位,因此所提出的扩大居民参与的对策也未能抓住此核心问题,而流于表层,难以深入,缺乏可操作性。
我认为在城市社区层面探讨居民参与的关键在于:第一,剖析社区居民参与中各种问题的原因,以调动起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二,探讨如何从制度建设上保障社区居民参与的热情,切实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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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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