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储备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储备粮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1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一)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以质量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总量的20~30%)的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原则和库存粮油质量情况,中储粮总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省、分品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在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每半年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二)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中储粮总公司安排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计划,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三)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串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串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油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中储粮总公司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粮食局、财政部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五)中储粮总公司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计划,须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审批的事项包括:

1.不同品种粮油的串换;

2.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

3.变更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4.中储粮总公司认为有利于提高储备粮质量,但又超越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轮换事项。

(六)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七)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四、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

(一)中储粮总公司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对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自负盈亏(不含进出口轮换)。轮换发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粮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产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二)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含在财政部对中储粮总公司的包干费用中,财政部按季预拨,在规定的轮空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财政部对轮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年终清算。中储粮总公司在财政部规定的金额及使用范围内,制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轮换需要,分批拨付轮换费用,轮换费用标准及轮换费用拨付情况需报财政部备案。年终财政部按实际轮换数量和轮换费用标准对总公司进行清算,核销当年轮换费用支出。未轮换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公司报送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包干后,中储粮总公司对保管费、轮换费、公司经费必须分开管理,单独记账,不能混用混管。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四)结合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单独的财务处理政策。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另外也可采取进口轮入和轮出分别核算的方式,即对轮入的进口粮油由财政部根据购进价及有关费用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对轮出的粮油实行竞卖等方式公开销售,相应结转轮出粮油的原库存成本。根据进出口的需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财务处理方式及进出口轮换盈亏负担办法。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将停止拨付轮换费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轮换资金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下达的分批、分库点轮换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中储粮总公司另行规定。

(二)中储粮总公司使用国家拨入的专项资金进行轮换,应严格按财政部财建[2000]939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得将轮换风险转嫁到国拨专项资金。

第2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轮换工作,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粮食轮换政策与规定,认真落实粮食质量标准,及时做好轮换工作,确保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小麦管得好、调得动、销得出、用得上。根据本局《2013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常粮监检[2013]8号),决定开展对2013年度的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特制订有关监管工作方案。

二、检查依据

开展对地方储备粮轮入监管的主要检查依据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检查对象

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储备粮(小麦)实际承储企业。不包括地方储备粮成品粮小麦粉的承储企业。

四、检查内容

经对照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2013年度轮进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小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落实了小麦的轮换,有无超过轮换周期现象;

(二)地方储备粮小麦轮入的数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规定数量的小麦轮换任务;

(三)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质量情况。收购或入库的小麦是否开展了质量检验;收购或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小麦,是否是当年期(2013年)生产收获的新粮,有无划转陈粮(其他年份小麦)库存;粮食质量等级是否符合国家小麦标准(《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中等及以上的要求;水分是否符合本地区安全储藏要求;

(四)地方储备粮小麦的储存情况。轮换入库的小麦是否都储存在受托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内,有无储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仓库内的情形或使用露天囤(垛)储存的情形;地方储备粮小麦储存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市级储备粮是否落实了单独存放、单独建账,有无其他储存不规范情形和其他影响粮食安全储存行为的情形;

(五)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存储企业是否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并悬挂“库存粮油货位卡”等要求;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粮食流通统计台帐,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

(六)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和防火安全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的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分管购销储备、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同志带队,由局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由监督检查处、购销储备处、产业发展处以及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有关执法、检验人员共同组成。专项检查采用分工协作的方法开展对粮食轮换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粮食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轮入小麦的数量与质量和等级情况、检查粮食储存规范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对2013年度轮换入库的小麦的质量、数量、储存、安全作出结论。

六、质量抽样与检验

(一)样品数量

根据轮入小麦的储存情况和本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次将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抽样、检验工作。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扦样与送样”之“以不超过2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的要求,对2013年轮换入库的小麦落实抽样工作。

(二)检验项目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小麦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和铅、镉等重金属指标;对施药熏蒸过且已超过安全间隔期的,应对整个检验单位进行代表性扦样,施用何种熏蒸剂,则检验何种熏蒸剂,并对所抽验的样品作出储存品质检验和等级判定。

(三)抽样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本局监督检查专项费用列支。抽样检验结果作为监督检查处理的依据,因,不公开。

(四)检验争议的处理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或承储企业对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处理。

七、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时间初定2013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根据地方储备小麦轮入进度情况确定。

八、粮食数量检查、验证方法

本次对地方储备粮小麦数量的专项检查,采用《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之“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中明确的测量计算方法,通过计算被查粮仓粮食检查计算数和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率情况来验证账实相符情况。

九、检查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发现的涉及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方面的问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限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储存的小麦存在卫生安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局报告。

十、档案管理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材料、方案、检查记录、处理意见、鉴定报告以及有关图片资料,由局监督检查处按照《市粮食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处理后,交局办公室存档。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是提高地方政府应急保供、调控粮食市场能力的重要环节,各被检查单位应切实提高认识,以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及管理工作。

(二)规范行为

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活动,对不执行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的执法人员将按照《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第3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一、轮换的原则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为保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和食用价值,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推陈储新,以新粮替换库存陈粮的业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食用价值,有利于储备粮安全,有利于调控市场、提高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

二、轮换年限和品质标准

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

(一)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标准以上(欠收年份粮食杂质标准可放宽0.5%);国家标准调整时,执行新标准。

(二)储存年限。以粮食收获、生产(加工)年份(含当年)计算:早籼谷为3年;晚籼谷和晚粳谷为3年;小麦为3年。

(三)粮食轮换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质量检验,委托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唯一有资质检测站)负责。

1.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符合上述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

2.轮出的粮食,在销售前要及时进行常规检测,对超期储存的,必须进行陈化指标鉴定。轮出的粮食凡属陈化、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严格按陈化粮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3.储存粮食品质理化检测原则上每半年检测一次。超期储存或粮食质量不稳定的还必须进行陈化指标鉴定。属不宜存且粮食质量变化较快的,要及时上报计划组织轮换。

三、轮换的管理主体

成立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粮食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粮食局,负责研究落实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的采购、轮换和抛售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具体确定有资质的拍卖行负责区级储备粮的采购和轮出,财政按拍卖要求另行拨付佣金,各部门各司其职,粮食局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农发行:对轮出粮食按原核定库存成本价的贷款额收回储备贷款;对轮入所需资金按中标价及合同约定的入库进度及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储备粮轮换销售产生的差价协同粮食局根据第一粮库帐面数核定轮换费用,并及时拨付;物价部门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进行监测、跟踪;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储备粮轮换的购、销活动。

四、轮换的程序和方式

(一)轮换程序。每年度由区粮食局于年初根据区级储备粮食的品质理化指标和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轮换方式。区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采用招标采购、轮换出库主要采用公开拍卖、竞价销售方式。

(三)轮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的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办法。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时间原则上在出库后4个月内完成,粮食生产正常年景可适当延长。粮食欠收年份或供求形势紧张时,粮食轮换(补库)严格按国家或省、市有关临时采取如“先进后出”等规定执行。

五、轮换价格的确定

(一)区级储备粮的采购价,系指竞标单位自外地采购运至我区指定仓库内,卸车并堆垛、整理完整的价格。包含包装物(旧标麻袋),该包装物不另外计价,每包按70公斤计重,每条按1公斤扣重,过磅数量以第一粮库的地磅为准,过磅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承储单位不负担任何费用。

(二)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价,系指承储单位的仓内价,包装物(标旧麻袋)每条按0.9公斤扣重,稻谷每包按70公斤计量,该包装物不另外计价。

第4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国家“产区要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销区要按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粮食消费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省政府下达我县地方粮食储备任务为500万公斤,品种为中、晚籼稻。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储备粮由被委托企业从本县农户手中直接收购为主,入库成本价以当年新粮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一)承储地点。本着交通便利、设施良好、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国家粮食储备库为我县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二)入库时间。对企业收购的粮食,县政府每年12月底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地方储备粮的验收评审,并锁定到指定仓库。

(三)承储要求。坚持定点、定仓、定责任的“三定”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地方储备粮的动用和轮换

(一)全县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县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认为需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动用地方储备粮必须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

(四)地方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县粮食局及承储企业要制定轮换管理办法,每年按县级储备粮规模1/3的比例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3年全部轮换一次,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四、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发行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实行监督,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5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落实“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要求,充分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搞活社会粮食流通,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粮食经济,创新亮点,做到储备适当,市场稳定,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动我市粮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国家最低保护收购政策,适时启动托市粮收购,切实管好各级静态储备粮、动态储备粮、临时代储粮,积极配合北粮南运的转运和疏散。进一步改善粮食仓储设施条件。建成和完善六大仓储基地。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在搞好本级储备粮收储、管理的基础上,力争市级粮储存量达到粮食主产区要求,确保存粮库点和仓库符合储存条件,全市储备粮油的储存达到“一符四无”(一符即账实相符,四无即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确保区域粮油安全。

“十三五”期间,粮食执法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更加精细化。通过转变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全社会的粮食统计,及时为农民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粮食生产、粮食收储、粮情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及省、市粮食管理办法,粮油市场管理更加规范,企业经营更加有序。到“十三五”期末,粮油流通监管系统更加完善。健全和完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准。重视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积极发挥粮食部门的监管职能,在粮食产品从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落实监管职责。

充分发挥“全国产粮大县”优势,依托自然的气候环境特点,在稳产高产的基础上,把握高品质稻米标准,大力实施优质稻米产业工程。争取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土质优良、气候适宜、水源干净的大围山、张坊等地区为基地,建立高档优质稻生产区,实施有机化种植,为市民提供优质放心米。在我市现有粮食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引导以粮食购销公司、红旗米业等粮食龙头企业为主体,主推1-2个高档优质稻品种,集中连片推进粮食种植优质化、区域化、规模化,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优质、稳定的高档优质稻粮源生产基地,改善种粮效益。

建立和完善东盈、南丰、西满、北盛、百宜、永安六大中心储备库,完成百宜、西满粮食储备库的新建和整体搬迁,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科学化、智能化、机械化运转系统。普遍推广应用散粮装卸、机械通风、谷物冷却以及环流熏蒸系统,逐步推广应用自动施药系统,推广运用计算机台帐管理、电脑测温,提高我市粮食仓储管理智能化水平。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力度,每年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管好市级储备粮油,确保储备粮油安全。落实粮食应急管理预案,建立乡镇(街道)应急网络机制,应急网点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依法行政和行业指导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对全社会粮食行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同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粮食企业、粮食经营户有效服务,提高管理实效。一是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市域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政策法规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二是加强依法管粮力度。粮食局每年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路等部门开展一至二次粮食联合行政执法,对全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确保不向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全市的全面落实。三是加强对经营企业、经营者粮食经营台帐的监管及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和监管,严格粮食收购资格的办理审核工作。四是加强对市场粮食销售动态的监测、购销调控力度及市场粮油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五是加强粮油食品安全

管理。联合食安、质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的生产、销售监督执法,确保市域粮油食品安全。

第6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一、突出第一要务,强势推进项目建设

潮桥库上收以后,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总仓容仅7.3万吨,实际可存粮6万吨,地方各级储备粮达3.65万吨,仓容不足、设施陈旧制约着我县粮食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进一步强化“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机遇、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源泉”的理念,在对各级储备粮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基础上,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势推进项目建设,呈现出四大特点。

1、规划引领。在去年《**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县中心粮库建设实施方案》,计划通过实施“146”工程,即启动一个粮食物流园项目,建成2.5万吨中心库4个,维修改造收纳库6个,力争2-3年内新建仓容10万吨。《规划》同时就中心粮库建设的背景、目标、仓容、选址、资金筹集、项目实施等进行了详尽的明确,经县政府批准后已付诸实施。

2、目标拉动。根据《**县中心粮库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年仓储设施建设目标。马塘中心库扩建项目力争全面完成,仓容量2.86万吨,预计今年10月份投入使用;拼茶2.5万吨中心库建设项目年内竣工并交付使用;岔河中心库建设项目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年内确保部分设施建成;苴镇中心粮库力争部分启动。同时继续抓好各骨干库和基层粮站的维修改造工作。按照这一总体部署,目前,马塘中心库一期工程主体结构基本结束,二期工程已全面开工;拼茶中心库6月初借全县项目集中开工契机隆重开工;岔河、苴镇中心库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正在开展之中。上述工程建成后,将大大增强我县粮食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资金保障。在资金筹集方面,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重点拓展了政策性资金、预算资金、拆迁补偿资金、资产变现资金、自有资金五条路径,集中时间、集聚财力建设马塘中心库、河口中心库、双甸中心库、苴镇中心库,为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如岔河粮站和双甸粮站结合岔河镇、双甸镇旧城改造,将两站进行合并,筹集了部分拆迁补偿资金,有力推进了双甸中心粮库的新建。

4、运作透明。成立了粮食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所有建设项目批准手续齐全,均由有粮食仓储设施设计资质的科研设计院进行设计,由县内造价评估部门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均实行公开招标,县纪委全程监督,保证了项目建设的公正、透明、廉洁和健康运行。

二、强化第一责任,全力打造安全粮食

今年来,我们按照省、市、县要求,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上下足功夫,进一步完善了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具体抓了五项工作。

1、出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会同财政部门重新制定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重新落实县级储备粮承代储单位。对全县原县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重新进行了筛选和落实,在市粮食局审核的具备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7家企业中选定5家为县级储备粮的承代储单位,解决了过去县储粮存放库点多而散不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的矛盾。

3、规范储备粮管理行为。重新签订了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认真编制了储备粮轮换计划;完善健全了储备粮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各承代储单位法人代表储备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县局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深入各代储库站查粮情、核数量、看质量,还在全省同行业率先制定了县级储备粮的规范操作程序,从储备粮购进到出库都认真细致地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要求。

4、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我县有近40家的粮油加工企业和近170家的粮油收购企业,我局加大对县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的改造和投入,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资金,添置部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配备持有相关资质的检化验人员,并积极参加了省、市等粮油质量培训。

5、力保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成立了由县政府牵头,由粮食、财政、工商、商务、物价、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粮食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全县所有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加工、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制定了《**县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与稻(米)加工销售企业签订了《保供稳价责任书》,重点落实了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并开展了全社会粮食供需调查和目前稻米经营市场的检查。

三、抢抓第一粮源,精心组织夏粮收购

我县本地粮源十分丰富,小麦商品数量达7万吨以上,加之今年国家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这对于广大农民和购销企业来说,均是一大利好。为将好事办好,我们以组织托市收购为重点,超前谋划,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了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1、抓紧调查,宣传到位。各收购企业负责人深入到村组、农户搞好踏田调查,摸清区域内小麦的田亩、品种、品质、质量,预测今年小麦的单产、总产、商品量,分析今年夏粮生产形势及周边行情,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在摸清粮情的同时,大力宣传今年夏粮收购的政策,特别是质量要求、价格、作价办法等,使农民能明明白白卖粮。

2、执行政策,质价到位。收购期间,我们严格执行小麦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依质论价办法,积极开展收购,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各收购点均坚持“政策上墙,样品上柜”,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小麦质量标准、价格政策和依质论价办法;在每个收购点设置了样品展示台,方便售粮农民比照,并配备了一系列检化验仪器,严格执行“六要六不准”的服务要求。

3、改进作风,服务到位。我们超前对全县所有有效仓容进行了逐库点排查摸底,特别是采取筹集资金修仓、抓紧销售腾仓、品种归集并仓等多种途径,扩大收储能力,全县6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5个库站共准备仓容3万吨,9000多万元收购资金也全部到位。同时,组织10多专业技术人员赴省进行了技能培训。在收购现场,设立了茶水站、休息棚等服务设施。针对夏粮上市集中,面广量大的特点,我们在搞好固定收购的同时,创新收购方法,组织人员深入一线,采取上门、设点等形式,全天候收购,保证群众卖粮不过夜,现金结算不隔天。

4、立足多收,总量到位。根据市场变化采取灵活多变的收购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余粮收进仓库。在确保本地粮源收购基础上积极抓住周边粮源基地,扩大收购总量。对自营收购的夏粮在抓量的同时,算好账,把握好质量,把握好价格,把握好市场,把握好效益,做到有效收购。

四、履行第一职能,加快推进依法治粮

我们始终坚持在《条例》等政策法规赋予的职能内,依法监管,做到思路上入位、职能上换位、工作上到位、监管上有位,竭尽所能,打造“法治粮食”。

1、重在检查。今年先后出动120多人次,对春节粮油市场、国家政策性竞价销售出库粮食、粮食收购资格、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面粉添加剂质量、粮油批发零售情况等进行了10多次专项检查,涉及检查对象40多家(次)。特别加大了夏粮收购期间收购市场的查处力度,针对无证收购、无照经营、未经报批跨地区收购等现象,我们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能,一是对无证经营、未经报批异地收购等粮食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收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而发生霉变等现象的,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年检,严格查验经营资质,营造严格准入、依法收购的氛围;四是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整顿粮食收购市场,从而营造一个稳定规范的粮食收购市场环境,全县夏粮收购秩序井然。

2、狠抓核查。目前,我县获准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累计87家,其中法人37家,个体工商户50家,已形成多种渠道、多元主体同台竞技的“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为保证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我局专题下发文件,成立核查领导小组,对核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从3月份开始,通过“问情况,看现场,查资料,定结论”,已对**年底前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全面核查,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粮的进程。

五、用足第一动力,全面注入发展动能

我们围绕全年工作的目标,提振前所未有的精神状态,在工作思路、运行机制、人才队伍、机关党建等各方面全面创新,为新一年粮食工作注入了生生不已的动力。

1、工作思路实现了新突破。我们顺时应势,对2010年粮食工作重点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着力打造“安全粮食”、“实力粮食”、“法治粮食”、“创新粮食”、“和谐粮食”五大品牌。在此基础上,对今年项目建设、县级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产业化经营、放心粮店创建等一系列工作思路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2、压力传递形成了新链条。我们将市局目标任务和局全年整体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逐条逐项明确了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间。以《所库工作考核计分表》的形式,下达各购销企业的利润指标、购销总量等目标任务,县局与各所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以《机关科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的形式,将机关工作也尽可能地实行了量化考核。在传递经济压力的同时,层层传递了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的压力,与各下属国有粮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3、资产营运推出了新模式。新一轮资产营运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以确保储备粮安全存储为重点,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立足点,实行“核定资源配置,确定目标利润;定比递增考核,超额累进奖赔;职岗绩效挂钩,风险抵押经营;折旧集中使用,保障资产增值;体制相对稳定,一定二年不变”。县局同时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重新聘任。任期与新一轮资产营运期同步。:

4、职工队伍补充了新血液。今年来,我们以《**县粮食系统教育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为引领,根据分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特别是邀请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院长、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侯立军教授和“态度决定命运”的实践与倡导者庄伟明教授等专家,对全县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财务科长、基层粮站站长、相关涉粮企业负责人及粮食局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体“充电”,以求在管理能力和经营理念上有新的突破。同时,我们大力实施人才引进战略,自去年以来,已引进10名年轻有为、知识专业对口的实用人才,充实到粮食职工队伍,其中,硕士生1人,具有大专、本科学历9人,平均年龄均在35岁以下,为粮食经济发展补充了新鲜血液。

第7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8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2、研究粮食轮换。研究粮食轮换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分析,督促、指导县市(承储企业)把握时机、控制风险、推陈储新,努力完成省、州及县市储备轮换任务。2015年,我州3家省储粮代储企业都将面将轮换任务。

3、加强仓储管理。一是开展好“四无”工作(“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二是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__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收购入库质量把关,开展日常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强化科学储粮保管。凡粮食质量发生较大问题,比照安全生产事故,在年度绩效考核对该县市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做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后续工作,改善储粮条件。四是继续做好仓储规范化管理。拟对州内粮油储存企业统一实施粮油账簿及牌卡规范管理,提高全州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4、落实购销政策。一是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组织和指导,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015年全社会粮食收购30000吨以上。二是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

第9篇: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以及按一定比例折算的原粮。

第三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政府下达。

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四条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取得自治区“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证”的企业可承储应急成品粮油。

第二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六条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到位。

储备计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入库时市粮食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一条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以25公斤/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产品,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应以灌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原粮储备以散装为主。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保管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原粮储备采用常态管理的实行分批定期轮换,原粮承储企业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和销售。轮换的架空期最多为三个月、架空数量不得高于计划数量的40%,架空期的销售收入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新粮采购。

第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轮入的粮食质量联合进行验收。

第五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动用结束后,市粮食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标准确定。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实行半年拨付,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由市粮食局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七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局应当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