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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首先,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合法的手段,预先的,有目的性的策划和安排一系列的纳税方案,以期在最小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减轻企业自身纳税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纳税筹划是完全合法的,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科学的统筹规划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实现财务上的增收,同时也有利于行政部门对于企业税务情况的管理。因此,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应当时刻把握法律红线,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避免越界。而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与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是试图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获得利益,便于下一步的经营管理。因此,实现纳税筹划就是从不同的侧面加强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其次,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具体来说,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与纳税筹划密切联系。在融资和投资过程中,如何降低企业的成本,选择满足企业利益的策划和方式,都应当在税务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一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产品的生产、销售、供给等等同样需要纳税筹划,同样在最终的收益阶段,如果前期缺少合理的纳税筹划,可能使企业丧失管理的主动权,间接造成企业收益的减少和损失。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说,纳税筹划贯穿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完整体系。再次,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存在着互动性。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纳税统筹应当在企业的具体财务管理之前体现,这样才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具有指导意义。当科学的纳税筹划已经形成明确方案,那么接下来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均应当符合其要求,不得随意变动,这就是说,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例如,A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同时也是纳税筹划制定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A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参照上一年企业的财务管理报告等等,均可以对新一轮的纳税筹划产生影响。因而,两者之间处于动态性的相互影响之中。
二、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影响
(一)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首先,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在企业的经营中,通常将纳税作为一项税务活动,很少将其规划在财务管理的项目中,而实际上纳税筹划是一个非常显然的财务活动,也可以说是具有鲜明税务特征的理财活动。很多企业为了增加短期收益,试图采用各种方法去降低税务额,认为把这一项支出减少,有利于公司实现盈利的最大化。的确,尽可能的减少税务支出在短时间内看似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支出,此时排除公司采用偷税、漏税等违法的方式和手段,如果公司想要降低税务支出,那么一定会对经营的规模产生限制。因为税收和企业的收入是成正比的,一旦为了降低税收支出而改变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得不偿失的,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关注长期的纳税筹划,注重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致性,避免无谓的矛盾和冲突。其次,实现企业的长期利益。如前文所述,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为了实现企业长期的健康发展,必须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各项收支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营利,因此能够促使这一结果发生的活动都应当合理考虑。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和企业经营的长期目标是一致的。正确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的收支平衡,也可以促进企业的商业发展,通过纳税额度的多少反映企业自身的发展。合理的利用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一方面减少税务的现金支出,另一方面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和支出总额度。
(二)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首先,纳税筹划存在于企业价值运动的各个形态中。在一个正常运转的企业中,纳税筹划可谓融入了企业的社会价值活动之中,通过对企业所有涉税对象的负税管理,实现对企业财务情况的整体把握。如上文所述,纳税筹划在实现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时,通常采用两个手段,但这些手段的目的是殊途同归的,即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充足的现金流量可以保证一个企业的运转,因此如何通过税务筹划减少现金的支出异常重要。第一,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把握这些政策的命脉,利用国家的免税、退税、低税率等相关政策,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保证足够的现金运转流量。第二,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的折旧、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减少企业的利润,也能够达到较少负税的目的。其次,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从纳税的对象和内容上来看,负税活动基本贯穿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因此,纳税筹划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从融资,投资到运营,这些企业价值活动中离不开纳税筹划,同时,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各项价值活动具有强烈的依赖性,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的财务管理对象而单独存在。这就是说,在对一个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隐藏瞒报,而是应当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保障纳税筹划可以落地实施,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首先,对外筹资的纳税筹划。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获得充分的融资是保证经营的重要方面,从纳税的层面来看,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得筹集具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根据税法的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股息与权益筹资支付的股息是不同的,如果在事前能够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赋税。同时,租赁筹资也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方法之一,这既避免了企业拥有大型昂贵设备所产生的风险,也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支付税金的方式减少税基,从而进一步减少纳税总额。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利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须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冲减以后各期应税收益,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抵减当期应税收益,这一方式来减缓税收的期限,缓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其次,关于如何选择投资的筹划。除了获得外界的资金,企业同时也需要利用投资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投资的过程中,我国的税法对不同投资方向的纳税人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企业就应当做好纳税筹划,尽量利用优惠政策,减少税款金额。国家税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对各种形式的组织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某企业准备到国外去发展,就应该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决定是创办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的税率较低,则应当创办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应当创立分公司。如果提前进行纳税筹划,某公司将节约大笔税务资金。
三、结论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3)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4)从投资伙伴上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除征企业所得税外,投资者分配的股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交所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型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业,则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虽部分的承担纳税义务,但不能享受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子公司不仅可独立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享受注册地区的税收优惠。[3](P205)
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依照国家制定的财务政策所允许的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结算;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结算;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结算;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结算;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结算。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4](P132)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与已有利的方法。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业务、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5、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5](P138)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由于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的财务、供应和销售、企业管理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节约税费支出,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郸市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42-45.
[2]于反.中小企业如何合理节税[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关于物价的预测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任意一种。选择那一种计价方法是非常关键的,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有直接影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情况下,在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期成本就高,因此采用后进先出法对纳税人有利,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动的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存货未来价格走向的预测是非常关键的,如果预测正确,则可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预测失误,结果加重纳税负担。
二、关于利润的预测
预缴所得税方式的选择,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年计算,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以在下个年抵税。税法规定,一旦预缴方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考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作为纳税人应实现“少补”的目的,而非“多退”。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当企业预测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去年高的时候,应该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预缴,如果预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比去年低,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预缴。因此,如果预测错误,而选择了错误的方式预缴所得税,对企业的损失是很大的。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 风险 成本收益 对策
一、引言
从纳税筹划实务看,纳税筹划风险并未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来看,有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全面的进行财务安排。还有的企业限于某些原因,特别是对新的财会、税收政策不了解,没有及时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筹划失败,使企业承受损失,因此,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管理,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1 政策选择风险
纳税筹划的合法与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性”。纳税筹划人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这个尺度。首先,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促使地方政府展开激烈的税收竞争,政策差异比较明显;其次,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同时由于文化、传统、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定和理解又有差异。受这两点的影响,在一个地方、一个国家合理合法的事情,在另一个地方或国家可能并非如此,纳税筹划的政策之一就是政策选择错误的风险,即自认为采取的行为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精神。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遭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
2 行政执法偏差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理财活动。尽管这与偷逃税和避税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3 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严格地讲,纳税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那么,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这样,纳税人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任何的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行为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最终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
4 企业活动的变化
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同时,企业纳税筹划不仅要受到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外部环境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投资对象、地点、企业组织形式、资产负债比例、存货计价方法、收入实现时点、利润分配方式等某一方面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5 纳税筹划的主观性
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纳税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成功与失败的几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比较熟悉,甚至是相当的熟悉,那么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相反,则失败的可能性越高。
三、规避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1 提高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
在纳税筹划的实践中,往往有一部分企业急于求成。企图短期内见效,片面理解税法,见缝插针,见有利可图,就不加选择地套用相关筹划案例,加之少数不良税务机构出于行业竞争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但不及时纠正企业的错误选择,还推波助澜,帮助企业钻税法的空子,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面对这种风险,广大纳税人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一方面要了解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心分析企业经营的特点。另一方面要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细心掌握与自身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最终将二者结合起来,细心琢磨,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
2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如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筹划者应该确立沟通观念,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认同,避免筹划成果转化上的风险。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是节税,而节税目的的实现依赖于税务机关承认企业的筹划行为合法,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化为企业的实际利益。
3 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纳税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此外还要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性,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则也会功亏一笋。
4 注意纳税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所谓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于具体的企业提出若干个税务筹划方案,详细地列举出每种方案可能的全部预期成本和全部预期收益,通过比较分析,选择出最优的筹划方案。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
一、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性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实现税收负担最小,这也要求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能制订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主要表现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上。
纳税筹划人员如何将纳税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筹划人员应良好的具备职业道德,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
在一般人看来,纳税筹划是涉税问题,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事实上,企业财务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正确核算与反映,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单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生产经营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以上文瑞都国际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为例,纳税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专题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工程、营销、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而是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对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筹划效果。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
纳税筹划风险指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风险。例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针对纳税筹划可能的风险,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意识。企业纳税筹划人员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办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十纳税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纳税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一方面,纳税筹划人员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纳税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随着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纳税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企业只要有纳税筹划活动,就存在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纳税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键词: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新税法;改进措施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新的会计税收政策,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税负,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求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额的目的。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新税法的透彻掌握以及对纳税行为的事前安排,脱离了这两点也就脱离了它的合法性,属于偷逃税的范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实现减轻税负负担,提高盈利水平目标;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也确有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陷于偷逃税款的泥潭,因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正在悄然兴起。
(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制约着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
纳税筹划师应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税法、经济法知识,还要求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但是这些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只能是望洋兴叹。再加上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将隐匿实际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开支等违法行为自诩为“纳税筹划”,使得许多企业的税务筹划走入误区。
(三)税收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舆论宣传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企业纳税筹划未能在我国实际中推广,除我国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外,还和我国一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关,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财务专业水平欠缺,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的辨别能力低下,将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混淆,以“真”当“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使有些企业不必进行纳税筹划也可减轻税负等,这些都加大了企业纳税筹划在实际中推广的难度。
(四)税务在我国发展缓慢
纳税筹划的发展需要税务事业的强大支持,但目前税务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缺乏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新型税务征管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税务队伍无论从数量、素质、年龄上来看,与普遍推广税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税务市场严重贫乏。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一)纳税筹划要树立正确意识
1、超前意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地把握所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时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继续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引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面向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纳税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如果进行事后改变只能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合法意识。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逃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意图;而纳税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3、保护意识。既然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增强法治观念;二是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三是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技巧。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策,通过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筹划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整体意识。整体意识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纳税金,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和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和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纳税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企业纳税筹划要结合我国的实际
纳税筹划虽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许多国家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
然而我国新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再如,国外企业通常可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然而我国税法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对未来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以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企业应当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纳税筹划
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现代企业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与获利,会对一些重大的经营活动进行分析与决策。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时,做好纳税筹划,可达到节约经营活动成本,降低涉税风险的目的。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在进行筹资决策时,由于新税法规定对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和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四)加强对纳税筹划的法律规范
纳税筹划需要对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任何一个环节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而做出筹划的区域和税务中介机构的筹划目的、方向和具体的筹划过程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一方面,应从新税法上明确规范。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纳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
摘 要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税务筹划是企业理财的重要手段之一,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企业却往往忽略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风险的分类、防范策略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有所启迪。
关键词 纳税筹划 风险 防范
一、纳税筹划涵义及特征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从微观意义上讲,一方面要求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隐瞒计税,也不无谓增计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通过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选择和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综合性的特征。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具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税收筹划的权利。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3.企业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加强。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情况下,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类型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
(三)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
(四)外部经济环境影响
企业纳税筹划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这些外部因素在纳税筹划时也不得不进行考虑。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方便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纳税筹划存在的潜在风险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及时遏制风险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规范纳税筹划程序
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的责任部门,由其统一协调纳税筹划事宜。同时,规范纳税筹划的流程,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案”程序规范操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人。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薄,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基本依据。
(三)注重筹划方案的综合考虑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一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所以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应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仅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四)贯彻成本收益原则
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还要在比较选择中将纳税筹划方案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之和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五)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不仅要求纳税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统筹谋划的能力,而且在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的能力,因此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必须采取各种途径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