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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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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1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第2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财政支持政策 贴息

内容提要: 现行各地知识产权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和实施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资金保障和政策可持久性不足,法律效力不足、政策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府应以政策性融资为主,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在省一级层次上实现政策支持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的形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被确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识产权质押在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担保活动中并未被重视。[1]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创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和融资难的瓶颈:一方面,企业急切需要融资但缺少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品,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直被闲置。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利用,可切实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属性及巨大价值所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生成和溢发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地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管理。而对银行等融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企业和银行之间双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手段

    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主动引导和推动,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环境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和价值实现等,这在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已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著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是被利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战略目标内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政府产业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举措,先后于2008年底、2009年9月和2010年7月在全国确定了三批共16个城市或地区知识产权局为试点单位,[2]同时,许多地方也积极参与探索知识产权融资实践。根据国家专利质押登记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2009年专利权质押登记168份,质押金额74.59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60.8亿元。[3]2010年专利质押登记362件,质押金额65.9696亿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77件。[4]截至2010年7月,全国已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之前有相当大的发展。

    (三)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及实施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基点来落实政策目标的内容。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评估风险、质权处置风险、经营风险等诸多风险。质押融资实践操作的难度很大,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本身大量风险防范措施的跟进,而且需要第三方的担保支持、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甚至保险及再担保(保证保险)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程序环节复杂、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据专家推算,以2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基准利率5.31,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关财务费用约为8‰,评估费用1%,登记手续等费用约2.5‰,担保费用约2%,合计融资成本将达10%-12%。而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约为银行的2.66倍,按基准利率5.31计,融资成本约为14.12%。[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构成银行、企业双方参与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热情高涨而质押融资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的反差现象。故此,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为目标,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此,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性,也是国家政策目标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2006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90号)提出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26号),明确要求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始就将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确定为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任务之一。

    二、各地政府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的情况

    笔者收集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除黑龙江、山西、广西、新疆、[7]西藏等省(自治区)外,大部分省区都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颁发的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政府文件有70多个。我们将主要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列表如下:

    分析这些资料可见,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出台的政策比较完善,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与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广州市及黄浦区、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和东莞市。政策探索较为进步的地区有武汉市、南昌市、重庆市、天津市等。其他试点单位或地区也初步实施了一些举措。其中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主要有贴息、风险补助、评估费补助、专项风险准备金补助、担保费补助、项目优先支持、贷款损失补贴、交易费补助等方式,中其28个省的市、县出台了贴息政策;政策扶持对象覆盖了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在扶持知识产权融资类型上覆盖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探索工作在全国比较前列。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共有29个地区市或下属县(市)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政策,其中,出台了财政支持政策的有温州和湖州,[8]余姚、桐乡、海盐、[9]安吉和长兴县、[10]金华市[11]等地将科技信用担保支持政策扩大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12]有六个县市规定了贴息政策。这些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动了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发展。

    三、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的状态

    分析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状态,可见以下特点:

    1.出台政策的层级及部门。相关政策的层级一般是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区或市级,但开始逐步走向地区市、省(直辖市)级。出台政策的部门主要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知识产权局或工商局、科委或科技厅。另外,部分地区以一级政府的名义出台,部分地区由几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文化)局以及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联合出台,或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的联合工作组共同出台政策。

    2.资金来源。一般来自于各地政府财政的科技支持专项基金,也有政府预算另设定专项基金。

    3.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根据出台政策的部门不同而有不同。单独由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厅出台的政策,一般仅适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由一级政府或科委几个主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出台的政策,适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质押贷款。2010年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朝阳区,上海闵行区等地出台的政策全面资助各类型知识产权质押或组合担保融资。浙江省余姚市科技局出台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政策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

    4.政策支持方式及适用的主体。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适用政策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参与融资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等。

    分析具体的政策支持类型及其主要内容,可见:

    其一,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息的补贴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

    (1)对企业的贴息政策:包括贴息率、贴息最高限额、贴息期限等。贴息率: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给予所付利息30%至50%的补贴,更高的有60%甚至70%;[13]北京海淀区按企业信用等级实行20-40%的差别贴息政策。最高限额:一般在20至50万元,[14]有的则直接规定受贴息的贷款额度。[15]贴息期间:一般为1年。

    (2)对企业的融资费用补贴政策。担保费补贴政策:一般全额补贴(如北京海淀区、上海闵行区),最高20万(广州);有的规定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的1%(江苏苏州)。评估费补贴政策:一般是补贴一半,如上海闵行区、浙江省海盐县;有些规定了最高限额,如广州市3万元,浙江省海盐为5万元。其他费用补贴政策:如上海闵行区补贴包括保险费、登记费用、律师费用等。

    其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

    (1)奖励或补助政策。如上海闵行区对银行等融资机构给予贷款额度的2.5%奖励;浙江省安吉县每年给予银行年贷款额度1.5%的补助。海南对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的0.5-1%奖励。

    (2)对银行的损失补偿政策。如浙江省安吉县、长兴县等,对贷款人的贷款损失给予10%的补偿。陕西省规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由省政府专项基金垫付式风险补偿。

    (3)风险准备金政策。广东省东莞市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本金损失额达到70%的,在该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内给予补偿。上海浦东区建立了反担保风险分摊机制:贷款逾期不获清偿,生产力中心承担95-99%的风险损失,银行自担1-5%。四川省成都市的分担保风险分摊机制:生产力中心和银行按9:1的比例分摊贷款损失。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采用的反担保融资机制主要借鉴了上海浦东区的模式。重庆银行风险准备金补贴:给予贷款额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4)对金融机构的利息补贴政策。浙江省金华市对于那些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银行,按年利率1%—3%的标准给予补息。长兴县对贷款人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含20%)的贷款,按新增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助。

    其三,对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奖励和补助

    (1)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给予社会服务担保公司(非政策性担保公司)奖励贷款额度的3.5%;给予评估公司奖励评估费的25%(如,上海市闵行区)。

    (2)对融资中介机构的补贴政策:佛山市南海区:对中介机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3.25%对融资中介费补贴,按此比例计不足4万元的,给以基础补助4万元。

    (二)各地支持政策和实施状态发展趋势的分析

    1.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从单一政策目标向多重政策目标发展。大部分地区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单一政策目标,政策设置比较完善的地方则确立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分摊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融资风险的双重政策目标。

    2.政府支持政策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的推进而明显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与各地经济发展状态相对应。早期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弱,支持政策类型少;新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则更大,支持政策类型也越多,政策也相对周全。北京、广州、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出台的支持政策有力,政策严密性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和创新模式多,支持政策的规则更细化。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开展的状态则相对较弱,支持政策也较差。

    与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相比,除北京、上海和广东三个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规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策支持目标主要针对企业,较少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支持主要考虑了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较少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组合担保融资的支持政策不明确。县区级支持政策则存在可持久性、资金来源保障性以及政策的法律效力等不足。财政支持政策的状态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不相一致。

    四、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思路

    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非仅仅是一种私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机构之间的市场担保融资交易活动,而是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宏观与微观目标相结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政府应采取政策性融资为主的思路,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另外,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而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存有困难且也无必要,但在省一级实现政策上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为此,我们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偿政策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出台省级层次统一的融资财政支持政策,作为整个政策的基点。并且应考虑,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在国家层面上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部门规章。

    (二)划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和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体系和权限。应确定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创新,扩大新型知识产权融资和政策性支持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融资品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和融资企业的适用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制创新,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组合担保等给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政策应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对银行等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对企业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贷款利息补贴外,还应考虑对企业融资的中介担保、评估等其他费用的补贴,以减轻融资负担。机会优先政策也有必要继续维持。建立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激励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有效分散融资风险。

    (五)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应仅限于担保机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应培育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当地评估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和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六)推动和鼓励保险机构、再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发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给予保险公司以经营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七)推动知识产权投资型融资的探索,促进证券、信托、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的开展,对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

 

 

 

注释:

[1]自1996年10月1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至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共计324件,参见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6期,第45-47页。

[2]16个试点单位包括:第一批(2008年底确立):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湘潭、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和南昌;第二批(2009年9月确定):成都、无锡、温州、宜昌、广州和东莞;第三批(2010年7月确定):上海浦东、天津、镇江、武汉。

[3]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中对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5]参见北京博景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简报》,2010年6、7月合刊第1期,第2页。

[6]参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实践及对策分析》,www.kejicy.com/cmsreleasesys/zgkjcy/infodetailed.aspx?id=7023,访问日期:2010年3月31日。

[7]网上搜索:2009年,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发放了两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但未搜索到新疆的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8]2009年5月25日的《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2009年8月28日出台的《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9]《桐乡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桐科〔2010〕17号)、2010年12月16日《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姚市2010年3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科技政策的实施细则。

[10]2009年7月6日安吉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发的《安吉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长兴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布的《长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1]2010年8月10日的《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2]2008年3月1日《德清县科技企业创业投资(担保)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实行风险补偿、奖励限额的支持政策,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3]贴息率50%的有北京市海淀区、广州市、南昌等,30%的有闵行区、番禺区,佛山南海区35%;湖北黄石市20%至60%的补贴。

第3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科研文化 科研管理 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学术环境等优势,使其成为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阵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不力、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现象。这不仅挫伤了高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吉林农业大学不断加大对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贯通管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了专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科技源头创新和科学规范管理,重视加强与县市区(企业)沟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广与转化,推动了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一、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科研成果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学校基础状况和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目标并予以实施,旨在引导高等学校建立可与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学校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目标。为有效开展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吉林农业大学早在1985年就已设立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工作,并严格对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优化高校创新资源、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着力厘清、破解制约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树立标杆,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贯穿教学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

吉林农业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目标;审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吉林农业大学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综合科,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社会服务科,主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成立资产运营公司,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吉林农业大学先后修订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用制度统筹形成建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学校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组织50余名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教师参加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培训;鼓励管理人员考取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知识产权法规又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队伍。

(二)注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近几年,针对部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吉林农业大学先后邀请到知识产权专家和知名专利人来校,就“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从研究课题选择可申请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等,举办了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专题座谈、案例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科研秘书、相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参加讲座或报告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我校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使全校科教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学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队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步渗透到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注重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在校科技处网页上,友情链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申请流程;并开展服务提供查询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资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员可到学校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专利采集、检索、分析等,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科研人员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学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专利数据库,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等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为项目的申报奠定基础,同时规避技术引进过程中出现专利纠纷的可能性,逐步培养科研人员利用专利信息的习惯。通过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项研究内容及引进技术的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学校在同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术交易中使用失效或无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学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促进吉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吉林农业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吉林农业大学先后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后补助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吉林农业大学奖励发明专利8000/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动物新品种30000/个、动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种6000/个、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4000/个。同时,吉林农业大学也对专著、论文、行业标准等进行奖励。近两年,共投入科研奖励940余万元,奖励教师千余人次,共计奖励科研成果1700余项,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教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促进了我校的技术创新活动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了一定贡献。

四、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探索出面向“三农”,以示范区、专家大院等为载体的新型r村科技服务之路。探索技术研究和现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转化模式,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走进产业园区、推动产学研模式的创新、推广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重点,几年来,共承担各类项目千余项,建设科技示范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新农村建设帮扶点总计54个;选派科技专家赴企业帮扶300余人次,组织科教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8000余人次,培训地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200余万人次,5个作物新品种、1个动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转让,单个成果转让金额达到240万元;累计技术增收90亿元。“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的办学特色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崭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并完善重大横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转化机制。按照“项目启动、互惠互利”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相关县(市、区、企业)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共建活动。与35个市县区(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能力;如与安图县签订长期共建协议,定期开展校企科技成果转换对接大会,双方围绕主要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合作。同时,率先建立了院级董事会办学体制,按照开放式办学的思路,注重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争产学研用联合办学,推广自主创新技术,谋求社会、企业、学校的全面共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辽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十一五”来,学校两个学院累计与董事单位开展横向联合科研项目近百项,专家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转让新技术近百项,为企业增收数亿元。

几年来,吉林农业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规范化知识产权的政策。2016年,吉林农业大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6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工作还存在着与科研项目开展、与技术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数量大于质量的阶段,特别是对专利的产业化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重视不够;在促进专利审查与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以及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专利战略,抢占技术与市场竞争制高点,积极组织申请国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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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1.1问题

知识产权重新划定各国陆海疆界之外的利益版图之后,中国损失巨大。永煤公司迅速崛起过程中,零专利问题影响企业形象,影响对外合作发展。在与巴西淡水河谷集团、香港华润集团、上海宝钢集团合作之初,这些国际性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内容之一。为了弥补企业这一短板,永煤公司责成技术信息中心全面负责此项工作,从此开始了永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持续创新。

1.2论据

欲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内涵有哪些。研究后得知:知识产权除了本身概念之外,还有传统和延伸之分。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等,以及相关联的邻接权如:文化、音乐、艺术、摄影等。延伸知识产权则包括一些新领域、新范畴。中国入世后,深感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障碍。怎样掌握其游戏规则,为我所用,变制约障碍为助推发展、安全屏障,成了科研以及制造业的攻关方向。资源企业一度认为知识产权属于软约束,离自己很远,不需紧张。但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跃升,知识产权同样挤压资源企业发展空间、效益空间。特别是永煤公司迅速扩张后,成为融资源、煤化工、盐化工、机加工为一体的大型资源型企业,迫切感受到知识产权不可小视。2005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以来,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推力,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管理不创新,在资源企业中存在价值危机;没有知识产权,企业存在生存危机。为此,永煤公司提出了“资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和效益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课题。

1.3目标

永煤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两年后,人们对专利发明申报提出了质疑:专利转化困难、实际效益差等言论四起,严重打击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发明人员的积极性。怎样实事求是地面对专利转化率低、现场应用量少、专利质量不高、专利效益不明显的现实,发挥出知识产权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专利效益,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难题,也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目标。

2第一次方案设计与实施

任何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先行、实效开展,才能收到最好的预期效果。永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决定从宣传培训、组织管理、制度激励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1)宣传培训。邀请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到公司给管理者、机关部室负责人办讲座,让企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建立起具体认识,并对其在国家发展、企业生存过程中的巨大意义进行了解;邀请知识产权专家为一线、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热爱发明创造的员工进行专利知识普及,打消专利神秘感,改变专利是专家学者所专有的错误认识。最终实现员工大胆创新,专利发明成为“新常态”。(2)组织管理。建立了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公司成立领导小组,技术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司大小单位均照此建立体系,制订体系运作规则,形成管理闭环。组织通过年季会议,网络知识产权管理要点、专利主攻方向。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不留漏洞,常态化。专利申报层层把关,确保质量,使得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企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3)制度激励。企业适时出台《永城煤电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范围、权利归属、管理体系、管理与保护、申请与实施以及奖惩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永煤公司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宣传普及、内部交易、工作目标,如:消除“零专利”,企业年专利申报数达10件以上,年申报成功率在50%以上等作了制度规定。

3第二次方案设计与实施

3.1管理新瓶颈

企业专利申报数量连年递增,专利申报费,维护费大幅提高。支出额从每年5万元递增到20多万元,每年专利总量20%放弃维护权,这给企业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企业管理者不免产生疑问,资源企业是否有必要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专利申报激励政策,专利申报工作产生保留态度。给知识产权工作蒙上了阴影,知识产权管理出现了瓶颈。

3.2管理新措施

面对知识产权管理瓶颈,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知识产权活动,深刻广泛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了解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实例。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专利申报,质量提升、专利效益最大化的工作计划。(1)市场化。①基层单位调整原来申报专利的激励倾向,将原来不论发明还是外观、新型专利均奖励2000元,均作为晋升职称、分房、评先要件,改为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仍为晋技术职称的要件,其他不做要件。②鼓励企业内部、外部专利转化,转化分成比例远高于省政府的专利管理办法规定。③申报成功的专利挂在公司内部科技创新网上,供企业内部单位随时查询使用。这样企业专利申报工作出现了戏剧性变化,好的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很快走红,没有市场价值的专利,专利发明人不再申报或不以职务发明名义申报,提高了企业专利申报质量。(2)效益最大化。笔者经过对专利质量和效益关系的状况调研后认为,永煤的专利质量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凡事都有个渐进过程,没有最初的“水货”专利,就没有大家对专利“正品”的深刻认识,更没有高水平专利的产生。其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也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技术效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例如:“钢丝绳全自动除尘环”、“矿井防弹防坠物罐笼”、“掏槽式截割高块煤率的采煤方法及专用大截深采煤滚筒”,前者为安全效率作出了巨大贡献,后者创出了年增产值3亿元效益。为此,永煤公司提高了专利申报门槛,创新了专利申报程序、奖励政策、激励办法、市场转化、效益分成等管理手段。由原来的专利发明人直接申报,改为单位审查、公司分管部门审查,有市场前途,有实际应用价值者方可按规定申报;调整奖励政策,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奖励标准;专利申报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对所属单位下达最低专利申报指标,用双向激励制约来提高专利质量,保证数量;纳入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凡有内部单位使用的专利,外部转化的专利均给予发明者优厚的利益分成。大大刺激了员工的创造发明积极性,专利效益也大幅提升。

4效果

(1)改变了资源型企业认为效益与技术创新拥有专利多少关系不大、利益的增长点仅在资源市场的观点;改变了企业员工认为专利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事、是专家学者的事的固有观念;改变了企业认为专利对个人发展、对企业生存无关紧要的认识。2005年以来永煤公司一改零专利现象,由当年申报量46项跃升到2012年212项,企业对专利申报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后,仍然保持着年申报200项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数量、质量均明显提升。(2)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永煤精煤“永龙一号”完成了商标注册,汇龙水泥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永煤连续3年获得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表扬,获得2006年省工业企业专利申请前20强,2007年省第二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09年省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2012年荣获知识产权保护先进企业。对永煤与上海宝钢集团、香港华润集团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3)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技术效益。据不完全统计,永煤公司开展专利工作以来,共申报成功各类专利1005件,专利转化7件7家企业,总收入达 50多万元,现在转化到徐州祥云电器、山西长治防爆电器厂,鹤壁煤质监测仪器厂、黑龙江佳木斯煤机厂等7家企业的专利,转让效益良好。(4)间接效益明显。专利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安全系数。“遥控式气动自动复位阻车器”、“可控制信号同步启动真空磁力启动器开关”、“综采机组提高块煤率技术”,既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技术效益,又为企业提升了安全管理能力。

5结语

第5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温州市扎实推进公共科技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技引领转型发展的作用不断得到发挥。浙江省“十二五”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将温州列为浙江省科技创新副中心,予以重点打造。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科技金融结合平台运作的新模式、新机制,温州市加快了科技金融工作的步伐。

一、综合优势和工作基础

温州市是我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中心城市,浙江省三大经济中心之一,浙南经济、文化、交通中心。2010年温州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900亿元,年均增长11%,人均生产总值突破5000美元;财政总收入411.4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400元,年均分别增长9.5%和10.7%。另外,温州是民间资本集聚的城市,据不完全统计,民间资本保有量在六千亿以上。温州市在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上有如下优势:

(一)体制机制创新优势

温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活跃城市,近年来,相继推出了市区财政体制、市区土地出让分配、国企整合重组和城建体制等重大改革举措,正着手研究出台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等一系列举措。

(二)政策扶持优势

“十一五”规划以来,温州市陆续出台了26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为让更多的百龙企业能及时、充分享受这些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2009年,温州市共审核评定制造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139个、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494个,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41个,下拨财政扶持资金分别达2745万元、3358万元和4216万元。政府对这些企业进行了重点扶持培育,着力打造了一批整合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强的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此外,温州市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知识产权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也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为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三)新兴产业集聚优势

目前,温州在风能、太阳能这两个新能源领域,有很好的潜力:华仪电器集团已经进入了中国风电领域的第一梯队,正泰集团的太阳能二代产品也已经投产。同时,温州市政府正在积极对接国家“十二五”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结合温州的产业发展实际,重点规划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形成新兴产业聚集优势。

(四)产业配套优势

温州拥有汽摩配、电气、鞋革、服装、泵阀、模具、船舶、合成革、精细化工、印刷等10大特色优势产业,均已成为或接近千亿级现代产业集群。温州市先后被确定为“中国低压电器之都”,中国精密模具生产基地、中国食品制药机械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智能电器产业基地、中国锻造产业基地、中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并有“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中国品牌城市”的称号。

(五)金融资源集中优势

温州是我国“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也是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个金融集聚区之一。目前,包括国内十大股份制银行在内的20多家银行都已经在温州落地;40多家保险公司在温州设营业部;另有证券公司20多家,期货公司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20家,担保公司159家,寄售行350家,典当行18家,投资咨询公司1000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几十个,还有工商、会计师事务所、房产中介,有些也从事金融服务,它们之间金额流动相当巨大。尤其是温州民间资本雄厚,民间投融资活动频繁。

二、温州市科技金融工作现状

在新一轮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国家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济背景下,温州市在改善和营造科技创新融资环境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尝试,在科技与金融结合方面取得了重大发展,为下一步的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情况如下:

(一)积极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

温州市积极争取金融先行先试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金融产品开发权限。加快民企、国企上市步伐,做大做强温州股权营运中心,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多层次区域资本市场。促进“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等金融产品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开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联合会试点,探索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邮储银行等有条件的机构联动发展机制,打造民间资本转化示范区。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探索设立新型民营银行业机构和民营资本准入银行业新方式,全力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等金融组织和总部性质的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快“省级金融集聚区”建设。

(二)成立专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促进机构

为引导温州民间资本走向,宣传创业投资理念,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共建“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通过论坛、高峰会等形式在温州普及创业投资理念。另外,为提高民间投资的审批效率,构建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温州市进一步发挥“温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组建集招商引资、投资评估、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温州民间投资促进中心(政府性),建立项目和民间资金的对接机制。

(三)鼓励在温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参与自主创新

为了积极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2007年开始,温州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温州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加大了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引导,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为了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市列入统计的41家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数额已达90亿元,为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极推进担保机构“抱团增信”,组建温州联保平台,增强担保实力。

(四)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2009年10月末温州市小企业贷款、沿海产业带贷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当年新增月均余额分别达到88.54亿元、15.36亿元、13.51亿元,银行业信贷投向得到优化。助学贷款方面, 截至2009年12月末贷款余额7073.88万元,比年初增加933.55万元。为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温州市出台《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等业务,规定每年在科技经费中预算500万元用于质押贴息。2009年9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我市参加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10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市举行“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签约仪式”,对温州开展质押融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计为创力电子等13家企业共发放38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金额1.47亿元;根据我市制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还贷后,按放贷时基准利率的50%对企业进行贴息,已对前到期还贷的四家企业给予了贴息补助,共计32万元。

三、温州市“十二五”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建议

“十二五”期间,温州市科技发展将以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为重要抓手,全面实施风投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五大改革创新工程,建立和完善五位一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通过项目建设和机制改革为科技创新“打基础、造环境”,带动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引进省内外优秀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我市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体系,与专业投融资机构建立科技投资服务战略合作联盟,共同搭建科技投资服务平台。建议设立温州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逐年投入,形成2亿元左右的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形成100亿元左右的创投基金规模。

(二)探索科技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担保体系,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担保公司开展科技投资担保,并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强服务能力、服务条件较好的科技担保公司,建议设立1-2家市级科技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指定或设立1家以上科技担保公司,共同构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主要承担科技再担保、联合担保功能。支持高新园区和科技孵化器与担保机构合作,推动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联盟,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联保等贷款新方式,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探索科技保险机制

贯彻落实保监会与科技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建议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

(四)建立科技银行

鼓励商业银行试办科技支行,探索设立准法人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围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聚合政府、硬化、创投、担保、科技园区等力量,创新营销模式。银政合作,建立风险池制度;银投合作,共享客户资源,开展银投联贷业务;银保合作,建立担保合作风险共担基金;银园合作,为科技园区内企业提供租金贷、订单贷等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城市工作为契机,加大《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引导力度,扩大质押融资规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使更多、更广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得到及时有效缓解。提升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政府、银行、担保、保险、中介、企业形成合力,通过信用评价、贷款发放、政府贴息、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支持等措施,扩大贷款规模。

“十二五”期间,温州市将继续创新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思路,以降低科技型企业投融资风险为目标,组合引导基金、银行、担保、期权、风险补偿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投融资方式,建立完善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力争成为“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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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3-0077-03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令世界瞩目。2008年我国制定了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强调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却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和缺憾。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 TRIPS协议)规定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八种知识产权,我国将其划归不同的行政机构来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特点:所谓多元是指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保护,而多层级则是指各行政管理机构又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管理层次。[1]

我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25条,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集中体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依该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或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就是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地理标志也称为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它必须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原产地名称进行命名。根据自 2005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据统计,自1999年8月以来截至2004年4月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产品有110多件。

此外,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保护。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商标局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范围。在1999年8月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修订并重新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据统计,自1995年3月1日以来至2004年4月底,在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有120多件。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工作由诸多专门机关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便捷的特点,对充分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这种分散管理形式也导致了行政保护主体多元,不易协调, 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影响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这恰恰是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核心问题。

1.行政保护的机构呈多元多层级的设置态势。目前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有三家之多,各部门各自行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以地理标志的认定为例,我国采用商标法和特别法保护的多重保护模式,一方面,对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地理标志可以授予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另一方面,对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则可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此外,《农业法》第 23条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此基础上,由农业部颁布并于 2008年 2月 1日正式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 4条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由于各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认定标准及程序、保护方式等均存在差异,导致相关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从而背离了机构精简、高效便民的当代政府行政理念。[2]对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分由两个行政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管理,造成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而行政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也给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显得零乱且分散,致使许多市场主体甚至专业人士都难以理清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机构及各部门的基本职能。在WTO框架下, 知识产权领域经常需要国际协调,但是其他国家地区及政府却常常无法确定该与我国众多管理机构中的那一个机构沟通更合适,因而造成很多不便。倘若某国要与我国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关系,就需要分别与我国的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多元多层级的行政机构导致行政保护的成本急剧增加。如前所述,由于多部门的行政管理,致使我国现行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状态下,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 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

由于各管理机构职能林立,致使权力分割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十分严重,整体行政效能不断下降。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例如,在处理地理标志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造成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相反,权利人维护权利的成本却急剧升高。同时,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 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 无形中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公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上升,这显然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构。

3.行政保护职能的多头配置致使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依法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并存的权利相互抵触的现象。这种权利冲突的产生,大多是因为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能规范行使管理权能,对同一客体通过授权或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而形成的。据调查,在商标局,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又有相当一部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原产地产品标志,从而导致同一产品同一地理标志所有权人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而引起权利冲突。如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异议书中称:贵局在2002年第17号公告中将东阿阿胶认定为原产地标志并据此予以保护,这一结果使得另一企业与我公司一同作为原产地标志“东阿阿胶”的所有人,并且赋予其认定国内其他阿胶生产企业使用“东阿阿胶”、“东阿”标志的权利和资格。贵局的认定显然为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从而不正当地占有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提供了依据。此异议虽然还有待于国家机关的认定,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在原产地标志保护方面的混乱状况。

两种管理和保护体制并存,两个部门同时在开展工作,使得一些企业或组织无所适从,不得不“双管齐下”,既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专用权,又申请使用原产地产品标志,如水井坊、绍兴黄酒、蒙山茶、金华火腿等。两种管理体制同时运行,不仅加重了企业或组织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运行成本,还为如何协调证明商标专用权人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两种管理体制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的目的,但权利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积极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构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与实施,也影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积极重视并认真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成为当下甚为紧迫的任务。

1.完善相关立法是强化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前提。以地理标志为例,我国现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的冲突,是立法造成的,所以要规范现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的体制,就应首先完善相关的立法,依法理顺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专门立法保护,以法国为代表,目前只有19个国家;二是将地理标志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例如瑞典;三是采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这一立法形式为多数国家所重视和采用。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及欧盟等国都采用商标保护的方式。[3]另外,我国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均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如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就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从而利用国际注册快速、简便、经济的途径,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迅速走向国际市场,也有利于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商标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第16条明确规定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我国已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上正式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制度,这也与TRIPS的有关规则是一致的。

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以法律形式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依据部门规章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注册与保护,这不仅在法理层面讲不通,而且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相违背,也致使政府的多头管理成为可能。

依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有关部门仍依据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这不仅有悖于国务院提出的要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还在法律的适用上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新《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将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的行政职权授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均无权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和管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4]

2 . 革新行政方式是有效落实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关键。除完善相关立法外,还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保护制度的薄弱环节,实现制度创新,革新行政方式。[5]

第一,加强行政指导功能。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采用非强制性的方式并附之以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行政方式。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人保护意识不强、方法不力的现状,引导和支持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权利人提供培训等方面服务,协助权利人解决在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重点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其保护能力和水平。

第二,积极推进行政参与制度。行政相对人作为主体因素能动地参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行政参与制度,要求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决策及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能够合法适当地参与其间,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

第三,保证行政信息的公开。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逐步开通提交电子申请书,缴纳申请费的网上通道,为申请人提供方便的申请渠道;发行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网络公报;建立各类农业知识产权的信息数据库和检索机制。通过定期官方信息为相对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其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以增加产权收益和减少合法权益被侵害,从而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我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在具体执法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行政处罚的对象加以列举,同时,对于赔偿金额和罚款加以明确。此举不仅可以防止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出现,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3.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在完善立法及革新行政保护方式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在强调政府主导下行政保护重要性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司法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威地位,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及协调配合工作。[6]在制度上应适当调整,尽量避免类似行政程序对权利的审查和司法程序对侵权的判断的相互交错和不一致性,从而使两种保护手段在“双轨制”的框架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实践证明,“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成功的,行政保护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但司法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

为适应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农业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简称《条例》),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目前已启动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此外,为积极应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发展的变化,要研究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力度,落实品种权保护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此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品种权行政执法与种子市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吊销种子销售许可证,创建保护品种权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够较好地制止侵权假冒行为的滋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品种权侵权行为带来的其他不良影响。[7]

遏制和减少侵犯农业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部门的配合协作。多年来,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时,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审理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案件时,对于涉及复杂的育种技术或繁殖材料鉴定,农业行政机关也积极给予配合与技术支持。[8]通过这一合作机制,双方在品种权制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侵权鉴定技术与方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物的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众多合作成果。由此可知,农业知识产权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轮驱动,形成有效联动,只有这样,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才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8(3).

[2]董希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6,(3).

[3]罗伯特•A•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27-968.

[4] 2011-09-16访问.

[5]戴琳.论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行政管理机构设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3(6).

[6]刘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实务的“双轨制”[J].电子知识产权,2008,(3).

第7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摘 要 随着国家“十一五”计划的推进,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单位越来越多,为此,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经费管理办法。按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课题结束时,在进行课题任务验收前,必须先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因此,如何按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来管理和核算课题经费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科技经费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以期提高课题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的核算及管理水平。

关键词 科技经费 核算 管理

科技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科技活动所耗费的经费支出,也叫科技资金或科技支出。科技经费的来源一般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科研单位自行组织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企业投入科技研发方面的资金,银行的科技信贷资金等。随着国家科技投入的增加,如何按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合理、规范地核算及管理科技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科技经费的核算及管理。

一、 科技经费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200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文件),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又制定和修订了“973”、“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经费管理办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步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新体系。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然而,大多数课题承担单位都是第一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课题经费的核算及管理方面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课题经费核算方面的问题

1.对课题经费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单独核算要求单位在财务系统中对课题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或在财务系统中设辅助账进行核算,如果只是在系统外以表格形式记录的课题经费支出明细则属于未单独核算。以下几种形式均属于未达到“分别进行单独核算”:(1)单位未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将课题经费与单位经济性支出混同核算;(2)单位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课题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将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3)单位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专项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对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4)单位单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自筹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费用的归集比较混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单位会对课题耗用的水、电、气、燃料做到单独计量,如果无法单独计量的话,则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另外,有少数单位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了汽油费。

(2)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议费的归集五花八门,有把参加国外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会议费的,有把外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会费等列入会议费的,还有的在会议费中列支了招待费。按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内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会议注册费都应列入差旅费,国外参加会议的差旅费及会议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招待费严禁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在核算时将办公费及手机通讯费列入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4)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同时劳务费不得突破预算。但是有不少单位在劳务费中列支公司员工的工资,有的单位还将公司员工的社保列入了其中,还有的单位将研究生培养费、过节费也列入了劳务费,导致实际列支的劳务费远远高于预算。

(5)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见,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对象是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的是支付给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咨询服务费。

(二)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问题

1.经费使用超预算情况突出。主要原因有:(1)大部分单位的预算在编制时只是由技术部门或科研部门单独完成,有的甚至是由个人完成,缺乏和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导致整个预算与实际脱节。(2)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了解,致使有部分不能列入的费用也由课题经费来支付,从而使整体经费支出超过预算。(3)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超支现象严重。

第8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贷款;专利质押;专利评估;贷款保险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7-0068-0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动向。近年来,为了拓宽资产业务领域,多家银行开始探索科技型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业务,虽然规模不大,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一创新举动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不仅为国内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融资新途径,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一次挑战或破题。但是,在扩大规模的实践中,如何全面把握专利质押贷款风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天津康库得公司专利质押贷款1700万元的启示

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1995年《担保法》颁布后,我国不少省市政府和银行都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专利质押贷款十分重视,尤其北京、天津、湖南、江苏、浙江、湖北和武汉、长沙、杭州、温州等省市政府及时出台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财政贴息扶持办法”,主动和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专利质押贷款合作协议。目前深度参与此项业务的有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专利质押贷款额度普遍较小的情况下,天津康库德公司获得专利质押贷款1700万元,令各界关注。此举充分运用专利权制度推动了现代企业发展,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将促进丰富的专利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基本情况

2006年年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库得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一超大型塑料注射成型机及工艺为质押,获得了1700万元贷款,成为全国最大的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企业实现融资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以专利质押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在国内已不鲜见。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中就明确规定专利权可以进行质押,一些企业已经在用专利权质押贷款,但数额都比较小,康库得公司获得的1700万元高额贷款在全国实属罕见。

(二)成功合作的要素

通过对康库得公司专利质押成功获得1700万元贷款的案例分析,可见科技型公司与银行成功合作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的支持:

1 具备专利技术发展的环境。2006年天津市专利申请量就达到13299件,增幅达到14%,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4981件、4184件、4134件,分别增长11.4%、10.8%和65.5%。企业专利申请7039件,年增幅达25.7%,名列全国第八位,占全市专利申请总量的52.9%,在企业专利申请量比重全国排名中居第四位。专利申请质量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2 政府重视,知识产权部门服务到位。鉴于担保机构介入专利权质押贷款,环节多、手续繁杂和收费高,为此,一开始就由知识产权局和银行直接“对接”,通过初评筛选出优秀项目,推荐给农业银行,并协助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等工作。

3 银行谨慎参与。对于发放康库得公司17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农业银行态度谨慎。首先,鉴于专利价值确定有难度,将专利质押性质的贷款定位于辅贷款,即对于已经有授信的企业,如果流动资金仍有缺口,可以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资金补充。其次,要求企业对专利质押贷款补充担保。康库得公司的1700万元贷款,在专利质押保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海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担保公司之所以愿意提供担保,也是经过调查发现,康库得公司研发的专利产品已经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担保风险可控。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此项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可质押性,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专利权存在的特殊性还会给质押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1 专利的合法性和专利质押的有效性。第一,需要通过国家专利检索系统检索专利的真实性,即必须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专利。如果仅仅是专利申请权,虽然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权也可以转让,但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第二,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者协定基本一致。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回收专利权人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获得专利权后,依法向专利部门缴纳专利年费。不承担这一义务,专利权自动终止。第三,进行专利权质押,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只有进行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者。

2,专利质押合同存在的风险。《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说明,用于质押的专利不应是已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专利的权利归属风险。专利权有职务专利和合作专利。一是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二是专利权归发明人的工作单位或雇主所有,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享专利权。权利归属不清,往往引发合作纠纷,也就必然影响专利权的质押效力。

(二)专利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专利价值影响因素很多,如专利本身技术含量;是否形成产能;专利产品与用途相似产品在价格、成本、性能等的优势;市场情况;推广情况等。主要影响因素是技术因素、产业化形成情况。

从技术因素看,一是许多专利技术仅是一个有

实施可能的构思或方案,不一定能够实现产业化。二是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查严格,技术的先进性比较可靠;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形式审查制,有时会导致授权专利技术不具有先进性。三是专利法规定的先进性时间起点是申请日,但申请日到授权日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原本先进的技术到公告时未必还有先进性。因此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先进性会随着方案是否成熟、时间的推移、审查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四是该专利技术是否有替代技术,或者有更新的技术,如果有比该专利更具新颖性的专利,那么该专利的价值就比较低。五是评估的专利是否从属专利,即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如果属于从属专利,那么,虽然并不一定影响专利的价值,但对专利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

从专利产业化看,既有从潜在知识形态转化为现实实物形态的技术转变,又有技术从商业化发展至产业化的完整过程,必然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法律关系,自然存在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其不确定性是专利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所导致的难以预期的变化。

除此之外,在专利权质押期间,第三人侵犯也会影响专利的价值。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若第三人侵害到设质的专利权时,自然已经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根据担保物权理论,质权人应有权向第三侵权人追索。如果此种情形下,质权人无追索权,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又消极地不行使追索权,无疑会降低质权的价值,给质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潜在的威胁。

(三)专利变现难的风险

一旦贷款逾期,银行首先考虑质押专利的变现问题。变现既需要市场又需要价格,有价无市或有市低价都影响专利变现。此时,专利价值面临最有效的考验。虽然变卖专利还贷已经是贷款操作的失败,但还是要想到这一步。目前,虽然各省市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是交易不够活跃,多数企业对专利的认知度不高,因此,即使有比较充足的专利资源,交易量也严重偏低,尤其内陆省份。可见,一旦专利质押贷款失败,银行依靠专利变现来偿还贷款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四)质权受侵害的维权风险

当质押质权受到侵害时,质权人如何向侵权人行使追索权,《物权法》第211条规定,知识产权质押也禁止留质契约,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主体并未改变。当质押的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如果出质人态度消极,质权人应该代位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身利益。质权人行使代位权,虽不需要出质人委托,但损失赔偿的实现必须通过出质人。尽管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要求提存,但出质人履行情况是维权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三、专利权质押的风险防范

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并防范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积极推动业务开展,又要防范风险。

(一)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质押物准入规定

规定中要包括条件和程序。条件应包括:质物必须产权明晰,适于办理质押登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且易于变现;出质人必须将质物全部、完整用于贷款质押担保;以第三方专利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质物所有权属于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质物需经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以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确定质物价值之依据;质物的评估、律师、保险、公证、登记等各项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等。程序上引入政府帮助机制,由政府搭建专利融资平台,如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交通银行将在五年内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共计1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额度,以促进武汉市知识产权融资的规模化,支持更多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加快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将成长性良好的优质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给交通银行,并提供融资过程中所需的资产评估、法律状态确认、办理质押合同登记、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明确基本授信条件

由于专利权质押贷款是一种高风险产品,银行必须对授信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可质押的专利应该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通常情况下发明专利价值高于实用新型,因此贷款质押率要做区别规定,如交通银行规定: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当企业贷款申请额度超过限额时,超出部分应追加其他方式的担保;2、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3、按照评估价值,发明专利质押率≤25%,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率≤15%;(4)贷款利率上采用风险定价机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10%。

(三)引人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介入贷款准入条件的审核

从审核步骤和内容看,第一步,由申请贷款企业作委托方,聘请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第二步,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贷款企业、贷款项目和出质专利进行调研、评估,审查出质专利的类型、合法性、有效性。对于专利权人可能会不支付专利年费或者自行到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该专利无效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来约束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第三步,向委托方和银行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是银行能否采纳的一个关键因素。该做法既保证了银行实施贷款前对企业的充分调查,也保证了贷款后的适时管理。但是,申请贷款企业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lO%左右,这对小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务负担。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四)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

政府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是政府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职能,是不可缺少的服务。200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即在银行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另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专项风险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扶持中介机构,以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质押无形资产放贷,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让银行在承受高风险的同时也享有高回报。

(五)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降低贷款风险

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改变了质权人,即由银行做质权人转变为担保公司,换言之,由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再由企业把专利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反担保。这样,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需要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评估,并依据专业权威的评估结果进行担保。专业担保公司的介入,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

(六)引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具有比较便捷的交易方式、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形成逾期贷款的质权标的,如何在知识产权市场及时变现,一是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尽快建立全国的知识产权交易网络,扩大信息范围,实现网上交易,有效解决无形资产变现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和其他法定方式进行,如北京知识产权交易所采取挂牌公开拍卖,既可及时实现产权转移,也有利于促使专利价值放大,最大限度地为质押专利权实现保值、增值。

第9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创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多从产业视角予以划分,其中认可度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选择研发支出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来衡量某一产业中技术要素的贡献率并以此得出该产业的技术等级(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处在高技术产业中的企业称为高科技企业,但这种界定方法仅从产业判断缺乏对企业自身情况的考量,因此各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更为复杂的描述。例如我国除了要求企业的研发产出比以外,还对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主营业务范围、高科技产品(服务)收益等六个方面指标设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划定。高科技新创企业是指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各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对新创企业的时间维度和发展阶段界定也存在差异,本文沿用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中的说法,将成立时间在42个月内的高科技企业界定为新创高科企业。

二、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高科技新创企业拥有丰厚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该类资产通过较长时间消耗有形资产以研发、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并借助法律将其固化为知识产权形式,例如注册专利、版权、商标权等,此时的技术已经拥有与一切有形资产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也因此具备了作为质押融资标的物的基础属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在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诊断、定价的基础上,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照和制定合适的质押率,以此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高科技新创企业获取外部资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进而推动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在这些技术尚未凝结在产品中并进行量产和销售之前,资金无法回笼再度使用,增加了企业财务压力,当自有资金无力垫付时,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是高科技新创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资金的意愿十分强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给不足

知识产权既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赋予产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质押物,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时效性等特点,增加了价值评估难度,也给资金供给方的相关部门在信息审核、价值评估、法律保护、资金监管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有形资产比重较小,相比传统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增加了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风险。因此,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融资额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质押融资差距明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需不平衡加剧了科技类新创企业的融资困境,这也与我国高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存量和流量极不相称。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仅有931.72亿元,占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39%,比重虽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效率不高、质押融资业务规模较小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高科技新创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缓解资金压力的外部融资环境亟待改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除了高科技新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弱,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参与机制等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报披露了浙江、河南两省53家样本企业的调研情况,突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操作层面的困境。本文根据高科技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经济特征,将困境背后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标的物价值控制难度大

依据担保原理,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由债务人(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担保。不同于有形资产,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意味着不能像实体财产或传统权利凭证可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彻底交割,债权人最终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财富的诸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知识产权凭证,而对高科技企业智力层面的例如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技能至少短期无法完全掌握。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新技术精神折旧速度、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该企业的市值和商誉,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债权人(质权人)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权益风险较大,对资本回报预期产生影响。

(二)价值评估不确定性强

高科技新创企业对技术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决定质押物担保能力的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存续时间,这就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别能力和资产评估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控考量,必然加强对标的物的严格审查,参考权威评估机构的报告进而确定贷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然而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程序设置、技术专家甄别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性,最终得到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不尽相同,评估风险还是会转移给银行信贷系统。此外,知识产权质押程序的复杂性、时滞性也增加了资本市场交割的不确定性。

(三)科技企业初创期资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业轻资产、重研发,初创期的这些特征更加明显,企业资信力也最弱。以软件新创企业为例,研发团队固定资产配置较少,不受场地限制,市场门槛低,仅需要电脑和一些开发软件就可投入研发,但在新设计的软件程序没有通过测试以及上市推广前,研发人员的开支更多源于企业或团队自有资金。研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版权,初创期软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以同知识产权一起绑定为质押标的,也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上市和稳定长期的销售合同,资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资的概率。

(四)知识产权质押实践起步较晚

直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16年3月才明确要选择一批城市或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尚不成熟,主要体现在:缺乏专业化担保机构和融资平台,参与主体较为单一,质押业务多在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不对称,缺乏针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平台,推高了知识产权融资成本。

(五)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规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统的政府规制必要性体现在资本市场配置功能无法自我实现时,虽然担保法界定了财产权质押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操作规范,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质押实践缺乏针对性,因此指导效果有限,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仍处在探索阶段。

四、对策建议

目前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无论是融资风险还是交易成本都远高于其他传统外源融资模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出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创企业的融资环境,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新常态下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战略部署。本文认为,改善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可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建设和知识质押融资机制优化两个层面着手:

(一)加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设

1.建立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报备制度。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由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情况的登记平台,一方面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效期限、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判断,为资产评估机构测度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权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询条件,便于知识产权质押过程的实时监控,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构建出质知识产权保证金制度。降低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是制度建设的另一重要着力点,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新创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质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资人应对质押期内所占有的知识产权支付一定保证金(在质押期满时有条件退还),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产权人利益,减少侵权行为,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不当带来的技术泄露风险。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第一,标准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操作规范,缩小不同评估机构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评估方法、测评尺度、评估流程带来的差异区间;第二,严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对资产评估公司的各类业务分别设置准入标准,提升评估机构的公信力;第三,加强对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知识产权评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会对评估机构的服务过程比较和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资方对高科技新创企业质押标的相关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强化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和专业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部门,选择两个以上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测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客观、专业判断。同时,跟踪该科技企业的运营情况、信贷记录和财务状况。从政府机关的角度,一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倾斜,综合考虑放款对象所属行业、质押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以及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并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予以适度补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包括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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