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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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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1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大型医院 医疗设备 高值物资 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249-02

一、大型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现状

1.设备及物资账实不符。账实不符是大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最常见问题之一,可以分为账面数量多实物少、账面数量少实物多等情况,导致账实不符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科室固定资产“出”无节制。一方面,申请多少,报废多少,使用科室内部没有医疗设备出入明细记录。科室负责人“重购买轻管理”,当资产需要盘点核查时,自己也不确定已经拉走了多少仪器,更不清楚相关设备、型号、品牌等信息,为管理监督部门清理账目造成困难,出现呆账、死账,导致账实不符。例如医院医技科室使用的计算机,在没有改革之前,申请报废计算机时,科室申请打白条,还可以口头报废,仓库管理人员就可以直接拉走设备及物资,报废过程没有报废申请及审批手续,对处理报废设备没有记录详细信息、没有负责人员签名。长此以往,账目资产无法核实查询,出现科室账目计算机多,而实际使用数量少。

其次,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改革之前,医院物管部门对于报废的医疗设备、物资也有“重钱轻物”的思想,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及时,没有制定报废审批制度,使申请报废科室无制度可遵循。报废时,直接从科室拉走,一些设备及物资无人记录,无人审核,报废物品长期堆积在仓库。另外,报废处理程序未与财务账务处理部门配合好,造成实物设备已经退回,但相关账目一直未清理,所以也造成账目数量多,实际使用少的糊涂账现象,使以后的管理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再次,科室固定资产“入”无节制。由于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沟通欠缺,对有些设备及物资使用情况不了解,大批量采购仪器设备且价格居高,科室之间出现需求与采购偏差,既浪费资金成本,又没有达到预期效率,部分医疗设备出现闲置。例如,住院部普通外科病区使用的一台监护仪,购入原值138000元,与其他护理所需监护仪使用功能一样,但购入原值高于其他类监护仪,出现成本浪费、闲置等问题。另外,一般设备成批采购,出现使用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例如电子设备中的打印机,对于医院医技科室,人员工作常常需要24小时在岗,24小时不停使用,打印机耗损大,所以对于医疗科室配备的打印机要求使用寿命长,质量有保证,功能通用简便。但也有不少科室反映,部分批次的打印机价格高,容易出现坏损,修理成本高,维修人员通常以旧换新,所以坏损的打印机还未维修就已经报废,科室账面又登记一台新打印机,造成设备上账就无“入”的限制。

最后,存在“隐形资产”,物品管理科室没有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登记建账工作。一部分设备及物资没有通过财务登记上账或是被拖延登记,这部分资产成为医院的“隐形资产”, 造成一部分医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中包含一些接受捐赠的设备及物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于使用科室与物管科室没有国有资产意识,认为接受捐赠的设备资产属于自有资产,没有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2.未达账项申请报废。会计范畴中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与财务会计范畴相比医院的未达账项可以理解为:物管科室与财务部门取得资产凭证或者资产申请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与使用时间不一致,一方已经接收开始使用,而另一方尚未取得资产处理申请单或收据,从账目角度看形成“隐形资产”。由于以上“隐形资产”确实存在并一直使用,当毁坏或需要报废,申请科室报废时无账可查,所需报废的设备、物资滞留科室。例如在盘查核实部分医疗科室资产,显示盘盈一张转椅,但无账目记录,这时如果科室申请报废转椅,虽已到达报废年限,但是无法进行报废审批手续,从财务记账角度看,这把转椅就是未达账项申请报废。属于未达账项的设备物资,从账面上无法显示,不易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缺少对医疗设备及物资定期盘点核查。

3.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易耗品混合登记建立账目。医疗设备一般包括医用电子仪器、激光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等大型仪器,其特点是原值大,维护成本高,流动较稳定;一般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药品、材料等,其中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医疗护理用品、消毒工具、简单手术器具等,具有原值小、易消耗、流动频繁等特点。在管理建账时将两者混合记入固定资产卡片管理,造成账目繁多,查询冗长、处置手续繁琐等,使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效率低,监管差。例如棉被、棉褥、电话机、工具等物资易耗品,每一项设备及物资应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当成批登记上账时,会计人员为了记录方便,将几十件物资归属于同一个资产编号登记入账,如果科室只报废同批次的几件棉褥,怎样把这几十件物资平均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做报废处理,这也为报废工作造成困难,使工作效率减低,报废时间延长。因此,管理者应将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分开登记建账,区分报废处理。

二、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要求

早在1920年,美国就已开始培养组织医学工程人员,注重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以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1989年已有85%的医院具备医学管理工程部。欧盟每届会议都会表扬在设备管理、维修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在国内,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促进了医疗体系的健康发展。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大型医疗设备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注重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对高风险产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06年5月30号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账目、清查、维护、统计、建档等职责,以及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介绍

2013年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医疗机构率先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现已逐步解决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实现医院医疗设备的优化管理,资产有效配置与使用,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管理依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共计资产价值6.85亿元,大型医疗设备有双螺旋CT、瓷共振仪、全身伽玛刀、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乳腺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ECT、高能高频多弹头微波肿瘤治疗仪、数字胃肠造影、数字减影仪、远程会诊系统、CCU和ICU、监护系统等当今一流设备。

1.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由过去固定资产分散管理,即原来由使用科室、总务后勤部、医学工程部、招标采购部、财务部等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工作,集中改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统一协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及其他低值易耗品账目。划分医疗设备及物资实物管理部门,由医学工程负责医疗器械维修护理及采购保管,总务后勤部负责一般医疗物资、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实物的库存采购及管理。减轻医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财务管理的压力,使其集中注意力在精细化管理及内部控制。其次,成立专属部门有利于责权划分,从整体统筹、协调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有利于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发挥科室优势,专注于设备器械维护与研发,以及库存物资管理,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管理监督医院固定资产变化动向,做到优化配置。

2.建立医疗设备与物资易耗品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管理、处置等问题进行因的制宜的调查与研究,制定适合本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例如,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设备及物资划分为固定资产类管理;对单价1000元以内的器具及物资划分为低值易耗品类账,分开建账。按照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的特点分类,分别编制医疗设备资产编号与一般物资编号,医疗设备处理要严格遵循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条例,以优化配置,效率最大化为主,做不同的资产类别区别管理,有利于规范医院财务体系管理,使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便于核查监督。

3.加强医疗设备及物资盘点管理。疏于医疗设备及物资盘查监督,是导致账实不符的主要因素,定期资产盘查能有效防止资产流失,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引起固定资产使用者重视。医院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院固定资产实地盘查,深入门诊、住院、急诊等部门盘点统计。由采购部门、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派出专人组成盘查小组,制定盘查办法,在实物盘查中记录盘查科室、数量、型号等。盘查结束后,由各科室负责人对盘查结果签字确认,各盘查专员总结汇报盘查中出现的问题,并上报盘查小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处理,盘查小组要认真负责并对盘查结果负责。

4.规范医疗设备与物资条码管理。配套应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施医院医疗物资的数字化管理与医院HIS系统结合,实施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条码化管理,将每一项资产信息包含在每一个条码中,包括:原值、入库日期、型号、厂家、折旧等等,不仅有效减少了人员录入出错率,而且为医院节约管理成本。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定期对医疗设备及物资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使用科室的物资节约意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行为,提高设备使用者的素质,爱护公共设备。对管理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一方面加强医院医疗设备、物资管理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培养,努力维护好国有资产管理;另一方面培养固定资产软件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日常业务。

总之,通过对医院大型设备及物资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介绍了解,借鉴内蒙古医科大学大型教学设备及物资管理改革的经验,针对医院账物不符及大型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易耗品混合登记账目等实际问题,总结出具体方案帮助医院促进医疗设备及物资的循环利用,做到医疗设备、物资等在各使用部门的优化配置;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改变现有国内多数医院医学工程管理部门管理医疗设备器械,总务后勤部门管理一般物资易耗品,财务部门管理账目的分散式管理方式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统一负责采购、领用、报废与维修和日常监督监管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处理程序合规、管理程序严谨、查询便捷,约束力强,防止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做到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 张晓岚,乔爱华.医院财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2] 李文聪.浅谈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j].中国外资,2011(3)

第2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澄清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来、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等等。从而进一步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出明确的定义,如何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客体和对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客体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本文对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 授权经营 法律思考

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这一重要课题,并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03年8月14日《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讨论中专家意见分歧比较大,[1]在国内,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图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由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为了组建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集团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2]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公司立法中,就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有过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随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上述规定,是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授权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方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被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要由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协议,明确授权内容,使被授权企业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被授权企业在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被授权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母子企业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使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而有利于子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对被授权企业的子企业行使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不足之处

1、从1992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度的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中又出现了新的些问题,从总体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理论还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客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理论,并转化为一种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了新的认识。作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企业产权关系。母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在上述定义中,产权指的是国有股权中的国家股权,不包括国有法人股权。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两个方面,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持股权,而不是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指的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1、关于授权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有所变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务院,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在理论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虽然仍然坚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指导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范围有所扩大,即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国家经贸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首先,金融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在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即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非金融类),比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资产,事实上并不归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与金融类资产、资源类资产和部份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鞭长莫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可能成为上述国有资产的授权人。

2、关于被授权人。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即被授权人,必然会引起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因此,授权人在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必然会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之内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如其他工业、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后,也存在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作者认为,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被授权的主体资格是不容忽视的。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及对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应该说,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权。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授权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企业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这些国有资产不仅仅指存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内的国有资产,还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未授权之前,与授权人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之间没有产权关系,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也不属于未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与集团公司之间确立为母子公司,从没有产权关系转变为有产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组建发展企业集团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方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从法律的角度,对产权的划拨予以确认,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连接纽带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主要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明确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从而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3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至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达到51920亿元(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41320亿元,占79.58%,非经营性资产10600亿元,占20.42%.这个数字大约占全社会资产总量的65%左右。

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各种形式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中的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权益。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拨入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军队的经费所形成的资产,不包括土地权益。

此外,还有大量未进入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其中土地资源约15.72万亿元,矿产资源约96.03万亿元,海洋资源约2.44万亿元,草地资源约0.13万亿元,森林资源约13.74万亿元。

这些国有资产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命根子,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一些特征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统一所有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统一所有”表现在: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统一管理法度;国务院有权对国有资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依法进行划转;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保留最终决定权;国务院对国有资产收益保留最终调度权;国务院可以对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政府分级管理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并不意味国务院直接管理全部的国有资产。我们国家这么大,国有资产这么多,只能实行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国五万多亿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大约一半少一点由中央直接管理,一半多一点由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实际上又分为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仅指地级市)和县三级。

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实际上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一种财产权。这种管理权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可以行使有一定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受上一级政府一定程度的制约。

分级管理不是地域管理,某一企业或某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哪级政府管理,并不决定它所在的地域,而是决定它的财务隶属关系。

第三、部门分工监管或授权投资机构持股运营 部门分工监管是在现行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过渡形式,确立这种管理形式的是《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具体做法是各级政府授权一些部门分工对本级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即监督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可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此外,这些授权部门还可行使选择管理者即任免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利。这种部门的监督权是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一部分,也是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授权投资机构持股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一种规范的管理形式,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具体做法是由各级政府将一定范围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授予一些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持有,由这些授权投资机构代表政府具体行使出资者的职能。经过正式授权以后,这些机构将直接向同级政府负责,其领导成员将由政府直接任命,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上述部门分工监管的体制不再适用这些机构。

第四、单位实际占有 国有资产实际占有单位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授权投资机构,除本身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一些资产外,并不实际占有、使用或经营这些资产。这些资产或授予企业经营,或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对这些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与物权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1.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要不表现为物权,而表现为股权。 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直接管领,而国家(主要是政府,包括政府授权的部门和授权的投资机构,并不直接管领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主要部份的经营性资产,在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到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后,已不能再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一部份资产,而只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这种出资者权利在法律上就是股权。这种股权是国有资产资本化的表现,而不是债权化的表现。作为国有资产一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以经费形式拨入这些单位以后,除用于吃饭外所形成的存量资产,仍由这些单位占有和使用,国家只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这些国有资产非法流失。

此外,作为未开发的自然资源,虽无实际占有单位,而由国家所有。但一旦开发利用,还是要落实到一些已成立或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去占有、使用和处分。国家对这部分国有资产也主要不表现为物权,而表现为股权或监督管理权。

2、国有资产的物权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使用权和其他所有权派生的财产权。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把企业的经营权进一步表述为法人财产权。这种法人财产权实际是一种他物权。所谓“法人财产”,是指企业的总资产,即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项目,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一个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并不全部都属于国家所有,因为企业的总资产是由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组成的,其公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就是说一个企业的总资产是属于债权人和所有者共同所有 ,是由债权和股权共同形成的。但债权人和股东都不能直接去支配企业的这些资产,只能主张债权和行使股权。而这些资产却实际处于企业法人的直接管领之下,企业有独立支配、独立经营的权利。

第4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到秭归、大冶、竹山、钟祥等地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国资工作应该大有作为,我们的工作不应局限在只监管好全县的国有资产,看好这笔资产,而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资产-资金-建设-资产”为纽带,充分利用好县级国有(集体)资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按照外地经验,我们建议将全县所有的国有与集体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县政府授权沙洋县蓝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并将收益用于公司再发展。即形成目前的县宏图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土地搞建设,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资产搞建设的格局。具体思路是:将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划归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壮大其注册资本,然后凭借其注册资本和存量优质资产作抵押找银行获得贷款,投资县政府需建设的城镇和工业项目,再通过市场运作的办法将投资建设的城镇和工业项目资产变成现金,偿还银行贷款,进一步扩大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再按县委、县政府要求从银行融资用于建设。如此循环,即可实现既盘活国有(集体)资产,又可加速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双丰收。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沙洋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稿)。

第5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一、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探讨

要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首先要了解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重要决策权等权利。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社会公民。国有资产权益的狭义相成为股权分红收益;广义构成则为:税收、股权分红收益、社会效益(如解决就业)。

其次,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中,不仅需要根据资产帐面价值来评价其市场现值,还要估量实现市场价格的可能性。认识这些指标的意义在于市场价值是变动的,而且随着存量资产闲置时间的延长,将因为无形磨损的加大和社会资源配置标准的提高而进一步贬值。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广义定义、国有资产市场现值,以及实现价值可行度估量,是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的重要条件。

现实中,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产权变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产权整体让渡。二是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即是社会资本对国有资本部分转换或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配置。

为确认国有资产重组的经济效益,首先计算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波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全民收益几个指标:

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收益二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就业效应+税收……………………………………(1)

在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资产时,年度计算企业资产经营收益为0;税收为0;就业效应为负,量为社会提供的失业救济;国有资产贬值损益量为国有资产无形损耗。

即,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全民收益=—(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2)

国有资产闲置直到现值转让,

国有资产总收益一转让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按现行失业救济政策)……………………………(3)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第一年全民年度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价值+税收+就业效应……………(4)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年度全民收益=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税收+就业效应……………………(5)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重组中,终极所有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不同产权关系的权益的比较,要求:

(1)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所有权让波下全民收益≥0;

(2)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一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下全民收益≥0。

我们认为这即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价标准。

保证这两个不等式成立的条件不是所有权让渡时国有资产让渡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也不是重组中承认股权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而是国有资产在重组后,构成社会公民收益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只是当国有资产让渡价值重组中的股权价值为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可构成全社会公民权益的最大化或收益风险最小化。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可以给当年在政府、理论界、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康佳集团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

康佳集团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发生在1997-1998年之间。当时,重庆无线电三厂已停产多年,8700万资产全部闲置,上千名职工失业。康佳集团申请与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双方认可评估资产价值为4900万元。即在重庆无线电三厂停产几年中,无线电三厂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为负,量为:8700万—4900万+社会失业救济≥3800万元,国有资产经营年均损益为—1000万元左右。

在无线电三厂国有评估值为4900万元的基础上,康佳集团只承认其股权值为1800万元。为此,重庆社会各界就认可国有股权价值1800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行为的经济性、合理性、合法性展开激烈的讨论。

现按我们确立的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分析:

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收益=一(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如(2)式。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年度股权分配收益+税收+就业效应。如(5)式。

按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年度经营计划,那么该重组行为的预期收益为: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一现有产权下的收益预算≥0,其经济性是可以预期的,合理性也可以预期,合法性也是成立的。

国有资产重组后,进入不同的领域效果是不一样的,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以国有企业重组完成并非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终结,必须评估价值折价的国有资产产权让波或重组后国有资产是否进入预期的运行轨道以及运行质量纳入控制范围,才可能保证各项全民收益指标得以实现,最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保全国有资产所有者收益。

(一)当折价让渡国有资产产权后,资产并未按承诺进入产业领域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产权让渡的实际价值……(6)与(1)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全民最终收益总和=国有资产市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相比,产权让渡的行为收益为: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国有产权下的最终收益总和=让渡实际价值一(国有资产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7)

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中实施了折价,那么产权让渡的现值(评估价值),(7)式中即可能出现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构成社会公民权益侵害。

(二)当资本进入预期产业领域

1.全民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如(4)式。

与(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值相比,国有资产产权让渡行为收益=让渡预期收益一现有国有产权下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如果让渡国有产权价值较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差异过大,而让渡国有产权后的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均不理想,造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受损。重庆针织总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在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重组的情况下: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年度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

与(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相比:

国有资产重组行为收益=重视收益一现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如果重组运行不理想,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和预期股权分红均不能实现,构成等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只有预期是不行的,还需要在国有资产后期运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证国有资产调整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政策与措施初探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多,主要产生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参加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资者并没有真诚的投资愿望,甚至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在重组或并购以后,资金不及时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观政策,将现有资产作抵押实现银行信贷,获得资金,将骨头熬油甚至将信贷资金转移不知去向,置国有资产的后期经营于不顾,即上面所说的国有资产不能进入预期的产业运行轨道。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尚未确立国有资产重组中心计量指标体系并对重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

所以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政策与措施:

(一)对国有并购重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投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为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计量标准。

(二)确立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范围

1.确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评价内容。

2.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重组项目的审批额度权限和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

(三)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与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

1.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情况下

(1)对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2)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的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规定执行。

3)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3-5年)产权转让行为不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实施监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与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2)扩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即使在不占控股地位情况下,也应保留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控制权力。

第6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一、在监管范围上,实行全方位管理。基于本市国有资产分布状况,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确定为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四个方面。市直国有资产总量为193.3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25.3亿元,占13.1%;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为14.5亿元,占7.5%,资源性资产为136.8亿元,占70%;公益性资产为16.7亿元,占8.6%。如果只将市直国有经营性资产作为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组建新的国资委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资产经营公司,无法解决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对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不是对部门权限的剥夺,而是贯彻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依法监管,是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行政资源;对公益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与公共管理的职能;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为了使矿藏与土地等自然资源通过市场公开交易,更好地转换和优化配置,提高附加值与回报率。

二、在监管体系上,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市直国有资产上述分布状况,通过建立“三级架构”来实施“四类监管”。所谓“三级构架”,是指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一资产经营公司一一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市国资委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特设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运营;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本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国有资产经营业绩最大化为目的。所谓“四类监管”,就是按照“整体规划、分类规范,统一要求、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市国资委对市直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等四类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统计、产权登记和变动审批以及纠纷调处,并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缴。具体来说,一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业绩管理。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对国有参股企业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产权收益监缴。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资产,坚持所有权属政府,有关单位拥有使用权,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资产的完整性;一旦其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则由市国资委负责对其收益进行预算管理。三是对公益性资产实行委托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性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开发、使用和管理;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和收益的监缴。四是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主管部门营运,国资委监管,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源性资产进行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作为价值形态,其所有权属市国资委,形成的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国有资产收益归财政,日常监管为国资委。

在运作方式上,实行制度管理。有效的运作方式,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来保证。为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市直国有资产快报制度》,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必须按时将国有资产变动、经营、收益等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兑现;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投资管理的办法》,对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规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等进行规定;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委托制度》、《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公示制度趴《国有资产处置招投标拍卖制度》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指派具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评估,企业不得随意选择评估机构;国有资产损失,必须先审计、后报批,再核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正拍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四、在产权交易上,实行规范管理。针对本市过去产权交易机构过多、各自为政的弊端,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中心(湖北省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全市国有产权的交易。重点对产权交易管理原则、交易范围、操作办法、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规定凡属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向市国资委先报告,经审批后,再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然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产权交易原则进行公开拍卖。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对保证产权的公开、公正、合法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在“非转经”收益上,实行预算管理。长期以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在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招租、自收自支、财务混乱等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今年初,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专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核查。调查表明,2004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资产总额为12578万元,资产收益为1312.4万元。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独立经营实体按资产总额4%、出租门店按收益的20%征收资产收益,市财政应征收309万元,实际仅收缴入库192万元。根据市国资委建议,市政府决定对市直“非转经”资产收益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即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其“非转经”资产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今年,根据市实际,上调了征收比例(分别为5%、30%),财政全年可以征收资产占用费400万元,较去年增加208万元。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同时也避免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第7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这对于科技企业利用金融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难题由来已久,虽然本次的通知内容十分全面,但没有触及影响科技金融结合的最关键问题。

科研成果虽然具有创新性,但它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却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并非所有的创新性成果都具有市场价值,也未必最先进成果的市场价值就是最大。因此,科研成果的估价一直是一个难题,没有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研成果估价模式,其实际价值只有经过市场检验之后才能充分显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功能和技术越来越复杂,单项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本实现市场价值。目前,产业界的科技成果授权转化大多数是以专利池的方式实现,因为只有众多专利技术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新产品的生产。例如,一部智能手机中就包含有成千上万个专利技术。因此,仅仅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拥有者在市场上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

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也存在不确定性。产业化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关键技术成果,而且取决于工程化的研发和外部环境。许多科技成果在实验室阶段能够完成,并具有相当的技术优势,但是在产业化阶段可能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其中包括成本变动、工程技术障碍、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导致产业化的失败。

由于我国的大型企业、重要科研院所、大学等多数都是公有的,科研人员也主要集中于国有机构,导致我国的大部分科研成果都在国有机构手中,并被定性为国有资产。如果科研成果需要产业化,必须遵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尤其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必须履行资产评估和审批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科研成果的以上特征导致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科研成果的价值不确定,存在风险,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要求保值增值,一旦以科研成果作为投资进入产业化,就必须成功而不能失败,否则就需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这使得拥有科研成果的国有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用的是信贷工具,信贷面对的对象并非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成果,而主要是收益稳健的实体产品。风险投资机构虽然具有风险承担能力,但是,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不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严格管理程序往往望而却步,只能放弃投资国有科技成果。

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关键在于科技成果能够成为金融资本的投资对象。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科研成果的可投资性不高,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大多数时候只能停留在提倡鼓励等表面上,相关的规定如同在科技成果和金融资本之间设置了闸门,资本只能透过门缝渗入科技研发和产业化。要实现我国金融与科技的全面结合,必须将横亘在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间的“闸门”彻底打开。

一方面,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国有科技成果的相关规则。首先,应当取消与科技成果有关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应用,而不在于其账面评估。虽然科技成果大多数是国家科技经费投入而形成的,但如果锁在抽屉里,则是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最大的浪费。国有科技成果能够大规模地进行产业化,必将大幅促进我国生产力的提升,也将带动就业和提升经济规模。

实际上,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国家投资形成的科研成果,政府并没有对其产业化进行任何管制,政府也不主张其产权,只是保留了国家在必要时可以无偿使用该成果的权利,而这种保留权对于成果的产业化或者与资本结合,几乎不会产生任何障碍。

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展和鼓励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资本投资于科技成果。我国目前的一些政策对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最具有科技敏感性的投资机构已经有了一些优惠,但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高风险、高收益投资机构特征的内容,特别是在税收的计算方面,我国的税法相关规则主要是针对生产性企业而制定,并不利于投资机构发展。

此外,我国对于金融的严格管控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服务的成长。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出现了许多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模式,都有可能增强金融资本的活力,促进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但是,这些新兴金融服务很多都是游走于法规和政策的边缘,如果监管部门对政策执行略加严苛一些,这些新兴的金融服务就有可能在一夜之间消失。

第8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正文】

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做好这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分析

中小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加之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多样,因而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情况较为复杂。近两年来,张家港市档案局陆续对市经贸委、贸易局、交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系统的原国有、市属中小型企业在改组、联营、兼并、承包、租赁、出售、破产和股份合作等资产与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与企业原有的档案管理状况、企业的档案法制意识、企业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的重视程度、采取措施是否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好,重视档案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档案处置比较合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有一定的水准,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较强,企业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来抓,档案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档案管理达到了省级以上的管理水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把档案看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凭证及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地处置了档案的流向。企业在转制前、转制中及转制后的档案基本得到了稳定和延续,保证了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安全。

2.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但由于补救措施及时,档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置。这些企业大多为一些主管部门下属小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档案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关注较少,业务指导不够,因此这些企业的档案人员大多是凭传统经验管理档案,归档质量较差。但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比较重视,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进行亡羊补牢,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了档案的安全。如市粮食局下属的基层粮管所和粮贸公司,转制前档案意识较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台帐不清,档案设施陈旧。在转制过程中,市粮食局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主动与市档案局联系举办培训班,对下属28个粮食企业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力量认真补收散存的档案材料,对各企业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在硬件设施上该局调整扩大了库房,投入10万元经费安装了密集架,将28个企业的文书档案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局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由于措施得力,目前移交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3.少数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问题较多。这些企业多为一些已破产、破产未审结企业、切块转制企业和空壳企业。平时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涣散,对档案也疏于管理,档案意识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主管部门没有把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转制工作的议程同步进行,因此存在问题较多。如华亿机械集团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档案柜已被变卖,档案却散摊于地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档案频繁借出,都未办理借出、收回手续;破产未审结的市毛纺织厂的档案虽大部分保存在原企业,但台账不齐、数目不清,已移交给切块转制企业的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和职工调出带走的人事档案,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空壳企业杨舍供销社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退休辞职人员档案,用编织袋堆放在职工宿舍里,很不安全。

4.个别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虽然较好,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未把档案处置列入议事日程,同样会给档案的安全带来隐患。如原市发电厂曾是张家港市的一家重要企业,档案管理曾达到国家二级水平,该厂于2001年政策性关闭,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对档案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在清理资产时,既没有通知档案部门参与组织指导档案的处置,也没有将档案的处置列入资产清理程序,结果导致该厂除了设备档案随资产转移,干部职工档案被主管部门接收外,其余5800多卷(册)文书、会计档案仍留在原厂,无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并有部分档案材料外流。

二、档案部门加强档案处置监管的几点做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张家港市档案局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对档案处置的监管。

1.及时下发通报,引起各方重视。执法检查结束后,张家港市档案局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报》,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通报》下发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引起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时任市长的曹福龙批示“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保管十分重要,请档案局将各镇各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内容、时间等以书面形式,盖好公章,写清内容及要求,发至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

2.切实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档案局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执法检查中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企业下发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限期加强整改。在此基础上,又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镇各部门全面组织检查,对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组织抽查。

3.分类指导,组织整改。针对中小企业档案处置的复杂情况,市档案局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各镇各部门和机关企业组织实施整改。根据企业转制的形式和档案的内容,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置:一是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性质的,其档案原则上整体移交改制后的企业,要求企业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二是改制后为国有股权参股的,原企业档案可向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移交;三是改制后为民营企业或已破产和关停并转企业,原企业的设备、基建档案随实物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政策移交或转让,企业原有的文书、会计、干部职工档案一律由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四是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妥善保管的,督促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五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现企业分别保存一份。

4.积极参与重点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我们经调查了解到原市发电厂在政策性关闭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后,市档案局立即与该厂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涉,发出了《加强对原市发电厂档案管理的意见》,责成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并派出业务骨干,督促指导该厂及时清理回收外流档案,收集整理零散文件,按标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对全部档案登记造册,建立完善检索工具。鉴于该厂企业档案内容较为重要,数量较多,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和研究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市档案局决定把该厂档案全部接收进档案馆作寄存处理,并积极争取了4万元经费,作为寄存该厂档案的费用,目前该厂5883卷(册)档案已移交进馆。

三、对加强中小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思考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加快,企业兼并、改组、整体出售、破产、股份制改革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日益频繁,依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长效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治档意识。企业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企业档案工作能否保持连续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及企业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做好档案工作特别是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依法落实各项职责,规范档案处置行为。

2.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管。为了使转制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档案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依法要求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申报转制、破产程序,将档案处置的经费纳入转制、破产经费,在转制、破产过程中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

3.在档案处置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光靠档案部门很难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共同抓好这一项工作。要督促各企业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企业档案的处置和接收工作;要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备案。

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对于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