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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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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第1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2.3.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139-04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

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例如,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艺及无形的文化载体,还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风俗、信仰风俗、节日风俗、人生礼仪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创新,蕴含着民族的精神特质与文化沉淀。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文化一体化的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正渐渐受到现代商业文化的冲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强调对观念层次的保护,强调活态的保护,展现文化生态环境,不只是用语言文字或者现代科技手段记录、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是对民族智慧的结晶进行包装、展示和宣传。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趋于舞台化,商业化,难以呈现自己的原生态精华。如何认识并统筹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对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群体、多文化共生态的省份,天然民族资源和地理环境的有机结合显示出该地区原生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1项40处入选“国家级”,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脚。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贵州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类型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民间口头文学。二、民间歌舞和民族音乐。三、民族民间工艺。四、民族节日。具体如表1所示: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以上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以丰富的文化底蕴与独特的民族风情展现了自己“博”而“精”的特点。博是民族文化渗透的范围广,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是民族风情各不相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态与技艺精华。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乐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诸多不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丰富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弘扬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中,人口的迁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担负着民间手工技艺的传承人日益减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想通过旅游开发走文化产业化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将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必然会造成原始文化形态的失真。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种双赢模式的构建将会大力推动全民打开文化的宝库,守望濒危的文明。

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关系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立性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开发对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区有着诸多消极的影响。

第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旅游开发中商业化的驱使歪曲了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为了迎合游客的审美偏好,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背离了文化本身的涵义,趋向于商品性与演艺性。例如,传统活动、节日庆典和民间工艺通过“包装”变得舞台化和日常化,丧失了本身的圣洁感和文化价值。另外,通过对旅客猎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夸张,导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旅游开发中商业价值的追逐同样也破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很多民间艺术都是只选择其中有商业价值的部分断章取义的进行开发与传承。

第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性与丰富性遭到冲击。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旅游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开发。由于旅游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出现民族活动,非物质文化商品雷同,节目安排粗制滥造。例如,苗族蜡染技艺,苗族银饰技艺在很多少数民族景区甚至是非少数民族景区都能见到,并且没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题。此外,旅游活动的开展打破了当地相对封闭的传统文明,当地民族比较容易接受游客带来的“现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审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异。现代文明挤压了传统文化与艺术的存在空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受到严重冲击。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统一性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绝迹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脱离了现实中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而旅游开发所重新挖掘、复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明,迎合了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好奇与渴求心理,借助旅游业使不断衰落的传统得到复兴和光大,使日渐失去市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重新赋予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繁衍营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市场支撑。旅游开发产生的市场导向使政府,旅游企业自觉的打造自主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来唤起经济增长点。进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艺品经营,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风展示及民间技艺宣传为一体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文化产业链。这对提高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知名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旅游开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辟了新的保护途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才可能起到长足有效的保护作用。当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大都采用摄影录音,整理记录等静态的方式,也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但这些都不足以展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并且缺乏保护的原动力。而引入旅游开发,让人们从旅途中提高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感悟及体验,既能扩大文化传播度,又能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如,结合抢救式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之旅”;结合数字化博物馆开展“穿梭时光寻找濒危的文明”;结合传承培训机构和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民间技艺、民俗民风的“武林大赛”。

第四,旅游开发提升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人的积极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等多方位的利益相关群体。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一方面,可以唤起当地居民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豪感,激发传承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企业和文化教育机构对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

第2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第3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鉴别认定;公众参与

一、工业遗产的定义及其价值

1.工业遗产的定义

我国国家文物局在2006年4月18日(即“世界工业遗产日”)在无锡组织召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其中对“工业遗产”下的定义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车间、磨房、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设备,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2.工业遗产的价值

工业遗产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技价值、审美启智价值、独特性价值和稀缺性价值等等。工业遗产是地域精神的重要载体,见证了时展水平和社会风貌特征。工业遗产往往是城市的名片,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保护工业遗产,不仅可以强化市民的乡土意识和民族自豪感,促进当地文化创新,还能够增添城市色彩和魅力,促进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

在后工业化时代悄然来临、城市新陈代谢加速的背景下,某些遗产在工艺、场地类型和景观方面濒临消失,保护工业遗产刻不容缓。

二、我国工业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遗产主要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大类,并没有为工业遗产单独分类。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至今尚未建立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工作欠缺而滞后,具体体现在:

1.保护法规空缺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业已颁布施行的相关法规或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与工业遗产保护关系比较密切的,只有2006年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但其仅是一个通知,没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全文仅5条,只是对工业遗产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保护主体、保护措施、各地方政府的责任等没有说明,对违反行为也没有惩戒性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工业遗产被蓄意破坏,司法机关在追究其责任时也无据可依。

2.保护主体缺失

从时间上看,工业遗产主要是指以来的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工业遗产一方面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并不与之完全等同。此外,工业遗产与文物的关系也存在着交叉性,有些工业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但更多的工业遗产,并不属于文物保护对象。所以,文物保护部门并不想当然就一定是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那么,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该如何界定?是以文物部门为主,还是以建设部门为主?或是再行设立新的职能部门?抑或是以原产权单位为主?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评估标准待明确

显然,并非所有的工业遗存都是工业遗产,哪些是该保护的工业遗产,如何辨别?辨别的主要标志是其科技价值还是建筑价值或是艺术价值?工业遗产应保留遗存中的“优秀”部分,还是有“代表”性的部分?是否那些曾经带来巨大污染或能耗巨大的工业遗存就没有价值?这些问题必须明确回答,为此须要尽快建立工业遗产的评估标准。

4.政府职能缺位

各地政府考虑自身利益,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工业遗产的申报并不积极。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指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去不愿多申报,认为被列入‘国保’单位,不仅在其利用方面会受到制约,而且对其周边环境的开发也会受到约束” 。所幸的是有一些地方政府,比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陕西、大庆等省市,已经认识到工业遗产对城市风貌与创意经济建设的特殊作用,出台了一些保护政策,并积极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三、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1. 定一部专门保护工业遗产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使我国工业遗产保护达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应力图在工业遗产评价、保护及利用措施上与国际标准具有可比性,以便将来进入国际清单和数据库。为达上述目的,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与规范以下内容:

(1) 评估标准:以辨别确认需要得到保护的工业遗产,理顺工业遗产与文物、世界遗产的关系。

(2) 保护原则与目的:并不必要将所有的工业遗产实行完整性的保护,那么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 主要及相关职责主体:解决以哪个行政部门为主,职权如何分配的问题。

(4) 保护性规划与专家介入机制:保护工作中,规划一定要先行,注重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

(5) 切实可行的保护模式与手段:明确是否采用分级分类保护标准,工业遗产保护区如何划定等问题。

(6) 处罚规定与应急机制:确定处罚的标准,发挥其威慑、教育作用。

2.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制度

(1)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标准

首先,鉴别认定哪些工业遗产应得到保护。其次,区分各处工业遗产的不同保护程度。第三,明确每处工业遗产应保护的重点部分,比如对外观的保护一般重于对室内的保护。

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大,否则将失去重点,实施保护时受到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保护范围也不能过小,否则将会使某些珍贵的工业遗产被损毁。在参照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准则的前提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迹,可考虑将其确定为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产:

①旧有工业建筑或布局具有较鲜明的时代或地域特征之一的,或在相应时期内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国影响性等特点的;②工业设施、设备在规模、造型、结构等方面在相应时期内具有唯一性或稀有性,或具有全国影响性的;③曾在全国、全省同行业排序靠前或产量多、质量高、开办早、品牌影响大、工艺先进、商标或商号全国著名的;④和当地历史上著名工商实业家有关的企业、厂房、生活设施或公益建筑等。

从时间跨度上来说,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工业遗迹应是挑选的重点。

(2)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鉴别认定程序

要想真正有价值的工业遗产凸现出来,其鉴别认定程序相比鉴别标准而言,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工业遗产鉴别流程设计中,下列步骤的理性设置是必需的:

①各地、各有关部门、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整理登记资料;②设定公众(包括非利益相关群众)申报的时间与采信空间及奖励程序;③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④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⑤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同级政府审核公布;确定进行保护的工业遗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考虑在国家层面为工业遗产的保护制订保护条例;⑥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 建立对工业遗产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可考虑按以下标准对各类工业遗产进行分级分类保护标准设定:

(1) 分级分类标准

可考虑将工业遗产分为省级、县(市)级两个保护层次(不设国家级工业遗产保护层次,是因为具有此类“潜质”的工业遗产会被认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相应层次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分级认定;同时,可设立准工业遗产保护单位这一类别,以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其潜在文物与经济价值,以作“后备干部”式的留意与预备性保护。

(2) 分级分类后的保护措施

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级分类,是为了更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落实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工业遗产,拟提出以下保护措施:

4. 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是指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与行为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公众参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事实上,公众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必要与必经途径,因为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与原创力在民间,工业遗产同样是如此。要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工业遗产保护的知识和理念,引导、帮助民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最终形成政府、非政府组织乃至社会个体都关心、爱护并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局面。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5. 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中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威慑、惩罚与教育,是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工业遗产要想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与程序必不可少。如今我国各类遗产屡遭破坏,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没有被追究,而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又在于立法、执法不到位。

从程序法上来讲,要明确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定主体和职责,这是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前提。要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着重落实、分解执法依据,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合理履行职责;要严格时限,不容拖拉,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从实体法上来讲,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实体内容,包括规定破坏工业遗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 张林.国务院发力文化遗产保护,不申报者文物局就指定[J].望新闻周刊.2006

[2]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陕西省文物局.陕西省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方案[E].2008.

第4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第5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xx市文物收藏协会和xx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xx县山盆李梓铁索桥、xx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第6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切经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本文通过对三个代表性国家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分类与分级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整理,希望有助于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时,也希望对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有所参考与借鉴。

一、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在总则的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其内容包括了五个方面: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其中“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另外,在保护有形民俗文化财的同时也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生产生活习俗、信仰、节日和民俗艺术等无形的民俗财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对被指定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存和实施记录整理,以及对传承者进行培养等经费的支出,要由公费负担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谓的“人间国宝”制度。对拥有这些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个人或团体(技能保持者)也同时给予认定,即认定为前述的所谓“人间国宝”。关于认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使他们实现艺术价值。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项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这些“人间国宝”每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但须向政府报告该款项的用途。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培养后继传承的事业,也进行资金补贴。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也证明,这部法律对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今天教科文组织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借鉴于这部法律。日本的保护实践也表明,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的秘诀之一。

二、法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法律法规上还体现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国的“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文化遗产日”的前几天,法国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机构都会向公众推荐参观名录,全国的参观点达一万多个。“文化遗产日”那天,人们扶老携幼,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了法国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

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了起来。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同年欧洲其他数十个国家陆续举办这项活动,有了第一个“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活动。现在,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乃至世界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意大利具有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制度之主要特点体现在: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民间文化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把收来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理念。规定历史文化中心区90%的原住居民必须留下来,保护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状态,实现“同样的人住同样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纪的阿雷纳露天剧场这样的历史文化遗迹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这里举办歌剧节,意大利的音乐文化,吸引着五六十万游客。意大利乡村“生态博物馆”旅游的兴旺,也是本国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亮点。生态博物馆就是把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如传统的磨坊、酿酒坊、打铁作坊、甚至过去烧炭的土窑等,和浓郁的乡村节庆、传统歌舞、服饰等传统文化习俗、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体化地、整体互动地保护起来,展示给外来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国内外游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又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行政管理;资金保障;监督体系;公众参与

Abstract:Ancient town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addition to pay attention to ancient town protection techniques, to construct a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tecting environment more mutual linkage, comprehensive support necessary. This paper takes Shanxi Province tow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ased on the review of the situ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town, analyzes the grim situation fac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ancient tow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and launches the research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financial system, supervision system,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in four aspects, explores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ancient architectur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Capital guarantee;Supervision system;Public participation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12-67(5)

古镇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断面和缩影。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明确指出,文物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20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先后通过的《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等一批重要的历史文献,都对古镇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规定和措施。我国在借鉴国际有关遗产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开始重视古镇的保护工作。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时,就已提出要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明确提出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确认了名镇(名村)在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山西作为文物大省和古建大省,存有大量非常有价值的古镇,是中国北方地区古镇最为集中的区域,也是中国古镇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历史上,山西省古镇凭借交通、资源等优势发展起来,长期以来一直是该地域内较有活力的人类聚居点。而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后,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结构的转型,山西省古镇因自身功能单一、产业落后,丧失了在农业社会中的发展优势,滞后于时展的要求,逐渐走向没落。更为重要的是,近几年山西省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给古镇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古镇保护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山西省古镇已经站在了“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如何建立古镇科学的保护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1 山西省古镇概况

山西位于中国华北西部,西面以黄河为界,与陕西省隔河相望,东面以太行山为界,与河北省相邻,南面以黄河为界,与河南省相隔,北面以长城为界,与接壤。周边由于有高山和大河的阻碍,形成了天然的军事防御屏障,境内也多山地丘陵,所以山西自古有“表里河山,四塞之区”之称。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山西在历史上成为独特封闭的区域。元代以后,山西很少遭遇大规模的战争,加上气候的干燥,有利于木构建筑的保存,许多古院落得以留存下来。大家熟知的乔家大院、王家大院、曹家大院、皇城相府等,实际就是古镇的有机组成部分。乔家大院位于乔家堡村,王家大院位于静升镇,曹家大院位于北村,皇城相府位于皇城村。

综合研究现存的古镇发现,山西比较完整的古镇主要分布于三个区域:一是沁河流域中部的阳城县、沁水县、泽州县等地,明清时期,这里以工业生产及商贸流通为主要经济支撑,体现了晋东南深厚的文化底蕴;二是汾河流域中部的太谷县、平遥县、祁县、介休市、灵石县等地,以山西中部晋商经济为支撑,体现了清代晋商的之兴盛发达;三是以黄河岸边的临县碛口古镇以及周边由其辐射带动而发展起来的村落为中心,以古代商贸流通、水陆码头的商品集散为支撑,体现了商业集镇文化和黄土高原独特的古村落形式。这些古镇大多沿河而建,这是因为河运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流域往往是文明发源之地,也是经济和文化繁荣之地。

2 山西省古镇保护的严峻形势

2.1 自然环境的破坏

从区域自然环境来看,80%以上的山西古镇分布于丘陵和山地。古镇在选址时基于“风水”的考量以及后期的自组织调整,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总是相对优越。但是应该看到,这种优越性是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才能存在和维持的,仅是一种有条件的“优越”。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增加了自然环境的负荷,打破了古镇里人与自然之间的微妙平衡,造成了山西省古镇自然环境的广泛破坏。归纳起来,山西省古镇自然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山体的破坏,其二是水体的污染。改变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后,山西省古镇的工农业水平发展较快,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源开采、生产设施的修建以及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古镇相对脆弱的自然环境破坏严重,古镇的生态条件迅速恶化。

2.2 人工环境的破败

对人工环境产生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建设因素和维护因素两个方面,它们的合力效应则是造成人工环境破败的原因。建设因素是指给古镇传统人工环境带来破坏作用的建设行为。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古镇政府与广大群众要求改善现有生活、工作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并在经济条件允许时付诸行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限制法规、严格的建设监管和科学的技术指导,这些修缮、改造或新建的建筑所采用的尺度、工艺、材料和样式,往往与原来传统建筑形态差别较大,导致古镇人工环境的传统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维护因素不佳,是指因缺乏日常维护而导致古镇传统人工环境、景观风貌或市政功能的持续衰败。长久以来,山西省古镇由于经济普遍较为落后,无法筹集到充足的维护资金进行必要的维护,致使历史环境出现持续性的衰败现象。由于对镇内老化的基础设施缺乏维护,导致镇内给水、排污等市政功能基本丧失,危房旧房比例升高,时常发生古屋坍塌、崩裂甚至火灾等事故。

2.3 人文环境的衰弱

从社会层面看,山西省古镇存在“人口外流与老龄化严重”、“贫困化与弱势群体化”等现象。由于山西大部分古镇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加之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生活条件相对艰苦。为寻求更好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镇内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外出打工或迁到县城居住,只有老年人因为无经济能力或恋土情结而滞留于古镇之中,从而导致古镇人口外流与老龄化严重以及贫困化与弱势群体化现象出现。

从文化层面上来看,山西古镇的传统文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保存状况不容乐观,表现出濒危化、失真化的倾向。一方面,传统社会文化保护意识在山西省古镇中已普遍淡化。以寿阳宗爱古镇传统文化认知问卷调查为例,其中,“不了解”的占到古镇常住人口的53%,“一般了解”的占到古镇常住人口的36%,而“比较了解”或“熟悉”的仅11%。这说明古镇居民对自身的文化根源已丧失了认同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或师徒传承方式在古镇中已逐渐式微,大量依靠“父传子承”或“师授徒习”的民间文化,在山西省古镇中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消失的命运。

3 山西省古镇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保护立法的滞后

古镇保护立法的滞后体现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其中,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是主因,而地方层面的立法滞后是次因。虽然经过50多年的立法建设,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一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体系仍旧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级历史文化遗产体系中,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最为完善,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则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附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偏小,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承担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

在地方层面上,除了一些省级的技术法规外,山西古镇截至目前还未颁布地方性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这大大阻滞了古镇保护的进程,也明显滞后于许多外省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立法进程。

3.2 保护管理的低效

山西省古镇保护管理的低效,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就行政建制而言,我国并没有成立专门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遗产的保护管理在中央是通过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两个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来实现的,在地方上则通过建设厅(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旅游局通过部门之间彼此协调来共同实现对遗产的保护管理。表面看来,各部门各司其职,但由于古镇保护的实际工作往往彼此粘连,难以理清,因而这种“部门协作”往往会带来“群龙无首”、职能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

山西省古镇保护管理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地方性问题。目前有些古镇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机构,一般以古镇管委会为核心,城镇管理办公室、房管所、旅游办作为具体的管理执行机构。其实,古镇管委会实际上是一种协调机构,成员多由领导兼任,既不具有特定专业背景,又不是一个常设专职机构,这就使得古镇保护既缺乏专业操守和高效率的日常管理,又无法保证公正和持续的保护监控。古镇保护的管理执法权多在市、县级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身处第一线的镇级机构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管理执法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古镇保护管理中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惩处。

3.3 保护资金的匮乏

保护资金的匮乏几乎是古镇保护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山西省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一个最根本的制约因素。山西省古镇的保护资金匾乏主要表现为“资金来源的途径有限”和“资金量不足”两个方面。按照资金来源划分,目前山西省古镇的保护资金筹集有政府与非政府渠道之分。来自政府渠道的资金实际只有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一条具体途径,原则上这种拨款一般由中央出一部分,省、市、县、镇再各自出一部分。然而事实上由于我国尚未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专门的保护立法,中央和地方无法获得将古镇保护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供给并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而来自非政府渠道的资金筹集主要由两条途径,其一是引入专业的商业市场主体(如旅游公司)投资古镇旅游,由他们单独投资来总体承包古镇的保护与开,其二则是广大信众自发对古镇宫庙等宗教建筑捐助的善款,总体来看,尽管山西省古镇中已经具有政府与非政府两条资金来源渠道,但与国内外开展保护较为成熟的地区相比,其渠道内部的具体途径还十分有限,资金筹集面相当狭窄。

3.4 公众参与水平较低

从某种意义上说,古镇保护是一项高度繁杂的社会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在保护过程中,政府作为保护行为的行政主体,理应尽可能地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这就使得遗产保护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因此,遗产保护必须寻求政治上的可行性,公众参与(或者至少是利益直接相关者的参与)应该算是最有价值的政治平衡方式之一,它是目前为止较为有效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就山西省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来看,尽管公众参与在一部分古镇得以实现,但还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不深,参与方式单一,参与水平较低等问题。

就参与程度来看,基本上还只是地方政府单向地向公众“告知”和“咨询”保护,民众并不能主动谋求对保护的“认识”和“决策”;仅是一种象征性参与,而不是实质性参与。在参与深度上,现有的公众参与还仅仅在于探讨一些诸如维护、拆迁等现实问题,还不能够进一步讨论涉及古镇长远发展等更深层面的问题。就参与效果来看,虽然地方政府能够广泛吸纳各界意见,但由于公众并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不能阻止因领导个人喜好而导致的保护走样。就参与阶段来看,目前的公众参与还仅仅在前期技术方案的编制中得以体现,而对于保护后期的监督管理却缺乏体现。

4 山西省古镇保护制度环境研究

4.1 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保护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国家和地方两级立法关系的总体认识,我国一直没有开展以历史文化遗产(包含历史古镇)保护为核心任务的全面立法规划,这使得国家和地方两级立法存在着“各说各话”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统筹与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护法律法规在历史古镇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山西古镇保护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协调和衔接国家――地方两级法律关系,其工作路线应为:开展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任务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同时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国家与地方的立法对接。其中,在立法统筹规划的核心目标中,明确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具体分工,在理顺两级法律法规结构关系的基础上,科学地建构一个从国家到地方,分工明确、合理有序的有关历史古镇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的“双向对接”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必须完成古镇在国家层面中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的立法工作。既要加快古镇保护的整体性立法,又要加强古镇保护的专属性立法。另一方面,基于地方立法具有的探索和试验意义,在国家立法暂时滞后的现实情况下,可根据山西省特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并颁布适合本地特点的古镇地方保护规章和条例,尤其应加快镇一级的保护法规(或)办法出台进度,对已经或尚未开展保护的古镇,尽快实施全面的法规监管。

4.2 行政保障机制研究――保护机构设置的调整优化

保护机构是实施山西古镇保护的组织保障,但由于行政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使得当前保护机构的设置暴露出不少问题,已经妨碍了古镇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保护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借鉴国内外古镇成功经验,为达成山西古镇保护的行政连贯性,避免多部门涉及的遗产保护管理中因部门价值取向差异而产生的标准冲突与利益冲突,树立唯一性的公共权威,将“平行管理”转化为“主从管理”模式,建构事权统一的遗产保护运作体系和执行机构势在必行。按照“适度集中、垂直管理”的原则,相关保护机构可尝试进行“集权化”与垂直化的改革――一方面,把涉及遗产保护的大部分职权收归到主要部门,使得保护权利相对集中,避免各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保护机构应尽量实行人事权和财政权的垂直管理,避免受到同级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

4.3 经济保障机制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金多元化筹集

山西古镇保护,是一项需要巨大投入的浩大工程。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没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古镇保护将如“镜中花、水中月”而难以施行。而保护资金的筹集,除了各级政府的支持外,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保护意识水平、配套制度建设也都与之有极大的关联。基于现实观察与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山西古镇保护应秉持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针,应在巩固和保持现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广泛开辟新的筹资途径。

无论从全国还是山西来看,资金匮乏是困扰古镇保护的一个长期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基于这种情势判断,山西古镇保护资金筹集必须立足于现实,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尽快改变过于依靠政府投入而忽视民间资本的局面。可行的思路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吸收民间资本,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保护资金,实现保护资金来源多元化,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古镇保护的格局。

4.4 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三级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公众参与是双向的,对公众而言,透过参与程序,共享历史保护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划管理,改进和改善管理目标,了解其他个体和组织利用历史资源的权力,促进遗产保护措施在地方、居民和游客以及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得以平衡和实施。对政府的遗产管理而言,公众参与是权力下放、接受监督的互动过程。结合山西社会环境的现实状态,完善事务通告、事务咨询和事务托管三级公众参与制度,是探索实现古镇保护利益协调的根本途径。

其中事务通告是指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将涉及古镇的现状及其保护情况对外通告,使民众得以了解保护事务的参与形式。事务咨询是指通过单向或双向的交流渠道,由古镇保护的决策者向公众征询意见,并把咨询结果作为决策依据的一种参与形式。事务托管是指政府保护机构将古镇部分遗产的保护或开发事务转交由具有市场地位的公众来进行操作,保护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只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总之山西古镇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程度还很低,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应迅速从目前的“低参与”阶段过渡到 “象征性”参与阶段,重点强化和完善“事务咨询”这种参与制度。

5 结语

当前,山西正处于快速转型发展阶段,同时也是山西省古镇保护面临的压力最大时期。山西省古镇的保护除了技术方法有待提高外,构建一个相互联动、综合保障的保护制度环境十分重要,只有制定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才能使得遗产保护法制化、古镇保护持续化。本文以山西省古镇为例,分别从法律保障机制、行政保障机制、经济保障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使得广大学界同仁更多地关注并参与到山西省古镇保护的研究领域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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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瑰宝,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其历史传承性和不可复制性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应有作用,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法律机制,使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应有的保障,则是当前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对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借鉴外国经验,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强文化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文物 文物法律保护 中国

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文物保护。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瑰宝,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的历史传承性和不可复制性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浙江人文历史久远,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丰富。这些文化遗产是浙江历史的见证,也是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支撑。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该省对文物的保护、传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截止2011年底,该省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急需保护项目共9项,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文物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人们对于文物的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随着收藏热的升温,文物收藏价值带来的投资价值加剧了黑市文物价格的飙升,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笔者所在县检察院仅2012年上半年就对6件盗窃文物案件提起公诉。此外,大规模的城乡建设和基础建设建设,导致破坏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文物保护面临新的课题。因此,梳理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龙为重要。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对文物保护已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项全球性事务。我国作为一个文物大国,积极参与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制定主体及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二是相关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是权威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规定的文件,它们共同筑成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近些年来文物保护法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运行的情况和学术界对文物保护法律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内容缺失

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多达40余项,但从实践运行看,在文物保护的部分领域仍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我国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规章、办法中,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第27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损的原则性规定:预防灾害侵袭。没有任何实施细则。在汶川大地震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同样,在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影响评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地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调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护名单后到省政府公布前这段时间文物保护单位如何执法等领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二)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现有文物保护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机制和保障手段。如《文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以前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国有企业,都是国家为文保事业出钱出力,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建设单位越来越多,为了国家个人掏腰包显然不容易了,何况还要忍受因延误工期带来的其他损失,所以当前在城镇扩建、老旧街区改造、新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中很多工地发现的墓葬,要么被偷盗一空,要么被一毁了之。还有如笔者所在县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树生长触及电线案件:文物部门提出古树作为文物保护本体,不能随意砍伐;电力部门提出树木生长已经触及《电力法》规定的安全隐患范围,必须砍掉。双方都能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导致事件扩大化。而现有法律对法人违法造成文物执法损坏、法律之间规定相互矛盾等问题缺少有效的惩罚和适用规定,使得法律规定内容在实践中难以到位。

(三)文物行政执法亟待加强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文物遭破坏现象仍然严重,全国每年破获文物犯罪案件约2000余起,且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但实践中,我国未设立文物警察,文物保护部门在面对形形式式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时无力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制止,造成文物屡屡惨遭破坏。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人民群众文保意识薄弱也使得文物执法艰难。

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面临我国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

(一)借鉴外国经验,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引入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科学的立法技术。各国的文物保护有不同的模式。就如日本,它就针对地震多况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来,文物也会没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馆抗震级别也非常高,通常会成为地震发生时人们的躲避之所。还有如埃塞俄比亚、埃及、秘鲁等国,近来为了为追讨流失文物可谓“不择手段”,取得的硕果累累。鉴于此,我国应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国的兽首拍卖事件应对等为例,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国如何在灾害中对文物的保护、如何实施“准文物”的保护、流失文物调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规定。总之,只有在先进的文物保护立法理念指导下,为断弥补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文保护法律的威慑力,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要在文物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新修订的《文物法》就地下文物归属、文物流通、文物经费以及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客观存在的滞后性决定了仍然存在有些法律条文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各部门的职能界定模糊、执法尺度大、对文物保护点和文流通领域的规定甚少以及前文提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7条、《文物保护法》第31条等,这些都增强了执法难度,造成执法尴尬,甚至无法可依。因此,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仍是当前主要任务,按通常的做法,应针对较为原则的法律条款,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法规中的不足,通过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9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吹笙挞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吹笙挞鼓”是广西恭城平地瑶一项具有浓郁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民间音乐舞蹈艺术。学界通常认为,“吹笙挞鼓”最早由湖南省千家峒的瑶族一脉移居到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观音乡水滨村而后传入的。相传,盘瓠又被称为盘王或是王,瑶民们相信盘王是自己的祖先,也是开天辟地的神,所以将其视作为信仰的图腾。瑶民传说中的先祖“瑶族十二兄妹”被官府拆散,由千家峒出发逃离家乡,而在逃离的路上要渡过一片海洋,但在航海的过程中,突然出现了惊涛骇浪,几乎要将小船掀翻。这时十二兄妹中的其中一人在船头下跪磕头,祈祷瑶族祖先盘王保佑,并立下誓言:只要十二兄妹渡过了这一关,今后必然会每年都祭祀盘王。许下誓言后不久,风浪便平静下来,瑶族十二兄妹成功渡海。所以还盘王愿便成为了瑶族的传统,代代相传。据考证,“吹笙挞鼓”就发源于瑶民对瑶族先祖“盘王”的祭祀。并围绕祭祀活动开展了大量艺术表演活动以及传统手工技能活动,通过不断发展、完善,为后世保存、流传下了极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恭城逐渐发展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艺术形式,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沧海桑田,斗转星移。无论世事如何变迁,这一文化形式的传承历经风雨一直未曾断代。时至今日,“吹笙挞鼓”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之下逐渐式微,成为了一种“弱文化”,有了传承断代之忧。作为瑶族独树一帜的传统民俗文化遗产,“吹笙挞鼓”无疑是我国传统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将在本文中以恭城平池瑶为案例,进一步探讨“吹笙挞鼓”在现代社会中独具一格的特色和价值,并试图为“吹笙挞鼓”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吹笙挞鼓”的价值

界定文化内涵是研究价值意义的前提。“吹笙挞鼓”亦是如此。“吹笙挞鼓”是一门综合性的文化艺术,发源于祭祀,艺术手段多样,主要依赖音乐和舞蹈的形式,笙、鼓等器乐是不可或缺的道具,过程中也不乏文学意义上的唱词的参与和呼应。相应,其价值也是多元的,既有民族、文化的,也有文学、艺术的,其当代意义,更有经济和社会的。

(一)“吹笙挞鼓”的社会价值

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吹笙挞鼓”能够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入21世纪以来,学术界针对“吹笙挞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都获得了较多成果,无不认为“吹笙挞鼓”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之一,以鲜明的民族特色逐步发展成为中华民俗文化的瑰宝。“吹笙挞鼓”同时涵盖了表演文化、教育文化、民间祭祀文化等多种艺术元素,通过这一载体,还可以深入了解瑶族民众的生活现状、传统习俗、民族特色等等。“吹笙挞鼓”被认为是一个价值多元的艺术形式,首先在于综合的社会价值。

(二)“吹笙挞鼓”的文化价值

每一种艺术形式的从无到有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生成过程。“吹笙挞鼓”同样也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古代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乐器从粗糙到精致,舞蹈从粗放到繁复,唱词从短篇到长篇,其艺术形式的发展、繁衍进程和瑶族文化的发展以及瑶族人民的繁衍相辅相成、一脉相承。当然,其间“吹笙挞鼓”的文化功能也有些许细微的变迁,比如,在时间的推移变化过程中,“吹笙挞鼓”原本的祭司、推崇祖先的意义不断弱化,逐渐演变成如今的以娱乐、颂神为目的,“吹笙挞鼓”已成为瑶族人民敬奉神灵、愉悦生活的主要方式与途径。其中,“吹笙挞鼓”的经典曲目《盘王歌》,以及“还盘王愿节”至今仍是专家学者们研究的重要文本和对象。

(三)“吹笙挞鼓”的经济价值

“吹笙挞鼓”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当代中国的发展,旅游和经济的互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吹笙挞鼓”作为一种文化样式,历史源远流长,形式丰富多彩,无论是瑶族民间服饰,还是表演使用的民间乐器,乃至表演场地都极富瑶族民俗特色,对非本民族的外地游客有很强的文化吸引力。除此之外,近年来不断创新丰富的民俗文化表演特色与现代艺术相融合的新艺术形式,不断将民俗文化融入艺术与旅游产业之中,比如,以“吹笙挞鼓”文化为主题的地方旅游节,通过建设民俗文化旅游线路,让游客观察、品味、聆听、体验、感受“吹笙挞鼓”文化的特色,招徕大量外地游客前来旅游,既大力弘扬了“吹笙挞鼓”文化,使更多人感受到“吹笙挞鼓”文化的魅力,也以发展的思维保护了“吹笙挞鼓”文化,从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四)“吹笙挞鼓”的文学价值

“吹笙挞鼓”中不乏唱词的参与,这给“吹笙挞鼓”打上了浓重的文学色彩。《盘王大歌》是“吹笙挞鼓”的重要文本,其唱词大都是以古诗体写成的,比如:“王朝奇女多好看,手拿银珠颈挂链,柳眉细眼(罗哩)细弯弯,好比日头初上山。青丝头巾蓝腰带,又添金带缠腰间,一般打扮(罗哩)像官人,谁信她是女钗裙。”[1]除了古体诗以外,还有的通过散文体、自由体以及词牌名写就的唱词,除了文学手段的多样化,唱词的长度也不一致,有长有短,各有千秋。长的挥挥洒洒,抑扬顿挫,不绝于耳,比如《盘王大歌》就近三千字;短的短小精悍,疾风骤雨,嘎然而止,比如《青山》只有三十多字。这些唱词韵律不一,有的很有节奏感,有固定程式,比如《盘王大歌》,就必须要以《齐声唱》作为盘王节的还愿歌曲开始,以《归去歌》作为全曲收尾。有的则比较自由,唱词并不固定,按照活动的不同时间来决定不同的唱词,体现了“吹笙挞鼓”浓郁的文学性。

二、“吹笙挞鼓”保护传承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之间紧密关联、相互依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都随着时代的演进不断发生变化。同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文化日益丰富的今天,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现代化,少数民族地区也日趋开放,同样面临城乡人口流动、经济差距扩大,对民俗文化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当前,“吹笙挞鼓”的保护传承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与传承有了原则性、纲领性的法律法规。之前的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第18号)。同年四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也是广西第一个关于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上述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工作都十分重视,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但在实施环节上依然不够完善,这是当前包括“吹笙挞鼓”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的重要障碍,还需要各地方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与地方性法规。

(二)群众保护意识淡薄

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播、电视、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等等,对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的文化影响不容小觑,民族民间特色文化感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冲击。“吹笙挞鼓”自然也感同身受。从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情况看,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乡村涌入城市,当他们在城市中接触到丰富多彩的现代文化时,自然会受到流行的城市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农村青年眼中,“吹笙挞鼓”的文化、民族色彩日渐褪色,逐渐演变为一种活跃节庆氛围的工具,不需要再对其投入拜祭、还愿的信仰。除此之外,因为这些农村青年每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城市中工作生活,接触“吹笙挞鼓”的机会日渐稀少,所以他们对“吹笙挞鼓”的情感认同也并不深刻,即便对于他们的民族而言,“吹笙挞鼓”文化曾经是一种信仰、一种地位崇高的祭祀形式,眼下,对他们而言,“吹笙挞鼓”更多的是一种节庆娱乐。

(三)资金保障不到位

保障资金的匮乏是当前威胁“吹笙挞鼓”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恭城瑶族自治县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吹笙挞鼓”的保护传承工作,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但在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仅仅靠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对“吹笙挞鼓”的保护与传承也捉襟见肘,日趋紧张,很难完全保障“吹笙挞鼓”文化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社会多元融资渠道不够畅通,来自社会与企业的筹资手段尚未完善,当前的资金预算难以完全保证服装与乐器的修复,更加难以支付新乐手、新歌手的培训费用与老乐手、老歌手的薪金,“吹笙挞鼓”节目的策划及推广费用更是无从谈起。此外,保障不足还导致对“吹笙挞鼓”的保护种类过少。当前“吹笙挞鼓”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只有《盘王大歌》一个剧目,由于带入了官方色彩,原本由民间自主发展的“吹笙挞鼓”文化形式也逐渐萎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吹笙挞鼓”种类的多样化。

(四)人才队伍建设后继乏人

“吹笙挞鼓”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样式,最终要靠人才的表演才能完成。人才队伍建设对对“吹笙挞鼓”的保护与传承至关重要。当前,由于对“吹笙挞鼓”缺乏了解,保护意识薄弱,学习积极性较低,从事“吹笙挞鼓”的人数逐年减少,熟谙笙鼓文化的老艺人逐渐减少。可以说,老艺人逐渐凋零,新艺人青黄不接,部分笙鼓文化面临灭绝的境地。据统计,如今掌握笙鼓文化内容与动作的艺人仅有三人,且都是七十多高龄的老人。其中,影响较大的“神鼓”目前掌握这门技艺的只有一位妇人。我国著名民间文艺家冯骥才认为,人类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联系是极其紧密的,继承文化的主体是人类,学习与掌握文化记忆的艺人减少了,文化传播的范围与内容就会随之缩小,那就是名副其实的“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2]对“吹笙挞鼓”来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三、“吹笙挞鼓”保护传承的对策

在上述对“吹笙挞鼓”价值意义、面临困境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可见“吹笙挞鼓”在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独特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进行传承与创新的积极意义。对“吹笙挞鼓”如何加以保护与传承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本文尝试建言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前提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其配套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建设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上最流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也是最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否则,传承保护寸步难行。“吹笙挞鼓”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应该学习海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自然环境不断被人类社会挤压、缩小的今天,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始越来越重视,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学术界也开始踊跃响应世界潮流,倡议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但相关的实施细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吹笙挞鼓”的保护与传承而言,有关部门要制定出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吹笙挞鼓”保护传承的实施办法,建立一系列有总纲、有分支、有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吹笙挞鼓”的保护与传承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关市县以及乡镇和部门也应按照法律法规体系精神,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吹笙挞鼓”传承保护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抓好制度落实,确保工作到位。

(二)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有关市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吹笙挞鼓”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好公共行政资源与公共财政资源来推动“吹笙挞鼓”的传承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申报国家级乃至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本身就是提高认识的过程,申报过程就是宣传、保护“吹笙挞鼓”的过程。有关乡镇要充分认识到“吹笙挞鼓”对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不能够从纯粹的、短期的经济层面来衡量投入与产出,不能够将民俗文化的价值简单理解为经济价值,更不能够将少数民俗文化粗暴地认定为“落后封建迷信遗毒”[3]。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来开展保护工作。组织专业的民俗文化工作者整理“吹笙挞鼓”文化,将“吹笙挞鼓”书面化、数据化保存、系统化发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察点,通过文化活动宣传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吹笙挞鼓”的理解,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认可乃至主动支持“吹笙挞鼓”保护与传承工作。要开展“吹笙挞鼓”非物质文化生态村建设工作。不但能够真正保护好“吹笙挞鼓”,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吹笙挞鼓”的民俗特色,在“吹笙挞鼓”文化表现力较强、民众接受程度较高的社区、乡镇举办“吹笙挞鼓”文化节等等,使其保持生态与生机。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对“吹笙挞鼓”的保护传承的认识。“吹笙挞鼓”保护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群众不了解,群众显然不可能在对某件事物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去保护它。要在社会上加强对“吹笙挞鼓”的宣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吹笙挞鼓”文化,将“吹笙挞鼓”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组织民俗专家撰写关于“吹笙挞鼓”的读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吹笙挞鼓”,使群众更加了解“吹笙挞鼓”文化,主动保护“吹笙挞鼓”文化[4]。

(三)多元投入,强化保障

首先,有关部门要针对“吹笙挞鼓”的保护传承设置专项预算。“吹笙挞鼓”文化保护与传承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综合资源的系统工程,要彻底改变“吹笙挞鼓”文化保护传承无力的局面,就要为这项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保障。同时,还要强化预算的执行,通过制度手段确保专款专用。其次,要利用“吹笙挞鼓”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要确保“吹笙挞鼓”文化传承与保护的物质基础,仅仅依赖公共财政是不够的,公共财政只能够重点支持,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自筹经费。要结合地方的山水风光资源,在旅游产业中注入“吹笙挞鼓”的文化元素,积极利用这一民族文化瑰宝开发旅游项目,进而反哺“吹笙挞鼓”的传承保护。最后,要寻求社会多元投资。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和成功的企业家开始关注民间民族文化。特别是在当前瑶族传统民俗文化“吹笙挞鼓”面临传承断代的危机,更要注重通过多元投资引进资本扶持。政府也要出台相应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激发社会资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的流动[4]。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抢救“吹笙挞鼓”的文化艺人。“吹笙挞鼓”的民间艺人数量寥寥,但对于瑶民而言,这些民间艺人在表演“吹笙挞鼓”的过程中给神灵呈上了颂祷,给瑶民带来了娱乐。“吹笙挞鼓”艺人一头连着盘王,一头连着瑶民,是人和神灵之间沟通的纽带。每遇到重大节日,瑶民往往都要邀请艺人表演“吹笙挞鼓”。瑶民往往对“吹笙挞鼓”艺人又敬又畏,这使他们在瑶民中的影响力十分巨大。要引导“吹笙挞鼓”艺人充分认识到传承保护“吹笙挞鼓”文化重要性,发挥传承保护的主人翁作用。其次,要组织“吹笙挞鼓”艺人将手艺有计划地传承给下一代。青年是传承的主体。当前,青年往往对“吹笙挞鼓”的学习有抵触,除了因为这项技艺确实复杂枯燥,还因为这些青年认为“吹笙挞鼓”艺人的社会地位太低。要大力营造“民间艺人值得尊重”“民间艺术家光荣”的氛围,使得更多年轻一代能够在传承“吹笙挞鼓”文化的过程中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较为可观的经济收入。最后,要加快“吹笙挞鼓”文化继承人的培育工作。“吹笙挞鼓”文化的传承保护,最终还是要通过新一代艺人来实现。不但要从经济上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扶持,更要从政治上加以关心。要对传承人进行档案式管理,在认定传承者身份后登记造册,给予其一定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资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促使其在传承“吹笙挞鼓”文化中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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