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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问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税收、基金等收入一样,同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事业单位可获得的收益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少,国家对这一部分收益的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事业单位自行支配收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单位内部分配不公现象长期存在。200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6年7月起施行。这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收入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29条);而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却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23条)。把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则规定为由单位享有,并由单位自行分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违背了国家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产权利益要求,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割裂的规定及实施,无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界定及分配现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通过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缓解改革开放之初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从政策上允许各事业单位通过经营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目前,通过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从产权关系上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单位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其享有的收益权要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和财政分配的方式来获得。事业单位要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单位国有资产活动,首先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在这些活动产生之后,无论其使用方向发生什么样的变动,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国家依旧享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收益权以及对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从实质上看,在这部分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使用方向变动之后产权关系如何变动,都是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相应产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事业单位并不是该资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该资产的管理者。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应视为国有产权利益,国家作为所有者享有对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
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有助于解决当前事业单位对于使用国有资产获得收益的管理及分配问题。如前所述,国家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对这些资产享有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事业单位享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权、占有权及使用权。而在现实中,国家对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产权单位在收益分配中也未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相反,事业单位把通过投资、出租、担保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收益,在单位内部以“小金库”、“账外账”的方式实现集体占有。而且,在单位内部的分配也出现严重失衡现象,或者以职工福利、津贴、奖金形式在单位内分配使用,或者成为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的“小金库”,并以各种方式对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私自瓜分。这种由国家向集体再向个人倾斜的收益分配方式,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局面。从国有产权关系看,集体完全占有资产收益本身就是对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单位内部分配的失衡,又使追求个人私利成为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秩序进行规范治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策略
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去向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与产权单位双方的利益,做到既要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有产权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照顾到产权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两种基本思路以供探讨。
(一)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实行相应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国家要补充完善相关条文内容,强化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使用及分配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利于对事业单位收益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将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之后,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只能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杜绝将其用于各项消费性支出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国有资产收益。这就需要对事业单位收益使用状况进行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委托关系,并形成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分管格局,事业单位自然是直接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管的主体。这种监管方式使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成为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职能的弱化,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留下空隙。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难以判断和杜绝单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由国家授权与主管部门作为这部分资产收益的监管主体直接监管,则减少了一个监管环节,无疑加大了监管力度。主管部门通过向单位派驻人格化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监督其使用、分配国有资产收益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以便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按道理说,这种监管方式应该比由事业单位直接监管更有效率,能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样做增大了监管的复杂性,也加大了财政上的投入,造成了无意义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将收益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应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修改《办法》相关条文内容的规定,将收益纳入政府国有资产预算,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程序重新分配使用,是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合法使用的有效举措。鉴于目前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鼓励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就要照顾事业单位利益,科学制定一定的分配比例,使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使用。据此,首先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事业单位收益专户,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国家非税收入政策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次,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计、核算,保证收益全额上缴;再次
,收益上缴之后,由财政局以35%的比例返还原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经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分配使用。
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一种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这种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益监管,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在国家与事业单位之间按比例分成,不仅可以将其主要投资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动,而且保障了单位履行职能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参考文献: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已改制企业资产是指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结束后,尚未处置的国有资产。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积极探索企业资产管理和经营之路,努力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做到管住所有企业国有资产不留死角,抓住每个监督管理环节不留真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预防资产流失原则;②依法依规原则;③公开透明原则;④提高效益原则。
二、监管职责
建立县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制”。
县财政局(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县国资局下设“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县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的统一管理,搞好产权登记;处理企业资产权属纠纷,界定企业国有产权;协调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在企业改制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产权移交工作。
2、分系统、分企业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3、督促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资产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制定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奖惩办法,建立企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拨付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分年核定,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
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5、指导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搞好清产核资、财产管理、财务审计、统计报表等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县国资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评;县审计局每二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
企业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国资局)的指导下,搞好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资产较多、收益较高的部门要组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该中心为主管部门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协助县国资局搞好资产登记和产权移交工作,建立企业资产管理台账。
2、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3、根据本办法制订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和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负责资产收益的管理和收缴上解。
4、负责企业资产的维护、修理工作。确需维修的,由资产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产收益管理
1、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等各项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的双重监管。并在县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订立资产出租、承包等经营合同;
2、改制时尚未到期的合同维持不变;改制后到期合同续订必须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资局批准后实施;改制期间到期的经营合同按改制后到期合同处理办法执行;资产量大、收益较高的租赁项目必须公开招租。
3、所有企业资产经营性收入由各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由县国资局汇总,统一上缴县财政。
4、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系统、分年度确定资产收益返还比例,用于资产管理有关费用。工作量大、收益多的资产管理中心返还比例相对提高。
5、已实行社保托管的企业资产,仍维持现在的管理方式,待欠缴的社保费用还清后收归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共同管理。其资产产权归国资局管理,收益缴入国库,由县政府安排作为养老保险金,进入养老金专户。
6、没有资产收益或未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其资产管理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平衡,县财政局按期核定拨付。
四、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一律实行招、拍、挂,原则上进入县公有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宗企业资产处置要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3、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一律进入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县国资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4、零星分散的、管理成本较高的、收益较少的企业资产要优先处置。
5、资产处置和产权出让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偿还企业改制成本和所欠的社医保费用。
五、责任追究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20xx到20xx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一)由破产企业按主审法院要求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编制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统筹规划使用破产费用;
(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用款计划由国资部门(控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破产费用;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
(三)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国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对拨付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或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10月12日印发
专项资金基本定义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样本)
为全面贯彻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资监管体制运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衢政办发〔XX〕116号)精神,规范现行委托管理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各方
委托方: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 (市本级相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与考核期限
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委托 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均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名单及国有资产分布情况见附表.
委托期限: 年.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可重新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
年末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纳入考核的基数为 万元,考核指标为 万元.指标考核工作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
委托方和受托方职责
1,委托方职责
⑴核定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考核指标,审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相关奖惩方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⑵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方
案;审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会同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审批奖惩方案.
⑶审批或审核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
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
⑷核定(或提出)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比例,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⑸审批(会同受托方审批)或审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国有股权代表直接提交的或主管部门转交的报
告事项.
⑺组织开展企业清产核资,负责审核企业制定和修订章程,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工作.
⑻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⑼其他需由委托方履行的职责.
2,受托方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⑵制定所属企业业绩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⑶制定或初审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方案.
⑷配合财政国资部门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⑸提出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审批或会同委托方审批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国有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事项.
⑺组织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负责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
等工作.
⑻指导,监督企业的党建,纪检,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⑼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主管部门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费用支出,不利用管理关系损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利益.
⑽其他需由受托方履行的职责.
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
1,本责任书中的考核指标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如遇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协商,可修改和调整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3,因产业布局调整,资产结构优化的需要,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4,受托方不履行相关职责,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其他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 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 份,送市政府,市财政局各 份备案,副本 份,各下属企业各持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新思路 新举措 新效益
____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20__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国资委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 15.8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12.24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10.24亿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理清管理工作思路,深化资产制度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____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20__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 ”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监督职能
1、明确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2、成立城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3、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创新资产管理机制,出台一系列强化、细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20__〕35、36号令,结合____市实际,研究制订了《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____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一是产权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先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是产权交易评估制度:规定了任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都必须委托能保持中立、依法依规操作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评估行为,并为产权交易提供准确可信的参考数据。
三是产权交易入场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产权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凡国有产权交易收益均属政府性收入,其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产 权交易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了所有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呈批资料、审批文件等必须报市监察局备案审查,并在审查批准后方予公布,使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整个过程都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充分利用电子审批监察系统实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为实施国有资产统管夯实基础。
首先是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其次是制定《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性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清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按照“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接收或登记”三个步骤,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核定资产,明晰产权,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的或账面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重新评估,核实价值。并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将全部土地证、房产证移交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接收管理。真正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为科学、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是规范了资产管理行为,强化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地位,避免了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单位随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是利用资产统管平台,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配置、调剂使用,降低了行政成本,盘活了闲置资产。
三是规范了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是通过资产统管,提高了国有资产产权观念的认识,促进了廉政建设的有效发展。
五是实施了城市经营理念,吸引了众多外商和民营企业在____投资置业。
近年来,____市“三个五”城市建设品位显著提升,工业园区建设日趋完善,20__年至____年,____市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市,____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____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11.38亿元,财政综合增长率居全省第六;在全省67个县(市)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排名中跃居第三名,实现了历史新突破。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体会
(一)加强资产营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____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资产统管、融资运作、经营生财、滚动发展” 的经营理念,抢抓机遇,突出重点,通过运用存量固定资产投资,加大资产营运力度,积极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例如在20__年底,____市通过招商引资,将本市闲置多年的140亩土地,以高出底价2.7倍的3.54亿元成功转让,盘活了该地块并实现了保值增值。
(二)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按市场化运作规范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了资产经营效益。重点加强和规范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行为,通过推行公开招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经营(出租)增收创收。其中招租创收比较突出的有市工商联辖下位于城区中心仅40平方米的商铺,原来年租金仅1.8万元,通过向社会公开竞投招租,年租金额达到6.05万元,增收4.25万元,增幅达到3.36倍。市金叶公司辖下位于龙江路约120平方米的3卡商铺,原年租为13万元,通过向社会公开竞投招租,年租金额达到近76万元,增收63万元,增幅达到4.3倍。
(三)着力整合资产资源,挖掘资产融资潜力,推动文化优雅之城建设进程。以资产统管为平台,充分利用资产的融资能力,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为加快城区街道建设、旧城区升级改造,扩大新城区规划、改善投资环境,完善路网、电网、管道、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____市通过全面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资产管理工作已经初步走上了一条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城市经营的有机结合,为该市国有资产营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足, 对资产的登记、入账、清点、保存等管理不严,手续不全。二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教育与宣传,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认识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消除思想误区,自觉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资产统管平台,提升与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部门的协调能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操作程序。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对接;优化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以实现发展目标为根本目的,对各种业务活动以及资源进行科学估算和有序组织,并按照业务发展需求进行分配和管理的活动,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专门针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财务活动,两者之间存在紧密关系。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实现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对接,发挥不同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势,提高国有资产的应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全面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为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对接步骤及重要性
首先,应该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财务管理人员,为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其次,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到预算管理范围内,探索一套科学、完善的对接体系以及制度。最后需要不断优化对接体系,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市场形势和经济体制变化,对对接体系和制度重心适当的调整,紧跟时展步伐。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对接,可以更加全面、详细的反映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为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参考依据,有效的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还可以对各项资金进行更加科学的调控,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益、节约国有资产使用成本,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推动节约型政府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使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对接,是对传统财务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更新,提高了对资产管理的重视力度,实现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同步协调,加快了公共财政改革步伐,对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对接的现状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当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还存在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的思想,对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对接的内涵和本质认识不够深刻,无法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形成账外资产,导致资金实际利用情况与预算编制存在较大出入,影响对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购置资产时没有进行科学规划,造成部分资产设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浪费了大量的资金,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管理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机制和流程过于陈旧,已经跟不上当前发展步伐,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一些单位的预算部门和资产部门没有进行岗位分离,管理职权划分不清,容易造成工作推诿现象。此外,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在工作流程上较为复杂,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协调,监督力度不足,财务管理工作效率较低,影响了财务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3.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
预算编制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资产具体配置不够明细,缺乏可靠的参考依据,降低了预算的精确性。同时,部分行政事业的财务人员专业性和责任感不强,加上预算编制的时间相对较短,导致所编制的预算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如实反映全部资产配置情况,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4.资产收益管理力度不足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带来国有资产收益的物质基础,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需要将该部分资产考虑在内,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没有将该部分资产纳入到预算编制范围内,出租、出借、转让等随意处置现象比较常见,无形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容易引发现象,不利于廉政风气的建设。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对接的优化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要想实现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对接,首先需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从而将工作落到实处。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及时更新财务管理理念,转变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的思想,将对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落实到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逐步实现对接。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会议等形式,使单位员工认识到对接工作的本质含义及重要作用,端正工作态度,积极参与、配合对接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完善的管理机制是确保对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加强资产控制力度,避免出现浪费现象。同时,还应该对实物资产费用标准体系进行细化和完善,采用分类分项定额标准,提高资产定额的科学性及精确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财务管理的控制力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责任,保证资产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及有序性,一旦发现越权或不负责现象,应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要想保证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良好对接,就需要加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为对接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以规范的资产配置标准为规范,结合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明确各项业务工作需要配置的资产类型、数量,制定科学的资产采购计划,避免出现资产闲置浪费现象。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4.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强化资产收益管理意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在进行预算编制的时候,应该将国有资产收益考虑在内,保证预算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及科学性。其次,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及定额的制定,对各项资产进行科学配置,并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分别管理。最后,当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时,需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对接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当前经济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资产收益管理等措施能够有效改善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顺应了我国当前经济体制发展,能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慧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对接研究――基于系统论视角[J].财会通讯,2014,(26):50-52.
[2]刘海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5,(24):153-154.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研究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建设
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制度建设必不可少。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监督管理体制,由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主导下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同时对运行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资产的收益。机关事业单位对资产直接管理,在财政部门监管下进行资源配置和处置国有资产。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行使资产的使用和占有权,在使用过程中尽职尽责的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保证资产的使用寿命,并承担其相应的安全责任。力争以最少的投资实现最大的财务效益。探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对外投融资方面实现新的利润增长点。用有形的货币价值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记账工作,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保证资产的效益和安全。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财务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资产的更新、报废进行严格控制,进行资产评估,方案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新报废,以避免国有资产浪费。
二、推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三结合体系建设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推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三结合体系建设能够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塑造资产管理的新模式,达到三位一体的最优结合,提高预算的合理性。通过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资产管理中严格实行资产的采购、出租、出借、报废环节的控制实现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严格进行制度建设和审批流程,杜绝一言堂现象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在机关事业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审核过程中,强化部门监督,实行责任追究,结合资产现状和运行状态及实际需要,盘点激活资产的最佳利用效率,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超标配置和重复配置现象的出现。利用财务管理的各项手段将资产价值化,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从而达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目标。
三、探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和统筹调拔制度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现代化办公设施不断完善离不开国有资产的强有力配置,从而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现代化、规模化、人性化、高效化的能力显著增强,资产配置逐步提高,资产规模日趋扩大。但在资源配置中超标配置、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联手建立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平台”就是资产整合和统筹调配最成功的案例。为此建立资产共享、调配、整合、使用、出租和转让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比如建立健全公物仓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集中管理可有效避免重复配置,以有偿转让和无偿调拨的方式既可以节省财政资金,同时可以使国有资产获得收益。通过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可以极大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大大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完美实现。大型资产诸如高精端设备购置成本高、维护成本高、专业操作人员多,通过整合可以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效果,一方面资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大大节省了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一举多得。探索实施大型会议和活动所需资产的联手采购和保管机制,实现规模批量采购降低成本的目的。集中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可以重复利用,对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
四、实行动态化的资产报告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离不开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网上实时动态上报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国有资产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形成联动机制,便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动态掌握资产的状况、配置组合、有效的财物价值、资产收益、资产利用效率等相关要素,通过财务管理体系体现资产收益价值的相互关系和有效信息,实现资产的动态化、实时化监管体系。进一步运用财务手段、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纵向和横向的信息互通的网络机制,便于国有资产购买、使用、处置等诸多环节及时作出相应。
五、国有资产其他管理模式探讨实行绩效考核
十要求创新思维模式,进行政府绩效管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各地都在探讨,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部门难以用经济效益进行衡量,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和建立健全各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绩效考核指标可从资产的数量、质量、资产完整性、安全、效率、效益、产出比等进行权重分解和细化得分目标。优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能够实现最大限制的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而合理、优化、高效配置资产,体现科学性和价值性。通过资产完整性建设,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价值,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挪用和流失,实现投入收益的最佳回报率,进一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实际操作过程中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在组合各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调拨方面及时实时动态掌握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互利共享,并对资产的以上性质进行评价。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尽量体现在财务价值通过各类财务评级指标进行核算,在计取收益的时候考虑固定资产各项财务成本,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回报。在现代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资产价值的提升体现在资产的先进性、资产的有效利用率、资产存在的后备力量和增值空间、发展前景等。在追求财务价值的同时考虑好无形的社会效益,找准财务管理的平衡点,实现最优组合。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必须具有良好责任心并懂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才能更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安全。
各搬迁单位要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其中,对搬迁后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分类造册,确保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损坏和被盗等问题发生;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二、规范处置行为,加强资产管理
凡各搬迁单位处置资产,须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搬迁单位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等不动产,一律移交县城投资公司,各单位与县城司办理移交手续后,依据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和资产移交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移交清单报送县财政局。对搬迁后单位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包括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老化、毁损、型号淘汰等确需报废的,以及闲置资产等(搬迁后统一处置的房屋、土地等除外),各单位要在搬迁前登记造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统一报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认为须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严禁私分或私设小金库。
三、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搬迁单位要按时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认真开展登记造册,严禁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严禁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严禁私分资产处置收益或设置账外账。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违反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5.20.118
1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1.1 预算管理职能
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产权是燃气公司的基本职能。因此,必须将加强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当成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预算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投资支出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年度公司对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与控股公司所制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本年度公司国有资产的投资支出预算。综合分析市场和投资项目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估测出本年度公司增量资产的支出结构与支出规模,同时对存量资产的调整作出预算,制定存量资产的方向与规模。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进行预算管理,做到对国有资产存量与增量分类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加强对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规范,有效且合理地把握生产性资金投入与资本经营性资金投入的比例,确保控股公司产业发展水平与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相吻合。
二是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工作是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必须做到的。做好国有资产支出预算和投资收益预算的管理,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投向与投资规模,使其与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相一致,确保公司达到资产效益最大化和资本结构最优化。
1.2 资金调度与筹措职能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明确的理财原则,了解新的理财观念并且学习掌握新的理财方法。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做好对控股公司内部的资金有效融通与发挥控股公司的融资作用。要做好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有效融通的工作,必须加强控股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同时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控股公司的融资作用。充分利用控股公司在市场上信誉好、实力强、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作用,积极筹措融通资金,为控股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资金条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各种融资手段、方法的研究上,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以资产效益最大化和资本结构最优化为目标,专注于控股公司筹资、投资等决策的管理,力求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
1.3 控制职能
燃气公司的运作资产规模比一般企业大,且主要是采用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因此,其控制职能就显得特别重要。燃气公司其控制职能主要做到以下四点:及时了解资产投入公司的财务信息、掌握投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效控制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规模及收益等、对控股公司财务必要时监控。此外,正确处理好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关系对国有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应当做好事前控制与规划,及时掌握资本市场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的财务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及时调整和控制资本结构,确保国有资本的结构与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吻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4 政策研究职能
燃气公司与政府间的行政隶属性和企业对政府的依附性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正逐步消失。这一现象使得燃气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做到及时掌握市场机会,并不断地研究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控股公司经营格局的多元化及组织管理模式的多层化,决定了控股公司必须经常研究外部政策与内部政策,必须从原来单一的执行政策转变为同时研究政策、制订政策与执行政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该努力研究政府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并且充分发挥财务的诊断和预测作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政策,发挥财务参与决策的作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确保控股公司资本结构最优化和资产效益最大化。
2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2.1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由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管理转变 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燃气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必须改变原有的财务管理定位,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运用现代化的理财手段参与到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向开放型转变是国有控股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保证。
2.2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从行政管理向以资产为纽带的管理转变
燃气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的运营主体在授权经营燃气的同时还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更好地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这就要求燃气公司改变原来行政式的财务管理方式,依照资产渗透程度的不同,对各子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规范母子公司的运作管理。
2.3 燃气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3 建立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必备条件
要建立符合燃气公司运作规范要求的财务管理模式,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完善其财务管理职能。
3.1 完善燃气公司财务管理的内部条件
(1)转变观念,树立以市场为中心的理财思想。控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核算管理与转变理财观念两者并行,时刻根据市场的变化转变理财观念、调整公司的理财方针和策略,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资源条件。
(2)提高素质,革新手段。控股公司的结构复杂且资产规模较大,其通常采用控股、参股方式经营运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控股公司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科学预测以及研究政策的能力,同时要掌握各种新的金融工具和先进的理财手段,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控股公司规避风险、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因此,加快财务管理人才培养成为控股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
3.2 完善燃气公司财务管理的外部条件
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素市场,为燃气公司财务管理提供更大的理财空间。②抓紧研究和制定适应燃气公司运作的法律和规则,确保燃气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运作。③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规范公司的改制,使燃气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为燃气公司管理体系的完善创造配套的体制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