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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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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第1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界定无形资产之前,首先要对无形资产有一定的认识,明确无形资产所包括的内容和各种不同的形式,是企业在界定无形资产之前必须要做的工作,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种类不同,样式也不同,所以需要企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几种观点

1、无实体观念

有关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人们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界定的时候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不够全面和真实,总体上倾向于对无形资产进行“无实体”概念认定为多数,这种对无形资产认识的方法从宏观层面上显得范围很大,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上略显不足,不能够成为实际会计核算的标准之一,只能够被用在进行学术讨论和研究方面。

2、具体列举观念

对于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其实是一种比较抽象的工作,近年来企业界对于无形资产的讨论,列举出了很多具体的名称,比如企业文化、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特许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等具体名称,其实这种方法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固然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在经济中运行过程中对各种不同资产的认识以及界定方式快速转变,新型的资产出现速度逐渐加快,这种对无形资产以具体名称进行界定的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毛病。

3、机构观点

IASC在1998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如下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而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却将无形资产这样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对于切实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而对于实际工作中企业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企业依据其不同的企业结构和资产价值呈现方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核算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针对企业内部会计部门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资产的认知和界定,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及时进行辨认,争取从法律层面给与确认并记录在案,这样在企业内部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才能够有针对性,不至于将企业无形资产漏算。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

(一)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方式以及范围无法控制

企业有很多无形资产,除去能够用资金和数额进行评估的价值之外,其余的全部几乎都可以算作无形资产。企业有自己的企业组织和结构、核心竞争力、独树一帜的企业文化、高效率的运转团队以及企业固有的商标、品牌、渠道等等方面,这些方面随着企业在市场中的成长,是时刻在变化的,是不能够用具体不变的资金数值来进行衡量的。

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部门没有标准对其进行核算,并且如果依据国际或者国内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进行比照核算,仍然还有很多方面脱离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会计部门不能够对其进行定义和确认,所以目前我国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真实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无法确认,对各种无形资产所涉及的范围也无法控制,因为在某些层面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在前期确定的无形资产还要进行更改以适应新的市场局势,所以如果要对企业无形资产做到准确把握,在目前市场和法律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很难。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被真实评估

我国企业在自主研发方面进步速度不快,研发成果的出现往往不被重视,在很多方面都赶不上国际企业的研发速度和力度。相应地,在我国,企业会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界定和核算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企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这样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仅仅包括从满足资本化时一直到其产生预定用途之后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度”,这种定义同样是将无形资产强硬地进行数值化、资本化,缺乏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这样的评估方法所导致的问题很快出现,比如在无形资产被研发出来之后,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和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本身对市场的影响等价值方面却被忽略了,对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实用价值和潜在价值评估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研发热情和力度,这种形式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速度,导致我国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无法被正确、全面地认识,更不能够被真实评估,严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三)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后续增减值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企业领导者对市场和企业自身的观察力度,法律对无形资产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只是一次大概的反映,而具体到企业实务中去,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只有企业领导者最清楚,如何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认识和评估,这本身就是一项难题,而当企业快速发展,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变化,变化之后应该如何进行合理评估又是一项难题。

现在在企业中的年终评估,就是对一年中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进行改变确认的一项工作,然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对企业内部无形资产变化的认识程度不够,这种评估工作大部分已经流为形式,而这种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往往是企业内部逐渐腐化和危机产生的根源。

三、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传统方式往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多数要以发生交易活动产生资金变动的事项为依据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但是这样就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非交易形式的资产无法确认,比如体现在外部,企业积累起来的具有强力竞争力的品牌、长久客户、渠道、信誉等。体现在企业内部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人才集群、管理方法、企业文化以及各种体制、机制和管理系统等等。

对表内无形资产的范围要进行适当扩大,同时还要对非交易形式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通过表外方式进行评估,或者后续报告的方式交与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这样尽可能地涵盖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能够被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

(二)设置灵活的资产研发评估机制和资金控制方式

对于企业内部自主研发的各种无形资产,会计部门可以设置对研发成本进行统一计算、评估的研发评估机制,对研发所涉及的资金进行合理管控,当研发成果出来之后,会计部门可以将其规划入合理的无形资产,而资金投入进去之后研发失败的,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合理摊销,确立一种合理的资金摊销控制方式,对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在其发生作用之后进行后期影响评估,这样就能够对企业自主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真实价值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和确认了。

第2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5-0146-03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且规定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作了规定。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计税基础的确定、摊销费用的税前扣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并且明确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都未对企业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作出规定。本文就该问题作了一定的探讨。

一、无形资产和增值税概述

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辩认性,因此,它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外购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到目前为止,全世界除少数几个国家采用收入型或生产型增值税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也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转型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简化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取得无形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有多种,如外购、白行研发、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本文仅研究常用的外购和白行研发两种方式下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可参照执行。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增值税的处理应该采用跟固定资产一致的方式,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因有五:一是性质相似,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的长期资产,都能在较长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其价值都是在使用寿命内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逐步转入到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中去;二是取得方式及成本构成内容相似,都是通过外购、自行研发(白行建造)、接受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债务重组等渠道取得,外购时二者的实际成本确定都是包括买价、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其他支出;三是会计核算相似,其核算的内容和会计科目基本一一对应,如分别采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分别采用“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其价值损耗,并且都是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选择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方式。四是对企业的作用相似,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一样,都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甚至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在很多领域日益发挥出比固定资产更强大的生产力。五是提高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研发的积极性,如果允许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用于研发的物资所含增值税也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可降低无形资产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研发积极性。

三、取得无形资产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原则与方法

(一)外购取得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核算原则。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取得无形资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但外购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构成无形资产成本。

2.核算举例。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为585000元,其中买价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二)自行研发取得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及开发阶段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其增值税不能抵扣;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在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外购形成的无形资产一样,其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

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是领用材料或自产产品,下面分别讨论。

1.关于领用材料的增值税核算原则。研发过程中所用材料,包括专为研发购入的专用物资和生产产品用原材料。由于无形资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购入专用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故其购入和领用等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生产用原材料核算相似,并可比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核算中设置的“工程物资”账户,设置“研发物资”账户,其账户结构、性质都与“工程物资”相似,只是核算内容不一样,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研发专用物资的收、发、存,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应相应增设“研发物资”报表项目。

第3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事业单位

一、无形资产及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概念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商誉的存在与企业不可分离,不可辨认,因而商誉不归类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特征有: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创造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摊销指对无形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进入各期损益(对于企业)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办法。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某项无形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时,企业应考虑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在各期摊销时记入经营支出,尚未摊销完的金额为“无形资产”期末价值。对于未摊销完的无形资产成本,在事业单位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时记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而对于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金额较大,且发挥作用期限较长,能在长期内为企业带来利益,在取得当期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较少当期利润会影响成本计算的合理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适当的方法分期摊销,计入摊销各期损益,减少各期利润,而不应在取得期间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2)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即使其账面价值得以恢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核算没有明确规定,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核算。这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利于无形资产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加强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1)对于不实行陈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为避免出现账外资产,可以参照固定资产核算的方法,增设“无形基金”科目,反映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在取得无形资产入账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基金”科目。(2)对于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于自己组织的经营收入,要求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要注重收支的平衡及成本的计算。同时,这些单位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可以参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户,以准确完整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过程及余额情况。(3)加强对无形资产定期盘点。事业单位可定期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单位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对,至少一年一次。(4)在会计报表中增加报表项目。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负债部类增设“无形基金”项目,以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信息,也为上级预算部门合理安排无形资产的投放、调拨等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4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一、 新旧制度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差异分析

新制度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都有所变动,下面详细说明新旧制度的具体差异。

(一) 无形资产确认方面

旧制度对无形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通过列举法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具体规定“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新制度比旧制度在无形资产的确认上更科学、更明晰,首先定义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次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无形资产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最后还明确了“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与旧制度相比,由于“商誉”并不完全符合新制度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二) 无形资产计量方面

1.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新制度根据目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无形资产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在“无形资产”科目下新增加了“累计摊销”科目,处置无形资产时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另外在核算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对方科目由于新制度的整体变动而有所不同,如“固定基金”变为“非流动资产基金”,支出类科目在旧制度基础上有所增加。这些科目的增加和调整使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更加科学与合理。

2.取得时的会计核算。旧制度对取得无形资产只明确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另一种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如何确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没有明确。

新制度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在取得方式上更加细化,共区分了四种情况,一是外购无形资产,二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三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四是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其次,在会计处理上,为满足预算管理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将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具体会计处理是按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不同分别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区分不同资金支付方式分别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再次,虽然新制度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全部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但为了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需要,资产负债表上还需要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因此引入了虚拟摊销无形资产的方法,即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在确认费用的同时再做一笔分录,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最后,新制度对四种不同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二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处理,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费;三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之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四是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无形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

3.无形资产推销的会计处理。旧制度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外,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与旧制度不同的是,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按月摊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同时新制度还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摊销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旧制度未对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进行明确规定,新制度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虚拟资本化处理,会计处理方法与取得无形资产时相同;对“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不增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发生时按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借记相关支出科目,按资金支付方式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旧制度规定:如果是已入账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如果是未入账无形资产,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将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再按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新制度规定:如果是已入账无形资产,按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科目,同时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是未入账无形资产,无需做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这一步会计处理。

对比新旧会计制度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区别一是新制度下投资成本不仅包含评估价值,而且包含相关税费;二是会计科目的名称有所变动,“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变更为“长期投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变更为“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三是新制度中未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不需先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步。

(2)转让无形资产。对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新旧制度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新制度将转让过程中的业务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归集核算,处置完成后结转净收入或净损失,旧制度直接通过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

旧制度规定: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新制度将出售、无偿调出和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归为一类统一规定,分步核算:第一步是先将账面无形资产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即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和“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第二步是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核销“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中对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即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第三步归集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和支出,如收到价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如发生相关税费支出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第四步处置完毕结转损溢,如为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核销无形资产。新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核销会计处理,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等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准备核销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账户,即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和“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将基金中对应的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出,即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含义不同。由于新旧制度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有所变动,因此两种制度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所代表的含义有所不同。旧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代表高等学校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新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代表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该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的贷方余额后与旧制度下“无形资产”借方余额所代表的含义一样。

(三)无形资产披露方面

旧制度在无形资产对外披露方面无特别要求。新制度将会计报表附注作为高等学校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一些重要事项,其中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披露事项包含: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重要资产处置情况说明;重大投资说明等。新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详细、客观地了解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相关情况,比旧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二、新制度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问题探讨及改进建议

新制度的实施为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更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质量,也更有利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

新制度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共区分了四种情况,其中外购、委托开发、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这三种方式的初始计量以市场价为基准,比较合理,这里主要针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进行讨论。新制度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之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这种计量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实际情况看,新制度的实施并未有效推动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大量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并未及时入账。分析原因,一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问题,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及时,掌握无形资产信息的部门并没有将信息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二是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是提前支付的,最终能否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而这些费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费用,等获得批准后确认无形资产时已过了很长时间,再回过头来找当时发生的费用是非常不易的;三是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既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合公允价值原则,这些费用只是取得无形资产时所发生费用的一小部分,根本不能代表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同时这些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是用这部分费用就可以衡量的,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才能确定。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歪曲了无形资产的成本。

由于高等学校中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数量相当大,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体系,才能客观真实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状况,考虑到上面分析的几方面原因,建议对高等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进行简化处理,全部以名义金额入账。这样计价的依据是这些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无法准确归集计量,历史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另一方面是这些无形资产尚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是否具有市场价值还不能确定,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既然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都无法可靠取得,以名义金额入账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以名义金额入账有利于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因为计价问题简化,只要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将无形资产目录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可以及时入账,不需要再倒查成本,更利于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面

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由于无形资产类型不同,技术进步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影响也不同,对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一些使用年限确定,受科技进步影响较小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对于一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应用软件等无形资产,受技术进步的影响非常大,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就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无法真实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如参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式进行加速摊销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因此,建议对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区分不同类型选择更加合理的摊销方式。

第5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内容逐渐变得丰富多彩,首先是种类越发多样化,除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传统计量因素外,同时还增加了环境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等计量因素,种类的增加使得无形资产的数量也不断增多,由此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带来了更广阔的核算范畴。随着无形资产范畴的扩充,人力资源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以人力资本创新为主的智慧资本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核算因素。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和确认,本身就具有诸多不确定性,难以反应其真实价值,由此使得会计核算缺乏稳健性,甚至有很多无形资产不能确认价值,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层出不穷,这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知识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管理对策

面对知识经济发展的冲击,无形资产会计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对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1.有效拓宽无形资产核算范围

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权、商誉等一些因素,核算范围相对较窄,而且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理论也较少研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无形资产核算范畴越来越广,其在企业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际核算过程中仍旧以传统无形资产因素核算和计量为主。对此,应当有效拓宽无形资产核算范畴,将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代表知识经济发展的因素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当中,这样才能够增加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真实核算,准确反映出企业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和信誉,为后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加强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培训

对于知识经济时代下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人员是非常重要的,而其本身也是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企业应当向无形资产核算人员宣传无形资产核算范畴的转变趋向,使其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性,并就无形资产核算的新范围进行学习和掌握,以满足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同时,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能够推陈出新,表现良好的员工,要给予其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激励员工不断创新,对于频出失误,影响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员工,则给予其适当的惩罚,以促使其能够认识到新的时代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此外,企业还应当选择工作优异的员工到大企业或会计机构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丰富员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3.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畴不断扩充,同时也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提出了挑战,企业要想保证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就必须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满足知识经济时展需求。对此,首先,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无论是外购所得,还是自行开发所得,企业应当将这些因素均纳入到核算范畴,并确认入账,对于所开发的个别收益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应当计入到当期费用范畴。如果无形资产来自外购,则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核算时应当尽可能反应其真实价值,对于真实价值超出初始成本的无形资产,则将其纳入到企业的资本公积范畴。通过合理划分范围,能够对外购及自行创造的无形资产进行对比,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接近实际价值,以避免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发生。通过重新确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模式,能够进一步准确核算企业的所有无形资产,并真实反映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这对于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发展情况,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发展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4.不断完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制度

面对知识经济时展的诸多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制度也需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此,企业应当时刻关注由于知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会计因素变化,如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同时包括正在不断改变的人力资本因素等,以及时将新的要素纳入到无形资产核算体系中,提高无形资产核算质量。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企业还应当不断探索新的核算方法,力争将核算出的成本价值与实际价值缩小到最低,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经济发展需求,也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动力支持。

三、结束语

第6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一)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不够准确

无形资产的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来源是无形资产的开发,这个也是无形资产形成的主要内容,自行开发中的无形资产也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创新能力水平。但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规定,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很多无形资产都不能得到准则的认可。并不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体现,这样就导致了中小企业的大量为无形资产所导致的费用不能进行资本化,能够进行资本化的内容仅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申请费用和注册费用,这个在无形资产形成中所占的比率较小,不能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研发资金的投入,和资产的计量相关性原则是背离的,由于不能形成资产,导致企业投入越大当期的费用就越大,而利润就越小,使得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成为的重要费用负担,在企业追求短期业绩的情况,对无形资产投入不足。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价值计量不够真实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按照企业为了无形资产的形成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中小企业只将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而数量较大的研究费用不予资本化。在这样的制度规定情况下,企业的无形资产相关投入难以形成企业资产,导致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弱化地位,降低了企业总资产水平,从而难以对企业进行资产状况进行客观的评价。从本质上来看,无形资产的开发是为了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需要,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的会计期间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对研究开发费用在谨慎性和真实性之间做出一种权衡非常重要。

(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足”或“披露过量”

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就是需要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和真实的反映,进而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但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较为模糊,多属于企业简单的经济信息进行披露,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中,往往只是将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往往进行了回避,甚至对企业的信息进行了炒作,导致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知识经济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范围不够广泛

在实际状况中,由于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导致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反映出其财务信息的状况,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有些收益并不完全被企业所控制。但在会计制度的规定中,无形资产被入账的基本条件是能够给企业带来了未来的收益,但很多无形资产无法满足这种规定性的要求,也就是使得无法通过财务报表来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问题。无形资产给中小企业所能带来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同,无法通过外部市场的有效性来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衡量,这样我们也就无法真实的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水平,很难对无形资产未来的收益状况进行客观真实的计量。很多无形资产往往无法客观的计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按照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在对外披露信息之前,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审计。然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竞争的市场,他们的竞争主要是依赖企业进行聘任,而且审计的费用多取决于公司的管理层的决定。这种利益的捆绑机制的客观存在,也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客观的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外部审计,更无法进行客观的监督和控制。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审计结论,这种也使得中小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

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多少,和中小企业的获得利润的能力是密切相关的。中小企业要全面遵守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管理。但在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往往反映了企业的商业机密,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披露往往存在顾虑。

三、知识经济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拓展会计核算中的无形资产核算范围

要拓展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范围,将研发费用等计量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内。统一设置“研发成本”会计科目,反映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转化。如果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就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中小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但在开发过程中投入较多,可以先计入到“其他递延支出”,并按期进行摊销。通过拓展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可以解决企业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导致企业当期费用负担过大的问题,鼓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投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资产价格市场机制,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进行客观合理的反映,进而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或无形资产的转回具有客观的依据性。要根据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采取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现值作为确认无形资产当前价值的基础,并适时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包括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活动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政府监督还比较虚化,对政府监督中的不作为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应从政府监督责任角度出发,来提高政府监督的主动性,确保政府监督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政府监督中由于部门较为重叠,监督活动中容易出现推诿或者责任不清问题。所以,应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管理,确保各个部门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减少监督活动中的资源浪费问题。对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政府监管,应确立相关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建立以相关政府部门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审查体系,并且应确保监查的效率和专业性。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质量相关法规的制定,以保证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质量过程中有据可依。其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审计责任,不断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审计的执业质量。

(三)加强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

第7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1.高等学校会计基础选择问题

会计核算首先要明确会计基础。关于高等学校的会计基础,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应该以收付实现制为主,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到底哪些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呢?新制度中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高等学校有关财政资金收支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而非财政资金收支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则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201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但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本文认为,财政部有必要效仿《医院会计制度》的做法,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同时,要求高等学校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财政资金收支业务或事项核算具体采用的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2.高等学校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以及“预收账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这些科目均为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下的产物。本文认为,如果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就无需设置以上会计科目。例如,采用收付实现制,高等学校购买存货支付的价款,就应该计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支出类科目,而不应该计入“存货”科目。但新制度中对购入存货却作出了这样的会计处理:借记“存货”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前所述,高等学校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由于“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的是财政资金收支业务,新制度中对于存货的会计处理容易让人误解为:“存货”科目核算也可以体现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要求。我们知道,如果“存货”科目核算能够体现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要求,那么“存货”科目期末余额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入相关支出类科目,但新制度并未对“存货”科目作出这样的会计处理规定。新制度中“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也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要求。根据新制度,高等学校发生应收账款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的,因此在收付实现制下,高等学校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没有收到款项就不应该确认收入。由此可见,新制度中“应收账款”核算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同理,“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也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然而,新制度有关这两个科目的会计处理却让人难以理解。例如,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发生预付款时,应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意味着需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也可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来核算,而“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却并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要求。

3.高等学校会计业务核算问题

3.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问题

(1)不同会计基础选择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问题

为兼顾高等学校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需求,新制度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制度,这无疑有利于更真实地反映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符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但新制度同时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采用“虚提”折旧和摊销的模式(即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冲减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实质上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核算要求。如果高等学校选择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经营业务,那么用经营收入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款,应直接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而非计入当期支出,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则要计入当期支出。所做账务处理应为:按照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新制度虽然创新性地引入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但仅仅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并未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未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各高校可自行决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校会计信息不可比。需要看到的是,虽然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该制度实施后财政部和教育部曾单独发文对其进行了统一规定。例如,对于家具、用具,医院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而科学事业单位规定折旧年限却为10~15年,不同行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相差较大。因此,为提高高校会计信息可比性,加强高校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财政部和教育部应尽快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3.2不同会计基础选择下“在建工程”核算问题

新制度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高等学校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实务操作中,高等学校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还需要扣留施工单位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进行核算,那么“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并非确认的工程成本,而是高校实际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这样一来,尚未支付的那部分工程价款也就无法体现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与新制度中“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

二、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建议

1.对明确高等学校会计基础的建议

会计基础选择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因此新制度中有必要对会计基础加以明确。建议新制度明确规定,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而非财政资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既可采用收付实现制,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在新制度无法具体规定哪些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下,建议规定高等学校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对明确高等学校会计科目设置的建议

会计基础决定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行为。为便于高校会计核算,建议新制度具体明确规定到底哪些科目是专门适用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的,同时规定为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能用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

3.对解决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问题的建议

3.1对解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核算问题的建议

新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核算要求。由于新制度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制度,即将权责发生制引入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中。建议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分别作出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和权责发生制基础的不同会计处理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应在资产取得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3.2对解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的建议

第8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摘要】矿业权是煤炭上市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会计核算对煤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较大,财务报告使用者也越来越关注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尽相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如何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将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

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经商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

(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000万元至13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08年11月取得探矿权,当年并未摊销。

(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采矿权均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在对采矿权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计提减值准备和改变摊销方式等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有四家公司的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而母公司自身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余公司的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在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有的公司按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0年摊销;有的公司按矿井预计使用年限摊销。

有两家公司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10年和30年。一家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在采矿权入账的当年,以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另一家公司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未按规定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煤炭产品价格经历2008年“冰火两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对采矿权计提了减值准备。两家公司将采矿权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变更为工作量法,但只有一家公司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其年报中披露。

三、对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状分析

一方面,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致使财会字〔1999〕40号失效;另一方面,为解决煤炭资源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指出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由于相关部门迟迟未出台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反映。

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游离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在确认、摊销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几点思考

1.关于对探矿权的思考

在四家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中两家公司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如果将探矿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探矿权按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对采矿权的思考

(1)根据惯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但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不会趋于零,甚至会增值;而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只会越来越少。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指南所述,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实体灭失为代价,尽其所能消耗矿产资源使其转化为产品。采矿权不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无形资产有点牵强。

第9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

BOT项目,即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是对BOT项目的高度概括。BOT项目的实质是社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其以政府和相关项目公司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部门向项目公司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保证项目公司获取适当利益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管控,项目经营中的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

二、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分析

对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定性,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2.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3.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四种观点之间的争议长久来都没有得出一个结果,这也造成了事务处理的混乱,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对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做了说明,规定BOT项目建造的基础设施作为项目公司的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其中,企业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贷款、债券投资等资产,它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实时的现金流入。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前,会与政府签订合同,在项目完成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政府要支付给项目公司一定的现金或金融资产,该项资产应该确认为项目公司的金融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以经营基础公共设施或通过政府补给的经营性差价获利,由于BOT项目建造的基础公共设施属于垄断性经营,政府为了平衡国民利益和项目公司的合理利益,??在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时期干涉其定价和经营方式。但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部分资产就属于无形资产属性。

三、BOT项目会计核算方式研究

基于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分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类,其会计核算方式也相应地分为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

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分为建造期间和运营期间两个阶段:

建造期间:

1.发生工程建造支出: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

借:工程施工――成本;贷:工程物资

2.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建设完成: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贷:工程结算 递延收益 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成本毛利

运营期间:

1.收到合同授予方或服务对象支付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

2.期末确认收入转结成本:借:递延收益;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劳务成本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建造期间:无形资产在建造期间的发生工程建造支出与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的会计核算与金融资产此时期的会计核算相同。

工程建设完成: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无形资产;贷: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成本毛利

运营期间: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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