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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产 现状 管理措施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是高校赖以存在和继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各类国有资产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高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校必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其保值增值。
1、高校国有资产的特点
1.1 数量大
随着高校新校区的建设,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新校区的房屋等国有资产急骤增加,同时高校也购置了大批教学、科研设备,高校国有资产在高校资产中所占比重大多超过50%。
1.2 品种多
高校不仅拥有房屋、交通工具以及后勤保障设备等国有资产,同时因为高校涉及的专业门类广,还拥有大师教学、科研等专业设备,品种也十分繁杂。不仅有教学用实验设备,还有用于科研活动的高精尖设备;不仅有国产的设备,还有进口高、精、尖的先进设备。
1.3 分布在不同的校区
由于高校合并以及建设新校区等情况,大多数高校都拥有两个以上的校区,每个校区都有各种各样的国有资产,给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增加了难度。
1.4 来源渠道较多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高校国有资产的来源渠道不断拓宽,有国家拨给的国有资产,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自主知识产权构建、用事业性收入及其他自有资金购置的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还有社会各方面的捐赠。多种来源的国有资产共同服务于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1.5 只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公办高校的一切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是所有人,国家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来行使履行所有人职责。高校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从这方面来看,高校除用好各项国有资产,发挥各项国有资产的作用,还应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做到保值、增值。
1.6 使用方式多样
高校国有资产大多数用于教学科研活动,部分高校也会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高校国有资产在使用方式上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存,共同为高校办学提供物质条件。
2、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近年来,国家及相关部门加大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如国有资产购置方面的《政府采购法》、2006年财政部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国有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使用等暂行办法,为高校规范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3、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高校一般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目前大多高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并不能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不能组织编制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有部分在相关职能部门,如家具管理在房地产管理处,图书管理在图书馆等,国有资产的实物明细账内容不完整。
(2)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等现象,不能按时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大多数高校由于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扎实,如国有资产卡片管理不到位,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未能在卡片中体现,也未建立台账进行管理。虽然2007年教育部进行了全面资产清查,但还有部分高校不能准确核算国有资产,实物账与财务部门明细账不符、与实物不符等现象时有发生。按规定每年年底高校应组织全校性国有资产清查,大多数高校由于各种原因,不按时组织清查,账实不符现象不能及时得到调整。
(3)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没有统一标准,配置的随意性较大,目前,高校除公务用车有规定的配置标准外,其他国有资产没有统一标准。在资产配置环节,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批控制,资产配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不能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部分高校制度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如购置环节不按规定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对购置进口设备不能按规定先审批再实施采购;在使用环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用途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高校存在资产处置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等。
(5)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管理不严。部分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没有按规定进行管理。如有的高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没有列入当年预算,不列入单位财务收入账进行核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支出管理混乱,用于冲抵招待费、作为滥发政策外津贴补贴的重要资金来源等;也没有按税法规定,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4、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1)国有资产部门应进一步充实、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近年来国有资产部门越来越重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国有资产部门应结合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进一步充实、完善高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特别是办公用房、通用性设备等数量和标准等,使用高校之间不至于差别太大;结合国有资产情况及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确定国有资产的报废标准,为高校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提供依据。目前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分类标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分为16类,而财务部门的分类标准是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分为六类,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实物量与资金量核实等方面都十分不便,建议财务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分类的统一标准。
(2)高校应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部门颁布相关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全面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高校应根据这些规定,结合高校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购置、使用、处置等方面,都应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分组管理,建立责任制。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由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国有资产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填制国有资产卡片及核算实物明细账;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组织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严格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财务部门应做好国有资产明细账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国有资产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物相符。其他部门做好本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各部门安排一名专职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与资产管理部门联系,同时将所有国有资产责任到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造成损失要负责赔偿。
(4)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高校国有资产面广量大,采用原始管理手段无法达到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应利用高校办公自动化平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国有资产电子信息卡片登记制,核算、记载国有资产实物账,各部门均可在办公自动化网络上核查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情况,并可通过办公自动化提交国有资产购置申请等。对国有资产实行科学编码,并实行条形码管理,便于国有资产清查等。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分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准备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双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年*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江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江区国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江区财政局是江区政府负责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财政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区人大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区本级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财政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意见的规定,负责制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集体企业、学校、社区、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等,下同)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见,并做好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式向区财政局汇总报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属于各级政府、街道投入的财政性资产,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管理;对社区居委会代管的其他公共资产,由社区居委会另设专册登记管理,向区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参照此条款分类登记处理,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局报备。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购置资产实行年度预算,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予以批复。
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是非经营性质,以公益事业服务为目的,处于社会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之外,属于纯公益性质的国有资产。这几年来,出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等各种原因,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开展了创收活动。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也由纯公益性质逐步分化成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俱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加了局限性,缩小了概念的内涵。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事业单位的完全出资人,事业单位的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用国家的钱办国家应该办的事,要办事,就得向国家申请要钱、要物,至于产权的归属、如何管理则无人过问,长期以来形成了只注重需求而忽视管理的局面,使人们对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紧张,一般事业单位都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多部门管理,或由使用者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由于国有资产的分散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使用者大多是重使用而轻管理,使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管理工作表面化。
(二)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在省级,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三)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正在发生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已经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如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时,对投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明确,形成他人对国有资产的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单位只知道有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单位名称等) 的存在和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且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监督不到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处置等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家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使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国家监督,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国家权益被侵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来看,预算软化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随意性强、资产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经验来看,预算管理是合理配置政府资产的基本手段。据此,我们必须制定完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并严格按预算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可以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可以为细化部门预算提供直接依据,还能够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必须非常重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制定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和条件。是解决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随意性强、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在事业单位这一共性下,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各单位工作性质的差别和不同,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原则,但对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提供同一性质的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其资产配置标准应当统一。使每一单位都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行高效运转。(2)要考虑人平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规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3)以实物标准为主,价值标准为辅。在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时,能够制定实物标准的,应尽量使用实物标准。对于一些变化大、型号品种过于复杂而难以采取实物标准的,可采取价值标准,但在实施时应考虑通货膨胀与地区物价差异等因素。(4)资产配置标准经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颁发后,应具有强制性。其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都必须照章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同时出台相应的违规惩罚及考察监督措施等。(5)要坚持动态性标准。动态性是指由于经济、技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职责与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而其配置标准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这种调整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的。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效益的重要保证。1995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有些办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还普遍不足,使这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在提高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领导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自觉地依照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健全的规章制度,也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当前需要迫切进行的一项工作是,尽快开展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完备的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为深入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为科学分配预算、准确评估单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础数据。清产核资工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较好地实行新模式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需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实物为依据,采取自下而上、自查为主的方法,通过回忆、座谈等方式,按购置或调入时间、现状、用途全面盘点,并登记列入财务账,从而使账面价值真实反映实物。通过清查盘点,在弄清资产家底的基础上,要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其意义在于:一是明晰了国家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享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改变了过去那种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混为一谈的模糊概念;二是明确了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前清后乱,从而可有效防止资产的流失,同时又能做到物尽其用,保证可以充分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所占有、使用的财产去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
我国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事业水平相比差距较大。而且,一些文化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一直重资产轻管理,缺乏有效的规范机制和措施。由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者无偿拨付,所以文化事业单位作为资产实际使用者,缺乏对资产有效管理和有效使用的认识。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完善的管理体制是加强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经济转轨期,完善的管理体制尚未形成。目前,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职能界定不清、权责划分不明等问题。首先,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对于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尚未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尽管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形成、配置、使用、处置在原则上有相关规范,但是缺少具体规定。其次,管理职责界定不清。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各部门间出现职能及权责划分不明确的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财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分不清;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划分不清等。
(三)国有资产操作与运营不规范
操作与运营不规范是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的,具体表现为:在资产的前期配置环节,采用基数法,单位编制预算互相攀比;资产使用环节,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且缺乏监督,例如使用者缺乏产权意识,对使用的设备不珍惜,从而造成设备损坏严重,大大降低了资产的可使用时间和效率;资产处置环节,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不合理,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甚至低价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加强我国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文化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
针对我国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提高认识。1.明确管理的目标。2.坚持管理原则。3.重视管理地位。通过三方面努力,提高对资产管理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键是设置监管的主体。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的拨款单位,也是资产的出资人,掌握文化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所以设置财政部门监管主体最为合适,同时应构建“国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文化事业单位”管理模式。
(三)规范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调查研究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探索
以甘井子区为例,现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主体、(财政部门)统一要求、使用单位分级负责,国资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近年来,该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特点:
(一)夯实基础
2001年成立了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挂牌在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基础单位实地调研、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制度》等10多项制度。
(二)管理日趋规范
强化资产配置、处置和使用管理,严格把控资产采购、处置等关键环节,不断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注重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产权管理、资产收入管理,具体措施:
1、创新管理配置
针对资产占用结构失衡、缺乏统一配置标准等情况,对全区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资产使用年限、成新率进行了细致分析,按照先难后易、先同后异的原则,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以增量调整存量结构,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政府采购预算对资产配置的约束作用,杜绝奢侈浪费;对无偿转让、出售、报废等资产,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资产发挥应有的最大价值。
2、加快信息建设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为2005年,在全市率先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209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重要资产进行电子卡片管理,按资产类别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建立了完整的固定资产基础资料。2008年,与14个街道国有资产数据库实行联网工程,使区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达到213个,实现了全区国有资产动态数据联网。2014年,对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一步改造升级,在实现网上办公的基础上,力争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动态及时传输等目标。
3、开展资产清查
定期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掌握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梳理国有资产的保有数量、主要类型、资产质量等情况,理清资产的产权归属、资产经营和收益入帐情况,健全国有资产台账和数据库。要求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三)成效逐步显现
重视产权管理,强化收入管理。将闲置的土地房屋资产移交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具体管理,解决闲置资产日常维护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其资产效益等问题,提高了闲置房屋资产使用效率;为更好防止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变更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对全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对规定金额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实行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受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量资产家底有待进一步理清
有的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固定资产的盘点规则和要求没有建立起来,存在重复记账、资产名称录入与实物不符、多项资产一笔记账等问题;部分报废、无使用价值的资产长期挂帐,没有及时办理报废等相关手续,资产处置手续交接或传递不及时和帐务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统计不实。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脱钩。
(二)国有资产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长期以来,因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新的规章制度还未出台等客观原因制约,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尚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资产预算申请审批不严格,很多单位尤其是强势权力部门资产充足甚至闲置和浪费,加之尚未形成良好的调节机制,有富余资产的行政业单位不愿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需要资产的部门往往也不愿意使用调剂来的资产,而是更倾向于重新购置新资产。如此一来,从总体上降低了整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国有资产绩效观念仍需进一步加强
国家拨付给行政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或者磨损,国家不要求其偿还。行政事业单位从国家取得的国有资产的无偿性是催生行政事业单位“重预算申请、轻资产管理”思想的根源。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会认为是在“花国家的钱、办公家的事”。“管与不管、管好管坏”对于单位自身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就造成了从财政部门到主管部门到其体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观念缺失、责任意识淡薄的现状。
(四)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并未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是由单位行政办公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兼任。这种以兼任形式存在的人员很难保证全身心的投入资产管理工作中,更难谈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管理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重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受限。资产管理不被重视必然会助长现有资产兼职管理人员的应付心态。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基本框架
财政部36号令第六条第七款要求各级管理机构要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本着将绩效理念贯穿到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原则, 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这是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全面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支撑。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共性特征设计共性指标,以资产管理的重点为依据,设计包括资产保障水平、资产管理能力、资产运行效率、资产管理与运行效果等四大指标在内的分级指标体系,再通过对各个单位上报的资产管理绩效信息,分析和判断资产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继而为未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并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部“两令”是目前规范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级次的全国性规章。但是“两令”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相对较低。应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在 “两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改进相关内容,如对于产权管理问题,要从产权的登记、变更、平台建设、纠纷处理等多个方面加以规定。再如要增加对违规、违法管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责任规定,明确不同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同时,细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的具体制度。目标是实现与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全面协调,还要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和使用的,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算,而不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资源的总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物质条件,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各地、各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收益收缴办法、非转经管理办法等,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由于机构、体制、制度、观念等方面的原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还相对薄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效能低下、资产流失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认真研究的一项课题。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1.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从目前来看,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够重视,行政长官和监督部门主要注重经费安排、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缴等货币性资产,而对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基本上是由使用单位自己说了算。重复购置、资产闲置、低价出售和无序随意“非转经”等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2.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由国家投资、划拨,使用时不计成本,不进行效益核算,不少单位没有树立使用国有资产要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意识,在工作中对资产管理的概念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是账务上没有按规定设立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二是没有定期进行资产盘点;三是资产购置时没有完备的手续和必要的程序,存在谁使用谁购买的现象;四是职责不清,交接手续不全,对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没有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等。
(二)账实不符,账外资产较多
从清查和调查情况来看,账实不符、账外资产情况较为普遍,主要体现在盘盈、盘亏(损失)两方面。据2002年清产核资统计显示,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盈6.07亿元,固定资产盘亏与损失1.94亿元。调查的21个单位中就有10个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账外资产的形成有多种途径:1.上级部门拨入的固定资产(如电脑、汽车等);2.从下属和其他单位无偿取得的固定资产;3.接收、并入单位资产不入账;4.对预算外资金及贷款形成的资产未列作固定资产进行管理;5.购入消耗性资产,财务部门在资产购置时作为费用列支,没有建立资产备查账,导致账外资产产生;6.产权关系不明而无法入账。
(三)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
1.单位之间资产拥有不均衡、不合理。由于目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在细编预算方面尚未有较大突破,分配给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资金难免不合理,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差距明显,表现到各部门、各单位拥有的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上,就有了很大的差距。如:有的单位办公楼已达星级标准,而有的单位还是一些简易房或租用房;有的单位车辆多而且档次高,而有的单位交通工具配备既少又差。尽管由于各个单位性质及任务不同,所需要的装备不同,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配备上的差别并不完全反映其职责和任务的差别,而是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情况。
2.资产闲置,流动性差。经费来源较充足的单位,往往有数量不少的固定资产闲置,无人过问。如:搬迁到新的办公楼后老的办公楼闲置不用,车辆频繁更换而形成一些车辆处于闲置状态等情况。闲置的资产由于缺乏调剂手段和调剂途径,流动性差,无法合理使用。
(四)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处置不规范
1.资产管理制度滞后,实施落实不力。从我们调查的21个单位来看,有5个单位未建立资产管理制度,9个单位未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大多数单位没有落实专人管理资产,存在管理流于形式、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现象。
2.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目前,大多数单位是由财务处兼管国有资产,且兼管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甚至个别单位把国有资产理解为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后勤人员分管这项工作。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国有资产管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缺乏监管力度。
3.资产处置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主要体现在:(1)资产调拨不规范,很多资产调拨不经过任何手续,随意性大,导致资产权属不清;(2)资产出售不规范,资产出售时不审批、不评估、不公开;(3)资产报废报损不规范,没有一个部门对报废资产做出科学鉴定,报废资产的处理也没有统一规定,由单位自行处理,卖高卖低无人过问。
(五)非转经资产管理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并取得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位经费的不足,减轻了财政负担,较好地盘活了现存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但由于没有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1.非转经资产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只投不管。
2.非转经后产权不分割、不划拨,权属不清。
3.非转经后的资产缺乏财务监督,大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出现工资高、费用高、成本高、效益低的现象。
4.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后,对所创办的实体不按财务规定组织核算,甚至不提折旧、虚增利润,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与福利,造成财务混乱,滋生了腐败。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监管机构缺位、不稳定,管理制度滞后,管理力度不大,是造成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直以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是由财政部门管理,而财政部门以前也没有专门的职能管理机构,上世纪90年代初才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后因种种原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又被撤消。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注重预算管理,注重资金管理,忽视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把管理重点放在国家投入的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关注不够。由于机构的问题,对统一管理制度也难以形成,对所形成的几个制度的执行力度也不大。因此,造成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滞后,导致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混乱。
(二)资产占用单位管理意识淡薄,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严重
长期以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投入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行购置使用,以拨代支的管理方式,使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只关心财政的投入,关心资产的增加,对争取经费补助、购置资产积极性高,而对购置后如何按照财会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有效使用,如何妥善保管关心不够,对资产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过问不多。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有的单位甚至还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让不懂业务的办公室后勤人员兼任,加上部分财会人员责任心不强、财务设置不健全、会计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脱节,未能较好地发挥会计核算对国有资产的反映、监督、控制的作用。
(四)缺乏内在的利益约束机制
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无偿取得,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资产管理的好坏与经费供给无关,也与个人利益无关。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评价与奖惩,也没有科学完整的考核与衡量的指标体系,因此,自上而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缺乏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外部监督检查制弱化
一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无绩效考评办法与制度,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与管理状况的定期考评;另一方面,没有制度化的外部检查与审计。目前,除政府组织的清产核资外,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基本没有报告、考核和检查制度。这样,就难免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产生这样那样的弊端。
三、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加大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不但要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加强培训,同时还要对全社会加强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使人们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处置、报废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包括:
1.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低值易耗品的备查登记簿。
2.保管制度。建立必要的保管制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闲置情况,防止丢失和损毁。
3.赔偿制度。在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时,应按责任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4.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5.报告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义务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的使用、增减、变动等情况。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各单位机构和人员建设,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要变“经费”观念为资产观念,树立资产效益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观念。
2.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力量,一是对会计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二要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4.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国有资产,加强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建设。
(四)积极推行保值增值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思路,每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最终所有权归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确定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与单位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同时,把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从而促使单位领导自觉重视资产管理。
(五)加强“非转经”资产的管理,提高其经济、社会效益
1.做好“非转经”资产投出的管理。要严格规范“非转经”资产投出,投出要有完善的申报审批监督机制,改变过去长期对“非转经”资产没有建立申请审批制度的状况。
2.坚持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坚持对“非转经”资产收取国有资产占有费,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也是加强“非转经”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有利于明确资产产权、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
(六)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搞好各项资产的核算,特别是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另一方面要及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各种侵占、低价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外部监督包括业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业务监督有:1.调剂使用制度,可在政府或部门下成立非营利性国有资产的调剂机构,解决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问题。2.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制度,使国有资产在单位撤并、改制、对外投资、转让等各种资产转移变动中合法规范。3.定期清查报告制度,在年终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并将清查结果及时向财政(国资)部门报告。4.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各个环节的管理都能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在审计监督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应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要全面核实单位资产的真实性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利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武器遏制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