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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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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制度

第1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论文提要:本文介绍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几个典型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这些融资制度的特点及缺陷。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2.净资产援助项目增强了企业的清偿能力。在企业初始阶段,清偿能力低下是普遍现象。刨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债权人对企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支付工资薪金和履行供货合同。因此,贷款能否长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迟就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净资产贷款援助项目符合以上两点要求,:顷目贷款周期长,同时贷款前两年无息,即使从第三年开始,其利率也要比相关银行贷款低得多。

3.净资产援助项目与地方担保银行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在德国,援助贷款由作为转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提供,地方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并承担债务拖欠的全部风险。为了克服风险,地方银行可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为贷款申请40%或50%的债务免除。同时,如果转贷银行认为债务免除仍不充分,转贷银行可以向当地的地区担保银行申请相当于80%债务金额的担保,作为所需贷款的辅助担保。这里的担保银行既不保存货币,也不实施贷款,因此,从概念上讲,担保银行并不是银行。担保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国银行法和贷款机构法的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义务。担保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银行体系是担保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亚洲国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借助这种能力对银行贷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产生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但这种强制信贷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的银行信贷活动,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菲律宾于l991年颁布《中小企业》。该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业务量强制规定在5%一10%。从1992年到1997年,共发放了1l00亿比索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宾中小企业的融人资金。但是政府强制投入的资金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贷款还贷率还不到50%。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即从政府强制放贷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基金担保制度。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私营部门尤其是私营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如今,基金会已成为业务广泛的担保机构,覆盖了除住宅建设和纯贸易活动之外的其它行业。基金会担保有其侧重点,主要放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战略项目上,与其它政府和私营担保机构互为补充。

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外,菲律宾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发展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设计方案等信息传递到银行和中小企业等担保机构中去,同时,通过各类工商会组织各种论坛和研讨会的宣传,使中小企业理解设计方案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担保。

以上介绍了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砥目,都有比较明确的政治目标:(1)政府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及性质,被担保企业都要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2)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主要是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3)各担保计划都因地制宜地规定了担保重点,明确规定不给投机活动提供担保。此外0还有相应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措施(如规定担保比例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虽然是政府参与的担保)。

第2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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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斌.中国政策性担保公司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4):9-11.

[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EB/OL].,2010-10.

[4] Ie.Karnaukh .Risk process with stochastic income and two-step premium rate[J].Applied Mathematics and Computation,2010,(3):

收稿日期:2013-06-29

第3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准入门槛不高,监管机制不完善。当前,担保机构的行业性质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准入门槛不高,通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册和在中小企业局备案,则可以正常运营,并不需要超过三万以上的注册资金、行政许可证等。与此同时,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只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简单的提及过,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处于无序、自发的发展阶段,大大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二)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健全。在我国相关通知文件中提到:担保机构、协议银行都需要承担贷款时的一定责任,但是,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之间的风险并没有分开,因而在发生贷款损失的情况下,出现担保机构与协议银行出现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所以,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健全,给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造成极大影响,甚至影响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大型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风险在80%左右,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则需要承担所有责任风险。与此同时,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担保过程中出现经济损失无法及时提供补偿,进而影响融资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础管理不到位,反担保有着较大法律风险。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各种规章制度的不严格执行,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基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四)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强。由于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合作是有条件的,如一定数额的入围保证金,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在贷款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情况的时候,其必须承担更高额的担保费率。与此同时,专业人员较少、管理制度不健全,给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造成极阻碍,从而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市场化程度不强的问题,最终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诚信度、公信力等。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想要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制定各种监管标准,如法人治理、财务核算、市场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杜绝抽逃资本金、破产等现象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财务内控制度、注册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核,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促进我国担保政策与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发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等基础上,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多元化和现代化发展。

(二)扩大担保机构规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循序渐进的扩大担保机构的发展规模,需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吸纳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资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从而在严格按照政府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全面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与此同时,税收政策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不但有利于整合各种关联性担保机构,还能降低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最终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吸引力的情况下,促进各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第4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28―05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信用担保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该难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上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界相继提出的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为融资担保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尽管国内外仍有学者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国外大量成功的实践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开始于1992年,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规范发展等阶段,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近年来该领域内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力求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进一步研究开拓思路、提供借鉴。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设计

根据stigli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信贷配给模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发放贷款时为避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选择信贷配给。正是银行的信贷配给,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而信用担保是基于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并通过专业化地搜集与处理信息,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组织,能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社会福利均衡收敛。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保障融资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和充分发挥担保组织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桥梁作用的关键。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走过了十多年的里程,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担保行业立法滞后、行业监管缺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内控机制等。针对以上缺陷,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

1,主张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在资金补偿机制设计上,针对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状况,将政府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改为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应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投入资金的数量,也可按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于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着重引导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在条件具备时,还可以允许其采用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等外部补偿方式。第二,在风险分散机制设计上,大部分学者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及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反担保制度降低风险。有些学者对反担保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反担保不仅程序繁琐、牵涉面广、费用高昂,影响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使用,而且往往因超出了中小企业的现实能力而使担保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初衷。第三,在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上,一是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及操作流程,完善监管制度,以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应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外部环境。有效的风险管理依赖于真实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陈志莲、张淑焕利用模糊数学理论,对担保项目评审构建了一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为担保机构开展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2,主张对现有的担保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认为传统担保模式下的风险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此缺限的关键原因,因而,新的融资担保体系必须力求创建担保机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模式,并充分整合企业和各金融资本中介间的利益链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晏露蓉等对当前几种融资担保创新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两种创新的基本思路:一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降低担保风险。如浙江的“桥隧模式”,突破以往由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交易的传统担保融资模式,引入第四方,为银行和担保机构构建起“第二道风控防线”,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福建“行业性专业担保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组织为区域同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反担保制度设计等有效降低了融资担保风险。二是在担保费收入之外寻求其他收益来源。如深圳“担保换期权模式”,主要针对高成长性的创新型小企业,以交换该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期权为条件来为其实行贷款担保。晏露蓉等为三类常见的企业设计了新的担保体系:(1)对拥有核心竞争力、具有资本短期溢价潜力的中小企业,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担保模式;(2)对拥有资源优势,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投资周期长的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引入上下游企业作为第四方或担保方设计融资担保体系;(3)对行业集群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采用互助的融资担保制度,打造集群的整体信用优势。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

我国从1992年开始试点和推行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和互保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顾海峰等在2006年的调查和实证研究发现,不仅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难以共存,“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难以建立,而且每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尽相同。㈣我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信用担保体系,学者们观点各异,大体有三种类型:

1,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原因在于:一是信用担保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以政府为主,弥补因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二是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商业性担保公司纯粹以盈利为目的,容易诱发“资金紧缺一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且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㈣自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

因贷款担保而破产后,国外基本停止了商业性贷款担保,客观佐证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合理性。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孙永波(2005)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具体应用研究方面,王传东、王家传(2006)深入探讨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内涵和作用机理,指出以政策性、互担保为主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并构建出“政府组建政策性担保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发起互助担保带动农户”的农村担保体系主体框架。杨中和(2008)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对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深圳、上海等国内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之后,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首选,并构建了“企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监督部门”的信用担保框架模式。

2,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仅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且可以避免政策性担保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如遏止寻租现象滋生、淡化政府的非政府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也偏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组建担保体系,认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信用担保体系应当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当然,这里所指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模式来运作。

3,建立以互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互融资担保机构不仅具有清楚的产权结构,能产生贷款户之间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而且在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独到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另一方面,互助担保组织作为虚拟的“信用联盟”,不以盈利为目的,除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无专门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不仅节省了担保费用,还免除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繁杂程序支出。互助担保组织在绩效理论上优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尤其对于那些位于“金字塔”底端、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信用担保。潘楚楚、杨宜(2007)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高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适用的运作模式,认为互助式信用担保可以提高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最优努力程度,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帮助可以大大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王芳、刘炯(2004)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和产业组织结构联系起来,探讨了以产业集群为特定产业结构下的担保体系。基于集群下企业之间信息较高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以及企业维护自身信誉的激励,集群条件下的互助信用担保能够大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信用担保主体的市场风险。阚景阳(2007)提出成立向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倾斜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另外,不少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阶段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信用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专业信用所替代,此时政府出资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是必要的。当社会对信用担保的功能已有所认识并产生其他资金进入趋势时,应吸纳其他成分的资本进入,并逐渐放手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走向商业化运作,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个行业。沈凯(2006)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导的担保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其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借助这种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向担保市场流动。当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商业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且经营逐步成熟以后,政策性担保必然为商业担保所替代。与此相反,黄澜(2008)认为,目前复合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会逐步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过渡,尽管商业性担保机构目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凭借其资源优势和经营特点,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可能顺势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应着力服务于大中城市的中小企业,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应更多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及郊县,从事区域性、小额分散的担保业务。尹双明(2007)则认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企业及其他经济个体的定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社会和企业为主,政府则主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各种服务。

三、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可以定位为三种角色:一是直接作为担保人或再担保人;二是构建良好制度环境、实现市场化操作的调控者;三是分散、规避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人(张恒,2002)。对于后两种角色,即政府在担保体系中充当制度的设计者、运行的监督者和外部良好环境的营造者,这一点在业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然而,自从米什金(1998)提出“政府担保是否会诱发另一种危机”这个问题之后,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是否应该出资成为担保人以及怎样进行运作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

首先,在担保出资问题上,学者们围绕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是否有必要作为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它只能作为资金的启动者和“融资杠杆”引导社会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张恒,2002;顾海峰,2008)。曾林扬(2008)进一步指出,组建政府的担保公司,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理论上和用意上是好的,但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依赖政府吃国家”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下,好的用意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有限的担保资金相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显得杯水车薪,甚至使政府担保公司与原有的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没有本质的差别,同属行政手段和计划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财政支持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的重要条件,不是强加给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这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性质决定的(潘新美等,2008)。管晓永(2002)从政策目标及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投资主体。对比国外,有政府独资的担保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也有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担保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但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担保

贷款在对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中占的比重很小,日本占7,5%,而美国只有100亿美元左右。由此,陈清(2000)提出,政府主持或扶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对社会融资活动实施的一种干预,应该而且也只能够起弥补市场缺陷的辅助作用,它是对商业银行信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引导,而不可能是一种替代。此外,针对担保出资,有学者(李庚寅等,2001;周好文等,2005)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互助担保基金”制度最为适宜,即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摊贷款风险。在具体的出资方式上,管晓永(2002)建议政府改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方式,运用“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增加资本总量;而王素莲(2005)提出“优先股”策略,即财政资金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同级或下级的商业担保机构。

其次,在具体运作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张恒,2002;沈凯,2006;潘新美等,2008)认为,政府应当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的同时,应该合理界定担保服务范围,只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的担保重点应该是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和项目。将扶持有稳定效益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投资风险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发挥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功能。另外,顾毓斌、封思贤(2001)提出,我国可以建立担保重点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担保制度,中央政府应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对地方政府的一些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应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扶持重点。方晓霞(2004)、肖扬清(2008)建议,应该在现行再担保模式下,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真正放大担保倍数,分担担保风险,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效率。

四、评述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的大量研究,对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和现实意义,我国的担保实践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缓解,且多数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开拓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难境地(课题组,2003)。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科学设计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

首先,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总体运行效率并不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有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或多或少地从宏观上强调政府在信用担保过程中的积极角色,或者在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展开争论,但很少有人细致深入地研究融资担保的微观机理,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内在关系,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形成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之间关系的内在机理更是鲜有研究。由此导致政策思路不清晰,甚至针锋相对,必须反思。

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并不单纯是建立何种模式的担保机构的问题,其有效运行还需要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如良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发达的金融业等。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重点仍停留在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层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问题已经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视野。但关于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制度和措施,看法还未得到统一。

第5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担保;信息不对称;商业可持续;征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114-03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发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信担保,对于缓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合理分解信贷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措施,将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业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2月3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要求,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那么,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能够及时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扶持与有效管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能否在可以展望的将来得有效缓解呢?对此,笔者认为,目前不能过于乐观。我们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以部级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稳妥地化解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

一、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

(一)中小企业普遍融资欲望与担保机构承保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当前,企业贷款难和商业银行难贷款这一对矛盾越来越突出。各家商业银行为了维护信贷资产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继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检查的内控制度,并且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我国众多的广大中小企业以家族式企业居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缺乏一套规范的财务账本,加上缺少有效的可资担保的自有资产,往往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回绝。顺应企业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一大批以提供信用担保为目的的专门机构。目前大概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财政全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二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政和投资方风险共担;三是由企业或民间组织发起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完全自负。但是,在庞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面前,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由于兴起的时间较晚,在展业方面也往往力不从心。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自有资本小,承保能力不足。与西方发达的担保体系相比,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较晚,多数担保机构成立于2000年以后,自有资本较小。据对河南洛阳、信阳、驻马店、漯河、鹤壁等五市调查,截至2008年底,五市共有担保机构89家,合计注册资本26.5亿元,以五地市的总人口计算,人均担保基金不到100元,按1:5的比例提供担保,总计承保能力不足140亿元。其中,多数机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只有个别机构的注册资本超过I亿元。其次,与资本不足相伴的问题就是资质等级低,难以取得商业银行承保的认可。前述五市中有近1/3的担保机构至今没有展业。再次,注册资本的补充机制不尽完善,多数情况下系政府财政或企业法人的一次性注入,然后多年维持不变,对企业的融资担保请求只能爱莫能助。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需要与信用评级机制相对滞后的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是“拴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应当相互支持。但实际情况是,目前两者合作亟待加强,突出的表现:一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所能放大的倍数不高,多数担保机构不能达到注册资本1:5的比例,而是维持在1:3以下的水平,部分机构甚至不到1:1;二是多数商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如担保企业拖欠贷款的,担保机构需要代偿全部本金和利息。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级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商业银行有自己一套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机构作为其服务对象,也存在担保资质评级的问题,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相应担保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其次,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评级系统,且在信息资源上互不共享,在对企业提供服务时,往往分别评估、分别定级,由此带来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问题,相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部分企业由于不能承担巨额的评级成本而放弃了贷款打算。

(三)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与担保机构业务创新能力相对欠缺的矛盾。当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担保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潜力很大,除了直接的贷款担保外,融资租赁、进出口信贷、吸引外资、典当等均可寻求担保机构的支持。但目前除了贷款和承兑业务外,担保机构较少开展新的业务。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创新的因素,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甚至是全省范围内的再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过度”依赖并要求其承担100%风险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不愿更多涉足新业务。二是我国担保机构财政全资或财政参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其经营亏损由财政负担或分担,缺欠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其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人才不足,大部分担保机构缺少具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及预测、分析、谈判、社交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在较短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全方位开展各类担保业务。

(四)市场经济的行业管理需要与融资担保业法规建设相对缓慢的矛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融资担保业也不能独善其身。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显然有待加快。第一,国内有关担保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但是二者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同时,上述规范性文件仅仅是规范了担保行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未作规定,这些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第二,融资担保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地方政府的扶持,例如对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方面地方政府至今未出台实质政策。第三,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上,即使是刚刚出台的[2009]7号文件,也没有明确谁是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而是明确“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部门,这势必会延续多年存在的多头监

管、政事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加快制度建设为推手,促进融资担保业稳健发展

融资担保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业法制建设滞后,使得我国担保业在摇摆不定的监管格局中生存与发展。为此,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以加快融资担保业的法制建设为推手,早日出台《融资担保法》,逐步理顺融资担保的机制,并以此推动我国融资担保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以明确市场定位为切入点,完善融资担保业的准人退出机制。融资担保机构是一种信用中介组织,在投融资体系中充当媒介作用。就融资方而言,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其融资增加了便利,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投资(或者贷款);另一方面,获取融资担保也相应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就投资方(或者贷款人)而言,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其投资增加了保险,提升了投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一般都是以其有限资产放大若干倍对外承保,而且是在多个投融资主体之间充当担保人,风险不容小觑。因此,融资担保业是经济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规范其经营行为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鉴于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我们应当强化监管,按照“严进宽出”的理念,对其准人、展业和退出市场加以规范。一是要严格准入,从注册资本的形式及来源、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准人标准。二是规范展业,坚持循序渐进,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三是政府财政逐步退出融资担保的参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例,建议政府将这部分资金先以股份的形式注入特定的法人担保机构,然后逐步退出。四是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正常处理融资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事宜。五是尽早明确对融资担保业的独立监管部门,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防止无序竞争。

(二)以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方式为手段,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担保需求。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均大有可为。就当前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言,融资担保机构除了提供贷款、承兑等非常局限的担保服务外,还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下几种担保形式:一是对企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根据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参与市场考察和性价比论证,帮助企业引进高、精、尖的生产设备。二是对企业利用存货和原材料作抵押进行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创造担保效益。三是对企业发行融资债券提供担保,提升企业融资券的信用等级,加快融资进度。四是积极开展联合担保,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原则,对企业的大额融资需求,由多家担保机构联手提供担保。五是发展壮大再担保市场,创造初次担保的避险工具。

(三)以“收益共享,风险同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对利益共同体,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以贷款为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对风险大的贷款申请不给予批复,但一旦贷款就将和担保机构一起分担风险。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目前,我国银行要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因此,应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的划分,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我国可以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规范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

第6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困境 措施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处于初创期,行业异化严重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还处在初创阶段,相关立法还不完备,行业监管也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打球的情况。这种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样进行工商注册,尽管从事的是金融业但却游离在银监会的监管之外。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甚至有了“注册担保公司比开餐馆还容易”的说法。

(二)公司规模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依赖资本的行业,特别是融资担保业。通常来说,资金的多少就能够决定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的抵御能力。据统计,广西省在2010年经工信厅批准的担保机构已有1160家,总资本达到397亿元,注册资本在1亿以上和5000万以下的的分别占到总量的5.6%和73%。而由于监管的缺失,违法出资、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三)主业收益低,超范围经营普遍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最大可以放到注册资本的5-10倍,一旦出现了经营问题,就很容易出现坏账与死账。再加上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艰难、信用也较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利润。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同其合作。这样就使得,一些担保公司转向民间收益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差

很多中小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甄别和分析系统,往往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来自业务员的主观判断,这样就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没有按要求提取尚未到期的风险准备金好责任准备金。同时,担保公司还缺少完善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摊措施,这样绝大多数的担保公司就只能依靠报废来进行资金的补充。客户集中度过高和银保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从而使担保公司无法真正弄清企业的真实情况,压力也空前加大。

(五)担保公司人才匮乏

融资担保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业,涉及面也相当广泛,往往需要一些既具担保专业只是又具信贷管理只是的复合型人才,对担保业务种类的开发设计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也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队伍来实现。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也要靠专业技术和专家队伍来实现。但由于当前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公司通常会聘用几个有一些金融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企业骨干,再聘请几个非专业人士,显然这是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也就不可避免地为担保公司带来人为风险。

(六)公司内部管理松弛,各种制度不健全

一些担保公司还未形成良好的内控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非常混乱,企业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一些规章制度不到位,各种应公布的信息不透明,相关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也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设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明确和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业务目标定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使其走出当前的融资困境,这也是政府制定相关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措施的本意。其次,进一步规范业务的操作流程。就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业务收费问题而言,大型的或者国有的担保公司收费要更加规范,一般只是简单收取担保费,而中小型的担保公司则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规范。明确这类企业应当从事哪种营业进行明确的立法。一般来说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业务内容:主要是现有《合同法》《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业务、诉讼保函业务、相关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自有资金的投资以及合作担保业务等。

(二)银企合作,建立风险联动机制

依据市场的公平与诚信原则,通过市场这个大平台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与担保企业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不断的墨盒中,不断创新相互之间的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

(三)加强企业人才建设

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都要依赖于人才,融资担保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大量的高素质的技术从业人员是企业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条件。

(四)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依法监督

当前我国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这样就使得市场蛋糕分的非常细致,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恰当进行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完善具体的监管细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创制一系列制度,建立一些行业自律组织,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与行业的自律协作作用。

当然,我国当前的担保行业规范大多都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普遍性较差,立法水平低,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了法律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不足以发挥出本应有的规范调整市场的作用。因而,立法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使国家的监管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张玲.浅析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之若干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0(04).

第7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可持续性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国务院规定部门的同意,主营一般放款、商品流通等项目的资金融通及担保业务,又可经营为法律诉讼、合同履约等有关的担保业务,还能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对外投放,并接受私人及其他经济实体托付从事财务管理服务,更有甚者有的还从事吸收储蓄及企业存款、放贷等业务。因其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不同实体,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以担保公司为例,从内外部风险产生原因、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风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探讨从根本上适度控制融资担保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大风险发生的途径。

一、融资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担保公司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有:外部经济环境的多边性,内部业务环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各种中小经营实体的担保申请人是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来源,不仅是其成长和壮大的根基,也是出现不确定性风险的主要因素。针对上述中小经营实体,担保公司要擦亮眼睛,细心鉴别、估计、选择,从而将业务经营的不确定性控制在合理水平甚至最小。

1、外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地方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不同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制定的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具有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条条管辖烙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体的业务办理时,如果出现政策方面的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从而让担保公司在办理一些实际业务时,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结果使得一些好的业务项目要么失败,要么加重了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不健全。在许多地方,尽管很多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到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对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性,而有大量地区也建立了一部分担保公司,可是因为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在现实中就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筹集不稳定,商业银行难予认可,经营实施难等难题,从而产生了法律方面的风险。

(3)外部市场的不稳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中小经营实体的成长,打破其融资瓶颈。但中小经营实体的主要特征是对风险抵御能力弱,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也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中小企业一旦遭受打击,融资担保公司也会因它们加重了所经办业务的风险。

(4)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风险是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就全国来看,信用意识不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罕见乃至缺失。所有这些环境相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来讲,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誉门坎。

2、内部经营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担保公司的经营主要靠声望及良好的信誉,具体办理的是各种不确定性担保业务,所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结合担保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一套规范的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制度。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有些制度的欠缺能够借助相关老行业的制度来克服,还有少量制度可以借助成立较早的担保公司的风险失败案例来控制,但隐藏的制度却是只有经历了风险损失的重创后才能够找到。

(2)公司人员道德素质低。担保公司经营的是声望及良好的信誉,所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除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如果连企业内部人员都不遵守行业规矩,那么将会给融资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造成业务经营上的巨大损失。

(3)担保业务经办人员缺乏轮换。主要是是担保公司拥有一些常年业务客户,负责的具体经办人员不轮换所潜在的风险。同一个业务经办人员多年负责相同担保项目,优点是与老客户打过交道,有一定基础,能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熟练程度及效率。潜在的的风险就是具体经办人员套路化,对具体业务潜在的风险缺乏应有的警觉,即使客户的财务状况下滑,本来应压缩担保数额,但由于是老熟人,打不破脸面,仍保持担保数额不减。将来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急剧下降,就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本来可以事先避免的损失。

(4)盲目扩大担保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第二是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第三是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不得自己转作他用。冻结时期已过,担保公司在以财政补贴资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后,可用作公司的实收资本。这一行业经营的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迫使担保公司盲目追逐担保业务资金量的扩大,从而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放大几倍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融资担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1、建立立体的公司风险管理层

(1)风险管理的第一层。由经营部门主管、项目主管、客户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团队,针对每项担保项目做实地风险评估、筛选,形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一层防御力量。

第8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政策法律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种为贫困者提供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指专门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提供。中小企业从不同来源渠道获取的资金在融资成本、融资风险、净收益、税收方面各不相同,股东和债权人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也有很大的不同,对其行为形成不同的约束。因此中小企业面临投资机会肘,能否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成本效益原则,选择最佳的融资结构和资本结构,使企业市场价值最大,成为衡量企业融资行为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小企业融资既是一种信贷机制,同时又是一揽子金融产品,虽然其主要目标是扶贫,是一种扶贫手段,但从法律制度上看,其本质是一种金融法律服务,是为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广大有生产能力和愿望的低收入阶层提供稀缺的金融要素,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和加速发展,这就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80%以上。我省的GDP、工业增加值、社会销售额、税收、出口额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融资难却一直在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方面金融机构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低,中小企业贷款难又集中体现为抵押难、担保难。目前世界上超过50%的国家与地区已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基本上属于政策性机构,以执行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每年为担保机构提供资金补偿,包括风险补偿金的直接方式与政策性再担保的间接方式。通过再担保方式补偿的,政府只对再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

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我国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中小企业也难以通过股权融资。

(二)获得信贷支持少

因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据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2003年全国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占银行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仅为14.4%。据浙江省统计,全省民间投资中自筹占55.9%,银行贷款20.1%,直接融资不到1%。

(三)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大,而长期负债则占很少的部分

主要由于银行一般只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而由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会提供长期贷款。中小企业只能相互之间互相担保,申请贷款。一旦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则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若短期内急需资金,中小企业之间会互相拆借,或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解决。

(四)自有资金缺乏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作大。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通常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两种方式: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一定程度上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安排。这些政策的实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到目前为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中国常见的政策多变且政出多门所导致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建设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缺乏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针对性或重点的模糊,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依旧非常严重。

(一)针对银行体系的中小企业信贷促进政策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虽然也存在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等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么像股份制商业银行那样定位失当,盲目与国有大商业银行争夺大客户,要么像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那样由于历史、体制转轨以及管理上的原因,目前不仅不良资产比例极高,且很少真正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均无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在1998年6月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中,人民银行就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并先后三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准贷款利率上上浮70%),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应该说,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2003年6月末,中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1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51.7%,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业新增贷款占比高出28.2个百分点。但问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以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融资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与交易成本,费用高昂,进而这种带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银行信贷的发放对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达到一定资产规模并有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无法真正覆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

构建并逐步规范、完善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主要着力点。从1999年试点开始到现在,中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初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有担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占70%以上),注册资金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242.33亿元。如就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来看,截止2003年12月,列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总数也达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123家,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25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一体两翼”,其中“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提供再担保服务,仅有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从事一些授信担保业务;而“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这些机构直接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实施强制再担保、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人与再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定责任比例等方式共担风险。

(三)票据市场融资政策

中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之后,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鼓励商业汇票发展的政策以来,中国票据市场业务经历了从国有商业银行到中小银行,重点行业、企业向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辐射和传导的发展过程,市场交易主体日趋广泛,票据流通范围逐年扩大,商业汇票实现了由结算工具向融资工具的演进。由于票据融资方式具有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流动性强、金额小、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小企业信贷抑制,所以其发展客观上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另一方面,考虑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以及对中小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准入上的限制;再贴现利率过高;管理制度的变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难以取得中小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缺乏统一的票据交易信息披露和报价系统,票据市场分割的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等因素的限制,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表现极不平稳,起伏很大,极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的作用。

(四)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成为新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在借鉴美国这样一种融资模式的基础上,1996年前后开始中国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尝试。目前,我国有各类非银行风险投资机构80多家,融资能力达36亿元。现有符合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按条件申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获得银行配套融资。国家财政每年拨款10亿元,贴息贷款2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但问题是,虽然近年来创业(基金)投资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8],由于:现有创业投资公司多为政府主导,相对行政力量而言市场的作用无法完全体现;规模小,资金实力极为有限;专业人才极缺;缺乏明确、系统的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支持;缺乏中小企业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外部支持,导致投资“退出”机制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制度仍然停留于起步阶段,无法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还存在着贷款难、担保难、上市难、债券发行难、民间借贷难等诸多问题,那么,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立法和金融的立法,调整融资关系。

(一)认真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

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该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在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作出了总的原则性规定,这十分有利于国家通过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对中小企业在资金、信贷等方面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要认真贯彻执行该法,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

(二)加快制定《中小金融业法》,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

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地位、经营目标及经营方式方面相近而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应当允许非国有的金融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市场竞争,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加强信用立法,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

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这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而且还造成良莠不分,影响了守信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采集制度、资信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企业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内控制度和客户风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消除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的风险忧虑。

(四)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开辟通路

在西方国家,债券与股票作为直接融资的两个重要手段一直是并驾齐驱的。应通过修订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并通过相应措施完善企业债券市场。

(五)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

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报告,我国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达27.51万亿元,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民间资本市场,其原因在于投资政策的障碍,税收政策的限制以及公民和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国家应通过立法来修订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和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法律依据,为民间投资的运作打开方便之门,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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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裘豪.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货币银行,2008

[3]林毅夫.李永军.《再论二板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改革》2002

第9篇:融资担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64-03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议员Macmillan在向国会提供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提到“金融缺口”。他发现,当企业需要的外源性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时(约合400万英镑现值),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到资。调查统计显示,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遇到了全新的资本缺口和债务性缺口的融资障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就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目前,我国融资体制正在改革之中,而制度的转换又具有一定的时滞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体制创新中的不对称。由此带来的“错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表现为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有其特殊性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分析

(一)我国间接融资体系存在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

1我国间接金融融资渠道的所有制性质歧视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供给主体主要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资金供求双方所有制性质不相称,直接影响资金供给方的预期目标收益和风险。我国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它们的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约65%,并且占有75%以上的存贷款份额。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特征与高度垄断性造成了金融服务效率的低下,金融工具单一,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缺乏。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

2我国间接融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缺少民营和私人银行。从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我国中小银行现状看,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目前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削减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上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许多出于经营亏损状况,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缺乏层次,制度建设存在严重缺陷,融资效率缺失

1尚未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不同风险度的股票交易市场。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我国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非法交易,形成了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这一结构单一的资本市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现在:一是难以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二是难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导致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资本市场渠道筹集资金。

2发行上市门槛高、层次不够。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前,我国仅规定了一套发行上市标准。3年连续盈利、5000万总股本、无形资产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等规定显然将很多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多层次上市标准是海外成熟市场的共同经验。美国市场上NYSE、NASDAQ市场的上市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NASDAQ全国市场和小型市场的上市标准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香港和新加坡市场都在主板之外设立了新的创业板市场,通过设定差别化的上市标准为高成长公司创造了上市途径。虽然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但其“两个不变”的前提决定了其并未降低上市门槛,与主板市场的区别不大,只向多层次市场迈出了很小的一步。

3中小企业难以利用债券融资方式。至于发行债券,尽管我国民间投资的潜力巨大,但社会投资需求与民间投资供给的长期错位造成了民间投资领域的极度狭窄,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大规模进行的工业技术改造、城市化进程以及基础设施等资本密集型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姑且不说中小企业难以进入这一投资领域,投资项目也不是中小企业的强项,就债券本身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特征和所有制特征也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剩下的只能是民间借贷,这一渠道除了资金有限、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外,还因其“非法”而受到打压。

(三)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银行业,也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真正按照市场准则运行。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活动盛行是现有金融市场规模小、缺少中小银行的必然结果。民间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出现多样化趋势,但蕴涵较大的金融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1998年试点以来,在2002――2003年期间发展迅速,出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特点。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造成该行业的高风险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息)的不确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素:

1整体担保行业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据最新统计,2003年底全国955家担保机构中,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处于“放空”状态。

2担保风险随着担保机构的发展不断累积,年度代偿率与承保金额出现了同步增长趋势。经验数据显示,担保机构成立第三年以后其累计代偿率进入增长期。

3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由于再担保机制和机构的缺位,很多担保机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普遍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担保机构批准企业首次担保的惟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提供有形资产作反担保措施。由于中小企业担保审查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本身不完善,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又无法直接进入现有的企业信贷咨询登记系统来取得担保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使得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被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及由于担保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个人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整体上的担保风险并不比银行信贷风险低。

4担保公司经理人的资质问题。担保公司与银行间最初的业务合作往往与担保公司创办人的职业背景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大多数担保公司其创办人有银行工作经历,这些创办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关系成了担保公司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敲门砖。而在2003年各地担保公司成立出现“井喷”,良莠不齐。一些新开办的担保公司老板坦言看中了担保公司“钱景”,担保公司成了一些人的“圈钱”机构,由此蕴涵极大的道德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深层原因是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创新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1目前只有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管理办法》尚在制定过程中。这种法律框架不能根本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建议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制定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2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这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点之一。

3应尽快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的定位、准入退出,行业标准、担保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中的行为。

(二)增强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

根据国外主流文献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进行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主要指新兴私人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为此,建议借用世界银行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评框架,从法律、合同、抵押制度等方面,建立我国的信贷人权利保护体系。

(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进行资本市场改革创新

1建立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要发展多层次市场就要发展多市场主办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类似于NASDAQ纯粹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中国特色的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也就是三板市场。

2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除了国家债、金融债外,要加大企业债券的发行数量,要立法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近国务院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中,已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3发展各类基金方式融资,如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等等。发展基金业关键是人才、管理和法制建设。基金特点是资本集中、专家理财、风险分散、效益较高。

4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试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资金。

(四)创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建立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1自上而下地建立一家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直接方式。在转型期充分利用政府的主导力量,比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进行中小企业资金配置,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来规避地方政府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行为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解决这种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问题,需要依靠政府优惠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比一般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同时,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可以发行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资金。

2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可由已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

3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民间信贷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地下钱庄”,就是由企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组建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其组织变得透明和规范。可以通过民间合伙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合伙制的投资市场,从民间金融发展中剔除“非法集资”的负面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资金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五)进行信用担保制度的改革

1对信用担保机构严加区分,对某些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根据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还是以民间资金为主,是专门性机构还是兼营机构的分类,可以把中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分成四大类。

2建立全国性的制度,构筑全国性网络。

3建立再担保制度。如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再保险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即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对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

4要建立法制化与制度化的财政弥补机制。实际上,对于担保倍数效应而言,担保机构每年的担保损失仅相当于财政的贴息支出。目前需要考虑的是,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设立风险有限补偿基金。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主编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张捷结构转型期的中小企业金融研究―理论、实证与国际比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体系完善\[D\].中国人民大学2003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