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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专业纳税筹划,减少税收成本,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收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方法提供了明确的约束,树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科学、统一、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讲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再然后讲述了税筹划的原则,最后具体讲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企业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处理。合理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性行为,税收筹划根据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的筹划安排,优化税收方案,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等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综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则的操作特点,能够激励和促进社会生产力,获取税收利益。但是避税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偷逃税是违法、违背立法本意和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由于本质上的区别,纳税筹划才更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对企业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和解读,让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新税法。国家一定要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我国税法进行宣传和讲解,让企业人员明白新税法的要求,以及新税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而,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尚难以从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
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二是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以及其他经济法规。违反经济法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顺应这种变化。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什么违反常理,运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的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税收负担率,是指宏观的税收负担率。转化宏观税收负担率,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三是延缓纳税。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从而体现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国税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2]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3]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
【关键词】 企业; 纳税筹划; 措施
税收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利润乃至影响企业的生存。许多企业已意识到:在税收征管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已不可行,唯有纳税筹划才是企业明智的选择。
一、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企业根据所处的税务环境,在遵守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理财等一系列活动预先的安排,以实现减轻税负和规避涉税风险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谋划活动。
二、华林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华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经营业态以购物中心和大型超市为主。现拥有三家大型购物商场,还有四家大型超市,总建筑面积达170 000平方米,拥有员工近8 000人,在山西省同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额是公司纳税筹划所追求的目标。本文将对华林公司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商场销售活动、超市经营活动四个涉税活动进行了纳税筹划。
三、华林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筹资是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企业筹资的形式已从单一地向银行贷款逐渐发展成向其他企业借款、发行债券、租赁等多种形式。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华林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底投资2 000万元于东小城,总面积90余万平方米,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城市中央街区。当年公司税前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是25%,企业有两种投资方式选择:第一种是投资总额全部由公司投资人出;第二种方式是投资人投入1 200万元,向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0%。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哪种方式公司收益更高?
第一种方式:全部由出资人投入,即投资全部为权益资本。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00
×25%=75(万元)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300/2 000=15%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300×(1-25%)/2 000=11.25%
第二种方式: 投资总额2 000万元,其中权益资本1 200万元,另外800万元为负债融资,年利率10%,因此增加财务利息80万元。
当年应税所得税额为2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0
×25%=55(万元)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220/1 200=18.33%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220×(1-25%)/1 200=13.75%
通过以上分析,公司利用债务融资,资本收益率反而提高,充分体现了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但负债并非越多越好,应分析筹资后资金的利润率是否大于利息率。因此公司在使用债务融资时要注意考虑财务风险承受能力。
(二)公司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投资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进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的行为。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可以从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规模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华林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扩大经营规模,2011年打算分别在东西两个地方投资新建商城,预计在城东投资的东小城将盈利200万元,而城西的商场由于地方偏僻,离市区较远,预计将会亏损50万元,同年公司将预计盈利300万元。那么对于管理层来说,投资的两个新商场怎样设立才更有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计算所得税时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1)假设两个新商场都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则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的条件,年终企业所得额需要汇总一起计算企业所得税,则应缴企业所得税=(200-50+150)×25%=75(万元)。
(2)假设在东小城的商场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在西城的商场采取子公司的形式,由于有亏损不需缴企业所得税,其亏损额可留至下一年税前弥补,则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00)×25%=125(万元)。
(3)假设东小城的商场采取子公司的形式,西城的商场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则应缴纳所得税=(-50+300+200)×25%=112.5(万元)。
(4)假设两个新商场都采取子公司的形式设立,均具备独立纳税人的资格,分别单独纳税,设在西城的商场出现亏损不需缴企业所得税,其亏损额可留至下一年税前弥补,则应缴企业所得税=(300+200)×25%=125(万元)。
通过计算比较出,扩大规模设立的两个新商场都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X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缴纳所得税最少。统一纳税可以平衡各分支机构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公司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建筑企业;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逐年增长使所得税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因此所得税的缴纳不仅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就企业而言,所得税的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每个企业都十分重视该税的筹划[1]。由于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大,税负的强性也很大,因此具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每个建筑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因此应该引起每个企业的重视。建筑企业若能在筹资过程、投资、生产经营过程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合理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必能给建筑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增加税后收益带来好处,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2]。本文主要从建筑企业在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来谈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希望能够给建筑企业提出一些策略。
一、筹资过程中的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筹资是建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刚建立的还是需要扩充投资经营的建筑企业都必定会涉及到筹资问题[3]。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所需资金,不同的筹资渠道或筹资方式气税负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选择不一样的筹资渠道,最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多少也不一样,即所得税的缴纳多少也不同。
其中利用银行贷款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筑企业减轻所得税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建筑企业在归还利息后,它的利润略有降低,实际所得税税负会比给银行所支付利息小[4]。假如金融机构和建筑企业之间能够达成某种协议,让金融机构提高部分利率,建筑企业在最后计入成本的利息就会增大,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建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金融机构再以某种形式将企业所支付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建筑企业或者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地贷款等,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从企业纳税的角度来看,如果自己积累筹资资金所承担税负将比企业与经济组织间拆借所承担的税负要重得多,但是相互融资的税负又比社会融资的税负要重。因此,从建筑企业角度来看,社会筹资达到的效果最好,因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利润规模得到降低。
二、建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投资方向选择
建筑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先明确投资方向,选好投资行业或领域。不同的行业或区域,最后得到的投资收益会大不一样[5]。就纳税方面来说,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确保经济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国家会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政策的投资,会给予建筑企业减免所得税税收等方面的待遇。为了改善我国目前的经济布局,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那些有税收优惠的行业或地区投资。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投资结构选择
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国家会对不同行业、性质、用途的项目给予一些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国家现在为了促进农业发展,会对农业有关的项目进行扶持、优惠[6]。但为了分散风险,投资者最好不要将所有资金投放于一个地区或行业,这样就产生了优化组合投资结构的问题。不同的投资结构最后肯定会形成不同的应税收益过程,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所得税负担。
三、建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折旧方法选择
折旧作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筑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年度总和法等。当我们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的折旧额也不一样,这样分摊到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会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折旧方法的选择必然影响成本大小,最终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因此,建筑企业便可以利用折旧方法上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方法开展纳税筹划工作[7]。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之坏账损失处理方法选择
我国的税法、《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等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或直接冲销法来处理建筑企业中的坏账损失[8]。我们在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将会对所得税额的多少产生影响。通常选择备抵法要比直接冲销法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收益。大多数建筑企业选择备抵法来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坏账损失,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税负,企业能获得延迟纳税或增加营运资金的好处。
(三)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之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选择
建筑企业对长期投资通常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来进行核算。成本法是企业 “投资收益”账户的反映,当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比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要小时,投资企业便就可选择成本法来核算长期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投放在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上作为资本积累,这样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最后在有利时机将投资收益收回,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目的。
四、结论
建筑企业要是能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必能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收益。但是,建筑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权衡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作合理的抉择,在抉择过程中不能片面地看问题,把眼光只盯在税收上,要以实现企业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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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蒙强.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思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12).
[6]刘东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0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在西方纳税筹划问题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法律方面的认可,并且,西方的纳税筹划活动开展的也是十分的普遍。与西方国家相比,该项活动在我国的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该项活动都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神秘的地带,并没有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被全面的确定之后,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也不断的提高,并逐渐的看到了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利益产生的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此种发展背景下,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在高新企业中的重视度不断的提高。
一、 当前我国高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充足的主观认识度。所谓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自己的资产和收益的一种正当的维护手段、是其自身本能的对于经济收益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属于纳税人具有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是其在对社会发展付出了贡献之后的权利的应用。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高新企业在使用此项筹划活动时,一定要从整体性与合法性两方面出发,将自身进行的所有的经济活动作为一项整体的内容来进行纳税筹划的考虑[1]。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只是针对某一环节,并没有考虑各个活动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使得筹划活动的目标经常会同其他的经营活动之间产生冲突。
(二)缺乏有效的处理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属于其财务管理的管家重要环节,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才能够很好的完成此项工作。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涉及到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环节较多,所以,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练的掌握各项相关的筹划技术,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从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新企业中从事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情况来看,其不仅在专业技术水平上存在欠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的实际操作时,由于技术性的操作经验欠缺,而导致活动的合法性与整体性缺失的情况出现。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合法性原则。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严格遵守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其必须要做到的。虽然逃税、偷税等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但这却有悖于合法性的基本原则[2]。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间在有关征纳税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称呼的综合。它是国家和纳税人征税和纳税的准则,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权益,有力保障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秩序。作为国家代表的税务机关应做到依法征税,相应的纳税人也应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所以,企业想要对所得税收进行筹划,必须是要在遵守相关税法和法规的前提下。
(二)整体性原则。企业在对所得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时,应该把全部的经济活动当做一个息息相关的综合整体进行考虑。如果企业所得税在筹划的时候与其他税收产生了矛盾,或者与其他经营活动的既定目标产生冲突,企业应当遵循整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取得一致[3]。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应该有一个长远的筹划意识,不仅要看到当下的好处,而且要考虑未来的利益,要整合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才能实现最好的配比。当前和长期筹划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企业应当从全局出发,综合考量,不仅要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保障,而且要最大程度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一叶障目,只要求所得税负担能实现最小化,而对更重要的长远利益视而不见。
(三)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原则。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一定的经济主体,在一定的时期,对特定的地区和国家的企业所得税而制定的税收规定。但是,未来的变化是不定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在现有的既定模式上滞留,更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方法,根据现有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才能实现自己预期的目标。就比如说,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是通过折旧期限和方法的选择,使企业最大程度上获得资金和时间价值上的利益,但是如果企业是处在盈利、亏损或是税收优惠期等不同的经济状态的时候,相应的所要选择的折旧方法及期限也应该有所变化[4]。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能按不同的环境和要求进行改变和发展,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四)对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行利用。政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要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是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中的一种,即通过税收调节经济。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在税收的立法政策上,还保留了许多的减税和免税的政策,这就为企业单位提供了开展所得税的广阔空间,在新兴行业中,高新技术拥有“一枝独秀”的优势,税收立法部门对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有所倾斜的[5]。对高新的技术型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降低企业的税率、税收可以相互抵免、收入的盈亏可以互抵,可以对无形的资产加以确定、摊销和计量,还可以优惠退税等,种种政策表明,国家对新兴行业是非常重视的,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是那些传统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五)对应纳税的所得额相应的减少。企业要对税务部门缴纳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如果能减少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额就会直接的减少,对较低的税率,也可以间接的适用,这样就可以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实现双重减税。如果企业可以将各种收入进行最小化的处理,在国家的税法允许范围内,在税法的一定范围和限额以内,将企业的各项在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能够最大化等。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想要使应纳税额直接减少,可以通过应纳所得额实现,但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并不能够完全的符合企业在价值最大化方面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还要把其他方面的制约因素也要考虑进去。
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组织的重要组成内容,无论我国政府利用那种税收形式来对企业征收所得税,都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使得企业为了能够增加自己的经济收益,便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要重视纳税筹划的作用,将筹划活动贯穿在企业自身的整个生产活动之中,并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是纳税筹划活动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的成熟和完善。(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08):48-51.
[2]王江.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
[3]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吉林大学,200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纳税筹划;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第一,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第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合理避税。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第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第五,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第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参考文献: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