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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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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1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第2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

一、转变思想观念

观念的陈旧老化,禁锢着人的头脑,制约着人的行为。转变“思想缺乏上进心,工作缺乏责任心,做事缺乏事业心,做人缺乏同情心”的“无所谓”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转变“做人处世缺乏原则,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和事老”观念,树立做人讲究原则,处世要有准则,是则是,非则非,是非分明的“包公”作风;转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旁观者”观念,树立“地税事业人人创,服务经济大发展”的“主人翁”思想。端正心态,和谐发展。

二、走出工作误区

工作误区就象人们忽视的人体“毒瘤”,身体健康时无痒、无痛、无感觉,身体抵抗能力一旦下降,问题随之而来。工作的误区,往往也是这样,容易被我们忽视,该做的还来不及做,不该做的却做了不少,工作缺乏开拓性。**县地税局总结以往工作,梳理出几个容易忽视的误区。

误区之一:无过便是功。这是一种对工作消极的态度,是缺乏事业心、缺乏责任感的表现,是制约地税事业发展的障碍。由于“怕”字当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指一指,拜一拜,不指就不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事事无所谓等心态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工作主动性、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我们要树立“无功便是过”的思想,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和目标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高工作执行力。从而,激活干部思维,激发干部活力,焕发干部青春,激励干部奋发向上,开拓进取。

误区之二:服务“了”就好。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加强纳税服务,对建立和谐融洽的税收征纳关系,顺应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维护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地税工作的时代特色,提升地税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为执法者,服务于执法中,执法于服务中,服务应该考虑如何服务好,如何服务到位的问题,服务应该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收为代价来谈服务,不能以损害地税形象来谈服务,更不能以侵害纳税人的利益来谈服务。纳税服务,必须把握好服务的工作原则,不能乱服务,要正确服务、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快捷服务、优质服务。不是“服务了”就行,要“服务好了”才行。

误区之三:“说”了就行。地税机关是执行税法的机关,不仅要求认真、准确执行好税收实体法,更重要的是准确执行好税收程序法。光说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抓好宣传辅导、贯彻落实,只有认真执行好,国家税收政策才算真正落实到位。

误区之四:陪好就可以。“陪好”是热情的表现,工作靠“陪好”过关,只能是暂时的。再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问题上,作为被检查单位和被监督对象,想蒙混过关,溥衍了事,只会让工作水平、工作实效越来越低,使得整体水平与兄弟县市差距越来越大,和其他地区就更无法相比,只有认真踏实做好了工作才是发展的硬道理,做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也才会感到心里踏实。误区之五:方也好,圆也行。这是一种缺乏原则的态度。工作缺乏计划、操作缺乏规范,目标不明确,结果是眉毛胡子一起抓或眉毛胡子乱抓,工作随心所欲、无的放矢、顺其自然,阻碍着工作质量的提高与地税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大规范化建设步伐,树立“要方则方,要圆就圆”,“无规矩难成方圆”的工作理念,实现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超前性、规范性、开拓性。

三、创新地税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走出老的框框套套,紧扣时代脉搏,以实现我县快速发展为己任,不断增强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坚持思路决定出路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走出一条促进地税工作稳步上台阶的新路子。要切实转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观念,努力实现地税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根据今年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强化税收征管,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开拓创新,全面激发**地税活力。

一是创新县局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以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为新起点,建立健全并规范各项制度、办法、台帐、文书,以州局建立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长效互动机制为工作主导,完善工作链条,顺畅工作运转、创新工作局面,以坚实的税源管理为基础,以税收分析为抓手,以税务稽查为手段,逐步推进纳税评估实践,从预防、审核检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征管长效机制。

(二)是创建特色地税文化。将县局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创造、总结、积淀而成的各种物态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精神文化等进行汇总梳理,建立**县地税特有的税务文化品牌。把**县地税建设成一个具有高效规范的执法队伍和拼搏奋进的学习型组织和团结向上的温馨家园。

(三)是理财工作创新。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经费管理,提高经费开支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地税系统日常经费管理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具体做法为:开源节支、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落实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一步推行财务公开。

(四)是发挥网络互动优势。20*年县地税局开拓创新,开通了**县地税网站,并在地税网站开设了税企网上互动平台。该板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税官信箱、最新法规、税案曝光、欠税公告等,税企互动平台的建立,使地税和纳税人之间又架起了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快捷高效的征纳双方网络互动,实现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税收目标,发挥网站的实时化、信息化、知识化、高效化的作用。通过该平台的建立,纳税人通过网站还可以全面了解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及有关法规。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尽可能予以解答,充分发挥税务网络的优势。相信这一举措,将提升该局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一个新的水平。

二是转变观念,优化纳税服务。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们也要转变观念,把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作为当前改进税务机关工作

作风的重要措施,彻底摒弃“官本位”、“高人一等”的错误思想。要把为纳税人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切实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是坚持依法治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强调税收执法权的同时,增加了对税务机关执法监督的有关条款,强化了对纳税人正当权利的保护措施。具体来说,税务机关一切的执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还要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文明办税六公开”,把行政许可、执法程序、税收定额、案件处理等向纳税人公开,坚持“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各种“以税谋私”行为。当前,少数地税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税谋私”行为时有发生,廉政问题始终是征纳双方关系的焦点问题。因此,加强廉政建设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关系,构建和谐地税必不可少的措施。

第3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 农业科研所

农业历来是我国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为扶持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在加大对农业各项投入的同时,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农业科研院所业务内容的不断拓展和延伸,加强纳税筹划,充分享受和利用与农业科研院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了农业科研院所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本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本质是合规性、事前性、可行性。

二、农业科研院所主要涉税税种及相关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农业科研院所增值税涉税项目主要是种子、种苗、试验用动植物等科研副产品的销售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营业税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是以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农业科研院所营业税涉税项目主要有“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资产出租以及检测检验等其他各项服务性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农业科研院所所得税涉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农业科研院所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注意要点

1、系统搜集整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庞杂,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机关文件多、更新快,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应及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时俱进地更新纳税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所以,对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要时刻关注,即时搜集和整理。除了国家法典外,还要特别留意税收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从中寻找有指导意义的条款。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中明确,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特别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租赁、财产转让、对外投资等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我国的农业科研院所大都是公益性质,能通过相关程序,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所以这类单行法规的条款对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内涵

财税[1999]273号、财税[200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四技收入”减免税的政策内涵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只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且价款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款开具在一张发票上才能免征营业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获得。

财税[1994]20号、财税[2008]7号有关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是:高级专家特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有读懂、吃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农业科研院所的纳税筹划才能做到合规、可行。

3、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均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销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组织财务核算,是农业科研院所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关键。

4、规范履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

及时办理资格申请、退税申报、减免税备案等各项手续,防止因程序原因失去税收优惠、税收利益。如符合条件的农业科研院所应该及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要办理退税企业认定,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0日内申报退税;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要及时签订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送交有关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参考文献:

[1]潘越.关于科学事业单位税收筹划与管理的思考,财经界,2010;12

第4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税负;节税功能;税收待遇

[中图分类号] F810.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66-03

[作者简介] 徐学兰,新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新疆 阿克苏 843000)

随着以市场趋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财税制度与国际逐渐接轨,在税制方面,重新修订和颁布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税务中一些具体问题和方法也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会计方面,近两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统一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由于会计和税务相关内容关系紧密相连,我国财税管理体制的最新变化,客观上提高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筹划管理的要求。下面笔者就此谈一点个人的观点。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法“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纵观我国现行税法体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一般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其他差别规定大量存在,造成拥有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税负存在高低差异。纳税人可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应该”、“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制定详细的筹划对策,采用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纳税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企业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1.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存在着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总体上看外资企业税负低于内资企业,针对此纳税政策,内资企业可通过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采用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企业的方式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不同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总结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如服务业5%,运输业3%,娱乐业20%。这就给从事劳务行业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企业可以将不同劳务或服务行业合在一起,适当加大税率较低行业的比重,使其形成主业,从而达到避重就轻的目的。

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的划分使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其他劳务的企业缴纳营业税;

加工、修理和加工、修理以外的企业劳务有许多相似之处,企业可利用此相似之处为己所用,将一些处于该种情况的缴纳营业税项目转换为缴纳增值税项目或加大增值税应税项目比重,以其为主业申报纳税以降低企业成本。

三是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由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影响,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虽然企业会计与税收会计在纳税所得确认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也相同,但是不同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各项成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也形成了一些差异。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服务业取得的业务收入,税法规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的计提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交际应酬费的计提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这样就带来了同样是外资企业,因为从事具体行业不同业务招待费允许抵扣的标准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也因此不同,税负显然有差别。那么外资企业可通过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组合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是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如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规定等。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和企业改制时就应充分考虑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差异,尽可能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总之,关于税收行业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利用从事行业的交叉、重叠进行组合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纳税,利用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转移利润、转让定价从而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3.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税法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福利企业中“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对学校办的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而对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等。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吸纳残疾人申报福利企业,挂靠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来减轻纳税负担。

4.利用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不同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诸税中仅有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一次课征(除金银首饰外),商业零售环节不再纳税,这就给消费税纳税人利用此项规定通过设立关联机构、转让定价等手段减少缴纳消费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立消费税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时,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加大商业企业比例通过转让定价方式来降低税负。

5.利用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税法对我国的经济特区、海南、西部地区赋予较多的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相关的地区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将税负较重的产业转移到这些地区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标。上述地区所得税基本实行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将税负较重的企业转移到这些地区,而将税负相对较轻的企业留受原地并进行相关产业的深加工来提升产品附加值,采用这种产业组合可以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得以大浮度提高。

(二)利用税法不完善实施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目前正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存在着一些疏漏,纳税人仔细研究其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节约税收途径。

1.利用个人所得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列举了十一个税目,但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整个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收入形式都罗列进去。各项目之间有时也很难准确区分。

(1)稿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每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如果一人出版一部作品得稿酬15000元,费用扣除额=15000×20%=3000元,其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若4人合作每人平均收入3750元,每人可享受800元的费用扣除额。这部作品的费用扣除额为3200元。4人共计应纳税款=(3750-800)×20%×(1-30%)×4=1652元。显然,一人写作比4人合作费用多扣除200元多纳个人所得税金28元,这时选择合作就可以节税。

(2)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其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企业合法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将企业员工的合法收入和纳税义务进行合理的运作,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收负担。

(3)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偶然所得个人一次性要缴纳20%所得税,而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在连续取得大额所得时将部分所得以上述名义对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资助可以减轻下月部分税负。

(4)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和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交个人所得税,保险金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按此政策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可选择将大部分资金投资到购买国库券、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部分选择性的购买短、中、长期的保险金,就可以将个人投资利息税负担降低到一定水平。

2.利用税法相关条文之间的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税法一些优惠政策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的限定不是很严密,这就为纳税人利用限定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如对“新办企业”界定不是很严格,只要求是新开办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拆分产品构成或开设新的分公司的不断循环达到长期享受优惠政策的好处。如一企业是生产棉纺织产品的企业,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开设棉纺、针织、棉业等公司循环形式利用该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在此方面的优惠。

3.利用税法条文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摸纳税人的划分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生产企业是达到180万元的标准,小规模企业是低于180 万元的生产企业。但同时又提出可以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类别。有了这样可选择而又不是特别清晰的划分标准,就使的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纳税需要筹划进行相互转化,选择低税负就有了可能。如一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160万元,按一般纳税人标准,规模标准未达到。但按照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条件,企业可侧重于后一个条件的创造。通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方式达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来降低整体税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方法选择不同,带来的税收效益也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因方法选择不同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一)流动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无法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此种情况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对实行累进税率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相对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 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波动,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高、低不均而使利润过高造成套用过高税率,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2.对实行比例税率的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各期利润的不均衡,从而造成适用税率上下波动的影响。

(二)长期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1.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比较各税制可以看到实行比例税率企业,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反之,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后选择。

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自由裁量权由企业来决定。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于没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效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理解和运用制度规定。

2.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虽然,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进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而,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计缴所得税则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小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