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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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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1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测绘成果;档案;管理

测绘档案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档案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测绘档案与信息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如何加强测绘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成为紧要的任务。测绘成果资料是通过测绘生产所形成的信息产品,形式包括测绘记录、图表、照片、文字说明和成果成图等。测绘档案是在测绘资料基础上产生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随着科技的发展,测绘档案的形式也有了很大变化,从传统实物档案向机读电子档案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测绘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不断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模式,作好新时期现代测绘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工程建设进行规划设计、为经济发展提供数据资料、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信息,更好地发挥测绘档案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测绘成果的特点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测绘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测绘种类多

目前我国的测绘行业中种类可谓繁多,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门类。就目前而言,测绘行业的分类大致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遥感测量与其它方法地形测量、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工程测量、科学研究等。而这其中又可以细分为多种小的类别的测绘信息,如不同的比例尺、各大类下的多种专业活动等。如大地测量中的三角网、导线网、长度测量、水准测量、GPS测量等。

1.2测绘载体形式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测绘成果一般以多种载体的形式出现。按载体形态可分为:观测手簿、软盘或光盘、底片、航测内外业原图、清绘原图、二底图、印刷纸图等。而且随着测绘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新的测绘载体还会不断出现。

1.3时空分布广

测绘成果总是伴随着不同的空间地域特性而存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形的变化,测绘成果的更新又成为必要,这样就有了不同时间和空间的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档案分类

由于测绘成果的种类多、载体形式多、时空分布广,所以要将测绘成果分类整理归档。具体分类方法如下:

(1)按时间分类:按文件产生的时间界限对档案分类。

(2)按区域分类:以行政区域范围分类。

(3)按专业类型分类:以不同专业划分,如工程测量、地籍测量等。

(4)按载体形式分类:如光盘、纸图等。

分类的方法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3、测绘成果档案保管的措施

3.1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

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付出艰辛劳动获取的成果,是政府管理、国土规划、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外交和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地理信息战略资源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大部分测绘成果都涉及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测绘成果的损坏、丢失、灭杀和泄密。

3.1.1需要建立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

需要建立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档案存放、保管、提供、销毁、复制、保密等方面的制度,并要成立相应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和职责,确保各项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3.1.2配备必要的的设施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配备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放载体介质的库房设施。如纸质介质档案资料库房、胶片介质档案资料库房、磁介质档案资料库房等其他特殊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

(2)存放载体介质的柜架设施。如档案资料密集柜、磁介质档案资料专用柜等其他特殊要求的档案资料柜架。

(3)专业技术设备。如档案资料修读与保护设备、磁介质读取备份与维护设备、档案资料杀虫除菌设备、温湿度检测控制设备等。

(4)安全防护设施。如监视设施、报警设施、防盗设施、防火设施、防磁设施、换风设施等。

(5)管理与服务设备。如日常管理与服务用计算机、档案资料管理与服务专业软件、网络设备、目录数据采集设备、档案资料扫描数字化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

3.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是测绘成果中的核心成果,是国家直接投资完成的重要资源,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大多属于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就是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地点,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意外损毁后,可以迅速恢复基础测绘成果服务。异地存放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本地存放的测绘成果资料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同一规格,要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测绘档案利用

测绘成果档案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内的各种测绘资料档案进行统一管理,达到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说到底测绘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测绘档案的利用,而非单纯的保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测绘档案的利用取得了长足进展。用户范围不断扩展,专业化程度也不断发展。用户需求不断加大,用户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对测绘档案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做好测绘档案的应用改造,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方便用户的档案利用体系,以利用者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测绘档案的利用服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测绘档案的特点造成的。首先,测绘档案作为科技档案的一部分,与文书档案相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测绘档案包括大地测量、水准测量、GPS测量、地形测量等门类,包含了数学、天文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测绘成果的形成过程比较复杂,测绘档案的组织和排序有其特定的规律和模式。这一特点使得测绘档案的利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用户面十分狭窄。长期以来,测绘档案的用户主要是测绘、地质、国土等专业用户,而其他的普通用户对测绘改造和测绘档案缺乏了解,许多与生活相关的测绘信息并没得到利用。影响了测绘档案信息价值的充分发挥。其次,测绘档案的保密性也对测绘档案的利用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测绘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具有较高密级,测绘档案的利用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测绘档案的利用。

为了促进测绘档案的利用服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方便的测绘档案查询系统,根据测绘档案特点采取多种查询方式,编制用户手册,介绍测绘档案查询系统的使用方法,帮助用户提高查询效率和查询质量。

5、总结

随着科技的发展,测绘档案的管理也向前推进。建设数字化测绘资料档案馆是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数字档案馆的特征是:所有馆藏档案都具有模拟和数字化两种存储形式,从档案的形成、数字化到管理、提供实现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查询及多媒体服务。概括地说,包括档案原件全数字化和档案管理全信息化两部分。具体内容有馆藏档案资料规范化整理组卷、数据录入;对破损图件进行修复;研究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制定相关的测绘档案管理技术标准;全面开展馆藏档案资料数字化处理并建库;开发数据库查询检索系统等。

要实现测绘档案由资料管理机构向信息服务机构转变。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从档案实体管理转到信息管理上来,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提供测绘档案信息。因此,测绘档案工作的重点应该以档案信息管理为中心,强化档案信息服务功能,为国家各级领导和决策机关及社会各界提供快速、准确、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2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提供土地测绘公共服务是国土资源局测绘工作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很多所辖范围内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实施,测绘科技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土地测绘服务保障作用也在不断的增强。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增强服务意识,提供土地勘测服务水平。土地勘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勘测工作的重要性往往不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的监督

加强土地勘测质量监督的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勘测成果汇交,提高勘测服务保障能力。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测绘项目监理制度。结合盘县实际,完善年度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和评定标准,健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市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开展常态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土地勘测成果汇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测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土地勘测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3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土地勘测诚信体系和评估标准,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结合”的有效监管模式。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测绘行业服务标准和测绘单位诚信评估办法,量化指标值,明确评估指标。二是签订《测绘单位诚信服务承诺书》。三是建立土地勘测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开展土地勘测诚信服务调查工作,填写《测绘单位诚信服务用户调查表》,并在项目完成后,将其作为勘测成果汇交的要件。

4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条例的要求,规范土地勘测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测绘成果统一对外提供制度,确立对外提供土地勘测成果资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均需统一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土地勘测管理制度、勘测质量管理制度、勘测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测管理工作制度,为生产优秀土地勘测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

成果质量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勘测队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从学习内容上,认真组织学习《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业务行规;从学习方法上,采取书面学习与野外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习形式上,采取老手带新手,技术熟练的组长带组员的办法。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每个勘测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提高,从而提升土地勘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6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

加强土地勘测队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勘测队伍,为全县公益性勘测和政府应急勘测提供队伍保障。充实土地勘测管理人员,注重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构建和谐土地勘测的发展环境。

7认真做好测量标志普查、管理及维护工作

一是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组织人员通过全面、彻底地普查,全面掌握县域拥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数量以及状况。二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完好的测量标志分别建立档案,利用《测量标志管理系统》软件,全部实施微机化管理,同时详细拍摄各测量标志的点位、标志及附近现状照片,做到底数清楚,现状明白。三是明确责任,加强保护。对各个水准点、三角点、B级GPS点全部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站)保管,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落实到所(站)、责任到人,并要求各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加强保护。

8结束语

第3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测绘成果GIS数据衔接

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作为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测绘产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测绘成果管理方法逐渐难以满足现代技术的发展需求,特别是GIS的发展需求。GIS,即所谓的地理信息系统,广泛应用与我国的建设领域和国防领域,其作用十分巨大。而测绘成果的应用可以完善GIS数据库,是GIS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但是,测绘成果和GIS的衔接一直是工程中遇到的难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

一.测绘成果自身存在的问题

1.数据结构混乱

在一个工程中,所使用的测绘单位或集体并不是只有一个,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确保工程的按时开工和交付,往往会使用多个测绘单位共同进行,而由于测绘单位使用的软件和系统并不统一,就造成了收集到的数据结构各不相同,数据混乱,难以直接进行使用,更加不可能满足GIS软件的使用要求。

2.信息不够完整

同样由于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软件、作业手法、人员素质以及管理水平的差异,数字成果所表现出的几何信息往往是残缺不全的,是不完整的,无法真实反映测绘地点的实际情况,对工程的建设施工造成阻碍。

3.数据缺失严重

在测绘过程中,由于相互之间的标准存在不同,对于数据信息的处理也就存在不同,很多信息就这样被测绘单位忽略,从而造成数据的严重缺失和不足。

二.测绘成果与GIS的衔接问题

出现测绘成果和GIS衔接难的问题,其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

1.兼容性问题

由于软件功能和操作方面的差异,不同的软件所能处理的数据格式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数据之间存在的兼容性问题,一般来说,测绘应用的多是CAD制图软件,其图形元素与GIS软件中的图形元素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要想将测绘成果应用与GIS,实现两者的衔接,就必须首先解决软件的兼容性问题,实现数据格式的统一。

2.人员问题

测绘人员的自身习惯也会导致数据的衔接不够平滑,目前,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已经从模拟形式转化为数字形式,但是,很多测绘人员并没有改变自身的作业习惯和思想,从而导致测绘成果的数据处理不够圆润,难以实现与GIS的衔接。

3.规范标准问题

对于数字化的测绘成果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其标准都是根据工程的实际随时制定的,这就造成了在图形上达成了统一,但是数据标准却是五花八门,难以实现相互之间的借鉴和使用,不同地区之间的标准差异就更加巨大,使得数据的共享工作难以展开。

另外,制定规范的部门不统一,制定出的规范也存在严重的分歧,图形和编码分离,使人难以在第一时间找到数据;出版时间和出版顺序混乱,也大大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查询数据所需的时间大大延长,效率低下。

4.软件技术问题

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后,要形成真实有效的测绘数据成果,还必须对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测。一般来说,由于数据的庞大性,检测都会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这就对检测人员的经验和责任心提出了严格要求。而具体的数字由于关系重大,不可能采用抽查的方法,其工作量极其巨大,必须依靠先进的软件才能完成;同时,从需要检查的内容来看,人工检测很难从数据中发现错误。这就要求必须引进先进的专业软件,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测,之后由人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测和修正。但是,就目前来看,市场上存在众多的测绘软件,但都无法满足实际的检测需求。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了解了测绘成果与GIS衔接的难点和具体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去解决问题:

1.对数据成果进行格式的转换

之前就说过,由于软件功能和操作方面的差异,不同的软件所能处理的数据格式也是不同的,要实现测绘成果与GIS的完美衔接,必须对数据格式进行统一,使其满足GIS的运行格式,对不同的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从而解决数据的兼容性问题。同时,在进行数据格式转换时,必须要注意数据丢失的现象,尽可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2.制定统一的成果标准

对于数字化的测绘成果,必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执行,对测绘数据的版本、坐标、标注数字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对数据的精准度制定严格的标准,从而确保数据交换的顺利进行,保证不同测绘单位提供的数据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会出现数据的混乱现象。

3.引进先进的检测软件

由于统一了数字成果标准,对于数据的检查也就相对容易了许多,但是其仍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工程,需要测绘单位或测绘人员在测绘软件中加入相应的检测软件,针对数据信息进行诸如语法、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匹配性以及实体之间几何关系的检查,在数据收集阶段就随时关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质量。

4.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系统

虽然对测绘结果的检测可以保证数据的质量,但是仅仅如此是无法最终解决其质量问题的,要确保测绘成果的最终质量,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系,而且要贯穿与整个测绘过程的始终。以北京某GIS公司为例,其在进行区域管网GIS过程中运用了数据监督管理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过程如下:

①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成果标准

②对数据采集使用的软件进行检查,监督整个数据采集过程

③按照标准对数据进行检查

④对成果进行严格检测和全面分析

运用这样的方式,可以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每一步都可以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测,最终实现数据的完整入库,并在GIS中得到充分的应用。

结语:总而言之,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测绘部门与GIS的联系也会越来越紧密,其测绘成果应用与GIS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处理好测绘成果与GIS的衔接问题,使得GIS的作用可以在测绘成果数据的推动下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是测绘人员必须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延亮.测绘成果数据与GIS的衔接[J].测绘工程,2000,9(4):28-31.

[2]时吉宏.浅谈测绘成果的管理与应用[J].甘肃科技,2011,27(17):109-110,67.

第4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传统测绘工程对测绘成果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然而,该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果的自检与互检易产生惯性思维,不容易发现问题;(2)很多测绘单位任务多,各级质量检查保障机构不能完全履行职责;(3)在重大测量项目中,作业单位较多,不同作业单位对质量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同,容易造成整个测区的测绘成果质量存在差异;(4)项目的发包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无法进行质量跟踪和管理。可以看出,探讨新的质量控制方案势在必行。

2测绘监理在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的应用

2.1全过程测绘监理体系的提出

根据测绘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提出了全过程测绘监理体系。根据测绘项目的进度,分为项目前期监理、项目中期监理和项目后期监理。项目前期监理可以总结为“二参与”,即参与招投标过程、参与编写技术设计书;项目中期管理可以总结为“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项目后期管理可以总结为“三评价”,即生产单位项目综合能力评价、质检单位项目综合能力评价和监理单位项目综合能力评价。

2.2全过程测绘监理体系在承包经营权中的应用

2.2.1项目前期监理

项目前期监理要求参与招投标过程、参与编写技术设计书,主要注意一下三个问题:(1)确定监理单位应先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便于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包括招投标监理和参与编写技术设计书。(2)招标阶段的监理。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信誉,过往同类工作业绩都需要认真监理,这是保证成果质量的关键,项目承担单位选的不好,即使通过监理也很难保证成果的质量。(3)技术设计监理。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方案要符合项目规划的要求。考虑到甲方无法将规划要求转换为专业的技术操作步骤,监理单位需要仔细研究甲方的需求,然后将其转换为测绘和调查过程的操作要求,并与甲乙双方做好沟通,认真研究最佳的技术设计,严格审查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

2.2.2项目中期监理

项目中期监理可以总结为“五控制、二管理、一协调”。(1)五控制。①质量控制:是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从承揽方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状态和项目技术设计落实等方面实施全面的监控。尤其要重视开展多角度技术培训、监督承揽方内部质量检查制度的落实、多手段监理方法的综合运用、关注项目实施较弱的生产单位等工作。②进度控制:是监理的另一项主要内容。要求承揽方编写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以及实际进度总结报监理方审核。另外,做好进度计划的准确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控制和有效调整。③投资控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合同要求,对符合检查要求的工序或最终产品,按程序及时进行工程检查计量;对承揽方申报的实物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报建设方;监督建设方为实施进度提供资金上的保障。④安全控制:包括信息安全控制和生产安全控制两部分内容。督促承揽方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⑤知识产权控制:督促承揽方制定知识产权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2)二管理。①合同管理:全过程地开展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合同的形成阶段,为建设方提供政策法律与技术监理,协助建设方与各方签订合理有效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督合同各方遵守合同条款、纠正偏差。此外,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及合同的索赔工作。②信息管理:准确记录项目实施及监理实施的全过程的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生产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及准确率。(3)一协调。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实现奠定了基础。主要包括建设方与承揽方、质检方之间的协调、承揽方之间的协调、承揽方与质检方之间的协调以及监理方内部的协调等方面。

2.2.3项目后期监理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编写《项目生产单位项目综合能力评价报告》、《项目质检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项目监理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评价生产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的综合能力。

3结论

第5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6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勘测 勘测质量

中图分类号:G352.4

土地勘测绘工作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如何提高土地勘测质量,则是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提高土地勘测质量进行探讨。

一、土地勘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近几年的项目来看,乃至国家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均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项目规划不符合当地工农业生产习惯,道路等建筑物的布置脱离实际,地形情况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对项目施工中的实际困难没有全面考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测图比例尺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在项目勘测设计过程中,没有进入项目区内及群众当中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没有摸清楚项目区的实际地形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工农业生产的实际。确定项目的时间较晚,往往在项目需要上报前的一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才委托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工作,为了不耽误项目的正常上报,只能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工作,自然造成规划设计报告的质量低劣,深度不够;得不到政府的配合,经常凭借经验“闭门造车”。在这些情况下出现勘测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二、提高土地勘测质量的措施

1、充分认识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

土地勘测绘工作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土地测绘公共服务是国土资源局测绘工作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很多所辖范围内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实施,测绘科技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土地测绘服务保障作用也在不断的增强。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增强服务意识,提供土地勘测服务水平。土地勘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勘测工作的重要性往往不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的监督

加强土地勘测质量监督的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勘测成果汇交,提高勘测服务保障能力。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测绘项目监理制度。结合盘县实际,完善年度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和评定标准,健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市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开展常态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土地勘测成果汇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测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土地勘测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3、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土地勘测诚信体系和评估标准,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结合”的有效监管模式。一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测绘行业服务标准和测绘单位诚信评估办法,量化指标值,明确评估指标。二是签订《测绘单位诚信服务承诺书》。三是建立土地勘测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开展土地勘测诚信服务调查工作,填写《测绘单位诚信服务用户调查表》,并在项目完成后,将其作为勘测成果汇交的要件。

4、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条例的要求,规范土地勘测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测绘成果统一对外提供制度,确立对外提供土地勘测成果资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均需统一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土地勘测管理制度、勘测质量管理制度、勘测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测管理工作制度,为生产优秀土地勘测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成果质量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勘测队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从学习内容上,认真组织学习《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业务行规;从学习方法上,采取书面学习与野外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习形式上,采取老手带新手,技术熟练的组长带组员的办法。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每个勘测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提高,从而提升土地勘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6、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

加强土地勘测队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勘测队伍,为全县公益性勘测和政府应急勘测提供队伍保障。充实土地勘测管理人员,注重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构建和谐土地勘测的发展环境。

7、认真做好测量标志普查、管理及维护工作

一是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组织人员通过全面、彻底地普查,全面掌握县域拥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数量以及状况。二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完好的测量标志分别建立档案,利用《测量标志管理系统》软件,全部实施微机化管理,同时详细拍摄各测量标志的点位、标志及附近现状照片,做到底数清楚,现状明白。三是明确责任,加强保护。对各个水准点、三角点、B级GPS点全部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站)保管,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落实到所(站)、责任到人,并要求各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加强保护。

三、总结语

在土地勘测工作中,应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监督和业务培训,建立土地勘测诚信体系,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为提供高质量的土地勘测服务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第7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加强基础测绘设施建设,避免重复投资。

国家安排基础测绘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优先考虑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数据传输以及基础测绘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利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第8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近年来,我县测绘市场日益繁荣,进入我县的测绘单位急剧增加,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但随着测绘市场的发展,测绘单位无测绘资格证书承揽测绘项目,测绘任务非法转包、超规定分包,超资质范围作业,测绘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逐步凸显,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我县测绘市场长效、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它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结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事关国家、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保障手段。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和测绘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我县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进一步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真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测绘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要依法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招投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投标活动中,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得排挤其他测绘单位的公平竞争。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由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并根据《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凡是在我县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业务许可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在申请测绘工作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及有关技术、质量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测绘活动。

(二)跨年度在我县从事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外地在本县设立的分院、办事处,年终必须到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的,不得在本县从事测绘作业。

(三)在本县从事地形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价评估、公路(道路)建设测绘、水利设施建设测绘、矿山井巷测绘、建筑工程施工测绘等测绘工作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四)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经审验确定后方可从事测绘工作。

(五)在本县辖区内经批准登记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质量的管理。在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报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六)编制本县行政区域或者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

本县行政区或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遍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

第9篇: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测绘;质量;建议

一、土地测绘的涵义

测绘是采集、量测、处理、分析、解释、描述、利用和评价与地理和空间分布有关数据的一门科学、工艺、技术和经济实体,具有基础性、前期性和公益性和特点。土地测绘是指使用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子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二、土地测绘工作重要意义

地籍测量是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和实现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一是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大量准确、完整的土地资源基础信息资料,逐步全面实现地籍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推动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二是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和地籍资料资产化打下基础,逐步实现地籍事业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增强地籍发展的后劲;三是有利于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适应现代地籍管理的形势发展需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动态化、科学化的地籍管理;四是利用调查成果,可以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土地资产经营、城市建设、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有效控制土地测绘中的质量的途径

1、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

作业过程即具体实施测绘的过程,包括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数据、图形的处理。作业过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土地测绘成果的质量,是进行土地测绘质量控制的关键。测绘数据是通过测绘生产得出的重要资料,是国土资源管理及城市规划等的基础信息。外业数据采集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数据处理时要统筹兼顾,在图形处理完成后、内业计算前,应对数据处理进行全面检查。测绘单位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通过实现对土地调查成果的数学基础、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的正确性和精度进行全面的检查,从宏观上把握数据的质量情况,并认真分析每一种错误类型,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2、检查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土地测绘结果检查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到自查。自查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测绘人员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该经常检查自己的作业方法,对完成的任务要及时地进行自我检查,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改正。其次,要对测绘结果进行一级检查和二级检查。一级检查是在测绘人员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检查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测绘成果的全部内容进行细致、全面地检查。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合格后,由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的专职检查人员所进行的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应重点检查测绘成果产生的依据和过程,对图形、数据、文字资料等进行抽查。

四、加强土地测绘质量控制的建议

1、提高对土地测绘质量的认识

土地测绘质量涉及国家、民族尊严以及个人利益,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影响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切入点。

提高测绘质量,是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保证,更是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再先进的仪器、再完善的质量标准与操作规程,作业者若不重视质量,有法不依,其产品质量肯定得不到保证。我们要从组织准备、设备维护以及作业过程等全过程实施流水线质量监控,把土地测绘的质量问题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

2、优化设备

测绘设备是测绘工作的基本工具,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测绘结果的精度。无论测绘人员的技术有多高,态度有多认真,测绘仪器不准都是无用功。所以在测绘工作中,一定要选择质量优异的测绘仪器,在仪器闲置时要加强对仪器的日常养护,定期的进行护理工作。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要小心放置,严禁强烈的震动和冲击,从而导致仪器的精度失效。仪器的存放要有专业的库房,对于环境要有严格的标准,在温湿度和防尘防震方面都要有严格的要求,并且有专业人员进行保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测绘工作中,要勇于使用先进的仪器,不断的创新。

3、合理利用人才

测绘人员是测绘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其个人的专业素养如何直接影响到测绘工作的质量。所以测绘部门要加强对测绘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测绘技能和理论知识水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灌输认真工作的态度,在测绘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职责分明,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监督管理。

4、构建信息共事平台

测绘单位要构建有效的测绘地理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这对提高土地测绘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测绘单位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机制,将现代化办公与计算机通信技术、测绘业务流程与工作流技术测绘行业管理与MIS系统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流、知识共享与协作办公的平台,为测绘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日常工作提供实时的信息资源。

5、注意土地测绘质量原则的控制

为了保证土地测绘的质量,在进行土地测绘质量控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性原则;包括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两个环节,要求加强对测绘工序、工作、设备仪器的检查,确保测绘作业质量。(2)质量第一的原则;它要求测绘作业人员将测绘要求作为测绘作业的指导思想,重视客户对测绘作业的建议和意见,严格按照客户要求的精度进行测量。(3)数据真实性的原则;土地测绘的直接成果就是测绘数据,实际测绘作业时应当始终坚持“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用真实的数据评价测绘质量,这些都需要测绘人员保证测绘数据的真实性。测绘作业时要注意对测量数据的核查,前后数据比较判定数据是否真实。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测绘工作是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土地进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工作,在土地测绘工作中,测绘结果的准确度对于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人们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测绘工作中,要考虑到影响测绘质量的环节与因素,从源头上做好土地测绘工作,提高土地测绘质量。在土地测绘过程中,为了保证土地测绘的质量,要从人员、设备和技术各个方面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测绘结果的准确性,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林红琳.浅谈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应用.商情,2011(45).

[2]杨存建,徐育建,冯亮.基于遥感和GIS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地域研究与开发,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