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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专业人员;工作能力;提升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和审计事业的发展,人们对审计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审计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审计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法纪、推行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监督作用。
一、审计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
1.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准则,热爱审计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其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清当前的经济形势,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重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再次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审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依法行政的推动者和实践者,确保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职业道德。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克已奉公,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3.业务素质。
审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审计专业人员得以从事审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审计专业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财会工作技能,通晓各行各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技术方法;通晓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及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会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及电脑操作知识。
二、审计专业人员应提升的工作能力
1.审计专业知识
1.1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选择恰当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还会对审计质量、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比较法、分析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等。
1.2熟知并在实践中实施审计全过程。
审计实施阶段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其工作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主要工作是:按照审计计划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及其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会计报表项目实施重点、细致地检查;收集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报表项目审计工作的结束。其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审计过程收集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评价审计结果;编写审计报告。
2.会计专业知识
审计专业人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对审计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作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一定要掌握《财务管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预算会计》、《管理会计》等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审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对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剖析,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来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3.法律法规知识
审计专业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定性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一定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对问题的定性客观、准确、适当、合法。一是定性依据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性。法律、法规范围广,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行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层次越高的政策法规覆盖面越大,宏观指导性越强,而政策法规的层次越低,其针对性、适用性越强。在具体运用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审计定性时,不能以现时或过时的法规、制度作为衡量标准,应以审计事项发生时适用的法规、制度作为衡量标准。三是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地域性。有些法规只在一定的地区有效,不能把其他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本地区审计定性的依据。
4.计算机专业技能
计算机审计的开展减少了手工抄录、复制、核对、计算、汇总等方面的工作量,大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增强了审计实施的针对性,提高了查账的透明度,保证了审计质量。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运用,并通过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计算机专业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计事业的需要。
提高审计专业人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计算机编程又熟悉审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尤为重要。一是必须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有所突破,要拓宽育人用人的视野。二是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继续抓好计算机知识培训,要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与审计业务和专业软件相关的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中的科技含量。
5.文字表达能力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不但应该具备一般公务人员应有的公务文书文字表达能力,还要拥有审计专业方面的文字表达能力。要写好一份审计报告,除了审计专业人员必备的审计知识、专业判断能力之外,还应该在文字简练、表述准确上多下功夫。做到文字表述简练、准确,符合审计公文语体,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证据确凿,逻辑性强,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6.不断改进思维方式,提高学习能力
作为一名审计专业人员,提高学习能力是提高一切能力的基础,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端正学习态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服务。学习的内容除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学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理论,学习历史、政治、法律等其它学科知识。尤其重要的是应根据当时的工作需要,补充急需的知识,应情应境地学习。
总之,对于一个现代审计专业人员而言,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只是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或在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中实现审计目标,只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收效甚微,唯有通过上述措施来提升审计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使之达到一个质的飞跃,才能确保审计专业人员有能力在艰苦复杂的条件下游刃有余如鱼得水,推动审计工作迈向新台阶。
参考文献: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乡镇及街道直属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正职领导干部;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五)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资料;
(七)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八)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有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管理绩效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投资、担保、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交通工具、办公物品移交情况;
(五)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机构工作,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商请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及本级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任用、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及下列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在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移交单位纪检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
1、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2、侵占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财物的;
3、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4、违反规定将资金借贷他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一、环境审计在绿色GDP核算体系中的作用
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面临着技术难点,即环境资产难于确认,环境成本费用难于计量。正是由于环境要素的特殊性,环境数据的取得往往存在较大出入。环境审计能够为绿色GDP核算提供较为真实合理的环境数据,同时对环境效益评估也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环境审计在环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为绿色GDP核算提供合理的数据。GDP通常是以市场交易为前提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它传达出来的是以货币为手段的市场价格信号。而一个产品的价值,在市场销售中才能确认,但环境要素并没有进入市场买卖,其价值也难于确认。因此,环境数据的出入很大,需要通过环境审计对环境资产进行确认与计量。对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审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审计作为资产的环境资源是否予以确认,是否符合确认条件与标准,确认的手续、证据材料是否齐备,确认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二是审计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转让是否科学,作为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是否合理,环境资源的评估或计价标准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匹配,计量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第二,环境审计在环境成本费用支出测算方面为绿色GDP核算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更为精确的数据。环境成本费用是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与保护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及其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预防研究开发成本、环境资产折耗、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环境其他支出等。按照市场价格,具体项目的环境成本可以科学推测。环境审计为项目的环境成本费用测算提供科学依据,为绿色GDP核算提供更为精确的数据。对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审计,主要是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正确性。具体审查环境成本费用支出的性质、用途是否与环境匹配,费用分配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审查环境保护成本和环境污染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的下降幅度。
二、绿色GDP核算体系中环境审计内容的探讨
我国现阶段绿色GDP核算体系中的环境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具有扣减性质的资源、环境因素的损失,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和生态环境等有破坏性影响的数额。然而,这样的环境审计方法缺少环保部门和重点监测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审计,无法对绿色GDP核算体系中具有增加性质的因素进行确认与计量。地方政府的环保资金使用效率、环境政策法规以及环境规划的合理程度都对国民经济的质量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应全面考虑扣减性质和增加性质的因素,确保绿色GDP核算指标的真实可靠。
(一)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审计的侧重点。首先,对环保资金开展环境审计。重点审查环保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征缴排污费并上缴国库,有无对排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财政及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将环保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单位,有无资金挤占挪用或闲置现象;使用单位是否按环保部门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最后对资金使用后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分析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其次,对环境政策法规开展环境审计。其内容有:国家与地方环境政策的目标;现行政策与法规对实现这些目标所起的作用;如何对现行政策与法规进行修正。它主要侧重对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环境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及其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企业开展环境审计的侧重点。第一,企业需要进行环境法规执行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即成为企业环境审计中最普遍的一种审计类型。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第二,企业需要进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包括为实现组织的环境战略与环境目标所进行的组织、计划、实施、监督、控制活动,它要求组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全过程、全因素控制,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三、完善我国环境审计工作的思考
我国现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环境标准,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基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审计工作现状,我们可以做如下思考:
第一,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避免环境审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尽快建立相应机构,研究制定一套统一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基本核算体系,为环境审计建立基础,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严格环境标准管理制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际环境标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要合理制定环境标准实施计划,充分运用环境监测手段,监督检查环境标准的执行。
一、事前控制阶段
(一)推行领导干部签订经济责任书制度 在教育系统推行建立经济责任书制度,对推进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将起到重要作用。经济责任书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制定,并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干部轮岗聘期初始签订,主要应具备如下责任内容:(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本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单位经济责任。(3)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4)负责管理所属资产无重大人为损毁,保证其安全完整。(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没有违规违纪问题。(6)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合规合法。(7)离任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交接工作。(8)委托人,受托人,日期,说明等内容。
根据各单位职能,责任内容应目的明确,符合实际,人、才、物等关键部门的经济责任书还应包括针对性内容,如基建处处长经济责任书还应包括:负责单位基建及修缮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单位基建、修缮投资计划,不得自行确定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不得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立,应建立一种“三上三下”的确立程序(见图1):
“一上一下”:组织部门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校长办公会)制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上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同时下达到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
“二上二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时间和审计队伍的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基建、财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分配,同时将近三年已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标注出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上报主管及分管领导审批,相关领导将审批后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下达到审计部门;
“三上三下”:审计部门将审批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名单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下达正式“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据此执行。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 审计承诺制是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的客观陈述和保证。实行审计承诺制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情况,同时可以就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的提供确定相应的责任人,便于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时确定责任人。
二、事中综合评价
(一)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首先,行政预算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其中对预算经费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评价预算制定的合法合规性、预算制定的准确性、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预算支出产生的效益性等;对科研经费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评价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据可依,依据是否充分,经费的使用和科研经费产生的效益状况等;对专项经费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是评价专项经费开支的用途及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财务规定等。(2)任期内资产状况。主要评价资产购置论证程序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采购审批环节的有效性、资产保管的完整性、资产领用的合规性、资产使用的有效性等。(3)内部控制情况。主要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主要评价制定决策的数量和质量、决策机制的有效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民主性、规范性、决策对未来产生的效益情况等。(5)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损失浪费情况等。其次,对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部门负责人(含承包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应关注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有关规定和企业内控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有无违法经营问题等。
(二)设立经济责任评价指标 根据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主要应从经费情况评价指标、资产情况评价指标、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指标、决策目标评价指标、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指标5个方面设立,具体见表1:
(三)综合评价 在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应科学合理的确定评价方法。根据审计实践,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即在指标分解时将总分设为100分:首先,根据审计内容将指标分解为上表五个方面,根据审计情况逐项扣减,如办公经费支出比率高于目标责任,扣1-5分;资产购置程序不合规,扣1-5分;采购可行性论证不足,扣1-3分等。其次,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根据比较结果的相关率修正得分。第三,依据最后得分多少来区别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基本称职(60-80)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论得分多少均评价为不称职。
三、公示审计评价结果
审计评价结果的公示是指向社会公示审计结论,通常公示内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内容,也是审计评价体系的关键一环,既可以使审计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认可度。公示可以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公示,还可以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审计情况进行公示。审计评价结果的公示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审计评价结果的公示必须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还应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同意;二是公示的范围应控制在本单位范围内,避免网络转载,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一)审计队伍素质不强
基础薄弱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审计内容和范围的不断增加,审计职能对所从事的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知识要求也不断提高,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还要了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法律法规、商品价格等等各种知识。而现在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所学的专业都比较单一,要么是专门的财会人员,要么是专业的工民建专业,或者是法律专业,没有形成一支综合型、复合型的人才队伍。这就导致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能很快进入角色,准确识别良莠,对各类被审人员利用自身熟练的业务水平从中作弊的情况看不出或拿不准,现翻资料,现学现问,使问题迟迟不能披露,这必然推延时间,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二)选用审计方法不当
浪费资源审计方法是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衔接各项具体工作的纽带,审计人员采用正确方法,就可以及时查清问题,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审计项目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一味追求齐、全、深,逐页看凭证,泛泛抄写数字、资料,顾此失彼,因小失大,抓不住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浪费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效益,从而制约审计效率提高。
(三)法律法规不熟悉
定性不准审计依据就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判断经济活动合规性、合法性、正确性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是加快审计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审计依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法律、法规、计划、合同、业务规范、会计制度等等,审计人员因自身所学限制不可能掌握与审计对象有关的所有政策,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么是不知道依据,到处收集、寻问,认定不准,难以一锤子定音;要么是不能全面、历史、辩证地使用审计依据,造成对套用的法规依据产生模棱两可的看法,无所适从,欲用不得,欲弃不舍。延误时间,错误判断,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四)论据不能说明问题
取证乏力收集、鉴定、综合评定审计证据,并据以做出审计结论和意见的过程,不仅是审计实施的过程,也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认识不断深入,并逐步对其评价的过程。审计按要求取证,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前提。在审计中由于取证不慎重,因而有时取得的证据不真实或者只凭被询问人的口证取得旁证,证明质量不高。为避免审计风险对证据要进行复查,这必然费时、费力,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五)审计手段较落后
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目前,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大部分还是手工操作,没有形成全国性的联网审计,审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行各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都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审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监督手段,为了开拓工作领域,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行使“免疫系统”的职能,必须与时俱进,紧跟被审计行业的发展。当前,审计工作一是缺乏相应的审计软件,无法实现审计工作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审计队伍中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专业人才比较缺乏,难以对信息系统工程的成本和造价进行核实;三是信息化建设属于新兴产业,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应的造价信息,造成信息化审计无据可查,无本可依。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不能实现“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几点对策
(一)努力建设审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优秀的审计人才是做好各项审计工作的基础,只有懂本行,拥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凭自己的实力、技艺、智慧、毅力去拼搏,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规范他们的管理行为,使被审计单位口服心服。因此建设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审计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选好用好人。二是要培育审计人员高尚的职业操守。三是要加强业务能力。要采取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实践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查找发现问题的能力。如何“强素质”?笔者认为学习是关键,应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定期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二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三是应用法规文件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审计工作就能得心应手,审计工作效率也会随之提高。
(二)正确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益
审计方法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不同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投入与产出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抽查法适用于业务量大,允许一定审计风险存的项目,详查法适应于业务量少,需要做出准确审计结论的项目,分析法适用于侧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审计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科学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来决定应该使用的审计办法,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
(三)及时掌握审计依据
保证定性准确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审计工作报告最后定性的重要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审计的核心价值观也提出了“忠诚、依法、公正、廉洁”的要求,因此,作为经济运行的监督者,审计人员更要知法,守法,对待每一个审计项目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严格执法,时刻把神圣的职责放在心中。日常工作中一要重视各类法规制度的收集和整理,发挥专职与兼职法规机构的作用,指定专人收集文件,收藏、借阅进行登记并有手续,保证文件、法规的存在性;二要正确地运用审计评价依据,要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要用历史的眼光评审已经过去的审计事项。三要以书面文件为准。引用依据时,必须查对原文,不能单凭记忆,防止歪曲文件精神。只有选择最恰当的审计评价依据,提出切合实际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才能提高审计效率。
(四)密切联络双方关系
创造和谐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和支持是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外部条件,审计小组成员在审计期间,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严肃审计纪律;要主动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良好的自身素质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信任。只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配合默契,审计业务核对及交换意见等工作才能顺利完成,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加强理论研究
审计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审计机关权力的范围和幅度内,对涉及行政处理处罚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审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必须处置适当、合理(内部界定)。如果违反第一个要求,则可能构成违法行政;如果违反第二个要求,则可能构成不当行政。
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专横及恣意,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从外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及要求,还应当符合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必须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审计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把审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及决定向当事人阐明公开。公平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平等适用相关规定,做到标准统一。公正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二是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合法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回避、说明理由及时效等制度;三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得以实现,以此来减少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审计定性与审计处罚的关系
审计定性是对经审计证据证实的事项进行分析,对其中存在问题的性质对照相应的法规予以定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定性是审计工作的一道关键环节,定性是否准确,关系到位终审计结果的质量。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包含着四层意思:审计处罚的实施者即审计处罚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审计处罚的依据是“法”,即审计处罚要依法实施;审计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处罚的实质是实施惩罚、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是审计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也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影响着审计执法水平。
三、自由裁量权在审计问题定性和审计处罚中的主要体现
审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被审单位已提供的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来进行审计的,其自由裁量权是审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已提供的资料,审计人员结合审前调查和现场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的选择是否采纳并作为审计定性,根据审计定性进而选择审计处罚的依据和作出何种审计处罚。正是审计自由裁量权中所不可规避的与经济利益的敏感联动,有必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否则,被滥用的审计自由裁量权犹如“双刃剑”,国家和相对人两受其害。滥用审计自由裁量权是审计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及幅度,但实质上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原则及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自由裁量权在审计问题定性中的主要表现有:
1.定性避重就轻。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时,为了减轻对被审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和让有关责任人员免受纪律处分,未能遵守行政执法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故意选择最有利于被审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有的甚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选择规章以下层次的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恣意规避风险。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违规行为,除享有处理处罚权之外,还具有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的义务。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犯罪事项、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法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处理缺乏监督。当前,大多审计机关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时,只适用法律、条例、规章的前半部,即只实施经济方面的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纪律处分问题既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建议。人大、纪委、上级审计机关等管理监督部门对审计机关上述以罚代批等行政不作为也不闻不问,造成一些财政违法行为屡审屡犯。
(二)自由裁量权在审计处罚中的主要表现有。
1.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审计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要求罚款多少要视情节轻重来定。
2.处罚与不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律规定表述中用“可以”一词,表明执法机关对该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决定是否处罚,是实施一种处罚还是实施几种处罚都是允许的。
3.选择处罚对象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定赋予执法机关可以选择只对该单位进行处罚,不对责任人处罚,或者只对责任人处罚,而对单位不处罚,或者也可以既对单位处罚,也对责任人处罚。
4.选择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依本文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罚款,还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几种处罚同时适用。
5.选择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法条中“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都是处罚幅度允许的范围。
6.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如审计处罚中的“限期缴纳违法所得”,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审计机关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在审计问题定性和审计处罚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1.完善审计立法,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审计机关在审计定性和处罚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审计执法效果影响很大,审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审计自由裁量权运行自由和随意,将会为滋生腐败提供条件。要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运行行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南,构建审计法规准则体系。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下个列入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审计处理决定中严格进行规范,尽量减少在审计问题定性处理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随意性。把经验型审计转变为规范型审计,使审计权力运行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审计,照章办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不得随意变通,各行其是。只要审计权力运行规范,一定能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规避不廉问题。
2.分解审计自由裁量权的结构,注重审计权力制约。
审计自由裁量权自身由多个“链条”连接起来,形成一种权力结构。要对权力结构进行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改一个部门、一个岗位、一个人负责多项职能,为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多人交叉负责,相互牵制。从大的方面看,审计权力结构是合理的,审计检查权由审计组实施,审计复核权由法制部门实施,审计处理权由审计机关实施,相互之间可以制约。但是,在行使审计检查权的审计组,内部的岗位、环节同样需要相互牵制,比如查账应由两人一组,查出问题应有专人复核,最后指定专人对所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汇总。这样,就可以堵塞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漏洞,从而缩小腐败赖以生存的空间。
同时本着“授权适度,用权控制”的原则,对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要有明确规定,防止发生特权和越权行为。授予某项权力,必须配置相应的权力制约措施,防止发生专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对于审计组使用审计检查权,必须规定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同时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坚持“公示、报告、回访、检查”四项监督制度;对权力运作失误,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权力行使者的领导责任,这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避免或减少失误的一个重要手段。
3.公开审计权力运作,强化审计权力监督。
审计机关必须大力推行审务公开,把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审计时间、内容、程序、报告等向被审计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方面确保审计的公正性,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确保审计的廉洁性,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审计形象。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问题分析
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
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最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复杂性、系统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M行过系统完善专业的学习或培训。但是,目前我国对审计人员任职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不高、水平分布不均、人员年龄层次不合理。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知识的更新换代,审计业务量迅猛膨胀,面对数量众多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更多的会计师以及审计人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形下,出现专业水平低下、临时工、短租工、没有任何审计经验的人员,极大地影响审计质量的水平,形成恶性循环,更大地导致专业审计人员的缺失,对审计行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审计独立性问题也会对审计公平、客观性造成损害。我国存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现状,这与审计的独立性是非常不符合的,这也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压力面前不得不屈服于被审计单位,无法严格的遵循审计执业准则,审计人员也会出具与会计事实不相符的财务报告。而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非审计业务方面的亲密关系也会造成审计独立性的缺失。由于非审计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注册会计师往往可能是处在管理者的位置,这就会促使审计人员不能够客观、独立地出具审计意见,这也就直接降低了审计质量。
1.2不完善的法律监管环境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环境还不够成熟。与日渐成熟的市场相比,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事务所监管的需求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现不少漏洞,部门之间配合不合理,造成监管漏检或重复检查的现象。其次,难以对事务所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事务所涉及的领域广、专业性强、信息涵盖复杂、更新速度快,司法部门在与事务所进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缺乏如此庞大而专业的知识面储备,造成法律实践举步维艰。最后,目前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刑事处罚还很模糊,执行存在较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审计人员的行为,这也让审计人员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漏洞,抱有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影响了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的震慑力,极大的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水平。
1.3激烈的行业竞争
随着市场的飞速发展,行业存在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来源的审计收费,在面临行业趋于饱和的状态时,在效益、利益的驱使下,为降低审计成本,往往会降低审计质量,简化或去除审计过程中必须的审计流程,极大地削弱了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把握力。此外,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中小型的竞争压力,逼迫中小型事务所采取非正常手段、虚假审计报告、非法审计信息以维持客户关系。这些都将导致审计质量下滑,损害审计行业的发展。
1.4复杂的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
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带来了大量的国外文化和信息,国内外信息的杂糅,增加了审计难度。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众多,业务量、业务范围、业务结构涉及的范围都很广,对审计人员知识面、专注度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审计分析以及评估的困难也会越来越大。大量的信息中难免包含有隐匿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求需要专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规律或者问题,而被审计单位为了股东、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可能提供虚假或错误的信息,这就会增加审计难度、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审计信息真实性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应对策略
2.1提升审计人员执业素质
无论外部环境如何、竞争压力多大、信息复杂度多大,核心还是审计人员执业水平。提供专业的审计技能培训,提供审计人员执业素养,明确审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报告,保持审计独立性。宣扬优秀审计人员,表彰审计人员执业精神,披露、处理审计道德低下的审计事件,使得审计人员能够正道、正义的执行审计任务,广泛的发挥审计公正性、客观性,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水平。
2.2推动组织形式改革
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完善的特殊普通合伙制。随着组织形式的变革,落实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明确而清晰。事务所经营理念、内部治理机制、管理思想等多方面的改进,利益分配也随着发生变化。采取良性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的合理发展,可以让职责担当承担合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带给审计人员更明确的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质量。
2.3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各项法律法规也会逐渐完善,存在的法律漏洞也会慢慢得到解决,审计失败者将会有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直面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提出诉讼。而对于出示虚假、错误审计报告的行为,法律也将明确追究责任,对审计人员以法律约束力、震慑力。
2.4规范审计制度
环境审计最初是企业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考虑环境问题,政府环境审计最早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世界审计组织在《开罗宣言》中提出了环境审计的概念框架,2001年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提出了更具体的环境审计定义框架:环境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环境财务审计通常评价政府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环境成本和负债。环境合规性审计主要评价是否遵照有关的环境法律、规章和政策。环境绩效审计通常包括评价政府:是否实现其环境目标;是否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高效、经济地运行。
在我国,环境审计尚无明确的权威定义。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将环境审计界定为:由专门审计组织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有关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责任和环境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面从环境审计概念框架的基本要素分析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
环境审计的目标实施,依赖于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和个人主动履行,并与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质量有密切关系。提高全社会全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环境审计实施现状
(一)审计主体 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审计工作由三类不同主体承担,即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新兴领域,审计主体仍应由这三类主体承担。由于环境审计是随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而产生和发展的,近年来,环境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企业自主进行环境审计的很少,社会审计作为新业务拓展刚起步,如注册会计师对碳排放报告的鉴证。
(二)审计客体 审计客体即被审计对象,从文献资料看,有学者认为环境审计对象是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陈淑芳和李青1998),有的认为是与环境有关的组织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作为这些活动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曾宪策(1997))。由于环境审计特殊性,环境审计对象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环境管理系统,包括环境管理机构、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环境审计。即从宏观层面审查对各国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情况;二是有关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即从微观层面审查特定企业或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如碳排放指标、环境报告中披露的环境责任与风险等。具体表现为环境资金的财务审计、环境责任主体的合法性审计与绩效审计。
从审计实践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的开展主要是针对环保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和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对环保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查。在微观层面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较少,在宏观层面对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公约履行、政府环境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审计和评价更是少见。
(三)审计内容 环境审计内容随着我国环境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拓展,从环境审计的发展历程看,90年代在政府审计中提出资源环境审计,最初主要围绕各类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展开,1998年审计署设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负责组织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两方面内容,到2002年,审计署入选为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委会成员,促进了资源环境审计与国际交流,审计的领域从生态环境审计,逐步拓展到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环境、大气污染、工程建设环保审计等多元项目。到目前我国环境审计内容拓展到四方面:(1)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审计。(2)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的审计。(3)对环境保护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效益情况。(4)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服务、管理、监督责任,及实施各项管理措施的情况及其成效等内容。社会审计方面,作为新业务拓展在温室气体排放、碳减排等环境事项方面开始提供鉴证服务。
(四)环境审计标准 环境审计是一项综合的、系统的、复杂的工作,环境审计遵循的标准体系具有综合性和层次性,包括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国际规则、国家的法规与政策文件,环境会计与环境信息报告的规范,审计技术层面的规范。国际规则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环境审计有:ISO14000中关于环境审计的系列准则,框架性操作指南有《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环境审计与合规审计》等。在国内,环境相关的法规不够完善,缺乏环境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也没有制定出对环境事项审计评价的标准。法律法规层面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在政府审计领域审计署在2009年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作为指导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进行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文件。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尚无出台相关审计准则和指南。
(五)环境审计方式与方法 现阶段环境审计方式主要依赖强制审计,受托审计较少。审计的技术方法如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分析程序、重新计算等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需求。由于环境问题涉及计量属性多重性,既有货币化也有非货币指标。在分析方法上除比较分析外,还有环境成本效益分析、环境费用效果分析等。
可以看出,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审计的理论体系和环境审计实务指南。环境审计主体单一,审计内容有待拓展,审计标准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出权威性标准和指南。改变传统的审计理念,在审计方法与手段上创新发展,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的实施更需协同管理理念。
三、环境审计实施强化路径
(一)推动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发展 不同类型的环境审计产生和存续的客观基础不同,对审计活动的信息需求也不同。(1)环境财务审计,产生于经济组织的外部利益关系人对组织环境信息可置信程度的需要。审计目的是对经济组织在披露和报告其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方面是否真实、公允发表意见,审计主要发挥鉴证职能。社会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承担此重任。(2)环境合规性审计,产生于国家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能,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及个人是否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信息需求。审计发挥其监督职能,政府审计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客观上成为审计主体责无旁贷。(3)环境绩效审计,是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按照ISOl4001解释,对环境资源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有效性的评价,属于环境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审计主体可以多元化,对政府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对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环境事项报告和披露时,可由其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由此可见,要推动环境审计全方位、全内容实施,需三类审计主体共同参与,相互协作。
(二)拓展环境审计对象与内容 《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指出,环境审计对象有三类,一是直接和间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组织,不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二是有权制定或影响环境政策和法规的组织,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组织;三是有权监管和控制其他组织、部门环境运行的组织。目前我国环境审计对象范围较窄,主要针对第一类,即与环境问题如排污、碳排放等有关的经济组织。后两类审计对象是审计较高层次,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监管职能,政策方案制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需要公开。环境审计内容有其特殊性,与环境事项相关的领域均应包含在内。如环境会计界定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效益等再认定、环境报告的盘查、环境法规的遵循情况、环境污染等事项。审核对象依赖于与环境有关的各类资料,有会计资料,也有非财务信息,如碳排放计量报告等。
(三)完善环境审计法规与实施方案 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我国已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性重大举措,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方案,但未来的路任重而道远。借鉴国际ISO14000系列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审计准则,对指导环境审计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创新环境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在审计技术方法上环境审计有其特殊性,除了基本审计程序和方法外,还可以考虑环境事项相关的计量与报告、指标分析等方法,考虑与生态环境问题有关的专门分析指标、及环境审计实施中协同管理等。随着环境会计、环境报告的创新与完善,环境审计方法在实践中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创新与发展。审计行业需要培养一支懂环境相关法规与环境技术评估技术的专业人才。
[本文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课题(2013)“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资源与环境相关会计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比较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四、附带说明的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