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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成因;对策;立法建议
一、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二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
二、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成因
1.物业管理尚未完全市场化。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大多是由原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或房管所转制而来,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少。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虽然物业管理队伍迅速壮大,但专业人才匮乏,企业的专业水准、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管理亦不够规范,服务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物业服务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及市场化。
2.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的机制未建立。在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下,房管所是管理者,住户总体上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随着物业管理的深入发展,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的平等关系开始建立。目前在在大多数地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的机制尚未建立。
3.物业管理交接的程序不完善。目前,许多人认为,小区换“管家”,就是新旧物业公司之间进行工作交接,交接主体是新物业管理公司和旧物业管理公司。其实,这并不正确。从法律关系来说,小区物业的交接程序,应当是由原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小区资料等工作的交接,然后再由业委会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就同样内容进行交接。
4.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规定相对简单。仅仅在第39条中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同时第59条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至于具体如何移交,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等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条例》则没有规定。
三、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对策
首先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期限,如规定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并撤离原物业区域;其次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重对物业管理公司不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行为的处罚,如规定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给与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再次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有关事项如业主欠缴的物管费如何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如何清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移交的公共设施、设备中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要明确规定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物业管理移交方应按规定向接管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将移交项目的真实状况告知接管方。移交项目需要维修的,维修责任由移交方承担。将维修责任委托接管方负责的,移交方应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接管方交纳委托维修费,用于接管项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委托维修责任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参考文献
[1]胡杰丰.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J].现代物业.2004(5)
一、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公司在处理与大多数业主以及少数业主的关系时经常会遇到是管理还是放纵的考量。由于物业公司负责的对象是作为共同体的业主大会的公共意志,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当有权在一定限度内限制少数业主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动用一定的强制力,比如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对不遵守相应规则的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提讼。
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矛盾统一:现代物业管理展现对物管理与对人管理的二重性,使得有的人希望将“物业管理”改为“人居服务”,然而,有权的对世性与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独立性是相应的,“所有权之标的物须为独立之一体”,但是随着大规模合住住宅的出现,这种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纵横交错的分割所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毗连状态,专有共有部分犬牙交错,使得居住业主必须调整或改变“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观念或生活习惯,必须共同参与制定规约,组织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会议等。
1、物的管理
对物的管理狭义上分为四类:
(1)保存行为,即以防止建筑物灭失、毁损或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维持其现状之行为,包括建筑物的简易修缮,如屋顶漏雨时的简易修补、门窗玻璃破碎的换修等。
(2)改良行为,指不变更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之行为,如污墙刷成粉壁、地板加贴瓷砖以增美观等。
(3)利用行为,指为满足区分所有权共同需要,不变更物的性质,对共有部分或基地所为之使用、收益行为,例如地下室辟为停车场等。
(4)处分行为,指就物之权利为移转、设定或消灭,使之发生权利变动之行为,如将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人专属的、排他的使用等。
2、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是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公寓大厦内的区分所有权人之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其内容可分为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之处置、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规制,以及对生活妨害行为之防患等。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即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调整物业管理活动的结果。要想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物业管理中的各方关系是非常必要的。物业管理中存在着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这几方面的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些方面的关系,才能够知道怎样协调各方的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完善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在物业法律规范调整之下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了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物业管理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并不是以物业管理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后果为内容,而是以物业管理主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比如:某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物业公司如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整体策划及维修保养房屋、公用设施和公用设备的技术文件,并承诺:该物业公司提供国内一流服务。由业主委员会付给物业公司服务费。从这个案例中,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文件的行为,和业主委员会给付管理费的行为,都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有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是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物业管理参与人及其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它与物业管理相关联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它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一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一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用逐渐退居第二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己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业主大会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每一户为一票。业主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写字楼或商厦等物业管理中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房屋产权所有人选出的代表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吸收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代表参加。既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是物业管理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组织,一个松散、虚设的管理委会不可能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议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到房屋管理机构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机构办理登记,以确定其性质与法律地位。
5、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或物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一般情况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发展商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即前期物业管理;等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式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有的情况下,发展商并没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来承担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发展商自己充当管理者的话,也要经过房地局的批准,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即使是发展商作为管理者,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承租人有的是与业主直接联系,并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契约从而使用物业的某一部分,有的情况是业主委托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的某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的。承租人与业主的关系是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与业主的租赁契约里应当保证遵守管理公约,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承租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
7、其它相关机构
管理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时期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时期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公司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
四、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种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权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这一类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如民法关系。另一类是隶属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是相互隶属的,例如行政法律关系。
(二)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般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物业管理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否则法律关系不能建立起来。
(三)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具体物业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和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绝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是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有些地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理想
迟至2003年9月1日我国才正式施行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要充分尊重业利,尊重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束物业管理行为以及解决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适应各地物业管理发展程度差异太大的现实,对有些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去具体化。很多地方做的是不错的,研究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但也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至今没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影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效果。
2、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行为不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非常强调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这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保质保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原房管部门、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或者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而来,有的企业服务意识不强。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能使业主满意;有的企业收费不透明,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共享建筑、共享设施的用途,或利用其经营谋取利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非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个别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生硬、方式简单,甚至发生损坏业主财产、殴打业主的恶性事件。这些行为损害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形象。
3、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较弱
实践中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要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文件的草案,要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这些工作需要筹备组投入一定的精力;另一方面是业主参与意识普遍不强,众多业主之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有些地方没有及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将原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调整为业主大会制度,仍然存在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行决策的情况,不能体现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容易发生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公约是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有重要作用,但相当多的业主缺乏公约意识,不少小区没有制定业主公约,或者制定了仅流于形式,业主违反公约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此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4、“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原则,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不少地方还没有研究提出当地的具体贯彻执行意见,仍然采用政策规定代替合同约定,硬性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这一民事活动应当由双方约定价格的精神。不少地方把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其它社会主体承担的事项摊派给物业管理企业,企业不堪重负,也间接增加了业主负担;此外,部分居民受长期“分房修房靠单位”观念的影响,没有养成物业管理消费习惯,住房物业管理消费观念淡薄,随意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率偏低的状况不利于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5、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过程中逐步突出出来。对于房改房,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取了但在代管过程中被挪用,或用于发放项目贷款至今没有收回;有的地方售房款己被原售房单位挪用或使用,提取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着落。对于商品房,多数地方虽然按照规定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资金归集面小,归集率低;个别地方甚至至今尚未建立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这些问题给住房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造成困难。
(二)解决办法分析
要解决我国物业管理的这些问题,应该要建立起规范化、专业化、成熟的物业管理市场,并从以下方面努力:
1、加速立法,建立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应切实可行,具体细致,如消防安全细则、物业管理招投标规章等。
2、改革现行收费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业主委员会能够真正行使权利,能够自由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多种经营,政府适当放宽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政策限制,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证。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考虑合并、重组等方式,以扩大规模,谋求更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
3、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物业管理的了解,纠正偏见及错误看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便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也要通过良好的服务来逐步改变人们的观念。
4、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要通过大专院校与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养物业管理人才,抓紧对物业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适时开展对小区主任的培训。
5、重视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提高其参与意识,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市有关部门将不断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物业服务需求作为物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物业服务事业发展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属地化城市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海门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和《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细化分解到各责任部门,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
一是理顺体制。市政府成立了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纠纷。
二是规范行业监管。住建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参与物业项目综合验收,明确前期物业企业承接查验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设施建设到位、移交到位;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并做好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督促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指导并监督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建筑物初始登记及备案工作等,努力使物管行业向规范化发展。
三是实施老小区改造。住建部门自2011年开始实施老小区改造工程。自老小区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市财政累计投资近亿元,对全市12个成片老居住区130多处零星区域和地段实施了环境改造,通过整治改造,老小区居民出行难、停车难、环境差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居民居住舒适度大幅提高。
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由于历史的积累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问题的确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这个老大难问题解决好。我们将以改革和创新的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抓住物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花大力气逐步予以解决,今后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物业管理模式。一是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我们将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星级物业管理。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二是对于老旧住宅小区。我们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综合整治,探索规范后续管理,力争将老小区改造工程办成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安居工程和惠民工程。三是对于安置小区。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及矛盾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公建配套设施,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综合管理,强化物业服务考核督查力度,努力提升我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一是健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实行市、镇(区、街道办)、社区三级责任制,有效解决物业纠纷;建立健全楼长工作机制,构建住宅小区楼长网络,建立楼长制,由楼长担当宣传员、邻里纠纷调解员和小区环境监督员,及时将居民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社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城管局,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制约机制。对一些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或经多次催交仍未交纳的业主,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无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三是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我们将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或物业服务达不到服务标准等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记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对有不良行为并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南通市房管局发证部门建议,对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控制该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行为。
(一)物业管理收费困难
收费难的原因主要有:①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如碧湖新村等还建房社区的居民,他们主要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负担物业管理费;②业主认为价格与服务质量不符。据泰合百花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因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非常不满意,每年只有50%—60%的居民缴纳物业管理费用;③物管公司收费标准、使用明细不公开。泰合百花园物业管理费用由0.55元/平方米涨到0.8元/平方米,由于涨价理由不充分,业主普遍表示不能接受。④物业管理公司违规多收、滥收费用,致使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信任。
(二)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开发区物业管理公司通常聘用其他行业分流下岗人员,其中大部分人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从服务意识到专业技能、管理能力都与现实需要有一定的差距。在调查中,香榭丽舍等两个居住区物管公司均表示曾多次组织员工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关于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和服务流程等比较虚的内容,对各岗位员工专业技能的学习以及服务意识的树立涉及少。
(三)物业管理服务理念有待提高
很多业主表示与物管公司的交流仅限于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意见投诉的时候,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缺乏了解,如公司不注重宣传和解释,会使物管双方误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对立。此外,广大业主分布在各行各业,经济状况、文化素养、生活品味以及习惯都存在差异,物管公司应针对不同类型业主进行分析和了解,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各类需要。
(四)不重视业主参与物业管理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害怕自身利益受损,内部工作人员对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进行威胁恐吓,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此泰合百花物业管理业主参与度很低,业主、业委会、物管公司三者没能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动。而香榭丽舍小区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特别是做到了每月发放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表,并积极调整服务计划,对业主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五)业主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
如泰合百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已形成水火不容的局面:业委会成员呼吁大家联合起来拒交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指责业委会私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麻将桌等私人用品。该小区业委会行事较为偏激,采取了非常消极的态度对待物业管理公司,激化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从而使小区陷入恶性循环的圈子。
二、开发区物业管理发展对策分析
(一)健全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武汉市物业管理主要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些文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运行等诸多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与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相比,武汉市法规建设还是比较滞后,还有许多细则需要明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相关文件资料。但因为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期限和强制执行措施,开发单位对此置之不理,无限拖延,拒绝合作,使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陷入没有经费、没有办公用房的境况。
(二)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
目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的问题。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选择了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开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从而加大了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泰合百花园物管公司降低了保安质量,致使出现了一系列偷盗事件,业主十分愤怒,甚至出现联合起来不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更应该努力保持一定的服务质量,多与业主进行贴心的交流,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对员工进行系统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以期得到业主认可,获取更好的口碑。万科物业管理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一系列标准化的规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不断创新的理念奠定了它行业领军企业的地位。
(三)业主应更新观念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业主应该主动对物业管理相关知识进行了解,从心理上接受物业管理这个新兴行业。①认清物管公司的管理范畴。一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包治百病”,一旦遇到不满意之处就责怪物业管理不力,给予物管公司过多的负担。②不要过分强调权利、较少考虑义务,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就发现不少业主陷入误区。泰合百花园业主认为所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与所得到的服务不等值。因为泰合百花物业管理费为0.8元/平方米左右,香榭丽舍居住区物业管理费为0.86元/平方米,相比之下,泰合百花物业服务质量确不如人。③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大部分居民的经济条件和对物业的需求档次来决定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相应的服务。如果是对某些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用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四)政府加强监管力度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准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监管与考核,严肃查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清理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努力创建良好的物业服务行业环境。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详实的服务规范流程,加大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服务职工的技能考核,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整体水平。
三是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载体可以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有效的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所在地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做好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和协调监督工作,使业委会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 物业权益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 法律
物业管理和服务是商品房业主都要面临的社会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秩序和生活质量,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伴随着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在我国也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 截止2012年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已拥有71000余家企业,612.3万从业人员,管理各类房屋面积145.3亿平方米,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但由于产生期和高速发展期间隔较近,总体发展时间较短,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东部沿海地区产生起计算也就20多年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近百年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业,我国物业管理和服务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主要问题。近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民生无小事,权益需调整,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已亟待完善。
一、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分析
(一) 物业权益及物业权益法律关系概念
物业权益是指开发商或业主基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权利、义务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收益。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各方主体针对物业权益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特点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样性,直接参与者有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间接参与者还有物业承租方、专业企业、房产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客体明确性,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客体都指向物和债,一般不涉及人身和精神产品。具体的讲,只涉及物业本身和基于物业而产生的债。
物业权益法律关系具有内容复杂性,包括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各方法律责任等等。
二、我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由于法律制度保障,技术规范水平,公民法律意识,地区发展差异,历史遗留问题,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房屋质量最低保修期不明确或过短。我国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2至5年的质量保修期从技术层面和相对于房屋70年的产权使用期明显偏短。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后,房屋出现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质量问题,给排水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共用设备老化问题就成为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问题。我国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践中,业主要使用这笔钱,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截至2013年底,全国住宅专项维修金累积节余超万亿,使用率不到10%。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上世纪修建的商品房很多并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有的缴纳了而有的没有缴纳。上述实际情况造成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解决,是物业纠纷引发诱因之一。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业务能力问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对外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因而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有限,从法理上讲,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组织,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比较牵强,但考虑到可操作性也只能如此。实践中,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固定办公场所,不知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理,这给物业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也是物业纠纷的诱因之一。
4.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向业主提供服务,从而收取服务费而盈利。第二项职责是受业主大会委托代为管理物业共有部分维护,共有设施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不好。为了节省服务成本,聘用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业务能力不强,问题最突出的是安保方面。上述问题直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是物业服务纠纷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
5.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模式问题。一般通行收费模式以业主房产面积每平米多少服务费的定价模式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具有极简单的可操作性,但公平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6.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和乱收费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收益显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中,这些收益有些被物业服务企业侵占。相当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相关财务信息公开,矛盾最突出的是小区共有部分用于停车位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益。上述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存在,是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纠纷就在所难免,甚至发生冲突,时有相关报到见诸媒体。
三、物业权益法律关系之调整方法
现行调整物业权益的主要法律有《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各种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等。从法律手段来讲,对于物业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
《物权法》调整物业权益是一种民事方法。《合同法》调整物业权益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手段。针对物业权益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就物业权益的综合调整应运而生,明确界定调整范围,详细规定各方权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手段,是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主要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物业权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急需实施细则加以细化,以更好的指导物业权益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物业权益法律调整主要依据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官针对相似案件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而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比较突出。鉴于此,确立物业权益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
四、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一)物业管理规范原则
物业及其权益是广大业主的重要权益,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相当部分的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怎样确保物业质量和价值,得益于规范的物业管理。规范建筑质量、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监管,让制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立法者和制度制定者提高立法技巧和制度科学性。
(二)物业服务质量原则
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怎样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得益于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依托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而改善人居环境和秩序。有效避免物业服务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五、完善物业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都围绕物业权益展开,建设现代化城市和新型城镇化都对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和后期高效的质量维护,怎样改善我国公民家居环境和秩序,对现有物业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
(一)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引入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
首先建议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建立房屋质量保证金制度,责令房地产开发商缴纳房屋质量保证金,督促开发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加以重视,从源头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后期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后,退还开发商。其二,延长房屋质量保修期,强化开发商、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其努力提高房屋建筑水平,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和中国建筑质量之要求。
(二)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降低缴存比例,提高使用率
其一建议降低首次缴存比例,在需要增加时由业主再缴纳,这样即可保证物业后期维护,又可降低业主买房成本。其二,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上进行简化,建议规定当房屋共有部分出现问题时,半数业主或受物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相关业主通过即可。
(三)给予业主委员会资金保障,建立物业管理基金制度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想得以加强,唯一的办法就是得到资金保障。有效的途径就是将物业共有部分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基金,用于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费用,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着实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存在的问题,为广大业主办实事。并建立相应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样做可以同时既能解决共有部分收益不公开、难分配、被侵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作为、不作为等一系列问题。
(四)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物业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企业赖以生存的法宝,是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物业服务企业总是会把盈利放在首位,怎么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高的收益是企业思考较多的事情。怎么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有效降低物业服务纠纷的有效途径。那么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提高和物业服务协会行业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最重要的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怎样约定物业服务质量条款,做到可衡量化,可操作性,这给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
(五)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怎样收费和收多少应该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以物业面积为单一定价依据。改革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明确的菜单式收费模式既限定了收费项目,也明确了服务质量标准,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减少物业服务纠纷奠定基础。同时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就不能收费,否则就属于乱收费。最后物业收费必须出具收费发票和收费项目清单。
一、辖区物业情况简介
*街道作为一个有着较长历史文化积淀的地区,大部分地区由平房组成,随着城市改造的不断发展,20*年开始形成了以南小街为轴心的东片危旧房改造区和西片平房保护区,近5000余户的危改回迁工作基本上已于20*年完成,目前包括央产在内的平房,辖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7个,其中有高档商品房社区,有危改回迁社区,还有住房制度改革后成本价购房的老小区,但无论是哪类社区,物业纠纷基本上都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
一是小区内公共设施建设缓慢。目前东片危改回迁小区内仍然有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小区内的道路整治、绿化、街椅安装、公共厕所修建、安全防护设施、路灯等项目无法确定,实际情况与回迁户规划有较大差距;二是规划变更导致业益受到损害。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有部分回迁房发生变更,房屋格局和电梯位置出现变更,有的房屋面积增加,但只是扩大了阳台,真正的使用面积并没有加大,仍然按照超出面积计算房价,业主反映强烈,认为纯属设计不合理,增加成本;有的房屋设计为高低窗,影响室内采光。三是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据业主反映小区内绝大部分楼宇对讲已经损坏,称开发商安装的伪劣防盗门,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四是开发商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都甩给了物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2、物业管理与服务问题
一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有的物业企业服务理念有偏差,收费至上,盲目追求利润,忽视了对业主的服务,收费与服务不相符。有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服务质量产生质疑,甚至出现矛盾。
二是服务观念尚需改变。由于物业企业中有一部分是从原房管部门转制而成或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实行物业管理后,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在思想上准备不足,服务观念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对业主提出的建议、意见,缺乏主动沟通和积极化解,而是以管理者自居,态度强硬,造成物业纠纷,甚至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使得问题得不到解决,产生恶性循环。
三是管理不到位。在辖区的7个物业企业中,有的企业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东片危改区中当初为了解决一部分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安置,开发商拿出一部分半地下房用于安置低保等特困人群,虽然在回迁安置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对于一些涉及到公共面积和环境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面对于近5000余户的回迁群体,物业企业管理不到位,致使有的居住在半地下的回迁户利用公共空间违章建筑了自建房,而且有蔓延之势;有的业主由于对小区内部公共绿地、设施的建设不满,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摆放沙发、座椅,搭建葡萄架,建设露天小花园等;还有的业主在楼层中占用公共面积私装栅栏门,将公共面积占为己有,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而物业企业则缺乏监督与管理,迟迟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阻止或责令拆除。
三、整改对策
(一)管理与服务方面
1、个别住户私搭乱建设施应拆除
朝内危改回迁小区私搭乱建问题,多数为半地下室承租户,由于朝内小区半地下承租人多数属于当时拆迁时经济困难或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群体,基本上无购房能力,被安置于半地下室。针对出现的私搭乱建情况,一是物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给予政策上的解释;二是要依照物业管理的职责与制度,严格管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可通过法律进行解决。
2、小区安全及环境卫生应整体加强
小区的绝大部分回迁工作已经完成,虽然存在一部分在建工程,但对于小区的封闭管理和日常的保洁影响不大。建议物业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通过引进安保服务公司等方式对原小区出入门岗、巡逻岗重新进行编岗,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日常的环境保洁工作。
3、应强化停车管理,尽快解决地下停车场存车问题
为杜绝小区汽车停放无序和非小区业主占用小区道路停车的现象,物业应加快同开发商进行协商,对地下车库设施进行完善,争取早日为业主提供全方位便捷的服务。
4、尽快完善小区公共设施、绿化与养护
小区部分地区目前尚未完成绿化工作,开发商已委托有关单位对小区内进行绿化工作,物业应督促开发商对小区绿化工作进行完善,尽快将绿化交付物业统一管理。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解决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华瀚科技工业园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宝运达物流中心
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物业类型:工业厂区、宿舍、写字楼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管理内容
(一)本物业所涉及建筑本体公共部分(包括天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及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本物业所涉及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管理,包括室内外照明系统、智能系统(包括:建筑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控自动化系统、消防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公用广播系统、通信系统、给排水系统)。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配套的设备的监督和运行管理,在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由保修单位负责,保修期后由物业公司负责。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所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五)本物业红线范围内的公用绿化的维护保养。楼内公共场所花卉的更换、摆放和养护,室内节日摆花的协助监督和管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红线范围内所有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定期消杀、装修垃圾的收集及清运。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包括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监控供电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及安排保安人员巡视、门岗值勤。
(八)物业及物业管理图纸、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属于物业管理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条 委托外管理事项
本物业甲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委托乙方服务,属乙方能力范围之内能够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的,乙方只收取成本费(如材料成本、人力成本、应纳的税金);如超出乙方能力范围而需要对外委托的,由乙方提供方案报甲方批准后,甲方负责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6年10 月 01 日起至2018年09 月 31日止。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定乙方拟订的管理制度以及重大项目的维修保养计划及预算。
(三)审订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大、中修与改造计划,有权对账目进行审计。
(四)甲方在2016年10月01日前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相关的物业及物业管理装备、工具、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用房资料等),甲方移交的物业管理装备、工具、档案、资料,乙方应爱护,其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除自然损耗),造成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甲方不设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单价超过200元人民币的维护保养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批并承担费用。
(六)甲方负责提供和安装红线范围内的岗亭、道闸、设备设施专用工具、各类门牌、各类标示指示牌、垃圾桶。
(七)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八)协调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漏问题。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宝运达物流中心物业管理人,就华瀚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状况对甲方负责。
(二)认真做好物业接管验收各项工作,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四)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根据有关的法规、条例规定,设立华瀚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处专用账户,独立核算。
(六)经甲方同意可将专业项目(如清洁、绿化、消杀、水池清洗等)分包,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及责任、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七)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八)当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改造、装修时,向产权人、使用人告之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全程跟踪监督。
(九)每年初编制物业管理计划、物业大、中修与改造项目计划与方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每3个月就华瀚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收支公布一次账目。
(十)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书面告之甲方。
(十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除非乙方能举证非乙方责任);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十三)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财产保管、人身安全的责任义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管理目标
(一)管理总标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特区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三)建立各种应急体系,确保大厦各类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各类标识统一、规范、完备,无安全隐患。
(四)对业主的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情况的反馈时间,正常工作日不超过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建立回访制度。
(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广泛听取、接受业主的建议,定期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
(六)3个月达到物业各项使用功能正常。
第九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每月 160000(元/月)。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支付期限:甲方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上个月管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二)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费用:行政费用(含员工工资、保险费用等);公共设施维护费;建筑物维护费(公共部位维护单项或单价低于人民币200元的项目);本物业所涉及机电设备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费;清洁绿化管理费(不包括花卉摆放的租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治安保卫费;不可预见费;法定税率;物业管理佣金。
(三)下列费用由甲方直接承担:
1、甲方增加招标文件以外的服务范围或增加招标文件确定的服务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
2、公共部位维修保养单项或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含200元)的项目。
3、室内、节日活动、重大活动花卉摆放租金及养护费用。
4、重大活动费。
5、各类水电费和发电机燃油费。
6、甲方室内自用设施、办公设施的维修费用(含人工、材料)。
第十条 奖惩措施
甲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且管理成绩优秀,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办理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在 2016年10月01日前,甲、乙双方完成管理交接手续。
(二)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前期介入期由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起计。
(四)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该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五)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
(七)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近年来,××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物业管理以规范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业主、使用人的多层次物业服务需求为宗旨,以诚信履约为倡导,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重点,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效益逐步显现,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看到,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们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挂钩联系点党支部一起,成立调研小组,指定专人带队,深入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和金星镇、胜利镇及相关社区,走访50多户居民,对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详实的调研。通过调研,我们深深感到,做好市区物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现状
据统计,截止2009年3月底,××市区现有居住小区206个,有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63个,物业服务面积约350万m2,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没有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143个(含旧住宅小区、散居楼),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60%。目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21家。物业服务的范围由过去单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扩展到办公楼、医院、企业等多种类型的物业服务管理。
目前,市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8家。其中暂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1家,三级的有14家,暂三级的有3家。物业服务收费分四级,即一级0.44元/m2、二级0.30元/m2、三级0.20元/m2、四级0.10元/m2,从业人员800余人。
二、××市区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评价方面:一是行业社会地位不高。社会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属于简单的劳务服务,劳动强度大、行业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待遇差。二是行业偏见普遍存在。社会上有一部分群众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看作是“雇佣关系”或“主仆”关系,动不动就故意找茬、小题大做,甚至不择手段恶意贬低行业。三是舆论导向存在偏差。近年来,各种舆论媒体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的正面报道少,少数媒体片面追求眼球效应,不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问青红皂白,肆意误导业主,给行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四是物业服务消费观念不强。人们对物业管理行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性、公共性、有偿性认识不足,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不积极支持、不主动配合。
(二)政府监督方面:一是地方立法跟不上,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不够重视,对行业发展不够关心。地方政府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少,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协调和执法不力,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够顺畅。政府协调工作不够及时也不到位,缺位和执法不力,与市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协调不力。三是物价部门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适用过宽。我市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最高一级的收费标准为0.44元/㎡·月,最低的只有0.10元/㎡·月,企业怨声载道。四是现行税赋政策不合理,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经济负担重。
(三)开发建设方面:一是建管不分,掩盖和转嫁前期矛盾,给物业管理带来隐患和纠纷。开发单位利用“建管”不分,掩盖前期遗留问题、转嫁新建项目矛盾较多,有的新建项目房屋质量问题突出。二是利用物业服务促进房屋销售,拖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有的开发单位并不是真正重视物业管理,而是利用物业管理为开发项目搞包装,打品牌,目的是促进房屋销售,为开发单位的自身利益服务。并且常常拖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三是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不全、不到位,增加了物业服务的难度。一些住宅项目,开发单位片面追求经营效益,压缩配套设施项目,给今后物业企业入驻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留下隐患。
(四)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方面:一是公共意识不强,守约观念淡薄。一些业主片面强调个人维权,把物业企业当成对立面,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甚至故意刁难物业服务人员。部分业主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业主公共意识普遍较差,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不强,业主不能自觉遵守管理规约和规定。二是配合支持不够,欠费现象严重。从调查情况来看,业主不配合、不支持物业管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突出,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三是业主大会制度落实不力,运作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的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运作程序,但在具体执行中感到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条例》已经颁布近6年时间,但真正落实业主大会制度的社区不多。四是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矛盾问题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另一方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有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有的业主委员会超范围活动影响社区稳定,还有的业主委员会有特权化倾向,甚至个别业主委员会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立面。
(五)物业服务企业方面:一是企业经济效益较低,行业发展后劲不足。企业效益低、发展慢,发展后劲严重不足,连年亏损的占70%以上。主要是由于物业服务费标准过低,也有部分原因是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率低造成的。二是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乏。从业人员待遇低,人才难寻难留,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规范管理和技术人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发展要求,服务意识差。市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中,70%以上来自“转制、转岗、转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其年龄、文化、专业知识、技能都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一些从业人员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技能有待提高,面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正确的解决,也是造成物业管理纠纷不断、投诉增多的原因之一。三是服务市场不成熟、行业竞争不规范。由于社会、政府、开发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面的原因,物业服务市场目前尚未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健康有序的良好状态。
(六)旧小区、散居楼院方面:一是房屋建设年代早,年久失修功能残缺;二是小区配套设施缺损,存在道路破损、场地不整、绿化率低、公共设施不齐,无管理用房、无路灯、无停车场、无健身设施等问题;三是小区公共环境脏、乱、差,缺少必要的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四是私搭乱建严重,小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多;四是低收入人群集中,低保户比例大,下岗、失业、企业退休人员多;五是人员成分复杂,外来人员多、租房户多,治安问题突出。
三、对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长效管理”,针对××市区的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齐抓共管意识。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利用好社区、居委会和乡镇的阵地,经常地、持久地、反复地深入机关、社区及大街小巷,认真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建设部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市委、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做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带头人,切实增强广大业主的自我约束、理性维权意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物业管理工作的共识。
(二)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一是要从源头着手。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着手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中各种关系。如《物业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制定出台××市物业管理考评细则、等级评定、服务标准,并会同市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二是要从自身抓起。要认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权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保洁、维修等服务工作岗位职责,制定完善《从业人员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规范物业从业人员行为规则。三是要从搭台。明确乡镇、居委会及社区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规范好《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并落实到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切实加大舆论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中既是代表各自利益,有各自的分工,又同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不论哪一方出现不规范行为,势必影响到整个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制度,在社区设立监督举报箱,向社会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及时宣传报道物业服务管理与服务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品质道德、爱岗敬业等教育,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他们的言行。三是要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使企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四)要因地制宜管理物业,切实解决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无人管理小区的接轨和早期开发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问题。因此,一是要紧密结合目前市区体制实际,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建议由××市区周边乡镇和各社区对无人管理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市政府和社会各届,加大对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政策倾斜。三是在资金投入上,拟采取“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解决办法,努力改善旧小区环境和旧小区无人管理的现状。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街道)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 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元的标准租用。
(六)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八)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___后年内达到_____的管理标准;____年内达到____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元;支付期限:_____方式:________.
(二)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三)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五)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六)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元,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费用中支付;
(七)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
第八条 奖惩措施
(一)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二)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