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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统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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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统计工作计划

第1篇:银行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已定,如何实现国际标准框架下金融通用信息共享,是目前比较现实的问题。本文拟从中国金融体系与IMF金融部门分类比较着手,分析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间的差异,对今后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作一试探性思考。

    一、中国金融统计与国际统计标准的比较

    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DDS,从金融体系设置看,中国与IMF金融机构分布基本一致;但从金融统计看,中国与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

    关于金融统计,IMF是这样阐述的:金融统计是指涵盖经济生活中所有金融存量和流量数据。GDDS主要分四个部分:(1)统计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2)公布数据的质量;(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4)公众的获取。下面就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差异逐一比较分析。

    1、中国目前金融统计范围: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2、存款货币银行;3、特定存款机构等。具体讲,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IMF统计框架主要包括存款公司和金融公司两大概览。存款公司概览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加总合并而成,是宏观经济研究分析的核心数据。金融公司概览是在存款公司概览基础上再合并其他金融公司的数据,是分析经济部门与非常住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展数据。中国目前还没有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法编制出完整的金融概览,公布的货币供应量,没有涵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等。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活动分别由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统计,这种资金跨市场运行与市场统计不适应,也与金融统计这一概念不相符。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反映的仅是货币当局和存款货币银行统计数据合并的银行概览,而不是金融概览。

    在编制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集编制银行数据,频率符合月度要求,及时性高于GDDS要求,约为月后20日内。

    2、公布数据质量差异GDDS从两个方面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二是提供统计项目的构成要素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并提供构成要素与综合统计框架的比较和核对方法。中国金融统计过多地注重微观上具体操作细节,很少涉及金融统计规则、金融核算形式、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应用等问题,统计方法具有明显的拼盘式组合特点。统计组织架构设置不清晰,数出多门,难以统一,后续检查考核薄弱;数据信息分散,难以有效集成,造成资源浪费或统计“盲区”;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调整频繁,数据核对难度大,可比性较差。尽管目前分析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是按IMF的《货币统计手册》执行的,但在数据质量上还很难达到 GDDS标准,也没有对公众公开。

    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一是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二是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三是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四是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这一标准,中国金融统计还存在很大差距,除第三条金融统计数据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数据说明外,其他三条都没有对外公布。尽管《统计法》对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数据保密等有所规定,但对数据源的真实性、信息泄密法律追究等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对公众公布。关于数据公布前,可获取数据的政府部门及人员有具体规定,但没有对公众公开说明。至于第四条,中国金融统计指标修订较为频繁,但公众几乎无从知晓。对于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偶尔能在专业性刊物上见到一些概念性修订说明,公布的深度和广度远没有到位。

    4、公众的获取对于这一点,GDDS提出的建议是:一是提前公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送。或许是长期习惯性使然,中国的金融数据主要是银行信贷收支系列,载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季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和IMF的《国际金融统计》,很难见诸于国内大型综合性报刊。公众获取数据范围、时间有限,至于提前公布数据日程,即使是金融系统内部媒体也难得一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框架下,缩小与GDDS间的差距应是中国金融统计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的三点思考

    1、金融统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统计显得日益重要,但中国统计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已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2月实施,2000年最后一次修订,这与中国2002年4月加入GDDS不相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统计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对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统计范围进行了概念性界定。建议对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及统计人员泄密及渎职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