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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及时拟定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成立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股室要充分认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支持社会治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
及时指导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县总工会统一代码问题数据纠错工作。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9月,我县在州信用体系建设平台规范填报行政许可(法人)3条、行政处罚(自然人)15条。今年来累计填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622条。
四是评定县级信用村、县级信用户
摘要: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治理主体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视野下,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明晰治理理念、强化法治理念、深化民主理念、发展互动理念、提升服务理念、装备科学技术理念等方面来创新执政理念。
关键词 :地方政府;法治理念;民主理念;互动理念;服务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国家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如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目前中国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课题。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该是指治理主体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向现代社会转型和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引领现代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能够使现代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政府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具备现代治理能力,必须具备现代治理思维、采用现代治理方法和手段,并达到现代治理效能。在现代治理思维、方法手段和效能中,治理思维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缺少了它,现代治理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是地方事务的具体组织者、推动实施者,对国家整体发展计划的实施和目标的落实起着关键作用。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地方政府更是关键一环。在“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视野下,地方政府应该如何更新执政理念、培养现代治理思维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更新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新要求
从宪法层面上看,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有三项:一是行政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行政领导和管理权,即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行政事务和行政工作,依法管理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三是保障权,即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地方政府通过实施以上权力,保证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进而促进国家发展规划的落实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经历了一个伴随认知深化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20世纪50-60年代为工业化和四个现代化,20 世纪80-90 年代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20世纪末21世纪初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发展。党的十报告提出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要求下,社会对地方政府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后,人民不仅对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且在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享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拥有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期待。因此,党的十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总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发展目标追求,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具备如下能力去促进地方的发展。
首先,对地方经济科学发展的统筹能力和监管能力。地方政府在实施执法权与管理权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地方发展规划的制定、对地方发展目标的引导与发展过程的监督,引导、扶植和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使地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促进地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进而推动地方的整体现代化进程。
其次,保障和扩大地方民主能力。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保障权、管理权的实施,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到位;畅通民主渠道,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选举、议事、问责等机制,完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健全地方权力运行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基层治理中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化解地方社会风险、处理社会危机能力。民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中心,作为地方政府,民生是工作的重点,地方政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及时疏导和解决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风险、预防社会危机,保证地方一方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地方生态协调的保护与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质量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对地方政府来说,必须放弃GDP至上观念,在发展规划方面,全面考虑生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大生态监管力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预防和及时解决生态危机,实现地方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下地方政府执政理念的创新
不同层次,治理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治理主要包括塑造共同价值体系、提升国家治理执行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地方政府治理的中心是什么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给出了指向,指出,“推动乡镇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与服务上,为人民群众提供面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整合基层管理与服务资源,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增强基层管理与服务实力。”由此可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来构建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通过这些重点工作,提升治理能力,进而实现地方“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治理主体具备了治理现代社会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引领现代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能够使现代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现代治理思维、现代治理方法和手段、现代治理效能是现代治理能力内涵的主要内容。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更新执政理念进而具备现代地方治理理念,是地方政府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下,地方政府要更新哪些执政理念呢?
第一,改变管理理念、明晰治理理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政治、经济、思想、社会均已发生巨大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新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丛生。作为管理者来说,管理的对象、社会环境与要求都已显著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的、集中单一的管理理念、制度、手段与方法都已经不适合时展的需要。因此,作为提供面对面服务的地方政府,必须放弃以管制(命令、服从、指挥)为特征,以强调秩序的稳定、经济的GDP至上为价值取向的管理理念,抛弃管理理念下的权力意识、领导意识、驾驭意识、整治意识,代之以明晰的治理理念和意识:治理的目的不是管死、管住,而是通过积极地参与、沟通、协调、激励、规范和约束,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秩序和状态;治理的方式是在法治基础上,政府通过协商、指导、服务、疏导等方式与社会良性互动;治理的目标是确保公正价值优先地位、培育公民与社会组织生机与活力、形成公平公正社会环境和增加人民福祉。因此,在治理目标下,地方政府要确立服务、沟通、协商、引领等治理意识,要把自己的职能严格定位在提供服务上,把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心,把保障民生作为治理的重点,把激发社会活力放在突出位置,引导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扩大基层民主。
第二,强化法治理念。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方式。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使任何人、任何组织、国家机关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更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权力、履行义务和职责。越权、违规、人治均为缺乏现代治理能力的表现。因此,现代治理必须牢固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必须依法治理,依法求发展、求稳定。作为地方政府,治理过程中面对的是法治意识不浓厚的基层公民和地方习惯风俗不同程度存在的社会环境。要达到治理效果,必须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坚持法律至上,要带头遵守法律,要引导人民遵纪守法,有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范解决,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处处时时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决不能因发展、维稳就突破法律制度安排,不能因有人“上访”就迁就非法要求。只有这样,在地方治理中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意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用法治保障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的安定有序。
第三,深化民主理念。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价值诉求、权力诉求空前强烈,深化民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必然方向。在依法行政和法治的前提下,探求与发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方式,则是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等民主方式已成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是社会基层民主落实的实施者,必须深化民主理念,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的基层民主制度,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从基层保障人民政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到位,畅通民主表达、参与和监督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协商,完善基层民主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基层治理中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才能增强社会活力,也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层面上民主的发展。
第四,放弃管制理念、发展互动理念。现代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治理,而社会治理的目的是通过积极地参与、沟通、协调、激励、规范和约束,使社会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秩序和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深刻变革,利益格局也已经全面调整,思想观念更是发生巨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集中单一的管制理念已经不适合时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立足于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基础,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诉求,既能够维护已经深刻变化的社会秩序、化解可预见的社会风险、处理突发的社会危机,又能够激发社会活力。治理的手段与方法必须具有灵活性、多样性、敏捷性和适应性,因此,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与社会互动,求得社会认同,与社会大众、社会组织平等互助已成为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路径,成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地方政府,必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管理与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引导激发社会活力、疏导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秩序,进而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
第五,放弃当家理念、提升服务理念。现代社会的中心是人,现代治理的中心是为人服务,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发展社会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基层管理与服务实力是现代治理对地方政府的新要求。因此,地方政府要以社会本位、民本位为出发点,把自己的职能严格定位在提供服务上,把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中心,把服务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自己治理绩效的重要标准。服务要以公众利益要求为导向,要以顾客需求为目标,高质、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或生产公共产品以满足公众需求。
第六,改变政绩观、增加效能理念。现代治理效能是现代治理的目的要求,也是检验是否具备现代治理能力最重要的标志。作为地方政府,是通过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而达到治理目标的,无论是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必须具备效能意识。微观上,要以是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地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或解决了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使事态沿着合理的预期发展或达到了阶段性的具体目标为绩效标准。宏观上,要以是否引领地方达到了预期的现展目标,实现了地方经济和谐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民主体制完善、生态和谐可持续。同时,效能理念中还必须有成本理念,即在实现效能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运作成本低、效能高,主要是指没有推诿拖延(时间成本低)和高成本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花费少),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高、公众满意度高、社会负面影响小。
第七,装备科学技术理念。现代社会,知识和技术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社会治理必须适应信息社会的状况与要求,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才能解决信息社会下的各种问题。因此,互联网、物联网、物流网等已成为了现代治理的重要媒介,电子政务等成为了现代治理的重要路径与手段,网络问政成为政府与人民沟通联系的有效桥梁,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运用也成了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作为地方政府,必须具备现代技术治理能力,努力学习和掌握、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基层管理与服务资源,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增强基层管理与服务实力。
按照组织安排,我参加了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定向培训班的学习,经过五天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在五天的学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了培训要求和纪律,细致听讲,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老师们精彩讲述,通俗易懂,丰富的学习内容,紧凑的课程节奏,让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经过专题讲座、现场教学、交流讨论,让我从先进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培训班上,通过xx教授对基层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精彩讲解,让我对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主要抓好乡镇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做好基层党支部双化建设,掌握各党支部工作。xx教授做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解读,深入浅出,剖析入理,让我影响十分深刻,对于我学习掌握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有非常大的帮助。叶林教授关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三化”分析,为基层城市治理提供了指导,对我今后进行基层治理提供努力方向。xx教授对智慧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精彩讲解,使我深刻认识到创新驱动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性,基层治理需要智慧创新不断提供内驱动力。xx教授对城市社区治理难点及其突破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城市治理的重难点,用实际案例和浅显易懂的讲解方式,为我们提供了“突围”的方向和策略。xx专家在讲解城市治理中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与舆情应当上,通过深圳治理经验,结合南雄实际,在面对突况时提供的清晰的解决思路,并分享了深圳治理过程中提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很好的提供了解决类似突发事件的化解路径。xx处长针对基础依法民主治理的深圳实践--以街道办事处为例进行了分享,全面分析基础治理过程中民主治理的重要性,让我收益良多。培训期间还组织了相关现场教学,让我深刻体会到深圳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使我内心得到深深的震撼,也更加坚定了我朝着城市治理现代化方向的步伐。
2、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
3、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
4、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
5、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维稳;创稳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42 ― 02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上,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为此,如何从源头、细节等微观环节入手,使相关工作的措施、制度及程序更为精细化,逐步实现维稳工作从被动到主动、从粗放到精细、从事后到事前的转变。如何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对“微观维稳”的理念及工作机制作深入地剖析,是非常必要的。
一、维稳要有新理念
学者黄宗智曾用“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说明中国传统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无突变发展、无渐进增长,只是自我复制、不断精细化的现象。一段时期,中国的社会管理也有“内卷化”的问题,表现在“组织结构精细化”、“组织功能维稳化”、“组织人员压力化”。只有转变观念,拓展新思路,从“内卷化”转为“外卷化”,通过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才能解决中国目前基层社会治理的所面临的难题。
传统的“维稳”方式,有两大缺陷:一是事倍功半,一是治标不治本。结果被动救火,疲于奔命。更要命的是这种不计长远后果的“维稳”过程(所谓“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滋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如筑坝拦水,越拦水越高,形成“维稳”的“堰塞湖”,直接威胁我国“政权安全的大局”。
老子说:“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道德经・第六十四章》)。“微观维稳”从源头抓起,就是体现了这种智慧。它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属于事半功倍的“维稳”。但要做到治标又治本,就要适应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根本改变我们既有的“维稳”观念。
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维稳工作,应当以新思维来看待“稳定”。“稳定”的标志不是听不到一点社会杂音,不是平安无“事”,不是死水一潭。一个正常的有活力的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不断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是非常正常的。关键是矛盾出现后,不要去激化它。“不激化矛盾”就要求对“维稳”中公权力的使用,应当有一种敬畏感:审慎使用、合法使用、合情合理作用、按“比例原则”使用。总之,努力杜绝因权力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现代治理强调柔性治理,要积极倡导柔性介入,提高政府使用警力刚性介入民间冲突的门槛,不能只想着在最短时间内平息事件,要为社会矛盾的自我化解留下相应的空间。因此,要把对公权力使用中的监督、使用后的检讨,作为维稳绩效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
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维稳工作,应让维稳“脱敏”,使其“去政治化”,以增强体制的弹性和对社会冲突的包容性。如果政府对稳定问题过于敏感,其过度反应就很容易让政府公权力越位、错位。要看到很多突发事件是民众利益受损下的“反应性抗争”,它完全不同于觊觎政权的“政治性抗争”,没必要那么紧张。
社会冲突是社会固有特征,西方有学者甚至把社会冲突看作社会交往互动的一种形式。社会冲突也不尽然全是消极的,它还可以有积极作用:即“增强特定社会关系或群体的适应和调适能力”,激发出新的制度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条件。
还要看到社会冲突本身可以成为缓解社会政治压力的减压阀,强行压制它,可能孕育更大的社会冲突。国内学者萧功秦曾提出当前中国存在一个“不满情绪守恒定律”,讲的是社会不满情绪如果不能“高频度、低烈度”地释放,积怨不得排解,必然会有“低频度、高烈度”地破坏性释放。“经常有小事”好过“平常不出事,一出出大事”。只有在考核政策上对“出现小事”有所宽容,让民众说出他们的不满,让其有一个情绪宣泄的机会和渠道,才能避免人为压制而酿出大事。因此,要在体制内建立类似高压锅安全阀的机制,不将和平理性表达诉求看作稳定出了问题而问责。
二、维稳要有底线思维
维稳工作有没有“度”?回答是肯定的。笔者在此提出“维稳的底线”问题。“水至清则无鱼 ,人至察则无徒”。(《汉书・东方朔传》)“维稳”也应有底线,不能绝对化。
一是成本的底线,这里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制度成本。那种不计代价,以人民币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是在纵容闹事者,戕害法治。治理现代化强调宪法法律是一切社会治理工作的圭臬,这就要求提升维稳工作机制的合法性。维稳工作机制应始终以法治思维处理所面临的问题,让法治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长效手段,摒弃过去那种“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治标不治本的思维,决不能以牺牲法治来求得暂时的稳定。是否为治本性的维稳,关键看相关举措有无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否则只能是治标性的暂时稳定或所谓“权宜性维稳”,甚至是以伤害政府信用、牺牲法律权威的代价高昂的稳定。
二是人权的底线,如果预防过度,到了有侵犯公民人权之虞,这样的举措长期看会适得其反。政府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障公民人权,如果为了暂时的、局部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人权,政府就失去了正当合法性。
三是预警信号的底线。屡现的不稳苗头实质是个信号,是我们体制机制出现状况的自然反映,犹如人感冒前的喉头发痒。无视它,不设法从体制上来解决出现问题的根源,它会一次又一次地重现,干扰我们的正常工作。如果把这些苗头完全消灭,也就失去了预警信号,那么有可能突然冒出出乎我们意料的大的不稳,这无疑有悖我们维稳的初衷。
个人认为维稳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应当是:充分重视、积极利用微观不稳的信号。在治理现代化下的维稳,应强化对不稳定信号的甄别。每个微观不稳的信号,都是我们改进工作的指示器,要珍惜这些信号,不能只是化解了事。要根据不稳苗头产生的机制,提出制度创新的建议,藉由制度改进,化解相关不稳因素,这才是我们“微观维稳”所要追求的目的。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总结产生这些不稳信号的根源,学会在“微观”的表象中发现“宏观”的病因。
三、维稳要有制度创新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思路,“微观维稳”工作机制最终要在相关制度上有所深化和具体化。
一是从被动“维稳”变为主动“创稳”。主动“创稳”就是主动出击,建立相应的“微观机制”。笔者建议引入 “社区专员”制度。社区专员是那些有一定履职能力、受社区居民依赖、为社区党委认同,热心服务社区的人士。他们形成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纽带,能在各种矛盾、冲突事件中起到“缓冲器”、“减震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社区专员融入民众之中,能敏锐觉察到社区事务所引发的细微反应,第一时间捕捉社情民意,为政府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从只知动用公权力的“压制性维稳”变为着眼维护民权利的“和谐性维稳”。公民维权很多是对政府或其他强势主体侵权行为的反抗,这里侵权是因,维权是果,维稳要协助维权,消除侵权之因,实现在维权前提下的维稳、维稳实践中的维权。另一方面,在确保维权正当性的同时,利用各种手段,教育民众淡化维权过程中的对抗性。
治理现代化要求维稳工作应运用反向思维,因势利导,以民众利益诉求作为维稳进程的起点,将公民的具体维权行动引导到更广泛的公民参与上来。现阶段的维权可以看作公民被动参与政治,但正是这种消极的参与却有着公民不自觉地捍卫宪法的效果。如何引导他们在体制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将其政治参与热情引入建设性的、合作双赢的轨道,是维稳工作机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是将维稳工作考核的“一票否决制”改为“有条件问责制”。这里的“条件”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前者是看有关责任主体在处置过程中有无积极应对、是否有事先预案、是否有主观应对失误,后者则看突发事件的人数规模、持续性、破坏性,不能简单地以事件影响程度与干部“乌纱帽”挂钩。对相关官员一撤了之的做法,只会激励官员使用简单粗暴的办法解决问题,要么治标不治本,要么更加激化矛盾。
四是从政府主导的维稳变为政府、民间自发组织、社会团体多元合作的维稳。时代的发展使得市场系统和社会系统迅速成长,对过去独大的国家系统形成挑战,这要求国家不断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在这一不可逆转的社会政治进程中,政府只有调整自己的治国理念,让公民有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形成官民共治,才能有制度性的社会稳定。
按照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维稳工作机制应当包括多元的维稳主体。如果对稳定的评价体系只有上级,而排斥社会组织及民众,那么这种体制内维稳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相应的治理机制也就不具备自我修复的功能。其实社会组织具有“有效传递信息、整合民众诉求、进行理性沟通与协调的优势”,〔1〕这些都是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所缺少的。
维稳工作机制应大力培育社会资本,使之成为维稳的重要资源。针对“珠三角”一半以上为劳资纠纷的现状,可以利用比如同乡会、志愿者团体,了解企业工资发放、货物销售等情况,将其列入相关预警机制,有关方面对出现问题的企业提前介入。如果是经营环境问题,区分问题的性质,给予相应的帮助或引导;如果是恶意欠薪,则要提前控制其财产转移,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作好准备。
出现问题后,官民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能够理顺问题的头绪,缓和处理问题的气氛;相反,官员流露出权力的傲慢,拒绝与民众互动则会把问题复杂化,甚至火上浇油,把民众推向非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客观上助长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扭曲的表达诉求的方式。维稳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拓宽社会组织及民众参与维稳的渠道,让社会组织作为突发事件中官民对立之间缓冲力量,成为二者沟通的桥梁,以增加互信,还可借机帮助民众集体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降低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社会组织可以借此慢慢增强民众制度化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逐步认识到自己应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这其实就是从传统群众到现代公民的转换。
〔参 考 文 献〕
〔1〕陈发桂.多元共治:基层维稳机制理性化构建之制度逻辑〔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关键词:税收征管;征管问题;国家治理
一、前言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着本质联系的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产生的客观基础,国家形态与私有制的结合就孕育出了税收。税收产生之后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选择,在哪征收,什么时间征收,谁来具体征收,多久征收一次,以什么形式征收等,这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探索。于是,也就出现了税收的征收管理的不同形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税收征收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税制改革,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二、新时期的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不到位。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通过有组织的政治过程可以作为公共商品的买方,来选择自己所认可的公共决策的代表人,订立契约,这从中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的交换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不能只重管理而轻服务。
二是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但就目前来看,个别税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整体素质偏低,与现代税收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部分基础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用。
三是税收征管程序有待完善。税收征管作为一种涉及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应该包括管理学的计划、组织、决策、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现有的征管模式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在新时期下,现有的税收征管程序已显得陈旧,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不到位,税收征管环节的配合不协调等问题突出。
四是缺乏统一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税收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短短的19个字。税收实体法体系不完备,在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中只有三部是以立法形式确立,其余都是以条例法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税法体系不完备。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对策
国家治理现代化反映在税收上即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所谓税收现代化,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指的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融合我国传统税收管理思想、西方先进管理经验和未来税收发展趋势,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实现税收制度结构和税收征集管理现代化的改革过程和目标状态。
一是加快税法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一切的政府活动都应该有法律作橐谰荨0凑账笆辗ǘㄔ则,加强政策法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公正处理税收争议,完善现代税收法治体系。
二是整合税务机关。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和保障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之后,地税征收任务减少,而国税系统任务加重,因此整合税务机关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
三是转变税收理念,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最初的税收管理是将税收视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对立的位置。这就很容易让税务机关的权力意识膨胀,也更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抗意识,无形中加大了纳税的难度。而新的税收征管理念则是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纳税机关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角色,以使纳税人更加顺利地完成纳税义务。
四是进一步提升征税人才的素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治税人才的现代化。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征收队伍,税收治理现代化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针对当前我国治税人才面临的部分人员专业能力不合格,自身税收素质低等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治税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比如定期召开税务时政讲座,定期组织税务实务考试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对税收队伍采取激励机制,加强管理,促进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加大税收的力度,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坚持实逐步依法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和成本,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转型;转型风险;风险治理;复合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1-03
当下,中国正处于快速转型期,也是转型的深水期,中国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复杂性是难以想象的。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引发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转型,社会难以适应,出现社会转型病症,结果便是风险共生的局面,严重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风险倒逼改革,从社会转型的国情出发,准确诊断我国转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建构关于风险的全方位的现代化复合治理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风险的概念界定
社会变迁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特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每一次大的社会变迁都是一次社会转型。因此,转型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普遍性。事物发生转型必将导致事物的运行方式、内在结构发生变化,“转型是指事物从一种运动型式向另一种运动型式过渡的过程。转型既包括事物结构的转换,也包括事物运动机制的转换。”[1]所谓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型”[1]。从社会转型的定义可以看出,每一社会在发生深刻社会变迁时,都将面临社会转型。本文所指的社会转型是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从广义上讲,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从1840年即已开始,到目前为止,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40年――1949年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阶段是1949年――1978年的慢速转型阶段,为快速转型奠定了一定基础;第三阶段是1978年至今的快速转型阶段,实现了中华民族的迅速腾飞。本文所指的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第三阶段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社会的转型,是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过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2]。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制造了大量的转型风险,而当下正是风险变为现实问题的“矛盾凸显期”。
风险意味着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具有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是没有发生的灾难,预示着可能面临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危机状态和灾难性危险,这既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臆测,但是发生后又是一种客观事实”。相较风险而言,社会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的社会性和制度性,“是指社会系统运行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会破坏系统的稳定,导致系统的瓦解,最终形成危机”。①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加速期,从国内外形势而言,这一时期既是中国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面风险,在我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认识和分析风险,通过建立复合式的现代化风险治理模式,提高我国应对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及其风险问题
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社会转型有内在的联系,转型是中国变革和发展的主线和动力源。中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社会各方面无不受到转型力量的影响和塑造,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中国社会是一个转型社会。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鲜明特点是复杂性、两重性、过渡性和不确定性,发展与风险并存,社会转型过程伴随着社会风险。
现代化转型过程的起因及其风险问题。植入式现代化转型过程,意味着我国的社会转型是被动开启的,是受“外扰动”刺激发生的,是非原生型的,所以才有李鸿章“中国处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植入式现代化转型过程是我国社会风险的总源泉。具体表现如下,首先会造成一种发展“不适应症”。植入“现代现象”需要中国本土对其适应,但我国具有独特的民族传统、社会文化和价值体系。于是,便有了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中西之间的冲突,这两种冲突便是“不适症”的表现。这两种冲突成为当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不同领域中的风险因子,产生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其次“植入式”的现代化转型使我国受到外在的“迟发展效应”的影响和制约,使转型风险更具复杂性。这种迟发展效应给我国带来最大的影响是发展道路和战略目标难以选择,赶超心理难以克服,无法按照自然的演进变迁过程制定政策。“迟发展”意味着只能通过“压缩”的发展方式才能实现赶超。这给我国带来的阵痛无法估量,潜在的风险无法预测。另外迟发展效应给中国发展构成了双重制约:一是制度和理念层面的制约;二是话语建构形成的制约。这双重制约为中国在发展的向度上强设了一种规范标准,这种标准意味着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三个世界的“共时性问题”,即中国所处的“发展中世界”、西方提供的“现实未来”的现代世界和“话语未来”的虚拟世界。这三个世界的问题在中国转型的过程中都要考虑,所以,中国的风险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更具复杂性和难预测性。最后植入型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会造成三种转型风险。第一种是由于中西、古今在物质生活方面的巨大差距,会使人们形成强烈反差,造成盲目风险;第二种是社会运行失控风险,由于转型中结构的脆弱性,一旦遇到挫折很容易造成社会运行失控;第三种是连锁反应风险,植入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是一种全面的转型过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需要在本土特点的基础上做出适应和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矛盾和问题的连锁反应增加了我国转型的风险。
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内涵及其风险问题。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体系。一是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同步启动引发风险共生问题。社会结构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社会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化和模式化了的体系。社会结构转型就是不同的地位体系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型”[2]。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发展,最大的特点是社会结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这种双重转型给社会带来的改变短时间内是无法完全协调的。旧的结构体系被打破,但是新的体系和机制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出现社会失范现象,例如贫富差距过大、信任危机、道德失范、环境污染、官民矛盾加剧。
二是社会运行机制的转型及其风险问题。所谓社会运行机制是指“影响社会运行诸因素相互联系的方式,以及这些因素对社会运行产生影响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1]。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运行机制会随之改变,缺乏稳定性,同时,不同种类的社会运行机制转型的速度和深度不同,会出现摩擦,进而产生风险。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总体性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分化社会转型之前,社会系统的一切归国家掌管,不存在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所以缺少产生风险的制度环境,更缺乏产生风险的心理条件。经济体制转轨带动社会结构转型,不同功能领域的社会运行机制开始出现新的动态。社会动力机制由转型前的靠国家动员、成员自觉变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原则;社会整合机制由原来的单位制和身份制变为以利益为准,社会关系市场化、货币化;社会控制机制在转型前主要是靠传统权威和感召权威,人大于法,而在转型期,法理权威开始慢慢登上舞台,但是人治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出现人治与法治共舞的局面,两者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经济体制的转轨由经济的核心区域深入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化过程把全国人民抛向了市场,受益的大部分是体制内成员,造成现在的官民矛盾。
三是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及其风险问题。价值观念的转变预示着社会转型以深入人心,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起初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已变化的价值观念会对社会转型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价值观念方面的转型突出的表现在中西和古今文化的冲突,可谓是“多元并存,新旧交替”。我国犹如一块“压缩饼干”,传统、现代、后现代的文化价值观念呈现一种复合性和共时性的特征。转型过程中,既有传统的、保守的价值观念的继续存在并阻碍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也有伴随着现代化转型过程形成的新的价值观念,同时更大的文化风险在于价值观念的真空,即新旧价值观念并非是无缝对接的,当旧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在遭到破坏时,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念并未形成,出现价值真空。价值观念在社会转型中的这三种表现以及它们的相互影响成为当下文化风险的主要根源。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是以集体观念为中心的总体性社会,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则是以自我观念为中心的多元化社会,而且这种自我观念更多的是自利观念,这无疑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风险和威胁。
总之,植入式与外生性的转型起因、社会转型的主要内涵加上转型社会自身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脆弱性,造成社会整体的结构性断裂、社会失控,是当下我国风险共生的源头,这为我们科学应对转型风险提供了条件。
三、建构应对中国转型风险的复合治理模式
风险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随,有发展就会有风险,无法逃避,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转型风险时刻存在。所以,我们应该看到风险的普遍性和两重性,正确认识风险,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之,“减缩社会代价,增促社会发展”。转风险为发展机会,科学的治理风险,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风险态度和意识方面;二是科学的风险管理方面;三是从社会转型入手,以科学的转型发展观化解转型风险。
首先,培养公众面对风险的正确态度,强化公众的风险意识。当对风险进行清晰的考察后,面对风险的态度就成为治理风险的出发点,没有正确的风险态度和意识,就无法制定正确的风险治理策略。面对风险主要有两种心态:一种心态是盲目乐观,很多专家系统持有这样的心态;另一种心态是极度悲观,不能认识风险的实质。上述两种心态都是不正确的,是对正确治理风险的威胁。所以应该加强对公众的风险知识普及,强化风险教育,进而使公众形成积极、健康的风险认知,具有一定的风险预测能力,最终能够培养起公众的风险反思能力。另外,提升公众的风险反思能力还会有一系列的“潜功能”,例如,提升公民的话语权,培养公众共建社会的主人翁意识等等。总之,正确的风险态度与风险意识有利于社会的良好发展和进步。
其次,认识和提升国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治理转型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认清国情。中国式社会转型是国家推动和主导的,国家力量的存在是社会顺利转型的保障。据此,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在治理转型风险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国家在治理风险中的有效性。建立起以国家为主体,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风险治理体系。同时,应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分配中的作用,使风险分配更加公平,还应该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共同合作,应对风险。
另外,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治理风险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三部分: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报警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风险制度建设。对风险的治理我们应该以规避风险为第一选择,所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预警和报警系统在治理风险中至关重要。同时应该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并提高它们的抗御风险能力,一旦社会风险转化为现实问题,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善后工作”,以将风险的危害降低到最小。治理风险应该制度化,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治理制度体系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发挥最大功用,用合理的制度为社会转型保驾护航。
第三,从社会转型过程入手,以科学的转型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从1840年开始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是被动开启的,是植入型的现代化过程。所以,从那时起,摆在中国眼前的任务是分析西方社会为什么比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程度高、找到中国社会落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以,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赶超转型”,发展主义将主导中国的转型过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也使“发展”绝对化,偏离了科学发展的轨道,社会被拖着向前走。所以如若从根本上治理风险,就应该转变发展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弥合因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结构断裂,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中国“植入式”和“压缩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决定了中国转型风险的共时性和复杂性。但是,我们面对转型风险,应该避免盲目悲观和极度乐观的态度,认识其普遍性和双重性,通过转变“经济驱动型”的发展观念,在“社会驱动”的发展观念指导下,进行科学转型,并辅以复合式的风险治理体系,进而由里及表,由内及外,内外结合,从根本上化解转型风险,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决策责任问责追溯机制里最严厉的一条莫过于决策责任终身制。这起初是建筑工程领域里确保工程质量、履行合同承诺的有效追责制度。由于效果明显,约束震慑力强,又被移植到现代政治领域中。
但不必讳言,由于我国长期缺乏依法行政和责任追究传统,决策责任终身制在理念和操作上都争议不断。有人认为,在实践上,终身制责任太过严苛,操作不当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更会导致集体不作为和守成平庸之风蔓延。而且在责任主体的归属划定上,还有很多不够明晰之处。在理论上,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法理依据何在?如果是行政法律责任,皆有追责时效,不存在所谓的终身负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此问题上有无冲突牾?究竟是国法为大,还是党纪为先?行政决策终身制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和问责机制等核心要素,也是语多暧昧模糊,没有规章可循。
作为公共政策质量长效化的重要保障,决策责任终身制必须要通过系统精密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建立和运行。而破解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制度之困,关键需要最高层面的顶层设计和扎实推进。虽然决策责任终身制存在诸多弊端,但如若将其整体纳入行政法框架体系,精确界定,规范处理,实施中定期追踪,收集反馈,并纪党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详细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和问责方法,虽是险棋一招,但也未尝不是利大于弊的良策。另外,决策终身责任制以责任化政府为前提。因此,应切实加快以法治为根基的责任化政府建设步伐,吸引多方力量,利用多种渠道,注重倾听社会舆论,发挥监督机制功用,引进决策利益方参与决策制定,以此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当然,还要保证决策主体职权与责任匹配一致,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跨时代地提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科学理念,处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我们树立治理自觉,科学遴选和扬弃一切治理手段加以熔铸,藉此提升治理能力。而扭住决策和决策责任这根“牛鼻子”,无疑会从心理、制度和环境上加速实现治理现代化,自觉避免和抵制草率“儿戏”决策、私利驱动决策、低效无效决策。
本期“现代治理中的决策责任”专题策划,从治理体系与决策责任破题,广邀名家深入探讨其中精蕴,敬请读者垂注。
――《学术前沿》编者
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一项制度建设,既有利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政府制度的现代化,又有利于推动政府决策能力和决策者担当精神的提升,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治理现代化要以决策责任终身制为突破口,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法治决策的理念贯穿决策机制体制全过程,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刘 峰
公共政策评估作为一种对公共政策的效益、效率和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的政治行为,是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政策评估,人们不仅能够判定某一政策本身的质量和价值,从而判断决策的质量和辨别决策主体的责任,而且还能够对政策过程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分析,为以后的政策修正和改进提供良好的基础。
―― 杰
当前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只能针对执行责任,表现在对有令不行和执行不力上,对决策当事人及拍板决策的责任追究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头上,不能切实执行,因此决策责任负责制度只能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层面,不能从决策提出、拍板的源头进行有效监督。具体来说,就是责任主体范围模糊,责任内容不明晰,评估体系配套性弱,实际追责缺乏刚性。
――唐任伍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 传统管理与现代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概念性差别,一般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高校垂直监管,高校治理比较关注和其制度运行存在利益关联的群体利益诉求,在多元利益群体参与中,平衡高校管理价值,提升其管理效率。高校实行多元化参与治理模式,对高校群体利益冲突、决策信息不对称以及学术原则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极为有利。现代大学制度下我国高校从“管理”到“治理”的改革,一方面需要改变其管理理念,另一方面还需要管理体制的支持与变革。
[
关键词] 大学制度;高校改革;高校治理;管理理念;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4?0028?02
[收稿日期] 2014-06-16;[修回日期] 2014-06-26
[作者简介] 林闻凯(1979-),男,广东揭阳人,华南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高校管理与研究.
一、高校从管理到治理转型的必要性
(一)高校实行多元参与治理模式,有助于高校社会功能的更好实现
高校组织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是能够充分认识高校组织自身的特性。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高校组织特性进行了解释,其中著名社会学家伯顿就从社会学视角对高校组织特性进行了诠释,即:教育系统中的高校体制,其实也可称维系与支持,对创造正规组织有很大帮助。而在正规的高校组织中,本身所含的高深知识操作属于一种特有的活动内容,与其它社会组织有一定区别,而高校组织中的独特技术则是教学与研究,属于高深知识的具体操作活动,具体是由高校专业教师依照转移知识而进行传播与研究的教学规则[1]。虽然现阶段高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高校科层制行政层级也逐渐增多,然而,因为很多科研与教学专业活动基本上都是在科研基层研发出来,为尊重高校学术活动规律,基层就逐渐成为高校组织的重心,而以专业知识为核心的高校学术权力,也逐渐演变成高校组织管理的核心力量。就本质而言,充分认识研究与教育活动本身,以及不同的知识群体,对把握办学活动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性和了解高校办学环境条件变化是十分必要的,各社会群体在各个历史时期对教育的需求同样有所变化。因此,高校需要形成一种忠诚于学术与专业的坚实力量,以实现高校不断追求知识与真理的理想,对教学服务社会与教育运用知识的组织功能进行有效维护。
(二)高校实行多元参与治理模式,有助于高校对环境与自身变化作出快速反应
相比于科层管理依赖高层决策,高校多元参与治理模式更适合高校组织治理决策的实现。在现代化公共管理决策中,突出横向博弈治理模式,关注活动利益相关者和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利益诉求问题。由于这些诉求可以同时将利益群体客观环境反映出来,为了将诉求直接、及时地反映在决策中,高校治理结构必须将利益群体不同的权力囊括在内。在高校传统管理模式中,操作层面和决策层面相分离,通常会无限放大决策中所存在的单一利益驱动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很多大学的办学活动又属于一种系统活动,涉及到政治与经济体制、社会文化传统以及社会人口结构等各个领域,同时涵盖各层次教育管理者、用人单位、学生、教师以及不同参与群体等,其中系统驱动力与系统性特征就在这些参与者特定利益诉求中包含着。如果高校行政权力过大,很可能会导致一些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变化无法在决策中及时反映出来[2]。而现代化高校多元参与治理体制,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消除由于某单一权力擅自裁量而导致的诸多负面影响,这就能够保证高校管理决策对复杂环境与自身变化及时、客观作出反应,同时提出具有很强适应性的行动措施与行动计划,使高校管理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高校实行多元参与治理模式,对平衡服务对象多变的教育需求极为有利
现代化市场经济环境中,各个社会群体利益者从不同角度利用并参与教育的现象逐渐增多。一些教育投资者想要在高等教育投资中索取更多经济利润,高校学生也希望能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收获具有高含金量的学历文凭,高校教师希望自己能够有高收入以及更好的专业发展机会,而高校自身则希望能够获得更多政府资助、更优质的发展环境及社会形象等;作为为高校提供各种社会资源的政府,则希望高校能够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力资源,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若没有合理、稳定、有序的体制规则来有效规范高校办学过程,任何一个群体在获取控制高校的权力时,均有将其利益置于其它利益诉求之上的可能性。
二、高校多元参与治理模式的体制建构
在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从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的改革,其本身就是创新与改革高校组织体制的过程,将高等教育体制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充分体现出来,由此就涉及到教育组织控制手段与内外关系结构问题。高校学术权威制度、法人制度以及问责制度,是高校多元参与治理模式的制度性安排[3]。之所以这些制度安排是多元参与治理的制度规则,其主要因素是高校对内外环境变化的理解,以及对高校自身特征、传统办学理念的反思。
(一)建立高校法人制度,确保高校办学自主权建设高校治理结构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是组织
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唯有在高校办学自主权实际运行与真实存在的前提下,我国高校才能依照外在影响与自身规律,对学校长远发展与学校日常工作相关的实践活动进行合理安排。我国在1999 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所谓大学,就是面向社会群体自主办学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法人实体。”然而,高校法人具体包含哪些基本内容,学校法人的约束条件与主要权利有哪些关键性问题却未在文件中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高校法人体制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宪法文件中[4]。《高等教育法》实施若干年后的现在,除了高校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时,必须以法人身份承担相应责任外,在高校对外关系与日常运行上,特别是与政府关系中,并未充分实施或体现高校法人的独立性。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提高高校法人自我完善与自我组织的能力,是应对高校复杂组织管理的最好对策。此外,法人囊括在内的个人自主权力并非内在于个体,个人属于一种社会属性,即行动者是否能动与自主,是一种社会规则问题,也就是体制安排问题。因此,不断对《高等教育法》中的高校法人制度予以落实,根据国情对高校法人体制的主要制度规则、基本宗旨、实施机制与原则等进行设计,是为高校现代化治理模式的建立提供有效体制保障的必要举措。我国《行政许可法》在2004 年生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的权力,而这一社会结构关系的改变,不仅从某方面证明了大学自治组织能力和权力的重要性,而且还证明了社会上存在适当大学法人制度的必要性,重新规范与界定了社会、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建立制度安排,确保高校治理中学术权威的作用
在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中,若要实现从纵向行政命令转化为现代化横向高校多元参与治理模式,必须对高校管理决策参与人员及人员权限进行体制规范。高校组织性质、其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程度,都是对高校治理结构设计造成影响与制约的关键性因素。高校属于一种学术组织,高校专业教师被称为不可缺少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最能够影响高校组织运行效果的一种社会群体。因此,在现代化高等教育体系中,高校组织始终坚持相关体制安排与教授治学教育理念,像教员大会、教授会以及教员参议会等体制形式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由于分科研究与教学的大学高深知识操作模式,使得很多大学组织结构逐渐显现出松散、扁平的结构特征,使高校管理更复杂,而且这些复杂的结构并不是靠科层制权威就可以解决的,高校管理必须学术与行政双重运作。因此,大学与学院中很多决策并非由学校管理者制定的,而是教授等高校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制定出来的。作为学术型组织,高校的专业权力逐渐成为权威治理的合法性存在,这一模式既是传统使然,同时也是高校工作性质使然。
参考文献:
[1] 张佳春,李寿喜,陈月圆.国外高校治理结构变革及其启示——以2006 年《牛津大学治理(白皮书)》为案例[J].财会通讯,2010(3):120-121.
[2] 许青云.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关系及治理模式思考[J].消费导刊,2009(6):147-148.
[3] 陈通,任明,宫立新.法国大学治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