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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司的成熟与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六部一室:生产部、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财务部及办公室。
第三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为直线—职能制:生产部、营销部、质管部、采购部、产品开发部以直线型管理为主;财务部及办公室以职能型管理为主。
第三章职位设置
第四条本公司的人员编制依公司的业务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位,坚持精简、效能、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和鼓励一职数兼。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室)设部门经理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第七条公司各部以下根据业务、生产需要配置办事员(业务员)若干职位;生产车间根据工艺划分配置若干班组长职位;生产操作人员、设备修人员按设备开动规模及工艺要求配置,并可根据需要配置若干特勤人员(如司机、保安、勤杂人员等)。公司以下人员配置额度由部门经理按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签聘;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招选,报总经理决定聘用或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聘用;生产工人由人事部门招用。
第九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及公司发展事务,向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
第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事务,按照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范围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公出或请假时应指定一名副总代行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部门业务,并考核属员的勤惰能劣,呈报其升迁奖惩意见。部门经理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负责。
第十二条各业务主办、车间班组长等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向部门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技术、向公司提供治理、发展意见,接受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协助总经理处理专门业务或特别业务。
第四章总经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和发展事务,为本公司内部的执行首长。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规定:
1.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2.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及实施措施;
3.指挥、督导全体员工按期保质完成生产、销售任务和年度经营目标;
4.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及时决策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
5.协调各部门关系,仲裁和防止部门间冲突;
6.决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与废止;
7.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公司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8.重视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关心职工福利;
9.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下属传达董事会议决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10.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职权规定: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更新、市场开发有决策指挥权;
2.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人、财、物力等资源有调度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并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对副总经理人选有提名报审权,对中层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员工有奖惩权;
4.有权签发公司内部各种文件和工作报告,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5.有权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总经理的责任规定:
1.向董事长负责,对违背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决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公司资产负保全增值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渎职失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负责;
3.对因管理无方、工作不力造成管理失控、纪律松弛、效益下滑、完不成经营目标或严重亏损负责;
4.对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人身安全及交通、消防事故负责;
5.对未认真调研论证盲目进行项目开发或未经评审草率签署经济、技术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五章办公室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总务管理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是:
1.负责制定生产作业计划;
2.对各车间实行统一调度指挥,组织和督促各车间安交货期完成生产任务。协调各车间关系,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异常问题;
3.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4.负责设备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生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力量排除;
5.加强工序控制和物料、在制品、工位器具管理,努力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6.配合开发部做好新产品开发的试产和样品制作;
7.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财务管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人类生产力与财富随之迅速成倍提高和增加,并且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在公司制度的影响下不断变化,这符合了人们把公司作为营利工具的观念。公司营利的巨大功能是其魅力根本所在。然而公司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其为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虐待雇员、劣质产品、坑害债权人及公司犯罪行为等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经营者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公司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等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
公司是以营利为其生存的目的,并且公司是各种自利的人的集合。所以在营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公司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发展,并且在发展中求得生存,最终实现其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源于这个基本命题生成并展开的,或者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
那么公司应怎样承担社会责任呢,由谁来决定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这涉及到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谁是真正的决策者以及这个决策者价值取向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构架。现代公司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债权人、职工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但公司的目标,也就是进行财务决策时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还是其他目标?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遵循不同的逻辑,将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
模式。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一)股东价值最大化
股东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归股东所有,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和经营者是一种委托关系,经营者应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股东的财富是由股票的价格决定的,所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也可以理解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股票价格。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因为股票价格是企业现在和未来价值的体现。同时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因为股票价格的高低不仅受当前利润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容易量化,因为股票价格很容易从股票市场上取得,便于进行考核和评价。但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它只强调股东利益,而忽视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管理者、职工等)的利益,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股票价格中有一些管理当局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外部环境的限制、经济活动的一般水平以及股票市场状况等。将不可控因素导入财务管理目标是不合理的。
(二)企业价值最大化
由于股东价值最大化存在上述缺点,有人提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所谓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它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其大小,也可以采用折现的方法来表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目前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最好的目标,其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和风险,符合财务管理的实质。同时,能够克服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因为企业的价值更多的受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影响。
(三)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对于股东价值最大化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缺陷:①没有考虑除股东和债权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②忽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必然要影响到其价值的增加。③忽视对人力资源、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开发与投入,因为这些资源难以计量,无法反映出企业价值的增加。
因此,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提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定位在: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主要是股东、经理、职工和债权人,他们向公司投入了物质资本、知识资本、人力资本和债务资本。所以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应综合考虑他们的利益,应定位在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
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并非只是股东所有,而是由不同利益主体如股东、债权人、职工通过契约形成的一个联结体,并按照契约形成不同利益主体所拥有的不同权力,所有这些不同利益主体都对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因此,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其管理者的工作重心应从股东转向更广泛的不同利益主体。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下,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也必然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转向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影响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随着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理解的加深,财务管理目标已经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转向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认识
公司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后,就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机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服务。同时,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的完善,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在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确定为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时,其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围绕这个目标确立的。这时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由经理人员进行企业的战略设计并经营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对公司理解的变化,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确定为社会利益价值最大化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因此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模式向不同利益主体直接参与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转变。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并非只是股东所有的,而是由不同利益主体如股东、债权人、职工通过契约形成的一个联结体,并按照契约形成不同利益主体所拥有的不同权力,所有这些不同利益主体都对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因此,他们都应该参与公司决策,为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而努力。
因此,笔者认为从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管理目标的作用和影响来讲,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被看作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又存在和运行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由以上的分析可见,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影响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也影响财务管理目标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Z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Abstract: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impossible pier And, you need a lot of hard work, need more spirit planners,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build process, it may ensure tha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ystemic, comprehensive, to promote the company's products for continuous quality improvement.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nciple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Z.Keywords: Z Company;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of the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1.质量管理规划思路
质量管理规划的思路主要是运用PDCA工作方法进行质量管理,对公司主产品生产过程以及辅助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加强“五因素”的管理以及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这四个方面。
1.1运用PDCA工作方法进行质量管理
PDCA的工作方法是将质量管理分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 (Check)、处理(Action)四个过程。在Z公司的质量管理活动中,运用PDCA法就是要把各项工作按照计划,经过实践,再检验其结果,将成功的方案纳入标准,将不成功的方案留待下一个循环去解决。这种工作程序,反映了开展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性。要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离不开管理循环的转动,这就是说,改进与解决质量问题,赶超先进水平的各项工作,都要运用PDCA循环的科学程序。
1.2对主产品生产过程以及辅助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在做好主产品的质量控制的同时也要做好对辅助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辅助生产,是指为保证主产品的生产进行的原料采购、零件加工、设备维修、仓库保管等一系列辅助生产活动。由于这些活动直接为主产品的服务,所以,主产品的质量同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密切相关。对于主产品的生产,严格按照工艺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养成自觉遵守的习惯。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实现生产目标。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对于生产出来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于辅助生产过程,做好质量检验控制,包括采购原料的检验、辅助零配件以及产品安装的检验,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
1.3加强五因素的管理
在前面提到,影响门窗产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设备、物料、方法以及环境五个方面。只有加强这五个方面的管理,才能实现全面质量管理。
1.4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
QC我们知道就是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是以保证、改进、提高工作和产品质量为目标,围绕生产(工作)现场中所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班组(或科室)工人(或技职人员)自愿组织,主动开展管理的活动。质量管理活动,是企业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新形式,有利于集思广益,收集一线生产经验。质量管理小组由各部门人员自行组织形成,人数一般以3~7人为宜,最多不要超过10人,最少不低于3人,由该小组成员自主选举产生小组长。质量管理小组的组成形式可以多元化,既可以在车间班组内组织成立,也可以由跨车间、跨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就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存在的质量问题临时成立QC小组。
2.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包括八个方面:以顾客为中心、领导的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系统管理、持续改进、以事实为基础以及互利的供方关系。
2.1以顾客为中心
公司生产门窗产品,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提品,最终产品的使用者为顾客,也是产品质量的最终评判者。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任何一个产品生产者都要依存于他们的顾客。组织或企业由于满足或超过了自己的顾客的需求,从而获得继续生存下去的动力和源泉。装饰产品是提供给顾客的有形产品,要接受顾客在使用过程中对质量的检验与认可。因此,公司质量管理的努力方向是:不断改进产品的质量与服务,为顾客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或产品,满足顾客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让顾客的满意率向百分之百迈进。
2.2领导的作用
企业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承诺和积极参与,对建立并保持一个高效、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最高管理者要指挥和控制一个企业,要做到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并带头执行实施;调整组织管理机构,实现高效管理;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平台,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形成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断进行质量管理的控制和改进。对于装饰企业来说,质量可谓企业的生命,因此,企业的领导层必须对质量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听取各部门员工的建议或意见,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正确改进方向。
2.3全员参与
质量管理是包括组织、策划、控制、改进、激励等基本职能,各职能之间是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的一个管理整体,质量管理不知是公司组织结构中管理者的事,而是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的管理活动。“要解决对质量管理体系理解认识不透的问题,应明确全员参与的原则。企业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分别是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只有两者相互作用和影响,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过程,才能发挥整体的作用,实现高效、规范管理。
2.4过程方法
一旦公司设定了质量目标,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组织机构的运行效率。那么,就必须将质量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资源和活动都作为一个过程来进行管理,重视产品的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应加强对以下过程的控制:
(1)组织管理过程—包括质量目标的建立、组织运营的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内部评审等。
(2)资源管理过程—包括文件控制、机器设备的维护、安全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的引进和培训等。
(3)产品实现过程—包括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采购管理、检验分析、销售安装、售后服务等。
(4)测量、分析与改进过程—包括产品监测、工序检验、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审核、顾客满意度调查、资料分析管理、持续改进等。
2.5系统管理
系统就是要建立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的综合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和不断改进。管理的系统方法着眼于整个系统和实现系统的总目标,并以此策划和管理过程的网络,实现系统的优化,提高系统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首先需要制定、识别和确定目标,然后理解并统一管理有相互关联的过程组成的体系。产品生产并不仅仅是生产部门的事情,其他相应的部门都要参与其中,相互沟通、协作,才能发挥出系统的高效性。
2.6持续改进
质量改进是指企业全方位的,包括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生产管理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质量改进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从各个阶段、层次进行,从整体上进行质量的改进,否则质量改进将失去意义。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产品的质量更是如此,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顾客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质量改进是消除系统性的问题,是对现有质量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提高,保障产品质量适应市场的需求、参与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或是要更好的发展,持续改进是质量管理的必然选择。持续改进是企业永恒的追求、永恒的目标、永恒的活动。
2.7以事实为基础
有效的决策是建立在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理性地分析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产品的数据和信息要求较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企业应该做好数据和信息的采集、记录、整理,为企业的决策层提供可靠的、真实的信息。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加强记录的管理;加强计量工作;建立数据库。
2.8互利的供方关系
企业产品的采购、加工、销售不是由企业单独完成,而是通过多个组织分工协作,以供应链的形式合作完成的。企业和各供方之间保持互利关系,保证产品的各个环节畅通,实现利益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刘,杨乐彬,任鹏,李剑,.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提升工序能力控制指数明.莱钢科技,2005,(3).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0日,任某驾驶其承包经营的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陕H07511公交车与李某驾驶的李某女所有的陕AG889V车辆相撞,造成公交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李某女所有的陕AG889V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赔偿一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任某诉至人民法院,诉请李某、李某女赔偿其垫付的车上人员医疗费16300元、车辆停车费1920元、车辆修理费11630元、车辆停运损失45600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原告任某车辆损失中的停车费及停运损失是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及具体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提供车辆修理部的停车证明及停车费收条主张停车费1920元、提供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H07511公交车停运76天停运损失共计43370元的价格鉴定报告主张停运损失。
某保险公司首先认为停车费和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次即使法院认定应赔偿,其损失的合理性也有异议,其中停车费并非正式票据,仅是收条,对该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当地价格论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的停运时间有异议,停运76天明显过长,在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同意按30天计算停运时间。
某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主张间接损失拒赔,并提供有投保人李某女签名的投保单作为其尽到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对此,投保人当庭提出该投保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后鉴定结论为非投保人本人签名。
三、判决结果
判决认定笔迹鉴定结论为非投保人李某女本人签名,且李某女也否认收到了相关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即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其收到了相关保险条款并知晓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某保险公司抗辩的停车费及停运损失拒赔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生效,判决由该公司赔偿该两项费用。
关于损失的认定,停车费以原告任某提交的停车场证明及收条认定;停运损失并未采纳原告的鉴定结论,也未采纳各被告认可的30天,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受损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45天,参照鉴定机构意见每天570.66元计算为12839.85元。
四、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对于案件的思考
(一)保险公司免责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
1、目前来讲,保险公司免责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主要还在于提交投保单,而在实际诉讼中却会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早期档案管理不是很完善,致使投保单查找困难或者无法找到,直接导致举证不能,连向法院说理的基础都不存在,导致保险公司应诉很被动。
(2)近来保险公司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投保单能及时举证,但投保单上是否为本人签章也还是个未知数。
通常情况下,对于免责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主要在于投保单上是否有本人签章,而实际上,对于个人作为投保人情况下,非本亲笔签名情况很常见,特别是按揭买车情况,几乎全部手续均由车行一手操作完成,代签名现象很普遍,本案投保人即是按揭买车,所有手续由车行一手操作,笔迹鉴定结论也证实了确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单位作为投保人情况下,加盖公章能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举证,但有时也会存在即使有公章也不一定能被法官采纳已尽到说明义务。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免责明确说明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利弊
(1)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明确说明的范围,不利于其诉讼工作的开展。
以往法官的意识中,只有保险条款明确写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才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且在实践中关于事故责任比例、不计免赔率等已经认同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不必另行举证说明,而现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指出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投保人方或者法官意识到这点,无异于加大了保险公司免责明确说明的范围,今后诉讼中本已被法官认同了的保险条款约定都将面临须提交投保单来举证明确说明义务,将极大的提高保险公司的应诉成本,不利于其诉讼工作的开展。
(2)适当减轻了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明确说明义务的程度,于保险公司应诉有利。
以往对于醉酒、无证等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仍然要提交投保单作为免责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证据,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此种情形下的说明义务履行减轻到尽到提示即可,对此,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已将字体加粗,并列为免责条款一段,已尽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所述的提示义务,不用再费精力去找投保单,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3)明确了本人签章的投保单的证据效力,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保险公司较为有利。
以往司法实践中,尽管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有本人签章,但投保人称未仔细阅读、业务员也未向其口头解释说明,法官仍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系制式条款,即使有签章也不能充分证明已履行解释说明义务,特别是签章为单位公章情况下更容易有这种理解,以致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也达不到证明目的,现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投保单上载明如本人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关于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后果已清楚等投保人提示栏中的确认签章的效力是肯定的,这点有利于保险公司举证效果的实现。鉴于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保单签名真实性的管理,且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管投保单,以备不时之用。
3、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1)庭前注意举证期限,保险公司收到法院诉状副本后,应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确定投保单是否能及时提交及是否为本人签章,如属上述第一种情况,投保单已根本无法找到,此时应尽量调解结案,需要提前与法官沟通有调解意向,先入为主,让法官有第一印象认为本案很有可能调解结案;开庭时直接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不必走完庭审程序再行调解,否则当应由保险公司举证时其无法提交投保单,等于向对方亮出了底线,陷入很被动的境地;调解时应本着减损调解的原则,不必纠结于细节,计较过多容易成僵局。
一、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办案工作区是办案安全的基础保障。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单独管理,用于自侦案件的讯问、询问及接待相关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场所。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执法办案的安全、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所创建的,是一项大力推动现代司法制度文明发展进程而实施的重要举措。办案工作区既是检察机关安全办案的重要基地,也是检察机关形象展示的重要窗口,更是检察机关提升科技应用能力的必然要求。最大程度发挥办案工作区的功能,关键是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高效管理、规范使用。
(二)依法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办案工作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这为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全面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办案工作区日常管理部门的司法警察,依法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管理及使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基础工作。司法警察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办案工作区来执行程序法,保障办案工作区的办案安全,从而保障了办案的证据效力,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检察官的个人安全。
二、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
司法警察作为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者,既要独立的履行职责,也要做好办案工作的参与和配合,既要保证办案安全,也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准入标准及其执行。办案工作区实行审批准入,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要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安排使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启用、关闭、安全检查等职责,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填写进出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在办案工作区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 通过安全检查措施及设备对其进行人身及随身物品安全检查, 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办案的物品,应暂时扣押代为保管并开具清单, 以确保办案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相关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司法警察应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办案工作的参与和配合。(1)司法警察的看管职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安全事故发生是保障办案工作安全的关键,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是看、审职责的分离,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安排警力看管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管,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及其他来访人员,一般无须看管,司法警察做好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即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必须在办案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配合工作。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被看管人的言行及思想动态,注意观察被看管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思维情绪变化等基本情况, 针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的看管对象, 应备有应急药品。 (2)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责。办案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办案工作的合法文明进行。办案人员在使用办案工作区的询问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谈话室等场所进行讯问、询问或接待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的同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行为,监督其在讯问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取证,有无违法办案的情形,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等方面,如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3)突发事件的处置职责。 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证人、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或自残、自杀、脱逃、行凶、毁灭证据等突况发生,司法警察应及时、妥善处理办案工作区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办案安全。司法警察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培训,具备对常见突发疾病的急救能力,在办案工作区出现突发疾病的状况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判断病情,根据发病状况及时帮助病人服用药物,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为专业救治争取时间。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通过执勤室配置的视频监控密切关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及细节, 一旦发现涉案人员语言、行为及表情出现异常, 或出现其他可能产生安全事故苗头的情况应立即处置, 并及时向侦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 遇紧急情况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管理与使用环节的衔接。办案工作区的使用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在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进行全面管理,并做好使用环节的衔接,以防出现管理漏洞。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开始前,司法警察应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检查,与办案人员共同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办案安全;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开始后,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依法履行安全检查、看管及监督等相关职责;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详细记录办案工作区使用的起止时间、基本情况等按规定记录的内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司法警察在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与办案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借鉴相关的先进方法与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改进计划,为办案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优化建设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要逐步沿着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打造有序安全文明的办案工作区。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办案工作区使用审批表、协查案件使用办案工作区审批表等,规范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危险物品暂时扣押登记表等,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执行警务申请表、司法警察执勤记录表、司法警察交接班登记表等,健全办案工作区执勤制度。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巡逻检查机制,司法警察按照分工负责制组建巡逻组,对办案工作区各重点位置进行巡逻检查,通过视频监控设施进行不间断的观察;建立突发事件联防机制,司法警察要加强与其它业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及相关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提升司法警察工作业务能力,强化警务保障。提升司法警察工作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是规范化管理办案工作区的关键所在。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管理要树立整体意识、服从意识,强化服务自侦办案的意识,自觉、能动地与办案人员做好服务、配合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培训,使其适应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从容自如地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与投入,强化司法警务装备,使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化、现代化,以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抓好“四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圆满完成“四五”普法任务,根据《×××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关于建立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林业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基础保障工作(26分)
(一)领导、机构(5分)
2、有明确的办事1、按要求调整充实普法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得2分;
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得2分,仅有兼职人员得1分;
3、确定专人与上级部门保持联系,工作交流顺畅得1分。
(二)有规划、计划、办法、方案(5分)
1、按规定时间上报“四五”普法规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各得1.5分:超过规定时间,但在15天内上报的扣0.5分,1个月内上报的扣1分,未报不得分:每缺一项减1.5分。
2、制定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管理办法得2分。
(三)经费(5分)
有固定普法经费,并能及时到位得5分;无固定经费,但每项普法活动单独给经费得3分;没有经费保证不得分。
(四)持证上岗(3分)
凡要求经专业培训上岗的特殊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申领上岗证率达100%得满分,每减少1%减0.2分,95%以下不得分。
(五)传达转发上级普法依法治理会议文件、工作报告和文件(贯彻执行上级工作任务)(4分)
1、主动定期、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得2分;
2、及时转发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四五”普法有关文件得2分。
二、普法宣传工作(26分)
(一)通过各种媒体发表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文章、林业法律、法规(16分)
1、在市级有关普法的宣传报道、信息达10次以上得2分,10次以下得1分;
2、组织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得5分。
(二)宣传设备(3分)
有宣传设备(电脑、传真、照像机、录像机等)配有3件以上,性能良好3分,3件以下得l分,没有不得分。
(三)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召集全体成员集中学习两次,一是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二是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三是研究布置工作。(7分)
1、每年要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或普法专门会议、研讨会研究普法工作或听取普法工作汇报2次以上得3分,1次得1分;
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会并发表讲话2次以上3分,1次2分;
3、会后有宣传报道、印发纪要、简报等材料得1分。
三、法制教育工作(33分)..
1、全国普法办推517878秘书网荐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是领导干部“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全体职工人手一册得6分。
2、结合工作需要,购买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单行本,得2分;
(二)坚持集中法律培训、考试考核(21分)
1、建立林业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得3分;
2、按要求参加市普法办组织的“四五”普法培训班4分,
6、开设法制教育课,并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五”得3分:
四、依法行政(10分)
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得4分;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管理公示制的,得2分;
考核单位领导(盖章)
被考核单位领导(盖章)
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
本文以黄岗矿业公司为例提出矿产资源开发与员工安全教育及有效实施安全管理、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密切关系。
本文通过有效运用年龄段区分管理法、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软硬件协调法等有效安全管理途径,对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分类阐析,阐明安全教育是员工清晰辨识事故隐患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源和基础,并针对安全教育提出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黄岗矿业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实践弥补法 ABC法则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从黄岗矿业公司目前的生产规模及现状推及其发展趋势,我们不难看出:黄岗矿业公司历经十余年的艰苦创业与重重磨难,终于走出了发展中的低谷而跃迁到一个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面对这种喜人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应而生的安全管理态势及任务更是迫在眉睫,容不得我们轻视和盲目做出乐观的设想。
我们以2005年为例,公司全年共发生轻伤类生产安全事故12起。
2005年生产一线员工人数共有306人(以2005年参加公司安全资质考试人数统计为准),人均事故发生率为3.92%。通过对这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归纳,我们发现: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共有9起,占事故发生率的75%。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这类事故的发生,并尽可能将它们消灭在事故的萌芽状态,从而将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呢?如何对处在安全管理终端的一线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呢?
针对此类疑问我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员工安全管理
对于新员工的安全管理,除认真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针对新员工的文化程度、年龄特点、性格取向、工作经历等个人状况进行有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通过对新员工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为我们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便于对新员工进行管理,我们依据新员工的特点把管理方法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1.1年龄段区分管理法
一名新员工来到矿业公司工作,根据他们的年龄差异,我们把他们分为三个阶段:一龄员工(18周岁―25周岁)、二龄员工(26周岁―35周岁)、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通常新员工的年龄多数分布在一龄员工和二龄员工这个范围内。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
对于18―25周岁的一龄员工而言,他们的年龄特点是活泼、积极、求知欲强、富于挑战性、敢于冒险。因此我们采取严管理多诱导的方法,通过让他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多年生产实际情况,让他们明白和理解在作业场所里哪些区域是危险的,哪些区域是安全的。在生产现场里进行作业,要给他们明确哪些操作是正确的、哪些操作是违章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可取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应该摒弃的。只有让他们不断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并逐步掌握操作技能、领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才能使他们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能力。这样就使他们逐步养成一种“作业现场不违纪、执行规程要仔细”的作业习惯,进而使他们自己体会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他管我-要我安全”型向“我管我-我要安全”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把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在新老员工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不断完善与强化的平台上,我们的安全管理才会有新的发展与创新。
对于二龄员工(26―35周岁)及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言,这类员工的年龄特点是:情绪较稳定、存在个性差别、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及自主判断能力。这类员工往往具有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及工作技能和经验。对于这类员工的安全管理是重在“纠偏”与“督导”。“纠偏”就是纠正他们原有的、不良的作业方法及作业习惯。“督导”就是通过督促他们学习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规程,将他们已具有的工作经验与操作技能,顺势导入到新的工作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中去。从而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达到独立上岗作业的要求。
1.2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
新员工文化素质的差异将会影响到他们对安全教育的内容、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与运用。文化基础较好的员工往往一看就明白、一听就理解。利于后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我们在进行各级安全教育的时候,力求使教育材料“平民化”,让它简洁易懂、便于员工理解、掌握、运用。从而达到新员工们能自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并自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目标。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采用“实践弥补法”来进行管理。这种方法是针对文化素质较差但实践技能较强的新员工进行的。对他们通常采用“实践定位”来进行管理,即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检查、纠正、培养他们养成规范、熟练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行为。让他们在实践中自觉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从而为顺利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提供一个稳固的安全平台。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示例进行说明(简称为ABC法则):
A管理者B员工各级教育结果C实践结果
ABC(A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好)
ABAC(B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差)
1.3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
在对新员工进行各级安全教育及操作技能培训的时候,我们可采用这种方法。即使是新员工培训、实习结束正式上岗作业后,这种方法仍可延用。这种方法是根据新员工的阅历及实践技能的差异,在他们中间自然形成“师徒链”,通过在他们之间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安全管理效果。作为管理者,往往需要多在这些“小师傅”身上多加管理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很类似于师傅带徒弟,但区别是这里的师傅与徒弟同是新员工。他们之间的传帮带作用如果能恰当运用,效果往往是非常显著的。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管理,要避免出现“一重一轻”的现象,即管理者往往把管理重点放在了这些“小师傅”身上,而放松了对“徒弟”的管理。而在实际管理中则要采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如果徒弟范错误,不仅他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由管理者指定的带班师傅也要受到处罚。因而在他们进入车间实习的时候,管理难点往往是那些有一定阅历和经验的“小师傅”。如果这些人把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他人身上传播蔓延,那么将会对后期的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甚至埋下事故隐患。
1.4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
生产现场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我们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软件都是围绕着生产现场这个硬件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各类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现场。因此生产现场是安全管理者实施管理的前沿阵地,对生产现场的管理不能掉以丝毫轻心和疏忽大意。
1.5软硬件协调法
那么,如何在生产现场对新员工进行管理呢?我们可以从“软硬件协调法”中得到一些启示。“软硬件协调法”的原理是这样的:当生产现场出现了一个“硬件”时,就需要增加一个相匹配的“驱动程序”。否则就因管理漏洞而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当生产现场更新或增加一台设备时,那么就需要同时有一套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出台。例如新设备的调试安装、空载运行、岗位操作、配电设施管理、检修作业管理等。我们所制定的这些“软件”是通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渗透到一线员工的身心,并最终形成一种自主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有序的作业习惯,从而完成“软硬件协调”的过程。
作为安全管理者,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软件配置这一点上,而是要力求全面覆盖。即:软件、硬件、人员。在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不仅仅在于一线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并落实相关的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还要及时发现并检查软硬件的协调情况。例如:硬件出现了故障导致带病作业、带隐患作业。在这个硬件尚未停车进入检修作业前,需要配置的是“升级软件”。也就是生产作业现场的“硬件”要由一定数量的有丰富生产经验的一线员工值班。由此可见,在生产现场里“软件”不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和条款,而是活动在整条生产线上的所有一线员工!他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浓缩与再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把一名新员工逐步过渡到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达到规范有序的作业目标,并非是朝发夕至的事情。因此,在生产现场采用实时检查法是切实可行的。在这里我们以一日三班制的大夜班为例来说明一下管理的思路:大夜班检查时段可分为三个,具体时间可随机选择。例如:我们选择0:30分、3:30分、6:30分这三个时段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一经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如睡岗、串岗),除当面批评教育外,还要在第二天的早会上连同其值班班长一起通报处罚,以示警戒。从而起到坚决遏止这种违章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老员工安全管理
谈到老员工,我们大家会有一种呼其名如见其人的感觉。这正是老员工区别于新员工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老员工的特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工作经验丰富、技能全面、熟悉并了解生产现场的设备现状及生产工艺。
2、多数老员工责任心强、工作扎实并担任班长,是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间力量。
3、具备一定的组织及管理能力,通过言传身教能使新员工顺利掌握各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要领。
4、社会阅历较丰富,能够恰当地协调、处理管理者与班组长间的关系。
5、能够及时、较全面地向管理者反馈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设备、工艺流程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名新员工入厂后经过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个人的操作技能及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最终也会成为一名老员工。因而在他身上也会体现出老员工的一些特点。因此作为安全管理者而言,管理的重点则是这些“老师傅”们。通过对老员工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把相关的管理经验总结为如下三个方面:
2.1 在车间树立一类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模范人物典型。
每个相应的工作岗位评比出优秀员工,作为岗位标兵、先进工作者。让身边的员工清醒地看到:只有充分树立“安全须从我做起,人人同谱安全曲”的意识,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起安全顺利地完成本年度的生产任务,通过对优秀员工的学习与借鉴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2“严是爱,松是害”管理原则
对于因违章作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老员工,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本着“严是爱,松是害”的管理原则,在全体员工中间广泛开展事故案例宣传与讨论活动。通过这些必要的负面教育,对思想麻痹、安全意识薄弱的员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相应地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同时也相应地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
2.3管理者要本着公私分明、平宜近人、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待全体员工。
在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者是“铁面人”,谁违章作业就处罚谁;谁违章违纪就要受到通报批评决不留丝毫情面。工作之余,管理者又是员工们的“老大哥”。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消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专心地坚守每一个工作岗位。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管理者还要认真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帮助他们分析失误的症结所在。并为他们提供避免再次出现失误的途径及办法。
三、工种及岗位变换的员工安全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由于岗位调整、人员重组及工作岗位的变动而需要部分人员变换工种作业。那么,对于工种变换人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呢?
我们把公司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按其是否从事特种作业进行分类。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特种作业工种和非特种作业(普通作业)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如:电工、焊工、司炉工、尾矿工等。由于他们所从事的作业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对于特种作业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均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即:如果员工目前从事的是普通作业工种,我们就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否则就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工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落实。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特种作业培训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作业,否则不得上岗作业。(附表一)
由管理流程图可以看出: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最终还是由具体的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参照前文中关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
四、特种作业员工安全管理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一直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从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特种作业中。而且多数是由于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差、甚至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上岗等工作情况可参照流程图。
(附表二)
由图示可以看出: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两个阶段组成:培训教育阶段和实际操作阶段。而做为安全管理者而言,则落实在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这个阶段的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管理:
4.1对特种作业新员工的管理
对新员工除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外,还要对其规定实习期。并在实习期内认真检查其作业情况、工作状态及工作表现。并及时纠正、查处其违章违纪行为。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达到要求的,准予晋级为正式员工。否则仍按徒工对待,并延长其实习期限。对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管理人员协调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4.2对特种作业老员工的管理
对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我们在前面已作了较大篇幅的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作业或其所接触的物体、材料等存在着对本人、他人或周围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构成较大的危害。因此,需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作业现场做好全面、周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
4.3对工种变换的特种作业员工的管理
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参照安全管理流程图进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特种作业本身所涉及到的工种较多,作业环境及专业技能要求差别较大。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教育培训阶段加大管理力度,更要在实际操作阶段进行严格管理。作为管理人员决不可掉以轻心、思想麻痹或心存侥幸,以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进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井工类员工安全管理
1、与露天采矿作业相比,井下采矿作业的活动空间相对较狭窄。井下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照明、设备配置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井下作业的员工是一个由多种特种作业工种协同配合而构成的作业团体,并且作业人员及作业强度呈密集型作业分布。因此需要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要具备必要的应对作业现场出现突发事件的应变及处置能力。
3、井下作业人员的生产及作业空间的获得,是通过不断进行的凿岩及掘进作业来实现。井下作业现场中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巷道,才得以实现通风、回采、运输、行人、疏散、避险、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等安全要求。因此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不仅安全意识强而且还要具备应对紧急避险、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及能力。
4、对从事凿岩爆破类员工而言,要求他们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凿岩作业过程中能及时对透水、冒顶、浮石坠落、顶帮塌陷等险兆进行恰当有效的处置。
5、由于以上诸约束条件的存在,要求对从事井工类作业的新员工培训不仅体现在培训周期较长而且培训的内容及要求较露天作业也有明显的差异。
6、井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工作随着采掘作业面的拓展,回采作业面的增加而出现纵横交错、点多面广的动态现场。因而管理难度逐渐加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与合理配置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处理突况及时上报与组织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相结合等措施,对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的扩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岗位及作业配置上多下功夫。
通过对以上安全管理的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我们看到,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重点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随着黄岗矿业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矿山行业面临着产业重组与安全“一票否决”的严峻态势,要求我们对现有的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要进行不断的升级、发展、转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矿业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面建设迈向一个全面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崭新高度。
为全面规范对盗抢车辆的管理及管控,按照总经理室领导对盗抢车处理方式的批示,特制定了关于对盗抢车辆处理的细则。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维修细则
为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此次需维修的盗抢车辆,维修地点选择在安邦定损中心(无定损中心的机构,可选择在合作二类维修厂)。具体的维修项目请按照总公司统一下发的维修清单模板进行逐项填写,,分公司只填写需更换的配件名称和工时费用。配件金额一栏空缺。所有需更换的配件,由总公司配件管理室统一供货。关于盗抢车辆的维修明细,均由分公司理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至总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贝贝处。总公司审核后,将及时给予回复。分公司理赔负责人为此次盗抢车维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损余物资管理岗(原旧件管理员)为直接监管人。凡涉及虚报维修项目,虚报维修金额的人员,一经查出,总公司将严惩不贷。涉及的维修费用,总公司会下拨专项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此次维修工作10月30号之前全部完成,逾期将给与分公司理赔负责人100元/天进行处罚。
二,过户细则
车况良好,无需维修的盗抢车,即日起由分公司损余物资管理岗(原旧件管理员)协同原盗抢车管理员收集完善材料,将盗抢车辆过户至当地分公司。需总公司给与支持的,请及时上报至总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贝贝处。涉及的过户费用,总公司会下拨专项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车况良好无需修复的车辆,10月25日前完成过户工作,需修复的车辆,待修复完毕,11月15日之前完成过户工作。逾期将给与分公司理赔负责人100元/天进行处罚。
三,保管细则
已过户且可以正常使用的盗抢车,由分公司损余物质管理岗(原旧件管理员)负责保管,妥善安置停放,将车辆公里数拍照,命名为车牌号后发至总公司配件管理室房贝贝处备案,未经允许,所有盗抢车辆,一律不准使用。总公司将统一处理车辆的后置问题。
此次关于对盗抢车的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实际利益,为后期的盗抢车案件,起到规范作用!请各分公司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联系人:房贝贝,电话:01084921571,手机: 15601216152。邮箱:fangbebei@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