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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关键词】 税务筹划;财务报告;冲突;协调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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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并购相关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代开始的企业并购浪潮兴起后,我国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税收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疏漏到逐步趋向完善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相继的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义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以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另外,不同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也对企业并购有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总是围绕着特定时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与废止都会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直接的影响。企业并购适用的现行所得税法规主要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一些相关的补充性的法规条文。这些相关的补充性法规条文最重要的是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税法与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发生了诸多的改变。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并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统一并规范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弱化了企业并购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 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时常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并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甚至减免税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并且规定,除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在上述特区或开发区经设立的的企业可在五年以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外,其它优惠取消。因此,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活动中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已不再广泛适用。
(2)使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务筹划不再可行。在原先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并行的环境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内、外资企业受到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减轻了企业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的热情,体现了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趋向。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使得企业并购中涉及缴纳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相应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少,这必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并购行为,促进对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研究。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于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的规定,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时,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鼓励企业进军西部大开发、进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热情,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税收优惠和广阔的筹划空间。
(5)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的条款,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为避税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税法加进了上述条款,可以为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提供有力的武器。因此,企业并购中只有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务筹划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避免税务纠纷,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它使一些曾经适用的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变得不再可行,同时为探讨新的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思路提供了契机,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我国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进一步展开。
(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该《通知》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产生重要影响。
(1)该通知的颁布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指免企业所得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并购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
而新《通知》中,企业必须满足:一是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被并购的资产或股权大于等于总股权的75%;三是企业并购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股权支付比例大于等于85%;五是并购中获得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等5个条件方能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可见取得“免税并购”的筹划难度增大。
(2)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思路有所改变。新《通知》规定: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而原税法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见,现行税法下,在长期国债利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弥补的亏损由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决定,与原来的计算方法大不相同,因此,相应筹划思路也需有所调整。
(3)企业进行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企业全部资产交换像常规业务一样都应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下,企业重组业务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甚至有专家概括的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因为一旦企业并购适应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必将节省一大部分所得税款。
总之,《通知》的出台,为新时期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指明了方向。我国企业必将在通知的指引下,合理的进行并购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新法规下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关于并购企业弥补被并购企业经营亏损的税务筹划企业并购时如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并购企业在取得被并购企业权益时付出股权支付额所占的比例大于总金额的85%,另外还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行为,以上两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做税务处理:一是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按照其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发生改变;二是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所得税相关事宜由并购企业延续;三是可由并购方弥补的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为:合并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案例一: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2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4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一是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二是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三是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二)被并购企业组织形式设置的税务筹划分析根据《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与子公司主要税收影响因素比较可通过表1体现。
根据上表分析,被并购的企业组织结构设置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各有利弊。一般情况,如果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或者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不能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差,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合适。因为这样分公司可以同样享受母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母公司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获取节约税款的好处。而且当分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开始持续盈利后,应该适时将其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如果被并购企业预计收益良好,而且被并购企业因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等因素可以享受比总公司更优的所得税政策,那么被并购企业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案例二:A汽车公司是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我国西部的甘肃省,主产微型汽车。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连年盈利,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为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积极寻求北方生产基地,2005年该公司与北方沿海某城市B集团签署收购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全面并购B汽车的生产线,B公司从该北方汽车产业园退出。并购后的公司组织形式采用分公司还是子公司,A公司领导结合税收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
分析如下:
首先,被并购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建,短期内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预计前两年亏损额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次,分析我国税收法规,由于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同样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一般要比东部地区优惠。
方案一: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分公司组织形式,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总公司前两年可以弥补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2000+1000)×33%=990(万元);另外可以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的一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方案二: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子公司的形式,首先,前2年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其次,不能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权衡利弊,公司领导决定将并购后的公司设置为C分公司。
事实证明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正确的。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虽然国家淡化了地域优惠,可是新税法仍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因此被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在总公司按15%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设置为子公司节省(25%-15%=10%)10个百分点的税率。另外2010年后,A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如果从战略角度考虑C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更有利于其发展,可以适时变换公司组织形式,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将其转为子公司。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企业应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树立科学的筹划思想,在并购活动中主动地运用税法政策科学、合理地谋求税收利益。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活动时,应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新筹划思路和方法。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从整体战略出发,结合税务筹划,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公司制企业是现代经济中最主要的企业存在形式,其重要的特征在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具体体现为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并由此引发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目标冲突,产生了两种权力、两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基于委托关系的契约安排和公司治理,不仅是公司运行的基石,而且也制约并决定着公司运行的效率。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理财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司治理和契约安排的制约和影响。
一、公司治理:税务筹划的根本动力
公司治理就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并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图1所示):一个是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公司治理机制,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公司治理结构是治理公司的基础,公司治理机制通过治理机构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效率来自于合理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完美结合。
(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
公司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质,被认为是一组相互关联的契约的联合体,这些契约约束着公司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以简约的形式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依据这些契约进行的组织安排,具体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结构。这种制度安排也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以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实施管理、控制风险和分配收益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科学决策
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拥有剩余索取权。作为人的经营者拥有公司的运营权,直接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公司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因此,建立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用以制衡各方的权力范围与经济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公司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因为制衡本身并不是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公司的有效运行依赖于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根本。因此,科学的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更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公司的有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不仅需要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内部监控机制的作用,还需要发挥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外部监控机制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推动了税务筹划
公司治理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二是要促使管理者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努力工作。毫无疑问,股东进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有效治理下的管理者有足够的动力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增加股东价值。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两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提高,二是财务管理效率提高。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企业财务战略提升股东价值,而税务筹划则是财务战略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税务筹划是通过税后收益最大化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而在这一目标实现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功能与效用。
二、公司治理框架下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开展税务筹划活动,这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环境基础,只有适应公司治理要求的筹划方案才能够得到实施,才能够发挥其巨大的潜能。
(一)税务筹划的组织保障
组织结构是表现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它为协调组织中不同成员的活动提供了一个框架体系,有了组织结构,企业中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才能顺畅流动。组织是为战略服务的,是为战略任务的完成起保证作用的,这种地位决定了组织结构必须随着战略的调整而调整,不断适应战略任务的要求。同时,组织结构对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也起着制约作用。组织结构与战略之间的平衡发展,能够使企业的组织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有效支持企业的持续发展。
开展税务筹划活动,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在企业内部,需要成立税务部或筹划部等类似组织机构,专业性的组织分工可以为筹划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税务部(或筹划部)一般应该独立设置,与财务部平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以直接隶属于财务部。在税务部(或筹划部)的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筹划方案拟定、方案实施和涉税业务处理的明确分工与相互配合。
税务部(或筹划部)的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涉税法规的搜集与整理,为筹划方案的拟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2)企业整体税负分析及财税风险防范;(3)涉税业务处理与税务绩效评价;(4)税务战略规划与内部税务计划;(5)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6)纳税评估报告书;(7)筹划方案的拟定;(8)筹划方案的实施与评价。
(二)税务筹划的内部治理机制
在公司治理尤其是内部治理框架中,要设计税务筹划的决策机制、控制机制与供给机制。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防范风险,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并保证筹划方案及时有效地实施。在公司治理框架中可以设立公司税务筹划内部治理系统,该治理系统可以由以下内容组成(如图2所示)。
此外,为了保障税务筹划内部治理系统能够有效运行,还应明确涉税环节各部门的岗位职能与责权关系。一个企业应设立税务部(或筹划部)主管(不同于办税人员)作为税务筹划内部治理的执行者,在税务部(或筹划部)中还应聘用若干筹划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与权利。
1.税务筹划的决策机制与制衡关系
对于税务筹划的运作,可以明确授权并形成制衡关系,确保税务筹划决策和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力避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危机的出现。
税务筹划决策机制关注的是筹划决策权在公司内部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格局。由于公司治理的权力结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并依次形成了相应的决策分工形式和决策权分配格局,因而筹划决策机制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层级制决策。
层级制决策的产生在公司治理中应被看作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结果,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不同的权力边界,并使得每一权力主体被赋予不同的筹划决策权。税务筹划层级制决策有三个主要特征:(1)存在一个最高决策者;(2)权力边界清晰,每一决策层都清楚其权力范围;(3)下级决策服从上级决策。
按照公司治理机制,税务筹划运作的决策机制与制衡关系如图3所示。
2.税务筹划的控制机制
税务筹划的控制机制是保障税务筹划效果的一种实践运作模式,属于内部控制范畴。我们认为,税务筹划的控制机制应该从以下三个角度考察:
(1)内部税务计划控制。内部税务计划是税务部(或筹划部)根据企业纳税的特征和要求制定的一个纳税规划,是企业纳税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税务筹划操作的工作指南。一般来讲,由税务部(或筹划部)制定的内部税务计划包括以下三部分基本内容:一是年度纳税计划,包括对纳税规模、支出结构、纳税期间以及税务筹划进行合理安排;二是内部因素变动分析,即对影响纳税支出和税务筹划的诸多因素的变动状况进行分析,以防止因其变动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三是外部敏感性分析,对影响纳税支出和税务筹划的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引起纳税支出及筹划效果变动的敏感程度进行分析,以防止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2)内部纳税会计控制。内部纳税会计控制是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一部分,建立和完善内部纳税会计控制体制,定期核对账簿,可以提高涉税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性;同时,内部纳税会计控制有利于引导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即通过协调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内部纳税会计控制的目的是使纳税会计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纳税活动遵纪守法。为实现这一目的,设计内部纳税会计控制制度时,应考虑到如何协调税务部与会计部及各业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3)内部纳税管理控制。从税务角度看,内部纳税管理控制是指与纳税会计提供资料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内部纳税检查、纳税程序控制、纳税申报控制等,这里重点探讨内部纳税检查。所谓内部纳税检查是指企业内部的独立人员对企业税款核算、税款缴纳情况所进行的检查。通过内部纳税检查,可以防止财税欺诈与舞弊行为,降低涉税风险。为了强化企业内部纳税检查,我们建议由税务部(或筹划部)与内部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内部纳税检查的公正性、公开性,同时又可以减少工作量。
(三)税务筹划的供给机制
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属于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人,由于现实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其努力程度很难被委托人所观察和发现。同样,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作为税务部(或筹划部)的委托人,难以直接观察到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地开展筹划活动,对其筹划业绩也因筹划风险的存在而难以确定评价标准,这是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根源。
1.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由于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税务筹划存在着风险。从我国税务筹划的实践情况考察,税务筹划主要存在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系统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固有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失误的风险。如果方案涉及筹资问题,则系统风险还包括财务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避税现象严重,为弥补政策漏洞,国家规定公费旅游支出应视同收益分配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夏普教授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经济行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因此税务筹划的风险率可以表述如下:
税务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①
2.税务筹划的供求均衡机制
由于税务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筹划方案的供给动力不足。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出于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性考虑,会尽量规避税务筹划风险,而规避筹划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去设计筹划方案。因此,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内部几乎很难产生理想的筹划方案,即使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筹划水平很高,他们也不愿冒风险去筹划。只有在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因提供税务筹划方案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他们为此而承担的风险时,他们才乐意提供税务筹划方案,如图4所示,在图中E0点②以上(含E0点)部分,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提供筹划方案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等于)其承担的风险成本,此时他们才有动力提供税务筹划方案。进一步分析可知,如果税务部(或筹划部)除完成日常税务工作外,还签约承担设计筹划方案,在这种契约安排下,他们所提供的筹划方案会位于均衡点(如图中E0点所示),即此时风险恰好等于收益。根据企业情况如果需要做更多的税务筹划时,则需求曲线会外移至D1,则必须在制度约束下提高他们的收益,即供给曲线向上平移,如图中E1点所示,在该点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获得的收益不变,但承担的风险增大,则筹划方案的供给动力不足,需要以提高筹划人员收益等激励方式使供给曲线上移,直至达到新的均衡状态。
三、税务筹划的最优契约安排模型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总和。詹森和麦克林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企业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所行使的税务筹划决策权以及筹划方案的拟定也是一种关系,只不过此时的委托人是企业管理当局③。
(一)税务筹划契约的优化
在现代经济契约中,有没有最优契约?我们认为,最优契约是不现实的,它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下。即使最优契约不存在,但可以实现契约的优化。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如果一个企业能产生最大化剩余或最大化效率,那么这样的契约无疑是一种最优化的选择。因此,一个相对优化的契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与人共担风险;(2)契约的报酬结构因履约结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人与委托人的契约签订行为具备重复博弈模式,即当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时,保留委托双方都拥有重新签订或修改契约条款的权利,直至契约所约定的价格在不断博弈的过程中重新订立并最终实现供需均衡。
从契约的约束机制分析,越是条款详尽、权责明晰的契约越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制定税务筹划契约时,总经理应与税务部(或筹划部)筹划人员签订协议书或保证书,由后者承诺协议期间其工作成效,并制定规范的工作计划书,以此实施有效的合同约束。但从契约的协商机制分析,签订较为完备的税务筹划契约需要付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包括信息成本、协商成本、签约成本等),因此追求完备的契约安排并非最佳选择。
(二)履约成本最低化的契约安排模型
对诱导性筹划契约的制度安排,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1)履约的监督问题。如何区分履约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故意不履约是监督人履约状况的关键。在履约过程中,对人努力程度的观察和度量是很困难的,其度量费用是很高的。这些度量费用构成了履约监督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履约的监督成本是极为昂贵的。(2)履约的激励问题。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基于契约天然具有不完全性的特征,就需要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引发的有关不履约的风险。
考察履约的监督与激励行为,可以发现,履约的监督行为与激励行为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即要达到如期如约履约的话,当监督行为比较有效时,完全可以减少激励行为甚至取消激励行为;反过来,当激励行为比较有效时,也完全可以减少监督行为甚至完全没有监督行为,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当然,所对应的履约的监督成本与激励成本也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有着此起彼伏的微妙关系。所以,对于诱导性契约的制度安排,关键是在履约的监督成本与激励成本之间进行权衡的问题。履约监督成本与履约激励成本的关系如图5所示,图中支出效用曲线S上的每一个点对于履约的效用都是无差别的。对于支出效用曲线,在一系列履约成本预算线中,总有一条会与之相切,则该切点为履约成本④最低点。
四、诱导筹划行为的契约安排与治理模式
(一)契约不完备性与道德风险
科托威茨(Y.Kotwitza)认为,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源于委托人和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人的某些行为是隐蔽的,很难被委托人所察觉和提防,在委托契约中难以反映和应对。另一方面,委托掌握的某些信息只根据自己占有的为限,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关他们之间的风险分担,会引致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委托人与人的合同订立和实施障碍。一方面由于签定详细而完备的合同所需费用高昂,而且合同订立者无法掌握充分信息,合同实际上难以穷尽未来事项。另一方面合同实施费用和其他限制也使得道德风险不能避免。⑤在公司治理中,为了正确处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以降低成本和道德风险,具有关键意义的是建立一套对人的激励机制,使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避免隐蔽、偷懒和机会主义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多元化激励: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治理模式
基于委托框架下税务筹划契约之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税务筹划需要纳入公司治理的框架内寻找有效的治理模式。公司发展的动力源于公司各利益主体在公司统一目标下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和动力,因此税务筹划也必须通过有效的治理机制把筹划人员的利益同股东利益适当地结合起来。持续而有效的激励手段是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于高智力性劳动强度和难度集于一身的税务筹划活动,可以采用产期产权激励、竞赛机制、利益分享计划、荣誉激励机制等多种激励手段相结合的多元化激励模式。
1.长期产权激励
产权激励机制表现为向税务筹划人员转让部分产权,使税务筹划人员拥有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拥有对企业剩余的分配权。美国公司按照长期业绩付给经理人员的激励性报酬所占比重很大,其形式采用购股证、股票期权和增股等。税务筹划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后,企业价值的变化直接影响税务筹划人员的财富,这无疑是对税务筹划人员强有力的激励,而且这种激励是长期而持久的。作为公司股东的税务筹划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用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2.竞赛机制
以职务晋升为基础的激励体系类似于一个竞赛。在一名员工的早期而言有很多值得期待的更高职位,但是当晋升机会减少时,成功的竞争者得到的报酬增加了。在税务筹划人员中实行竞赛机制,也可对税务筹划人员维持持久的激励。首先,当税务筹划人员的能力相同时,竞争机制完全可以在全体人员中根据他们的能力来维持对他们的激励。如果他们的能力是有差异的,则竞赛机制有助于发现人才,对有才干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激励,可以使企业获得最优税务筹划方案。
3.利益分享计划
实现公司内部激励机制的根本途径在于使经营者获取与其经营企业所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利益,同时又要经营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与约束。对于税务筹划人员来讲,就是要使税务筹划人员获得比他人更多的利益。一个具体的办法就是让从事该项筹划工作的人员享受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获取的部分额外收益,该部分收益应该至少和其从事税务筹划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承担的风险相当,以此来激发税务筹划人员从事税务筹划的积极性。
4.荣誉激励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除了物质激励外,还有精神激励。对于公司税务筹划人员而言,良好的职业声誉一方面可以获得社会的赞誉,产生成就感和心理满足;另一方面,现期货币收入和声誉之间有着替代关系,良好的声誉意味着未来的货币收入。税务筹划人员出于对声誉或财富的追求,有做好税务筹划的主观要求。因此,对优秀的税务筹划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也是有效的激励模式之一。
五、结论
基于委托关系的契约安排和公司治理相互配合,影响和制约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微观层面的运作,也决定着税收筹划运作的效率。可以说,在权力制衡、成本约束、行为博弈角度,契约安排、公司治理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以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极为微妙的。我们通过研究得出关于税务筹划契约的以下结论:
(一)在税务筹划的治理机制中,具有关键意义的是建立一套对人的激励机制,以规避人的隐蔽、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针对税务筹划问题,但我们并不强调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监督机制,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税务筹划在企业现行环境与状态下,筹划方案往往是供给动力不足,这决非监督机制所能奏效;二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并运行一种监督机制,其成本是极为昂贵的,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契约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从契约的签订角度分析,达成一份完备的税务筹划契约需要付出更多的签约成本,追求完备的契约安排可能并非最佳选择;从契约履行的监督角度分析,契约的监督成本因信息不对称和契约天然的不完全性而极为昂贵;从契约履行的激励角度分析,契约天然需要激励成本的支持。上述与契约相关的三个成本中,契约的监督成本与激励成本呈反向变动关系,而契约的监督成本与激励成本之和又与契约的签约成本呈反向变动关系。实际上,通过逐步分析契约的一系列相关成本,总能够找到契约总成本⑦的最小值,这也是经济学所追求的最优化目标。
(三)税务筹划最优契约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税务筹划契约可以优化。一个不甚完美的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逐步得到优化。我们认为,一个相对优化的税务筹划契约必须具备重复博弈模式,即当供给和需求不均衡时,保留委托双方都拥有重新签订或修改契约条款的权利,直至订立新的契约并达到博弈均衡,此时也恰好达到供求均衡状态。
注:
① 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根据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对于税务筹划活动而言,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取决于筹划者的职业判断。
② E0点为供给曲线S0与需求曲线D0的交点。
③ 新的均衡状态即为E2点,系供给曲线S1与需求曲线D1的交点。
④ 更确切来讲,最终委托人是股东,管理当局只是受托担任具体委托人。
⑤ 在这里,履约成本只考虑履约监督成本与履约激励成本,即履约成本=履约监督成本+履约激励成本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 税务筹划 影响 分析
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促进税务工作改革向着不断深入的方向发展。“营改增”税务改革工作,对我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企业的会计和税务筹划这些方面。积极推行“营改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够对企业的税务负担进行有效的减少和降低,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控制。企业需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在会计方面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积极的分析和探讨,有效寻找良好的税务筹划方法,这样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效果,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营改增”税务改革的相关情况
我国在以往的税务工作中,一直实行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制度,这样企业需要进行双重课税,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当前实行的“营改增”制度,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全部改成了增值税,这种做法,不仅对投资行为有所刺激,同时还将我国税务工作和国际方面税务工作实现了接轨,从而推动我国企业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在经营发展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对企业产生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营改增”能对当前流转税的复杂局面进行改变,同时还减小了税源争夺情况的发生概率;第二,“营改增”能对税制改革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优化;第三,“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都对设备进行了有效的更新,从而提升了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效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实行的“营改增”税务改革工作中,一些企业并没有做好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税率的改变方面,在营改增政策刚开始实行的时候,在税率方面新增设了6%和11%两档,这样对试点行业税务改革的负担进行有效的减轻。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将会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值税的税率为3%。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将会在缴税方面进行存在着一些差别。
(二)“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的经营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不需要在企业收入中进行相应的扣除,这样将会对企业的附加税和所得税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时候,能对增值税进行一次性的折扣,这样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的成本费用。同时企业的营业成本也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比如说企业的劳务、设备以及建设材料等方面都能够进行折扣处理。
(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较大,主要是指营业税的核算体系中,企业需要从合同和发票的金额入手,这样确定企业的主要营业的收入。企业在计算成本的时候,通常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收支进行的,这样能够得到最终的营业税金额。增值税的核算体系当中,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作为最终确定的数额的。这样也就导致企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时,使用不同的计算体系,产生的最终结果也是不同的,尤其是企业在收入、原材料、成本以及设备和成本核算方面进行的会计核算工作都会有所不同。
(四)企业“营改增”对票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票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的重要工作任务和环节,对企业的总体经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营改增”策略全面推行之后,将会对企业的票务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有效的计算,还需要做好增值税专项发票的相关工作,这对于企业有效适应“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企业需要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同时还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的限额进行重点关注,这对于企业的良好经营和发展,做好相应的会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工作的影响
(一)充分应用当前的优惠政策
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是为了达到合理减税的目的,这项工作和当前“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匹配度。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有效适应当前的“营改增”政策,同时还需要对“营改增”之后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企业在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的时候,需要从自身经营的情况出发,采用有效的手段,同时还需要意识到优惠政策对于其他企业的经营也有着积极作用。
(二)企业需要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性的选择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需要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性的选择,这主要是因为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将会对增值税的最终缴纳税额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采用的具体税务筹划工作也是不同的。在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性选择的时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针对一些企业不会产生应税的情况来说,使用税负比较的方面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能起到良好的效果。第二,当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发生转变之后,主要是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企业需要建立起积极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或者选用一些专业性较强、业务经验较为丰富的会计人员,参与到具体的税务筹划工作之中,但这样会增加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选择合理纳税人的身份,对于企业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式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三)企业需要从自身的销售行为方面开展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
“营改增”之后,企业经营中的进项税是重要的抵扣税,这主要是指一些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税项,能够参与到抵扣项目当中。进口产品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很多企业会选择进口产品作为重要的营业商品,需要对这些拥有进口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进口产品中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下需要进行有效的规避,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外包企业的劳务服务,这样能够对其中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对于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在从事销售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从自身的相关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措施,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税务筹划的工作效果。企业从自身的销售行为出发,主要是指对企业的销售对象、市场以及销售策略方面入手。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以及对票务管理工作的影响。针对“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工作产生的影响,需要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充分重视,针对自身的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充分应用当前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性的选择,企业需要从自身的销售行为方面开展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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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 避税地 贸易公司 CFC法律
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法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转移利润躲避税负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因国与国之间税收差别大,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形式,彼此之间业务和财务联系广泛,从而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价格转让。利用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是在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向外投资,建立其他的公司。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相结合的方式(即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取得更好的筹划效果。下面从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手段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模式:
1.在母公司和其在别国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进行交易,使别国所得向基地公司转移。
2.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中间环节。通过基地公司交易结合转移定价将利润由有关关联公司向基地公司转移。
二、 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地具有较低税率,或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可以提供足够的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表明公司不是影子公司,使它和其他高税国的购销交易被有关税务当局承认。
3.纯避税地会受到更严格的转移定价调查,不宜入选。
三、 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惠的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1.香港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赚取,需要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2.香港对贸易公司利润确认的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需在香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
(6)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需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需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四、注意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限制性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都允许本国居民在外国公司拥有股权,只有当公司已将利润分配并将所获得的股息汇回本国时才就此项股息履行纳税义务。这就是所谓“延迟纳税”。这样的允许是通过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得以成功的前提。因为在这个允许下,纳税人只要不将利润分配汇回本国,而是在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所在的高税国就这部分收入缴纳所得税。
为了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税法新增的 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11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概念。这个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不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受美国人控制的设在美国境外的所有外国公司,而是指设在避税港符合F分部条款特定条件的公司。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美国股东每人所握有的有表决权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这种拥有股权的标准,只要在某一公司纳税年度的任何时点发生过,整个年度就可视其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人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以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而视同已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美国采用F分部条款以后,先后有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挪威、丹麦、印度尼西亚、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建立或实行了受控外国公司法律(以下简称CFC法律)。
可见,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应注意CFC法律在有关国家的建立或实行情况,以便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采取必要可行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相容性;冲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引言
当前,理论界对税务筹划概念的描述不尽相同,而且内容的界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对于税务筹划,也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的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这些概念只是表述形式上存在差异,其基本涵义是一致的,即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本文对国内外的各种观点综合,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归纳如下: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后,对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税务筹划的相容性分析
根据税务筹划的含义,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是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税务筹划活动必须置于企业财务管理这个大环境下,必须服从整个财务管理活动的安排,保持与财务管理的相容性,为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服务。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的相容性
财务管理目标是指财务管理工作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财务管理工作的起始条件和行动指南,也是财务理论和方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基于社会经济环境的约束与自身价值判断而推动资本价值运动所要达成的目的,它规定着企业理财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轨迹,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的目标主要包括减轻自身负担以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企业经济利益以及维护主体合法权益,而其中减轻自身负担以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中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一种策划活动。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的,两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职能相容性
财务管理的职能分为决策、计划和控制,财务决策是指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目标的总体要求,利用专门方法对各种备选案进行比较分析,并从中选出最佳方案的过程。税收筹划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和利润的增加,同时还对企业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有所提高。通过正确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了税收负担,节省了企业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二者职能的相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税收筹划作用体现在财务规划当中。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冲突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税收筹划应该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的时候,不能单一的追求纳税负担和成本的减少,因为税负的减少不一定会增加股东财富;同时那样有可能忽略因该方案所导致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和对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的时候,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
其次,税收筹划既受到财务管理目标的约束,其本身反过来也对财务管理的目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多种纳税方案的存在所产生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在税收规范的前提下,企业往往面对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甚远。如税法对股息支付和利息支出的不同处理规定使得企业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关于所得税征收的不同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扩大投资时面临投资方式的选择等。这里面都要计算企业关于纳税的负担。因此,企业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就有可能面临更重的纳税负担,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二是税收利益的存在所产生的影响。从企业角度看,税收利益的取得源于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期限的递延两个方面。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家往往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政府主动放弃的一部分税收收入,其实质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支出,是政府给予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在税收优惠内容既定的情况下,纳税人能否得到减免税优惠,争取财政援助,以及能够获得多少税收利益,主要取决于其财务管理决策与税收优惠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程度。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延纳税期限的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延并不会减少企业的税收额度,但是相当于企业获得了无息贷款,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利于增加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总是希望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尽量地递延纳税期限。
四、总结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实质上是对企业资源配置方式的优化选择过程,在企业筹划、投资以及利润等环节上进行方案比较,最终影响所有者的实际财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基本目标。如何认识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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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144-02
税务会计要以税法为导向,因此,体现税收原则的税收核算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一般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
一、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相对,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4.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5.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6.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7.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账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三、建立相对独立税务会计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灵活性,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个适当分离,财务会计随着企业改革发挥会计自,在准则基础上选择自己灵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企业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制定会计制度去核算,政府不用进行过多干涉,这样财会人员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决策信息。什么叫有用?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决策信息。
2.有利于夯实税务工作基础,保证税法严肃性和税收筹资与调控职能完满实现。漏洞更少,这样对夯实税收基础是有利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目的。税务会计核算很准确,不出差错,免得受罚,税法里面有规定纳税人很多权利,有很多优惠政策,也有很多不可选择的条款,税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灵活选择,协助企业进行决策,不多交税,不少交税,达到筹划效应。
4.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税务会计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学科,它也有它的会计目的,会计基础、会计原则、核算方法、核算程序等等,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到实践,有利于建立一个独立的、有理论、有实践税务会计的学科,从理论上来指导我们的会计核算。
四、当前中国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一些企业简单地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税收筹划方式单一。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
五、税务会计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准确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的合理规划,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规划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筹划的时候造成违法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葬送企业前途的事情发生,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理解,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这些因素来进行纳税筹划,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直接影响。
2.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企业要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但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纳税筹划和税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功能。偷税漏税是一种违背法律、违背纳税精神的行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不可以相提并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这些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有着这样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错误地将纳税筹划行为变成偷税漏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管,企业也应该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尝试从税务机构的角度去理解国家机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自身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构的要求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3.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节税金额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税收筹划是为了让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谋求缺斤少两。
一、哈萨克斯坦税务情况介绍
为了有效进行哈萨克斯坦项目的税务筹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哈萨克斯坦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税务情况。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同公司类型的税率不同。一般来说,哈萨克斯坦向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红利税(外资子公司)、净利润税(外资企业子公司)和增值税。
其中,任何形式的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标准都是一样的,2010年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如果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注册为分公司,则公司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还需缴纳净利润税,目前税率为15%。如果哈萨克斯坦公司以红利的形式对股东进行分红,则需要向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缴纳红利税,目前红利税为15%。
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中更多地取得税收利益,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周密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决策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税法的方案,将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避税计划。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运作项目也必须慎重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哈萨克斯坦资源的有限性,哈萨克斯坦和中国会计核算准则的差异,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政策多变性等原因导致项目外账盈利而实际亏损,从而不得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巨额所得税和利润税/红利税,造成项目经济效益减少,甚至使亏损项目雪上加霜。
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中国承包商大多数为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由于全民所有的性质,必须承担较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能像欧美企业那样简单地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些中国承包商大都可以在某一具体领域如设备制造、物流、运营等提供完全产业链服务。同时,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承包商为了方便自身管理,总是倾向使用内部资源,以便从整体上提高项目推进速度。
另一方面,哈萨克斯坦人力资源相对贫乏,尤其缺乏技术工人,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的工程项目往往与中国地缘政治或者能源政策紧密相连,工期比较紧张。很多中国承包商从中国境内动迁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设备、人员到哈萨克斯坦从事项目工程建设。这些资源补偿费用需要从哈萨克斯坦项目以各种方式汇回国内总部。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这些工程款项转移时必须向哈萨克斯坦缴纳相关税种。如果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转移上述费用,则需向哈萨克斯坦政府缴纳非侨民税,如果以利润或者红利的形式转移,则需缴纳利润税或者红利税。非侨民税的税基是转出的整个分包合同额,因此税额巨大。后一种方式需要在缴纳所得税后再缴纳利润税或者红利税,总纳税金额巨大。这些都会降低项目经济效益。
另外,中哈两国会计核算差异造成成本计入差异。很多项目亏损或者微利,但是外账显示巨额利润。例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工程项目不能以劳务分包的形式从非项目所在国引入劳动力。但是因为工资税和社会税的原因,所有中国输入的大量工人及技术人员只能在哈萨克斯坦领取名义工资,实际工资在中国境内发放。因为员工数量大,工资总额巨大,有的甚至是上亿美元。由于工资不能入账,造成大量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能入账。
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入账的费用项目如招待费、礼品费等,在哈萨克斯坦是不能入账的。此外,在哈萨克斯坦现金花费入账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很多承包商,尤其一线的施工单位很难取得现金花销的入账手续,造成大量现场费用不能据实计入成本。
综上所述,如果不经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本可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能颗粒无收甚至亏损,因此税务筹划非常必要。
三、项目税务筹划方式选择
从上述分析得知,税务筹划是在哈萨克斯坦经营项目的重要环节。如何才能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呢?根据笔者在哈萨克斯坦运作项目的经验,一般来讲,承包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充分利用属地化进行税务筹划
加大属地化力度,包括人力资源属地化和施工资源属地化,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扩大外账成本,减少利润,降低纳税基础。根据税法,项目税前利润越大,纳税越多。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目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要想减少项目的税收负担,就要想方设法把应该列入成本的费用计入成本。但是,由于哈萨克斯坦的法律限制,很多在中国或者现场发生的成本项不能合理计入外账,造成项目虚假利润,从而导致税收额增加,降低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
很多中国承包商为了扩大成本,采用与中国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确保这些成本计入外账。但是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税法,当承包商支付这些分包款时,必须向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缴纳合同额20%的非侨民税。在不考虑将利润汇回中国(不考虑利润税/红利税)的情况下,这样的操作并不能有效减少公司总体税负。
当然,如果承包商不考虑在哈萨克斯坦的再投资,将项目的利润全部转回国内,采用国内分包可以有效地将资金合法转回国内,降低项目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利润税,这种做法也是可取的。
但是,有的承包商为了更多地向国内回款,除了合理的分包费用外,在与承包商的国内关联服务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提高合同金额,增加项目成本。这样虽说可以减少税赋或者更多回款,但是增加了项目的税收风险,将来项目公司可能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稽查。根据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法,一旦合同价格不合理,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税款,甚至对相关公司进行罚款,并交纳滞纳金。根据笔者在哈萨克斯坦的工作经验,滞纳金往往巨大甚至超过应补缴税款。
如果采用当地资源,如属地劳务和当地分包,则所有这些都可以名正言顺地计入外账成本,从而有效地增加成本。根据笔者在哈萨克斯坦的工程管理经验,哈萨克斯坦的当地通用施工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除了项目核心技术外,项目常规工程都可以分包,如土建、运输、NDT等配套工程。这些工程在项目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如果充分利用属地资源,可以大幅提高成本、减少利润,从而降低纳税基础,起到合理避税效果,同时也避免了税务风险。
(二)充分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
合理避税的第二个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中哈两国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由于中国于2001年签订《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因此中国企业在哈投资或者运作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中国分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或者申请适用协定降低税率。根据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经营累计12个月以内,可以不设立常设机构,不设立常设机构的中国企业可以回中国纳税。
但项目周期一般较长,往往不能在12个月内完成,因此项目的总承包商必须设立常设机构。但是一个项目的许多具体分项工程却可以在12个月内完成,因此承包商在与自己关联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总承包商要合理做好项目的分解,确保承担各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在12个月的期限内能够完成工程任务,使分包商可以利用条约免于在哈萨克斯坦纳税。
如果确实无法避免设立常设机构,承包商或者分包商仍然可以通过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来降低利润税或者红利税的税率。中国承包商在哈注册的分公司可以享受条约优惠,根据条约10.6条,常设机构汇回国内的利润税不得超过5%。因此分公司的利润税可以减少到5%。同样子公司可以根据条约进行纳税。根据条约10.2条,红利税不能超过10%。因此子公司汇回国内的利润的税率可以根据条约减少到10%。但是在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时,中国企业必须证明汇款受益人为中国企业。一般情况采用中哈两国认可的公证文件证明企业为中国的企业即可。
(三)采用适当项目运作组织架构进行税务筹划
从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特点可以得知,不同的项目运作组织机构,项目税赋总额是不同的。因此,通过选择公司类型和项目公司控股架构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外国企业减少税收成本,起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另一种是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后一种方式又分为单层间接控股和多层间接控股。
通常,项目的周期比较长,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运作项目必须在哈萨克斯坦设置常设机构。一般来说,常设机构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哈萨克斯坦设置分公司。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分公司是非居民公司。
另一种是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子公司,中国承包商总部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是国民公司,是依据公司章程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子公司因为货币管制的原因视为国民企业。国民企业只能向非国民公司支付外国货币。
公司选择也因为项目的特点不同而不同,对于短期项目可以考虑避免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但是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运作的项目大多为大型政府间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因此中国承包商几乎不可避免地要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根据笔者观察,在哈萨克斯坦运作项目的承包商大多采用直接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运作。一般小项目采用直接注册分公司运作,大项目一般采用子公司运作。直接采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运作简单易行,资金流向单一,便于控制,但是节税效果并不明显。
直接控股子公司运作项目可以采用上述前两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总体税负为利润的28%。但是如果采用第三国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可以利用中间控股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直接控股,从而充分利用第三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或者中国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协定规定红利税税率为10%,而哈萨克斯坦和新加坡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新加坡持有一家哈萨克斯坦公司的股份超过25%,则分红所得的红利税税率为5%,否则为10%。而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红利税税率为零。因此中国承包商可以在新加坡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由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投资注册一家子公司(占有股份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