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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相关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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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相关法律

第1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王先生和赵女士是令人艳羡的一对。丈夫开公司做生意,平时非常忙碌,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相对清闲,操持家务。两人还有个4岁大的女儿。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俩在长宁区发现了一套合适的学区房,决定为孩子上学而把它买下来。两人在朋友怂恿下,为了能算“首套房”少付首付款决定“假离婚”。

他俩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和小孩都归赵女士。回家后,他俩还私下签订了一个复婚协议,约定丈夫贷款买房后两人立刻复婚。

然而,就在离婚期间,王先生的一位女下属,利用美貌引诱其出轨。事后那个女人颇有心机地把两人的亲热照发给了赵女士。赵女士立刻发飙,直接把王先生赶出家门。两人离婚前,现金大多存放在妻子名下。王先生本打算收到前妻转账后去买学区房,这下赵女士既不肯汇款,又不肯复婚,一夜之间王先生人财两空。这让他实在是无法接受,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两人复婚。

各方意见:

王先生认为:我们是“假离婚”,签过“复婚协议”,我要按约定复婚。

赵女士则认为:我们已经办了离婚手续,是否复婚,得看我愿不愿意。现在事实证明他有了别的女人,爱情不在了,还复婚干什么?

律师意见:

婚姻领域是有很多特定法律规定的,没有充分了解,贸然离婚买房,指望买房后再复婚,是有很大风险的。对此我们不妨用表格的方式作一归纳。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本案中,王先生和赵女士私下签订的复婚协议,因为涉及的是婚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王先生和赵女士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房屋的归属已经签字确认,离婚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反悔的,除非王先生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签署离婚协议是被欺诈和胁迫的,而这种证据往往很难搜集。

第2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 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第3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离婚协议书范文,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第4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局”以及如何认定“分居时间已经满两年”。第二个问题比较如意解决。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第一个问题就不是那么好解决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比如一方为了养家出外打工常年不归,一方留学,一方长期住院等等。要证明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但是实际生活中要签订这样一份分居协议也不是很容易,因为通常另一方不会答应一方提出的签署协议的请求。如果能签订分居协议,那么一定注意要注明是“分居协议”而非“协议”,否则在认定时容易和“财产协议”混淆。同时也应当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对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

    2、即使签定了分居协议书,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可其效力。

    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是非常谨慎的。协议如果不能被证明得到了切实履行,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3、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我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很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有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不得逃避义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么判定的。

    4、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问题

    分居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应采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即分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些当事人潜意识里认为双方既然分居了,则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错的。

第5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找父母谈难以启齿,跟亲戚朋友说又害怕传出去。”林女士说,婚姻分析师既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又能指点迷津,这是吸引她前来求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上海《文汇报》13日报道,婚姻分析师主要是为想离婚、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或离婚后仍有心结的人群提供情感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据悉,婚姻评估服务的收费都是按小时计算。比如,婚姻质量评估、夫妇情感疏导服务每小时200-300元,财产分割咨询服务每小时300-800元,外遇心理咨询每小时300-400元。

第6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81)

摘 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条件也逐步提高。在我国新国情形势下,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因此,人们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逐渐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实际生活中,财产分割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起来也越来越困难,财产分割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处理纠纷矛盾的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 :继承权;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中图分类号:F71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23-02

我国当今社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本文主要是围绕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引言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来说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对继承人来说具有特定的利益,其在结构上也是完整统一的。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继承人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则视为继承,但是,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再财产分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本文主要针对现有的继承法继承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完善和健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近几年中,具最高法院统计,在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以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最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正逐步完善财产分割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类,一类是婚姻存续之间的财产,一类是夫妻离婚时共同分割的财产。

二、新形势下共同财产分割概述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式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在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所有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效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等等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新形势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在新形势下虽然具有新内容、新特点,但是其中因法律的滞后还存在不少问题。

(1)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出售、交换或抵押,土地和土地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土地在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对该土地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以比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的规定经过八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增值或增值后产生的利息都被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2)对所涉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使用权、销售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权等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2.2.3对经商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收益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除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法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以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新形势下我国财产分割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新形势下对婚姻财产制的完善,我们既要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综合我国国情发展的趋势并符合我国的社会制度,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出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

1.我国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任何规定都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以及社会公序良俗。许多人认为社会常理不需要用法律来制约,但是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因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出现的纠纷却很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共同财产签订的不合法条约或者利用对方无法律经验和尝试签订的不公平条约不计其数,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中应对诚信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

2.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信力。目前许多国家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明确规定,他们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协议签订必须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表示同意应有公证人签字确认。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具体规定,应加强夫妻双方财产在程序和方式上的完善,并在婚姻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并有相关机关进行存档或公证,以加强财产的公信力度。

另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协议缺乏变更程序,财产分割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范围内也应有权利进行变更。所以对财产制度的约定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并在其范围内进行变更。

3.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的规定还很差,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的义务较多,而离婚后由于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或帮助。但是,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中这方面的规定还尚未健全,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还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应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在当今国情形势下还需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

4.修正离婚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离婚过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过错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极大法律威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有的夫妻双方只想得到财产,不想离婚,但是根据过错赔偿规定,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是不可能的。因此,相关法律应增设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家庭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是根据社会制度演变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此在这种问题上,还需要我们在实际过程中经一步完善和提高,遇到问题不断总结、探讨,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民。

结 语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攀升,财产分割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财产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只有加强对个方面工作的不断探索,借鉴国外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使相关法律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潘肖肖.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8-20.

[2] 李佳.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13-05-23.

[3] 马荟.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山东大学.2013-04-20.

[4] 钱叶卫.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03-01

第7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论文关键词 婚前按揭房 离婚财产纠纷 家庭共同体

婚姻,在男女之间建立起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定关系。这种特定联系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不断强化,增强家庭和睦及凝聚力。可是,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却发现双方的利益联系早已千丝万缕,特别是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更是道不清,说不明。为了在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婚姻法》列举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类型,也对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基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两次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新型的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了解释,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的财产形态多样,法律仍然无法面面俱到。其中,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其权属和收益分割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规定和判决也不统一。

案例:高某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其中首付7万,贷款15万,期限15年。他与李某结婚五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偿还了5万元的按揭款。如今,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对于房子如何分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某要求平分房产,而高某则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参与还贷的部分只能按照债务进行分割。另法庭调查,该房产现时的评估价值为53万,对于升值部分的权属和分割双方也是各执一词。这个案子双方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而这三方面也正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前按揭房纠纷的争论焦点。

一、按揭房的产权归属

关于按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实践中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做法:婚前按揭的房产,其产权属于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者,在现实中一般就是给付首付款一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就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究其原因,首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何界定财产的取得时间?当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当以权利取得的时间为准。那么按揭房的购房人是何时取得房产权利呢?购房人与售房人是房屋买卖关系,两者签订了购房合同,由贷款人(通常是银行)先行将房款支付给售房人,同时售房人与购房人办理了房产证,至此,购房合同双方履行完了合同义务,购房人取得了房产所有权。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房款借贷关系。债权不影响物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按揭房的产权归属。本案中,房屋系高某于婚前按揭购买,依照法律规定,按揭房属于高某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房产证上写明的只有高某一人,故按揭房所有权属于高某。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其上登记的内容使公众对房屋的产权人产生了信赖,这正如其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一样,银行因对特定的购房人即按揭贷款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提供房贷,一旦夫妻离婚,银行亦只能向购房人主张债务。

二、婚后共同还贷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婚前按揭房定性为按揭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12 月24 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还贷行为并不影响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那么应该如何认定婚后这一共同还贷行为?既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按揭贷款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行为可以看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人的个人债务,这实际上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非房产产权人一方基于“债权人”的身份地位便享有要求对方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债务数额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三、房产增值部分的定性和分割

本案中第三个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关于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定性和分割问题。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以及房价的暴利性增长,导致离婚诉讼中房产增值部分的纠纷不可避免而且日趋尖锐,这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几近空白,各地方法院在这方面出台的适用意见和司法判例各执一词甚至针锋相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将房产增值部分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法官和学者将房产增值部分定性为房产自身产生的孳息,因为物的孳息属于所有者,故在主张房产是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主张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

无论是婚前个人财产变形论还是孳息说,都主张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房产产权人,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能对房产增值部分主张权利。这种观点强调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但却忽略了《婚姻法》对家庭共同利益的保护以及另一方在取得、维持甚至增加房产价值方面的贡献。

首先,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以夫妻生活共同体为伦理基础,使财产有助于实现家庭生活的经济职能。在现实中,大部分离婚诉讼涉及的按揭房,其购买目的并不是为了投资,也不是为了获取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意见所述“抛售后的增值”,而是为了给家庭即夫妻双方提供一个居住场所。正是基于维护家庭居住权的目的,非产权人一方才心甘情愿地共同承担产权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前财产在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和维护,而其收益却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职能这一现实情况的漠视。

另外,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正如单为民法官所说,“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为婚前交纳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才能保证房屋的增值,虽然婚前一方独自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贷款,但是对方在婚后基于共同的家庭经济职能支付了部分的贷款债务并为此承担了一定的负面结果,可以说,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非房产产权一方应该有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

第8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2014年9月17日,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迎来终审判决:冷冻胚胎可继承,双方老人共同拥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2013年3月,一场车祸夺走宜兴市沈某夫妻的生命。此前,小两口为了做试管婴儿,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签订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然而,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胚胎应该由谁处置,双方的父母与医院争执不下。

双方父母争相请求继承冷冻胚胎,却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四位老人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最终,无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引发人们在法律、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

法眼聚焦

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出生的标准有多种解读,但尚未植入母体完成着床的冷冻胚胎在现行法律下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人”看待。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长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法学界也不愿将其归为一般仅用作生产、消费的物,而将其称为特殊物、伦理物、人与物的中介。法律上,物的主要特点在于能被法律主体依其意志控制、处分。从这个角度上说,冷冻胚胎依据法律上关于物的规定处理是更为妥当的。

冷冻胚胎的重要性在于其用途。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事先保存的冷冻胚胎可能是延续这对夫妻共同血脉的唯一希望,这是其他辅助生殖医疗措施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在冷冻胚胎毁损灭失时,受侵害人不但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提取、保存、维护冷冻胚胎的相关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生育权利受侵害为基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冷冻胚胎并非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权利人的生育可能性未受影响,则不能仅以冷冻胚胎受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9篇:夫妻财产相关法律范文

男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个儿子(女儿),名______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__方应于每月的1__5日之间交到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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