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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面就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政策,及会计核算做简要介绍:
1.出口退税
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本文所讨论的仅指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消费税不在此讨论范围。
2.征收率和退税率
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另有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1995年—1996年出口退税率调低为3%、6%、9%,1998年—2002年出口退税率调高到5%、6%、13%、15%、17%,2004年又平均调低了3百分点,2006年出口退税调整重点在于调低或取消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和附加值低、出口量大、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重要技术装备、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政府已将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来达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3.零退税率:对于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如天然牛黄、麝香等)或特定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及计划外卷烟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既二高一资产品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普通硅酸盐水泥、墨盒等)。不退则征,零退税率货物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4.出口贸易的主要有二种方式:(1)自营出口:是指经外贸易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将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等(九龙公司符合自营出口条件)。(2)出口:指外贸企业受客户委托办理进出口税收业务,收取一定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因出口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外工程的特殊性,所以会计核算适用于本公司业务。
1.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其他应收款—海运费、其他应收账款——应收单位款—(综合管理:保险费、产地认证费等)”;
2.账务处理:
(1)货物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客商(或银行存款)(2)货物出口报关收到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国外客商(项目)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国外客商(项目)
贷:库存商品
(3)收到美元货款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部银行(美元金额)
贷: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4)收到美元同时申报计算出口退税额和结转成本:本月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提取出口退税额,并结转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同时,做退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客商(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单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6)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视同内销的零退税率出口商品的账务处理
由于出口商品中常有国家限制出口的零退税率货物,根据出口货物“不退则征”原则,零退税率货物按内销核算,需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述如下:
①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客商
②收到国外美元汇款收汇时
计算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1.17*17%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国外客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国外客商
贷:库存商品
③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④月底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因为本公司出口退税业务运营比较短,再则不同地区对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不是完全一样,所以本文只是针对十三局九龙公司业务进行探讨.
“物业税”(realproperty tax),顾名思义,是指以物业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属于财产税类的个别财产税税种。狭义的物业税是指对保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课征的财产保有税,这也是大多数人的理解。本文也取狭义,认为物业税即指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房地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理论上通常称之为房地产(不动产)保有课税。
二、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税制的需要
从国外税收体制的发展来看,现代税制体系一般包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其中保有阶段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税制陈旧且目标分散;(2)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负轻;(3)征税范围狭窄;(4)计税依据、税率设定不合理;(5)税制不统一。迫切需要规范和完善财产税类,因此开征物业税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优化税制的需要。
(二)物业税能够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
开征物业税,对不动产的保值阶段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减轻社会财产集中的程度,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不开征物业税,可能促使高收入阶层把现金转化为不动产,进行保值增值,既不能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且难以有效、合理利用房产和土地。因而物业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三)增加政府收益,维护公共利益
开征物业税能够让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机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分享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经济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可以使政府在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上的投入获得间接补偿,使公共利益获得可持续的扩张动力。
三、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
(一)如何建立公允的房地产评估体制
开征物业税,必然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那么问题是如何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评估的主体由谁来承担?评估费谁来出?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这两类评估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报告质量的公正性值得仔细考虑。
(二)操作中的技术条件与征收方式
物业税的开征不仅牵涉到复杂的政府、房地产企业、老百姓等各方的利益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些深层次问题,还面临一个比较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层面的问题。从技术层面讲,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税基的确定、税率的界定等必然也难以一刀切。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若不能实施有效征管,那么物业税的开征则仍遥遥无期。
(三)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包含到物业税中
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对物业税开征构成最大阻碍的因素。有人主张可以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并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地方政府则反对改变目前一定期限内全额付清的制度,认为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分摊缴纳,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也有人认为,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而把土地出让金单列,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这就意味着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仍旧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令住房价格不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降低。因此,这也是一个难题。
(四)如何确定物业税的优惠政策和过渡期
我国国情复杂,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如何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需要好好考虑。同时,目前高企的房价使得大多数购房者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在开征物业税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进行缓冲,那么如何确定这个过渡期呢?这关系到物业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征和充分发挥物业税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是物业税开征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开征物业税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房地产产权信息系统
物业税征收的前提是产权足够清晰,目前我国产权不明晰,成为征收物业税的一大障碍。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因此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土地产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就城镇地区的住房而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多种形式并存,虽然这些年我国已经逐步实行了住房改革,但如果统一开征物业税,具体应该上溯到什么时期来界定这些房产的产权关系是一个难题,也成为顺利开征物业税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房屋产权信息系统。对房屋业主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明确业主拥有房屋的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普通住宅、公寓或别墅等)、面积及套数,从而方便物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物业税评估体系
整顿现行评估机构,建立物业税专署评估机构。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分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局三个部门。因此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能会出现三个不同的价值量。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评估机构进行整合,使评估机构脱离主管部门,割断部门利益关系,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正、诚信、公平的中介机构。同时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提高估价师的准入门槛、加强现有估价师的继续教育以及实行估价师等级化等方面进行把关,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公允的评估。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土地资源的无限需求,土地升值是必然的。通常,物业税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这就意味着人们每年缴纳的物业税将随土地的升值而不断提高。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物业税的征收幅度与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协调,就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增加幅度要达到或超过物业税的增幅,以保证绝大多数老年居民在靠退休金生活的前提下,在缴纳完物业税后,生活水平保持不变或稳中有升。
(四)完善相关法律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国际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概况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是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一种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迅速发展,现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并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的资金筹措手段。
(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障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四)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障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不规范
在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下,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而缴费登记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却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管理。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而其中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又由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分割,职能相互交叉,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带来不少困难。
(二)缴费基数不统一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门分别核定。在企业工资分配渠道多样化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口径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导致负担不均,企业意见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三)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本上只在一些较大的企业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游离于社会保障统筹之外,不仅造成不同企业之间负担不合理,而且可能导致在这些未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刚性不强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依据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强制性手段较少。目前,尽管有的省、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但由于指导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障费时,地税部门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
如果国家通过立法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以下简称“费改税”)后,将彻底改变现在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更好地筹措社会保险基金。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管
由于税与费两者的本质不同,税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从而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费改税”后,将从根本上确定社保税的税收本质和特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
“费改税”后,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发放,实现应保尽保。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方便纳税人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拥有完备的征管和服务网络。“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相对于现行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征收的办法,征税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也由面对多个征管部门改为只面对一个征管部门,大大减轻负担。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里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思考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补充,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税,必须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社会保障税在全社会普遍征收,应以互助互济为原则。通过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支付,适当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与此同时,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轻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在经济起飞的现阶段又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与此同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上必须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另外,应当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刚性给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3.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该原则是税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和缴纳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但对于特殊情况,即使不纳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领取保险金。
(二)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低税率、宽税基,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先城市后农村分步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其主要税制内容:
1.纳税人。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当前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自愿缴纳的形式,以保证尽可能扩大征收面。当自愿缴纳使人们感到能直接受益时,普遍征收可能成为现实,力争让每个人能享受国家保障。
2.课税对象。单位以月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月工资额为课税对象。个体劳动者以纯收入为征收对象,农民可考虑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将农业税转为社会保障税。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不设减免项目,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3.税目。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3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4.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以上3个,从理论上看,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税目的负担之和,采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以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税率水平的确定要根据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和发放之间的关系来推算。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属“专款专用”性质,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征收在支付工资时实行源泉扣缴,其他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为使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达到理想效果,还应当完善与之密切相关的立法、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一)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
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体税负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水平。
(三)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目前,国家需要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越来越大,新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短时期难以满足历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对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并不意味着现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员需要分流和安置。随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逐步做实,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发放社会保障金的任务将越来越重,需要为参保人所做的服务工作也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通过明确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适当的职责,管好个人账户,做好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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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鼎臣.税收研究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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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不遵从 影响因素 范拉伊模型
一、引言
纳税不遵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税收流失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美国联邦税务局估计2010财政年度税收流失达3000余亿美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二成以上。在号称避税天堂的香港,税款流失也达80余亿港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税收流失情况也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税收的健康发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规划,将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主要目标。认识我国纳税不遵从现象,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治理思路,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是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遵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遵照并服从”的意思,不遵从则可理解为不服从。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是孪生的概念。按照美国《联邦税收法典》的定义,纳税不遵从是“纳税人实施的及时申报、正确申报和及时主动缴纳税款等行为。”根据于这一定义,凡存在不及时申报、不正确申报和不及时主动缴纳税款之一情况的,均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行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不遵从是用列举法来定义的。根据对纳税不遵从的性质、违法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的,纳税不遵从被划分为逃税、偷税、避税、骗税和抗税等行为。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申报、报税和缴纳等遵从义务。因此,纳税遵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登记遵从。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二是申报遵从。纳税人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税收信息;三是报税遵从。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告个人的税收情况;四是纳税遵从。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上述义务要求环环相扣,构成了纳税遵从的充要条件。按照这样的规定,实现纳税遵从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纳税遵从的时间条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非有法定情况不得延迟。除此之外,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可被视为纳税不遵从;二是纳税遵从的技术条件。纳税人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自己的纳税义务,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退免税、税收优惠额等。无论是自己履行,还是委托办理,都需要具备履行纳税申报的技术能力。否则,则被视为是纳税不遵从的行为;三是纳税遵从的能力条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终表现为货币财富的无偿转移,纳税人要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作保障。纳税人虽有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因为资金缺乏等原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延迟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也被视为纳税不遵从。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纳税不遵从分析
(一)范拉伊模型简述 纳税不遵从理论研究的实质,在于发现影响纳税不遵从的规律和相关因素,进而为改进纳税不遵从的状况,优化纳税环境,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服务。自20世纪70年代Allingham等开始有关研究后,对纳税不遵从研究融入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引入实验分析、调查问卷和心理测试等方法。范拉伊模型的引入是经济心理学进入纳税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该模型由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在1979年提出,通过将经济变量与心理变量结合起来,描述了经济行为、环境条件和个人特征间的关系。范拉伊模型对纳税不遵从的描述如图(1)。其中,P表示纳税人的个人特征,如性格、价值取向、年龄、性别、收入等;E/P表示纳税人对经济状况的知觉,如对物价预期、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受等;E表示影响影响纳税人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就业情况、政府政策、税率和税收处罚率等;GE指普遍的经济状况,如经济衰退或经济扩张、污染、战争与和平等;B指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包括纳税遵从的自愿程度、客观遵从程度等;S指环境中的事件;SW指纳税人感受的满意程度;SD指纳税人对社会满意状况,如公共服务、社会治安满意度等。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以不同方式知觉外部环境影响的,这取决于环境知觉E/P的作用程度。环境知觉E/P决定着纳税人的行为B,E和E/P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经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基于范拉伊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范拉伊模型分析,纳税行为既是个人行为,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纳税人所实施的不遵从行为,同时受制于纳税人内在主观动机和外部环境共同影响,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状况。在纳税不遵从的作用方式上,纳税人的行为模式是:外部刺激—心理需要—行为动机—行为努力—行为结果—需要满足。纳税人遵从行为能否得到强化,取决于其对过去行为结果的认可情况。受到强化鼓励的纳税遵从结果,对纳税人以后的纳税行为产生正方向的积极激励,从而强化纳税遵从行为。反之,如果纳税遵从行为受挫,则有可能削弱对遵从行为的认可,在纳税人内在需求和外在诱因的驱动下,经过纳税人的判断后,调整今后的纳税行为模型。因此,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税收管理秩序井然,纳税人得到尊重和保护等情况下,纳税人的遵从动机和意愿将得到相应增强。反之,如果这些愿望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纳税人感觉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纳税遵从的主动意愿也会在每次纳税行动中逐步削弱,直至最终消失。因此,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的作用:一是纳税人需求的强烈程度。纳税人不遵从意愿的强烈程度,是影响其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是驱动纳税人行为的动力基础;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外部环境是引发纳税人行为的诱因,是引导纳税人行为的外部物体或者条件,有唤醒纳税人内驱力及指导行为的作用;三是纳税人的自我判断。纳税人的自我判断是实施不遵从行为的基础,也是需求程度和外部环境影响的交集。在外在诱因和内驱动力足够的情况下,是否实施纳税行为最终取决于纳税人的自我判断和理性决策。通过范拉伊模型,可以看出纳税人遵从意识的形成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总体环境,这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沿承,公民道德整体水平等因素;二是税收环境,这主要包括该国的税制建设、税收法治状况,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是纳税人对实施不遵从行为后果的预期等。在外部存在较强纳税不遵从诱因情况下,当纳税人感受的社会不公平程度越深,则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评价状况则越差,更容易导致其产生不遵从行为;四是由税务机关的征管严密状况产生的纳税人对遵从行为的成本评价。当税收征管严密而且偷逃税成本较高时,纳税不遵从成本相对较高,因而自我行为约束相对加强;五是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感受程度。这取决于纳税人对纳税收益的预期与实际上的差距比。从微观上,这受到纳税服务效果和纳税人预期要求的影响,便利透明的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纳税公平的评价程度;从宏观上,这受到纳税人所感受的国民福利待遇状况的影响。当纳税人感觉自己缴纳的税款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时,其纳税遵从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反之,则会感受到更多的不公平,进而降低其纳税遵从的状况。
三、我国纳税不遵从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纳税人的主要选择 利益选择是纳税人采取不遵从行动的直接原因,是驱动纳税人不遵从的动力基础。从可获取利益类型看,包括逃税的预期收益和纳税遵从的成本支出等。在税收征管缺乏强有力措施,惩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下,逃税者即使被查处后,所面临的损失也较小,实际上给这些违法者产生了不正确的利益引导,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是有利可图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也是影响纳税人遵从与否行为选择的重要原因。这些纳税遵从成本的存在,增加了纳税人的效用损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偷逃税的发生。在我国,由于征管手段的落后和征管制度的不规范,少数纳税人在不合理的税外负担刺激下,可以获取较多的非法收入,因而有较强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动机。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收入差距、税收成本等经济因素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由于收入差距在逐步扩大,纳税人对社会贫富的不满感受较为强烈,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税收直觉环境的看法,进而降低纳税遵从的程度。税收成本作为影响纳税人行为另一重要因素,对纳税人的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从税收成本的构成看,税收负担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而且,逃税与收入的比较、纳税时间成本都构成了纳税的经济成本,成为纳税人行为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制度因素:税制体系的复杂性 税制的复杂性显然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这种复杂性的影响在于税法体系架构的臃肿与过于复杂,纳税人对税法认知的普遍缺乏,以及实际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泛滥等。由于遵从成本开支的提高,导致了纳税人遵从动机的降低。在税法过于专业、繁琐甚至臃肿的情况下,纳税人会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而无法实现遵从。同时,这也将增加纳税人聘请财务人员等纳税遵从成本,使少数纳税人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等措施来应对。而且,税制过于复杂还增加了纳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纳税人在计算、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时无所适从。这也使得一些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更为隐蔽,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与此同时,却可能因对遵从认识存在的不统一,使原本遵从的纳税行为被认定为不遵从。在我国,因税制复杂、优惠政策过滥等原因而导致的纳税不遵从行为还是较普遍的。由于在对待纳税人上存在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纳税人很难准确地理解和正确使用这些政策,提高了税收征收、稽查、申报和缴纳等多环节的监管成本,增加了纳税人实施偷漏税行为的可能性,强化了部分纳税人纳税不遵从的动机。
(三)政治因素:用税机制的不合理性 用税机制的完善与否,可以讲是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诱发因素,这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道德和遵从与否的判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能否对税收使用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是财政透明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讲,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情况,与政府用税机制的建设密切相关。按照契约论的解释,现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履行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受益。因此,当纳税人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偏低,当纳税人对政府存在的腐败、不合理支出等有看法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也会降低。在我国,由于用税机制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在税收支出上,存在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过多等问题;在支出效益上,存在效率偏低、程序冗杂等问题;在支出方式上,存在民主决策不够和社会监督不到位,纳税人缺乏意见表达渠道等问题。同时,我国纳税人还负担着较多的不规范收费和摊派,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社会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与政治因素相比,社会因素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影响,更多的从环境的长期影响发生的。社会习气包括社会风气、道德舆论、文化传统等对纳税遵从的认知与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受社会习气影响的社会行为。在良好的纳税遵从风气下,纳税遵从会形成一种对纳税人的社会压力,纳税人如实施纳税不遵从行为,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丧失社会信任,遭到他人的歧视。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超过了法律。但如果社会舆论对纳税不遵从采取的默认、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则纳税不遵从就存在一个社会容许的环境,人们以逃、偷税为荣,纳税人的外在压力也无从谈起。与欧美等崇尚税收法制的社会文化比较,我国较为缺乏平等纳税的文化氛围,在纳税上的特权理念和思维仍较普遍存在,影响到民众对税收遵从的正确认识。
四、我国纳税不遵从治理对策
(一)立足政府改革,推进纳税服务建设 服务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特征。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不仅是服务手段和服务技术上的革新,更是服务理念和服务思维的创新。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是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这一转变发生的前提,首先是理念已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是社会行为必须遵从的依据。其次是政府的职能回归本位,成为社会行为的运动者,而不是集万能的裁判者和运动者于一身。理念是政府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政府违规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赦免。最后,理念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成为公民评判是否的价值基础。解决社会纠纷、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乃至于舆论道德的谴责,都是遵循这一准则来进行的。建立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上逐步改进。在硬件建设上,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系统,高效率的信息搜集与处理,严格而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等,都是必要的。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引导培育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优化征管组织的结构,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遵循精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规则。除此之外,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需要遵循的,还有税收道德等社会准则。但具有约束力和理性作用的,仍然是税收法律法规。在物欲横流、利己主义盛行的时候,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将人们的利己本能和“损他”意识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由于道德义务的逆向淘汰,受损的将是道德水准相对高尚的人群。这就需要税收法律法规的介入,建立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用强制力保障税收秩序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应当依据精神,不能成为“恶法”的工具,成为掠夺民财,侵夺民利的手段。从上述观点考虑,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立法意图从财政汲取到兼顾公平的转变,建立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以及税种立法等结构严密、思路清晰的法律体系,是理顺税收分配关系,规范税收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精神在税收实践上的具体体现。
(三)立足民族传统,培育现代税收文化 文化是影响税收观念、制度和构成的意识基础,税收的发展史与文化的演进史是密不可分的。文化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移植而来的舶来文明,如果不能融入社会之中,是不能被视为文化的有机构成的。尽管现代税收制度来自于西方社会,但曾有很长一个时期,东方国家在税收理念、管理模式和征收手段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中西方文化差异在税收上的体现。我国古代在处理税收关系上,主要依据的血缘和宗法观念,税收规则定位于“情理”上,税收执法的严与疏,是依据与权力的远近而定的。因此,自古以来我国的税收就是实行等级制的。而西方国家在很早时就超越了血缘和宗法关系,进入契约社会。税收执法的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欧洲各国议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审议税收法案。因此,西方各国在税收规则上注重的是“法理”,是摆在桌面上的利益平等。这种治税思想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影响。以“情理”治税,和与“法理”治税,也不是截然对立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以德治国”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民众法制理念还未普遍形成的情况下,采取以“情理”治税的思想,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是依法治税的有效补充。而且,将西方国家一些税收理念和做法移植于我国,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实际情况。这样打造出来的税收文化,很难保证不是空中楼阁。立足于本土文化建设,将完善税收制度同文化建设联系起来,促进税收文化的平稳发展,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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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国强:《纳税人行为方式研究》,《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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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怡、杨长涌:《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5]罗冬娥:《我国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与培养途经研究》,《企业经济》2009年第8期。
[6]刘华、杨尧、刘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8期。
学习和研究好比爬梯子,要一步一步地往上爬,企图一脚跨上四五步,平地登天,那就必须会摔跤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2021,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1投资的选择
1、投资方式有哪几种?怎样投资才是科学的?
投资方式有:
(1)存款储蓄:特点是灵活方便,比较安全,收益低。(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2)购买股票:高风险、高收益
(3)购买债券:稳健的投资
(4)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的投资
(5)直接投资等。
注意:(1)要注意投资的回报率,也要注意投资的风险性。
(2)要注意投资的多样化,不应只局限在银行储蓄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给我们带来了跟多的投资机会。
(3)投资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4)投资既要考虑个人利益,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做到利国利民,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2、储蓄存款的含义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3、利息的含义与计算方法
利息是银行因为使用储户存款而支付的报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
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利息所得×利息税率。
4.简述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分类、原则和作用?
主要业务:
(1)存款业务:这项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无此项业务,商业银行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没有存款,就没有商业银行。
(2)贷款业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
(3)结算业务: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位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货币收支提供手段与工具的服务。银行对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商业银行还提供债券买卖及兑付、买卖外汇、保险、提供保管箱等其他服务。
分类:可划分为工商业贷款和消费者贷款。
原则:真实性、谨慎性、安全性
5、股票的含义和特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
股票的特点:股东的出资不可返还性,除非公司破产清盘或者将股票转售给第三人;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买卖;股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
6、债券的含义、分类和特点
债券是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凭证,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
债券的分类和特点:
区别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发行主体国家(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公司(企业)
风险情况风险最小风险比政府债券高,比公司债券低风险最大
收益情况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略高,低于其它债券收益高于政府债券,低于公司债券收益最高
7、商业保险的含义和种类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近几年出现了诸如分红保险等新险种。分红保险在具有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之外,还可以分配保险公司经营盈余,使投保人的资金保值增值。分红保险仍然属于人身保险。
8、储蓄、债券、股票、商业保险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投资
方式特点
收益风险
储蓄
便捷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利息,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收益最低。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风险最低。
债券
稳健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利息,其中国债的收益略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风险高于储蓄。
股票高收益和高风险同在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股息和红利以及购买股票的差价,但收益不稳定。风险较高。
商业保险
规避风险的投资方式。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投保人的投资没有回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付的保险赔偿金就是投保人的投资回报。本身就是针对风险的投资。
9、投资理财产的原则
投资理财认清各种投资方式的特点,要考虑投资的收益,也要考虑投资的风险。
投资理财要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如家庭收入、节余、存款、消费等实际)和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投资选择。
投资理财要注意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各种投资要坚持适度原则。
投资理财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投资,不合法的投资不能做。
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2个人收入的分配
1、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
2、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实行按劳分配的作用: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实行按劳分配,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3、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
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作用: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4、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是什么?怎样实现二者的统一(如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第一,两者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第二,两者又是一对矛盾。提高效率必然牺牲一些公平或保证公平必须放弃一些效率。
如何:①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②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③要正确处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国家要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效率与公平的含义及意义
效率=产出/投入,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提高效率就意味着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收入分配的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公平有助于协调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助于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6、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存在着矛盾。一定时期内,社会财富总量一定。个人收入分配中,用于激励效率的多了,用于体现公平的就少了。
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只有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实现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维护劳动者公平分配的权利,保证劳动者的利益,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要将个人收入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挂钩,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由国家参与的再分配中,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完善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3国家收入的分配
1、财政的含义
为了履行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国家必须占有和消费一定的社会财富。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财政。
财政收入与支出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两个方面。财政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
财政收入的来源:税收收入——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形式。利润收入——国家凭借投资者的身份获得利润,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中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股金分红收入。债务收入——包括内债(政府公债)和外债。其
他收入——统称为“费”。
3、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
财政收入主要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的制约。
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因此,只有加快经济发展,大力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
财政收入还受分配政策的制约。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财富过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不利于企业生产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最终将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收入太少,将直接影响国家职能的有效发挥,尤其会降低财政对经济发展支持和调控的力度,最终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因此,国家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4、财政支出的含义及其种类
财政支出是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的过程。
财政支出的种类: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5、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赤字
财政收支相等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财政收支是在动态中实现的,这种状态几乎不存在。
财政收支平衡有三种情况:收入等于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
财政赤字是指当年的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部分,赤字意味着要靠借债过日子,财政赤字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6、财政的巨大作用有哪些?
(1)集中力量办大事:①支持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②通过对财政收支水平的调控,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促使经济平稳运行。
③通过对财政收支方向、结构的调控,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支持高科技研究开发,发展科技教育事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2)人民生活有保障:①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②财政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物质保证。③财政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人民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4征税与纳税
1、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后,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对象和税率,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变更。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关系: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没有标准,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危及国家利益。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我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计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4、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
税收是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5、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含义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或最终承担税款的的单位和个人。
当纳税人所缴税款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当纳税人通过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6、为什么要依法纳税?怎样做到?
(1)原因:①税收的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②国家:在我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致的。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
③个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理,公民在享有国家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诚信纳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要求:①个人:增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积极行使纳税人权利。公民要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关注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对贪污和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增强纳税人的义务意识: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诚信纳税。
②国家:完善税收和财政制度;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加强税收宣传,教育人们要自觉依法纳税。
7、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偷税、欠税、骗税、抗税)38、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怎么样建立?
(1)原因:重要性: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
必要性:诚信缺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进而导致投资不足、交易萎缩、经济衰退。
(2)要求:①国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②经济活动者:对生产者的要求,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的要求,增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
③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④公民:规范行为规则。第四单 元面对市场经济
高三政治知识点归纳5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市场通过价格、供求及竞争等市场信号来配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资源。
2、市场调节的作用
市场价格涨落能及时、灵活反映供求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市场竞争促进生产者、经营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枪支弹药及危险品、麻醉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物品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弱点和弊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损害他人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是指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而盲目作出经济决策。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是指从价格形成、价格信号传递到商品生产的调整有一定的时间差。
后果:如果仅有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4、规范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措施
规范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
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①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通过制订和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等,对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的规定。②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③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健康运行的行为,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管理。④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辅手段的作用,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国家宏观调控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国家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更加强有力。
7、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性
(1)市场调节的不足,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2)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3)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
(4)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发展活力。
8、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与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增加就业。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国家在宏观调控中最常用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贸易政策等等。)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应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
(1)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二者缺一不可,绝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它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可归结为一点,即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高效率。
【论文摘要】 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指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存在谎报瞒报虚报等现象,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部门自身识别能力,强化执法力度,推行事后申报等措施,促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实施。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是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况为一个主要来源和管理依据。
二是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新、老排污单位排污、终止营业、排污有重大改变和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遵守的申报登记时间和办理手续的时间,体现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记录情况。
三是真实性。要求排污单位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申报不真实将导致环境管理上的错误判断,也失去了这一制度的意义。
四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排放申报事项,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环境管理的存在问题分析
2.1企业谎报漏报拒报排污情况
2.1.1 谎报生产(经营)时间。一些排污单位,特别是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在申报其生产(经营)时间时拼命地给自己"缩水"。昼夜生产经营的只报白天生产经营,月生产经营时间超过半月的只报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时与环保部门“讨价还价”以达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费的目的。
2.1.2 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谎报。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业在申报原材料的用量时往往“存大头,报小尾”以达到少交排污水费的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为原料、燃料的单位在申报用煤量时,能报少就报少,以达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目的。如机砖厂所申报用煤量,按其所申报的产量,平均一块砖还不到0.05kg的煤。
2.1.3 在排污量和排污浓度上谎报。一些排污单位特别是一些排放污水的单位,申报时,一方面将污水排放量自我“减少”,而实际排放的却远不止表上的数。另一方面,将排污浓度自我降低,超标的报成不超标,企图蒙混过关。
2.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本身带来的虚报因素
目前我们环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这样就导致虚报,理由如下:
第一、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怎样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它的衡量标准企业甚至环保部门都无法掌握的。因为,企业因生产、经营的原因,排污情况会随着停产、检修、歇业及污染治理或工艺改变等不断变化,加之企业及环保部门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无标准可言,企业就不可能做到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环保部门对排污申报内容真实性的复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依据,更缺乏有力证据支持该情况下的“申报”是谎报排污申报事宜。这样做,也会使企业“有理由”认为可以协商申报,从而进一步导致协商收费。
第二、企业按这种工作方式申报后,企业的排污情况也不可能按预测申报的排污事宜一点不偏差地去实际发生。此种情况下,企业出现非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不正常,企业应依法及时履行变更申报,这就存在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两种时间规定上的制度,此前的申报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要求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情况,企业对下一年度排污的无法预测性,也常会使企业实际申报上一年度排污情况,在排污收费方面,这就造成当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费,当年的排污费在下一年收的现象。这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只有也仅有在该种情况下有权予以减免排污费。那么,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企业如因实际排污比申报的排污量减少(如进行了污染治理或停产等原因)要求减免排污费,环保部门对此就会很棘手。
第四、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角度看,举例说2005年末申报的2006年的排污情况,该排污申报适用于2006年的环境管理,尤其是作为2006年排污收费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诉讼或复议,审查内容是看是否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24条之规定,被告或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行政诉讼或复议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环保部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而且这种证据应当是作出该具体行为当时所收集的,即应遵循先取证的原则。而预测性申报并不是建立在既已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基础之上,它是对将要发生的排污情况的预测,以此作为证明环保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3.在环境管理中合理应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建议
排污申报中谎报、虚报所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并不“逊色”于拒报。首先,谎报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其次,排污申报是计征排污费的法定依据,认可了排污者谎报的排污状况,在计算排污费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征不上应征的排污费;再次,排污申报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谎报则给管理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最终导致环境保护决策出现失误。另外,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依法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谎报显然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时的拒报或谎报,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受到警告直至罚款(300一3000元)。但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是对拒报行为的处罚,因为拒报事实明显,容易界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一些拒报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谎报却因为证据不足、取证难、难于界定,往往是排污单位申报了,就算其中存在着谎报,环保部门心中也有数,但却对此无可奈何,也只好不了了之。鉴于排污申报中的谎报和虚报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确应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现结合工作实践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3.1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
宣传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要排污单位遵守法律如实申报,首先让排污单位知道这一方面的法规。因此,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加强这方面法规的宣传,并将其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另外,在宣传法规的同时不忘排污申报登记知识及技能的传授,制定较合理的排污量核算系数,修订申报内容(3),以减少排污单位因为这一方面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申报工作的失误。
3.2提高环保部门自身对“谎报”行为的识别能力
识别能力。要提高识别能力,应做到如下几点:(1)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横向合作,特别是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必要时可调看排污单位向这些部门申报的材料及查询相关标准。(2)完善排污申报登记档案材料,充分发挥档案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3)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耳目,其准确。可靠的数据使排污申报更具科学性。更接近实际。同时,其数据是明辨排污单位是否谎报的最有力证据。加强监测可减少直至杜绝排污单位在排污量、浓度上的谎报行为。(4)加强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环境现场监督检查是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使环保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排污现状、动向。另外,在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应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及排污等证据的收集。(5)环保机制决策机构应加强研究如何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通过排污申报登记获得真实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惩罚模型,分析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环保部门与企业的策略选择,让管理者可以以一定的费用与收益对被管理者的行为策略进行约束,并影响被管理者在整个对策博弈过程中更为理性地申报排污信息(3)。
3.3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是不断将环保事业向前推进的重要保证,对于排污单位的谎报行为,一经查实认定,环保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4推行事后申报工作方式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环保工作的发展。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和健全,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相继颁布施实,为我们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深层次的要求。
探索推行经过一定生产期间产生排污行为后申报的可行性及工作方式,推行企业在经过一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排污行为后进行申报(比如按月或按季),为环保其它管理工作是有利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使企业根据生产情况如实提供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强度),环保部门积极履行污染物排放监理职能,经常检查企业的生产排污状况,不仅体现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精神,环保部门也才能真正掌握“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才是我们实施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科学依据。1、做个类似比方,企业缴纳税款是在每月的经营活动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申报后缴纳的。据此,作为环保工作中排污收费的基础—排污申报也应该是企业在经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排污行为后才该进行的,而不应该要求企业在每年的年末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否则这种事实上的排污“预报”不仅不能使环保部门掌握本辖区排污单位真实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情况,更不利于促进排污单位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2、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企业依法只应当对自己所造成污染的部份付费,而污染的量理所应当只有在生产排污后才能确定,付费的基础、数额不是排污“预报”的内容。因此,排污申报应该是在经过一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排污行为后才进行的。3、排污申报是施行其它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尤其是为环保部门作出决策时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真实的反映排污情况的申报是相当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时间上制定事后申报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