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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关键词:企业 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不败,就需要对企业的销售、财务等进行全方位、有效地管理筹划,以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任何经营主体都免不了要交税,而税负水平的轻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运营成本的高低。因此,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了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一个企业引进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法律依据受到税收政策比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作为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着手点,更有利于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企业的纳税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中的涉税活动进行规范、合理的规划,以使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标。企业的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而且属于财务管理。企业的纳税筹划项目的开展,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的各方面因素,尤其需要考虑企业的财务因素,以制定最佳的纳税筹划为目标。企业的纳税筹划和偷、逃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偷、逃税收的本质就是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另外,两者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偷、逃税收因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面临着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的,因此,纳税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合法性。如果企业进行通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投、逃税收的行为,也不能称之为“企业纳税筹划”。
2、预见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预见到实施纳税筹划后的成果。因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是有据可循的,并非企业经营者一厢情愿的行为,正因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预见性,才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纳税筹划。
3、目的性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达到企业税收成本最低化的目的。
二、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当中,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将会弱化,政府的职责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出税收法律法规,然后,政府只能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我国虽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行提供了越来越成熟的条件。税收政策分为总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总的税收政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具体的税收政策则经常会有变化或者调整。但即使政策会有变化,但仍在的一定期间内是稳定的,并非出于无时无刻在不断变化的状态。
(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税收既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意味着国家实施何种税收政策,怎么征税都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行为。既然如此,那么,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这种宏观调控的导向性,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三)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以及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这些差别就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南北、东西都非常的不平衡,政府不可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无论税收政策多么的严密,企业的税负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时期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这些差别的存在就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在税收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由于我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等数十种税种,本文为了具体探讨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营改增、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进行阐述。
(一)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首先在我国的上海进行试点了,通过对上海地区企业营改增过程中的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1、利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如:甲公司在试点地区纳税,乙公司在非试点地区纳税,同时为境内的丙公司提供境外的广宣服务,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的支付的收入50万元,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收入50万元。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取得的50万元广宣服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乙公司在非试点地区,所以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丙公司选择甲公司的,如果甲公司也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为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丙公司可以以此进行抵扣。所以,如果要将广告业务投向境外的话,对于丙公司而言,选择甲公司是明智之举。
2、通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转变进行税收筹划
假设A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为B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600万,税率是6%,则其营业税及附加为约37.36万。再假设A公司分立为a和b两个公司,a和b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应税服务的400万由a公司提供,200万由b公司提供,则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a约为12.82万,b约为6.41万,合计约19.23万。由上可见,同一业务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 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业务分拆。新设公司等方式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
(二)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下企业的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企业的利润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大的影响。
1、 运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如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在从事蔬菜类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家禽的饲养等其他农业生产项目中也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 运用减税比率优惠政策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比如工业企业,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且其员工人数未超过100人,总资产额未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未超过80人,总资产额未超过1000万元。以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阐述,企业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根据纳税筹划的特定,综合分析实施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营改增以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更好的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企业利润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019—02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八个方面着手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
一、“增加销售环节,降低增值率”筹划法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销售时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方法纳税的筹划思路是:利用二次销售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节约税款。
例如:A公司原购入土地成本1 500万元,现准备6 500万元出售给C公司。如果直接出售,应纳营业税(6 500—1 500)*
5%=250万元;应纳附加税250*(7%+ 3%+2%)=3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 500+250+30=1 780万元;土地增值额6 500—
1 780=4 72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 720/1 780=265.16%;土地增值税为4 720*60%—1 780*35%=2 209万元;利润为6 500—
1 780—2 209=2 511万元。
如果利用二次销售,A公司先将土地3 500万元销售给全额子公司B,应纳营业税(3 500—1 500)*5%=100万元;附加税100(7%+3%+2%)=12万元;扣除项目合计1 500+100+12=
1 612万元;土地增值额3 500—1 612=1 888万元;土地增值率1 888/1 612=117.12%;土地增值税1 888*50%—1 612*15%=
702.2万元;利润3 500—1 612—702.2=1 185.8万元。
B公司再以6 500万元销售给C公司,应纳营业税(6 500—
3 500)*5%=150万元,应纳附加税150(7%+3%+2%)=18万元;扣除项目合计3 500+150+18=3 668万元;土地增值额6 500—
3 668=2 832万元;土地增值率2 832/3 668=77.2%;土地增值税2 832*40%—3 668*5%=949.4万元;利润6 500—
3 668—949.4=1 882.6万元。
增加销售环节二次销售,给企业增加利润1 185.8+1 882.6—
2 511=557.4万元,降低了土地增值率,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二、“临界点”筹划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照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我们可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率是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各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我们应该花费心思在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上做文章,通过改善住房环境,一方面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另一方面增加了开发项目的附加值,消费者满意,售房速度也会加快。所以说开发商要通过合理的定价和加大投入,才能在竞争中以高质低价占领市场。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公司财务账面“期间费用”的实际发生数扣除的,而是以利息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因此,我们可以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中去。例如,期间费用中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个具体的房地产项目中去,使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开支的情况下,期间费用少了,开发成本增大了,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增大了。
四、收入分散筹划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率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这一方法的关键。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项目中分离,如房屋土建工程完成后的各项设施。当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饰、装潢合同,则公司仅就第一份合同上的业务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税收入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一)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11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以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是搬迁清算尚未完成时,企业可以在重新建设或者恢复生产这一过程中购置的资产就可以看作是搬迁支出,就能从企业的搬迁收入中扣除出去,余额按照规定,作为重置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因而企业搬迁所得清算将会降低,并且折旧或者摊销的基础也有所下降。并且根据2013年1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既可以将亏损弥补的期限延长,还能够保障企业资金的流转,利于企业占用资金。
(二)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13年9月份需要进行搬迁项目的汇算清缴,因而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7000万元,搬迁支出花费600万元,而购置设备花费2800万元,购置房屋花费2700万元。其中假设购置的设备、房屋没有净残值,其中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而房屋的这就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率以25%计算。按照以上两文件进行计算,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种方案:其一,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6400万元(搬迁所得)。该企业按照2013年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为6400万元X25%=1600万元。并且按照这就年限,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范围内逐年递减所得税额。其二,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2800万元(重置设备)-2700万元(重置房屋)=900万元(搬迁所得)。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万元X25%=225万元,并且不需要在今后的年限内进行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1)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在2013年按照方法二可以减少流动资金1375万元,这样就为企业的重建与恢复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保障。不仅如此,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层面来说,方案二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2)根据2013年11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摊销与折旧的方法。以下内容以方法二中计算的搬迁所得900万元为基础,进行相应计算。这样一来,计算出折旧与摊销资产占重置资产的比例为16.36%,因此折旧房产价值可以得出为2700万元X16.36%=441.82万元,如果依照前文提出的折旧期限为20年的话,那么每年折旧为22.09万元;以此类推,设备每年折旧为91.616万元。那么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可知每年该企业在重置资产应该计提折旧数额是113.71万元。也就是说每年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抵消的折旧计提费用为113.71万元。如果根据全部该企业全部的重置资产以最短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话,将900万元计算到设备之内,因为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所以900万元/5=180万元为每年该企业在税前可以抵消的摊销与折旧费用为180万元。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是在加速折旧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直观的体现出其合理性与经济性。所以说根据2013年11号文的原则,企业需要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便保障企业最大利润,而第二种方案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
二、结束语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
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发展 途径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必要性;存在问题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筹划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在国外,纳税筹划非常普遍。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刚刚起步,所以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1.税收筹划的界定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界定
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为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而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前提下,纳税人尽量利用多种有关税收的便利条件对自身经营管理进行规划的活动。
1.2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主要有三个特点:(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没有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税收筹划还充分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会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税收筹划中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二)超前性。在实际的经济运营中,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前,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最终收益。(三)整体性。这是指税收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而不可以只着眼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此外,企业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并非总体税负的轻重,企业应分析“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1]
2.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企业会通过各种方法减少税负,可见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2.1 税收筹划有利于促使企业生产经营科学化、规范化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让企业少缴税,这样就直接降低企业的的税收负担。因为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也会清楚了解自身产品市场行情及经营管理情况,这样就促使企业选择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及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2.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
现今是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企业的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上大部分企业都很重视税收筹划,如果我国的企业要处于有利地位,就应该借鉴外国企业的成功经验。企业实施税收筹划,不管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外部的税收环境,都会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3.国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经验
在发达国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十分普遍。许多企业都会聘用税务顾问、 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纳税筹划也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国外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纳税筹划先行的惯例。可见公司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许多跨国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重金聘请专业人士,不过节税也带来了颇多的收益。比如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的联合利华公司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但联合利华公司聘用45 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纳税筹划,一年仅节税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2]
4.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同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虽然税收筹划概念在我国已经引进了十多年,但真正在实践中成为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内容的还很少。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缺乏重视。大部分管理层人员都觉得纳税筹划对于大企业才有利益可言,他们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去实施纳税筹划。(二)中小企业对税法政策缺乏认识。不少企业往往不去了解相关税法知识,正因为不具备专业知识,中小企业才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条件。(三)中小企业财力不足。许多中小企业为节省成本开支,一般都聘用非全职会计人员,有的还是不太熟悉会计核算的出纳人员。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不高,做账往往不规范,存在纳税遵从度偏低的问题。[3]
5.对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建议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中小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5.1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使企业少缴税,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并促使企业选择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及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因而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重视。
5.2提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
中小企业可以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税收筹划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税收筹划的能力,主要是:第一,练就扎实的会计专业基础。因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纳税筹划的基础;第二,熟悉了解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明确节税活动的筹划点;第三,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4]
5.3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
中小企业要清楚了解征税纳税的具体流程,理解税法时力求与税务机关的理解相同。只有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企业才能顺利实施纳税筹划。[5]
结语
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保证企业实现财富最大化。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能力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提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作者单位: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燕娣.王菁.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D]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4月25日
[2] 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3)
[3] 李立.浅析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解决途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0)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二是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