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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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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税收筹划

第1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 如何对营业说进行机收筹划, 以扩大利润空间将意味寿有效地减轻祝负和降低成本。因此,本文提出了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并进行了风险分析。

关键词:税务筹划、营业税、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2

一、引言

税收筹划的英文是tax planning,翻译成中文可以称为税收计划、税收安排、税务规划、纳税筹划或税收筹划等。税收把一部分经济资源由私人部门转到公共部门,改变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筹集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来实现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的这种差异必然要对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纳税多少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决策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筹划就是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角度来研究在合法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纳税。

目前国内比较普遍接受的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合理地安排其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某种税收利益行为的总称。

税收筹划是一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其自身活动,减小税负,增大税后收益或谋取其它税收利益的艺术。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其整个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纳税人如果纯粹为追求税负最小化,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从事任何活动,从而不用交任何税,税负为零,当然最小,但也没有利润,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本意。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正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样,当然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纳税最小化。税收筹划有时也称为税收成本管理,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最终都要用企业的利润来上缴,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减少的利润也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若企业能通过精心的税收筹划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则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大大提高。

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包括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的筹划思路

(一)对营业税征收范围进行筹划。

1.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收要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发生地在境内,如果把发生地改在境外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例1,我国国内一施工单位到法国安装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收人, 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对纳税人资格界定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收要求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的标准是: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行为或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结算行为就是有偿行为,如果非独立核算单位没有发生结算行为就不能视为有偿行为,就不符合纳税人资格,因此不征收营业税。例2,大洋集团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一家从事机械生产的企业,母公司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其下属有大海,长江两家子公司,分别从事远洋捕捞和内河航运业务。大洋集团的子公司大海公司和长江公司所从事的远洋捕捞业务和航运业务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范围,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大洋的两家子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筹划安排:大洋的两家子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该通过合并的方式归于大洋集团公司这样一个母公司,两家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的行为就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从而不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筹划

1.混合销售

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的筹划。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分清,经常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的情况,确定是以营业税纳税人身份还是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来缴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3,某商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空调,并且取得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收入,那么该商场就应该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及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商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与商场配套服务。那么该商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额不变,安装调试及维护服务收入却改为缴纳营业税,适用3%的营业税税额。

2.兼营行为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这样避免了没有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情况下从高征税的情况。

3.计税依据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双方面议的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纳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分解营业额,缩小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款。

对于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劳务征收营业税。

交通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考虑要求承运时扩大运费从而冲减总费用,降低应税营业税额,并寻求其他方式来回报外方高费用所带来的损失。例4,鸿运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巨无霸公司是货运联手企业,鸿运空中客车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1%提取,且由鸿运委托并交付给巨无霸。这是一份由鸿运与客户内部交易价格。若鸿运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巨无霸的10万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鸿运需长期与巨无霸合作。鸿运出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面,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巨无霸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鸿运实际运输费。

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其结果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有时可能同时兼营不同税目,如果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如果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所以,文化体育业的节税技巧一是尽量将收入费用化;二是分开核算,就低税率。例5,某录像厅既从事播映业务又经营卡拉OK业务,播映业务收入50万元,经营卡拉OK业务收入40万元,若该录像厅未分别核算这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则其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按10%的娱乐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50+40)*10%=9(万元)。把这两种业务分别核算营业额,播映业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其税率是3%,经营卡拉OK业务收入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其税率是10%,所以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50*3%+40*10%=5.5(万元),通过分开核算,减少税额3.5万元。

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税率。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娱乐业是营业税中惟一使用幅度税率的行业,也是惟一一个由省级政府决定税率的行业。从全国范围看,娱乐业在不同省份其税率的规定不太相同,这给打算设立娱乐业的纳税人带来了节税的机会。纳税人可以根据所要经营的项目选择在规定税率低的地区设立娱乐业企业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例6,杭州的一个保龄球馆,计划在外省开一个连锁的分馆,如果开在西安,高乐夫球、保龄球适用税率为20%,则分馆应纳营业税按照20%的税率来征收。高乐夫球、保龄球在南京的税率为15%,这样,保龄球馆可以选择在南京开设分馆,这样就会减少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可能,特别是在收费项目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与导游通过各种形式回扣节税。例7, 深圳某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赴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波特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为此,深圳旅行社将支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波特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施行社准备免费提供巴堤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本次组团旅游应缴营业税计算: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应缴税额:400×5%=20(万元);扩大费用避税后的实缴税额的计算: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少流转环节,降低营业税负。纳税人可以通过交易合同的法律安排,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4.营业税税率的筹划

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同经营行为,根据这些不同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的适用税率的差异进行从高税率向低税率的转化。

比如,根据工程承包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通过建筑业和服务业得转化达到节税的目的。

又如,服务业与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转换。文化体育也税率是3%,通过把服务业转化成文化体育业,降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5.营业税优惠政策筹划

利用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充分的熟悉和掌握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以及掌握获得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而在税法的规定内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营业税税务筹划准备

作为纳税人必须要明白,目前税法的不完善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一些靠利用税收漏洞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会越来越小,有的筹划,虽然使企业的纳税减少了,但其他开支也增加了,那么这种筹划也是没有意义的。在进行筹划前,一定要对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必须的知识准备有法律知识、纳税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及时了解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营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税种,对营业额全额计税,而且是道道征税。针对营业税的特点,有不同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姜洁:营业税筹划方法解析. 商业经济,2010

第2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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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第3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5.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第4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摘 要:税收政策与一国财政和金融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调节不仅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飞快增长,几乎以数倍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保险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本文着重分析财产保险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06-02

1 引言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优化对保险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在此着重探讨我国财产保险的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但实际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重,其税制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征管和分享体制不均衡

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2.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

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2.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2.3.2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

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2.3.3 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

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2.3.4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3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问题,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3.2 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4 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4.1 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4.2 调整成本扣除标准

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3 充分列支准备金

现行的税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4.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4.3.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4.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4.3.4 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4.3.5 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准备金的基础上,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财产险公司预防风险事故的能力,保证其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财产险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的险种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计入公司总所得纳税,如火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

参考文献:

〔1〕[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迪.布莱克.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注册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李琴英.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4〕冯翠明.财产保险增值税的理赔处理探讨[J].中国保险,2009(05).

〔5〕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10(12).

〔6〕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考[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7〕胡凤中.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D].吉林大学,2009.

〔8〕李金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08(09).

第5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负担

一、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增值税的定义以及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定义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 因此称为“增值税”。增值税的主要的特点是实行税款抵扣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融资及理财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的,而且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事先合理安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率、销售方式、减免税及出口退税等,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大,本文所述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2、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由于增值税是以一种流转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及其相关的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由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的管理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二、增值税筹划的原则

1、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正是这些约束条件,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税务筹划,就成为了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种,一方面会使企业遭受税法的严惩,造成一部分经济损失,更甚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造成损坏。

2、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给企业带来利益大于成本的基础上,才能展开。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全面考虑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对相关政策的变化要做到及时了解,并充分的理解,从而使可以快速的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进行调整,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3、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遵循系统性的原则

企业的增值税并不是与其他的税收没有关系,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其他的税收。例如,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我们对于这种情况,能做的就是降低增值税以降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却是并列的税种,也就是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中,一般是其中之一为主要的税种。系统性还要求企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考虑企业纳税的时间因素。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就做好规划和安排,注重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未来影响。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行税

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减少当期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加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实行时间比较短,筹划空间比较大,不同人又有不同的出发点,下面简单介绍几种方法:

1、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销项税额方面的筹划,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运用销售额方面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方面的纳税筹划,就是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低税率13%。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对于这一部分,我们能做的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努力向这方面靠拢。

销售额方面的筹划比较多,我们主要说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的行为。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面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例1: 某电视机的销售企业本年销售销售额为5 001 元,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额为4 999 元, 销售电视同时提供运费的营业额为200 元,对于该企业的200元销售额的处理,我们分析如下:(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 忽略其他税) 。

分析:① 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 001 ÷( 5 001 +4 999 ) ×100%=50.01%,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计算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7%=34(元)。

②如果对于上例中,我们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调整为5 001.1元。

首先,首先,计算出货物销售额占合计数的比重=5001 ÷( 5001 +5001.1 ) ×100%=49.99%,不超过50%,从而认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次,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200×3%=6(元) 。

对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在50%临界点时,纳税额的微小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有较大的改变,因此,为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一般而言,营业税的税率相对于增值税而言,还是偏小的,因此纳税人可以尽量调整其经营行为,使其本年混合销售行为尽量符合缴纳营业税的标准,在临界50%时候,可以考虑放弃一部分货物的销售额,从而使销售额的比重下降,符合营业税的纳税标准。

(2)兼营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元化所产生,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电视机, 同时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农产品, 若不单独核算, 就应一并从高原则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对于其经营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减、免税。

2、进项税额方面的筹划

对于纳税人的进行税额,我们当然是希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越好,增加进项税额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额,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而这一部分的销售额的进行税额就不能抵扣,我们可以选择从能够出具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企业采购,这样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2)对于企业需要购入的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货物且又要用于产品的

生产时,为了使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购入时可以选择按照生产用料来处理,将来即使用在不课税,免税项目上,我们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候,在这段时间我们也获得了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6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0引言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论文百事通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

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①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②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③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以服务于并购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1-340.

第7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影响

一、引言

“营改增”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将企业以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以此消除重复增税的弊端,“营改增”就是一种针对税种的变化。“营改增”首先在我国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进行试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即推广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尤其对中小企业影响很大。以广告行业为例,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我国小规模广告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其适用税率下降为3%,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营改增”有助于小规模纳税人减轻实际税负。随着“营改增”推行范围的逐步扩大,试点企业数量也在快速增加,其意义也逐步凸显。首先,“营改增”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有着积极意义。“营改增”实施之前,我国服务业需全额进行营业税征收,企业实际税负较重。“营改增”之后,由于我国从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将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其次,“营改增”有助于提升我国货物、劳务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如果征收营业税,那么企业出口便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直接提高了我国货物和劳务的输出成本,对出口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营改增”后,我国税收制度开始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取得价格优势,从而提高整体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销售情况的影响

“营改增”会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情况产生显著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改革之前,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包含营业税,而改革之后,企业则需要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来确认收入。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不进行调整,那么只要销售价格保持不变,改革之后企业的整体销售收入将会明显下降,从而对企业的会计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营改增”还会对企业所需核算的销售税金产生直接影响。通常,企业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来对销售税金进行核算,该科目会直接减少企业的营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利润总额。由于增值税不会被计入成本费用,因此企业的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影响。由此可见,“营改增”后,不仅企业的税收金额会发生改变,企业的利润金额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将会对企业总体资产的内部结构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会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费、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的变动。“营改增”后,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金额能够进行抵扣,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明显减少,累计折旧也会随之减少,消除了应交营业税,那么期末余额也将减少。从长期来看,改革之后,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增加,不论是资产总额还是负债总额,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从短期来看,由于企业资产、负债数额的下降,企业的流动比率会有所提升,即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将增大。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企业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三个大类。“营改增”后,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将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首先,从筹资活动的角度来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融资力度和投资力度。从长期来看,企业融资的阶段性特点和由于融资带来的利息压力将导致筹资活动给企业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出,企业的偿债压力增大。从短期来看,由于借入资本及筹集的股权能快速地充盈企业的现金流,融资的现金流量将显著增大。其次,从投资活动的角度来看,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自身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往往会有计划地购进一些大型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虽然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上仍旧会显示现金流出,但是同改革之前相比,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最后,从经营活动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由于消除了重复增税,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成本费用也因此降低,企业的营业税额减少,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由此会出现上升趋势。

(四)对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主要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交通运输业中不包含铁路运输业务,服务业中也不包含保险业务,并且交通运输业中发生的路桥费也不能够进行抵扣。这样的现状使得我国物流企业虽然发生了大量的上述费用,却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这种情况在劳动密集型的物流企业当中最为明显。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工成本、差旅费等项目基本占到总成本的55%以上,再加上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支出十分有限,因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物流企业的税负其实难以从根本上降低,很多物流企业甚至出现了税负加重的状况。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营改增”当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大量增加,企业的税负将获得较大的下降空间。

三、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8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总部企业 总部经济 税源特点

总部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在我国也已成为发展区域经济的一种新思路、新视角,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西安、武汉等中心城市都在吸引总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其主要原因在于总部经济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不仅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还能对区域税收做出贡献,同时,一个区域的税收规模又会对该区域的经济产生影响。正因为如此,各中心城市在发展总部经济的同时,特别关注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这也使得分析总部经济模式下的税源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总部企业与总部经济

(一)总部企业及其分类

总部经济是因总部企业在某一区域聚集,并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区域经济形态,目前对总部企业存在诸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总部企业是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在的机构,是一个企业或集团的战略决策中心、投融资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总部承担战略性决策并直接控制投资、融资、财务、人事、法律等经营活动,同时在企业或集团内部统一配置研发、销售、采购、广告等业务。总部企业可以是一个功能中心,也可以是多个功能中心的不同组合,可以说,非制造业的功能中心就是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可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多种类型,诸如:(1)按管辖的区域范围分类,可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全球性总部;(2)按资金控制权分类,可分为战略导向性总部、资产导向性总部和操作导向性总部; (3)按价值链分工分类,可分为管理总部、投融资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采购总部和生产总部等,或者是以上各种功能总部的排序组合;(4)按企业纵向管理结构分类,可分为一级总部、二级总部、三级总部等;(5)按企业横向管理结构分类,可分为行政总部、投资总部、融资总部、研发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办事处、代表处等。

(二)总部经济形成的原因

总部经济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理念,是中心城市由于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结,而将其加工制造基地向具有一般资源比较优势的区域集中,使得企业内部不同组织结构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组合,它不仅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将其总部和加工制造基地实现空间上的分离,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合理、有效配置的结果,这是因为企业可以同时利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各自的比较优势资源,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发达地区拥有信息广泛、靠近政策决策中心、高级人才大量聚集等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欠发达地区拥有土地、能源、一般加工工人等常规性资源。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资源的禀赋差异较大,通常在发达的中心城市,战略资源密集成本低,常规资源稀缺成本高;在欠发达地区,常规资源密集成本低,战略资源稀缺成本高。如果企业将总部布局在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将加工制造基地布局在欠发达地区,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价格同时取得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实现两个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重新配置。多个总部企业聚集在中心城市,并由此衍生出金融、保险、战略咨询等一系列知识型服务业集群,知识型服务业集群又进一步带动了一般服务业的发展,由此形成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形成的理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价值链分工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企业战略理论、企业组织理论、产业集群理论、区域发展理论、中心效应理论等,其中价值链分工理论构成了总部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从价值链分工理论的角度看,总部经济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诞生的,经济的全球化演化为市场的全球化,市场的全球化又明显地表现为价值链的重组。企业价值链的形成过程,也是边际利润的形成过程,这是因为企业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增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实现的利润产生影响。价值链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与企业外部价值链,内部价值链是指企业在提供其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时,研发产品、制造产品、市场营销和提供服务等的各个环节。企业集团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分别处于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而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活动所需要投入的资源是不同的。比如技术开发环节和售后服务环节是知识密集型或者是技术密集型的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些环节中,企业更多投入的是人力资本,即企业经营中所需要的战略性资源。而产品的加工制造环节是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一环节中,企业更多投入的是土地、能源、机器设备和一般加工工人等资本,即企业经营中所需要的常规性资源。企业(集团)为了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提高价值链各环节的边际利润,而价值链各环节边际利润的提高,是以降低价值链各环节投入的资源成本为前提的。因此,按照价值链分工理论,企业(集团)将高级人才资本投入多的环节安排在战略资源密集的中心城市,将土地、能源、机器设备和一般加工工人等资本投入多的环节,安排在常规资源密集的欠发达地区,就可以使总部企业和加工制造基地分别获取到各自所需的较低的资源成本,实现价值链各环节的最大增值。

二、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

从经济到税源再到税收,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本路径,所以谈及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就不能不谈及经济和税源。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总部企业在自身直接创造GDP的同时,还通过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间接创造GDP,这也是一个区域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知道,未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的经济竞争,不是仅仅发生在孤立的产业之间,更多的是发生在产业集聚上,总部经济就可以实现产业集聚效应,总部企业作为产业集聚的初端,它可以导致相关产业的新生和集聚,从而实现该区域GDP的乘数增长,珠三角、长三角两大经济区域的产业集聚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珠三角已形成了主要以轻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业和物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长三角也已经形成了包括集成电路产业、电脑制造业、重化学工业等一系列产业聚集群。广州、上海作为这两大经济区域吸引总部企业的中心城市,其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是不庸置疑的。总部经济的产业集聚效应不仅表现在某一产业对GDP的贡献,更表现在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因为,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高效链接与融合,使第三产业得以大力发展,同时,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也会得到调整,新兴第三产业在第三产业中将居于主导地位,一般服务业会受到新兴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将通过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GDP及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GDP,共同推动区域GDP的快速增长。

经济增长为税收增长提供源泉和动力,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为显著。一定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之和等于同期的GDP,同样,一定时期的税收主要来源于该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或GDP.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在正常的经济运行状况下,经济税源提供的税收收入应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70-80%或以上;税收收入增长应当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有的学者在对我国1998-2001年四年间税收增收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认为,四年间税收收入的增收有55.2%来自经济发展的因素。由此可以推断,总部经济的发展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必然会对所在区域的税收做出贡献。以广州市东山区为例,2002年占该区企业总数2%的总部企业,其自身直接创造的利润总额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70%左右;总部企业缴纳的税收占全区地税总收入的80%,成为该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总部企业的聚集,使得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全区GDP的90%多,三产的从业人员超过全区从业人员的80%.

该区总部经济直接创造的企业利润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七成多。虽然总部企业数量仅占全区企业总数的2%,但其缴纳的税额却占了全区地税总收入的八成,成为该区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九成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八成。广州东山区的上述数据还表明,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不仅包括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直接税收,而且还包括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间接税收。

三、总部经济税源特点分析

(一)总部企业自身税源特点分析

总部企业对所在区域贡献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从这些税种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上看,有的税种表现为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有的税种则表现为相对稳定性。

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这是因为,企业可以将企业(集团)创造的大部分税收,这里主要是指设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以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创造的税收转移至总部企业,也可以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这完全取决于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但无论哪种方式的选择都会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产生影响。上述税种的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具体表现为:

(1)与总部企业地域上形成分离的子公司、分公司贡献的税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税源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转移收入,即总部企业通过建立销售控制体系(销售总部),将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给母公司或总公司,将销售收入转移到总部企业,形成总部企业的收入,进而形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合并纳税,此方法不通过转移销售收入,而直接通过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将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利润汇总至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向其所在区域贡献的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源转移方式的运用,会使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超过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2)总部企业可以通过资金的控制权、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从总部企业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比如,总部企业将研发成果低价销售给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部分税收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子公司、分公司向其所在地贡献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可能会低于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造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是“经济人”,即每个企业都有其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就意味着企业成本的最小化。为了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税收转移到低税地区,同时我国各地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非税政策的差异以及企业自身组织结构的调整等,也都使这种税源转移成为可能。具体原因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期限的产业。总部企业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常设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期限存在差异,总部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与子公司、分公司的收入结算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二是企业在不同经营周期所做的动态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周期包括初创、成长、繁荣和衰退四个周期,企业在这四个周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创造的税收也是不同的,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进行动态税收筹划。以从属机构不同形式的选择为例,总部企业是经过成长期走向成熟期的企业,在初创时期,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因为企业在设立初期,其产生亏损的可能性很大,运用分公司这种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三是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了实施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逆向避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不减少税收负担,反而会加重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减轻税负已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寻求企业整体经营策略等其他目的则成为运用此方法的决定因素。比如,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和占领市场,或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上级部门的考核指标,往往要实施一些特定的经营管理战略,采用逆向避税可以促使战略的成功实施,由此会形成税源向高税地区流动。例如某总部企业设在中心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采用逆向避税筹划时,总部企业创造的一部分税收也可能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地区的税收贡献。总部经济的特点,就是企业的总部与其从事加工制造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地域上的分离,这就使得企业(集团)创造的税收,会在企业总部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区域之间进行流动。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贡献税收的大小,取决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行为,而我国各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又会为这种税源的流动提供可能。

2.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税源具有相对稳定性

总部企业从功能上看,可以有管理型总部、投资和融资型总部、产品研发型总部、市场营销型总部、采购型总部和生产型总部等,总部企业也可以是上述不同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不同排列组合。这些总部企业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由大量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等组成。有资料表明,这些高级人才的平均工资水平大约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近一半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来说,这些高级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疑对区域税收贡献是较大的。此外总部企业的一些高管人员还会有股息、红利所得,而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由总部企业代扣税款,并向总部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总部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域税收来说,不仅是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而且税源稳定,即总部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像总部企业创造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样,有可能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区域的税收贡献。

总部企业缴纳的其他各税,如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虽然与主体税种相比,这些税种税额较少,但它们通常不会受到总部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也不会像主体税种那样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总部企业创造的这些税收,税源稳定,可以全部表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

(二)总部企业带动的相关产业税源特点分析

总部企业在某区域的聚集会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的第三产业具体包括: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组成的金融服务业;由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等组成的信息服务业;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业;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新型服务业等,此外还包括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

这些相关产业创造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的税源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贡献是相对稳定的,但不同行业也有其不同的特点。

1.金融保险业税源特点

金融保险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其计税依据则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分别进行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纳税地点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总部企业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其创造的营业税通常可以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企业所得税则视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而定,只有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其创造的企业所得税,才能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2.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税源特点

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以及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5%的营业税均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在通常情况下,也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设立的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且总公司设在其他地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汇总到总公司,不体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

3.现代物流业的税源特点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参考文献:

[1]李凤民,王宇 总部经济与洛阳高新区经济发展[M] 洛阳高新网

[2]赵弘 总部经济[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中国税收报告编委会编 中国税收报告(2003-2004)[M]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第9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一、个人经营性投资税务筹划

个人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个人投资在资金、技术、劳动力及生产规模等方面都与其它形式的企业投资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充分利用个体经营者的优势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后合法收益最大化。

(一)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组织规模、经营方式、盈利能力及税收负担就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合理规划,进行企业设立时的税务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除小型微利企业外一律采用25%的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采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年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相对较轻。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较高时,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会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税负将会高于公司制企业。因此,仅仅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比公司制企业更具有优势。但是,个人投资时需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其它方面的利弊,基于自己投资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综合权衡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2)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按合伙人分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税收负担一般都要低于公司制企业。

[例1]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个工厂,两人各自投资比例为50%(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10年盈利200 000元。

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200000×20%=40000(元)

税后利润:200000-40000=160000(元)

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 (元)

纯收益:200000-40000-32000=128000 (元)

如果设立合伙制企业:

个人所得税:(200000÷2×35%-6750)×2=56500 (元)

纯收益:200000-56500=143500 (元)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就税收负担而言,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下股东个人所持资本转增资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上,当其它条件相同时,公司组织形式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理利用起征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采用未达到起征点则免税的方式。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因此,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时,有必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筹划。适当的时候拆分企业,采用以家庭成员他人的名义设立(如夫妻二人分别设立一个企业)等方式,使每个企业都处于起征点之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变通运输费用 企业的运输可以自己购置车辆运输,也可以把运输外包出去或者单独设立运输子公司来运输。如果自己运输,则购买车辆的开支只能通过折旧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车辆运行中的燃料、配件支出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可以扣除的物资消耗比例为R,则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7%R。如果企业选择专门的运输公司运输的方式,需要支付运费,假设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运输公司支付3%的营业税。因此,建立运输费用的扣税平衡方程17%R=7%-3%,得到R=4/17。即企业要做出适当的选择,但运输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大是,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当耗用比例比较小时,外包运输业务方式比较有利。但是在具体筹划中还应该综合考虑支付的运费高低及自己运输的人员工资等问题,才能取得税务筹划的较好效果。

[例2]甲先生建立了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内部运输运输费用为400万,耗油、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则运费中物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400万×17%=6.8万

税务筹划思路: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将内设的运输队独立出去。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12万(400×3%=12)。

兴旺实业公司向单独的运输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8万(400×7%=28)。

公司实际抵扣的税额为16万(28-12=16)。

公司节税:9.2万(16-6.8=9.2)。

(四)合理增加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时可以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合理的费用和损失。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可以选择的税前列支费用主要有: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并计算租金。自由房屋投入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则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会增加营业的成本,减少营业所得,进而降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支付家庭成员工资。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在确定计税基础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对于大多数个体户中存在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的情况,应支付相应的工资,企业借以增加扣除项目,减少纳税负担;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的合理变通。把水电费、电话费、房产维修保养费用等列入经营费用,此外一些其它的费用(如培训费、差旅支出、信息费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也应该计入企业的账目;雇佣残疾人员从业,企业雇佣员工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100%加计扣除;职工福利。私营企业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尽量提足三项费用。另外,可以为职工提供住宿、工作餐、交通、培训、旅游等方法,加大企业费用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这样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得到减轻,一举两得。

(五)平均实现利润由于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说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某年利润波动很大时会出现该年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要控制这种情况,可以从与客户协商要求分期付款等方式调整收入,或者在盈利年度多摊销费用、亏损年度少摊销费用、税收优惠年份内少摊销费用的方式调整费用期间,改变捐赠时间,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方式来推迟或提前利润,实现利润的平均化,平衡税负。

[例3]A先生从事玻璃制品加工业的生产活动,2010年下半年,预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同时,预计2011年产品销量会大幅度降低,利润也会受到极大影响。预计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

如果不做任何调整,A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0000×35%-6750=38750(元)。

2010年税后利润:130000-38750=91250(元)。

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30%-4250=6550(元)。

2011年税后利润:36000-6550=29450(元)。

如果A先生将2010年的一部分收入(假设为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推迟到2011年实现,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借此缩小两年利润差额。则:

201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35%-6750=28250(元)。

2010年税后利润:130000-28250=71750(元)。

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0×30%-6750=16350(元)。

2011年税后利润:66000-16350=49650(元)。

两年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8750+6550)-(28250+16350)= 700(元)。

二、个人房地产投资税务筹划

个人房地产的投资通常包括直接购房、以租代购、以租养贷等形式,房地产投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因此投资者应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做出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选择。

(一)购买时的税务筹划通常情况下,个人购房应缴纳契税,并就书立的购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其中,契税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向取得方征收的税,因此个人购买住房,应就取得的房屋缴纳契税。对于个人购房行为,以房屋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指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方支付的货币及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其次,对购销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按合同记载的金额缴纳0.3‰的印花税。为此,个人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与销售方协议,适当地减少合同上名义销售额,以减少个人需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被加以利用来少缴税款。其一: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其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的,酌情减免;其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占用或,重新受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其四: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其中,普通住宅指的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免征印花税。

(二)出租时的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按10%税率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住房出租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

租金收入的变化对房产税和营业税的影响很大,做好税务筹划可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减少名义租金。对一些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例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网络服务费等,要注意分离;其次,对房屋附属设施单独出租或者回购。房屋出租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家具、家电的租用,对于这些房屋附属设施的收入不应该记入租金收入,否则会虚增税基增加纳税负担。对这类设施个人可以采用与房屋出租分离,单独出租的方式来取得收入,或者与租房者另外签订合同约定承租人先行购买该部分附属设施,在租约期满后由出租人以稍低的价格自行回购。

[例4]王先生有一套房屋出租,年租金为40000元。出租的房屋中有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套厨房用品、一个写字台、两台空调及双人床一张等家具。现王先生找到一个承租人,双方签约一年,租金一次付清。计算王先生应缴纳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普通纳税方案。具体如下:

王先生应缴纳房产税:40000×4%=1600(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40000×3%×50%×(1+7%+3%)=660 (元)。

个人所得税:(40000÷12-1600÷12-660÷12-800)×10%×12=2814(元)。

出租房屋的纯所得:40000-1600-660-2814=34 926(元)。

税务筹划:王先生与承租人约定,将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电以3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承租人,另外每个月收取租金1 000元,租赁期满后王先生以2 000元的价格购回家具与家电(承租人所付租金为:1 000×12+30 000-2 000=40 000(元),并未增加其租金负担)。

王先生应缴纳房产税:1000×12×4%=480(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12×3%×50%×(1+7%+3%)=198(元)。

个人所得税:(1000-480÷12-198÷2-800)×10%×12=172.2(元)。

由于家具家电的原价为30 000元,所以王先生原价出售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一年之后,王先生回购家具家电同样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出租房屋的纯所得:1000×12+30000-2 000-480-198-172.2=

39149.8(元)。

税务筹划使得王先生增加的税后收益为:39 149.8-34 926=4 223.8(元)。

(三)出售时的税务筹划个人房屋转让环节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下面就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介绍。一是营业税。个人所购的住房是商品房时,如果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按销售时取得的全部售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销售商品房购买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但属于非普通住宅,销售时按买卖价差征收营业税;如果销售商品房购买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且属于普通住宅,则免征营业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售住房为售房者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住宿条件转让原自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时间超过5年(包括5年)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居住时间为3~5年,者按销售收入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居住时间小于3年,则应该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是印花税。个人销售自有住房免征印花税。

基于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法规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对房产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有必要着力于三个方面:首先,延长置业期。房产的流通环节开征的税费都与投资年限有关,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征收方法都有所不同。面对税费的调整,投资者应该改变投资模式,由短期投资转向5年以上的中长期投资。其次,选择普通住宅标准。是否为普通住宅对房产销售环节的营业税税费差异很大,因此,在购房之初投资者就有必要选择标准普通住宅。最后,适当地减少名义成交价格,将房屋附属设施及服务项目分离出去单独出售,减少计税基础从而减轻住房销售环节的纳税负担。

[例5]张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购置一套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购买价格为70万元,包括各种税费。2010年1月1日,张先生决定将房产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普通纳税方案。具体如下:

张先生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00-70)×5.5%=1.65(万元)。

张先生个人所得税:(100-70-1.65)×20%=5.67(万元)。

张先生税后收入:100-7.32=92.68(万元)。

李先生应缴纳契税:100×1.5%=1.5(万元)。

李先生实际支付价税:100+1.5=101.5(万元)。

税务筹划:张先生可以多持有该房屋一年,享受免税待遇。如果张先生必须出售该套房屋,可以考虑双方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即张先生以该套房产作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100万,期限为一年,抵押期内李先生可以居住该房屋,期满后李先生以100万债券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假设双方在2011年1月1日按抵押合同约定转让了该房屋,价格为100万,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70)×20%=6(万元)。

张先生税后收入:100-6=94(万元)。

张先生多获得收入:94-92.68=1.32(万元)。

李先生应缴纳契税:100×1.5%=1.5(万元)。

李先生实际支付价税:100+1.5=101.5(万元)。

三、个人金融投资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个人金融投资的品种越来越丰富,投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主要的品种有:储蓄、基金、股票、债券、外汇、黄金、保险、个人信托及收藏等。个人投资决策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投资净收益,投资者应该审时度势,兼顾考虑收益、支出及税费因素,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

(一)个人金融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其一,个人储蓄存款滋生利息免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三,个人购买在我国境内债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的价差收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盈余公积派发红股或股票红利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买卖基金价差收入和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四,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金融投资的税务筹划首先,选择投资方向,尽可能地利用稳定的免税储蓄、债券政策;税法对不同的储蓄和债券利息征免税的规定可以看出,有些免税政策市稳定的,有些则是阶段性的。个人进行储蓄和债券时,应充分考虑稳定性免税投资的品种,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其次,股票投资时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则税收处理也不同,个人投资者需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在某些时候应尽可能地选择转增资本而不是分派现金或股票股利的公司股票;最后,适当选择品种,分散投资。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所以一些投资方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发生改变,因此,有必要适当地选择投资品种,分散化投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例6]赵先生拥有10000元的剩余资金,想进行金融投资,基于市场收益率状况有三个不错的选择:购买国债,国债预期收益率为3.8%;购买A公司股票,预期股息率为4.2%,出售价格为12 000元,公司分派现金股利;购买B公司股票,预期股息率为4.0%,公司利润转增资本不分派现金股利。请代赵先生做出选择。

购买国债: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纯收益:10000×3.8%=380(元)。

购买A公司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4.2%×20%×50%=42(元)。

纯收益:12000-10000-42=1958(元)。

购买B公司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纯收益:10000×4.0%=400(元)。

由此,虽然购买A公司股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赵先生还是应该选择投资于收益最高的A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