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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财税管理活动。在获得增量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税务筹划成本。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备选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收益是指纳税人因实施税务筹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即实施筹划方案前后产生的增量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税务筹划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开展税务筹划而直接发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李大明,2008)。间接成本则是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常。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税务筹划成本也就越高。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当税务筹划收益显著大于税务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将企业眼前利益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现值化,以免造成企业短期行为。
[关键词]税法 课程 应用型人才
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需重视税法相关课程
在我国,有近500家高校开设会计学专业,各个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尽相同,但是有很多高校将“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放在首位。而“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对学生税法相关知识的传授以及涉税相关技能的训练,这是因为,如果考察社会需要,就会发现对于会计学人才来说,纯粹的会计专业知识诸如来自于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等学科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是必要条件,是否掌握税法知识是否熟知涉税实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一个会计人员水平高低的标志。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因此,要使高校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社会所需,必须重视和加强税法相关课程。
二、税法相关课程体系
所谓“税法相关课程体系”是指实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设置的税法相关课程的组成及相互衔接。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及实践经验,为实现“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在培养方案中重视对税法课程体系的安排,并且税法课程体系应尽量完备,不可浅尝辄止,在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实体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法制、涉税实务、纳税筹划。其中,涉税实务应不仅包含税务会计的内容,还应包括纳税申报等。在课程设置上,可设置成“税法”、“税务会计”、“企业纳税筹划”理论课程以及“税务实务”实践课程。在税法相关课程体系中,“税法”课程是基础课,应包含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法制以及各实体税法,通过该课程,其作用在于帮助学生树立纳税意识,了解涉税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熟知各税种的相关构成要素。“税务会计”课程将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结合,使学生掌握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纳税筹划”是提升课,能够帮助学生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掌握纳税筹划技能和技巧。“税务实务”实践课程则保证了学生具有涉税实务的动手能力,能够将所学到的税法相关知识真正应用到实践中去。在税法相关课程体系中,有理论有实践,有基础有提升,既相互联系有各有侧重点,能够有力地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税法相关课程教学安排
从与其他课程的关系上看,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认知特点,税法相关课程应为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课程的后续课程。从课程体系内看,“税法”课程是基础课,内容多,更新快,应先开设“税法”课程。“税务会计”和“企业纳税筹划”课程可在“税法”课程之后开设,最后开设“税务实务”实践课程。
四、税法相关课程教学方式方法
在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中,一定要突破传统的讲课方法,尤其要强调应用“角色扮演”、“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应用。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色角度去考虑税法相关问题,在授课过程中,要使学生突破学生本身的角色,不断作为税法制定者、税收征管者、企业股东、记账人员、办税人员等去思考,这样,有助于学生加深印象,形成涉税的管理意识,提升技能,增强竞争能力。
五、结论
本文就高校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时应重视税法相关课程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就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税法相关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方法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高校会计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设置和改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一、税务筹划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对纳税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权衡,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的方案,达到减轻税负、取得合法税收收益、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的活动安排。税务筹划由于是以遵守税收法律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励的。
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加直观地认识税务筹划。避税与偷(逃、骗)税,都有主观蓄意减少税负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减轻税负的结果。避税的本质特征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规定及其漏洞,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行为。避税有非违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税法规定,因此不为法律所鼓励。偷(逃、骗)税的本质特征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减轻纳税义务或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骗)税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合法性比较可用图1表示。
由图1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在合法的边界内(A区域),是合法的行为;避税超出了合法边界,达到了不违法边界(A+B区域);而偷(逃、骗)税又超出了不违法边界(C区域),触犯了税法,是违法行为。
二、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意识开始增强,逐步加大在税务筹划方面的各种资源投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税务筹划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银行将税务筹划与日常的纳税管理混为一谈,税务筹划被限制在纳税申报、应对税收征管与检查、完善纳税手续等方面,限制了税务筹划运用的广度和深度;有的银行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和节税,于是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注重寻找税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边缘效应。二是税务筹划意识不强。有的银行认为,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就应该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国家负责,为国家贡献更多的税收,无需筹划;有的银行认为,纳税事项是被动的行为,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效果也不错。三是行际间差别较大。有的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已经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机制,将税务筹划提高到战略规划的高度,将税务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已经开始设立专职纳税管理部门,或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管理,并将税务管理纳入内部风险控制系统中。但有的银行税务筹划仍未起步,或者税务筹划层次不高,缺乏战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筹划体系。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与国外银行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上竞争凸显压力。所得税作为银行业最大、最重要的税种,对银行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视。因此,所得税税务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经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战略制定、战略实施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等各个层面,必然引起银行高度重视。
三、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与一般企业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税务筹划的依据和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针对银行业的特殊性,出台与银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也为银行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依据。在内容方面,市场经济赋予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有较大的选择权,资金投放的时间、行业、地域区间等一般都由银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时间、行业或地域,有时税法便有不同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可以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或税前扣除政策,这就为银行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根据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立足我国银行业实际,统筹考虑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税务筹划空间,为我国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拟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资业务税务筹划策略。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可见,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的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有银行间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呆账贷款等事项作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这里将其纳入投资的范畴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银行业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际需要原则。税务筹划的对象是银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比如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的呆账贷款、银行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都是关系到银行决策甚至是重大决策的事项,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则。银行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优惠和允许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如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组织形式;在债券投资中,选择金融债还是选择国债;在贷款投向中,选择特殊行业还是普通行业,等。下面重点对设立分支机构和贷款投向业务加以说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往往对银行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相同。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还是总分公司形式。不论我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都要结合所在地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税制下,银行总部在考虑设立分支机构时,如果预期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则可以考虑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这样,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就可以抵减银行总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银行整体税负。如果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则其出现的亏损额就只能从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弥补,推迟了节约税负的时间。如果银行总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若独立核算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考虑采取总分公司结构,实行汇总纳税,使分支机构也能享受总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能够享受总行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能够享受比总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则应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独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节税。
贷款投向的税务筹划。产业调整和区域建设是政府的经济任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税收产业政策差异总会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个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如当前关注的农业、中小企业、低碳产业、高科技产业等,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等区域开发等,同时也鼓励银行对这些产业和区域进行贷款投放,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银行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在投放贷款可以据此进行税务筹划。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经济任务,国家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产业、区域扶持政策,因此银行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地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第二,成本费用税务筹划策略。银行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银行的应税收入后,哪些费用不允许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额,哪些允许全部扣除,是银行业在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最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税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允许据实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银行合理减少所得税支出,银行应列足这些成本费用。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银行要注意各项成本费用节税点的控制。例如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准确掌握税前扣除限额,银行可以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调节:设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Y×60%=X×5‰;Y=X×5‰÷60%=X/120,即业务招待费是营业收入的1/120(8.33‰)。因此,银行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经营计划,按照营业额的8.33‰确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没有被充分利用;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虽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过了最高限额,超过的部分要调整增加应纳所得税额,也要多缴纳所得税。现将新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在经营过程中,银行要把握各项成本费用的节税点,为避免少作所得税纳税调增,或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应尽量将各项费用开支控制在节税点以内。
第三,非经营性业务税务筹划策略。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还涉及到与银行经营非直接关系的业务,如亏损结转、设计预缴方案、办理减免申报等,这些业务对所得税缴纳金额有着直接的关系。对这些业务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起到减轻税负、提升银行企业价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须加以重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应做到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申报及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设计预缴方案和办理减免申报业务加以说明。
设计预缴方案的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缴清算”的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预缴,都存在着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新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总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定为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为尽量减少预缴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银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额”与“当期预测缴纳额”孰低的标准进行预缴,也可以同时考虑到纳税调整因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努力避免多缴退税的现象。
办理减免申报的税务筹划。银行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会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银行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即便是国家对这些银行有优惠的政策,也会因自身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从而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少,纳税种类少,税务筹划范围有限,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狭窄。但随着银行新业务、新市场的不断拓展和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的深入开展,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业务的品种也将日益增多。税务筹划是银行降低成本、提高银行价值的重要途径,银行业应从战略高度认识与开展税务筹划,将税务筹划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价值增值联系起来,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思想出发,通过税务筹划实现国家和银行双赢。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人在全面评估自身所处的环境后,以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制定并实施可行经营方案,以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从定义即可看出,税务筹划环境在税务筹划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为研究税务筹划环境提供了现实土壤。税务筹划环境的定义和内涵,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一般来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税务筹划活动的所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总和。本文将税务筹划环境划分为: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三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法律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税务筹划至关重要,其中包括立法和执法环境是否完善。法律越完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则税务筹划就越容易实施。反之,因为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干预的约束力太大,税务筹划可操作性就越差,筹划方案就很难落实。在法律制度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中,税法的影响无疑最大,因为税法实际上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也是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而税法在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的诱惑力、各种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温床。
(二)税务筹划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税务筹划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宏观上看,它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国际经济环境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以及一些具体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从微观上看,经济环境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是纳税人预测未来税负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政府出于调节产业结构、刺激某地区经济发展、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等目的,出台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作为微观主体的纳税人,在这种经济环境中税费负担将会更轻,得到更多的赢利机会,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就有可能获取更多税收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我国纳税人与国际经济环境不可避免地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带来机遇的同时,经济全球化增加了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影响着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决策。从微观角度来说,税务筹划需要纳税人具备全局观念,有统筹控制的能力,因此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有着重要影响。
(三)税务筹划社会环境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中社会观念、中介市场对它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
西方国家研究税务筹划已有近百年,而我国却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其中社会观念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发达国家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很强,这是一种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后培养出来的社会意识,他们热衷于税务筹划以维护自己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强化税收的刚性和征管力度,忽视了纳税人的合法筹划权,造成纳税人对政府征税的心理抵触,纳税意识淡薄,更谈不上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可以说,中介服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我国由于经济环境的开放,新的经济元素层出不穷,课征对象在不断增加,计算的要素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难做到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权衡成本和收益后,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自然积极寻求税务。根据国外税务筹划的经验,税务筹划市场不但拥有成熟的市场群体和筹划意识,更重要的是存在发达的税务中介市场和行业自律组织。
二、税务筹划环境分析
根据税务筹划环境的内涵,可以对我国目前的税务筹划环境作如下分析:
(一)法律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税收法律建设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层次丰富。但在立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税法体系级次较低且税法体系较混乱,执行起来较困难。二是基础性法律建设不健全,不仅仅是税法体系的全面建设问题,而且会影响到税收实体法的贯彻执行。
在税收执法情况上,公正的执法是纳税人充分运用税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保障。然而我国税收执法仍有不少疏漏,诸如地域的差异、人员的素质、技术手段等限制导致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弊端,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且无有效监督机制等使得不法纳税人有机可乘,错误的利益导向驱使纳税人舍弃税务筹划而以身犯险,从而限制了税务筹划的需求空间。
(二)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了良好趋势,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拉动了税务行业的发展。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拉开序幕,将为税务筹划提供广阔的制度空间。然而,我国经济体制、制度安排及税收政策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纳税人税务筹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方面从宏观上讲,我国财政预算体制采用基数法和指令性税收计划,税收任务指标不符合实际且偏高,征税难以依法进行。为了完成基数,许多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同时,政府收入超出年度预算法案,打乱了纳税人对宏观税负的预期,增加了税务筹划的不确定性风险。另外,税收政策的缺漏影响公平原则。长期的制度漏洞及空白在提供税务筹划机会的同时也能助长投机心理和不法行为的泛滥。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很多企业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自身专业素质较差,难以从宏观上系统地选择纳税筹划方案亦或是纳税筹划意识淡薄,这必然给纳税筹划工作带来不便。
(三)社会环境分析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从以前的纳税人根本没有筹划意识到现在税务筹划已为广大纳税人认识和接受,并在实践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加以利用,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然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形成的不同的纳税筹划观念,部分纳税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是税务筹划行为,但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收法律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实质上的偷税、逃税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必然给纳税筹划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抹黑。另外,从税收筹划中介市场来说,国内该方面的人才相当短缺,特别是与国际税收接轨的专业人才极度匮乏,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构独立性不强,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等,这些都给纳税筹划社会环境带来改善的空间。
三、税务筹划环境优化
研究税务筹划环境不但有利于净化税务市场而且税务筹划能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纳税人的发展累积利润与管理知识。税务工作几乎遍及全部社会成员,税务市场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现在的税务市场秩序混乱,以往研究主要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很少做统筹规划,这必然会导致治理效果不明显,其根本原因就是对税务环境未做系统考虑以至于税务环境整体效果较差。研究税务环境就是要促进健康因素的发展,抑制和消除消极因素的影响,培育出健康有效的税务筹划市场。
(一)法律环境优化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立法力度,提高法律级次,对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形式存在的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和修订,尽快以法律形式取代之。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法案尽快完善,让纳税人明白自己既是纳税义务人,同时也是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之一,从而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及尊重的关系,激发纳税人依法纳税、科学筹划的积极性。
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既要保持税法的相对固定,又要针对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颁布一些新税法,用以调控经济运行和公平税负。诸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诸如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展日趋高涨而形成税法难以控制的死角和盲点,这就需要开增与此相关的税种。若担心征税会影响其发展,可考虑在相关税法条款中体现税收的优惠,但必须将其纳入税收体系之内。这样对于纳税筹划也将是另一种推动。
税收执法环境的好坏,不仅是税法执行的问题,而且会影响到税收立法环境的改善,影响税收司法环境的创建和优化。所以必须花大力气建立税务执法的约束机制,必须做到建立和健全约束税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并相应加大对税务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让税务人员不敢违纪行事;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从业规章制度,不给违纪行为发生的任何可乘之机;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运用保证税收执法行为快捷方便,并保证税收执法行为借助于先进的征管技术和手段公正的履行;强化监督机构的建立,这样能使执法达到公正严明,税务筹划的开展才能建立在守法公平的基础之上。
(二)经济环境优化有效的政府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财政预算规范化、准确化是财政税收的要求,对于纳税人合理估计自身税收负担、调整税务筹划计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面对税收任务指标不合理时,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使其更加的合法化受到法律的保证,这样才能避免财政部门或政府随意修改预算;同时,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尽可能做到科学化、准确化,以更好地执行财政预算。这样便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务筹划的不确定性风险。另外,建立起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和模式是优化税收筹划环境的必要保证。独立的经济利益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力机制,具有法定范围内行为的自主化,是税务筹划行为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正是市场经济的土壤培植了税务筹划。
现代化的企业应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聘请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内部培养具有税务筹划等业务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能够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现代化为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和保证。
(三)社会环境优化 政府应该积极宣传税务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务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在改变纳税筹划意识的同时,也应对纳税人合法的税务筹划的行为表示肯定,使社会各界都能认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确定税务筹划的合法地位,并鼓励中介事务所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筹划的思想共识。积极倡导纳税人用好税务筹划权利,或是由纳税人自己组织研究税法条款和政策规定、进行筹划,或是聘请事务所税务专家进行筹划,实现高层次的税务筹划,不断扩大筹划领域。
对于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强的行为,应该坚持在业务上实行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坚持它只是受托有关税务事项,帮助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减少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同时,在中介机构中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会计、财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关键词: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新税法;改进措施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新的会计税收政策,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税负,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求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额的目的。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新税法的透彻掌握以及对纳税行为的事前安排,脱离了这两点也就脱离了它的合法性,属于偷逃税的范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实现减轻税负负担,提高盈利水平目标;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也确有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陷于偷逃税款的泥潭,因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正在悄然兴起。
(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制约着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
纳税筹划师应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税法、经济法知识,还要求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但是这些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只能是望洋兴叹。再加上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将隐匿实际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开支等违法行为自诩为“纳税筹划”,使得许多企业的税务筹划走入误区。
(三)税收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舆论宣传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企业纳税筹划未能在我国实际中推广,除我国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外,还和我国一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关,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财务专业水平欠缺,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的辨别能力低下,将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混淆,以“真”当“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使有些企业不必进行纳税筹划也可减轻税负等,这些都加大了企业纳税筹划在实际中推广的难度。
(四)税务在我国发展缓慢
纳税筹划的发展需要税务事业的强大支持,但目前税务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缺乏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新型税务征管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税务队伍无论从数量、素质、年龄上来看,与普遍推广税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税务市场严重贫乏。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一)纳税筹划要树立正确意识
1、超前意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地把握所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时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继续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引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面向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纳税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如果进行事后改变只能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合法意识。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逃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意图;而纳税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3、保护意识。既然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增强法治观念;二是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三是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技巧。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策,通过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筹划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整体意识。整体意识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纳税金,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和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和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纳税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企业纳税筹划要结合我国的实际
纳税筹划虽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许多国家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
然而我国新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再如,国外企业通常可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然而我国税法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对未来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以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企业应当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纳税筹划
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现代企业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与获利,会对一些重大的经营活动进行分析与决策。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时,做好纳税筹划,可达到节约经营活动成本,降低涉税风险的目的。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在进行筹资决策时,由于新税法规定对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和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四)加强对纳税筹划的法律规范
纳税筹划需要对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任何一个环节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而做出筹划的区域和税务中介机构的筹划目的、方向和具体的筹划过程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一方面,应从新税法上明确规范。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纳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power enterprise tax environment has changed a lot. Tax reduction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of tax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this paper takes Huadian Laizhou Power Generation Co. Ltd. as an example of power enterprises under the new tax law tax planning to do a new discussion.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中图分类号:DF4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背景
从2008 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施,税法制定的目标是公平税负、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财政的完成,用税收调节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作为各地的重点税源单位,这必将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与原有税法相比,新税法最大的一个改变是实行了两税合并,核心内容就是税率。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 %的照顾性税率。其目的在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根据测算,在现行税收政策下,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 %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 %左右。对电力行业来说,由于电力企业暂不对外开放,都是内资企业,发电企业中除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绝大部分都是内资企业,所以对电力行业来说,新税法的实施将显著降低整个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与以往的税法相比,新税法还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这种税收优惠的产业倾向,对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来说,提供了新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完善我国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构想
(一) 工薪扣除办法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工资支出,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据实扣除,因此应付职工薪酬只能按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并做好纳税调整,准确核算因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金额。电力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由于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
税法还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电力企业本身背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于企业内技术性不强,对身体条件要求不高的岗位,可以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还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此应予以统计,并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二) 资产的税务处理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1.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避税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折旧年限。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份,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电力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行业,电力设备的技术发展进步很快,这时就可以利用税法规定进行加速折旧,递延缴纳所得税。
2.利用坏账损失处理进行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做的大的调整之一,是专门设了一章有关反避税内容的规定,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将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延伸到了内资企业。新税法所做的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两方面重要影响,1 原来所用的常规避税方法在缩小,2 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和压力的加大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一般反避税条款涉及的不可预知性;二是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
电力企业作为集团企业,其主业与三产业方面构成了关联方的关系,在以后的税务筹划中,它们之间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应受到特别的关注。三产业为主业提供商品及劳务时,其定价应合理。出售给子公司的电价应合理,如果出售电价低于购电成本,应有合理的解释,定价依据经得起调查。因为电价是政府管制,而且存在不同用电类别之间的交叉补贴,在制定综合电价时各类别的电量比例要求真实、可靠。
在此可以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成本。预约定价制的实质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而实施的事前判定,对节约纳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企业能否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资料,还将影响企业的切身利益。税法规定,当企业因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缴税款时,如果企业已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有关资料的,可仅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计5个百分点。可见,主业加强与三产业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改善电力企业的纳税筹划环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税收优惠政策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力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之一,其收益应当进行重新的合理核算,以更好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 %的优惠税率,这是新税法保留的唯一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电力企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如何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是再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发,电力企业主业应重点考虑投资利用新能源、高效节能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多经企业投资也应首先考虑上述领域,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节水、环保的国产设备。长期以来,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直为电力企业所普遍享受,新税法不仅保留了此项优惠政策,而且在范围上还有所扩大,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这就为电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在08 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指出,利用工业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电力所产生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这个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各个发电集团来说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发电企业新建电厂时,可以依附于各工业企业,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的附属物发电。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发电的原料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纳税额,为企业节约更多的开支。
4. 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了5 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电力作为一种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性质的、特殊的商品和服务,它的普遍服务的功能十分突出。因此,我国的电力企业,尤其是在厂网分开后的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再来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我们要避免为节税而破坏企业的正常发展行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税收筹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服从于电力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原则,以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王振川. 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J]. 西安社会科学. 2009(03)
[关键词]: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伺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主要由4个递进关系的层次构成。
第一个层面就是降低税负,这是企业纳税筹划最基本的动因。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增减。特别是同业间的竞争,如果同样的行业我的税负高于竞争对手的话,投资者或企业的管理当局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纳税人的注意力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来,非常重视税负的高低。
第二个层面的动因是降低办税成本。办税成本包括单位办税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各类办理涉税事宜的费用、聘请税务的费用等等。企业这个层面的开支不可忽视,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企业一年的办税成本达数千万元之多。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聘请税务成本增加,但税款成本和风险成本却有可能降低,即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第三个层面,企业关注涉税风险。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涉税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
第四个层面,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即价值创造。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的应定位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因此,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所以,纳税筹划应是以税收为轴心进行全面的调查、计算和策划,从而实现全局的、长远的高效率结局。
企业都潜藏着这四种不同层次的纳税筹划动因,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动因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动因必须得到适当的满足,因为企业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企业纳税筹划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因
(一)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以节税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才是税务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财富最大化,是目前最流行的财务管理目标说,已经为广大管理者和投资者所认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要将眼光放得远一点,筹划后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但若干年后筹划的效果必然就会显现出来。
(二)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因纳税不正确,就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取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经济处罚;因不了解或无精力去深究税收政策法规精神而多缴了税款,即便能够争取得到退税,也由于占用了资金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因不能按税收机关的要求对账务进行处理和管理,就有可能达不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少缴了税款,无论有意或无意,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处以1~5倍的罚款,严重者还会触犯刑律。诸如此类,都是企业的涉税风险。
鉴于这些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而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内容。企业可以安排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涉税事务的筹划,也可以向中介机构的税务专家求助。经必要筹划后,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虽然不能直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扩大。有人把这种状态称为“涉税零风险”。
(三)获取“纳什均衡”效应
税收的征纳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而税法就是博弈的协议。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中都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既定税法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加以运用,一方面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考虑纳税人的相机选择,完善税制,以期完成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又能起到涵养税源的作用。这就是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外在条件
纳税人自己有税务筹划的动机并不代表着其就可以进行筹划,由于税务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如何有效利用避税地及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顺应税收优惠的引导等就成了筹划得以进行的外在条件。
(一)各国税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根据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在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除公民身份的认定均是以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的判定标准,各国税法均有自己的规定,如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以总机构所在地为准,而美国却是以注册所在地为准。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跨国经营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的差异。有的国家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地区税率很低,如香港等地。这种税率上的差别,无疑为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创造了前提条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低税和税收优惠的吸引。
3.纳税基数上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4.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异。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
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地的存在
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惠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地的税负很轻,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理想场所。目前国际避税地包括3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等。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林、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新加坡、阿根廷、巴拿马、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征收正常税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加拿大、菲律宾等。
(三)税收优惠的引导
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税法漏洞的不可避免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它的制定必然体现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特点。社会生产力始终不停地向前发展,很多新形势、新变化的出现都非常迅速,而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一种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况且税法的制定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这就使得税法漏洞不可避免。
税法漏洞的存在导致纳税人在发生税法并未明文规定的相应的行为时,会考虑按照罪行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该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应事先由成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不用交税。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从事的经济活动。任何税务筹划活动都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因此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税务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的外部条件,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可以让我们从根本上了解和把握税务筹划的意义。有利于做好税务工作,服务广大企业,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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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征、党小民:《税务理论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税收遵从度的内涵以及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遵守和服从税法的程度,它是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和和国家税法价值之间的平衡后表现出的对税法的服从的意愿。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高时,就能够及时准确的缴纳税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和违规行为也会降到最低可能。总的来说,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及时、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就基本上做到了税法遵从。
影响税收遵从度的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企业自身纳税意识不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以下介绍影响税收遵从度的主要因素: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政策时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策略。如果税务机关在落实征管制度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的弹性过大,那么纳税人出于自利原则就会选择纳税不遵从。因为纳税人诚心实意缴税,最后却换来不公平的税负分配,那么主动纳税的纳税人会觉得自己在吃亏,长此以往,其纳税积极性大减,最终会选择纳税不遵从政策。
当前的税收制度繁杂,纳税人在纳税遵从上出现懈怠情绪。税法条文繁杂,纳税公式计算繁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遵从的程度。当纳税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适应繁杂的法律条文和计算公式时,纳税人就会选择税法不遵从。在实际工作的情况是,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和知识去应对繁杂的税法知识。,他们也不可能100%做到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于是,在税法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很多税法不遵从行为发现不了,而一些税法遵从的人却被否决。
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不强。纳税人税法遵从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纳税人要懂得税法,要了解自己生产经营的主业应该缴纳哪种税款,例如,建筑行业和文化体育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那是绝对不可以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的税法知识大多来源于税法宣传,但是目前税务机关人员不足、时间不够分配、精力上也难以负荷,所以税法宣传工作停留在表面工作之上。宣传力度根本就不够。税务机关宣传工作有时候还会起到反效果,让纳税人觉得征纳之间权利不对等,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纳税人接受税法宣传的意愿和主动性大大降低,纳税人甚至在纳税工作中选择不遵从。
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纳税遵从度
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和和行业规模以及行业的属性进行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在纳税宣传之中要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例如,地县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会谈。在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国内经济受到严重波及的时候,要向纳税人进行税企一心、共渡难关的思想教育,税务机关要做到上门服务,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在纳税中遇到的困难。税务宣传的媒介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甚至是路牌广告的形式进行税务宣传,使纳税人能够多个渠道、多个角度的了解到税务咨询并自觉遵守税法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要优化自身的服务。征纳双方的距离感通常来源于税务机关服务质量较差、太多比较恶劣。所以,为了拉近征纳双方之间的距离,税务机关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税务干部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所急所想,并化作实际行动帮助纳税人完成纳税工作,那么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就会提高,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亲切感会提高,双方之间的距离感就减少很多。例如,在企业纳税中遇到不了解的问题时,税务人员要认真讲解,不要厌烦,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的经营行业应该缴什么税,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适用什么样的税率或者是否有税收优惠。长此以往,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自然就提高了。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要提升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让纳税人相信税务机关执法是公正的、严肃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时要表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只有做到专业,才能在人民中获得信任和支持,得到人民的支撑。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要学会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定界限,以及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税款缴纳政策。税收筹划一定要注重合法性的问题,简单的来说,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活动和事务安排,最终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的活动。纳税人要做到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物的安排具有合法性,就需要对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税收筹划活动中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在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下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都是合法的。
税法只规定了税收的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的对象、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难以管辖到税基的具体数额上来。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事项来减少税基数额,从而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具体的筹划方式有税负转嫁、缩小税基和延迟纳税等。税收的筹划是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安排,这是税收筹划和逃避税收征管之间的本质区别。逃避税收征管一般发生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在其应纳税款已经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有意识的逃避税款缴纳的行为。
税收的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税负、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纳税人会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统筹安排,在多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税额最低的方案。如前文所述,纳税人会采取税负转嫁、延迟纳税、减少税基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纳税额,同时纳税人也要时刻关注税收的减免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税负转嫁是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案,由于企业不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可以通过抵扣的方式将资金回流回来。纳税延迟是在纳税总额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纳税时间在后的纳税方案,用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减少企业的资金利息支出,为企业节约支出金额。但是,纳税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纳税筹划和逃税避税的区别和分界线,保证纳税筹划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不能只关注一种或者几种税赋税款额度的高低,而是要将所负担的税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一种税赋税款额度的减少引起其他税赋税款额度的增加,一个时期内税款额度的减少引起其他时期税款额度的增加。所以,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要把眼光放远放长,要以纳税人长期整体税收的减少作为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此外,纳税人纳税筹划还要掌握这样的原则:税收筹划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减少不能以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为代价。如果企业应纳税款减少了,但是企业的资本回报率降低了,那么从本质上来说,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失败了。
[1]阮 静.从税收文化看税收遵从度的提升[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7
[2]蒋国荣.以税法认知度促进税法遵从度[J].局长论坛,2011
[3]李 飞.税收成本及其控制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关键词:税务筹划 基本途径 核心环节 风险防范
企业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创造成本优势便是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就必须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的同时,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这就对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税务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活动。
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与核心环节
(一)企业在创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通过选择不同的产业领域进行税务筹划。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不同产业制定了差别税收政策。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差别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即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又体现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许多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纳税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对个人分得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选择不同的注册地进行税务筹划。为实现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往往制定出一系列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务筹划机会。比如我国对经济特区的优惠,对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和对西部开发的优惠等等。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上述具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进行投资,就会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的目的。通过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融资需要支付股息,股息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成本较高;债务融资要支付利息,利息可纳入管理费在税前支付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当税率较高时,债务融资的抵税功能就更为明显,但债务融资存在较高风险,因此,企业根据不同需要来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筹划的核心环节
对于任何一个纳税人来说,其实际应缴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实际应缴纳税款=应纳税额-应抵扣税额
这里所说的应抵扣税额是指直接减少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抵扣项目,包括税额扣除、退税额、免税额、盈亏互抵、减税额等。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减少计税依据就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实际缴纳的税款;在计税依据既定的条件下,降低适用税率也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抵扣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除此之外,从相对节税的角度考虑,推迟税款的缴纳也意味着节税。因此,节税从基本方案看,分为四种:
第一,减少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或者称为税基,是指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减少计税依据就意味着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计税依据是节税的最基本方案。不同的税种,其计税依据各不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各税种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方法减少计税依据,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减少计税依据最常用、最普遍的方法是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在确定税额时,将按照税法规定能从中扣除的项目予以扣除,从而减少实际应缴纳税额的方法。采用扣除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要领归结为两点:一是完全,即凡是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都予以扣除;二是充分,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充分地予以扣除。 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中关于准予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第二,降低适用税率。降低适用税率是指在同一税种存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筹划方法,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采用降低适用税率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选择较低的税率,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具体思路包括:
纳税人选择。由于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税务策划时,只要可能,就应当通过比较分析,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人身份,从而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极的身份选择,另一种是积极的身份选择,从而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税方法的选择。在有些税种中,税法规定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而不同的计税方法的实际税负往往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税负最小化原则进行选择。征税项目的转换。同一税种的不同征税项目,往往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税率相同,由于存在多种税费,其实际税负也不相同。分劈技术。将收入分劈成若干次、若干时期或若干份,从而达到降低适用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税法规定,奖金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奖金收入较高的,可以通过分劈技术分劈成若干次收入计入工资,这样就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转移技术。将同一利益集团内的一个企业的收入、成本、 费用和利润以及财产、行为转移到其他企业,以降低实际税率,从而减轻整个利益集团的税收负担。转移技术的前提是同一利益集团的不同企业的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转移技术的核心或者要点是将计税依据从税率较高的企业转移到税率较低的企业,降低整个利益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从而绝对地节税。
第三,增加应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税额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额扣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对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加以鼓励和照顾。盈亏互抵。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以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税收饶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在合并纳税人时予以扣除,这就叫税收饶让,在具体扣除时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分国不分项抵扣;另一种是定率抵扣,即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分析,确定采用哪一种方法抵扣的金额大则采用哪一种方法。 跨国经营企业在合并纳税时应当充分考虑税收饶让因素,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四,推迟税款缴纳时间。推迟税款缴纳是相对节税的方法,由于税收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推迟税款缴纳的方法尽管有很多,但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两种:
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收入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所以从纳税的角度看,收入确认总是越晚越好。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如合理地安排交货时间、结算时间、销售方式等,从而推迟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从而推迟税收的缴纳。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来推迟收入的确认。这主要是指在会计上通过合理安排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来推迟税款的缴纳,或者说合理安排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二是费用应当尽早确认。费用不涉及流转税,只涉及所得税,所以从纳税的角度看,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宜早不宜晚。具体而言,对于费用确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凡是直接能进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损失的不进生产成本;凡是能进成本的不进资产;能预提的不待摊,能多提的就多提,能快摊的就快摊。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
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如税收政策调整和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失败而付出的代价。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而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
(一)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首先是投资扭曲风险。投资扭曲风险是指企业单纯为了达到节税目的,选择次优而放弃最优投资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就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放弃或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如果纳税人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投资方案,就会面临投资扭曲风险。因此,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其次是忽视成本风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并非是毫无付出的。很多税务筹划方案,理论上虽可以少缴纳或降低部分税款,但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这与税务筹划中忽视成本有关。税务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潜在成本和显性成本。潜在成本是指税务筹划失败时的罚款;显性成本,即人工成本,是一种物化劳动成本,是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筹划咨询或委托进行税务筹划时所支付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是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指所得税)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但这种“风险”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弥补亏损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纳税款的返还,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的相对加重。这就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经营损益风险。
第四是税款支付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会计上定义的狭义现金)支付的外性约束。比如,其他债务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有时可不动用现金却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新旧债务调换等。而企业所负担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企业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不经特别批准,不得延期缴纳,即使对已经获取延期纳税申报的企业,也必须按照税务机构核定的额度预缴税款,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以现金缴付。企业一旦现金不足而无法融通时,不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担因企业信誉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无形损失。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程度不高,税务筹划很有可能失败,很有可能因涉嫌偷税,触犯刑律。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坚持合法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进行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税务筹划应该合法,这是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既包括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税收的引导趋势,使得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同时还包括税务筹划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度的把握,划清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其他减税方法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节税。
力求综合性。从根本上说,企业的税务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他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决定的,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也应当符合这一总体目标。税务筹划首先应当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是个别税负税种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因此,税务筹划既要考虑带来的直接利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收益;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利益抵消关系。另外,税务筹划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他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投资项目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投资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并不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从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这样就避免了投资扭曲风险。
坚持成本收益原则。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无论是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还是由企业聘请外部专门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来完成,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解决企业忽视成本的风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既要考虑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比较中所放弃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来加以考虑。只有当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对于税务筹划成本中显性成本,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进行反复磋商,降低费用、成本。只有当费低于税务筹划节约的税负时,这项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
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节税,即减少向国家纳税的数额,这与政府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是互相矛盾的。因此,企业要想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以确保合法性。企业税务进行筹划的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上运作的,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况且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也是不一样的,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只有从当地税务机关那里及时取得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才可以对经营策略、税务筹划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企业经营和税务筹划的正确运行,最大限度的增加经营收益,降低经营损失,才可以使经营损益风险降到最低。
筹划方案应具有实用性。税务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具有可行性。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务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务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尽量合法地推迟纳税,据此有人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利益。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上述办法进行增值税的筹划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由于有上述规定,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往往行不通的。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结论
总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税务筹划能显著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筹划对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但为了正确地应用税务筹划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和税收滥用,有必要明确有关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使税务筹划这一有效方法在我国得以健康推广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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