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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审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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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1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关键词】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将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这就对中介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IPO改革的逐步推进,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提升两者的效率与质量,以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发展。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虽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虽相互区别但并不相互排斥。

(一)联系。两者的联系在于:第一,行业性质相似。均作为独立第三方采用受托有偿的方式开展业务,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被社会公众赋予了很大责任。第二,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相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第三,财务审计提供事实判断,资产评估提供价值判断,但两者业务性质交叉,在方法、技术、程序上可相互借鉴并相互提供业务资料。

(二)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与作用不同。财务审计履行鉴证职能,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以提高其反映信息的可靠度,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制约违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资产评估则是要明确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为资产的交易、投资等提供价值尺度或谈判平台,为资产的重组和优化提供开价依据,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份额,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等。第二,标准、依据不同。财务审计对资产的计价原则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资产评估则以效用和市场价值为依据。第三,方法体系不同。财务审计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常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等技术方法。资产评估则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目的、环境不同,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并相应选择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

二、如何衔接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审计行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一直是业界思考的问题。在IPO改革的趋势下,只有衔接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理分工协作,才能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分工协作。在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财务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应包容审计结果。对于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账面价值,而实际价值则由资产评估确定。当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人参加审计过程,若资产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人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二)时间顺序

关于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时间顺序,笔者认为没有固定模式,应结合具体环境、业务对象和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

1.审计在先,评估在后。资产评估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的反映了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而会计资料只能是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因此,当某些评估数据的取得需要依赖财务审计时,应先进行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例如,对于债权债务项目,应先通过审计查明有无账外或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漏评或错评。

2.审计、评估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一些业务需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同时进行。例如,当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都涉及到固定资产和存货项目时,一般可同步、联合进行盘点核实,以降低成本。

3.评估在先,审计在后。当企业进行改制时,表现为资产评估在先,财务审计在后。其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都是在资产评估之后编制的,评估结果对改制企业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会分别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对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的中介行业走过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道路,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客观要求。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相辅相成又相互独立,在未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中,能否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强调两者的协同,但不能相互代替。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在经济学基础、经济职能、技术方法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等方面均可相互协同,但绝不能相互代替,以防止关联交易,避免中介业务从记账到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业务均由一个中介机构或同一人一包到底,避免产生影响公平、公正的事件。但我国现阶段的一些机构仍存在“分工不分家”、“挂羊头卖狗肉”、审计与评估业务相互兼容的现象,这会影响独立性,非长久之计。因此,应更明晰的划分两者的业务范围,发挥两者应有的职能。

(二)发挥专业化分工优势,拓展业务空间。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有着各自的专业化分工优势,若形成优势互补,将能更好的进行业务合作,拓展彼此的业务空间。例如,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可以形成具有融合性的互为先后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这也是资产评估参与审计业务、拓展评估业务空间的一个新领域。

(三)明确各自责任,促进行业发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在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可靠等方面起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应相互利用资料,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进行验证,并对验证结果负责。在相互利用工作时,无论顺序如何,前者应以专家的身份加入后者的工作,后者应对前者的工作负责。若能在相关准则中确定内容和步骤,这样的工作模式必定更能明确各自的责任,促进审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根据《关于确认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3号〕,下列2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各有关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速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联系,办理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事宜。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7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59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2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3

    重庆审计事务所              No.  0000064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5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6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7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8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9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70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1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No.  0000072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No.  0000073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4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No.  0000075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No.  0000076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7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8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79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80

第3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哪些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取决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出资资产的类别以及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1.依据出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即不论资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资产占有方)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只要发起人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则相关出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2.依据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经济行为当事人是国有性质,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收购非国有资产;(10)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发生上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原则要求

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形成企业改制进程中至公司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请文件中的全套资产评估资料,企业对这些资料须从三个方面负责并进行总体把握。1.公司须注意并负责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司须保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须遵从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这里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主要是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如果资产评估资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方面不符合原则要求,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将不被认可,从而将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资产评估工作如同审计工作一样,需要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果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没有今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计划,那么聘请任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应该都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则改制企业将不能随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该证券从业资格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企业应在聘请时要求其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股份公司需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可见,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对改制企业未来的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一劳永逸,企业改制时不管今后是否有公开上市的计划,最好都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业改制资产涉及矿业权,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如资产涉及土地,那么聘请的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B级和备案级不能用于上市资格的土地评估。

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分开的问题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时财务建账的基础,因此,为便于衔接,方便沟通,一般要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有良好的合作,特别在财务资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业为配合实现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机构的营业范围同时包括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情况下,便干脆聘请同一家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这种看似方便简单的做法,却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发行埋下了障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该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因此,企业改制时要分别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最为常用的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理论上讲,评估机构可以选用不受资产状况限制的任何一种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适用情形及假设基础不同,因而各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从而避免交易定价的分歧,企业应和评估机构协商尽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企业要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有的情况下,评估假设前提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作出未来5-10年的盈利预测来支持,这无论对企业还是会计师都是相当困难的。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企业则要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用以比较。可见,收益现值法的采用要特别慎重,企业和评估机构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在财务上进行账务调整以及如何调账,要根据设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而不是评估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这可以从其他准则和制度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目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经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意味着资产占有方可以随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交易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此,除非有特别原因和充足理由,当事人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否则有可能被推定为资产评估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前面提到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除须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以外的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改制企业要根据不同分级到相应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2.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4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探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指的是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导致委托方或者第三方利益受损,由此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1]。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三种,以下文章就这三种资产评估法律责任进行简要的结婚扫。

一、资产评估法律介绍

目前我国与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方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第47号)等[2]。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需要参考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具体分析

1.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政府行政部门对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在所有的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如《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3];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多种,如警告、罚款、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暂停执业等,还包括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资产评估人员的出发主要以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暂停执业、罚款、警告等为主,而对于评估机构的处罚中主要是吊销执照、吊销资产评估许可证、责令停业、罚款以及警告。

2.资产评估的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的性质责任指的是由于评估人违反了刑事发案而造成的一系列刑事法律后果,其体现的是国家对评估人道德政治上的处罚。刑事责任是资产评估人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刑事责任处罚也最为严厉[4]。《刑法》指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资产评估的民事责任

我国《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都是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例。

资产评估的民事责任追究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具有客观违法事实。资产评估民事责任指的是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中,“损害”这一点一定要具有事实意义。只有当评估人员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才能够判定评估人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5]。此外,评估人出现了违法情况,如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机密、造价、故意误导、业务漏洞等,也可以对评估人进行民事追责。最后,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要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却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以及处罚的力度。例如,下的财务资料如果是委托人提供的,但是审计机构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进行披露,最终导致资产评估出现问题。这种案件的性质就应该是共同侵权性质,而委托人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的损害事实,那么委托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为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机构需要负责次要责任和间接责任,评估机构和人员只需要承担第三方责任。

三、结语

综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是资产评估中的三种法律责任,评估人员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按照法律规范办事,才能够避免出现法律风险,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鸿飞.外资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外资,2012(22):199.

[2]黄锡生,何雪梅.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究――兼论资产评估法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20-125.

[3]赵鑫.中国资产评估法律与准则探究[J].现代商业,2014(8):280.

第5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Abstract: Why could the College carry on the reform to the school-operated enterprise system, the remanufacture has what significance and how carries on the remanufacture,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elaboration and the introduction.

关键词:校办企业改制 意义 路径

key word: School-operated restructuring of enterprise significance way

作者简介:王祥 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 现任盐城师范学院审计处副处长1993年评为会计师 2009年通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江苏省高校依据省教科[2002]13号《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企业体制改革的见》的要求,从2002年开始对校办企业进行了改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尚未结束。为了做好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本文就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和改制路径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对校办企业未改制结束的江苏有关高校及其他省市高校起到参考作用。

一、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

为什么要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或者说校办企业改制的意义何在?

1、通过改制,校办企业可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责、权、利”相统一的独立法人。

2、通过改制,可以促使校办企业更加适应市场变化,增加经营灵活性,克服校办企业国有机制的弊端,增加校办企业的活力,调动校办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

3、通过改制,可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校办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回避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在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保证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校办企业改制的路径或者流程

(一)学校成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成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办企业负责人组成。在起动校办企业改制程序前,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财务处和校办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校办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必要的清理,对有关账目作必要调整,学校内审部门还要对校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初步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校办企业改制领导机构,依据校办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及学校审计处的初步审计和资产评估情况,对校办企业改制进行可行论证,在做好市场调研、摸清校办企业家底、综合考虑校办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出初步改制方案,供学校决策层参考。

(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审计。高校校办企业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企业改制需要,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审计。在委托审计过程中,高校审计部门应代表学校就有关审计事宜同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受校长委托,学校内审计机构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受托方的责任内容中应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债权债务情况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应有的建议。为有利于学校管理层决策,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详式审计报告而非简式审计报告。

(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校办企业改制要求,高校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在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后应向高校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了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高校应同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约定书》。“约定书”条款基本等同于《审计业务约定书》。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会计师事务所都同时设有评估机构,审计委托、资产评估委托可一并进行。

(四)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小组根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内容,讨论对校办企业改制事宜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案。高校校办企业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及历史原因,往来不清,债务拖欠时间较长,领导小组应区别债务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落实清欠措施。往来清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在分清债务性质前提下,约定清算时间,落实责任到人。

(五)起草改制方案,上报改制报告。高校校办企业经审计、评估,并对往来和资产清理后,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应指定有关人员制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以改制报告附件的形式连同改制报告,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方案是改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1、改制的指导思想、改制的目的和意义2、改制方案应将校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加以区分,并且取不同的管理形式3、在高校内部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作为学校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6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一)资产评估机构标准不一

理论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由熟悉房产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房产买卖的价格。在实务中,这个价格通常是由资产评估机构运用评估技术分析市场信息后确定的。但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机制尚不完善,资产评估师隶属于财政部门、房地产评估师隶属于建设部门,土地估价师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这就造成了各部门间对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基准的不同,评估权威性不够高等问题。

(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我国的法律没有对会计舞弊的规范条款,缺乏对舞弊责任的明确规定,对应的处罚机制也不够健全。这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来到达舞弊的目的。我国的国家经济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而它们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这些监管漏洞非法牟利,导致投资性房地产信息的不公允和不公开,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对策

(一)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估值技术为提高对房地产地产估值的准确性,就必须首先明确量化房地产价格的标准。相关标准的制定机构应充分考虑该地的经济发展与人们的平均收入情况,根据相关经济信息,采取部分指标作为其量化尺度。再寻找出相似的房地产后,借鉴资产评估中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根据它们之间的不同制定修正系数,以达到提高估值准确性的目的。另外,相关机构还需建立房地产行业统一的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数据库。统一的市场信息数据网和数据库能方便企业获取该地区权威完整的信息,使评估人员有了运用估值技术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依据,保证了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二)逐步完善准则体系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得到广泛运用的条件。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时期较晚,大部分都引用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未能有效的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相结合。在制定公允价值运用框架时,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使会计政策能够真正解决经济中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对计量目标提供明确的阐述,例如,对一般性或偶然性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规定是采用当时当笔的交易价格,还是充分竞争的交易方式来作为其公允价值。

第7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大股东控制 逆流交易 顺流交易 公允性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大股东控制与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公司治理理论的热点问题,学术界最近几十年来取得了深入的进展。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2002)的研究指出,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众公司中,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降低公司价值,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他们与外部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成本降低,公司价值提高;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大股东控制会产生两种效应,第一种效应是“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即相对集中的股权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价值;第二种效应是“侵害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制约时,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完全一致,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而这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降低公司的价值;McConnell和Servaes(1990)发现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倒U型关系,当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从无到有并逐步增加时,托宾Q值随其不断上升,并在内部股东持股比例达到40%-50%时实现最大,然后开始下降。

(二)国内文献 王立军以2002年至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财务杠杆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国有控制上市公司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差异;国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U形关系,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则呈倒U形关系;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则正相关。刘晓等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与内部人控制之间的关系,并总结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后认为: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应从制度入手,针对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实质、具体做法与形成原因的不同,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控制主要应立足于资本市场的视野,从宏观的角度去构建,同时辅以对公司运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对大股东控制问题的解决。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则主要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范围,从微观的角度来构建,同时辅以环境的保障,实现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两方面的机制不重叠,不交叉,双管齐下。赵卫斌、王玉春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构成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也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在股权集中度很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可能并不支持大股东的利益输送动机假定(贺建刚、刘峰,2005)。从这点讲,股权集中度高也有正面意义。另外,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非流通股将逐步上市流通,各方主体的利益选择将统一于股价最大化,控股股东致力于提高公司绩效的内在动因增强。股权结构适当集中,也有利于股东监督经理层,减少委托冲突。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经理层掌握剩余控制权,股东监督“搭便车”的现象更容易发生,使得股东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增加成本影响公司绩效。柳建华等从“效率促进”和“转移资源”的视角对我国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关联投资进行分析。以2002年至2004年的样本数据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关联投资并未增加企业价值,而是成为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一种渠道。进一步当上市公司前一年发实施了IPO或SEO,EBIT较高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而当上市公司ROE为负或3年平均ROE在6%至8%之间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说明控股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可供转移的资源多少,通过关联投资将资源转出或转入上市公司,以实现控制权私利的最大化。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委托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经济社会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来完成社会分工并进而组织起来的。这里的契约实际上是通常说的委托关系,它存在于一切组织和企业的每一个管理阶层上。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业务中,一方的经济当事人知道另一方经济当事人所不知道的某些信息。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委托关系的存在。委托人―人关系实际上是市场参加者之间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经济关系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博弈。大股东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通常所说的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大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即相对控股。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大股东控制与管理层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讲,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管理层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管理层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如(图1)所示,当大股东与管理层合二为一时,委托―关系就演变为大股东为代表的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大股东利用其垄断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在与上市公司资产交易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二)研究假设 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主要是通过在内部交易过程中影响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评估价格)来实现的,而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的主要依据,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高低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余和大股东的利益,因此可以预期,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动机。那么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机会和可能性呢?考察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现状发现,相对于独立审计行业来讲,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显得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而独立审计行业不仅有完善的法规和准则体系,而且行业管理权也已经统一到中注协和财政部。因此,相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职业判断的空间。资产评估业务相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更多地依赖于资产评估师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多的人为操纵成分。由于缺少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售评估意见进行逆向选择的成本较低,为上市公司购买评估报告操纵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可能。在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报告的动机和可能性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对内部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呢?有理由认为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在非关联方交易中交易双方是独立的,交易双方的自利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结果相对公正,而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进行交易时,交易的非独立性使得资产评估结果容易受到操纵。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大小程度指标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衡量。如果某项资产重组活动涉及的是上市公司出售被评估资产的情形,那么比资产实际价值更高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更多的盈余,而比资产实际价值更低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利己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增值率偏低,而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的交易中,情况正好相反。根据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假设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三)样本设置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年至2008 年12月31 日期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对象。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一般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值、评估增减率、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交日等内容。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证券期货类报刊信息检索系统》,获得沪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92 份,其中2007年披露247 份,2008 年披露145 份。本文以这392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2007 年至2008 年之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样本,是因为根据上文的分析,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小(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价值回升不能转回,资产增值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这可以集中考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行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是样本总体的分布情况。通过检索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公开信息来判断资产评估涉及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进一步将关联交易分为与大股东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两种类型,以考察一般关联交易与大股东交易是否损害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资产评估的质量。从(表2)可以看出:(1)无论是2007 年还是2008 年,接受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份数多于给出资产类型的评估报告份数,而其他类型最少,这说明大部分资产重组采用的是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方式。(2) 在接受或给出资产类型中,无论是在2007 年还是在2008年,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远多于一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这说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进行。

(二)样本均值差异非参数检验 首先对样本的增值率进行了正态分布假设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研究样本增值率不服从正态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决定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对有关变量的增值率均值差异进行分析。(表3)是变量说明,分别检验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披露日、评估机构规模对增值率的影响。(表4)是增值率均值差异Mann2Whit2ney 检验的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给出资产情形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资产评估增值率,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这符合上面给出研究假设1。然而,这种关系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说明低评上市公司给出的资产并不是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手段。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其他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并且在2007、2008 水平上统计显著,这符合上面给出的研究假设2 。而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虽然高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上不显著,这说明侵害中小股东行为主要发生在大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的一般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情形中。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相关法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内部交易资产定价公允性影响程度指标可以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表述,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而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检验不显著。这说明在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和掌握的信息优势操纵评估结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其手段主要是虚高上市公司购买来自大股东的资产,而不是低评上市公司出售到大股东的资产,因为在顺流交易过程中,无论从大股东信息优势,还是从利用控制地位操纵评估结果的角度讲,都要比逆流交易来的容易,当然也更加隐蔽。因此,这也是未来制定政策措施和实施有效监管的重点领域。

(二)建议 (1)建立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环境约束大股东。通过行政、法规的手段,从法律上营造出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赋予中小股东特别诉讼权,防止控股股东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赋予中小股东特别否决权,确立少数股东否决权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控制公司的意志;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使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避免“用脚投票”的现象。(2)加强市场监管,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构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立具有权威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委员会,加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严格公司运行行为,以规范的公司运行机制约束大股东。建立大股东监督机制,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重大决策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事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约束机制。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约束与监控。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保证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的利益。(4)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加客观标准和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逆向选择成本和违法成本;健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师协会,强化资产评估师协会业务指导,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陈梅花:《股票市场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研究:来自1995~1999上市公司年报的实证证据》,《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2 年第1期。

[2]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三联书店2000 年版。

第8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关键词: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财务准备

一、社会审计

股份制施工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接受社会审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审计前的资料收集

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财务方面的要求主要有: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供充足的材料来证明,并通过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核实,出具相关的审验报告才有资格上报财政部申请上市。因此,资料的准备十分重要。

国有施工企业因其生产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下属的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比较多,人员流动性强,要准备三年的资料工作量十分巨大,这就需要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出现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资料准备不全的被动局面,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总的来说,国有施工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有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关说明、债权债务明细资料(包括发生时间、账龄、金额、对方单位、款项内容或产生原因、债务风险程度等)、审计报告期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也可以这样说,只要是审计报告期内公司账面上反映的数据,都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而且要真实、详尽。

(二)询证函的收发

询证函是为证明企业在审计报告期债权、债务及货币资金状况而向款项对应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格式一般由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由企业根据账面记载情况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经对方签字盖章后退回,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企业账款真实性的原始依据,并作为申报上市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询证函可分为账款询证函和银行存款询证函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对债权、债务单位发出,后者是对企业开户银行发出。对施工企业债权、债务要根据审计报告期账面反映的数据逐笔填列并按单位逐个发函。这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一是因施工企业流动性大,涉及的单位数量太多,在地理位置上覆盖面广;二是需要对方单位积极配合。因此一定要与对方单位加强联系,尽量缩短询证函的往返时间。当然,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可能及时结清往来账项,也是加速该项工作的基础。

(三)审计前的自查核实

资料收集全面以后,要有一个自查与整理的过程,这项工作要在接受社会审计前完成,并保证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序。清查核实的重点可以依据施工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主要是施工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收益事项等。

对于股份制施工企业来讲,常常出现资产与负债同步虚增的不良状况,主要原因是存货尤其是在建工程数额较大,债权类资产挂账数额大、时间长。较为突出的是,作为企业资金主要来源渠道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太长,无法在短期内变现,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收回的也时有发生,有的已成为呆账或坏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及资金运作上的不利影响。负债方面多是短期债务,如未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资产负债表左右两侧同时虚增不但对企业无益,也会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资产的虚增使施工企业手中的实物资产并不多,再加上短期债权得不到变现,无法偿还短期负债,因而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清查核实工作就是要将企业账面反映的虚增部分彻底剔除。

当然,由于我国经济法规还有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单凭施工企业自身的努力就能够做到的,但应尽其所能,将“水分”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加强已完工工程的计价工作,把挂账的在建工程数额及时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从业主方收回价款,可按照建造合同关于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往往是因为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这虽然不是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所致,但资金长期收不回,很可能成为呆账、坏账,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款办法,在这一方面有的企业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至于债务方面,施工企业的主要构成内容是应付工程款及购货款两大部分,有的单位还有短期借款。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此外,企业自身也会因管理不善,对施工队伍工程量的核实不严格与计价制度不健全,对外购设备、材料价格调查不细致,从而导致负债产生。因资金紧张而形成的债务应加强“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收有保证,支有主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债务除对责任人予以严惩外,还要加强管理和明确分工。

第9篇:资产评估与审计范文

资产评估专业主要课程 1.财务理论主干课程:经济法、国际投资学、中级财务会计、中级财务管理、统计学、货币金融学、金融市场学、保险学、财政学、税法等;

2.资产评估理论主干课程:资产评估原理、建筑工程概论、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审计学、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国际评估准则等;

3.经济学理论主干课程:初级微观经济学、初级宏观经济学、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等;

4.其他选修课及公修课:经济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统计学、经济数据分析等。

资产评估专业就业前景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化市场中介行业,在规范资产运作、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活动是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专业方法,遵循专业规范,评定和估算资产或经济资源价值的中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主体的需要,资产评估已服务于诸多重要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包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重组、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金融风险防范、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税基确定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日益复杂,资产评估在帮助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改善经营管理,以及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职业前景非常广阔。

资产评估专业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运用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完成资产评估工作的能力;

3.具备从事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等资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4.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方法;

5.掌握资产评估准则;

6.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

7.了解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