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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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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

第1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第2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3.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都是成年人,不存这类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或者补充社会调查,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补充社会调查,或者所进行或补充的社会调查

第3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弊,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学员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填写社会实践资格审核表,学校通过学员自审、班主任审核及专业责任教师审核三个环节对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格进行审查。

2.学校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确定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学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第4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第5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学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张应实施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视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中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过上新的生活!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仅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结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恶极,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对其的影响,加上个人文化道德水平较低,生理特点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调查员制度为了对未成年的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时起参考作用,是对青少年的负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观念的一项具体的制度。

二、社会调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自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亲自调查。当社会调查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其既不是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第二,社会调查员素质保证。社会调查员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社会团体进行的,社会团体是否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胜任,能否按照程序办事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因素,这都要求调查员高素质的保证,建立专门培训调查员的系统。因为一个制度的产生往往要伴随着很多部门、系统的产生,要为之服务。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属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证据体系范围内,对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之属性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显然,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在现实层面上,法官把社会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一种参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员报告已经被直接用于到庭审过程中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庭中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将其在调查中的情况归纳总结,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庭审中参与质证,使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属性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对报告的参照有了依据。

其次,规范社会调查员活动。要确立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社会团体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团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要严格选拨,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调查员素质。进入社会调查阶段要按照严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调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着结论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就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看的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总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社会发展、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也有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改进,但是其有着社会基础,符合社会需要,有其生命力。让我们在关爱未成年的同时,更从法律制度上去保护他们!

参考文献:

[1]韩冰,李梅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J].法治论丛,2002,(5).

第6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C-0065-02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等各门学科的基础课程,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论、基本方法和程序、技术相统一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它洞悉社会发展脉搏,了解社会需求,决策社会发展,有极强的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但多年来,该课程的教学未能很好地将理论、实践、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融合起来,未能将课堂与社会、行业有机结合。基于此,本文以柳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例,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改革。

一、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

鉴于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操作性,并结合学生的身份与学习特点,课程总体设计基于以下教育理念。一是基于工作过程、理实一体化。课程教学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不再追求学科本身的系统化,而是追求和体现工作过程的完整性、流程化。真正按照具体的职业行动,要求学生按流程实际去做,在做的过程中掌握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和技能,掌握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如在指导制订调查方案时讲授原则意义;涉及社会学和系统论的相关知识时,结合设计方案的实例,适当讲授,以够用为度。二是项目引领,任务驱动式。将企业需要、学院办学需求、学生感兴趣的真实项目引进课程教学,让学生以团队的方式进行项目调查,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际、行业需求零距离结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在行动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三是实行课证融通的教学。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调查分析师(初级)考试的内容引入教学内容,并在课余时间进行培训,让学生通过学习课程,就可以直接参加以上两个职业证书的考试,以提升学生的职业竞争力。

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的改革

(一)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

基于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初级调查分析师》的考证要求,在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方面,对原有教材的结构框架进行解构和重构,以一个社会调查项目的实施过程来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按社会调查项目实施的流程分为选题阶段―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分析阶段―总结5个阶段,划分出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选择阶段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用到的理论知识进行教学。每个阶段均注重理论知识的习得与应用、调查技能的掌握和实施、职业能力的培养。详见表1。

表1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工作过程 典型工作任务 理论学习内容 实践项目

理论基础 1.社会调查的定义及其任务

2.社会调查的基本功能、基本概念、基本方式、主要类型等

3.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和原则

4.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

选题阶段 1.初步选题

2.选题的初步调查论证 1.选择调查课题(选题的意义、调查课题的类型,选题的标准,选题的途径和方法)

2.调查课题的初步探索的方法和途径 团队调查项目选题

准备阶段 1.提出研究假设

2.设计调查方案 1.提出研究假设

2.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设计原则

3.调查指标的设计

4.信度和效度

5.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团队制订调查方案

1.为课题选择恰当的社会调查的方式

2.制订抽样调查方案 1.社会调查的方式

2.普查

3.典型调查

4.抽查 团队制订抽样调查方案

调查阶段 利用恰当的调查方法进行实地调查 1.问卷调查法(问卷的类型与结构、设计的原则)

2.访谈法(访谈的特点和类型、实施的步骤、技巧)

3.观察法(观察的特点和类型、误差的控制)

4.实验法(实验的特点和程序、实验的设计)

5.文献法(文献的收集和分析)

6.专题调查(电话调查、市场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方法)

7.调查员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团队调查项目实地调查

调查员培训

数据分析阶段 1.资料的统计整理与分析

2.对统计调查进行理论分析 1.资料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2.文字资料的整理

3.数字资料的整理

4.问卷资料的整理

5.统计分析的方法(单变量描述统计、集中量数分析、离散量数分析)

6.理论分析 团队调查项目数据分析

总结阶段 1.撰写调查报告

2.团队汇报 1.调查报告的特点与类型

2.调查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3.调查报告的构成要素和撰写程序 调查报告撰写(个人完成)

团队ppt汇报

(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以上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内容的设计,以及该课程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操作性特点,决定了在该课程中运用的是基于工作过程、团队合作的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以及案例教学法、探究学习法、情景教学法、讨论法。例如,在访谈大纲的设计与实施教学中,理论部分采取的是学生探究与教师教授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探究,就是课前让4个小组的学生查询“什么是访谈、访谈的类型、访谈的准备、访谈的方法和原则”等内容,并在课堂上汇报,再通过提问、回答、教师补充、视频学习等方式,完成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学生的学习能力、讲演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实践部分则是学生通过讨论,制定了本小组调查项目的访谈提纲,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并展示。这里我们模拟的是座谈式的群体访谈形式,一个小组推选访谈主持人访谈嘉宾及其他观众,其他小组和教师共同评价,给予指导。课堂外,各小组成员深入到校园、宿舍、其他院校、社区进行访谈,完成调查任务。又如,在调查员的培训中,结合企业调查员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和方式,结合专业特点创设了“社区工作人员为调查住户对小区环境的意见要求,进行入户调查”、“海飞丝洗发水使用街头拦访调查”、“学生食堂满意度的座谈调查”等情境,对学生进行调查过程中的语言技巧、动作技巧、观察技巧、处理拒访的技巧的训练。

(三)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因此,该课程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成绩由过程实践操作成绩和理论考试组成,其中,过程性实践实践成绩占70%,期末综合理论考核成绩占30%。过程性实践操作成绩是根据各个团队提交的工作成果确定的。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确定工作任务所必须呈现的成果,并制定相应的考核量规,使教学更具有实践性、操作性和目标性。详见表2、表3。

表2 各阶段确定工作任务所必须呈现的成果

工作过程 成果

选题阶段

准备阶段 调查方案、抽样调查方案

调查阶段 调查问卷

数据分析阶段 数据分析报告

总结阶段 调查报告

在“调查方案设计”的成果展现中,制定了以下考核量规。

表3 “调查方案设计”成果展现考核量规

考核项目 考核关键点(技能标准) 配分 得分

调查方案的制订

抽样方案的制订 调查的目的明确 10

课题研究的背景分析语言通顺、叙述合理 20

课题组成员任务分工明确 10

活动步骤清晰、合理 20

调查的方式方法合理恰当 10

抽样方案的设计合理可行、格式规范 10

实训表现 团队合作积极主动 10

在团队合作中履行职责、认真负责 10

合计 100

三、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教学改革效果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改革已经在柳州城市职业学院2009级、2010级、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顺利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三个年级的学生在课堂内外进行了柳州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状况调查、柳州市人才招聘岗位需求调查、大一新生专业调查、老年人家庭赡养现状调查、两面针产品社会认同感调查等20多项调查。这些调查充分体现了学生结合专业,以社会调查的方法和视角,洞察社会,关注学院建设,关心大学生自身成长的愿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根据各自的调查项目下企业、到街头、到招聘市场、到其他院校进行实地调查,锻炼了实践应对能力、信息收集能力、数据统计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得到了全面的培养和提高。同时,学生获得了对社会的真实认识和感悟。这些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教学改革从社会实践出发,将理论学习和社会现象研究紧密结合起来,让学生在行动中拓展和深化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同时,注重调查能力和方法的训练,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1]侯娟娟.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2(S2)

【基金项目】2012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一般B类)(2012JGB415)

第7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关键词: 思想品德课 社会实践活动 开展意义 开展形式

新标准在思想品德课中增加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且把它作为基础教育阶段开设的必修课程。其中,社会实践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过去的中学思想品德课在教学组织形式方面非常明确地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现在,随着新课程的实施,初中思想品德课在教学形式方面更要重视社会实践活动。

一、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品德课是具有德育性质的课程,这种学科性质决定了教育的效果不可能只靠课堂教学就能实现。尽管政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结合大量的社会实际,使学生对社会现象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还是很肤浅的。特别是学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想法,也不是政治教师在课堂上说说就完全能够解决的。通过反思这些年政治课教学实效性的问题,我们非常认同“德育回归生活”这句话。只有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生活,让他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自己的耳闻目睹观察社会、了解社会、思考社会,才能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时展自己的气息,增强社会公民的责任感和发展的使命感。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能够运用课堂上所学习的理论知识来看问题,不仅巩固所学知识,而且通过这个环节把知识转化为能力,转化为思想认识,转化为行为,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形式

从目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看,虽然社会实践活动的范围非常广大,但是由于受到一定主观、客观条件的限制,开展比较多的形式为以下三种。

1.参观访问

参观访问是中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之所以把它作为基本形式是因为开展这方面活动的条件要求不是很高,可以经常开展。参观主要是指带领学生去接触社会有关单位,可供参观的地方非常多,如企业、街道、村镇、军营、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场馆及许多地方建立的青少年德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关注青少年的成长问题,都在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由于参观访问是在校外开展活动,政治教师在组织过程中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般来说有三个环节要考虑周到。一是活动前的准备,即参观地点和访问对象的确定、联系,有什么要求,要注意的事项,要达到什么目的,等等。二是活动过程中的组织,即要指导学生干什么,不要把它作为外出旅游;另外,还要注意安全,加强组织纪律性。三是活动后的总结,既要总结学生在这次活动中的表现,又要总结收获,老师和学生都可以进行。

2.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教学中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又一重要形式。社会调查和参观访问有些不同,参观访问主要是增加学生对社会的人和物的感性认识,社会调查则是通过对社会现象(包括参观访问的对象)在进行感性认识这个基础,进一步去探索、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通过社会调查,学生可以获得许多丰富的社会实际知识,能够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独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社会调查还能解决一些平时在课堂上不易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确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提纲。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要求、调查题目和范围、调查对象和地点、调查的类型、方式和步骤;调查提纲主要是调查的内容、范围、问题等。第二,组织准备工作,主要是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帮助学生明确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划分调查小组,交代调查的具体任务和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知识,等等。

(2)调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接触调查对象,了解情况,占有材料。了解情况和占有材料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问卷法、访谈法、座谈会等。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要做到“腿勤、嘴勤、手勤、脑勤”,总之就是要求“人勤”,否则就会觉得没有么可调查的,更掌握不了大量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3)分析总结阶段,在调查阶段的基础上,对调查所得到的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就可以撰写调查报告,进行总结。调查报告可以个人写,也可以小组集体完成。由于中学生个人活动能力有限,加之进行调查活动时都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我们提倡合作学习。可以要求以小组集体完成调查报告,发挥小组每个成员的智慧,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报告完成后,要及时进行交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全班宣读、汇编成册、墙报等,有些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查报告可以提交或推荐给相关部门参考。

3.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是中学使用较多的又一种社会实践形式。社会服务可以使中学生增强公共责任感,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质,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

第8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前言

大学阶段是人生的关键阶段,任务艰巨,而且要求很高,常常感到“压抑”,“烦躁”,学习不能进入状态,这样的学生是很难保质保量的完成学习任务的。与此同时,市场经济要求大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又很高,不仅是对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素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心理健康状况比较差的学生只会无所适从。所以,从__日到__日,我们公共管理系开始了社会调查实习。此次我们小组所选的课题是“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调查”使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的对象是:淮工,师专,职大,最后以调查报告的方式总结和汇报这次的调查活动。

实习目的

通过社会调查实习,将本学期所学习的《社会调查课程》知识运用到实践操作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巩固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深入大学之中发现一些问题,从而能为当今大学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实习内容

此次我们对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调查,主要分以下三步骤进行:

1、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查课题并且确定课题,然后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

2、发放与回收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统计与分析。

3、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整理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做好本次调查实习的总结工作。

实结

大学阶段面临着目标的选择,社会角色与个性意志,理想与现实,自我成熟感与自控能力之间的矛盾,加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日益激烈的竞争,许多大学生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应对得不好,会对大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成为能力发挥和身心健康的障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一个人全面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学习能力、思想素质的提高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们在选择问卷调查的对象上都是在附近三所大学生里的学生随机调查的。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达100%。问卷回收后,经过我们组成员统计,总结,做成了科学的调查报告。其中男生45人,女生55人,比例基本符合我校实际情况,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客观。

第9篇: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范文

调查报告

题目:南楼工地节水

中队:六(5)中队

负责人:满云彤

成员:孔潇潇、白学思、沈棋云、

沈晨笛、

辅导人:张悦

调查研究报告的写作内容

一、调查研究报告课题名称:

二、导语:

现在,淡水越来越少,而人们的需求正不断增加,节约水资源以成为重中之重。现在北京的工地很多,所以工地节水的问题也不得不重视。时常可以听见大人们在议论工地浪费水,滥用水,可浪费情况真的那么严重吗?我们要用这个调查来说明。

三、调查报告写作格式:

1、调查目的是什么?了解南楼工地用水情况

2、调查方法:

根据调查手段选择:①访谈法 ②问卷调查法 ③实地考察法 ④其它

根据调查范围选择:①全面调查 ②抽样调查

③个案调查

3、调查计划:

(1)访谈计划

调查目的:了解工地用水情况

访谈对象:南楼工地水利工程师

访谈时间:2006年1月27日

访谈准备材料: 记录本,访谈提纲

具体的访谈内容:

第一组访谈记录

组员:白学思、沈棋云、沈晨笛

1、您是否曾经浪费过水?如果有,是为什麽?

2、那您有没有看到过其他工人浪费水?您制止了吗?您是如何制止的?

3我们进来是外面的水龙头一直在滴水,根本关不上,您向主管反映过吗?

(2)问卷调查计划

调查目的:了解居民对工地节水的看法

调查对象:居民

人员分工:

1、设计问卷:满云彤 、孔潇潇

2、发放问卷:白学思、沈棋云、满云彤

3、整理数据: 满云彤

4、撰写调查报告:满云彤

5、录象:孔潇潇、沈晨笛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节约型社会调查问卷

各位居民:

您们好!

为更好的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倡导节约生活方式,争创“节约社会”,北师大实验小学六年级5班“??”节约型社会调查组设计了这份调查问卷,了解您对小学校工地节水情况的意见与建议。这些问题没有对错之分,采取不记名方式,只表明您的观点和态度,希望您能如实填写

每个问题后面有2-4个答案,请您在认为正确的答案下面打上对勾。每个问题只选一个答案。最后的开放题请您不要忘记填写。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六五班“??”调查组

1、您对“工地节水”这一问题重视吗?

1、重视

2、还可以 3、不重视

2、您是否曾经看到过工人在工作中浪费水?

1、有

2、没有

3、没注意

3、您是否曾经看到过工人在生活中浪费水?

1、有

2、没有

3、没注意

4、您对工地节水情况满意吗?

1、满意

2、不满意 3、还可以 4、没主意

5、您认为工地在节水方面做得:

1、无可挑剔2、满意

3、还可以 4、糟糕透顶

6、您认为工地在节水上有无可改进的地方:

1、有

2、没有

7、您对工地有关节水的建议是:

4、调查记录:(调查记录的写作格式,选择几项调查手段填写几项记录)

(1)访谈记录:(多人可另附表,鼓励加上录音或DV资料)

访谈对象:

访谈时间:

访谈地点:

记录人:

访谈的具体问题:

第一组访谈记录

组员:白学思、沈棋云、沈晨笛

问:您是否曾经浪费过水?如果有,是为什麽?

答:有,当时没注意。

问:那您有没有看到过其他工人浪费水?您制止了吗?您是如何制止的?

答:有,制止了,我告诉了他节水的重要。

问:我们进来是外面的水龙头一直在滴水,根本关不上,您向主管反映过吗?

答:有。

(2)问卷调查样表 :

节约型社会调查问卷

各位居民:

您们好!

为更好的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倡导节约生活方式,争创“节约社会”,北师大实验小学六年级5班“??”节约型社会调查组设计了这份调查问卷,了解您对小学校工地节水情况的意见与建议。这些问题没有对错之分,采取不记名方式,只表明您的观点和态度,希望您能如实填写

每个问题后面有2-4个答案,请您在认为正确的答案下面打上对勾。每个问题只选一个答案。最后的开放题请您不要忘记填写。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六五班“??”调查组

1、您对“工地节水”这一问题重视吗?

1、重视96%

2、还可以2% 3、不重视2%

2、您是否曾经看到过工人在工作中浪费水?

1、有2%

2、没有0%

3、没注意98%

3、您是否曾经看到过工人在生活中浪费水?

1、有0%

2、没有4%

3、没注意96%

4、您对工地节水情况满意吗?

1、满意50%

2、不满意0% 3、还可以48% 4、没主意2%

5、您认为工地在节水方面做得:

1、无可挑剔6%2、满意10%

3、还可以80% 4、糟糕透顶4%

6、您认为工地在节水上有无可改进的地方:

1、有88%

2、没有12%

7、您对工地有关节水的建议是:

1、找专人管理46%2、浪费水就扣工钱10%3、设节水装置44%

5、调查数据的分析与整理:

现在工地浪费水的情况不是很严重,居民也很重视。工地也比较节约水,并不像大人们想象的那麽严重。

6、调查结论:

南楼工地总体来说是节水的,居民也很重视。

7、调查感受体会: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有了不少收获。我们的胆子在这次调查中变大了,心细了,最重要的是我们比以前更加明白节水的重要性了。这次调查很有意义。

8、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