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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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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2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1、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备案等相关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实施科技项目

(1)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安排及管理按《*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配套补助

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同一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相应级别的上级科技项目。

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补助。

具体配套标准: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级、省级其他类别的科技项目且上级科技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按20%-3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经费实行最高限额,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或主要研究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已补助部分计入配套补助额。

上级科技补助经费和县科技配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扶持企业建立创新载体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科技局组织认定并发文公布。已经被各级科技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不再认定县级研发中心。

市级以上各类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4、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

企业在县政府组织的重要科技合作活动中签约的科技合作项目,签约地点在国外、国内的,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5、培育扶持各类科技型企业

县委〔2009〕7号文件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及其他由各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示范企业。

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

6、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

企业从县外引进科技部门三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实施产业化,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8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对获得授权、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给予补助。授权专利证书中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专利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补助。授权专利补助申请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8、设立企业创新奖,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县企业创新奖的评选和奖励根据《*县企业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

第3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中石油 司库 革新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剧,众多世界级企业集团实施了跨国经营战略,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这些跨国企业集团日益壮大,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撑。经济环境的变迁,经营范围的扩大,组织架构的变革,对这些国际化企业集团的全球资金控制、运营,以及风险防范的要求越来越高,资金管理的内涵从单纯的现金管理向更支持企业发展的司库管理演变。人们所熟知的GE(通用电气公司)、BP(英国石油公司)、SHELL(美国壳牌石油公司)、DELL(戴尔集团)等国际企业集团都相继建立自己的司库体系,有效提升了资金管理效率,避免资金损失风险。近几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也纷纷走出国门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而资金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其管理水平的提升因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而被日益重视,在这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无疑走在了前列。

中石油集团从2000年开始大力推行资金的集中管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一个全面,三个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取得了规范资金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的效果。但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对资本结构、总体财务风险、资金流动性管理、融资管理、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资金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这些要求,只能另辟蹊径。因此,中石油集团转变管理理念,将财务管理由传统的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战略管理、超前管理转变,成立专门项目组,历时3年,成功建立起适应企业战略发展的司库管理体系。

一、理念创新

一个新体系的构建,如果失去了创新意识,就成了无根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进行下去。中石油集团司库项目组首先着力于观念的更新,从司库理论研究入手,提升资金管理理念。

据史料考证,“司库”一词正式出现大约在唐朝时期,是负责掌兵器卤簿的官名,后来,演变为负责保管国家钱财的官员。现如今,“司库”多指存放和支付汇集资金的地方,如金库和国库。而中石油集团的“司库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其所拥有或控制的金融资源统筹管理的行为,其中:“金融资源”是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信贷资产、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和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吸收存款、担保等金融负债,以及信用评级、银行关系、客户关系等影响融资成本和金融市场投资收益的资源。

对中石油集团而言,司库体系建设不仅是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全面总结提升,而且是通过对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整合提升集团管控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此认识之上,更是创造性的提出了建设“大司库”理念,就是按照“服务主业、安全至上、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结算集中、现金池统一、多渠道融资、多元化投资、司库风险全面管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手段,统筹管理金融资源,统一管理金融业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障生产经营需要。

二、组织架构

合理的组织架构有利于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产生“1+1>2”的放大效应。GE、BP等国际企业集团的司库体系,一般采用单设司库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模式,下属公司和其司库是平级关系,可以形成相互制约,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而中石油集团组织层级多达七级,要把资金部门从财务部门独立出来,完全归集团管理,涉及整个体制的变化,会引起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中石油集团决定采用以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统一结算平台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内部银行”的职能,担当其所有子企业对外收支的通道,通过将企业原有的收支两条线银行账户与财务公司账户直联,将企业收支全部纳入集团统一资金池管理,从而实现从日终归集到实时归集、从依托银行逐级归集到由财务公司内部逐级归集的转变。

三、制度设计

构建良好的体系,制度保障是关键。所谓制度设计,就是设计与司库体系配套的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营造全面、统一的司库管理制度环境。在此制度下,集团各部门与分公司、子公司都能按照统一的制度体系对资金等金融资产进行预测、预算、反映、控制、审批与分析,并通过激励、考核机制确保集团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大司库体系的建立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就是建立以《司库管理办法》为统领的司库制度体系,下设五大类,包括《结算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办法》等19个具体管理办法,改变了以往多个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并行、层次不清、没有总体管理办法的被动局面。

四、系统集成

要想快速实现企业金融信息共享,整合现有资源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中石油集团将大司库信息系统与ERP、会计核算系统、预算系统、投资计划系统、合同管理系统以及网上报销等系统集成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大司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各模块无缝衔接,通过流程优化,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直接服务于集团大司库管理。通过构建合理的司库管理体系,消除企业金融资源的内部壁垒,促进金融信息顺畅交流,从而实现企业集团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值增值。

五、风险管控

在大司库体系下,司库风险被科学地分类为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体系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对资金的全程化、透视化和自动化监控。全程化即强化收入源头控制,完善支出过程管控,通过账户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监控管理、计划控制、资金归集等方式,实现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透视化即采取敏感性支付自动上报的措施进行全程监控,重点筛选,实现对所属各层级资金动向的穿透式监控;自动化即对敏感性支出系统自动预警,主要通过设置系统关键词、规范资金往来频率等方法对敏感性支付实行自动预警,系统后台自动检索、自动上报、上级再行确认。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中石油集团在原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大司库体系,实现了金融资源统筹管理和金融风险统一管控,为打造“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提供了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萧玲.中国石油大司库体系建设有序推进[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0(4).

[2]马丽.中石油司库进行时[J].首席财务官,2010(9).

[3]刘荣.中石油司库突围[J].首席财务官,2011(7).

第4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意义和目标

随着企业的发展,信息已经成为竞争的关键因素,竞争的方式已经从规模竞争过渡到速度竞争,由物产资源的垄断过渡到对信息资源的掌握。只有具备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才会提高业务流转和信息传递的管理效率,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电业集团财务部门,通过对早期的单项财务核算软件的升级改造,初步实现了对财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显示,完成了数据积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目的就是要利用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在信息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智能化,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为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财务数据支持。

二、取得的成果

电业集团一般下属企业比较多,地理位置分散。前几年,电业集团及其大部份下属企业未建立起自己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还依赖于手工录入凭证、生存账户数据的电算化会计,并且信息技术平台不统一。电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管理控制。

某电业集团自2002年启动实施FMIS项目到2005年止,已开发实施的FMIS核心模块包括:预算管理模块、业务处理模块、账务管理模块、报表管理模块、系统维护模块等。2004年,电业集团与工商银行合作开发了个人报销电子支付接口,从而取消了绝大部分的现金出纳,杜绝了现金管理上可能出现的漏洞。

2005年,作为对FMIS应用的进一步延伸,组织开发了个人查询系统,使员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相关业务信息。同年,综合查询模块上线。该系统具有支持分析表订制等复杂的查询功能,管理层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将系统数据等加工成决策所需的信息。

三、存在的问题

集团型企业FMIS系统不同于传统的核算型软件,要求集团下属所有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个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预算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从预算管理制度上对FMIS的实施和应用提供依据与支持。

现阶段,以电业集团本部为龙头,虽然实现了与基层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联网,形成信息集成共享,传送畅通无阻,关系协调统一,保持相对独立的全面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对于电业集团财务而言,财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财务数据转化为管理层的决策信息是必要的。目前,基层企业分布于不同的省市区域,电业集团对基层企业,在资金管理上还存在方式落后、手段欠缺的问题;在预算项目管理上存在着无法做到精细化,无法实时跟踪监控。如果不能及时地解决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问题,对于管理体制创新和发展十分不利。

四、实施的途径

集团型企业FMIS的建设,要求加强与FMIS系统相关的各项管理组织的完善,要做好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对过去没有具体落实,甚至有些定义含糊不清的管理制度,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不适应FMIS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要进行修改,从而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

为此,当前特别要统一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统筹制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长期规划,编制分阶段实施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杜绝规避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应用的做法。

首先,要继续深入调查,及时了解企业机构变迁及其各部门职责权限的变化,以及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以便于科学地完善业务流程,规划业务控制的环节和方式。

第5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旅游专项资金

2003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主要用于: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全省旅游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点项目策划补助、全省旅游行业管理、人才培训、“黄金周”假日旅游和局屑事业单位的工资等支出、全省国际旅行社旅游创汇奖励(2009年又出台27号文件《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鼓励旅行社提高组织入闽、入境旅游的热情,做大福建省客源市场,提高旅游收入)、其它有关经费。从2012年起,福建省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预计到2015年达到3亿元。

(二)金融支持

2009年95号文件《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文件精神,福建省加大对十大重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资助。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福建省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继续支持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福州船政文化、莆田妈祖文化、德化陶瓷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区建设;推动武夷山、安溪等茶文化旅游区建设。2011年8月《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积极开发适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19条意见。在实际运作上,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福建省旅游局等单位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渔)家乐等知名乡村旅游品牌建设;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启动农家乐经营贷款业务,通过提升农家乐金融服务层次,推动农家乐产业健康发展。

(三)财政贴息

为了提高投资者投资热情,减少投资者投资负担,福建省制定财政贴息政策,2010年6月印发的《福建省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贴息资金扶持范围为: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以上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级以上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优秀旅游县及主要旅游目的地规划内需要建设的各类企业投资的在建旅游配套建设项目。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2 000万元,对全省规模较大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2011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省旅游局印发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乡村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省级评定的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善、乡村旅游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培训及市场营销、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其它开支。2012福建省共安排了800万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建设。

二、福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现状分析

(一)倾向于项目扶持

2003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主要用于山区旅游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等。2006年,福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旅游业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确定武夷山双世遗、厦门鼓浪屿、湄洲妈祖文化、泉州海丝文化及惠女风情、福建土楼、上杭古田会址红色之旅、福州昙石山古文化遗址、宁德白水洋奇观等八个省重点在建旅游项目和六个重点预备项目。在重点旅游项目的资金投入上,武夷山投入3亿多元,鼓浪屿旅游区投入2.28亿元,泉州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遗项目投入3 200万元,昙石山文化旅游区投入300多万元,上杭古田会址旅游区投入1 000多万元,闽江口船政文化旅游区投入5 700多万元,闽都文化的代表三坊七巷拟投入30亿[1]。2009年95号文件《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根据文件,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福建省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

(二)倾向于设施建设扶持

从前述的财政支持政策来看,福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财政支持重点在于基础设施及接待设施建设。福建省文化旅游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项目也主要以基础设施及接待设施建设为主(见表2)[2]。

(三)倾向于物质文化旅游产业扶持

一直以来,福建省旅游财政支持倾向物质文化旅游产业扶持,如前述2012年规划文化旅游项目中,几乎全部为物质文化旅游项目,2010年《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福建省重点支持十大文化产业,将支持大型演艺娱乐项目的发展,推动演艺娱乐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重点支持福州、厦门、武夷山开发大型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是少有的有关创意文化旅游产业、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扶持。

三、福建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财政支持研究

(一)财政支持环节的建议

1.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资源比自然旅游资源更脆弱,文化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和易消逝性决定了需要花更多财政资源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大力保护。建议拨专款对已开发、开发中与尚未开发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分级别分层次的保护工作。2.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当前,体验旅游正在兴起。手工制作、曲艺欣赏、小吃品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体验旅游开发的重要基础。因此,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重心要从物质文化转向非物质文化,由物质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转向人文化的文化体验建设。而非物质文化建设及文化体验建设在资金要求上更难量度,这就要求制定可量化的财政支持政策,如戏曲表演观众达到多少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3.文化旅游资源及产品的营销福建省有丰富而优秀的文化旅游产品,有的已经闻名海内外,如武夷山、厦门鼓浪屿、惠安女风情,有的正声名雀起,如福建土楼,三坊七巷,然而尚有许多不为旅游者所认知,如泉州浔浦女等,因此福建省还要增加营销投入,对文化旅游资源和产品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宣传推广。4.文化旅游环境的营造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的营造都要有资金投入。以人文环境而言,现在国内外民俗消失、风情变味、民俗表演舞台化、模式化等导致的人文环境失真情况十分普遍,而保真的原生态人文环境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须投入资金保护文化旅游环境,如资金鼓励社区居民穿传统服装、保护传统手工艺术的传承等。

(二)财政支持的政策建议

第6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是出台专项政策。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业内人士称之为“50条政策”。 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如: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并享受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等等。为落实这些政策,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各地也出台了配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积极性,推动了科技创新创业工作。

二是提供税收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江苏省科技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率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近认定了第一批325家企业,并减免企业所得税2亿多元。在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方面,2007年度有77家抵减应纳税所得额3814万元。在社会资金向高校院所捐赠研发经费减税政策方面,2007年度有33家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45万元。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四税减免”政策方面,省科技厅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质、孵化场地及面积进行了审查,2007年省级以上孵化器的“四税”减免约6500万元。据统计,2007年度江苏全省企业由于加(转下页)(接上页)大研发投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31.79亿元,减免所得税18.88亿元。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江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2007年安排了7000万元,2008年安排了1.2亿元。同时,实施省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费财政补贴,三年共发放运行补贴经费4200万元;制订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科技贷款予以风险补贴,2007年核拨资金5900万元;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安排资金5000万元。出台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7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问,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8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5年来,我省共承担跨区域项目13项,营建经济、生态示范林面积3万余亩,繁育苗木35万余株;其他项目44项,营建经济、生态示范林面积1万余亩,繁育苗木1300万株。1、区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通过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实施,先后在我省的锦州、盘锦、沈阳、辽阳、阜新等地区推广杨树优良品种5个,营造推广示范林达11561亩,项目累计繁育杨树优良品种150亩,生产优质苗木达50万株,加快了优良品种推广速度,同时也扩大了新品种推广范围。特别是实施“抗寒速生辽育3号杨的推广示范”、“杨树纸浆林优化栽培模式推广”、“中辽1号杨推广”等项目,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在辽河、大小凌河等风沙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条件较差的区域,发展适合我省气候和地质的杨树项目,进行杨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实现项目区新造林1万多亩,通过辐射效应,带动示范地区栽植杨树新品种造林近10万亩。该项目新植林全部郁闭后,将极大地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有效阻挡风沙对农作物的侵害,同时在水土保持、护岸护堤、水源涵养等方面发挥显著作用。通过测算,仅11万亩的杨树林,预计可实现每年涵养水源0.23亿m3,固土26万t,固碳2万t,释氧4.5万t,滞尘11万t。2、社会效益得到持续释放。推广示范项目同我省各项林业工程建设紧密结合,项目可为退耕还林农户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为林农带来直接效益,为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起到推动作用。通过核桃、板栗、榛子、大扁杏等培育技术、丰产栽培技术的推广实施,将大幅度果实增加产量,进而带动产品深加工产业的发展;企业纷纷在产地建厂,雇佣当地劳动力加工产品,解决了当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增加了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机会,破解困扰政府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难题,将有效缓解社会压力。如今,山区农民实现了以林致富,将会更加珍惜林业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由政府主管部门强制管护变为百姓的自觉、自愿的管护行为,真正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会议精神。3、带动以实用性研究为主的科研发展。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是一项针对科研技术广泛推广的富民项目,为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供了平台,通过几年的实施,不但使林农掌握了林业实用技术,提高了产量,增加了收入,也使各林业科研单位更加注重实用性技术的科研,通过科技对接等活动,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将问题带到科研中去,使科技成果不再是只有奖项而无市场。4、促进林农基本林业技能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借助中央财政林业推广资金示范项目这个平台,结合开展的“万村千乡林业科技下乡行动”、“百村科技示范行动”、“百万林农科技致富行动”“科技下乡服务林农”等活动内容,以中央财政林业推广资金项目为样板,积极开展了以科技推广为主体的服务“三农”活动,有力的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锦州市林业技术推广部门借助中央财政林业推广资金示范项目的实施推广,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千方百计的把科技送到林农手中,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林业技能。科技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转化成巨大财富,看到实惠的造林户,造林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实现翻番增长。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时间较短,投入的资金与生产实际所需要的还有很大的差距,每年所开展的林业科技项目有限,以至于许多优秀的林业科技项目并没有投入到生产实际中。另外由于林业工作存在投入大、见效慢、周期长等特点及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实施时间较短,使推广示范项目在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宣传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1、推广项目数量与农民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5年来,引导示范作用已初步显现,林农迫切希望得到各类实用技术,实现以林致富的目的;与此同时各林业科研院所也积累了一批亟待推广的应用技术,受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所限,能够真正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项目数量有限,致使推广项目数量与农民的需求尚有一定矛盾。2、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按照《辽宁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所有项目单位都要建立专帐,项目资金只可以在新品种新技术示范费、苗木繁育费、简易基础设施费、小型仪器设备及专用材料费、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六方面进行支出,并且所有的资金支出都需要有明细,单据。存在个别单位存在未设立专帐、项目支出未及时报帐等不规范的现象。3、项目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项目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记载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和管理情况,可为今后同类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和依据。在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项目的实施单位多为基层林业推广部门或是林业大户,大多都有丰富的实地工作经验,对项目实施地的管理和作业十分重视,而对项目的档案管理较为松懈,个别项目单位的档案中对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等文件未能做到及时归档,缺少实施期间的施工照片,调查数据,实验数据等。4、项目宣传工作有待加强。项目宣传形式较为单一,多采用召开培训班方式,宣传效果有限,达不到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广大林农所知、使其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对策建议

第9篇: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620

副科级干部730

正科级干部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1280

正厅级干部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8)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划审批安排。

(9)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工资总额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量补贴按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3)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2)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3)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2)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n×(1+i)+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职工在《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方案》颁布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市场房价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一、二级14001680

三级13001430

四级12001320

五级10501100

六级95096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9)n指购房年限,从购房当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计息到月,一个月为0.0833年。

(10)投资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时,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2.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方案》规定的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核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差额。

(2)经“中心”核定后应补款的职工,持“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所补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进帐单回单到省、市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中心”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由省、市房改办直接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据其住房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实面积,“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缴款办法同上),由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购直管公房的职工,经“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补交差价后,由省、市房改办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

(8)土地级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办法

1.售房办法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购买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可用于抵交购房款。对在《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给予实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先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4)在补交土地收益或补足房款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2.售房程序

(1)由住户向所在单位的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产权监理机构和房改办核实面积、实地查勘并根据《方案》规定的土地级别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住户将购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的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3.上市交易办法

(1)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并已按本方案补交了土地收益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补交土地收益金。

(2)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但未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在补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从售房款中扣缴土地收益。

(3)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计收,由卖方缴纳。

(4)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在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5)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须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贵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执行。

四、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1)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商品性住房时,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向“中心”报批,“中心”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如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安排兑付的,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2)兑现存量补贴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

(3)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住私房时,须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其购(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计算内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购(租)房合同到“中心”办理使用手续,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4)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银行贷款数额大的职工,优先安排兑现其存量补贴。近期控制标准为,购房支付价款中现金和银行贷款超过50%以上的兑现双职工全部存量补贴。

(5)困难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申请支用存量补贴,在总量计划内,“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购房职工其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差价,有余额的,在其调整或新购住房时,可按上述办法申请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超过原房租标准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8)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已离退休职工再婚重组家庭者,存量补贴有结余的,可给直系亲属调剂使用。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10

三级9

四级8

五级7

六级6

(3)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七、其他规定

(1)集体所有制单位填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登记表格时,须到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省、市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及程序执行。

(2)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减10%计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告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3)困难企事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也必须缴纳另外5%。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专户。

(4)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中心”报送缓发增量补贴的申请及《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待企事业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增量补贴的计入办法”由“中心”将增量补贴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5)有条件补发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从1999年1月起对职工补发增量补贴,其“增量补贴”帐户上“空转”时的款额转为实际存款。

(6)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后又转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的80%计算存量补贴。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对购现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两套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面积在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部分计算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有余额的部分必须首先用于补交已购房的土地收益。

(8)楼层调整率。多层建筑的底楼、顶楼折减2%,三、四、五楼增加1%,设施调整在2%的幅度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