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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饮用水安全卫生问题,上世纪50年代,国家就开展了以“两管”、“五改”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管水”和“改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在各部门不懈努力下,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国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卫生状况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城市已基本实现自来水全人口覆盖,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也达到了61.32%,农村手压机井、雨水收集受益人口分别占到农村总人口的20.79%和1.53%。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饮用水安全卫生形势仍十分严峻。首先,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世界上最贫水的13个国家之一,在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第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年大量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使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第三,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目前还有55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条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仍有9860万农村人口饮用初级改水,达不到饮水卫生标准。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存在高氟、高砷、苦咸、血吸虫等饮水卫生问题,水质亟待提高;第四,规划不足,管理不善,计划和设施不到位,造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
1卫生部门在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水利、环保、卫生、城建、农业等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1.1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水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一是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二是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等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卫生调查和传染病监测,指导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三是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四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采取临时封闭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
1.2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卫生行政部门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保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进行监督,防止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用水污染导致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发生。
1.3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一是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三是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1.4 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分区域对分散式供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对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为卫生防病改水项目提出适宜范围以及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参与改水过程中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进行改水后水质验收性检测和经常性监测。
1.5 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调查研究,为制定饮用水监管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导和促进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全社会了解饮用水安全卫生对于减少疾病保护健康的重要意义,促进不良卫生习惯的改变。
2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保障工作重点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各地大力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的基础设施、实验室和技术队伍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2.1 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技术队伍作用,配备必要仪器设备,改进现场监测手段,保证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2.2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和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发生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城乡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监测网,形成有效监测系统,实现数据网络传输,资源共享,提高饮用水安全卫生综合监管水平。
2.3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在城市,重点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特别是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理顺管理职责,确立运营者为第一责任方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农村,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饮用水设施和水质卫生评价工作,进一步指导开展改水改厕,保障改水工程水质安全卫生合格率,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2.4 开展全国饮水卫生质量与水性疾病调查,全面摸清新时期城乡居民饮水卫生和水性疾病状况,积极发挥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饮水卫生与健康影响研究,提出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的健康干预和疾病防控措施;追踪观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健康的影响,为国家制定饮用水安全卫生相关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供应的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供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2.6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布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监督信息,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饮水方式。
2.7积极协调,建立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的长期有效实施。
3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从《刑法》到《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及部门规章等,已基本形成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对照当前饮用水安全卫生形势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在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仍需要完善和加强。
3.1 要进一步加强饮水安全的法制建设,明确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管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执法,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用水点水质安全卫生,是确保居民健康饮水的最终防线,但在这个最终环节的监管职责上法律基础不坚实,影响监管效果,需要进一步充实供水末端水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
3.2 集中式供水安全卫生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监管责任重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集中式供水监管,赋予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但该文件只是部门规章,无论在法律地位还是在监管力度上均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需要在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提升,在监管力度上进一步加强。
1、对__工业集中区和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了集中检查,对__工业集中区内已存在的36家企业和5家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2家企业还未建设;9家正在建设;18家企业环保等相关手续齐全;另有12家企业正在进行试生产或已申请环评验收。现阶段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废水排放以生活污水为主,污水经自身建设的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排放管网,经检查__工业集中区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运行基本正常。
2、对富全养殖集中区等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了集中检查,对养殖场的粪便污染问题开展了治理。
3、按照频次要求对__区13个乡镇的__个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查,其中__镇的污水处理设施于20__年底建成,目前正在进行设备调试,暂未投入使用。其他14个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正常。
4、重点开展了__工业集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8户企业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和没有设置明显标示的问题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5、重点排查了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规范管理情况,对2家企业存在的次生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现已整改完毕。
6、重点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强化了对有危废产生单位的管理,对产生量少还没有处置的单位,要求强化暂存管理,设置标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联系有资质的危废营运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对__西蜀电力金属集团有限公司(__公司)违规处理废盐酸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原邓关盐厂内一违规处理废机油的企业开展了调查处理,并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了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10处,各饮用水源保护区均设置了界桩、宣传牌等,一、二级保护区内未发现排放口和新、改、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对部分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按照《__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了标示标牌,制定了管理制度。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__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编制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重点排查了__工业集中区和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__西蜀电力金属集团有限公司、__市__化工有限公司、__市__化工有限公司和__市楠宇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超期试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其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正在按照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开展了清理,没有发现我区存在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
一、对无证无照船舶非法参与营运、渔船及农用船非法载客、客渡船非法渡运汽车、客运船舶超员航行、货运船舶超载航行、手续不完备从事水上油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长沙湘江三汊矶大桥至黑石铺大桥之间的水域为交通管制区。除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外,未经批准,禁止渔船、从事载客运输的非客运船只、从事餐饮娱乐的排筏、趸船和影响市容的各类船舶、排筏在交通管制区岸线水域内锚泊、停靠。
三、对在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挖砂作业、设置砂场码头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相关部门依法设置的《渡口守则》牌、安全管理警示牌、限宽墩、视频监控设备等渡口安全管理设施受法律保护。凡擅自拆除、损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流动性砂场一律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砂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拆,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合法砂场要规范管理,凡管理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或拆除。
六、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采砂尾堆,按“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设障者予以清除。
七、对各类非法采砂、吸砂、淘金、运砂船只依法查处。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挖的,依法予以处罚。严禁运砂船向非法砂场供应砂石,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区段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对上述区段内的水上餐饮船舶及浮动设施,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九、长沙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自然保护区等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的河段,依法禁止一切水上餐饮活动。
十、禁止在河河段的城市建成区经营水上餐饮,对该区域内现有水上餐饮一律依法取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 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 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能排放;
(二)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来自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 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后应当进行彻底洗刷;
(三)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 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换洗。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①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三)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着装整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制度。
第五章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
(一)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三)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二)型及小(二)型以上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20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
1.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20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2.其它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沿地表外延150米保护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对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生态湿地、休憩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水库沿岸公共空间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沿岸公共空间日常管护工作。
环保、国土、规划、园林、建设、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七条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水土保持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园林设施、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弃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四)在水库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向水域或渠道设置和增大排污口;
(七)损毁或盗窃堤坝、闸门、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等设施;
(八)损毁或盗窃休憩和照明等公共设施;
(九)设置畜禽养殖场;
(十)开垦土地;
(十一)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十二)其他危害水库沿岸公共空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源水库公共空间范围内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水库管理、维修、养护无关人员自由进入;
(二)其他危害水源的行为。
第十条在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水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后方可进行: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三)举办公共活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国土、规划、园林、建设、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一、制定年初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按照省、市环境监察工作要求,我队列出了2014年环境监察八项工作重点:一是全面开展排污收费工作;二是继续强化污染源巡查,认真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的巡查;三是继续加强环境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四是认真开展环保各项专项行动,开展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的环境专项行动”为主线的各项专项行动;五是加强城市环保执法,重点针对油烟污染,娱乐噪声等认真开展执法;六是深入开展生态监察,重点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饮用水源管理开展巡查;七是强化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八是进一步提升部门能力,强化队伍建设,巩固二级大队达标成果。
二、强化排污费申报登记,规范征收收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二是强化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使用。以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很好地完成了2014年年度排污申报和审核工作。三是依法公开排污费征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排污费征收政务公开的规定,强化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网上公告工作。到目前为至,共征收排污费120余万元,征收对象80家。
三、加强环境监察巡查,确保环境安全
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周2次,省控及一般污染源每月2次进行现场巡查,加大对工业园区、食品园区等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半年来共现场检查301次,其中,限期治理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87次,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98次,饮用水源地现场检查38次,并做到了检查有记录、有处理意见、有处理结果。一是加强了重大节假日期间对污染源巡查,防止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二是继续加强了污染源的排查,并加大后督查力度,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下达现场监察文书或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上半年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监察意见书43份,立案查处3起,已结案2起,处罚金额5.2万元;三是制定了《2014年秸秆禁燃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我区秸秆禁烧工作圆满完成,为城乡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保障;四是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工作,为我区全体学生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五是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汛期环境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四、狠抓环境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及时处理环境,努力共建和谐社会。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的,2014年上半年,大队充分发挥“12369”环境投诉热线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群众投诉,十分重视对案件的梳理和总结,分析的动态,及时掌握中出现的问题和苗头,通过重点监管、强化执法,重点解决,以预防环境的发生。上半年共受理环境污染投诉、来信来访25件,其中:“12369”热线电话9件,12345市长热线转办3件,大队全部及时进行了办理,调查处理率和办结率达100%。
五、全面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大检查。为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区从2014年1月2日到2014年3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环境安全大检查。一是排查饮用水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二是排查沿江沿河企业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此次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出动执法人员72人次,检点企业6家,其中化学品企业4家,经查,我区范围内沿江沿河无涉油企业,无涉尾矿库企业。
2、开展大气污染环保专项行动。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3月份在全区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检查,严查环境敏感区域,突出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食品园区),重点行业(造纸、化工),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台账,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3、开展省环保厅关于环保执法年的专项行动。从4月到10月,在全区范围开展十大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二是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执法检查;三是开展涉重金属及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四是开展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执法检查;五是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六是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七是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八是开展矿山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九是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十是开展交叉执法检查。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工业园区、食品园区等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关键词:蒙自市水库;水源林安全;对策
收稿日期:20160120
作者简介:章伶眉(1971―),女,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方面的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S7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3013303
1蒙自市自然地理概况
1.1地理位置
蒙自市位于云南省东南部,界于东经103°12′至103°50′,北纬23°01′至23°35′之间,地处珠江与红河分水岭两侧,北回归线从境内鸣鹫镇小坝心、西北勒乡苏租、文澜镇大台子、雨过铺镇新光、长桥海东坝穿过。东与文山县接壤,南接个旧、屏边,西与个旧相连,北和开远、砚山毗邻。全市国土面积2228 km2,其中山区面积1683.8 km2,占总面积的75.6 %;坝区面积544.2 km2,占总面积的24.4 %。
1.2生态环境状况
蒙自面山主要以岩溶地区的石漠化严重(平均石漠化达到40 %以上)的地段,属云岭支系葱蒙山脉西北部断陷下沉的蒙自坝区面山,为暖湿气流的背风面,气流下沉增温减湿,雨量骤减,气候干燥,日照时间长,植被单一,年平均气温18.6 ℃,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降雨量为800 mm,年蒸发量为2380 mm,高于降雨量的2.9倍,属半干旱地区。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有力保护屏障。森林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生态系统之间的补偿作用、改善气候环境条件、截留降水,涵养水源,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延缓土地的石漠化和荒漠化速度,改良土壤条件,维护土壤肥力。森林资源的减少,将使人类赖以生治、生产的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威胁。蒙自是云南省人类文明发源较早的地方,同时森林资源及其植被也是较早遭到破坏,原始森林几乎荡然无存,次生林的演替也未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有名的缺林少盖的石山地区。石漠化严重,岩溶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6.6 %,在云南省排第一(见表1)。
虽然经过大规模的人工造林,但主要是营造用材林,边造林边采伐,而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较快,不少地区的耕地出现不足,大面积陡坡被开垦,使森林覆盖率没有得到稳步增长。另外大量毁林开垦,植被的严重破坏、减少,加之受雨水冲刷,水土流失严重,生态防护林效能减弱,造成气候降水反常,水土流失加剧,人畜饮水困难,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如今坝区面山,已是举目光山秃岭,成为石山、岩石的石漠化。
2水利状况
蒙自市地处盘江水系与红河水系南的分水岭,产水量不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为828.6 mm,80 %的降雨量集中在6~9月份。境内水资源总量为8.47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6.47亿m3,地下水总量2.27亿m3。境内河流分属南盘江和红河两大水系,红河水系区域的径流面积1250 km2,总降雨量16.73亿 m3,年平均降雨1338.2 mm,径流量6.94亿m3。南盘江水系区域的总径流面积920 km2,年均径流量1.78亿m3。
水利设施有菲白水库、庄寨水库、五里冲水库等主要水库,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排涝、生活供水、水土保持等多功能的水利体系,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抗灾减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年度可实现防洪减灾效益1亿元以上,实现有效灌溉面积26.7万亩。
2.1各主要水库现状
菲白水库位于西北勒乡香塘村,径流面积:59 km2,水库库容为1440万m3,肩负着滇南中心城市的生活供水任务,对蒙自的城市化建设起到了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对美化、优化、改善库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汛抗旱都起到积极作用。目前,菲白水库担负着蒙自县第一纳税大户,即蒙自矿冶公司冶炼厂的生产生活用水。
庄寨水库位于芷村镇庄寨,水库径流面积:782 km2,蓄水提高到1440万m3。
五里冲水库是云南省重点水利工程之一,是蒙自市最大的一个水库,位于蒙自县期路白乡龙宝坡,径流面积:25.4 km2。库容为7949万m3,是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核心区的主要饮用水源。随着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掀起了现代化园林城市建设的热潮,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镇人口、城市道路、城市绿化、娱乐服务设施迅速增加,城市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一个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现代化园林城市正在云南边陲崛起,蒙自五里冲水库水源林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以上三座水库的建成,如三颗明珠镶嵌在蒙自东部山区,成为蒙自一道亮丽的风景,为缓解蒙自坝缺水的状况起了重要作用,对促进蒙自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助力。
2.2存在的问题
菲白水库、庄寨水库自建成后,对水库周边及水源中上游森林植被缺乏管理和行之有效政策措施,库区面山森林植被和水源林遭严重破坏,毁林开荒种地,水库周边面山曾多次造林,现大部份被毁,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面积逐年扩大,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造成水库泥沙大量增加,照此发展下去,菲白水库、庄寨水库库容量将被泥土全部填满,水库蓄水量大量减少。菲白水库、庄寨水库的功能就不再是蓄水,而是蓄土。一旦遇到大雨或暴雨将形成山洪瀑发,对水库下流的村庄和五里冲水库等,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菲白水库和庄寨水库又是五里冲水库补水主要水源之一。菲白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库周边面山大部份土地资源虽属芷村林场权属,现由西北勒乡农民占用,因土地资源权属没解决,州芷村林场多次造林被毁、蒙自市水务局多次组织造林队,植树造林均无法实施。庄寨水库周边山地属农民承包地。五里冲水库是滇南中心城市蒙自核心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但是,目前水库周边还居住有期路白、冷泉两个乡镇12个村民小组352户1419人,总面积25.4 hm2,其中陆地面积23.57 hm2,耕地面积5427亩,园地3222亩,林地24639亩,草地1620亩,村庄占地235亩,水域面积1.83 hm2。对五里冲水库安全饮用水造成潜在危险。
3建议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1)建议解决土地资源权属问题,加强对菲白水库、庄寨水库周边面山绿化,实施退耕还林、水源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保持水库蓄水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蒙自市菲白水库、庄寨水库水源林建设保护区管理条例》,划定水源林保护区的界线,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水库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五里冲水库管理区范围内的村民进行移民异地搬迁,以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3)提高水库面山的绿化率和植被的复盖度是保护水库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菲白水库、庄寨水库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当前的林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照顾造林者的经济利益,应选择生态目的和经济目的相结合的树种,调动造林者的积极性。人工造林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造林的原则;坚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优良乡土树种,积极推广引进取得成效的优良树种,尽量选择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树种,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式造林方式恢复植被。
(4)为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在林业建设中,需将封山育林提高到与人工造林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快水库周围封山育林工程进度,提升森林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力量”改善生态环境,投资小、见效快、生态综合效益高,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特别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区域,冲沟、河流两侧、水库周围、石质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宜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对现有郁闭度在0.2~0.5之间,树种单一、结构简单、效益低下的低质低效人工林、群落结构遭受严重破坏的天然次生林,实行工程性封山育林,能逐步改造成树种多样、层次复杂、结构稳定、功能强大的生态公益林。
(5)以水库汇水面为重点,建设石漠化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将石漠化综合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水库库区汇水面为重点,安排一定的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碳汇工程、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建设等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石漠化地区的专项治理,以发挥各工程良性互动的整体效应。
(6)实施替代能源建设,减少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农村能源消耗是事关生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森林资源消耗中,生活能源消耗占了森林资源总消耗的71 %。在蒙自广大山区特别是边远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农民习惯了传统的能源消耗方式,生活能源对森林资源依赖性强,乔木、灌木、草本、树根成为能源消耗的主要对象,在个别地方,“荒山秃岭”成为生态状况的象征,生态恶化导致自然灾害频发,制约和阻碍着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要高度重视替代能源建设,将其摆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加以认真对待。在农村能源建设方面,沼气建设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沼气建设不仅成本低、适应性强、原料来源充分,而且清洁卫生,每年节约大量劳动力,生态和经济效益相当明显。通过建设沼气、推广秸秆燃气炉、改灶节柴、以电代柴、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改善农村用能途径,缓解农村用能与森林资源消耗之间的矛盾,巩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成果,对于维护蒙自县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积极的经济和生态意义。
(7)为保障滇南中心城市蒙自人民的生活及生产用水,依法加强水库、水源林建设的管理和宣传,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扎实搞好菲白水库、庄寨水库、五里冲水库周边面山绿化,实施水源林建设性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经济、科技等手段保证用水控制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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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应昌.蒙自年鉴[M].德宏:德宏民族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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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Z].200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Z].1985.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