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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样认识这种差异?又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更好地
协调二者的差异,达到企业合理的避税等,本文将就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常见的问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之间的差异存在很多方面,最集中体现在于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上,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时间和扣减性金额的不同。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上规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确认时间和数额不同。
首先,关于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实质条件”。而税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其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在收讫货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侧重于货款结算和销售发票开具等“形式条件”。这就导致二者在确认时间上产生了差异。
其次,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做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计量时为避免人为地调节计税依据,主要是遵循确定性原则来确认收入金额。这就使得按照会计准则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计量金额产生了差异,从而导致了纳税金额的不同。
最后,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新会计准则规定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初始成本的认定不同,从可能影响二者在处置收益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2、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
首先,扣除时间上不同。典型的有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并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各种准备。这些准备都是计入费用科目,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这是违反税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税法上明确规定只有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的七项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其次,扣除金额上不同。之所以出现扣除金额的不同,也是由于税法和企业准则在处理方法上规定不同造成的。如常见的企业开办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这就导致二者计算方法下税前利润不同。同样的情况还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纳税调整。这就使得按照两种方法下,计算得出的折旧金额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二者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进步,采用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管理的核心地位,实现了看重当前利益到长远发展的观念转变,改善了资产负债管理,有助于企业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但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但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收法规基本准则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要求,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除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之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从原则内容上来看,即使是相同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规范的内容存在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都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对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进行规范调整,但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不同的。它们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而税法法则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
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该如何协调二者的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差异不可避免。存在差异是正常的,鉴于这种会、税差异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二者的协调。
1、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内容上的认识
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力度,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更大了。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到更好地运用协调这些差异。企业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地把握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内容,区分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
2、把握好会计核算的政策和原则
新企业准则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前提,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核算企业业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在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好这些原则和政策,并和税法规定的原则比较借鉴,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协调。
3、把握好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相关项目运用的政策界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某些重要的会计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和变更,完善了相关政策。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必须把握好政策的界限。例如,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计量上,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正确区分研究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类,正确地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协调。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税制和财务会计准则都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企业在实践中,要在熟练二者的差异,贯彻会计准则运用的原则和政策,准确地把握好相关准则的原则和界限,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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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乔瑞红、黄凤羽:企业税务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王茹: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J].经济师,2006(1).
[5] 潘丽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2).
一、采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即《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准则》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二、不同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差别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采用递延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预期税率或税基发生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三、实例比较分析:
例: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200000元,2007年至2010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均为240000元。该企业2006年底购入一台价值12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会计上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设税法规定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2007年至2010年该企业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30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007年和2008年为33%,2009年起改为30%。
(一)计算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基础数据
1、200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48000元,发备的账而价值为72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0000元,设备的计税基础为90000元。相关数据为: 税前会计利润 300000 永久性差异 40000(240000200000)
时间性差异 18000(48000-30000)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5940(18000×33%)
暂时性差异18000元(900007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5940元(18000×33%) 2、200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6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6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0000元,设备的计税基础为60000元。相关数据为: 税前会计利润 300000 永久性差异 40000(240000200000)
时间性差异 6000(3600030000)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1980(6000×33%) 暂时性差异 24000元(6000036000)
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920元(24000×33%)
3、2009年会计提折旧24000元,设备的账而价值为12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0000元,设备的计税基础为30000元。相开关数据为:
税前会计利润 300000
永久性差异 40000(240000200000)
时间性差异 6000(3000024000)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说影响金额1980(6000×33%)或1800(6000×30%)
暂时性差异18000元(3000012000)
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5400元(18000×30%)
4、2010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2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0000元,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相关数据为:
税前会计利润 300000
永久性差 40000(240000-200000) 时间性差异 18000(3000012000)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5940(18000×33%)或5400(18000×30%) 暂时性差异为0元(0-0) 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元
(二)《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1、2007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94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8140
2、2008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8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4180
3、2009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94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20
4、2010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400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1、2007年:
借:所得税 11814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8140
2、2008年:
借:所得税 11418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4180
3、2009年:
借:所得税 1002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00200
4、2010年: 借:所得税 966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600
(四)《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不同方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A、应付税款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与上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相同。
B、递延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1、2007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税款 594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8140
2、2008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税款 198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4180 3、2009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会
——应交所得税100020
递延税款 1980
4、2010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96060
递延税款 5940
C、利润表下债务法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1、2007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税款 594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8140
2、2008年:
借:所得税 112200
递延税款 198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14180
3、2009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99480
递延税款 2520
4、2010年: 借:所得税 102000
贷:应交税金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并探讨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理论分析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回顾我国会计和税法改革历程,体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会计与税法逐步分离,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内在根源
会计与税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评价标准,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则之上,其区别如下:
(一)目标不同
会计目标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税法目的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二)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法原则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常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原则,应税收入与可扣除预测原则,利润或损失不能预测原则,修正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评价标准为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及时性,可比性,明晰性;税法评价标准为公正性,中立性,确定性,经济性。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
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此可见,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同时会计与税法所站的立场不同也是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会计规则作为一种社会性选择的规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集体博弈的结果,主要是站在企业个体的角度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组织企业个体的会计核算;而税法是站在社会利益实现与否的角度,考虑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对经济活动起调节和促进作用。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额,也就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不会对以后期间的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影响。
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基本类型:
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收入,但不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以及纳税人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公益性捐赠等。
3、税法允许扣除,但会计规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对永久性差异不必柞财务调整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金额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认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坚守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中时,就会产生一些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
(三)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
营业亏损抵前是指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利益。
(四)税收减免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投资或为特殊情况提供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虽然税收减免并不造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额,但却导致了所得税费用与应付所得税的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表现为在税法和会计必然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和会计的协调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税法与会计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基本发展趋势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国制度的简便易行。可以为企业占领市场、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是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就基本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同时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同时,税收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效率的原则,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使企业的税负适度,促进企业发展。
(二)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
从宏观角度分析,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都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在既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税制设计得过于复杂,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过大,将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和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时,由于对复杂的税制无法准确理解和操作,造成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只有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才能降低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和税收效率的损失。
(三)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过大,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其一,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在日常核算时处于核心地位,而税收制度在涉税业务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多有交叉,纳税人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进行涉税业务处理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涉税业务核算成本。其二,在实际业务处理时,纳税人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和操作错误,会形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被处罚的风险,增加纳税人利益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过大,加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对纳税人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造成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税收实体法建立在现行会计体系的基础上
从税收实体法的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的税制设计是建立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最为典型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一,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其二,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从税收实体法实际操作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涉税具体业务的处理时,相关信息及数据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而企业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
参考文献:
[1]沈群.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协调及税务风险防范.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10).
关键词:财务制度;税法;会计准则;关系;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会计管理制度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制度型向准则型逐步转化,此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会计事项处理,而且还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重大举措。新型的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必须对原有的财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改革,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制度、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点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可以发现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差别,但始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三者在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上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这个结论照样适用,只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下三者的结合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本成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这种经济运作方式也被许多的集体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竞相模仿。按照马克思经典理论中所阐释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首先对社会总产品同意进行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从而形成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使社会实现再生产。财务制度作为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已经形成了资金投入、成本补偿等诸多标准。国家税收的基础是财务制度,其包含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税收基础的最直接的依据。会计制度归根到底来说是在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下的报告格式和核算内容,其本质就是薄记制度。
多年的实践证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建立的财务制度、税收和会计准则的定位缺点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企业对补偿基金和消费、发展基金无法掌握自,从职工的福利分配到企业的设施的更换再到项目建设都无法自行解决,都必须经由政府部门决定。
2.分配过程制约不明显。国家在进行分配时对于社会总产品的总体分配,比如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多少用于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和预算,有时甚至违背了经济生活的自身发展规律。
无论在何种社会和经济体制下,社会总产品都是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所不同的是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三者分配的主体、层次和根据会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分配的层次是国家,这是弊端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要将这种分配层次改为以企业,由企业掌握主动权和自。
三、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1.会计准则是人们经过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得来的,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的催化,准则的逻辑越来越严密,概念体系也越来越规范。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方式的形成原则例如真实公允、谨慎等时刻地规范着会计事务,使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资本的存量与增量的分割更加科学合理。
2.会计准则是处理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企业职工、政府部门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稳定器和平衡点。而企业则是所有利益关系的纽带和结合点。广泛的经济利益既包含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含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即拥有更多的信息者则掌握了更多了决策权,也就间接获得了更高的经济利益。
在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法律对资源进行配制和优化,都是在国家的计划和指导下进行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部门决定资金的投入方向和多少以及利润的分配原则。国家主要是考虑社会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系列的宏观调控。而国有企业却与上述情况有很大区别,在国企中,国家是所有者,也是财务的管理者,对企业掌控全部的决策权,行使所有的职能。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本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是国家,因此国家管理和执行全部资本的投放和收益。
2.国有经济成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经济成分,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也负担着许多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解决就业问题等。
3.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的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所承受的经营风险也要大得多。非国营企业大多由自己授权,风险意识要远远高于国有企业。
四、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财务制度是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依据,会计准则根据其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标准,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
关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分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属于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集中处理与税收相关的会计业务,包括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另一种观点是根据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的的不同性以及现实差异建立独立的税收学科。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日趋成熟,企业具体的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和实施,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必将越来越成熟和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机结合会使会计准则更加适用,也会进一步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与会计准则协调起来,共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公平、足额和及时入库,受到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的重视,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自身核算成本收入,它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依据和目标的不同就导致了税法核算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和会计核算的两税存在差异,从差异产生的阶段分,可以分成购进的差异和销售的差异,又按照差异是否可以转回,分为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指的是企业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会计上对于存货的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包括了货物的购买价格以及采购时的费用和相关的税金,而税法上要求账内核算、价外循环,税款是不包括在成本中的,直接在“应交税金”这一科目中核算,这样一来,税法确认的成本只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费用。
销售差异指的是企业在整个营业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发出商品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要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除了会计正常确认的销售收入实现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外费用。
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我们将永久性的差异定义为,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在税额的确认范围上规定的不同导致销售收入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以后各期间均不能转回。我们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企业的销售收入不一样,并且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比如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问题,企业购进货物用于继续生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由于企业还没有将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因而企业还不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形成了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进行冲抵的,因而是暂时性差异。又比如对消费税额确认的时间问题造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定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税法只是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用考虑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这样也就是产生了消费税的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1.价外费用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为第三方客户代收的价款并不是构成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额,也即是说价外费用并不包含在“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中,这就是使得计税的销售额没有历史依据的特性。所以企业的纳税的时候应该就价外费用进行单独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很难以自主的查找到这部分费用,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折扣销售时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且是分开的,则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款计算征收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但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单独开票的,则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按照商品原价进行征税,不得扣除商品的折扣额。如此一来,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往往比税法确认的收入要小一些。
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进行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中规定是按两次交易分别计算税收,按照销售与购入两项交易行为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然而会计准则制度则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作企业的融资行为,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与成本,当回购的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时,将价格差视作企业融资行为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到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很显然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4.购进固定定资产时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远远小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这是因为类似于房屋、建筑物等等不动产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它们只是征收营业税,显然,这样也会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1.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七种情形:(1)直接收款方式,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是收到了货款的当天。(2)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消售的,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进行销售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企业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发出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还没有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则视同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发出货物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间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时间: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如此一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时间上的确认非常不一样,也会导致税额的差异。
2.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当企业发生了销售退回时,增值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然而企业的会计准则则规定,销售商品后发生退回的,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税费。在以前年度销售商品发生退回的,如果年度财务报告在批准报出前退回了,则可以冲减报靠年度的的成本税费,并同时调整会计报表,这样也会造成会计与税法调整项目的不同从而税额的不同。
3.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前面讲到过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当达到退回条件时再按照退货的金额冲减当期的收入,而在会计上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一个退货可能性的期货估计,销售时按期望的比例确认不退货收入,对于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期望比例,则全部都不确认为收入。这样一来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差异。
总而言之,我国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依据的不同,以致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存在很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有的是永久性有的是暂时性的,这些差异会严重影响企业财务中关于货物价值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利情况,为了能够正确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能准确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交纳税款,平时应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期末交纳税款的时候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可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华等.税法[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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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亮点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2011年10月,财政部正式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建设的重大工程。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
(一)统一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
小企业规模小、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业务相对简单,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多种标准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优劣不一、信息可比性差,不能有效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正是针对小企业的特点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较为单一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会计核算标准进行统一,有利于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
(二)简化了会计核算要求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六个方面简化了会计核算的要求。
1.历史成本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增强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
2.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溢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4.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即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取消了“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更为简洁。
5.简化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6.未来适用法。《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
为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成本,满足税务部门税收决策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理念、框架结构、计量方法、核算原则等方面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需求,部分会计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用税法规定,与税法高度协调,大大减少纳税调整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历史成本计量等与税法保持一致,缩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永久性差异以外,只存在极少数的暂时性差异,如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是纲,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所有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小企业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规范,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日后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或者金融企业,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会计科目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6个会计科目,新增、调整了部分会计科目。主要有:
1.取消减值准备类会计科目。包括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日后收回时,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2.增加生物资产等会计科目。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牲畜等。
3.扩大部分会计科目核算范围。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营业外收入”除原来核算的范围外,新增加政府补助、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等;“营业税金及附加”除核算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以外,新增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二)会计核算变化
1.资产方面。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实际损失的确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资产盘盈、盘亏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无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盘盈收益均计入营业外收入;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高度一致。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按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2.负债方面。小企业的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应交税费科目新增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核算内容。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部分,不包括其他资本公积。
4.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收入实现确定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托收承付、分期收款等七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5.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信息。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Z
参考文献:
1.章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与执行对策[J].交通财会,2012,(5).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改革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准则在表述上基本以IAS12为蓝本,加大了理解的难度,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对准则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时间性差异”向“暂时性差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表象
从字面上看,本次新准则同过去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的最大差异之处在于“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的引入,它取代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转变。那么对于“暂时性差异”我们将如何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又与“时间性差异”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理解
新准则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表述比较抽象,理解起来也相对困难,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使用一种较为简单的方式表述:假定某企业同时设置两套帐,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反映本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则在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那套帐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它们的计税基础;同一项资产或负债在两套帐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是本准则中所说的暂时性差异。
【示例】一项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10000元,预计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现假设该企业按会计准则和税法分设两套帐,各年度暂时性差异计算如下表所示:
年份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期发生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设账以所得税法为基础设账
01000010000000
180007500500(应纳税)150(负债)150(负债)
2600050001000(应纳税)300(负债)150(负债)
3400025001500(应纳税)450(负债)150(负债)
4200002000(应纳税)600(负债)150(负债)
50000600(转回负债)
注:其中年份0表示第1年年初,其余表示各年年末,以所得税法为基础的账面价值也就是新准则所说的“计税基础”,两者的差异就是暂时性差异。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企业为了准确进行应纳税额计算而采用了会计和税法的双轨核算制,这一概念的清晰化不仅对这些实行双轨核算制的企业有较为明确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正确应用本准则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要更好的理解“暂时性差异”,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与我们熟知的“时间性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时间性差异”的基础上理解“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的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它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的,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定义。
1.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损益表项目必然会影响到资产负债表项目。例如上面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在损益表上反映为税法和会计制度确认折旧费用的时间不同,在第一年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的折旧费为2500元,而计算会计利润时折旧费用为2000元,从而产生了费用确认不同导致的时间性差异500元;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计税基础和会计账面价值存在差异500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由以上分析可见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时间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参照修订后IAS12引言的说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主要可在如下情况产生:
(1)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2)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3)企业购并的成本按购入时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4)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的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折算。(5)初始确认时,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其初始税基。下表对几种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分析:
经济事项账面价值差异原因
会计准则为基础设帐所得税法为基础设帐
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根据持股比例调整后的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原账面
价值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重估资产重估价值资产原账面
价值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购买法下的企业
合并被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税基存在差异初始账面价值税法认定价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资产和负债入账价值存在差别,例如结转在建工程成本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所得税会计改革的根源
从20世纪80年代起,决策有用性成为财务报告的主导目标,资产负债观逐步取代了收入费用观的主流地位。这种观念的改变也体现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当中,从国际会计领域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趋势,美国在其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SFAS96,1992年为SFAS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中也采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来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准则同样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所以受到青睐,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方法贯彻了资产负债观,是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所得税会计这一专门领域的体现。
曾被广泛使用的损益表债务法试图通过调整因税率变动以及开征新税对企业递延税款期末余额造成的影响,如实反映企业未来应交所得税负债或拥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从一开始资产(负债)的确认就不是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去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可以说损益表债务法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没有满足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反映和处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的变化确认为收益,强调全面收益概念,旨在真实体现资产和负债的未来可收回金额,是完全遵循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四、所得税会计改革对我国的影响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以来,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基本确立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的格局。就目前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所得税会计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使用多数集中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贷款呆帐准备引起的纳税差异的核算中,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应用,但总体上说使用面较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引入无疑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决策相关性,但是我们不得不充分考虑所得税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着力解决,保证所得税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因就在于简单易行,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剧烈变化成为所得税会计改革顺利落实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是一项必然举措,同时笔者认为新准则的引入也不必“一刀切”。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范围界定本身就给其他非上市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可以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一些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出现情况较少的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处理却是一致的,为了降低会计人员理解准则的难度,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这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正实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5).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25-03
会计准则作为各项会计工作的指南和规范,使得不同企业的繁杂的会计事务和工作能够在一个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是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持二者的相互协调对维持国家税收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也对实现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应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格外重视。
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1)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会计准则的出现,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有了共同遵循的标准,使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能在同一标准的指引下进行,从而规范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财务行为。它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从社会经济各方面对会计工作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情况,从而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情况,帮助决策者进行更加准确的经济决策。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的颁布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会计工作在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财务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发展性和融合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2)所得税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新企业经济形式制定的,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利益,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它的制定和实行充分显示了国家政府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所得税法的实行有效调节了不同企业间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重新体现,真正平衡了市场建设,进而实现了企业经营利益生产的合法化,并且,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税收系统更加完善,既维护了企业效益,同时又保障了国家利益。
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
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原则,有着不同的职能。因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差异,如果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管理就必然会导致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
2. 1 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内容进行核算,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源,从而帮助管理者做出更加高效的企业建设规划,使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法的目标则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调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从而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
2. 2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也是造成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的原因。如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对会计工作而言,是指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不确定因素时,不能盲目估计企业资产和收益,应该更多地从企业自身出发,寻求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收理解的谨慎性原则是注意工作细节,防止税收的流失,即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尽最大全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安全。这也就形成了对立的矛盾,在经营活动中,会计更多地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灵活的采取不同的方式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而税法则是从国家方面出发,坚持执法原则,确保企业的纳税问题,规定企业的纳税行为,更多的是原则性问题。
2. 3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涉及的内容差异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本质上都是以条文形式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相关财务人员的行为,为企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信息,在业务处理方面要求会计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又能适度的灵活运用相关原则。而所得税法规定的是相关国家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财政安全和税收安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相比会计准则来说,所得税法的要求要更为严格,更加具有法律保护效益,而会计准则作为行业规范,虽然有一定强制作用,但基于现实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完全实现,有一定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当然,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还有很多相同点,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不能脱离开来的。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既保障企业经济运行良好,又保障国家税收、经济安全。
3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产生的经济后果
3. 1 导致会计政策滥用,会计市场混乱
会计与税法分离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者,有权利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于是很多企业就会在会计准则要求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的会计政策。特别是当会计系统与税务系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时,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信息不对称,很多企业就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生产经营。比如,当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企业为了降低税收会在减免税试行期间尽量少计提折旧,而在非减免税期间多提折旧,这样往往就违反了企业经营发展规律,还忽视了企业的正常资产使用规律,也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会计运行机制长期进行这样的不规范操作,会造成整个会计市场的混乱,那么就会威胁到国家税收财务安全,从而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影响。
3. 2 为企业实现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进行了充分规划,规定企业可以利用减免税期,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这样既可增加企业的盈余,同时还能相应减少企业的税收。相关研究表明,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后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之间的差异达到了40%以上。但是要客观认识的一点是,企业实现盈余管理也是有代价的,当企业的盈余上涨明显时,相应的纳税也会增多,因此,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盈余越多,纳税负担也就越重。
3. 3 使会计信息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一致时,原则上,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所得是一致的,当企业会计利润上涨,但税收却保持不变甚至下降时,那么就会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不平衡,也就有利于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问题进行监督。然而,当两者分离时,企业就可能通过滥用政策,“钻空子”等使企业的会计利润发生变化,也就会使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会慢慢弱化会计的功能,也会降低税收的工作效率,从而使企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也使企业无法利用准确的会计信息进行生产指导,长时间必将影响企业发展。
3. 4 增加税务征纳成本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当企业利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的空子进行企业生产时便会为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威胁。而税收部门作为重要经济部门,起着调节市场的作用,在这个时候也就有义务、有责任进行相应的政策调节,然而,此时无论是加强执法力度还是加大经营管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务征收额外成本。另外,如果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一直处在分离的状态,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都要按照税收要求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那么就会增加纳税成本,也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5 造成信息不对称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如果投资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财政、税收、会计结算、利润规划等问题不了解或判断不充分,那么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错误的决策判断和划分。而且资料表明,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越完全,企业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企业的利润、投出、所得、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配比关系,只有当这个配比关系达到最大平衡时,才能保证企业经营利润和企业的发展,然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模糊了这个配比关系,向企业生产管理者传达了错误信号,也就会使得企业决策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出现偏差。有相关研究证实,当上市公司中存在较大的会计利润与税收差异时,该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暴跌现象,这就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严重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4 如何降低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会计准周日与所得税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既不能强求二者达成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降低两者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建议如下。
4. 1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依靠财政部门,而税法的制定则是申税务局进行制定,由于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内容、性质的不同,再加上两个部门的目标定位和执行内容不同,很容易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所得税法的制定存在差异和分化。同时,还要努力调节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会计准则则是要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以此促进经济发展,最终目的也是满足公众需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调节两种政策是可行的,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例如,税法只规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余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概不予承认。所得税法可以适当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以此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在制定相应准则、法规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使制度准则在制定时便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从而保证税收和会计准则在实际实行起来更加顺畅,既保证税收的强制作用,又保证会计准则的指导作用,两种形式相互协调,以尽量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分离程度。
4. 2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看来,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请表核实、计算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数据、凭证,既费时又费力,而且目前会计披露的信息中牵扯到的企业实际的税务信息比较少,使税收征纳和税收监管都遇到一定的困难。所以,要想使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结合地更加紧密就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在经营过程中的调整增加利润、减少利润以及企业税收所得等信息,企业对各项差异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可以更加清晰地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展示出来,将确保相关税收部门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的披露而准确把握企业的会计信息,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相关税务、财政部门还要要求企业将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列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同时还能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加清晰了解企业财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以此来减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而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
4. 3 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作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有义务并且有责任为企业探究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同时也要认真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活动,做到行为合法。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矛盾冲突时要从大局出发,以税法为主,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同时,相关从业人员也要明确税法和准则中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的责任,为企业寻求最大效益,并灵活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优惠政策,真正实现会计工作的合理化、专业化、规范化。
4. 4 加强税收监督
各级地方征税部门在进行工作时也要把握好税法要求,明确税收责任,对于任何威胁国家税收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要随时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会计、经济行为是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从而使征税、纳税更加合理,更加规范,保障国家财务税收安全。
5 结 论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标原则也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稳定安全。尽管随着会计准则的变迁,我国“会计―税法分离”程度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差异,并带来了诸多经济后果。但是,要充分认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正确运用一切手段进行管理,规范人员行为,加强制约监督,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两者自身完善,从而真正使我国税收运行正常,会计机制运行合理,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张涛,封爱华.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J]. 商业时代,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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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青. 论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趋同――经济后果与模式选择[J]. 财会通讯,2010(22).
[5]张玉兰. 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J]. 会计之友(上旬刊),2007(4).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多样化的蓬勃发展,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趋增强。为了进一步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概述
1.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以下不适用:(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论其原因,前两种小企业由于承担了社会公众责任,因此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会计信息。而母公司和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核算标准必须一致。这样要求是为集团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核算基础。
2.制定原则。我国的小企业规模小,业务较为简单,而且较大中型企业来说,会计人员较少、素质偏低。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不仅增加小企业的编报成本,而且也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新准则充分运用了简化核算的原则,各种会计处理界限明确。这样,弱化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旨在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遵循了与税法协调的原则。为了更好地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满足信息使用者,尤其是税务部门和银行等融资机构的需求,新准则在很多业务的规范上都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使小企业能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同时也减少了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有利于促进税务部门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资产
(1)计量属性。《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计量资产。同时,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单一规整,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且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类资产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统一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种实际损失的处理方法也符合税法的规定。
(2)金融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核算方法,而是将金融资产简单地按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不采用公允价值,而是以成本计量。长期债券投资采用名义利率法,不采用较复杂的实际利率法,利息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债券的溢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3)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时,应当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即要求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税法趋同。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有此要求。另外,新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4)长期待摊费用。对于小企业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开办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不包括在长期待摊费用内。
2.负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按照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在付息日计提利息。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付债券按摊余价值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此外,新准则未涉及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等事项的会计处理。
3.所有者权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大大减少,只核算资本溢价部分,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而且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会计处理也就相对简单。
4.收入。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以托收承付、分期收款、以旧换新等几种常见销售方式销售时的收入确认时点。这充分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实际情况,大大减少了在确认收入时关于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5.财务报表。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小企业不强制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的列报删除了小企业不涉及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项。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只要求采用直接法编制。同时,强调了对未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资产价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和纳税调整过程等内容在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会计处理上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外币报表的折算,要求小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所有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大大简化了核算过程。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不同财务报表及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
三、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与衔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准则内容符合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核算简单、与税法相协调,便于操作。它不仅有利于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还有助于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范。同时,有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和相关部门对小企业进行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监管,也有助于降低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改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乔元芳.略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改革[J].新会计,2011(11):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