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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方法
一、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
所谓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顾名思义,就是职工在单位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应该得到的各项报酬,是职工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相对来说,劳务报酬就是职工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和劳务报酬之间具备以下的不同之处: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必须是在某一单位受雇佣才能得到的,而劳务报酬可以是临时性的。由此看来,要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把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少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缴税;相反,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通过合理地计算,就可以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将职工的部分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经营性费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职工的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达到某一档次,就套用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当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带给职工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倘若把职工现金收入转化为职工必须的福利,纳入企业经营性费用,可以达到职工消费需求,而经营性费用不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和职工的纳税成本,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业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个职工,月薪是6000元,因为该企业没有提供居住条件且该企业附近无居民房出租,该职工只能与人在市内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费400元,工作用餐花费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5855-1800=4055元。
倘若该企业为该职工提供企业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厂部有专车安排接送居住在集体宿舍的职工上下班,并开办食堂解决职工工作用餐,该企业发放给该职工的月工资由6000元调减至4200元,则税务筹划后,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4179元。
税务筹划前后相比,该职工每月节税4179-4055=124元,全年节税1488元,公司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租赁费和厂部专车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计入经营费用,职工在食堂用餐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薪酬所得14%内据实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又得到了实惠。从总体上看来,该企业薪酬发放总数不变,而该职工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个人获得的这些福利可以作为工资、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证了职工的实际工资,且由于这些代替物的发放降低了名义工资额,个人薪酬应纳税额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职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业统一管理。
三、实施奖金均衡发放的筹划
根据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倘若职工的奖金一次性发放,那么,就会缴纳较多的税款,倘若采用分摊发放的方式来进行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也就是说,将职工的奖金分为几个月分摊发放,那么,职工将会缴纳更少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而得到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数额与当月的薪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是一次性发放奖金,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将数月发放的奖金数额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计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倘若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种计算方式,可以发现,奖金发放高的月份适用较高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高;而奖金低的月份适用较低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低,甚至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元,就没有必要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税务筹划的不违法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税负能够得到合理合法地减轻,最终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家亮.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完善对策.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税法的不断深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作者根据多年的经验分析了新税法可能会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阐述了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方案,对我国未来外资企业税务筹划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外资企业税务筹划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独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独资企业。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资企业的须知
1.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以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虽然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但实施过程中实际税负平均仅为15%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应该说这种“双轨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
1.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取消了原来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不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不仅如此,新税法还将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放宽到全国,而此前只有注册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才能享此项优惠。此外,还允许从事高科技和国家鼓励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设立税收优惠的过渡期条款
现行税法体系下,许多外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期和降低税率的优惠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其既得利益,规定了5年过渡期。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在这种逐步过渡方式下,企业的适用税率将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
二、税法新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历程来看,过去的“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此减弱。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更有其深刻意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不能仅仅依靠低成本为其他国家生产产品来发展经济,必须力争在产业链上占据高端,通过高附加值产品和科技进步完成产业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中体现出的政策导向,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和技术领先”战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认,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提高和优惠条件的改变会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综合考虑我国的投资环境、市场潜力和政治稳定程度,这种影响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税率设定既考虑到了降低内资企业税负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资企业的利益,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吸引力。此外,考虑到过渡期条款和对一些特殊产业和特定类型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较为缓和。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应对措施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研发高新技术
虽然新税法取消了许多外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适用1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继续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鼓励产业进行投资的企业还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资企业考察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非常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可以与部门出售相结合。例如某外资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而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3.2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现行税法体系下,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免征所得税的,但新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外资企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要特别注意由于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间相应税收规定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其影响并不相同。对于设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而言,新税法的这项规定影响不大。例如东南亚国家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税法的这项规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但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考虑到香港和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外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新税法实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时,要尽量避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来奖励员工。
4.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五、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参考文献:
[1]刘娜.小议税务会计在外资企业的作用.经营管理者.2012(2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环境 优惠政策 筹划
一、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税法相比于原税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实行两税合并,税率是新税法的核心内容。 两税合并之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照顾性税率,税率为20%。通过计算,在新税法实行后,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平均约为12%,而内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约为25%。而电力企业因为电网企业不对外开放,所有的电网企业都是内资企业,除少数的发电企业是外资企业外,基本上整个电力行业都是内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平均所得税负这么高,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必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资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避税筹划
1、坏账损失处理;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对于尚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坏账损失,应以当期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进行扣除。采取备抵法能够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在两种方法应交纳所得税一致的情况下,被抵法可以将纳税款之后,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将有所增加。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净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由是由资产计价与折旧决定,但是资产计价缺乏弹性,即纳税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资产计价上进行避税筹划,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应该重视的。固定资产折旧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了折旧年限,同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纳入了很多主观因素在内的经验值,这使得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成为了可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将加速企业成本的收回,这样企业的后期成本费用将前移使得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当税率稳定时,企业通过所得税递延缴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本,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电力行业,设备技术发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二)运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工资的支出,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研发费用、捐赠等费用的规定变得较为宽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的税额时扣除。电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提高员工工资、增加员工伙食补贴、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为上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作为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在那些对身体条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岗位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与此同时还能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应。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当中对电力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应纳税所得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业所产生的预热生产电力所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在修建新的电厂时,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密集的区域,依附于各工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发电原材料,又可以减少纳税额。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唯一保留的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取15%的所得税率。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怎样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是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开始实施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税减半。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设施,可以更好的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该重视新能源的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其服务功能十分的突出。这种突出的突出的服务功能决定了其应该首先考虑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新的税法的实行改变了电力企业纳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我们不应该为了节税导致企业正常发展受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严格的遵循新税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税务筹划,确保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使其良好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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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思考
1.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示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2.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体系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业务没有完全分离,会计核算混乱,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取得实效。
(4)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税收筹划失败导致风险发生的多起个案进行分析,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些不严谨的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税收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观,往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5)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税收筹划存在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必将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形式、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与预期筹划结果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适时调整,使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离,要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整体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比如仓库的存货管理与物料会计的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产生,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规避税务风险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此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至关重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实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练地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对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风险案例中,企业往往由于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纳税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造成事实上的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在充分把握税法实质,熟悉纳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才能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所以,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关心税法的制定、变化、执行,同时,税收的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才能实现上台阶。在双方信息对等、内部核算清晰、把握筹划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随着新税法的审议通过,新税法与旧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差异正在显著得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企业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必须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做出相应调整,通过改变纳税筹划方式和方法来适应新所得税法。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和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的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通过与施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必须深入了解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如果预计新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好注册地点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其次,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4.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在不违反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可以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新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合理筹划,可以使捐赠之后的税款节约额大于捐赠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新税法的具体规定从如下方面进行筹划。如: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等。上述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限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和限制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由于新税法采取反避税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使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纳税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由精通税法和企业流程制度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两点原则,一方面不能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该项税收优惠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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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法;变化;正面影响;负面影响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特别是内外资税率的统一,使得长期以来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得以改变。新税法的实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其正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优化了产业结构,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
1. 统一了税率,使得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不同的法规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税负水平。旧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外资在低税率基础上还享有“两免二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等优惠措施,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统一税率33%,一些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税率,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从而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新税法的实施,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不公的问题,使得有效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由于税负的降低,也可使得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积累,以增强自身实力,从而更好更快的发展。
2.“产业优惠”取代“区域优惠”,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往外资企业,多在生产性项目上进行投资,而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上的投资较少。外资一般倾向于投资低技术层次项目,多数为加工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先进技术水平的行业不多。新税法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新优惠政策对低污染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微利企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新税法也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有很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将外资的有效利用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新税法的实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经济危机使得大批人员失业,出口严重受到影响,国内消费不景气,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
(1)新税法从制度层面上控制企业过度消耗,统一规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铺张浪费的习惯,以使有效资源用于企业的发展。
(2)新税法鼓励企业创新、科研开发工作,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
(3)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为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对于当前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消费的积极作用。
(二)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加强了税务征收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为防范和制止企业使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新增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体现了“严征管”原则。
1.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和分摊费用。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开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它己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2.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除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项规定有效防范了企业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现象。
3.企业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运用投资挂账的方式减少税收缴纳。
4.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新税法的部分条款实现了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趋同
1.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基本相同。第一,新所得税法对“收入”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这些收入基本上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记账;第二,新所得税法对“非应税收入”的界定,如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属于不计税收入,这些收入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为收入核算,而是记入“事业基金”等账户。
2.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交易转出存货时,必须以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计算流转税额。此项规定与新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反映收入、计算流转税的几种情况相吻合。计税价格的确定与公允价值在确定方法、确定顺序上也完全相同。如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视同销售货物而无价格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按下列顺序确定:(1)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2)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话跃市场,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3)以上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时,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费用限额扣除方式,而采用了与新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方法。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改变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二、新税法些许潜在的负面影响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来看是利好的,但对于某些行业的发展是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
比如对电子元器件行业来说,面临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风险,负面影响较大。《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内企业统一所得税率为25%,对国内诸多电子企业呈负面影响,因为很多电子企业原先享有更低的优惠税率15%(如特区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税率)。2008年4月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高了认定的门槛,将不少企业拒之门外;2008年5月又取消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电子企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现行的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
新税法针对于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
新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新税法在费用界定和企业税务处理方法选择上留给企业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支付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只要签订管理合同取得发票即可以税前列支,然而管理合同的定价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可能造成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原则,强调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入库单据日期,推迟或提前开具发票等手段达到收入在各个会计期间的调节。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诸如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方法等,这会使得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加速或减缓折旧和摊销,从而达到避税或缓交税的目的。
三、总结
新税法的制定及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适应时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尽管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不良影响的问题,但总体看来,是利远大于弊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大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了各类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翠荣. 新旧所得税差异比较及分析[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1)
【关键词】所得税法 会计筹划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2008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在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同样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施行。新会计准则实施使我国的会计核算逐步和国际接轨,而新税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税收管理先进经验,但是仍具中国特色,那么在新准则、新税法背景下,无疑给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做好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呢?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收入、成本、费用)着手,对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进行分析。
一、免税收入筹划
新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费用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营业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延后。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推迟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从业人员(应付职工薪酬)筹划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 000元,还可另外加计扣除1 000元,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筹划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无形资产的开发时间较长,如果在前期开发费用不能及时得到税前抵扣,则企业将会提前纳税,占用营运资金,故作为财务人员应合理利用这一方面的会计筹划。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正在研发一新车型,假设这款新车的专利总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外观专利500万元,底盘500万元,发动机500万元。这款新车的研制需要3年时间,如果该企业等到两年后新车专利形成后才结转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则前两年的专利投入无法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将这款新车的专利拆分成3块,即外观专利、底盘专利及发动机专利,分别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假设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则第1年可以摊销50万元同时加计50%扣除,即第1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75万元,第2年可摊销100万元同时加计扣除50万元,第2年可税前扣除150万元。两年可为该企业减少(相对)企业所得税56.25万元,同样也减少了该部分资金的占用。
五、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一)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如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六、固定资产折旧筹划
新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应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一)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费用分摊均匀,但如果设备损耗较快,企业往往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提足折旧费用,就面临着更新先进技术设备的选择,由此造成各期折旧费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润,负担了较高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有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旧费。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费用较大,而减轻了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例:A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50 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5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旧额为20 000元,第2年折旧额为12 000元,第3年折旧额为7 200元,最后两年为5 400元。如果该企业正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七、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筹划
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额度,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蔡维灿.企业会计筹划.中国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4).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尤其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方式,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增加后续税源。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
第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生产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大的方面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对企业的整体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筹划所涉及的具体活动环节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投资活动税务筹划、生产运营活动的税务筹划、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等。
第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作为一项企业特殊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以不违背法律为界限,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二是前瞻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三是目的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通过选择低税负或者滞延纳税时间而取得税收利益。第四,普遍性。由于各税种在纳税人、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减免税及纳税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一般都存在一定差别。这给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同时也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普遍性。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税收筹划,但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具体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第一,认识不够,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往往未能真正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为了少缴税,不仅如此,不少企业还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漏税款,甚至是采用诸如偷税、漏税、抗税等财务违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所以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偏差和误区,使得纳税筹划的功效大大减弱。
第二,水平不高,缺乏正能量。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关注于短期甚至仅仅只是当期的节税效果,考虑的仅仅是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甚至只是初步的规避额外税负,常常为了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游离于违法与偷税的边缘;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更谈不上通过呼吁、引导等方式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等高级的税收筹划。
第三,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由于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较差,无法满足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即使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缺乏风险意识,忽视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就带来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当税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时,政策不定期的变动将对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尤其是长期性的税收筹划带来巨大风险。加上企业自身并未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未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往往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整体效果。
三、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适应性分析
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后,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并且总体上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让税收筹划更好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
第一,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活动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对内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本结构,有效筹措资金的一系列活动。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选择最佳的企业整体资本成本以及有效管理筹资活动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可以通过改变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来影响企业的最终价值,所以说,企业有较大的空间可以进行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企业进行筹资活动税务筹划主要应分析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怎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安排资本结构,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该如何管理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风险。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就是通过通常兼顾的方式,采用最佳筹资组合,合理安排财务结构,规避财务风险,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根本活动,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分摊费用等方式来实现。其中会计政策方式的选择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等等。固定资产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采用确定的计价方法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额进行系统性的分摊。比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损耗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中。目前税法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使用年限法,加速折旧法,产量法等。由于折旧有着抵税的作用,折旧的多少直接影响成本的多少,利润的高低,及应纳税额等。同样的道理,企业存货计价的方式也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也会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折旧方式和存货计价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第三,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除了企业的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外,企业的投资活动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企业的投资活动包括企业间的合并重组、合营联营等,可能涉及跨区甚至是跨国的投资活动。由于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地点、不同的投资核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这也给企业的投资互动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企业投资活动方面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选择恰当的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或者权益法)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推迟开始获利年度,延长经营期或者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税务筹划;通过保留低税率地区企业的税后利润不予分配转增资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通过选择直接投资建厂方式或者通过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进行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减轻投资方税负负担的目的。
四、结束语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收入和扣除的范围、税收优惠、反避税条款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新法取消了旧税法的许多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意义,筹划的空间缩小了。再如,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政策,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的限制,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的空间扩大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另外,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造条件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 和三档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2.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此,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设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配备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滚动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记录研发支出,编制研发报告;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企业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一旦国家规定只有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达到总收入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视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活动。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适用15%的税率。
3.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新税法采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应对盈利水平进行预测。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降低较少部分利润可以获得较多的所得税降低额,则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将企业的盈利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微利企业标准之内,适用20%的低税率。
(三)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
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的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现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当物价有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
(四)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扩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因此,筹划的思路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但也不是无条件地随意列支。如果某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企业可根据当年盈利情况适度安排公益救济性捐赠,把捐赠额控制在抵扣限额之内,在提高声誉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会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的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公司分立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在筹划中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因此, 可以合理地规划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比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进行创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等。
(六)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
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因此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一是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可以提前确认,将利润体现在过渡期。对于转让财产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将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提前,来获得纳税筹划的收益。成本费用则尽可能后移,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在非经常费用方面,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二是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