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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云南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01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08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08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09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第二条县水利局是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凡本县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资格。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月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呈县、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
(一)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取水量的,按规定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取水项目的取水量核定标准是指该取水工程的设计最大取水能力。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必须自行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除水力发电企业外),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计量设施或计量装置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县物价行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部门颁布的标准核定。
第十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的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取水的,超量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特证人应当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持证人送达《**县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的地点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征收单位应当将收取的水资源费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属财政预算收入,应当设立专帐,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奖励、相关工程建设的运行与维护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心必要的业务支出等。
使用水资源费时,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拨款。
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征收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不足额征收水资源的;
(三)截留水资源费的;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三、征收标准
(一)取用地表水用户。取用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用户。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业按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吨煤缴纳0.5元水资源费。
(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明确征收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期间,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仍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征;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由水利局在取水环节征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及所辖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征。煤炭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牵头,煤炭局、煤炭企业所在乡镇各抽调2人,成立联合收费组征收。
(二)实行计量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质检部门核定的量水设施(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业水资源费依照煤炭局、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设计煤炭产量进行征收。
(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建立资金专帐,征收单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办理。
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460号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到装表计量,按月缴纳水资源费。
一是着力破解水资源管理难题,推动水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水资源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加强水法规建设,先后出台了《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
二是着力破解城乡供水矛盾,构建城市供水新体系。投资2.10l亿元建成了陕西省第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引乾济石”调水工程,年可调水4697万立方米。投资1.68亿元,实施了西安市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引渭济黑”调水工程,工程竣工后,每年可调水4792万立方米。继黑河水库供水工程之后,2008年启动了西安市第二大供水工程――辋川河引水李家河水库工程,总投资16.8亿元,年城乡供水8393万立方米,建成后可彻底解决西安市东部220多万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问题。
三是着力破解城市防洪瓶颈,建设城市五大排水体系。投资5.37亿元实施了(氵皂)河综合治理工程,投资1.8亿元对漕运明渠10.54公里进行了综合治理,这两项工程解决了市区317平方公里的生活污水及雨洪水排泄问题。目前,投资4.99亿元,计划治理河道24.85公里的太平河综合治理工程和投资2.29亿元,计划治理渠道长度9.02公里的幸福渠综合治理工程正在加快建设,五大排水体系正在形成。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费;环境税
环境保护典型的公共性、强的正外部性以及投入资金大、周期长、见效慢和利润率低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介入。环境保护也因此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国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减缓环境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制度
1、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国现在尚未开征单独的环保税。现行税制中,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客观上起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中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发挥其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的功能。车船税是对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对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一般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主要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税收,在本质上类似于对土地资源租金征税。另外,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也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
2、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包括: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198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截止2005年,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面开征了排污费,县级开征面达到了91%。至2004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793.06亿元,并设立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004年当年排污费征收户数达到71.66万户,征收额度为93.96亿元。“九五”期间全国共使用排污费250亿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达143.65亿元,占全社会污染治理投资的19.8%。
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这一规定,排污者可以选择缴纳排污费或污染处理费。通常,污染处理费有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两种。污水处理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用水处理费两种。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与保护、增值并重”方针开征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生态环境补偿费始于1992年,共涉及14个省。目前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广西、江苏、福建等省(区),辽宁、广东、河北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项目很多,中国实施较好的是森林生态环境补偿费。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于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9年1月1日)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环境保护的一柄“双刃剑”。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2、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完善。(1)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等)、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以及煤炭等。(2)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收人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开支有直接关系,进而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绿色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45%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际缴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低,导致收入规模小。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之间税负不公;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区边缘两侧的企业,其享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已相差不大,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却相差较大,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3)现行资源税在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节级差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中国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不征税,这既不利于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计税依据不合理。中国现行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第四,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企业的盈利状况,容易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4)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征税,但它们之间彼此相互独立,没有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定的体系,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作用非常有限。另外,税率也偏低,难以起到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作用,难以遏制因滥用土地而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3、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1)排污收费是中国环保投入中最早、最稳定的一条资金渠道,是中国环境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比如,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对已经达标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虽然对超标排放标准的企业收费,但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而且,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没有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2)对生活污水进行收费,目前在中国仅有部分城市实施。收费标准一般为0.1~0.5元/吨污水,个别城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则超过1元/吨污水,如江苏省为1,10—1,15元/吨污水,而中国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一般为0.5~0.7元/吨污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低,一方面违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难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造成了负面的影响。(3)目前中国只有部分城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北京市从1999年9月开始征收,收费标准为:北京市居民每户每年缴费3元,外地人每人每年缴费2元。但是,中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沉重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近2000个,北京市50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有4000多个,200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1.9亿吨,且将以8%的年增长率递增。现行征收制度和标准远远不能满足要求。(4)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但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国横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缺少跨省市的协调机制,区际生态补偿机制难以建立;环境影响的量化技术和货币化技术不成熟,生态补偿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法律依据不足,征收难度较大;征收标准偏低;理论认识上也有不足;等等。(5)中国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对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为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而开展的科学研究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问题是,征收标准过低,以致出现“两千吨江河水,比不上两瓶矿泉水”的怪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难以发挥有偿使用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另外,还存在部分用水单位缴费意识不强、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或不协调、收费手段不健全等问题。(6)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油气资源,起步费率也很低,平均费率1.18%,而且不能随着矿产品价格、市场行情、矿产资源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另外,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截留和挪用。
三、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以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同时,要调整税额,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其次,扩大消费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把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使用的电池、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适用较高的税率。第三,改革关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进口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产成品征高税。第四,改革车船税。将现有按载重划分的分类分级课征的车船税改为按燃料动力分类分级。尽快实施燃油税征税方案,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环境污染。
2、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或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具体建议如下:(1)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与环境保护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出发,凡属此类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考虑到中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首先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收范围。(3)税基。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按排放、遗弃的应税环境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确定。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4)税率。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税率的类型总体上应以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但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另外,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使环保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5)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便于环保税的推行,并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应将环保税作为专门目的税。对其税收收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全力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其中应有相当比例的税款用于对纳税人为减轻、消除污染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补助。第二,根据目前中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保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因此,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应由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但为了保证地方的环保资金支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额可以“相当现行排污费标准部分的归地方,超额部分归中央”为划分标准。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进行征收。第三,环保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自身很难单独完成其征管工作。因此,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甚至可考虑由环保部门代征或由环保部门协助征收。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快治理环境的步伐,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税制设计时,一方面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应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税收优惠,尽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另一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设备防治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低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的纳税人均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水源地污染必须依法整治,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它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3、未经许可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年8月份开始,至年11月2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据方案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本辖区内违法取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在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取水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水资源违法行为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落实,坚决依法办理。
(五)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经批准后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标准的监督及超计划加价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九)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全市水环境状况监督检查,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规划、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自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定额与计划
第五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关键词:水资源;污染;原因;控制措施;庆阳市
1庆阳市水资源严重污染的现状
庆阳市地处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属全省较为干旱缺水地区,全市河川多年径流量只有14.50亿m3,其中入境水6.70亿m3,几乎占径流量的一半,而自产水仅为7.80亿m3。水资源人均占有量360m3,是全省人均水量的25.70%,是全国人均水量的13%。按照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2 000m3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1 000m3为人类生存起码要求。从数字可以看出,庆阳市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国际上满足人类生存的最低要求。就是和周边地市相比,也处于劣势。庆阳市每亩耕地占有水量110m3,是全省每亩耕地600m3的18.30%,是全国每亩耕地1 823m3的6.02%。偏枯年水资源更为贫乏,径流总量10亿m3,这种情形便重现一次。在有限的水资源中,由于马莲河上游约2 500万m3的苦水汇入河道,造成整个干流4.75亿m3的水不能利用。全市地下水动储量已基本开采,静储量限于目前开采技术、成本等问题,难以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是庆阳水的唯一补给源。虽然年均降水500mm左右,在北方地区属中等水平,但受季风影响,分布不均,年内年际变化大,主要集中在夏秋季,7~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8.50%,且多以暴雨或雷阵雨出现,难以充分利用,导致春旱、伏旱频繁发生。特别是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长时间大面积毁林开荒,引起区域气候急剧变化,降水明显减少,干旱周期持续缩短。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逐年呈减少趋势。同时,由于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尤为严重。赖以解决塬区人饮和灌溉的机电井也因无节制开采而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据省水文地质检测站统计分析,西峰城区8km2范围内年允许开采地下水为12.40万m3,目前已开采225万m3,相当于允许开采量的20倍,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据观测,20年内下降46.60m,平均每年下降2.33m,潜水位接近隔水地板层,部分机井因水位下降而干涸。缺水不仅长期困扰着农业生产,而且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西峰、宁县、合水、华池、环县县城每年夏季都闹水荒,都要实行分片限时供水。水利部门分析,到2015年,全市的供水缺口将达到2.80亿m3,缺水将成为困扰庆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为严重的问题。
2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
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及生活污水任意排放是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重要原因。陇东油田是长庆油田的主产油田,已有30多年的开发历史,已开发的12个油田、54个区块分布于除正宁外的7个县区,目前长庆油田在庆阳境内共钻探开发油水井3 614眼(其中油井2 882眼,注水井658眼,水源井74眼),已形成了以石油开采为龙头,开采、加工、运输、销售为链条的产业链,可以说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30年来,长庆油田采用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没有过多的考虑庆阳的环境承载能力,致使局部水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华池、环县、庆城几个老油区地表水、地下水均已严重污染。华池乔河、元城、城壕、五蛟等区域水环境已发生“水质蠕变”,县城、悦乐等地井水干枯,水位下降,部分地方水质变苦,人畜无法饮用;环县七里沟、城东沟、城本川等7处水源是当地仅有的几处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水源,近几 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据调查统计,仅2001-2003年,上述水源地共发生原油泄漏直接污染事故达116起。2004年上半年,又发生了污染事故16起。污染使灌溉后的禾苗枯萎、死亡,土地盐碱化。环县曲子、环城两个监测点的地下水质明显下降。2004年1-4月,环县金村寺水体12次被原油及污水污染,由于水中的原油无法彻底清理,农民灌溉后,玉米苗枯死,发生了群众集体挡车事件。七里沟水源由于长期遭受原油污染,水质已严重恶化,随处都可以看到原油斑点。监督资料显示,环江水域的水质已从Ⅲ类下降到劣Ⅴ类标准;庆城县目前发现183眼水井出现问题,4万多农村群众、8万多城镇居民饮水困难;西峰油田开发刚刚起步,彭原乡就出现了水井污染事故。所有这些,不得不引起油田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3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依法保护水资源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水资源再污染,重点要加强污染源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法律法规控制四大措施,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水资源,让水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庆阳经济社会。
3.1水资源污染源控制,首先要增加企业自律意识,加强油区水环境保护
长庆油田的污染,突出的表现是工业废水排放和原油外泄造成的直接污染没有得到根治,钻探中因土地污染而导致的间接水资源污染仍在继续,局部严重污染在事后缺乏积极的补救整治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应树立主人翁思想,要把油区当故乡,爱护油区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在水资源保护问题上舍得投资。其次,在强化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水污染问题发生。再次,要增加法制意识,自觉加强与地方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现象发生,使各项保护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3.2水资源工程控制措施包括水利工程、农林工程、市政工程和生物工程
水利工程通过引水、调水、蓄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可以改善或破坏水资源环境。因此,只要采用正确的水利工程措施,完全能够改善水质状况,保护水环境。调蓄水工程,可以改变天然水系的丰、枯水期水量不平衡状况,控制江河径流量,使河流在枯水期具有一定的水量来稀释净化污染物质,改善水资源质量,水库建设尤为明显;进水工程可从汇水区来的水一般要经过若干沟、渠、支河而流入湖泊、水库,在其进入湖库之前可设置一些工程措施控制水量水质;污水走廊工程利用河流的净化能力和送污集中处理的方法,改善水质状况。农林工程措施可通过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减少农田退水,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江河;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污染物;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减少氮干湿沉降,建立美好生态环境;建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相结合的生态工程,发展生态农业,保护水环境。市政工程措施可通过大力改造城市污水、雨水管道工程,优化排水系统,利用雨水资源,控制污水排量,保护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采用先进的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水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污水的天然净化系统建设,天然净化系统是利用生态工程学的原理及自然界微生物的作用,对废水、污水实现净化处理。生物工程措施是利用水生生物及水生态环境食物链系统,达到去除水体中氮、磷和其他污染物质目的。其最大特点是投资少、效益高,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态循环系统。
3.3水资源管理控制是水资源保护的关键环节
根据庆阳市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强化管理。一是明确河流的水体功能与水质目标,建议利用两年时间划定水体功能。二是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质标准。三是加强水域水质的监测、监督、预测及评价工作。四是积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目前,面对庆阳市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现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彻底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罚代治的做法,确保水资源利用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加强同油田企业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实现油田开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又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在环境资源问题上政府既要全力解决油田困难,又要放手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职权,尽一切力量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面对油区水污染和全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油田和各级政府都要树立责任意识,既要继续为油田发展营造良好的开发环境,又要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水污染。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油田企业重视水环境保护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好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水污染事故和企业用水矛盾,解决影响石油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的各种用水困难,促使油田和地方携手共进。
3.4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控制措施也是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