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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缺失高效教学模式
我国法制制度的逐步完善,现在法律已经和生活各个领域相互联系,大学生是未来发展的希望,所以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只要依靠科学合理的发展教育。改革开发,让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也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当前大学生主流思想依旧趋向于积极健康,但是受到家庭、社会各方因素的影响,大学生中间依旧会产生违法乱纪的情况,这些都将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一、大学生法制理念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教育观念落后
现在我国各大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培养都局限在教学计划中的基础课程培养,法律对于学生来说只是一门课程,部分院校把法制教育也法制教学混为一谈,法制教育德育功能也受到淡化,没有将法制教育看成培养学生个人素养的一门学科,因而忽略学生法制能力以及法律精神。很多大学在开课初期就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结合一起讲授,法制教育被归类为德育教育,授课教师也不是专业的法制教师担任,大部分是德育教师兼任,所以减低法律的层次,学生从主观上就没有重视法律,因而部分高校忽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比如,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部分大学生还依旧把自己当成未成年人,很多入学的大一新生,由于一言不合聚众打架,更甚者是本市学生欺负外地学生。引发很多不良反响,公安机关的介入,导致该名学生失去获得学位证书的机会,学生在大家事件开展之处只是把该事件定位为同学之间的矛盾升级,但是从法律层面是恶性斗殴,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出现这类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教育观念的落后,如果学生在打架之处就了解相关危害在组织打架过程中必然会有所顾忌,不会如此草率和鲁莽,当造成恶性事件后悔不当初。因而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让学生了解自己超过18岁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规范学生行为的准则,一旦跨出这个准则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法制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法制教育开展的核心主要让学生掌握现行部分的基本法律和法规,让学生从整体上认识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有些知识学生认为是道德范畴其实隶属于法律范畴,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联系较大,很多时候教师讲解的专业知识与法律脱节。学生学习的知识更多是背诵法律条文和知识点,目的是应付考试,所以学生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能力不能得到有效培养。比如,在给学生讲解犯罪中止学的过程教师更多的给学生讲解理论知识,法律的理论知识自身就带有一定的枯燥,学生对于生涩难懂的字眼更是感觉无力适从,因而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融入专业事例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提升大学生法制教学的措施
(一)依法治校与高校办学的结合
1.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的法律体系:
依法办学,从宏观角度是事项法治化的管理方案,主要的前提是建立一套与大学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理清大学中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且完善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教育行政部位为让两者结合,要求加快“立、改、废、释”,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保障教育进行综合性的改革,妥善解决教育管理中的各项难点。
2.建立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从微观角度考虑问题,依法治校主要是大学生自我管理过程的法制化,我国很多大学生制度的整体制度核心主要是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内部管理机构。各个高校推行的管理章程都是要推荐依法治校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目前高校为推进高等教育的法制化以及规范化,需要根据法律赋予的大学自,改善内部的结构。要求运用“立法”的方式,将制定的章程在校园范围内推广,主要是确立其地位。在章程中明确行政、学生、教师、教职员工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构建一个统一和完善的整体。另外要在章程中体现出各个方面的权利,明确内外部关系的界定,正常处理好各方关系,内外关系的协调发展主要是以实现章程运行为依据。
3.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体系相结合: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接班人,所以需要以德树人,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高校的法制教育能较好的体现社会化的主要发展程度,对我国的国民素质提升有很大的帮助,并且也与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有着密切的连续。因而高校教学中要求法制课程与思想政治课程摆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法制理念,加大规律性的意识培养,带动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教学中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方式,结合法律知识以及法治理念,让专业教育结合品德教育,结合课题与实践教学,最终让法治教育与教育和教学的全过程统一。
(二)构建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所以在教育中教师占有重要地位。因而高校需要建设一支坚定理想、信念、有德和掌握扎实知识的师资队伍。第一,优化法学教师对位,要先让法学教师具有坚定地理想和信念,传播;第二,优化教师对位结构,根据学科以及课程体系的需求,学科建设要以教学中心为主要的出发点,培养高层次人才;第三,聘请法学经验丰富的人才来到高校任教,也可以鼓励高校教师多参加校外法学讲座,形成校园内外的双向互动,让法学实践以及法学教育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大师资队伍的水平和素质建设。
(三)提升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简章建造,是其实要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管理学校内外的各项事物,实质是完善法律要求的公平和正义。所以在法制教育的进程中,规章制度的完善是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制度的执行人需要具备法制的精神,这样才能达到人和制度的高度统一,所以为了真正的完成依法治校,关键要依靠法律的意识以及素质。
1.法律意识强化,能完善规章制度:
管理者也是有自己切身的利益,因而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进程中不但需要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所以要求管理者具有法律意识,主要是希望管理者在制定规章时,从大我方面出发,形成公正、公平的管理理念,要求各项规章制度都要冷静和全面的权衡各方的利益,这样制定出的规章才能更具有公平性以及合理性。
2.法律意识能够正确灵活的执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死规定,但是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类情况,如果规章制度的执行过于程序化和死板,也会引发不公的情况。就像秦朝立法之处以商君之法为治国国策,可以让秦朝的军队成为称霸六国的“虎狼之师”,但是严苛的法令最终造成秦不过三代的局面,而校园管理中的管理对象多为教师和学生,规则是制约他们行为,划分他们义务和权利的一种方式,但是不能过于严苛,这样就会有失公允,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初衷,更不能完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结合法律与教育规律:
教育的开展有其特殊性,依法治校不是要把法律简单的运用与学校管理,是要让法治精神与学校的教学规律相结合。所以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在具有法律意识的人的支配下才能进行。教学的特色性决定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和模式,如果不不尊重客观规律那么很多行为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功效,如果法律模式的应用只是运用套用模式,将会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硬伤。因而管理过程中要把依法治校的核心转移到学校自由的理念上,以学校的客观规律为依据,最大限度的与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相一致。
(四)结合发展教育与专业教育
比如在讲解多人犯罪未遂事件中,单个犯罪行为的中止能清晰的判断是否从属于犯罪中止,但对于共同犯罪中认定的犯罪中止认定争议较大。中止犯罪的行为已经先融入共同犯罪之中,所以对犯罪中止成立标准的认定,有很多不同之处。
1.及时性的判定,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犯罪中止活动,也可以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之前。但如果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有全体犯罪人共同行为还是有部分犯罪人行为形成的,共同犯罪的行为已经出现,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的判断。案例一,甲和乙约定第二天谋杀丙,但是第二日甲因为腹泻没有赴约,但是两人都要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案例二,甲和乙为了杀死丙,共同买毒药,但是乙在三天会放弃谋杀丙的行为,把毒药扔掉。在这个案件中乙中止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中止,但甲还有中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自愿性原则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停止呀进行下去的并且能够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形成犯罪中止。部分犯罪人在犯罪中止以后,并劝说另外一部分人放弃犯罪行为,另外一部分人放弃劝说,在能够继续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那么这样情况可以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
3.有效性原则,犯罪行为自动停止,有效的防止并且阻碍犯罪结果的产生。有两个条件限制,客观上,犯罪中止中的共同犯罪必须切断自己和之前的行为,也就说断绝和共同犯罪整体的有机联系。主观上中止犯罪的犯罪人自动切断和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并且把自己中止犯罪的意图传达给其他犯罪人的行为。通过给学生讲解这些内容,让学生了解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都能够妥善应对。避免学生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为了自保做一些过激事件,或者被人冤枉不能马上洗脱嫌疑等,学生在校园内面对这类突发事件学校可以出面解决,但是学生一旦走向社会,面对险恶的环境就要学会自保。所以专业教学过程中要通过案例让学生印象深刻,在碰见类似情况时,能够沉着应对。综上所述,法制教学模式与高校教学模式的结合关键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并且通过依法治校完善法制教学,这才是建立法制模式的关键,也从客观上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高校办学治校.中国高等教育.2014(22).
[2]房亚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相应的关系.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3).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就社会管理职能而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相对较为间接。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包,偏离检察工作主题。应当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文以法制教育实践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理论和形式上作一些探讨。
一、法制教育实践的内涵及价值分析
1.当前法制教育的现状
法制教育是国家、社会有目的形成人们一定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我国,法制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从1986年开始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多年的“普法”教育,使知法、懂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信任法律了。现实生活中,当人们产生了纠纷或者权益受损时,普通民众真正想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并不多见。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运行状况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满意。这集中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其实,法制教育的关键与核心问题是法律信仰教育。[2]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通过这种心理体验,赋予法律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法律信仰普遍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问题,诸如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说教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2.法制教育实践概念的提出
所谓法制教育实践,不是通常意义下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两个概念的简单叠加,本文所指的法制教育实践,是一种将法制教育“实践”化、把法制教育寓于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具有多层次和动态意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实践”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意义和作用,将司法实践与社会参与、自我塑造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从而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法制教育实践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个体参与司法实践。以协助、参观、旁听等方式,让教育对象一定程度参与法律活动,进行“体验”式教育;二是让社会参与司法实践。将部分司法职能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如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考察等,发挥社会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社会责任,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将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影响个体,影响社会,在潜移默化中产生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法制教育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作为对传统法制教育模式的突破,法制教育实践将法制教育活动生活化、社会化、具体化,更能使公民贴近法律、了解法律,真正将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树立法律信仰。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法制教育实践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导作为教育对象的个体参与到法律实际中,比简单灌输法律知识和理论说教,更能激发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当然,并不是说要排斥相应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相反,要将这种实践活动与法律理论学习相结合,使教育对象能理论联系实际,理性观察、思考、分析法律现象和问题,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产生良好的教育成效;第二、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监督司法实践活动,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使普通民众对司法拥有更切身的感受,避免司法与民众、社会的隔膜。[2] 同时,又能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最大化的效益。[3]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改进执法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中融入社会责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必将有助于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珍视、依恋和崇敬的情感,从根本上提升全民整体的法律素质。
二、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实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而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法制所包含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还包括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规范行为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实践,使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了解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然后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们遇事能事前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这显然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4]
第二,利益调节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利益差别成为构成社会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主要以通过传导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设计某些救济制度来实现。比如,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物质利益观念,对失足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途径获得物质利益,从而调整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化解各种利益矛盾。
第三、社会稳定作用。法制教育实践除了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减少和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体现其社会稳定作用外,还通过司法实践,加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衔接与合作,共同引导民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各项权利,推动全体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同感,而法律理性正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
2.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和方式,各种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有很多,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原则和检察职能的内容、特点来看,法制教育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首先,法制教育实践符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检察权不仅是法定的权力,也是有边界的权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依法参与,有限参与原则,绝不能以法律监督的名义,擅自突破法律的界限,超越、代替行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教育实践虽然强调“实践”功能,通过司法机关创新工作机制,让个体和社会参与法律活动,但这种“参与”和“创新”都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本质上还是一种“实践”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其次,法制教育实践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特征,有利于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延伸。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1]和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五种职能密切相关,互相融合,在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很容易形成契合点,使得检察职能能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延伸。
三、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选择
由于法制教育实践与检察职能的五个方面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围绕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这五个方面来开展法制教育实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最具现实意义的路径选择。
1.围绕打击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打击犯罪的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观念和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职能时,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打击与服务的统一。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还要避免就案办案、案结事了,要结合案件的办理,以案说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要注意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对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的态势作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为社会管理提供参考,有效实现社会预警。
2.围绕保护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夜人”、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保护的重点应该放在保障人权上,放在社会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上。围绕这两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具体措施为,通过宣传教育和司法实践,教育检察干警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同时,引导公众了解和掌握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进行“体验”式教学,开展常态化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以法治实践为内容,在原有青少年维权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特殊人群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的保护帮教、矫正回归等工作机制;加快制定社会弱势群体救济工作措施。
3.围绕监督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能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得到延伸。延伸监督职能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成为监督的重点,一是因为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已经普遍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二是对作为社会管理直接主体的行政部门加强法律监督,更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2]在法制教育实践中,要着力宣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大衔接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动态跟踪,促使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形成。
4.围绕教育功能开展法制教育宣传
法制教育实践的本质特征是“实践”,当然要求检察教育功能要实践化。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的教育实践措施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设计。硬件建设主要建设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该基地由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失足人员帮教基地组成,教育内容涵盖法制宣传、法治实践、预防犯罪和劳动技能培训。其中失足人员帮教基地为检企共建,以回归为目标,以自律为核心,让失足人员在此进行学习劳动、心里矫正;软件设计方面,围绕如何在法制教育实践中延伸检察职能,自侦、预防、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职能部门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法制教育实践中的职能作用,倾力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制教育实践体系,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5.围绕预防职能开展法制教育实践
检察预防职能主要体现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明显的主动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其本身就属于宏观的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防职能与社会管理活动最接近、最容易实现对接。同时,预防工作又以教育为基础,是开展法制教育实践的有效载体。因此,预防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法制教育实践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以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为支点,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检察工作室、建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创办预防杂志等,在法制教育实践方面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使预防职能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检察机关机关融入社会、牵动社会、造福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阵地。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张秀山.司法规律层面检察权运行表现[J].法学杂志,2009,(11).
一、综合实践活动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强国的治国方针。作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中小学生首先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目前看,中小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程度远远低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场所,必须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新一轮课程改革的目的是以学生为本,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实践性,而综合实践活动恰恰把主动性、创造性、实践性融为一体,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搭建了平台,提供了载体,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素质。结合吉林省实际,几年来,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特色的综合实践活动场所(基地校),在承担课程改革重任的同时,还承担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历史重任。在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的同时,接受法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教育。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基地校发挥综合实践基地作用,强化法治教育在整个活动中的作用,开设了法治课堂,聘请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丁书达检察官定期讲解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青少年普法讲座;基地还设立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设计、参与,把法庭引入校园,让法律走进学生的生活。通过学生的亲身体验,达到了普法的目的。
在义务教育阶段综合实践活动中,每个学生都要接受法制教育,养成良好的遵法、守法的习惯,摒弃不良陋习。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开展法制教育,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克服课堂上灌输式教学的弊端,把法制教育融入到活动中,让学生主动、愉快参与活动,自主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知晓法律就是共同遵守的原则、法律就在身边、法律能保护我们,从而让法律在学生内心深深扎根。
二、法制教育的形式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法制教育不同于与课堂上的德育课教育教学,也不同于常识课中的法律知识,而是有实践、有理论,还能走向社会,理论联系实践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特点。如,禁毒教育作为法制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值得各地效仿。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禁毒教育观看宣传片,由缉毒警察讲解,观看实物,学生发表禁毒声明,看似和学校课堂上的法制教育课程没有太大区别,实际上取得的效果不同。由于整个实践活动是以实践为主,将动手、动脑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学生成了禁毒活动的主角,学生近距离查看,然后分成小组,查阅资料,了解的特性、危害,然后再总结写报告,交流感想。这样做的结果,使学生对的危害,有了深层次的了解,从而从思想上做到禁毒的目的。
各地综合实践活动也围绕法治教育进行了,积极开展活动。如临江市中小学实践教育基地,组织小学生到临江市监狱参观,走进社会,用生动事例宣传法制,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通过学习《消防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等条款,很好地保护了青少年生命安全。
三、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
法律不同于其他课程,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特殊性。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要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单独编写校本教材,根据课改要求将法律知识课从德育课和常识课中分出来,列入小学课程计划,使之逐步成为必修课程,并加以完善。切入点是从综合实践活动的角度入手,编写法律课校本课程,寓教于乐、寓法于活动中,让学生从小学思想品德活动、初中综合实践活动中学法、懂法、守法。
四、以综合实践活动为主阵地,培养合格学生
综合实践实践活动要做到“三个结合一个联系”,即: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活动相结合;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密切学校同家长、社区的联系,全面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制学校的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 互动式 教学模式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互动式课堂教学概述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本来是一项集思想、教育为一体的科目,他不仅在思想上教育学生,对学生在思想中循循善诱,让学生在该年纪有一个良好的思想观念,更在教学上让学生燃起教学兴趣,更好地学习基础知识。然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利用老师教课、学生听课的教学方式,不仅起不到上述作用,而且让学生渐渐失去了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兴趣。所以在初中课堂中引进互动式教学模式迫在眉睫。
互动式教学模式就是将传统的教学模式改变为师生课堂互动过程,叫教学是为动态的发展过程。这种模式让师生之间不再是传统的古板模式,而是让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形成学习者和教学的互动,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对学习更加感兴趣,而且可以快速的学以致用,学习效率更高。在现在的条件下,很多学校都已经开始应用这种互动式教学模式,而且都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
相对于小学阶段来说,这个阶段的学生在思想上以及心理上都有很了很大的成长,随着年龄的不断成熟,对社会中的事物认知能力也有了自己的见解。而且随着之前教育基本都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使得他们对传统模式产生了厌倦,再使用传统模式来教学已经不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互动式教学模式正好满足了这个阶段学生对外界事物的好奇心,利用各种情景等教学方式,让孩子在老师的带动下融入到各种情景中,在各种自我探索中,学习道德与法治知识,这样不仅使得教学更加简单,而且更加容易的为孩子们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但是,互动式教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我们的学者以及老师不断探索。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互动式教学模式的实践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师交互性教学模式最常用的教学方式之一,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在传统的教学模式基础上,通过案例对课文中的知识进行讲解,让学生通过类似听故事的方式学习课本中的知识,通过案例感染学生、引人入胜。自觉学习课本中的知识。
例如,在《对社会负责》一课中,老师可以选择一个案例结合课本进行讲解。先把陈光标的故事讲解给同学们听,然后针对故事通过几个问题引发学生的思考以及对任务、知识的认识理解。你们佩服陈光标吗?想不想成为他这样的人?为什么他可以得到人民的爱戴和尊重?让学生自然而然地人是到对社会负责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利用这种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事半功倍地完成教学任务。
在互动性教学模式下,老师不再是之前的引领着和权威,而成为和学生一起的参与者和引导者。老师与学生之间不再是之前的问答交流方式而是一种新型的探讨方式,让老师和学生成为朋友,师生互动,互相启迪。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需要老师更多地融入生活,在生活中不断积累。
2.辩论法
教学本身就是一种生活,这是教育家杜威很早之前就有的观点,但是在当时很少有人理解,在毕竟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学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话题。但是,现在看来,教学本就是生活得一部分,我们往往通过生活中的人和事学到的知识更加深刻。只是,生活这个大讲堂所传授的知识没有特定性。我们通过这样的事件启发教学模式,从而有了辩论法教学模式。辩论法教学模式就是将课堂生活化,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知识点,引入当下生活中的案例,和学生一同探讨生活中的各种事情,各抒己见,在辩论中,让学生明白课文中所讲授的道德与法治知识。这种辩论法教学模式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思维的独特性和独立性。
3.模拟法庭式教学法
所谓模拟法庭式教学法就是情境教学的一种,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中已经开始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学习,在学习这些方面的知识时,利用前面提到的两种教学方式很多时候找不到相应的案例,然而枯燥地讲授课程又不能很好地起到很好地教育效果。这时我们就可以利用模式法庭式教学法对该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例如,我们接触到的“三鹿奶粉”事件,可以采取模拟法庭式教学方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案件之后,在课堂上进行审理,学生通过分组的方式充当检察官、审判员、审判长、律师、原告以及被告等。让学生在自己的角色中充分发挥,在角色扮演中了解整个案件,并在互动中学习了解各种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可以让学生对学到的法律法规有一个更加确切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
三、结语
互动式教学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道德与法治课程贴近生活的独特性,让这种教学模式的应用可以变得容易许多。面对其他课程以及互动式教学模式的长久发展来说,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文希望可以为道德与法治课程互动式教学模式起到些许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开秀. 初中思想品德“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探究[D]. 山东师范大学,2014.
[2] 王双燕. 初中思想品课互动式教学法研究[D]. 山东师范大学,201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迅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新媒体,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尤其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他们中大多数学生更加热衷于网络。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和难以直接控制性,导致网上信息混乱,各种不良思潮充斥网络,诸多诱惑在网络蔓延,这些都给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成长造成巨大冲击,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现象日渐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应运而生,其重要标志是许多高职院校相继建立了思想政治教育专门网站并通过该网站从事网络法制教育。网络不仅成为了手段,而且成为重要的教育阵地以加强建设。于是深入研究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增强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可行措施,无疑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二、研究方法
2010年7月《淮安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课题组为掌握现阶段淮安高职院校网络法律教育现状,了解学生对法律知识教育的需求,开展了面向淮安地区四所高职学生的问卷调查活动。
全部问卷由专人直接向被调查对象发放,学生填卷,采用无记名答卷形式,当堂做完当堂交卷。调查对象为淮安四所高职院校的在校生,涉及电子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系、汽车工程系、会计系、商学院等15个院系。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600份,收回问卷500份,其中无效问卷70份,有效问卷430份。调查表的份数和回收率符合社会调查的基本要求。此次调查问卷由课题组自行设计,共含25题,涵盖三个部分的内容。
三、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的调查
1.学生主要来自于农村地区,都达到了成年法定年龄,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调查的四所高职院校的在校生来自于三个年级,一年级占到60%,二年级占到35%,三年级占到5%,其中男生63%,女生37%,年龄都满18岁,文科生占到了50%,理科生占到了41%,工科生占到8%,艺术生仅占1%,72%的学生生活在农村,城市仅占28%。
2.法制教育课程教育现状不太理想,学生对网站不了解,教学方法有待该进。
(1)学生对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及其相关网站并不了解。71%的学生不知道学校是否有法律课程的网站(或精品课程),不了解网站上的知识。近20%的学生不知道学校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
(2)66%的学生不知道老师的学历、教师的教学水平不能得到学生的充分肯定。认为老师的授课技能好的只占40%左右,近60%的学生认为老师的水平一般,有待于提高。
(3)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上,仅有4%的学生喜欢理论学习,96%更喜欢案例教学或实践活动的教学方法。
3.网络法制教育对学生的影响不大,法制教育任重道远。
(1)学生对法制动态关注度不高。仅有27%的学生会时不时地上网关注法制动态,73%的学生不一定或不会鼓励同学去关注,近20%的学生认为大学开设的网络法制教育对自己没有用,纯属虚设。
(2)学生对网络法制教育的认识较为到位。79%的学生认为网络法制教育既培养了学生的“权利观念”,又培养了“义务意识”。
(3)学生能遵纪守法,有较高的安全意识,但维权意识有待加强。85%的学生会自觉地遵守网络法律行为,81%的学生有网络安全意识,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57%的学生会进行维权,约40%的学生举棋不定或根本放弃维权。只有约60%的学生会将自己的网络维权意识经验与同学们进行交流。
四、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的路径
1.院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建设。
(1)院校加强重视法制教育。学校领导层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地位,确保法制教育课程的课时,制定教师学法的长效机制,调动教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师学法可以同工作量、奖金、职称挂钩。
(2)学院营造好氛围。对于教授法律课程的教师应提供更多的相互学习、交流、外出培训的机会,努力建立一支既有法制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又掌握计算机基本理论并能够熟练网络操作;既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修养,又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3)重视加强法律选修课的教学。法律选修课是对法律必修课有力的补充和拓展,选修课不仅可以强化必修课中的法律知识,还可以对必修课中讲解不足的网络法律知识进行进一步的知识挖掘和运用性教学。所以,为法律选修课提供有效的教学条件、设备和良好的教学环境是极其必要的。
2.调整法律课程结构,合理安排教学。
(1)根据专业需要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根据各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中,加强网络伦理教育,使学生拥有法律信仰,塑造法治精神。
(2)网络法制教学重点讲解的内容应密切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应着重强调与学生的学习、生活、专业密切相关的网络法律知识,使学生摆脱学而无用感,从而达到学而会用,学而精用的目的。
3.教师尝试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
(1)将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如案例教学、探讨教学、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在课堂上应加强对精品课程或法律网站的宣传,加大网站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2)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可以将平时作业、考试要求和方法公布在网站上,如学院有条件,还可以实现网上提交作业和网上考试的目标,这样既能减轻老师批改作业的繁重压力,又能做到节能环保。
4.校园其他部门的积极和配合。
(1)校园网站建设。校园网站可以建设法制天地,对法制动态、热点案例及时关注与分析,这样有利于引导大学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春天里的节日;教学实践
在教学中,尤其是在文科类的教学中,常常会碰到平凡和伟大的意义分析。也就是说,怎样突出伟大出于平凡,平凡之中显出伟大的思想意义,让学生懂得平凡之不凡的道理。这时候,可能常常会使我们缠脑绕口,思维不清,很难把这些道理明白地告诉给学生。因为,平凡与伟大,从词义上看,它们是矛盾对立的,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似乎也是扰乱思维,难以统一的一对义项。鉴于此,笔者在教学《春天里的节日》(《道德与法治》小学一年级下册第六课第26页河北人民出版社)一课时,有如下几点感悟。
一、高唱伟大
这一课的教学重点是教育学生热爱自己的妈妈,在“三八”节的节日里给妈妈送礼物。课文首先介绍了“三八”节的来历及意义。为了突出其意义,教材向学生介绍了几位中外的伟大女性人物,如居里夫人,冰心,邓颖超,刘胡兰等等。其目的,是让学生认识他们的伟大不平凡,知道他们为人类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春天的节日“三八”节里,应该纪念她们,怀念她们,为后边的送礼物做好铺垫。在给学生讲述她们的优秀事迹时,就应该利用教材给出的材料,适当加上自己的补充,充分展示她们的伟大思想精神,突出她的不平凡,把她们推重到崇高的地位,让学生产生景仰之情,为后边的平凡人物妈妈们的出场作好映衬的准备。比如,讲居里夫人,就要突出她为了人类的科学事业怎样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奋斗终生的伟大事迹与精神,讲邓颖超一定要强调她与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建设事业无私奉献的伟大思想品质,讲冰心必须突出她是世界级的文学家,写了许多诗歌和小说,为文学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讲刘胡兰特别要强调她的年龄,小小的十五岁,为了保护群众和党的利益,牺牲在敌人的屠刀下。如此一来,在学生的眼里心中,她们的形象和精神,就会伟大得顶天立地,不平凡的意义就凸显了出来,崇敬之情,也就油然而生了。
二、歌颂平凡
妇女中的优秀人物如此伟大,她们与妈妈们有什么关系呢?这必须得先让学生明白妈妈们的“平凡”。教师可引导学生从他们自己的来历生长,家里屋外的灶前房后,洗衣浆衫,饮食起居,赡老携幼,种地浇园,养禽喂畜,以及做工挣钱等等大小杂事说说妈妈在这些平凡的工作中的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这些看似琐屑可又不可或缺的人类生存之必需的平凡“小事”,是妈妈们肩上手中的长年累月,反复循环终日的劳动,这些劳动是维系着我们的生活能以继续,人类得以生息的根本所在,从而懂得平凡中的不平凡,平凡而又伟大的道理。关乎着我们的生存与否,决定着人类的继续有无,还不伟大么?有什么比这还伟大的?“伟大”的妇女们因事业而伟大,妈妈们虽平凡之躯,但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世界所需,人类之必有,同样伟大崇高。至此,平凡之中显出伟大,伟大寓于平凡之中的道理,学生就会明白了。
三、伟大与平凡
突出了伟大,歌颂了平凡,两者之间的距离就比较近了。这时,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矛盾对立的词义就能统一协调了,两类人物的形象与精神,也能在同一线条上相提并论了。因为,伟大的女性们,思想性格超群拔萃,所做的事业益于人类集体生存发展,固然伟大无疑,令人敬仰热爱;妈妈们看似平凡卑微,但手中琐事同样是人类生存之不可或缺,当然也应该称得上伟大不平凡,自然值得尊重与爱戴。她们和她们,都是“三八”节的骄子,都是春天里的美丽风景,都是人们热爱的对象。所以,敬仰伟大的女性,热爱敬爱的妈妈,歌颂妇女,在春天的节日里,给妈妈送一份厚重的礼物,就是天经地义,义不容辞的行动了。至此,伟大与平凡,就统一和谐,也不矛盾了,学生理解起来,就比较容易了。所以,当在教学中碰到这两个词时,先不要着急去口干舌燥地左分析右评论,把自己的思维搅得一团乱麻。首先应该突出伟大之伟大,把它推到一个至高境界,然后欲扬先抑,把平凡说得细小卑微,一般得不可再一般,让人觉得它们是生活中的最小生存单位,可这最小生存单位竟是人们生活,人类生存之必需!这样一来,平凡之伟大就不言自明了。在此基础上把两者联系起来,学生理解起来就容易得多。因此,当遇到伟大与平凡难于讲解时,不妨试试突出伟大,然后细说平凡,最后把两者联系在一起看看。
四、教学设计
对于三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对节日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知道有这样一个节日上。其实,节日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涉及自然界的发展变更、民族风俗、历史文化等内容。这次的活动借助于学生对节日的向往和对过节的兴趣,引导学生学会观察和分析,初步培养学生探索社会文化现象及其根源的能力和善于质疑的能力。同时,也继续巩固学生对资料的收集能力、动手能力和小组合作的能力。
教学目标:1.通过活动让学生知道春天里有哪些节日,能初步了解这些节日并分类。2.选择自己喜欢的节日,初步学会制定研究的计划书。3.培养学生对生活中的现象的好奇心和探究的愿望。4.锻炼学生通过各种渠道(书籍、报刊、网络、他人经验等)获取信息的能力。5.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分工合作,积极参与、乐于表现的意识和乐于与他人分享的态度。
【关键词】刑法 总概念 教学 刑法学 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5-0001-02
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由于刑法学知识点繁多,刑法学总论和分论体系都很复杂,具体的罪名也多达四百五十余个,初学者对于大部头的刑法学教材往往有畏难情绪。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强调实务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主张少讲理论和概念,多讲具体运用,这固然是回归法学教育本位的必要举措,但是,有的教师矫枉过正,在刑法学教学中连刑法的概念都不注重讲解,导致学生对于刑法学的知识体系缺乏基本的整体把握能力,也就必然降低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
因此,在刑法学的入门课上,当然要注重刑法概念的教学,要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刑法究竟是什么,从而为以后的刑法学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实际上,从刑法概念入手,深入挖掘刑法学的基本范畴,是使学生初步形成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捷径,也有利于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刑法学教材的知识结构、树立起学好用好刑法的信心。
一 从日常概念入手,帮助学生确立刑法的科学概念
刑法的概念是统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总纲,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刑法学这一门学科的总概念。因此,在刑法第一课上帮助学生科学地认识刑法非常重要,科学地确立刑法的概念也因此而成为刑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目的。认知心理学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心理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是对环境中信息与刺激的应答,而不是复制或映照。这意味着,教学需要将学习者置于他们能够构建结构化知识的情境中,而不是采取灌输的方式将知识装到学生的头脑中。作为大学生,他们对于刑法的概念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感性认识,如果不注重对这些概念进行清理和引导,就不可能形成对刑法概念的理性认识。通过直接灌输的方式,最多只能让学生记住刑法是什么,而不能让学生明白刑法究竟是什么,只能知其然,不能知其所以然。未受到系统而科学的刑法学专业教学之前,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性认识而获得的零散概念,可称之为刑法的日常概念;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日常概念的超越和升华,系统揭示刑法概念的内涵、外延而形成的概念,才能称之为刑法的科学概念。因此,正视学生的感性认识,从刑法的日常概念入手,通过启发和探究的方式帮助学生形成刑法的科学概念应是刑法概念教学的基本思路。
在正式进入刑法概念的讲解时,首先通过提问和讨论的方式,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够让任课教师全面了解学生脑海中对刑法的日常概念。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发现,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二是刑罚。这些日常概念与刑法的科学概念具有相似性。按照刑法学教材的通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国外则有刑法(penal law)、犯罪法(criminal law)的称谓。一般认为,penal law侧重于刑罚规范的一面,criminal law侧重于犯罪事实的一面,二者称谓不同,但所指法律相同。实际上,这凸显出了刑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犯罪论与刑罚论。而“刑随罪至,罪因刑显”,初步揭示出了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由此引申出罪刑关系这一贯穿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红线,让学生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教材(上、下册)由罪刑本体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四大部分构成。
但是,作为课堂的组织者,任课教师应当趁机因势利导,进一步理清其中的知识脉络。应当简要介绍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以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行为人中心论”,引导学生思考古典学派所主张的传统罪刑相适应和新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的得失。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寻求协调二者关系的解决之道。于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呼之欲出。作为犯罪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不仅预示着刑罚仅仅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尽管到目前为止,刑罚仍然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将二者的优缺点巧妙地协调起来,具有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结合而成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体系就更加科学合理。经过这种理性认识过程,学生对于刑法概念通说观点的理解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表面,有利于帮助学生实现从刑法的日常概念向科学概念的转化和飞跃。
二 从刑法的调整对象入手,明确刑法学的知识体系
需进一步追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定义如何与古代所称的“刑”区别开来?其科学性究竟何在?《说文解字》中对“刑”的解读是:“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刑罪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晋书•刑法志》中认为:“夫刑者,致生死之命,祥善恶之源,剪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中国古代的“刑”侧重于运用惩治的威慑力来禁非除暴,从一个侧面凸显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而近代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出现,具备了刑法文明、法制文明乃至法治昌明的必要条件。因此,教师要趁机追问:“刑法为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究竟是什么?”
这时,有必要以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回忆在之前的法理学程中所学到的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理学认为,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两个标准,一是调整对象,二是调整方法,从这两个方面最容易管窥部门法的性质与功能。在这个问题上,法理学课程的知识给学生带来了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予以澄清。虽然法理学的基本立场是“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部门的”,即部门法区分的标准是不同的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根据就在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但在论及刑法的调整对象时,却出现了矛盾和分歧,足以让学生陷入思维的困境之中。例如,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划分法律部门,(除了调整对象外)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标准。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再如,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是说,一旦具体地落实到刑法的调整对象上,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刑法学界都自悖其理、异口同声地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范围,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具有刑罚这种独有的调整方法。于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之内,区分部门法就同时具有了两种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标准本身的不统一性,法制的统一性就难免受损,而且导致刑法学知识大厦的根基不牢。只要追问一下学生“为何相同的法律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就足以让学生觉得刑法学的独立存在似乎是个难题。难道刑法真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再次调整的第二次规范?难道刑法只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附属性,因而只能附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
在学生的思考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又陷入思维困惑之中时,教师要立即回到正面回答问题的教学思路上。要告知学生,实际上,刑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方面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构建和发展起来的。在调整方法上,刑罚是刑法所独有的调整手段,也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显著标志,具有“不得已”的严厉性。之所以说刑罚具有严厉性,是因为刑罚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其他任何法律的强制力都不能与之相比,刑罚权可以说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的国家权力。而且可以进一步将刑罚权分解为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公安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审判机关的量刑权、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的行刑权,并通过图表让学生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刑罚权的运行流程,从而认识到刑罚权的运行过程是“麻子打哈欠,全面总动员”,即几乎动用了全部国家机关。这样,关于刑罚论的“知识树”就清晰地勾勒在学生的脑海中了。
但是,仅仅认识到刑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是不够的,因为这仍不能回答前面抛出的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来调整?换言之,它不能提供国家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理性标准,也就不能回答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正当根据,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要回答刑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关键还得看其有无调整对象,要深入理解“刑法”这一刑法学的总概念,也要看刑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林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针对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因而无法有力地说明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事实的理论困境,曾经创见性地提出,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与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在介绍这一学术观点的来龙去脉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最好能够举出形象、简单而生动的例证。例如:同样是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什么盗窃10万元应当动用刑罚,而不能偿还10万元到期债务就不能动用刑罚呢?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仍然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侵犯的是债权人的所有权;而盗窃10万元就不仅仅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侵犯的就不仅是被害人的所有权,而是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倘若国家不用刑罚来打击盗窃,而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即使双倍赔偿,但由于犯罪黑数的必然存在,盗窃者可能还有得赚,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鼓励盗窃!就是恶法。申言之,对犯罪行为如果不动用刑罚权,那么国家相应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全体公民的相应基本人权就要从根本上受到威胁,其他部门法的权威就会从根本上失去保障。这就为发动刑罚权的正当理由给以了回答,同时也对刑罚权的范围予以了限制。由此,帮助学生深刻体悟刑法的独立存在价值,并可进一步引申出犯罪与刑事责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从而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结束语
刑法学是一门富于哲学思辨的法学,杰出的刑法学家往往也是杰出的法哲学家,虽然刑法学教学不奢求培养法哲学家,但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刑法思辨能力则非常必要。在刑法学入门课上清理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并追问“刑法究竟是什么”这样一个刑法哲学的问题,并不断地创设教学情境,启发学生的思维,不仅能帮助学生层层深入地理解刑法概念的科学内涵,也有利于引导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经常性地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帮助他们逐步理解立法上罪名设置、犯罪构成要件设置、法定刑配置的正当根据,以及司法上定罪处刑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切实帮助他们掌握好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1
[2]赵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
关键词:素质教育 高职院校 法律 实践教学
伴随素质教育在我国全方位的展开,高职院校也进行了教学模式的系列整改,但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方面,所采取的方式,还是传统的课堂理论知识传授,而实践教学这一素质教育所大力提倡的教育方法却沦落为课堂理论的教学辅助形式。这种教学理念上的错误意识,与现代的职业院校素质教育改革的初衷,形成了根本上的相反。因而在法律技能全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加注对素质教育的培养有着其必要性需求,只有将素质教育落实到位,那么法律的实践教学才可能经历规范化的革新道路,取得法律教学上的优异效果。
一、高职法律实践的教学形式及问题现状分析
(一)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体现
素质教育的本质是为了呼吁院校进行推动实践性教学模式,因为实践教学可以检验和巩固学生自身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到实践中。在目前法律课堂的实践教学形式共有两种:首先是模拟法庭,这种形式是令学生参与到法庭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手段,其利用不同角色的安排,对庭审中存在的各项工作问题进行模拟,以培养学生创新实践的能力。第二种形式为案例教学。它通常是根据教师在实践需求较强的法学课程中,通过有针对性的对一些典型性的现实案例,在课堂让学生进行分析思考,最后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是提升学生自身法学素质的一种实践教学手段。
(二)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不足
1.忽视学生的自主性培养。法律实践存在的诸类教学方法,都为了一个目的进行,便是令学生从根本上理解法律,知晓法律的含义。而在教学中多数教师习惯以自身法律认识来影响学生,忽视法律教育的基本是为了培养将来适用于社会的全能型法律人才,一味的指导学生跟着自身理念进行,那么对法律教育所提倡的批判精神就形成了根本上的忽略。
2.模拟法庭真实度低。由于教学场地方面的限制,模拟法庭的建设不到位。在部分学校中存在应付教学评估,而设立的模拟法庭,其硬件俱不达标,使得法庭模拟效果的物质保障严重不足。在此环境下,学生对于角色融入很难到位,令模拟法庭的训练无法呈现真实法庭的精彩辩护场景,甚至影响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严谨态度。
3.教学案例过于简单。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的案例教学,因其简单易操作性被广泛运用于课堂,但也正是其简单性而影响了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价值。无法就学生说、写、辩的基本法律技能完善训练,对社会事实的法律实践,造成相对的低弱,毕竟案例分析无法达到亲身实践法律的成效。另外因教学案例的更新周期慢,部分教师所用案例过于老旧,使得案例教学与社会发展下的生活现实距离更远。
二、完善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方法探究
(一)建立规范化法律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
实践教学应对每一门实践课程进行目的与要求的明确,统筹教学大纲,精细教学内容。以合理方式建立实践教学考核标准,是改变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最好方法,因而建立社会调查,加注学生专业见习与课程毕业实习方面,完善的教学大纲与监督机制,已成为当下高职教育必不可少的改制环节。
(二)加强案例教学的规范组织性
案例教学的规范,应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是在案例的挑选上,要具有针对性的挑选能够服务教学目的的案例,使教学案例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其次还要关注案例的趣味性和综合性,充分调动学生的投入兴致,以训练学生利用案例综合分析,培养对实际问题进行解决的能力。另外还要注意案例的真实性。将案例最大化完全真实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理解法律是如何进行案件处理和作用发挥的,教师不能够为了案例的完美性和教学便利性擅自修改案例,应真实的令学生感受到司法实践的程序及问题,并就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这对学生培养严谨的证据意识及作风有着现实的作用。最后在教学案例的使用中也要细分为导入深化案例与训练案例,以加深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分析能力。
(三)加强模拟法庭效果的提升
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应首先做好模拟法庭的硬件方面建设,配备专有场地,准备完善国徽及审判桌椅与庭审人员服装及法槌等道具,做到真实法庭的庄严。其次严格按照真实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模拟审判中,各审判组、控辩双方都不可私下进行交流。以保证在开庭过程中举证、辩论、控辩的现场,发挥出真实感,避免去形式化的模拟情况出现。另外应做到学生人人参与,进行人员分组和不同案例选取。让学生都能够体会到参与模拟的实景感受。
总结语
根据素质教育背景下的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研究发现,完善法律实践教学是所有高职法律院校发展都应加强重视的现实问题。因为其具有着指导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并且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的良性手段,制定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体制是必然的要求。目前各院校就实践教学虽没有共同规则,但可就实践形式的各种内容手段及方法步骤,进行积极探索交流,以寻求出一条适合高职法律实践教学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冯秋香.法律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思考[J].经济师,2009,(4):135-136.
[2] 盛高璐.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思路[J].教育教学论坛,2012,(12):46-47.
[3] 王勇.对我国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1,(17):120-122.
\[关键词\]英语教学;暗示教学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05-0022-02
\[作者简介\]张猛(1978―),男,江苏宿迁人,本科,江阴市华姿中等专业学校讲师。
教学方法多种多样,选择时须以教学需求为依据。暗示教学法自推广普及以来获得了各专业教师的广泛关注,教师也开始进行自主的探究,不断优化现有的教学方法,使暗示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出了更大的作用。
一、暗示教学法的运用特点
(一)愉快而不紧张
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受到学习的乐趣,是暗示教学法的核心。在教学中,教师应尽量使课堂始终保持轻松、愉快的氛围。有关调查表明,中学生在情感、兴趣及认知上是共通的,情趣是其认知的动力,同时认知也是其情趣养成的重要基础。学生在学习中产生的紧张、害怕、烦恼、反感、压抑等消极情绪会对学生的认知起抑制作用;而学生若能保持心平气和、愉悦、自信、乐观等积极情绪则可对认知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利用多种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诱导,激发其对学习的积极态度,从而提升教学效率。
(二)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统一
暗示教学法在教学中注重学生无意识和有意识的相互结合,即强调用感情调节理性,以无意识调动有意识。例如,当学生完成一项极为简单的习题或课堂任务后教师就给予高度评价,不仅不会让学生感到高兴反而会使其认为这是教师对其学习能力不足的暗讽,从而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产生消极作用。而当学生完成了难度较大的任务后给予其肯定评价,则会使其对自身能力产生肯定,提升其自信。亦或在其失败后给予鼓励,也可让学生正确面对失败,重拾信心。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运用表扬和批评,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努力促进学生的有意识学习和无意识学习的共同发展。
(三)师生互相暗示
师生相互暗示的前提是教师与学生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在这种师生关系的基础上,师生间可以更好地交流,教师可以通过学生的日常表现了解其情感状态,以便更好地对学生进行辅导,而学生则可更好地平衡情感与理智,发挥有意识和无意识两种心理的作用,更好地进行学习。
二、用暗示教学法实施英语教学
(一)自我暗示
每个人都会不自觉地在脑中储存记忆,并在一段时间后再以此对自己进行自我判评、自我定位,从而形成对自我的认知。所以,每个人的活动、心理及思维方式都会受到自我认知的影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我暗示。鉴于此,为更好地促进学生自身的健康发展,教师应在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不断对其进行具有积极影响的暗示,例如用名人名言、教训启示等激励学生。通过长时间的积极暗示可显著提升学生的自信心,进而使学生有意识地进行自我鼓励与自主学习。
(二)体态暗示
心理学相关研究显示,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有93%的意愿是通过非语言(表情、声音、手势等)来实现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运用“体态暗示”。例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想对学生的积极表现予以肯定,可通过直接竖大拇指或者做“V”形手势来表达。通过这样的方法可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增加学生的成就感,促进其自信心的提升。另外,教师还可在具体的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体态暗示”,增强教学效果,如在讲授“May I come in”这一日常用语时,教师就可以进行情景再现:由一位学生在门口问“May I come in”,教师回答“Come in, please”,并配以“请进”的手势 ,从而使学生对这一日常用语的使用情境产生直观清晰的认识。
(三)手势暗示
教师在讲解文章时,要灵活运用形象鲜明的手势进行讲解,使学生在听讲时能够心领神会,增强学生对课文的理解。比如教学“The cheque fluttered to the floor like a bird with a broken wing,slowly the old lady stooped to pick it up with trembling fingers she tore it into little bits”这段内容时,教师可边朗读,边做出“slowly stoop”(慢慢地弯下腰)的动作,再作出“with trembling fingers”(用颤抖的手指)及“tore it into little bits”(把支票撕得粉碎)的动作。学生通过观察教师的手势动作,不仅能更加快速地明白教师所讲解的内容,还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
(四)语言暗示
中职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相较于成年人更易因受到外界的干扰而产生迷茫与无助感,表现在学习上就是遇到困难时轻易放弃。这就需要教师在平常的英语教学中通过暗示、表扬等方式不断地给予学生鼓励,帮助其树立自信心,使其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英语学习中。对于那些不主动参与课堂学习的学生,教师如能在提问中运用一些诸如“请”“帮助”“谢谢”等表示互相尊重的词语,就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其踊跃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同时,为了减少学生的不良课堂行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多采用一些暗示性语言,尤其是在公开课、观摩课上,这样可以消除学生的顾虑和疑问,使其积极参与到课堂的师生互动中来。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