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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树的种植技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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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树的种植技术

第1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高温闷棚灭菌法

高温闷棚灭菌法也称太阳能灭菌法在温室蔬菜倒茬的时间,利用夏季高温的季节,及时拔除老秧,均匀撒施有机肥料或生石灰或麦麸米糠或碎秸秆等,将土壤充分进行翻耕。同时利用水的导热性,将翻耕的土壤浇透水,使土壤的含水量达到70%以上,将双层地膜覆盖于土壤表层:密闭整个温室,在7~8月份高温季节,气温达35℃以上时,0~10cm土层的温度可达70℃以上,20cm左右的土层可达62℃左右,多数病原菌的致死温度为50~60℃,可以有效杀死棚内和土壤中的病菌以及土壤中线虫和虫卵,闷棚时间一般掌握在40天左右,在不影响种植的前提下,闷棚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在种植前1周,开棚通气起垄作畦同时施用一定量的生物菌肥,以便占领土壤中的优势空间。

大水浸泡灭菌法

土传病害的发生受温湿度、光照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多数病原菌的致死温度为50~60℃,但有一些病原菌如丝核菌和镰刀菌等可在干燥土壤中休眠并继续存活,而湿润的土壤条件有利于细菌生长。因此,可利用作物休闲季节,将温室内土壤水分浇透,并将水堵起来浸泡土壤。浸泡时间越长,效果越明显。如果浸泡20天以上,可基本控制线虫和土传病害的危害。

火烧土壤灭菌法

利用温室倒茬的时间,将温室内土壤充分翻耕,不要打碎坷垃,然后撒上大约一尺厚的麦秸草,分段点燃,麦秸草点燃,待燃烧完后,只要不冒明火了,趁着火灰还红着的时候马上把草翻倒地里去,这样分段翻耕,可使整个的土温可以达到90℃左右,不但可以把土壤当中的细菌性病害、真菌性病害消灭,还可以从根本上杀死根结线虫。(此法容易引起环境的污染,不适用于城市周边的蔬菜地。)

第2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关键词] 黄瓜、辣椒、茄子、番茄 缺素症状 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 S43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71-02

一、缺氮症

1.缺氮素症状

1.1黄瓜

氮素在茎叶生长发育期特别重要。若氮素不足,叶绿素的含量减少,光合成能力差,植株营养不良,植株生长缓慢并矮化,叶开始呈黄绿色,严重时呈浅黄色,最后全株变黄甚至白化,下部叶片落叶早。果实色浅,靠果柄前的一段较细,易形成“大肚瓜”。

1.2辣椒

氮素不足,植株矮小,叶小变,后期叶片脱落,还容易导致落花。

1.3番茄

叶小,黄化从叶脉间扩展到全叶,且从下向上扩展,坐果少,过早膨大。

1.4茄子

苗期缺氮,长柱花减少。生育中后期缺氮导致开花数减少,花质降低,结实率下降。

2.防治方法

增施有机肥料,增加土壤的供氮力。根据土壤性质和蔬菜种类少量多次施用氮肥,膨果期要重施一次氮肥。根据蔬菜的生长状况叶面喷施适宜浓度尿素液。

二、缺磷症

1.缺磷症状

1.1黄瓜

黄瓜全生育期不可缺磷,主要在初期格外显著。若植株缺磷,植株矮化叶小,果小而少,叶深绿色,叶片僵硬,叶脉呈紫色。尤其是底部老叶表现更明显,叶片皱缩并出现大块水渍状斑,以后变为褐色干枯。

1.2辣椒

苗期植株瘦小发育慢,成株叶色深绿,从下部开始落叶,叶尖变黑、枯死,不再生长,不结实。

1.3番茄

初期叶背面呈紫红色,叶上先出现褐色斑点,而后发展到叶肉,叶脉呈紫红色,由下部叶向上部叶发展。茎部细弱,结果延迟。

1.4茄子

茄子缺磷时,表现深紫色,茎细长结果期延迟。

2.防治方法

整地时施用足够的堆肥等有机质肥料。发现缺磷,可将过磷酸钙与优质有机肥按合适的比例混合后在作物根部附近开沟追肥,也可用0.2%-0.3%磷酸二氢钾溶液或0.5%过磷酸钙浸出液叶面喷施。

三、缺钾症

1.缺钾症状

1.1黄瓜

黄瓜需钾最多,钾能促进黄瓜植株养分的同化和转移,能提高黄瓜的抗逆性和雌花数量。缺钾时,植株矮化,节间变短,叶片小,叶呈青铜色逐渐变成黄绿色,主脉下陷,叶缘干枯,果实常出现“大肚瓜”。

1.2辣椒

发病初期,下部叶片叶尖开始变黄,然后沿叶缘在叶脉间形成黄色麻点,叶缘逐渐干枯,并向内扩展至全叶呈灼烧状或坏死状,果小。叶片表现症状是从老叶向新叶,从叶尖向叶柄发展。

1.3番茄

缺钾症状先从叶缘开始失绿并干枯,严重的叶脉间叶肉失绿。果实着色不良,常表现为绿背病。果实成型不规整,果实中空果实变软。

1.4茄子

叶缘出现褪绿,叶脉间发黄。比较少见。

2.防治方法

主要是增施钾肥和有机肥。根据作物可施入适量硫酸钾或氯化钾,在植株两侧开沟追施,也可用0.2%-0.3%磷酸二氢钾溶液或草木灰浸出液叶面喷施。

四、缺钙症

1.缺钙症状

1.1黄瓜

叶上出现斑点病,严重时叶脉间组织除主脉外全部失绿,并使瓜小而无味。

1.2辣椒

叶片后期有圆形黄白色小斑,边缘褐色,由下到上脱落。最后全株落叶呈光杆,果实小且黄,产生脐腐果。

1.3番茄

易患脐腐病最初果顶脐部附近果肉出现水渍状坏死,病部组织崩溃,继而黑化、干缩、下陷,一般不落果。

1.4茄子

植株生长缓慢,生长点畸形,幼叶叶缘失绿,叶片的网状叶脉变褐色,呈“铁锈”状叶。

2.防治方法

可将石膏与1000倍的有机肥混合施入植株两旁,也可用0.3%的氯化钙进行叶面喷施。

五、缺镁症

1.缺镁症状

1.1黄瓜

由老叶叶缘开始黄化,渐渐地只有叶脉绿黄化扩及全叶呈网目状;叶脉间生出小白斑,严重黄化的叶脉间部分出现褐色或白色坏死。

1.2番茄

叶片沿主脉两侧叶肉呈斑块状黄化或黄白化,叶尖、主脉和侧脉仍保持绿色。叶向内侧卷曲,严重时,叶脉枯萎,但幼叶仍不会黄化。

1.3辣椒

常见于结果期,叶片沿主脉两侧黄化,逐渐扩展到全叶,只有主脉、侧脉仍保持清晰的绿色。

1.4茄子

茄子最容易出现缺镁,缺镁时首先叶片主脉周围变黄失绿,然后整个叶片发黄。果实小,容易脱落。

2.防治方法

土壤诊断若缺镁,在栽培前要施用足够的含镁肥料,可将适量钙镁磷肥施入植株两侧,同时也可用1%硫酸镁进行叶面喷肥。

六、缺硼症

1.缺硼症状

1.1黄瓜

根系生长弱,不发达,生长慢或停止生长。花小且脱落严重,叶缘向上卷曲,展开较慢。

1.2辣椒

根系不发达,生长点死亡,花发育不全,果实畸形,果面有分散的暗色或干枯斑,果肉出现褐色下陷和木栓化。

1.3番茄

最显著的症状是小叶失绿呈黄色或桔红色,生长点变黑。严重缺硼时,生长点凋萎死亡。幼叶的小叶叶脉间失绿,有小斑纹,叶片细小,向内卷曲,茎及叶柄脆弱,易使叶片脱落。根生长不良,褐色,果实畸形,果皮有褐色侵蚀斑。

1.4茄子

顶叶黄花、凋萎,顶端茎及叶柄折断,内部变黑,茎上有木栓状龟裂。

2.防治方法

底施适量硼砂,叶面喷施适量浓度的硼砂或硼酸溶液。

七、缺锌症

1.缺锌症状

1.1黄瓜

从中位叶开始褪色,叶脉清晰可见。叶缘枯死,叶片向外侧稍微卷曲,生长点附近节间偏短,芽丛生,生长受到抑制。

1.2番茄

植株顶部叶片细小,小叶叶脉间轻微失绿。植株矮化,老叶比正常叶片小,不失绿,但有不规则的皱缩褐色斑点,尤以叶柄较明显,叶柄向后弯曲呈一圆圈状,受害叶迅速坏死,几天内即可完全枯萎脱落。

1.3辣椒和茄子:缺锌症状相似,缺锌时,叶小呈丛生状,心叶上发生黄斑,出现小叶病,逐渐向叶缘发展,致全叶黄化。

第3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摘 要:重庆市的潼南区是重庆的一小时经济圈,重庆市潼南区蔬菜的种植已经是重庆市规划布局的重点,并且被定为是中国西部其绿色蔬菜的菜都。发展潼南^的绿色蔬菜对于当地的农业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过去潼南区的蔬菜其种植主要是分散自发的情况,现在政府部门的有效的宏观调控下,潼南区的蔬菜产业的布局开始成型。向科技化、规模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重庆市;潼南区;蔬菜的种植现状;发展走势

中图分类号:F326.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225

众所周知,重庆市的潼南区可谓是重庆的一小时经济圈,其交通非常方便快捷。特别是近几年渝遂高速铁路以及遂渝快速铁路都均已建成。将潼关县和重庆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成都等地方其行程均缩短不到1h。潼关县地区是重庆典型的一个浅丘,其地势比较平坦、而冲击的平坝也很多。全县的耕地面积可以达到9.6万hm2。在这些耕地面积中大约有4.6万hm2是适合种植蔬菜,约占总的耕地面积的55%。另外,在潼关境内有多条河流,水源充足。再加上工矿的企业很少,环境污染也比较轻,所以潼关地区很适合蔬菜产业的发展。

目前潼关县的蔬菜产业在生产的规模以及产品质量、数量上均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现已经是重庆市规划布局的重点,并且被定为是中国西部绿色蔬菜的菜都。现在,潼关县的无公害蔬菜在西部已经属于知名的品牌。可以说蔬菜生产是潼关县最核心的支柱产业,因此发展潼南区的绿色蔬菜对于当地的农业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1 潼南区蔬菜的种植现状

生产基地扩大,产量不断增加。过去潼南区的蔬菜种植主要是分散自发的情况,不但规模小,而且产量低效益低。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潼南区的蔬菜种植规模、产量以及效益都有所提升。其中,蔬菜的种植面积以及总产量与过去相比,增长了100多倍。在2010年时,蔬菜的种植面积以及产值就已经位居全国第2,成为了重庆市中最大的一个绿色蔬菜的基地。

优化生产布局,蔬菜种类丰富。依据当地的地形、气候以及水利等多方面资源特点,再加上政府部门的有效的宏观调控,潼南区的蔬菜产业的布局开始成型。随着栽培技术的不断提升,蔬菜的品种类型也开始变得更加丰富。一般在每年的早春主要是以辣椒、大葱、豆类以及茄子等为主要的栽培品种,同时配有莴笋、番茄等作为配套的品种;在早秋主要是以秋天的茄子、黄瓜、大葱以及甘蓝作为主要的栽培品种,同时配有大白菜、花椰菜等作为配套的品种。基本上能够满足每年的生产与供应。

凸显品牌的优势,竞争力逐渐提升。潼南区不但在不断的推进其蔬菜产业扩大规模化,而且也在不断的着力于打造当地品牌。自2000年以来,新胜、桂林、上和以及柏锌4个蔬菜基成功的通过了市级的无公害的认定,重庆市授予4个蔬菜基地无公害蔬菜的专用标识。在2002年时,潼关县便已经被农业部授予了“全国无公害的农产品生产先进的单位”。经过10多年的发展,现在潼关区已经成功的注册了多种地理商标。截止到目前,潼关区的蔬菜基地中有无公害的品种共82个,约占整个蔬菜市场份额的1/3,现已经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

科技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在2010年时,潼关区成立了第一个蔬菜的研究所,主要的工作是开展对品种的筛选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并且完成了工厂化育苗的中心建设。近些年,在潼南区不断的推进新的技术与新的品种,蔬菜基地中的良种覆盖率已经高达98%,而其它品种种的普及率高达至90%。现在,潼关区逐渐引进与推广了蔬菜的无公害的生产技术,例如太阳能杀虫技术以及生物制剂的杀虫技术等等;而在桂林的双坝蔬菜基地中,套作间种技术以及立体的栽培技术均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和推广。

2 潼南区蔬菜的发展

加强建设基地的设施,提高对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应该以蔬菜的发展作为依托,对建设进行适度的重点倾斜,加大对资金的投放力度。合理的规划沟渠等田间的排灌体系,加强对节水体系的建设。

加快使用生产机械的步伐。依据蔬菜生产基地的地形和栽培的品种等特性,有针对性的对生产机械进行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引进先进机械化新技术与新机具。

加大对蔬菜冷链物流的基础设施投入。对于蔬菜冷链物流的设施投入,应该加强对分级、包装以及预冷等商品化的处理,保证每个季节蔬菜的价格可以平稳的运行,尽可能的降低蔬菜的损耗,进而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

第4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一、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

1、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2、法律适用的含义与特点

3、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4、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关系

二、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与“冲突规范”

1、“规范冲突”的含义与种类

2、“规范冲突”的成因

3、“规范冲突”的危害

4、“冲突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5、“冲突规范”的种类

6、“冲突规范”的适用

三、行政法律解释体制、原则和方法

1、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2、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3、行政法律解释原则

4、行政法律解释方法

5、完善法律解释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是一项最经常性的公共事务治理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最主要形式。据有关统计,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稍有不当,极易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可以说,行政法中的大量规范都是羁束性规范,行政行为中的大量行为都是羁束性行为,这是保证行政执法不被异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对繁重、复杂有时甚至非常紧急多变的各种事务、事态及时作出应对和有效处置,又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包括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因此,如何做到羁束得当,裁量有度,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羁束性过严或过宽,裁量性过小或过大,都有悖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多种途径和形式,包括可以通过制定周密的实体法、完善的程序法和健全的监督机制等来加以规范,其中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制度,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同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又往往是行政机关获取自由裁量空间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因为法律对自由裁量权往往没有作出明示性的规定,而是隐含在法律规定之间,只有在具体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时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健全完善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制度,既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约束机制,克服和避免行政滥权,又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达到实现行政执法的羁束性与裁量性的统一。

一、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是既紧密联系又有所不同的三个概念。下面分别就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和特点作一简要探讨,然后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1、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定义,大致可以分广义、较广义、狭义、较狭义四种。 本文所讲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这里的“执行”,主要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地适用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即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也指抽象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主要指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也包括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

(1)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可以说,国家机关的绝大部分公务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司法和军事活动在整个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只占很少部分。

(2)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等。

(4)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社会上流行有这样一个说法:“如果立法机关不讲民主,这个社会就没有民主;如果行政机关不讲效率,这个社会就没有效率;如果医院不讲道德,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虽然这个说法不一定十分确当,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立法、行政、医院的不同要求。试想,在社会发展变化越来越快的今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效率,如何能够使整个社会具有效率和充满活力!因此,效率性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属性和特点。

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还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特点。 笔者认为,随着新公共事务治理观和新行政观的兴起,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行政行为的出现和推广,行政执法已经不都是单方面性和主动性,在相当多时候已经表现为双方面性和被动性。因此,不宜再把“单方面性”和“主动性”作为行政执法的特点。

2、法律适用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适用”,也称“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上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持广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李步云主编的《法理学》持狭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一般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并认为“在我国,司法权主要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司法权。”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董皓认为“在我国,法律适用通常即指司法适用”。

本书是专门研究行政执法的,因此本文的“法律适用”既不是广义上的“法律适用”,也不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而是特指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即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行为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活动。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既包括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没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法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

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是:

(1)特定性。一方面,法律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不享有法律适用权。另一方面,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总是同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或者事实相联系的。离开了特定的人、行为或者事实,法律适用就无从谈起。法律的适用过程,实质是将法律规定从抽象到具体、从文本到现实的过程。

(2)平等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一律平等,既包括立法的平等,也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过去有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因此,立法不能讲平等,这是错误的。如果立法不平等,法律适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但在现实中,更容易发生问题、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在行政执法中,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同的行为和事实,不论行政相对人职位高低、名望大小、财富多寡,都必须同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歧视对待。

(3)确定性。一方面,抽象的法律规定一旦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确定性的影响,除非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其他途径予以改变,不仅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随意改变,而且作出法律适用的机关自身也不得随意改变。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规定一经适用,具体含义即加以确定,今后遇到相同情况即必须作出相同的适用,不能随意改变。

(4)强制性。抽象的法律规定一旦被运用于具体的行为和事实,即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强制性的影响,一方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而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

3、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解释不仅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在所有执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Talcott Parsons说:“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可以说,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遵守和执行。

关于“法律解释”的含义,理论界众说纷纭,理解很不一致。据张志铭教授在《法律解释操作分析》(1999年1月)一书的归纳,我国理论界对法律解释的界定至少有九种之多 ,再加他本人的界定和该书出版后的一些新书和文章的界定,至少有十多种。但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认为法律解释是所有对法律含义进行阐释的活动,既包括各个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也包括学者、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等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孙国华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的界定:“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并按法律解释的主体与效力的不同,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这是基于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效力。”“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它是没有约束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 又如,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一书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认为“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再如,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简单地说,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还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也持这一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第二类,认为法律解释是有权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对狭义的法律解释含义的界定即属此类。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本书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陈金钊认为“应从法律解释概念中剔除非正式解释部分,法律解释就是有权的机关对法律意义的阐明。”

第三类,认为法律解释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梁慧星认为“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法律解释。” 又如,苏力认为“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 再如,郑戈认为“我们认为发现有两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discovery of law)’,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案件;另一种是‘法律阐释’(interpretation of law),在这种模式中,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行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兴起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大多是在这一类含义上使用“法律解释”一词的。

第四类,认为法律解释不仅仅指解释活动,还应包括解释技术、解释制度和解释理论。如郭华成认为“法律解释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是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行为和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又包括二个阶段,一是解释主体对解释对象的理解,二是解释主体将所理解的解释对象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加以阐明。同时,它又包括该过程中运用的一系列原则、技术、规则和方式,即法律解释技术。这是法律解释的动态方面。其次,指一个国家在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法律解释制度。这是法律解释的静态方面;最后,它是指研究上述静态、动态两方面内容的学问或科学,即专门的法律解释理论。”

以上四类,是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研究需要对法律解释含义所作的界定,有各自的道理和意义。笔者认为,如何对法律解释一词的含义进行界定,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国家的实际法律解释制度是如何的,二是多数群众的理解是如何的,三是研究对象和目的是什么。居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国家机关以积极行为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这里的“依法有权”,是指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有解释权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等所进行的解释活动,是一种法律宣传和研究活动,不是法定的解释,也不是多数群众所理解的法律解释。这里的“积极行为”,是指有解释权国家机关为了使法律含义更加明确而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法律解释的活动,不是以积极行为,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意识和目的所进行的法律含义的说明活动,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也就是说,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说明活动,并不都属于法律解释活动,比如在进行法律宣传、研究讨论问题等场合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都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只有专门作出的法律解释或者在处理有关问题或者案件遇到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存在不清楚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才是法律解释活动。

法律解释的主要特点是:

(1)明确性。任何法律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没有对法律含义作出任何进一步明确的说明,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所有法律解释,不论是对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具体化,还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扩张、矫正等,其实质都是使法律规定的含义更加明了、清晰,更加易于将法律规定与当前遇到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更加便于问题的解决。只是简单地重申法律规定,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任何进一步明确的活动,都不是法律解释活动。比如,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一般日常工作中(如司法机关在平时案件审判中),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但只是重申众所周知的含义,不是法律解释,只有在遇到特殊问题,对如何适用法律发生疑难时,通过一系列寻找法律适用依据的活动确定了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是法律解释。所以,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说明法律含义的活动并不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含义的活动,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比如,并不是法院判决的每一个案件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含义的案件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

(2)有效性。一方面,法律解释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含义的说明,不是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必须对今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才是法律解释,对今后的法律适用没有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不是法律解释。 说法律解释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因为我国法律解释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国家机关由于职权不同,其所作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比如,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对自身和其下级机关具有约束力,对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司法机关的解释也一样。只有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自身和本级及其下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稳定性。法律解释同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不是法律解释,或者没有成为法律解释。有些解释虽然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对法律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但不具有稳定性,随意变更,不具有对法律含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意义,不属于法律解释。当然,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要不断发展,法律解释当然也要相应发展,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对法律含义作出新的解释,这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我国多元解释体制下,一个机关的解释很可能被另一个机关的解释所代替,也增加了解释的不稳定因素。但只要解释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解释保持相对稳定,连续不断地加以重申和适用,即属于法律解释。

4、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关系

(1)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狭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时,实际上等同于法律适用。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概念的,因此,法律适用只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还有许多行政执法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还有,一般的行政执法检查、评估等活动,也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才属于法律适用。可见,行政执法包含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

而法律适用也不仅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在司法中也有法律适用,而且是最终、最权威的法律适用,以至于被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司法活动才是法律适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又广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内容。

(2)行政执法与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解释,不仅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在其他行政执法中也需要法律解释。比如,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可以依法创制新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都只能根据上位法进行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大多都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行政执法并不总是与法律解释联系在一起,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不需要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法律解释内容的行政执法只占很少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含义比法律解释更宽,法律解释只是行政执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

但法律解释并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而且主要不是在行政执法中,而是在立法、司法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最终解释权,司法机关由于享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理所当然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并且比行政机关的解释更具权威。可见,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中一部分,而且不是最主要的部分。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相当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解释或者提请上级行政机关解释,同时,也有相当部分法律解释不能由行政机关特别是不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进行,必须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或者必须遵循司法机关的已有解释。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并只是研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解释。

(3)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紧密相联,可以说形影相随。以至于有学者从广义上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是法律解释的过程。认为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被适用。没有解释就没有适用。如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法律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 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并不认为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涉及法律解释。明确性、可操作性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很容易同具体的人、行为和事实建立起联系的,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只有在遇到某种特殊的疑难情况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比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健康、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两个男女要求结婚,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给予办理结婚手续。但如果是一对表兄妹但一方或双方作了绝育手续后要求结婚,是否应当予以办理,涉及到对婚姻法规定的原意如何理解,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第5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1试验材料和方法

11试验材料 洋葱 黄瓜 蒜苔

12试验方法 首先将三种蔬菜洗净、擦干,洋葱切成3 mm宽的条,黄瓜切成2 mm厚的片,蒜苔切成3 cm长的段。共设4种处理方法:对照(分别称取3种切好的蔬菜100 g于植物组织捣碎机中,加等量水捣成匀浆)、漂烫(分别称取3种切好的蔬菜100 g于沸水中热烫2 min捞出,沥干,冷却,而后称取50 g于植物组织捣碎机中,加等量的水捣成匀浆)、油炒(分别称取3种切好的蔬菜100 g于炒锅中,加5 ml花生油,10 ml水,急炒2 min,取出,冷却,而后分别称取50 g于植物组织捣碎机中,加等量水捣成匀浆)、微波处理(分别称取3种切好的蔬菜100 g于微波盘中,加花生油5 ml、水10 ml,加热2 min取出,冷却,而后分别称取50 g于植组织捣碎机中,加等量水捣成匀浆)。

13分析项目 总酸性物质含量用中和滴定法,氨基态氮含量用甲醛滴定法。

2结果与讨论

21不同烹调方法对蔬菜中总酸性物质含量的影响

由表1可看出微波加热可提高蔬菜中的总酸性物质含量,其中洋葱提高了287%,黄瓜提高了541%,蒜苔提高了1089%。而漂烫、油炒则使蔬菜中的总酸性物质含量降低,其中洋葱分别降低了3136%和86%,黄瓜分别降低了2297%和21%,蒜苔分别降低了1571%和688%。这可能是由于蔬菜中的有机酸易溶于水,在漂烫过程中大量损失掉。而在油炒过程中,油脂在蔬菜表面形成了一层保护膜,降低了有机酸的损失。而微波加热是一种特殊的加热方式,其机理有

待进一步研究。

表1 不同烹调方法对蔬菜中总酸性物质含量的影响

注:蔬菜中总酸性物质含量以苹果酸计算。A、B、C:1%显著水平,a、b、c:5%显著水平

22对蔬菜氨基态氮含量的影响

由表2可看出,漂烫、油炒、微波加热3种烹调方法与对照相比蔬菜中氨基态氮含量均降低,其中漂烫降低的最多,洋葱降低了3083%,黄瓜降低了3657%,蒜苔降低了1454%;微波加热降低的最少,洋葱降低了601%,黄瓜降低了670%,蒜苔降低了474%。这可能是由于漂烫导致大量氨基酸溶于水中而损失掉。而油炒、微波加热可能是由于高温,使氨基酸发生了氧化。

表2 不同烹调方法对蔬菜氨基态氮含量的影响

注:A、B、C、D:1%显著水平,a、b、c、d:5%显著水平

第6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关键词 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发生规律;防治措施;甘孜州

中图分类号 S43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0-0108-01

甘孜州是全国第二大藏区四川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老、少、边、穷地区,工业发展相对落后,农业占经济比重较高,是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和四川省扶贫攻坚“四大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农业产业发展对促进农牧民群众增收和地区稳定的意义重大。十字花科蔬菜是甘孜州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作物,2014年栽培面积6 675 hm2,建立了泸定、康定、海螺沟等高原自然反季节蔬菜基地,是当地农牧民群众增收的重要来源和平衡膳食必不可少的食物。但近年来,随着蔬菜种植面积和栽培茬数的增加,十字花科根肿病的发生和蔓延也在加重,严重影响了广大农牧民生产积极性。因此,在甘孜州搞好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防治意义重大。

1 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的危害和发生规律

1.1 特点和危害

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又称天冬病,由粘菌门根肿菌属芸苔根肿病菌Plasmodiophora brassicae Wor.侵染引起的[1],是目前十字花科蔬菜中流行的一种土传病害。其病原菌主要侵染作物根部,导致植株主根、侧根和须根上长出大小不等的肿瘤,引起植株生长缓慢,严重时植株全株枯黄和死亡,导致减产和绝收。

1.2 发生条件和传播

1.2.1 发生条件。一是十字花科作物连作田中存在大量的芸苔根肿病休眠孢子囊,是该病发生的主要条件。二是土壤温度对该病发生有重要影响。最适发病温度条件是18~25 ℃,当温度低于或高于此范围时不发病或发病轻。三是土壤pH值偏低易导致根肿病发生。pH值4.0~7.0皆有发病,当pH值5.4~6.5时发病较重,pH值≥7.2时发病少[2]。四是低洼积水地和水改旱的田块较易发病,透气性差的黏重土壤也易发病,但土中可交换性钙离子浓度达到1 200 mg/kg时不发病。

1.2.2 传播。十字花科作物根肿病是一种土传病害。病害植物根瘤烂掉后,病菌休眠孢子囊进入土中或粘附在种子上,借雨水、灌溉水、害虫和农事操作等传播,病菌休眠孢子可在土中存活6~7年,条件适宜侵害健康植株形成一个新的循环。

2 甘孜州十字花科根肿病的发生特点和原因分析

2.1 危害特点

甘孜州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发生分布较广,重点危害白菜、青菜、萝卜、甘蓝、花菜、油菜等作物,是该州十字花科蔬菜的第一大病害。作物感病后,根和茎传导功能受阻、生长不良、萎蔫、矮化,产量和品质受损,导致减产,甚至绝收[1]。目前十字花科根肿病的发病面积正在逐步加大,危害程度也在加重,由于常规药剂对十字花科根肿病的防治效果不理想,防治比较困难,被康定、泸定、海螺沟、炉霍等地蔬菜主产区种植户称为蔬菜病害中的不治之症,严重制约了全州的蔬菜产生与发展,对该州下一步大力发展油菜也非常不利。十字花科根肿病在该州发生特点:早春及晚秋播种危害轻;酸性土壤及有机质含量较低、地下水位高、排水状况差的田块发病较重;以各生育期看,苗期感染(主根感染)对产量影响较大。

2.2 危害原因

一是甘孜州林草地面积广,耕地稀少,全州耕地仅占幅员面积的0.78%[3],因此蔬菜、油菜等十字花科作物连作很常见,这是该州发生十字花科根肿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二是甘孜州大部分蔬菜产区水质和土壤偏酸性是十字花科根肿病发生的又一原因。据调查,甘孜州康定、泸定、丹巴等区域灌溉水pH值约6.0,土壤pH值在6.5以下,是根肿病发生的理想酸碱度范围;三是人才缺乏,化学防治技术不高,病害控制难度大。甘孜州自然环境较差,人才引进留住难,缺乏基层农技人才,对农牧民群众技术培训覆盖难,根肿病发生后难以有效防治,导致病害传播蔓延,难以有效控制[2]。

3 防治措施

对发生过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的田块以及窜灌过发病田水、土、病株的田块进行重点预防,主要采取以下综合防治措施。

3.1 合理轮作

合理轮作是控制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发生的主要措施之一。坚持十字花科作物栽培进行5~6年水旱轮作或非十字花科作物轮作。

3.2 调节土壤酸碱度

土壤pH值>7.2很少发生根肿病,在pH值

3.3 优选抗病品种,加强栽培管理

优选抗病品种,在栽培过程中坚持深沟高畦,及时排除田间积水。发现病株及时拔除,并进行消毒处理,绝不能将病株留于田中或丢在其他区域,防止病菌更大面积地蔓延。

3.4 合理的化学防控

有研究表明,福帅得、科佳对根肿病的防治效果均在80%以上[4],优于常规药剂,绿享3号、适时乐、金雷多米尔、百菌清、多菌灵可湿性粉剂等杀菌剂也能有效防治十字花科作物根肿病。在化学防治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病害初侵染和主根成根瘤集中在五叶期前的发病规律,施药防治应主要集中在1个月的苗床期,即在播种至移栽前施药3次[5]。同时,还要注意做好种子、育苗床、移栽大田土壤消毒处理,对发病初期的菜苗进行灌根补救,也能起到预防和减轻病害的作用[4-5]。

4 结语

综上所述,熟悉十字花科作物根肿病的发生危害规律,掌握其发生传播条件及途径,利用农业综合防治措施和化学防治结合的方法进行统防统治,能较好地防止十字花科根肿病的发生、危害及其传播蔓延[6-7],对提高十字花科作物的产量有重要意义。

5 参考文献

[1] 吴坤福,郭书普,汪云海,等.农林病虫草害防治百科[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428-429.

[2] 吕理.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2,6(17):134-135.

[3] 戴贤才,李泰辉.四川省甘孜州菌类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2.

[4] 俞华根.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的实用防治技术与方法[J].蔬菜,2008(2):20-21.

[5] 黄萍.十字花科蔬菜根肿病大发生原因和防治措施[J].西昌农业科技,2004(1):16-17.

第7篇:发财树的种植技术范文

现将《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20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及所在地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宜。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

(财综〔2001〕16号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最近,一些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反映无法按照所在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要求明确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