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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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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1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分录;新税收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124-02

引言

一笔完整的会计核算分录包括会计科目、借贷方向和交易金额三个基本要素,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分录也不例外,其中,“借贷方向”直接影响到不同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在会计分录中不太会出错;由于目前很多税收法规和条款对出口退税金额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①,“交易金额”的部分也有法可依;然而“科目设置”的问题却较突出。来自政策层面的规定政出多门、不尽相同,企业在运用相关规定设置科目时必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此外,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我们有必要总结目前正在实施和执行的相关规定,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从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的经济实质以及会计与税收基础理论出发,探讨相关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从而找到一套较科学的会计科目去刻画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动机。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有三种形式:免税并退税,即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将该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退税率予以退还;免税不退税,即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由于货物在出口的前一道环节免税,因此也无须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主要针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由于“免税”和“不退税”都不涉及会计核算,因此,仅当出口企业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时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这也就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制在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会计核算分录上。

根据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只要出口货物满足一定的条件②,可免并退增值税,在退税额计算的具体方法上,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可免并退消费税。因此,本文只探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以及外贸企业“又免又退”消费税这三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分录,并重点关注其中的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一、理论探讨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

2009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以下简称《税法》教材)明确指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业务主要涉及三笔会计分录:

1.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金额③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将“当期免抵税额”金额④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将“当期应退税额”金额⑤计入借贷方,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9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以下简称《会计》教材)在第九章中指出,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分别设置“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反映货物出口退税。这些科目的设置和前述三笔会计分录中的相关科目是一致的。2006年最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在附录中规定实行“免、抵、退”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从本质上看,这和《税法》教材中的第三笔分录是一致的,只是后者将借方科目进一步细化到了“应收补贴款”这个二级科目。对第三笔分录借方科目的设置,理论界也有很多不同的提法:文飞虎(2005)选择计入“应收账款”科目,韩晓晨(2009)将其细化到“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中,裴巨、张瑛(2005)、王高峰、邓未冰(2006)、宋雷娟(2007)倾向于采用“应收补贴款”科目,丁雪慧则(2009)建议在“其他应收款”下设二级明细科目予以核算,梁继先(2008)选择了“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和理论探讨,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应当获得的出口退税,原因有两点:第一,“应收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到期未能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此可见,这一科目更多用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经营主体之间,而出口退税的业务发生在经营主体和行政主体(税收部门)之间,是由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用“应收账款”科目来核算出口退税并不恰当。第二,采用“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核算出口退税,其假设前提是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贴的范畴,然而“出口退税”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扩大出口的通用手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认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也明确指出,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在科目设置中出现“补贴”一词是不符合出口退税经济本质的。

《税法》教材中第二笔分录的科目设置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在实务界得到广泛应用,但我们认为该分录借方科目的设置值得商榷。

我们将第二笔分录和第三笔分录结合起来,得到如下的综合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在这笔综合会计分录中,“其他应收款”反映的是实际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名义退税额,于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成为名义退税额(即“免、抵、退”税全额)和实际退税额(即“退”税额)之间的“平衡器”。从会计角度看,这笔分录的核算金额符合“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会计原理;从税收角度看,该分录核算的金额恰恰是财税[2002]7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所规定的“当期免抵税额”。由此可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像其三级科目中所称的那样,只有“抵减”的部分。事实上,宋雷娟(2007)也认为这个三级科目并不能完整地体现其所核算的金额,因此,她建议将其改成“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笔者认为,她的建议不无道理,只是太过复杂,可将其简化为“当期免抵税额”,使科目名称与计入该科目的金额(即当期免抵税额)一致,同时也能表现该科目作为“会计平衡器”的本质(即贷方的“免、抵、退”税减去借方的实际“退”税)。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及“又免又退”消费税

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自政策层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993年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第83号)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同年,财政部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第83号)规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国税函21号)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在当前的退税机制和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以上的三个规定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为了规避国际贸易争端,中国企业出口货物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使在2008年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之后,我们查询由海关总署编著的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退(免)税对照手册及法规汇编》时,仍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出口货物的法定征税率远高于其退税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规定了那些征税率等于退税率(即“零税率”)的出口商品,对于那些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商品,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税法》教材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第一笔和第三笔会计分录,具体而言,就是以出口货物在前一环节负担的增值税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应当获得的退税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在企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其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批复》所规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分录是一致的,即增加应收款项,而减少商品出口成本。但是,根据2006年《应用指南》附录中的会计科目设置,目前“应收出口退税”和“商品销售成本”已经被取消了,此处可借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科目设置,将前者改为“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考虑到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议将后者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二、结论与建议

在研究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时,我们发现政策制订者、理论研究者和实务操作者对相关会计分录的科目设置存在一些分歧或争议。我们对当前正在执行的税收和会计领域相关规定进行了理论分析,对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分录提出如下建议:

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税业务中,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当期免抵税额”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当期应退税额”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业务中,以出口货物在前一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应当获得的退税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外贸企业“又免又退”消费税业务中,以出口货物在采购环节已负担的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参考文献:

[1] 梁继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9).

[2] 裴巨,张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J].冶金财会,2005,(2).

[3] 宋雷娟.免抵退税的惑与解[J].会计之友,2007,(7).

[4] 韩晓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J].涉外税务,2009,(5).

[5] 丁雪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其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9,(5).

[6] 方飞虎.小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05,(1).

[7] 王高峰,邓未冰.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7).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第2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财务核算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惯例,目的是使本国的出口货物(服务)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国际竞争。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较大,出口企业需要紧跟政策作出实时的调整,同时按照退税政策,对于出口退税的核算容易造成进项税额核算混淆,收入成本不匹配等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出口企业。因此,针对目前国家的退税政策和相应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按照是否具有出口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能力对出口企业大体划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业务特点,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核算方法。本文仅针对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对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征税政策。外贸企业会涉及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同时也会因为有内销业务,而涉及内销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出口环节免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由于这部分的出口货物购进的进项税在以前环节多数未征收,所以不予退还购进进项税额。如: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避孕药品用具等,同时对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出口环节执行征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如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出口货物等,以及外贸企业违反国家出口管理规定、因骗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外贸企业增值税退税核算存在问题

(一)收入成本不匹配

适用退税政策的核算容易造成应退税额和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区分不清,收入成本不相匹配。适用退免税的处理一般依照以下具体步骤进行:

1. 购进用于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购进的出口货物,不论退税率是否与征税率相同,对应发票的全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

2. 货物出口时,做收入同时转成本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 在外贸企业收齐单证,申报出口退税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退税的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核算出口应退税额,计入“出口退税”专栏,不能退回的差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同时将该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以上的退免税核算,造成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数据与账务数据不相符,如果误把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会造成多抵扣税款,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造成税企矛盾。同时由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即做收入,结转成本。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贸企业收集退税单证,并且相关单证信息传递到税务局后方可申报退税,申报退税的时间往往滞后,比做收入成本的时间晚一到两个月,在申报退税时再把相应的不能退税的差额结转成本,该退税差额没有及时计入当期的成本中,造成当期收入和成本并不对应,收入成本不能合理匹配。

(二)混淆进项税额

适用免税政策的核算,易造成进项税额混淆,多抵扣税款的情况。适用免税的具体核算办法:

1. 购进用于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由于出口货物仅适用免税,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库存商品

2. 货物出口,做收入转成本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含在库存商品里的进项税额已经结转成本。

以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当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财务人员区分不清会计计入进项税额,而没有计入库存商品,容易造成多抵扣税额。

(三)超过抵扣时限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具体核算,由于认证当月需要抵扣,当区分不清时,容易造成超过抵扣时限而无法抵扣的情况。适用征税的具体核算办法:

1. 购进用于出口货物时

第3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

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第4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目前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企业故意混水摸鱼,用“外购成品”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企业采取手段拟造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将“外购成品”变成“视同自产产品”出口。1、要求供货方将购进的成品分离成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开票,制造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以骗取出口退税。2、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实为受托方自产货物,委托方收回后也“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出口退税;3、违反规定变更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将外购成品开成加工费或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费开成具体产品名称且直接进入生产成本故意混淆以骗取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善于利用合同进行相互间的制约。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3、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含辅料费)。由于委托加工的形式多样且繁杂,有全过程的委托、有部分工序的委托,甚至有的产品有两个以上的委外加工工序,厂家双方图省事凭信誉在不签订加工合同或合同不健全的情况下就直接发货加工,根本不考虑双方间可能发生的违约纠纷,更不在乎其委托加工业务在税法上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三)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影响申报质量。外向型经济在我国迅猛发展,但办税人员的素质却没有与时俱进。就委托加工业务来说,大多数办税人员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如: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外发时,财务不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仅仓库做了出库记录;支付加工费时财务上直接进“生产成本”科目,也不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委托加工产品完工后最终进“产成品”科目,由于不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正确归集其生产成本,且与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产成品混合记账,无法划分。因此,企业不能准确核算视同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外销收入与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率,国税机关无法执行国税发[**]152号文的规定履行省级报批手续。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办税人员素质,规范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

按照执行国税发[**]152号文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率在实际工作中虽难度很大但势在必行,国税机关辅导并督促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归集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并遵守合同法及税法的要求规范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如实申报出口退税已刻不容缓。另外,企业还要加强产品种类的明细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出口厂家混水摸鱼的行为。

(二)严格审查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及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严格审核进项发票,特别是审查其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与真实业务是否相符。2、严格对照国税函[**]1170号文从以下方面审核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是否具备“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只有严格区分“自产及视同自产产品”与“非自产产品”,才能遏制骗税行为的发生。

(三)增设“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申报明细项目

目前,我省现行的退免税申报项目中还没有“视同自产产品”等分类申报内容,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率是否超过50%纯靠企业主动手工申报,笔者建议在申报软件中增设此类申报栏目,并自动计算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率,同时还应要求企业报送“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复印件、委外加工合同清单以及其它类型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证明材料。

(四)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加大日常管理深度

税务机关不能满足于审核退税企业申报的书面或电子数据,必须深入一线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购销往来业务等情况。尤其是要掌握企业的生产能力,要设定不同设备、不同物耗、电耗、人工等的产成品的产出参数,凡超出参数50%以上的要列入重点跟踪管理对象。

(五)严格办税人员办税资质管理,努力提高申报质量

笔者认为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并具备三种资质证件后方可上岗操作。一是《会计证》;二是《办税人员上岗证》;三是《退税人员办税证》。税务机关要加强三种证件的资质管理,凡年检考试不过关的一律取消办税资格;对申报差错实行积分考核,一年内积分已满的一律停岗;另外,税务机关还要限制办税人员多家任职的现象,应将办税人员身份证号作为退税登记证的基本信息录入退税审核系统以供比对,用现代信息技术控制办税人员多家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迫使会计人员主动钻研业务,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及责任心,也只有这样对提升出口退税申报质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5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 对策

推行营增改需要制度和实践的高效配合,重点就是要企业与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够针对原有制度和观念进行改变,尽快的实行新的营增改税务制度。在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简化增值税科目以及合理配比出口退税。同时,要求政府尽快的完善相关信息体系。

一、“营改增”使增值税更加完善健全

“营改增”在现阶段虽然依旧是以试点的方式推行,但是从其影响来看,“营改增”将会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营改增”有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科学的税收制度,促进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为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做好服务。“营改增”改革实行行业内基本上消除重复征税,行业的总税下降或不增加。“营改增”改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

(一)增值税税负减轻,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包括: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与加工货物、修理与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营改增”改革后,原来所属的纳税人无变化,新增了在我国境内接受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目前的应税服务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与6项现代服务业。具体指的是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的租赁、物流辅助、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研发和科技6项服务[1]。“营改增”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企业和个人的原有营业税项目变成了增值税项目,如果收到的发票满足符合规定抵扣,会使企业拥有更多的可抵扣税额,减轻部分增值税税负。

(二)改变了原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原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工业年应税额度为销售50万以上;商业年的80万以上;改革后的标准是总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对于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额度税务资料、未达到纳税标准的服务行业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改革后,不同的行业,其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不同,服务业的标准是工业和商业的6倍到10倍。也就是说,“营改增”使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量变大,大大增加了财务人员辨认发票的真伪难度与企业的纳税风险。

(三)增加了核算会计人员

正是由于其拓展了范围以及增加了风险,所以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原有的增值税会计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其中应交增值税包括: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传出多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个科目。改革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了增值税留抵税和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四)申报细化

为了更好的实现营改增的政策和方便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成果考核,增值税的纳税表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改变,对于营改增中涉及的内容申报更加细化,具体体现在调整表格的格式、对附加表格重新设计和调整。

二、“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一)“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

虽然“营改增”使增值税更加完善健全,但是依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企业改革,增加了税务是否适用的困难;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退税难以公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快速跟进进度,充分利用自己所有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改革政策之间的联系,分析并解决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相关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国家规定与企业需求的相关增值税会计科目;对于自己无法解决的出口退税核算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为进一步的营增改提供有用的参考价值。

(二)“营改增”下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对策

1.应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适用范围。在营改增改革中,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抵扣进项税额,宁愿多交税金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却增加了额外的税负。依据规定,在营改增之前,要按其营业税的百分之五缴纳百分之十二的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在营改增改革之后按照增值税的百分之十七缴纳百分之十二的城建税与教育附加费,因此对于不同的企业,营改增的税负负担和利弊应当分开来看。营改增改革在现阶段依旧是试点推行,具有过渡性、不稳定性以及可变动性,其政策及法规也在随时的改变和更新。

2.简化增值税科目。增值税中会计科目应该再简化、精化。目前应交税费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改革后,应交增值税下设置11个三级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二级科目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2]。目前的大多数企业,仅仅只需要用到其中的主要几个,因此对于企业用不到的科目应该取消以简化企业的财务工作。

3.合理配比出口退税。在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诚实纳税原则和合理避税原则。针对这两项原则,可以做出以下改进:

首先,依据应税服务的零税率退税政策,营改增中提出的零税率退税,以出口退税单方面看,是出口退税的进步,同时也为生产型退税的改进指明了方向。但是这种核算方式也给我国的造成了严重的税收压力。

其次,依据商贸型退税核算的具体方式,由于我国在不同产品中的退税鼓励以及限制也不同,不同的企业实际退税率不一样,针对不同的产品退税率也不相同。因此,需要区分采购材料、按成本核算、计算月年平均退税率、账务结转等措施。

4.完善政府机构的信息网络。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同,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快速的传递,会计人员需要在政府的助力下解决问题。主要的问题有:国税普票的真伪查询、出口报关的相关信息未能及时更新以及发票稽查信息难以查询等。这就要求政府机构能够完善信息网络。迅速建立国税普查的真伪查询系统、加快出口报关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加快国税的防伪税控及发票稽核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结语

社会的进步,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这都导致我们必须实施新的税务制度,不断的完善税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税务制度“营增改”。

参考文献

第6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所得税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科目。原来所得税科目是“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一个明细科目,现作为费用处理,设置了独立的科目。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其升为一级科目,并列入“损益类”科目之中。这是所得税由单纯的利润分配性质向费用性质转变的具体体现。本科目应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另外,也说明了“所得税”核算的重要性。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或服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科目的名称略有差别,如商业企业使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讯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经营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运输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使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外经企业使用“营业税金”等。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月末根据各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数额,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本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月末将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应无余额。

三、应交税金

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土地增值税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缴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已经计提应缴而未缴税金的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期末多缴的税金。例如,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设置。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另外,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下设多栏账明细科目:借方多栏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贷方多栏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如,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7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000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60000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为40000元,退税率15%,其应退税额:

2000×20×15%=6000(元)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会计处理

第8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出口退税 生产型企业外贸型企业 “免、抵、退”办法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产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已征收的中间税款返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出口退税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型工业企业;另一种是外贸型商业企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生产型企业和外贸型企业采取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办法,一种是外(工)贸企业采取“免、退”管理办法。此外,还有免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生产型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上述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其所谓“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中的“免”,指小企业出口货物时免征本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企业自产货物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部分;“退”,是指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的税额。小企业应于期末,对于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退还部分,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等这两个三级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贸易业务,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三级科目“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三级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例1】某进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2013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0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100000美元(1美元=6.2元人民币),该小企业使用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税率为13%。计算并作出该企业出口退税数额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1)2013年2月出口自产货物,100000美元,汇率为1:6.25。

出口创汇收入=100000×6.25(汇率)=62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0000×6.25) 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

(2)增值税退税率之差=17%-13%=4%

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625000×4%=25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000

(3)应纳增值税=200000×17%-(100000-25000)=-41000(元)

应纳税额是负数,表明该小企业有未扣完的进项税额,需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5000×13%=81250(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1000)≤当期免抵退税额(81250)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41000(元)

当期抵免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1250- 41000=40250(元)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025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4025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1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41000

(4)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1000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41000

二、外贸型商业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贸小企业以及实行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其进货成本支出部分,既包括货物成本支出,也包括支付的增值税。而这部分增值税按照退税率计算并退还给小企业。因而,外贸型小企业有“免、退”增值税业务活动,其“免、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例2】任城进出口公司为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3月10日,购入服装1000件,单价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合同规定,任城进出口公司将服装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40000美元(汇率为1美元=6.25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做出该公司有关当月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应退增值税税额=200000×13%=26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34000-26000=80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250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2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6000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26000

三、出口物资免征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因此,生产型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通过外贸出口物资时,如果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作两步处理:第一步,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物资的生产型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计算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第二步,收到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先征后退办法已基本废除,这里不再举例。

另外,小型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及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

【例3】某小型企业将甲产品一批,销售给乙外贸企业。产品成本60000元,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消费税为10000元。价税款均已收妥入账。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计算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 100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参考文献

[1]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9篇: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Excel;外贸会计核算;应用

Excel是一个具备强大数据统计、处理与分析能力的计算机软件,在会计工作中有重要作用。对于外贸会计而言,其通常用于以外贸为主的企业。现围绕外贸会计特点,对Excel在外贸会计核算当中的优势和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贸会计特点

外贸会计并非独立性学科,主要通过会计核算自身特点进行界定形成的,具体指的是外贸企业将提升经济效益作为根本目标,运用不同的货币记账方式,对贸易业务实施核算与分析。在具体的外贸环节当中,时常会遇到商品流转等问题,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外贸会计当中不仅存在关于记账本位币的相关核算,还包括外币方面的核算;第二,对于外贸业务而言,汇兑损益为经营最终结果,按照会计基本原则,外贸会计需将经营汇兑损益当做一级科目实施核算,而不是根据其他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费用处理;第三,外贸会计需要对出口退税进行核算,以此充分体现国家颁布的出口政策;第四,在外贸会计的实际经营结果中,具体包含外币和人民币对应的总体经济效益[1]。

二、Excel在外贸会计核算当中的优势

(一)外贸采购

1.会计确认条件与时间。外贸会计所确认的采购时间需将商品所有权等作为基准,也就是获取商品专用发票等相关凭证。2.采购账户。第一种为资产类采购账户,对出口商品进行贮存。此采购账户的具体核算内容是企业的所有商品库存,此类商品销售对象在国外;第二种为负债类采购账户;第三种为损益类采购账户;第四种为往来的采购账户,包含银行的存款和应付账款。

(二)外贸销售

外贸销售类型有很多,常见的有加工补偿式销售、出口式销售与自营出口式销售等,本文侧重研究自营与。1.自营销售核算。一是外贸会计时间与条件的确认,在自营销售中的收入确认过程中,会涉及到所有权伴随单据进行转移等相关问题,外贸会计中确认收入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正本提单并以全部单据向银行成功议付之日。二是账户设置,第一种是资产类采购账户,此采购账户的核算内容和外贸采购过程中提出的内容基本相同;第二种是损益类采购账户,包含自营模式下的收入与成本;第三种是往来类采购账户,包含应收和预收的外汇账款[2]。在外贸会计当中,由自营出口得到的入账金额需将FOB价作为基础,若按其之外的条款进行交易,则发生的所有支出都需进行冲减处理。在具体操作中,通常在期末阶段按照汇总数实施预提费用,在需要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对出口销售的收入进行直接冲减。2.销售核算。销售业务主要指的是企业国内的委托方对洽谈、签约与发运等事宜进行处理,或直接提供销售、交单与结汇等业务。一是外贸会计时间确认,根据相关业务流程,在具体操作中,时间确认需在结汇与结算以后进行。二是账户设置,根据委托和关系,设置往来账户,核算的具体对象是业务款项。与此同时,还需设置其他账户,如销售成本账户、外汇账款账户等,这些账户的主要核算内容是双方的业务及商品往来。3.结汇。结汇是企业收回外部贷款的重要标志,也象征着外贸业务的顺利完成。结汇过程中,出口企业可按照当天银行实际外汇牌价,在指定的银行进行结售外汇。运用固定的汇率,需将本月1日的市场汇率作为基准进行记账。

三、Excel核算辅助功能实现

(一)外贸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外贸会计当中较为常见的会计核算科目包括四大类,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商品所有者)与成本损益类。其中,资产类核算科目有:贮存商品、存款、应收和预收账款、应收和预收外汇账款;负债类核算科目有:应支付账款和税金、预收和应用的外汇账款;权益类核算科目有:实收资本、资本和盈余公积、年度利润及其分配等;成本损益类核算科目有:企业经营费用、自营销售实际收入与运作成本、销售实际收入与运作成本等。对于这些核算科目,在实际情况中均可运用Excel进行设置,方便快捷,可为核算提供极大的便利[3]。

(二)外贸会计科目丁字帐设置

运用Excel创建以上核算科目对应的丁字帐,编辑相应的计算公式,构建勾稽关系,以此时凭证当中的借贷方发生额自动添加至丁字帐,再通过汇总结果编制平衡表和余额表,最终为会计报表的形成提供可靠的依据,外贸会计科目的Excel丁字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外贸会计核算过程中,Excel凭借其强大的统计与计算能力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外贸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与丁字帐设置等环节,实现了核算过程简化及保证核算准确性等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楠.试论Excel在电商会计核算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15,10(26):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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