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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在我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述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特征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
②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或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本质特点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收单向性的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来,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的目标,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投资导向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从企业角度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国内企业要和许多跨国企业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多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这就要求国内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其次,企业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提升它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能忽视的地位。
2.从国家、政府角度看,税收筹划更有发展的必要。首先,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其次,鼓励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企业应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将企业税收筹划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收人的税收筹划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出版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一层含义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3.免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了“免税收入”概念,可从两方面解读。首先,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但出版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能免税的。
(二)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就业人员,既为社会作贡献,又使企业受益。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建议选择直线折旧法。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组装一辆自用的汽车,专门在本企业内部行驶,会计上作固定资产处理。在组装过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产成品5.75万元(成本价),计税价为6.2万元。会计上所做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804
贷:产成品5.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如果做一下变动,把产成品的减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另一方面结转成本,上一个分录可以改为以下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价值增大,转入固定资产的数额增加,计提的折旧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利润额较少,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内,折旧额又要的抵减了所得税。但应该注意的是,企业记作收入并结转成本,中间有利润差额,按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利润表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纳税,纳税意识比较淡漠,②认为只要是企业开支就一定是能税前扣除的,③会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四是工作人员混事的多,老板们也只喜欢听好话,在企业内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国家目前就业形势也严峻,你么样说就么样做。还有国家税务工作者们也不象过去年代那么敬业,专管员过去是到所辖的区域转,邦助企业解决问题,现在的专管员与过去不一样,官不大,权蛮大,动不动就是罚款,马天民太少,企业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户现在也多,一个专管员管好多户,每户查帐征收从专管员个体来讲也查不过来,各种原因促成采取定额定率和查帐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本意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对须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征管科会税政科批准,可采用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的原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税务机关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国税,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税的收入,提高所得税的有税面。
这样一来,原来是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现在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有扩大化的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文件,要求对所有长期亏损而不倒闭、微利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有税面进行考核。
从来没有规定说一般纳税人就是查账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是帐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呢,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等等。增值税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的核算健全是两回事情。
你们亏损,税务机关就对你们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亏损面下去了,有税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说明他们可能无能、也有可能是懒。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把你们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看看你们的核算是否真的没问题。
所以你们如果核算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可以行政诉讼。
工会经费?那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的文件呀,没办法的。
你可以不填这个表,也可以不交这个表,不过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吧。
六、强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1、设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按规定设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账簿,且保管完整;3、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登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4、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准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或缴纳税款。
二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设立收入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收入项目,或能通过实地盘点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收入总额,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费用的;2、能设立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或通过实地调查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成本、费用发生额,但不能核算出收入总额的。
三是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案例:张女士2008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比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税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980元。一般来说,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为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要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了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处理又更利于节税呢?下面再来看看分开纳税是如何节约税收。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由于对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同一企业的经济业务,百个人申报就会有百样的结果。因此,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财务全部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核算管理,全行费用全部都经过二级分行审核,因此,纳税申报工作宜由二级分行费用审核人员兼任,具体由其统一掌握费用发票的合法性审核,总结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费用使用行为。由其通过建立所得税纳税申报台账,对调整项目进行全面的登记,从而达到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案例:陈先生2008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陈先生还为某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陈先生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陈先生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开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省税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0元。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项目分开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节约税收。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的高低和筹划效果的大小,都取决于具体经办人员素质的水平,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必须有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政策规定的专业人才。而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均由支行的财务部经理、市分行财务部的一般人员担任,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培训,尤其是如何开展筹划、筹划的方式、方法,票据的审核使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等实务方面专门知识,从上至下均没有开展过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与财务精细化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差距。针对目前的现状,迫切需要上级行组织聘请师资,对纳税申报人员进行金融业税务知识培训学习,从而提高申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长期投资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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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是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对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方式的影响
1.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调查,国内着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都将失去意义。
2.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所以,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些地区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3.对职工数量筹划的影响
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规定的特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企业利用职工数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产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旧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而新税法对这一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规定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因此,过去企业对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来谋求税负的减轻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
3.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并且,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同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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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税收筹划的信息投资
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1)信息分布的不完善性,即信息总是有残缺的、不完全的,表现出极大的不完善性。(2)信息存在的不均衡性,即在不同领域或不同时间信息的分布是不均衡的。(3)信息配置的不对称性,即信息在不同的个体身上的分布是不对称的。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企业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因此,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制定、执行、评估和反馈各个阶段都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尽量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保证税收筹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信息对于高质量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必要的。高质量的筹划方案,需要高质量的信息。但是高质量的信息并非免费的,它是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准确性与及时性的特质。要实现高质量的税收筹划,必须投资于高质量的信息,即以税收筹划为核心搜集整理各种有用信息,满足税收筹划的客观需要。在税收筹划的信息投资中,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有效信息原则。信息是大量的,但要根据税收筹划的需要,只搜集其中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保障信息的有效性。
(2)成本节俭原则。信息投资是需要成本的,信息投资要遵循成本节减原则:第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第二,在成本约束下选择最节约的信息搜集方法,如访谈调查、实地考查、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第三,要在总体成本约束条件下,把资源合理分配,投资于最为稀缺的信息。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非税成本的产生
1.非税成本的概念与产生原因
非税成本是指企业因实施税收筹划所引致增加的非税收支出形式的其他成本。非税成本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在不同的税收环境下,不同税收筹划活动所引发的非税成本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税收筹划的非税成本包括成本、缔约成本、信息成本、市场交易成本、监督成本、机会成本、信息披露成本、违规成本、税收筹划咨询费用等。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直接根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又引发了税收筹划中非税成本的产生。①在现实社会经济中,环境的复杂性与多边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都是非税成本产生的直接诱因。此外,市场摩擦、税制约束以及税收筹划的前瞻性和综合性也会导致非税成本的产生。
2.非税成本的控制方法
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所有的经营成本,税负最小化并非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因为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高额的非税成本(non-tax costs)。因此,鉴于非税成本对税收筹划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分析和控制非税成本:
其一,权衡税收筹划节税额与非税成本的关系,如果一旦非税成本高于节税额,则税收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无效的甚至是失败的。
其二,由于非税成本对于税收筹划来说是一种不利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应尽量规避或降低非税成本,减轻非税成本对税收筹划的负面影响。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有些非税成本是不可能消除的,如成本、缔约成本、市场交易成本等,只能尽量控制或降低其发生额。有些非税成本是可以完全控制的,如违规成本,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税收筹划方案予以彻底规避。
(三)信息不对称孕育“隐性税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科尔斯首先提出了显性税收(explicit tax)与隐性税收(implicit tax)的概念。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即纳税人直接支付给税务机关的税收。隐性税收则被定义为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即有税收优惠的资产投资的企业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收机关的税收。
隐性税收是针对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产而言的。比如,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环境中,有两项同等风险水平的资产且其初始税前投资回报率也相同,但一项资产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而另一项资产的收益不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两项资产的收益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所差别)。由于两项资产税收优惠的差异,企业会争相追逐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市场供求的变化会抬高该资产的价格,从而降低了其税前收益率,形成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低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的税前收益率,两项资产的税前收益率的差额即为享受税收优惠资产的隐性税收。所以,隐性税收源于资产收益的不同税收待遇。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往往会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进行投资,所以,也就相当于承担了隐性税收。
隐性税收是开展税收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其所承担的总税收应为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之和。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不仅包括显性税收,同时也包括隐性税收,实现总税收负担(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负担之和)的最小化才是理想的。
(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阿罗曾说过:“我们要获得社会或自然界中实物运作方式的知识,就必须穿过层层迷雾。”那层层迷雾就是信息的迷雾,由于税收筹划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1.税收筹划风险的来源
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由于税收筹划涉及财务会计、税收、法律、管理等领域,综合性强,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因此存在着来自纳税人主观判断的风险。二是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方案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可程度,这种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2.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②,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失效的风险。二是政策变动风险,该风险与政策变化有关。已经设计运行的筹划方案可能会因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3.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模式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小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某种行为或某一事件。所以,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因恐惧税收筹划风险而彻底放弃税收筹划行为。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达到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事前筹划性,即采取事前风险防范;对于事中、事后风险只能是补救或减小风险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给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譬如纳税人可以与筹划者签订最终筹划风险责任约定以及其他形式的筹划损失保险合约等风险转移合约。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税收筹划博弈分析
(一)市场环境信息不对称的税收筹划博弈分析
1.市场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分析
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筹划有着重大影响,非税成本、隐性税收及税收筹划风险都可以归之为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后果。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企业税收筹划基于对已掌握信息的判断,这些信息包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收筹划的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与法规等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但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趋势等信息。同样对市场环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一个博弈对阵的两个博弈方。
2.基于市场环境信息变化的税收筹划博弈模型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货币成本是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假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货币成本为G,风险成本中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机会成本为C;由于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获得的节税收益为R,且满足R>G+C。则企业税收筹划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动荡不安时,如果企业贸然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筹划很可能失败,则企业的期望收益值E=-G-T-C。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值E=0。
假设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预测市场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则市场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概率为1-P。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Q,则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1-Q。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M1、M2,则有:
M1=(-G-T-C)×P+(R-G-C)×(1-P)
M2=0
令M1=M2
即:(-G-T-C)×P+(R-G-C)×(1-P)=0
解得:P=(R-G-C)/(R+T)
上述结果的经济含义是:若市场环境变化的概率P<(R-G-C)/(R+T),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若市场环境变化的概率P>(R-G-C)/(R+T),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P=(R-G-C)/(R+T),则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法制度性缺陷背景下的税收筹划博弈分析
1.税法制度性缺陷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性分析
税法制度性缺陷属于一种正常现象。常见的税法制度性缺陷有“税法漏洞”和“税法空白”等多种情况,这里重点分析“税法漏洞”与“税法空白”的情况。
所谓税法漏洞,是指所有导致丧失有效性或低效率的税收政策或税法条款。税法漏洞是由税制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性或不完善性引起的,这些漏洞性的条款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抑或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
所谓税法空白,是指税法中对一些涉税事宜或纳税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或根本没有规定的情形。税法空白是税法中的明显缺陷,由于世界是在变化的,税法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任何一国或地区的税法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税法空白之处。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种多样,税务部门无法全部知悉,所以存在着基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企业通过调整业务模式或组织结构改变纳税事项,进一步利用税收漏洞或税法空白的做法也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因为企业在利用税法漏洞或税法空白等税法制度性缺陷时,可能税务部门并不十分清楚税法制度性缺陷的具体所在。而等到税务部门观察到时,企业可能已经利用该缺陷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或“避税”活动。
2.税法制度性缺陷背景下的税收筹划模型
利用税法制度性缺陷减轻税负,属于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③这种筹划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动态博弈过程。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寻找税法制度性缺陷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政府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在观察到企业的行动后,也会发现税法制度性缺陷,也会积极通过完善税收契约堵塞漏洞。因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会使这种博弈过程一直持续下去。
假设企业利用税法空白点减轻税负,当找到税法空白点并在政府发现之前加以利用,就能够避免缴纳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筹划收益为T,政府的收益为0;当企业没有找到税法空白点,那么,就必须缴纳此笔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的收益为T。
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点,而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准备填补此项空白点,那么,最终的结果要看这项空白被填补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过填补税收空白挽回的损失,那么,此时企业的筹划收益为T-t,政府的收益为t,且满足t<T。政府和企业在博弈过程中,企业找到税法空白点的概率为Q,政府完善税法的概率为P,则相应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对于企业来说,其找到税法空白点并进行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1,则有:
U1=(T-t)P+T(1-P)=T-tP
对于企业来说,未找到税法空白的期望收益为U2,则有:
U2=0
显然U1>U2,故企业有寻找税法空白获取筹划收益的动力,企业会不断寻找税法空白点,即不存在企业不去寻找税法空白点筹划的行为。
对于政府来说,完善税法(消除税法空白)的期望收益为V1,则有:
V1=tQ+T(1-Q)=T-TQ+tQ
对于政府来说,不完善税法的期望收益为V2,则有:
V2=T(1-Q)=T-TQ
显然V1>V2,故政府会不断完善税法,而不会选择放纵企业利用空白点筹划而不加以约束,所以,政府有不断完善税法的动力,这也是税法不断得以完善的动力机制之一。
由于政府和企业的这一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只要企业寻找到税法空白点,则接下来政府就会填补该税法空白,所以政府完善税法的概率与企业找到税法空白的概率是相等的,即有:P=Q。进一步分析,在政府与企业的这一博弈过程中,如果假定税法空白点无限多,则在利益驱动下,企业与政府的这个博弈过程会一直持续下去:如果企业获得的空白点筹划的期望收益高于政府填补空白所获得的期望收益,则政府会继续填补税法空白;如果政府填补空白所获得的期望收益高于企业空白点筹划的期望收益,则企业会继续寻找税法空白。故该博弈模型有一纳什均衡解,即当政府和企业的期望收益相等时,可以表示为:U1=V1
即:T-tP=T-TQ+tQ,且P=Q
解得:t=T/2
该结论的经济涵义是:经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动态博弈过程之后,政府和企业将均分空白点筹划的税收收益。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税收筹划契约安排
(一)信息不对称下的税收筹划契约安排
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由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在契约条款约束下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政府作为税法的代表毫无疑问应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不过,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变动税法来实现,而税法的调整总是滞后的或者税制的变化总是缓慢的。为了简化分析,这里我们暂不考虑政府作为契约方对税法的调整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由于契约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导致一方无法观察到交易另一方的行为或进行控制,即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这种情况增加了契约的签订及履行成本,甚至有时为了获得其他方面更大的利益,交易方不得不放弃节税的计划。换句话说,企业税收筹划也会涉及到“道德风险”问题,税收筹划的契约安排是一项复杂的活动,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增加的成本。
1.隐藏行为因素的税收筹划契约
隐藏行为因素的税收筹划是指契约一方控制着影响未来税收负担及现金流量的行为选择,而这个行为选择却不能被其他契约各方观察到。④下面以企业和雇员之间的报酬契约为例阐述隐藏行为因素的税收筹划。
假设雇员取得的收入适用一个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降低的税率表,而企业适用累进所得税率,即利润越高,税率也越高。如果企业初期创业阶段,费用支出较多会形成当期的净经营损失,但预计未来会盈利。在这种情况下税负最小化的报酬契约是:在企业未来盈利较高、支付的雇员报酬能够全额获得税前扣除时,企业给予雇员最高的工资。与此类似,当企业的盈利和适用税率都较低时,报酬支出应当尽量压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递延到未来期间。在这个报酬契约中,如果雇员对风险是中性的,也愿意取得与企业利润相联系的未来报酬。企业的这种报酬契约安排就是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
进一步分析,假设雇员是风险厌恶型的,而企业对风险是中性的,则雇员会权衡风险与收益,即一方面愿意获得当期报酬以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又愿意使其报酬税负最小化。从风险共享的角度看,雇员也愿意以独立于企业盈利能力之外的单纯工资形式获得报酬,让企业承担利润不确定引起的所有风险。但是,如果雇员面临一个固定税率,且企业适用累进的税率,相对于税负最小化的最优契约而言,企业和雇员倾向于达成一个次优报酬契约,即包含当期支付的固定工资报酬附加与未来风险程度相关的奖金形式的报酬契约。此时的报酬契约既不是税负最小化的契约,也不是使雇员规避所有风险的契约,而是一个折中契约,这样对雇员和企业都有利。
2.隐藏信息因素的税收筹划
隐藏信息因素的税收筹划是指契约一方已经观察到影响未来税收负担及现金流量、但其本身无法控制的某一经济状态,而这一经济状态却不能被其他契约方观察到。⑤下面以亏损企业出售为例来阐述隐藏信息因素的税收筹划。
假设一个企业在以前年度累积有大量的净经营亏损且即将过期⑥。进一步假设,如果某个盈利企业兼并上述具有净经营损失的企业,它就会节省部分税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亏损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如果双方实施并购交易,则亏损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使并购方在并购交易中承担全部风险,因为亏损企业的并购方并不清楚亏损企业待售资产的质量状况。而并购方虽然通过并购交易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但它无法预料到可能产生的大量的非税成本,如信息搜集费用、签约费用、资产评估费、信息披露成本、人员安置费等,这些非税成本的总额可能比并购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额高出很多。因此,并购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决策,必须充分考虑包括税收因素与非税因素等在内的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并最终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并购交易方案。
(二)有效税收筹划与契约选择
1.有效税收筹划的思想
有效税收筹划(effrctive tax planning)是一种在考虑税收影响的情况下使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决策。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各种类型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根据契约理论,面对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事人通过签定契约而开展的税收筹划将实现纳税最小化。
有效税收筹划是一种科学全面的筹划方法,必须兼顾所有的商业成本。这其中既包括税收成本,也包括非税成本。大量研究表明,由于经济意义上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信息在各个经济人之间分布不对称,不同的税收筹划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以及其他非税成本。在非完全竞争市场,即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却常常会使有效税收筹划与纳税最小化偏离。因为不确定性引致一系列非税成本的增加,而非税成本的出现使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
此外,有效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不仅考虑显性税收,还要考虑隐性税收。有效税收筹划还要求筹划者认识到,税收仅仅是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成本,如果要实施某些被提议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商业重组成本。
有效税收筹划在实施最大化税后收益的决策规则时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作用,以及其他众多经营成本的影响,而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法没有认识到有效税收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交易成本昂贵的社会里,税负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引发大量非税成本。例如,预期下一期间企业的税率会上升,而雇员的税率将保持不变,企业将雇员的报酬递延到下一期间支付,能够节约企业的税收支出。但这会将雇员置于一旦公司破产,其将无法获得支付的风险之下。雇员可能据此要求一个额外的报酬(风险报酬)以补偿其额外承担的风险。因此,这将导致税收筹划的收益水平下降。可以说,税收筹划的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都会被税收筹划所引发的非税成本部分抵消。
2.税收筹划的契约影响与契约选择
交易双方订立合作契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下面我们分析契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及税收筹划中的契约选择问题。
(1)契约改变投资的税后收益率
假定初始状态,市场上有两种无风险投资具有相同的税前投资收益率,此时两种投资无差别,是一种稳定的均衡状态。如果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考虑,对其中一种形式的投资(以下简称第一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导致其税后投资收益率高于没有给予税收优惠的另一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于是,税后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必将抬高第一种投资的价格,这又会使其税后投资收益率降低,直到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率相等实现市场均衡。
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他们之间仍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开展税收筹划而受益。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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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关键字】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页)
(上接第168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超级秘书网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
一、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如今中小型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他们的发展关乎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型企业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多,我国经济的来源途径也不断地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企业等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这时,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就是很有必要的了。能够很好地开展税务筹划,有利于帮助公司能够将资金进行很好的流通,在资金周转方面上不会担心,还能够减少企业的税务压力,使得企业能够将力量集中在发展企业上面。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是企业的一个长久之计,能够使得企业放远发展,不必担心财务上的事情,使得企业的资金能够源源不断的自由流通,企业的发展便会更加的完整美好。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要践行税务筹划的工作,将企业的税务工作做好,使得企业能够更有力量的向前发展。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缓慢的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比较的迟缓,实力也相对比较薄弱,企业里里外外都在不断地进行整改,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改进,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中,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一步步的得到改善,但是目前还是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行为与现象,以及一些不规范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所以,一直处在改革的阶段。目光还是比较短浅的,没有做长久的打算。有些企业的税收政策还有漏洞现象,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做出一些不好的行为。有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刚刚兴起,在有关税收上的知识与理解还是相对较少的,所以产生一系列不符合常规的错误。对于一些不上缴税款或者少上交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做好普及工作,而且税收的意识在人们的心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形象。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使得人们认为少交税或者是逃税都是无关紧要的,这就加大了企业的税务压力,使得企业的发展变得缓慢。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企业中的税务管理者没有切实地将自己的工作做好,也没有按照相关的制度秉公办事,使得企业的资金管理不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浪费。企业在税务管理上没有形成自己正确的交税观念,使得在成本支出和销售收入的税差太大,造成多交税收,增加成本减少利润,税收相关人员一定要对税收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与概念,使得工作能够完美的进行下去,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的流通都要掌控好,要做长远的打算,具有一个长远的目光,使得企业能够有一个长远的发展,不要只图眼前利益,而错失了更长远的利益。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久之计吗?需要不断地为以后的发展做打算,在资金上,资金能够自由的流通,对企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税务知识
一些企业对于税收的观念与理解处在浅显的阶段,税收的意识不强烈,对于一些漏税或者少交的行为不以为然,这样长久下来,就会给人们一个错误的观念,企业中的人们税收意识淡薄,使得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企业的财务资金变得紧张,必要的时候资金不能很好地流通,就会使得企业的发展滞后。对企业人员进行税务知识的讲解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相关财务管理人员更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低下
税收筹划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中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税收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不留下重要的印象,就会使得人们对企业的贡献意识下降,中小型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发展的,企业要对税收制度进行规范,并要求人们落实践行。因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经历与发展水平都相对较低,所以,对于专业的税收知识还没有做很好的了解,对专业的税收筹划政策还只停留在一个初级阶段。
(三)财务控制薄弱
相关人员对于财务管理的掌控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相关知识的了解也是不达标的,在行使的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错误。使得资金周转困难,流通起来也不好,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税收筹划的知识,对于税收的概念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财务管理工作上要践行相关制度,对于一些偷税、漏税的人要加大惩罚力度。要以一个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的事物,并做出合理的判断,使得财务能为企业的发展做坚强的后盾。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务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基本技术
(一)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基本理念是精心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法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政策条件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其调控作用是通过税法各要素的不同规定来实现的,所以税法要素的不同规定会使纳税人的税负相差很大,这给了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的可能空间。我国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新规定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对境外收入比重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十分有利。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
纳税筹划与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如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坏账准备处理等。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恰当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理合法地筹划交易及财务事项,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税务筹划基本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主要有节税筹划技术和避税筹划技术。
1、节税筹划技术
免税技术,免税方式有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其中后两种免税方式带有不公平性和随意性。免税筹划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尽量争取免税额最大、免税期最长。如国家对新办企业、IT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和环保项目所得等规定一定时间的免税期。
减税技术,减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应缴税款的减征。它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某些纳税对象进行的鼓励或支持。减税技术就是尽量争取获得减税待遇和使其减税额最大、减税期最长。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使用减税技术是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中的基本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就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之减少的应纳税款最大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低所得税率给使用税率差异技术留下了空间。
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使应税所得、应税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少纳的税款最大化。高新技术企业在与认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就可能要用到分割技术。
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使税前扣除额、宽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在同样收入额的情况下,各项税前扣除额、宽免额和亏损等冲抵额最大,计税基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节减的税款就越多。例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税技术,抵免税技术是使税收抵免额尽量最大化、重复纳税额最小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要重视研究开发费用的抵扣。
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节税技术,即递延纳税。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
2、避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让法,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定价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企业,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非集团公司,只要它们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并且是非单一利润中心,它们之间有互补性、合法性,既保持独立,又进行联合,就能以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
成本(费用)调整法,成本费用调整法是在现行的税法法规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租赁法,对承租方来说,租赁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增加负担和风险,同时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对出租方来说,获得租金收入通常比经营利润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也可减轻税负。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要点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途径并不只限于自主研发,还可通过并购、独占许可等商业手段获得。其中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
(二)明确主要投资方向
企业要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类。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申报。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所属技术领域应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产品(服务)所归属的技术领域。如企业有其他非高新技术领域的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40%的,可考虑将该业务出售或剥离,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做好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库的动态维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薪酬制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科技骨干队伍。
(四)加强研发投入与专账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科技、新技术是需要依靠不断的研发投入来做支撑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各个研究开发项目设置专门的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正确归集研发经费,专账核算。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根据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加强内部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要能通过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或有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就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六)企业初创阶段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大大减轻了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对于初创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规模不大,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减轻税负。
(七)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大,企业往往不吝对他们的薪酬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要重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争取最大化企业的激励效果。2011年9月起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依然存在“盲区”,在“盲区”内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数百甚至数万的情况。避开这些“盲区”,可避免“多发少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也可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同样能有效避开“盲区”效应影响。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一)税务筹划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强、政策性强的特点,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税务筹划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营性风险。
(二)防范措施
1、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科学合理安排收支的权利。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也必须以合法为基础和前提,正确地行使纳税人的权利,而不能以钻法律空子谋取收益为目的。
2、从全局权衡利弊
税务筹划涉及企业人、财、物全部资源的安排,必须从全局性的高度权衡利弊,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一方面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税务筹划要服从企业的战略,不能因一时的税收利益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从全局性的高度来审视税务筹划,才能避免决策性的失误。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及时获取税收政策变动的最新信息。通过沟通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的要求,尽量使纳税人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与主管税务机关相一致,以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经过一番考察,王先生看中了离企业办公处较近的一处房产。该房产购入市场价为100万元。鉴于王先生的双重身份选择,既可以企业的名义购入再出租给职工,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然后再出租给职工。
税务专家依据王先生的情况指出,如果加入了自主创业的行列,从税收角度来看,个人创业者往往要缴纳流转税,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除外);不仅如此,投资者个人还要就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对个人投资创业时期进行税收筹划特别重要。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购入方式,王先生的税负情况是不一样的。
假定:该房屋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该房产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为2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下面我们来看两种方案是如何影响王先生的税负的。
方案一:王先生以独资企业的名义购入,企业每月向职工收取租金。
以这种方案购入房产时,独资企业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均还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提供出租服务,独资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为1.2万元;应纳房产税为2.88万元。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按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12万元。
所以,王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7.2万元。
方案二:王先生向独资企业贷款企业资金100万元,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根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每年从王先生处收取利息为5万元。
独资企业利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
此外,按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营业税减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以此计算,应纳营业税为0.72万元;应纳房产税为0.96万元;个人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万元。
所以,王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4.5万元。
显然,第二方案对王先生更有利。因而,在税务专家的建议下,考虑了税收的因素,王先生选择向企业贷款并以个人名义购房的方式,不失为明智之举。
当然,合伙企业的自主创业投资者也可比照上述原理进行筹划。在寻找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指导的同时,自主创业者也需密切关注与本身创业密切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甚至在创业前,许多税收优惠便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如我国在流转上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不缴营业税;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一定的增值税免税、减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