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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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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

第1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第2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6月末,东川区共有5家小贷公司,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2日正式开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最大股东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员工13人;2010年7月,根据市场需求及小贷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股东8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6人。最大股东仍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9名,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股东8人,最大股东为昆明市东川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员工10人。

昆明市东川区瑞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大股东出资金额9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自然股东8人,最大股东出资金额9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7个,最大股东全利矿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昆明市裕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乾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昆明市东川区裕民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000万元、昆明融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属于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业务发展情况

小贷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辖区工矿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户,主要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的方式,截止2015年6月末,小贷公司贷款余额21693万元,比年初增加291万元。其中不良贷款5148万元,占比为24%,比年初增加728万元,比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32万元,呈逐渐上升趋势;营业税、所得税46万元,资产总额20412万元,负债总额288万元;贷款主要以一年期为主,贷款利率是人行基准利率的1~4倍,在规定范围内。都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由于当前地方经济形势低迷,小贷公司业务明显下降,不良贷款风险逐步显现。

6月底,4家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1420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01万元,无担保违约情况。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是由当地的财政局牵头组织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其担保项目多是当地的公路、职业成人教育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贷款相对较少。主要以支持提高当地的经济总量起重要影响的项目建设,拉动当地经济建设,增加当地的税收为主要目标,出现风险由当地财政局承担。各家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与往年相比,明显出现萎缩趋势,其中今年上半年仅新办1211万元,昆明融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就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由于目前矿业、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风险较大,因此担保项目对矿业、房地产已经拒保,而转向金额小、风险小、周期短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的担保。

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担保额度可以放大5~10倍,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向需要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

三、存在问题

(一)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人行、银监、金融办均负有管理职责,但对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缺少全面详尽的规范性制度。

担保公司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担保业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担保行业、哪一个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在都还是空白,担保体系自身也被诸多难点所困扰,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

(二)风险控制相对难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另外,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失,现实中,究竟有多少担保公司真正从事的是担保业务,小贷公司是不是完全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而知,潜在风险不言而喻。

(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具有潜在风险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约束,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账外经营,以公司的名义暗地从事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二是资本金不实的风险,尤其是以政府财政部门名义成立的担保公司,大多数存在资本金不实、不到位的情况;三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大多数在本公司关联企业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流动,存在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风险。

(四)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难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多数银行为减少偿债风险,往往将担保门槛设立较高,多数银行要求与其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为实缴资本,同时必须有一定从业经历,达到一定业务量,但大多数担保公司达不到这项要求,业务量造成国有银行难以与其合作。据有关资料反映,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其贷款利率是其通过直接向银行贷款的1.5~1.75倍,沉重的担保费、保证金等费用开支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由于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等制度有待规范化和标准化,导致许多当地企业无法从当地担保公司获得担保,只能舍近求远,更加剧了企业融资成本。实践中,如果一家中小企业到银行贷款,银行说只要担保公司肯担保,就放贷。但是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企业出现风险,100%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银行几乎是无风险贷款。

四、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担保公司法》的出台。

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对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注重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管和行业自律

2014年,东川区政府曾针对东川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领域凸现的一系列借贷风险,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

由区政府、区金融办、区局、区财政局、区经科信局、区地税局、区司法局、区维稳办、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东川支行、区银监办等各部门参与的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民间借贷,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等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寄售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整顿,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隐秘性等特点,因此虽然动作很大,但实际收效甚微。

金融办、商务、公商、税务、公安以及合作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期联合监管机制,掌握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发挥合作银行的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以行业协会等监督方式,对于存在违规经营、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监督的积极性。

(三)构建稳定的银保合作长效机制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与银行业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门槛使更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对优质项目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下浮,降低担保公司风险,实现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共赢。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信用建设,推动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尽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3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合法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何能够成为非法集资的主体?投资担保究竟是理财还是吸金?记者走访了乌市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和相关部门,揭开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面纱,提醒市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一夜之间遍地开花”

如果不是今年5月15日,新疆公安机关在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开展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宣传活动,市民何先生很可能已经成为乌市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投资人。

这之前,何先生已经对这样的“低风险高回报”投资形式考察了很久,从去年年底到今年4月初,他发现乌鲁木齐街头投资担保公司似乎“一夜之间遍地开花”。

去年底,何先生在一家大型市场闲逛时发现,一家投资公司的业务员逢人就发放宣传单,广告词听起来也非常诱人,“月回报1500,年收益18%”。

何先生询问投资公司如何保障自己投资款的安全性。对方解释,找他们贷款的客户,都是有房产抵押的,客户如果贷款50万元,要求要有等值或者大于贷款额的房产证抵押在投资公司,到要解押时,客户还不上贷款,投资公司可以先行赔付。

担保公司方面承诺给出月息1%到2%,远高于一般银行存款利息。这对于何先生这样完全不懂投资理财为何物的人来说,绝对是不小的诱惑,他想投一些资金。

乌鲁木齐设立的投资担保公司之多,超出了何先生的预料,从3月底到4月初,何先生一有时间,就到一家投资公司进行咨询了解,这些投资公司号称自己在工商局都有备案,投资基本都是以10万元为基础投资,月回报从1000元至2000元不等。

今年5月15日之后,乌鲁木齐很多担保公司相继被查封,只要有担保公司案发,必定是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也让何先生的投资热情迅速降温。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投资担保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今年以来,名目繁多的投资担保公司在新疆激增,记者从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处了解到,数据显示今年1月初至5月中旬,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乌市共有168家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成立。据自治区金融办不完全统计,目前乌鲁木齐市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有300余家,有些公司虽打着担保的旗号,担保公司本应做担保业务,但是他们中不少人做的是高息放贷或者吸收公众借款。

理财为幌圈钱为真

经过了前一阵的热闹喧嚣,乌鲁木齐的这些担保投资公司究竟是理财还是圈钱?

记者走访了友好路、阿勒泰路、克拉玛依西路、奇台路、青年路等投资担保公司比较集中的地方发现,那些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为幌圈钱为真,不少已被查封关停。

在阿勒泰路上的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是何先生所走访的公司中宣称回报率最高的,月收益达到了2%。在一家大厦旁沿街的新疆盛德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两个的玻璃门已经紧锁,在大门上贴着一张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红庙子派出所的通告,通告内容告知该公司的投资人,这家公司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正在这时,一位姓张的女士过来提醒记者如果投资了赶紧去报案,这位张女士两个月前在这家公司投资了40万元,才拿了两个月的收益,没有想到公司就出事了。

“我这还不算多,还有人投了一百多万。”张女士表示,她得到警方消息到派出所登记时,发现登记的集资金额已经达到了1100余万元。

记者随即到红庙子派出所了解情况,值班民警表示最近几天陆续前来登记报案的投资人很多,初步了解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大约1500万元左右。

据自治区金融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16日,为了大力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新疆展开对高息揽储投资担保公司的拉网式排查,目前乌鲁木齐市已有约90家投资担保公司被查封。

转战他处暗中继续

重新洗牌之后,这些投资担保公司是否规范经营起来?通过记者的调查,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已转战他处暗中继续非法经营。

5月25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友好路的一栋高层写字楼,这家担保投资公司号称是“您身边的理财借贷专家”。业务员晓伟热情介绍他们公司的理财产品,月收益是1.5%,每月现结。“我们公司借贷的客户80%都是下属房产公司的客户。”面对记者担忧投资风险,晓伟表示他们公司和房产公司是一体的,投资人可以很清楚自己的钱借给了谁,谁在公司抵押的房产在哪里,这些都一目了然。

5月27日,记者来到了位于新华南路的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大门紧锁,公司门上贴出了“公司员工培训学习”的通知,下面留了一个电话号码,记者以投资人的身份向对方咨询,“投资时间越长,收益越高,如果投入10万元,月收益是1.3%。”对方表示,现在新疆正在整顿投资担保市场,他们这两天就没有到公司上班。

在网络上,只要键入“乌鲁木齐担保公司”这样的关键词,很快就有十几页上百家投资担保公司的信息出现,不少公司打出理财投资年收益在14%至18%,投资人签订合同即可获得本月利益。

记者从自治区行业担保协会了解到,担保公司有融资与非融资性质之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资质经营。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资质认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是与带有担保字样的其他担保机构的本质区别。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投资公司、资本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融资公司等仅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是不具备融资性担保资格的。

截至目前,全疆共有融资担保公司157家,其中乌市约有50家左右。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同,投资担保公司这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需要办理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服务许可无需获得金融服务许可证,只需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即可。

银监会、发改委等7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类担保公司都不得进行所谓“投资、理财”活动。非融资类担保公司更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火爆”背后潜藏风险

投资担保本来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但现在乌鲁木齐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上游面向公众高息吸储,然后,下游再以更高的利息将资金放贷给借款者,已经将担保演变成为了一种恶意的圈钱吸“金”手段。这种变相的担保对上市公司、债权银行、股市投资者都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了解到,从2013年全区公安机关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我区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趋势特点。从案件构成看:扰乱市场秩序案、金融诈骗案、职务侵占案立案数位居前三位,传销、非法集资、银行卡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范围较广。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托所谓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企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并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等,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一些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中,投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不少。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匮乏,在“一夜暴富”、“赚快钱”理念的误导下,致使民间借贷“火爆”,然而这种“火爆”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打着“投资”、“担保”等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活动。甚至个别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经断裂,而这其中总能看到“担保机构”的身影,这些所谓的“担保”公司绝大多数是不从事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4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在2007年以来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而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问题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原因之一,接下来主要是从金融支持组织体系、金融支持保证体系和金融支持法律体系三个方面来说明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规范与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总额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近年来,尽管国家开始重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不少银行也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并且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使得大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成本高、抵押难、风险大”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使得大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首先,中小企业贷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具有时间紧、次数多、额度小、风险高的特点,贷款的周转期难以准确测算,逾期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面对中小企业信贷特点的灵活制度。其次,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中间手续麻烦,环节较多。再次,目前许多银行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制,对出现风险的责任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由于信贷人员的风险承担与利益回报不相称,致使信贷人员缺乏放贷的积极性。最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少、实力相对较弱。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农村信用社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88家城市商业银行,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数量仍然偏少,而且它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明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同时考虑在适当时机组建中小企业银行。

(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融资的风险比较高,而自身对此又无能为力,只能寻求政府的援助。虽然在政府的努力下,各地纷纷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中小企业融资专业担保公司,但是政府消减风险的功能远远发挥得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的担保公司,各地的担保公司都独立运作,注册资本一般为几亿元,超过10亿元的甚少,因此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总额偏少,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的担保力度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担保额度小、担保期短,只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问题。虽然小部分民营中小企业自己组建了担保公司,但由于资本小,同时缺乏法规及有效的担保机制,流动资金贷款远没有满足中小企业迅速增长的资金需要,很难获得银行的认同,这也使这些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三)法律政策体系不全目前,我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财税、金融政策没有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帮助。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良好的法律和经营环境,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需要公平、合理的政策保障。而我国尚未出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法,相关法规也不配套,政府有关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中形不成共识,扶持力度也不同,工作不到位,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调控作用没有落实。特别是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因素。税收制度是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竞争力增强的重要因素,而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是政府用税收手段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一种特殊激励政策,旨在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微观税收环境。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设计上缺乏系统性,一些税收政策更多地表现为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这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二、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对策

(一)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对国有银行和包括民营机构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目的的政策必须修正。要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可以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小型企业的信贷管理工作,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要适当下放,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应下放到县支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推广授信额度的方式,对其中优质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可以尝试对一部分中小企业(如低风险和无风险业务)进行封闭贷款,由银行信贷人员参与贷款企业的财务管理,对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等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回流。在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比如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等。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因而应建立一种动态的、综合的担保体系来引入再担保从而达到分化风险的效果。现在我国的担保机构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企业投资;二是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模式,由中小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会员自愿组成并出资,以互助方式在会员中进行担保,目的是有效分散中小民营企业的风险;三是商业银行担保模式,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应着手完善各种担保形式,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如通过设立风险准备金,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制度,加强抵押物市场建设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坚持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规范化、系统化原则进行,不能使担保公司行为行政化。可以支持区域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此外,银行也应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而得到迅速全面发展。包括为中小企业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清产核资等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为中小企业提品、市场融资、新技术推广应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或实行先贷后审制度,以适应中小企业资金“时间紧、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三)完善金融支持法律法规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如有关城乡集体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的专门立法以及涉及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对中小企业建立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应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规体系如“民间借贷法”、“商业信用法”等法规,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需要得到有效保证。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效解决的金融体制、贷款制度、财政投资等大量金融财政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考虑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比如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确保中小企业有充分的融资来源、通过实行诸如冲销坏账和补贴资本金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等措施,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修改国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中小企业平等获得银行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等。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各有关经济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多样性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

第5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经营管理能力弱,管理欠规范。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微小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式经营,缺乏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不明确等,达不到银行的授信标准。如根据苏州中支2009年的抽样问卷调查,在未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原因中,不符合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29笔,占41%,贷款项目风险大的22笔,占31%,受银行资金紧张约束而未受理的仅4笔,占5.7%。

2、财务管理欠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中小企业的普遍问题是不能严格、规范、真实地实施财务会计核算,有些企业生产和销售状况较好,但从财务报表看难以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增大了银行贷款决策的难度。

3、抵押担保缺乏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中小企业设备陈旧落后或是专用性很强,对银行而言,其抵押价值较低;部分小型企业没有自己的房地产,靠租厂房或办公设备进行经营,拿不出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根据调查,银行未批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原因中,无充足的抵押担保占56%。而在担保机构不受理担保要求的原因中,占居第一位的也是无充足的反担保,占44%。

(二)信贷外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贷款的综合成本偏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除贷款利息外,还包括抵押物评估费用、产权登记费用、担保费用等。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在10%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利率40%以上。

2、不动产抵押手续繁、费率高、效率低。中小企业能作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管、保险、公证多个部门,办理手续的时间较长,环节较多,效率较低。根据调查,10%的企业认为评估费过高,10%的企业认为手续过于繁琐,20%的企业认为可抵押的资产证件不全,办理困难,20%的企业认为银行规定的可办理抵押的资产种类太少。另据调查企业反映,评估登记的有效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贷款期内重复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加重了企业负担。

3、担保体系的建设跟不上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要。近年来,在市政府的引导和督促下,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了较快的发展,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但总体而言,担保机构在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信贷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1)定位不准确。贷款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同属高风险行业,但在市场准入上视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准入门槛较低。(2)扶持政策未到位。税收上对部分担保公司虽免除了营业税,但所得税仍按25%比例征收,限制了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补偿。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均有反担保要求,且收费偏高,严重抑制了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取贷款的需求。(3)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目前,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控制,银行普遍对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充分信任,严重阻碍了银行与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业务上的合作。(4)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存在代偿支付风险。

(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小工业企业贷款额度小、成本高,对大银行而言相对不经济。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过体制改革后已走向市场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不高,但银行贷款的发放程序和经办手续,对大中小企业都一样,银行所付出的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成本往往高于大型企业的大额贷款。在大企业贷款市场仍有空间的情况下,权衡风险与收益,大银行对推进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益动力相对不足。

2、银行尚未完全建立起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审贷制度、信用评级体系和操作流程。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要。表现为:一是贷款审批权过于集中。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都纷纷上收信贷审批权,中小企业贷款要经过层层上报、审批,在时间上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快”的要求;二是信用评级标准缺乏差异性和灵活性;三是贷款抵押品过于单一。银行贷款大多需要不动产抵押,动产、权益等被排除在抵押品之外;四是贷款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对小企业的贷款一般是一年内的短期贷款,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很少发放中长期贷款,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

3、对信贷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目前金融机构实行的客户经理制,对于防范信贷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过分强调信贷风险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客户经理的开拓创新精神,促使客户经理只关注那些已经成熟壮大的大企业,而不敢、也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

(四)宏观政策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制约中小企业多渠道、高效率、低成本获得资金。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直接金融工具发展滞后,导致企业的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过低,绝大多数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几乎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根据抽样问卷调查,除自有资金外,在样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中,82%来自银行贷款,17%来自票据(主要是银票),民间借贷占0.2%,企业间相互借贷占0.1%,内部集资等占0.4%,没有股票和债券发行。

2、银行机构体系不完善,中小银行机构力量比较薄弱。在我国,以中小企业服务为主的正规银行机构,仅有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其数量和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需求,而且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的发展,还受到历史包袱重、功能不全、政策管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税收负担较重,制约中小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也使其贷款条件达不到银行要求。我国现行税制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无论企业盈利与否,均按产品增值额征税,加上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征收了企业大部分的纯收入。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税制改革,虽然将所得税税率从55%降至25%,但这一改革只是减轻了大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减轻小型企业的税负,因为小型企业的所得本来就不多。根据问卷调查,在79个样本企业中,认为当前税负很重的占15%,认为税负较重的占58%,两项相加占73%,认为税负一般的占27%,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由于“两头在外”,账面利润不真实而可以避税。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其次,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建议把人民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各级政府综合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征信体系。最后,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监管,为强化信用控制和风险控制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的信用程度和经营素质。一是要有良好的信用观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增强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壮大中小企业实力。一是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和计划,如税收优惠政策、就业鼓励政策、风险基金政策、贷款担保计划、技术援助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等。二是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大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在市场交易中侵害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三是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形势、技术专利、国内外市场供求、项目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推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五是改革和完善贷款抵押的相关配套政策,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强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产权交易和流通等综合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合理配置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大力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一是及时调整信贷市场发展战略,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创新。二是充分运用利率工具的风险覆盖作用,增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承担意愿。商业银行要以人民银行放开利率浮动上限为契机,建立利率定价的风险溢价机制,针对不同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通过适当上浮不同幅度的利率获得风险补偿。三是健全银行内部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合理确定基层分支机构贷款权限。要建立信贷约束与激励对称的机制,充分激发信贷人员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四是在风险拨备和风险处置方面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积极支持地方性中小银行机构的发展,加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一方面,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各级政府要从各方面扶持现有的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发展,积极支持其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另一方面,要适放宽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快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的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当前,特别要注意克服一种倾向,即通过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力量将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进行合并重组,人为地片面扩大银行的资本和资产规模,并逐步扩大经营区域,发展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这种银行机构扩张的路径、方式、目标是不利于中小银行机构健康发展的,也是背离我国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的。

(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是建立中小企业资本筹集的长效市场机制,不断扩充解决企业资本金。二是完善货币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通过货币市场进行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建议人民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度放宽短期融资券的规模条件,降低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门槛,为中小企业进行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创造条件。三是规范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资本融资。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为自主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七)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担保能力。一是明确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监督管理。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范,加强风险控制,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强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的业务合作,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6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二者关系;发展规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099-02

作为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逐渐增大,但存在问题也是显然的,亟须正视和解决。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及其原因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前景广阔。但也应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实力被质疑

在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是最重要的。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主要是个人原始投资、企业盈余积累和股东增资,这些资金具有无须支付利息的优势,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自有资金多是严重短缺的,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由此导致商业银行对其企业实力抱有怀疑态度,从而造成中小企业难以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导致融资的单一且不易

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通常局限于资金借贷,而其他的融资渠道或是不适合中小企业,或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走其他融资渠道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中小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融资渠道这样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单一且不易。

(三)较高的信用风险导致商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

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弱以及可供抵押物少,使得商业银行认为对中小企业放贷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进而对中小企业存在“惜贷”、“慎贷”。加之前些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更加“惜贷”,进一步严格了贷款条件。除非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透明,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的企业才能取得贷款,这就把那些资金实力较弱、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导致这些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由此可见,融资难是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老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

二、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关系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种种原因导致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不易,与此相反,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二者却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因为民间金融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及效率高的特点符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资金“金额少、频率高、使用急”的特点又恰好与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相吻合,使民间金融得以长期繁荣发展。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关系进一步剖析如下: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从企业的生存发展出发,他们必然会寻求自己最容易获得的金融支持,而民间金融因其特性自然成为首选。虽然为了获得民间金融支持必须支出更高的利息会导致成本上升,但相对较易取得的民间金融支持解决了生产经营对资金的急需,从而使生产经营能够正常顺利进行并获得利润,所以,对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来说虽然需支付较高利息,但还是比较合算的。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

这种共存性也表现为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二者都互相为对方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并会随着对方的发展而发展,一方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会影响另一方,换句话说,即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相似性

我国的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结构简单、工作人员少以及自身实力相对较弱。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也都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需要自主决策和自主经营,二者都有权对自身经营业务进行决断,也必须为自己决断后产生的经济后果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后果负责任。

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对于成本、信息和效率的要求也具有相似性:第一,二者都希望交易手续简便,交易成本较低;第二,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彼此透明度较高,并不存在像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第三,正是由于金融交易手续简便,程序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么复杂,这点正好符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短、小、急、频”的特点。

可见,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性质、市场地位、结构和规模等宏微观方面具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这种相似之处构成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密切的基础,也为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互取所需提供了可能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彼此的依赖性

民间金融的资金一般不会投向大企业或是其他金融产品,只有投资于中小企业作融资才具有合理性;而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它们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支持。从这方面来看,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彼此具有相互需求,换句话说,就是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彼此具有依赖性,互为所需,缺一不可。

三、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二者中任何一方的发展变动都会极大牵制和影响另一方的发展。下面针对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关系上各自存在问题探求今后的发展规范,进而明确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因势利导,促其日臻完善,健康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存在问题及其规范

1 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民间金融具有盲目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机制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不规范性不仅体现在借贷手续的不规范,还体现在收回资金手段的不规范。民间金融的盲目性、隐蔽性和不规范性,增加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其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金融投机、高利盘剥不利于货币流通的稳定和人们生活的安定,增加了金融风险。还有,民间金融广泛存在,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仅增加了国家金融监管难度,甚至还会加剧局部经济过热,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旦民间金融机构迫于外部压力或因内部经营不善而倒闭,向其借款的中小企业就会严重受损。

2 民间金融应规范化

规范化的民间金融将规避其容易产生诈骗、洗钱、黑社会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促使融资环境较之以前更加安全、透明,资金来源的正大光明,将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节省中小企业借贷民间金融的成本。

3 规范民间金融的着力点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都是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的一部分。应尽快出台民间金融的监管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来防范非正规金融风险,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填补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服务空白。当然,还要充分正视这一点,即允许民间金融的自然存在,政府所要做的,应该是提供预警、规范监测其运行,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行为。

(二)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

1 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自有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况且中小企业大多采用家族式经营,这些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2 中小企业需规范经营

中小企业之所以会有融资困难的问题,是因为资金供给方不信任中小企业,这其中包括不信任实力及信用、不看好其发展前景,所以中小企业需要完善自身,一是要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组织体系;二是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三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四是加快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找准市场定位,提升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五是强化社会公德意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坚持诚实守信,改善整体信用形象。

(三)建立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

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应在各地尤其是县、乡镇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展民间担保基金,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融资条件。同时为民间金融提供担保后盾,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通过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资能力大大加强,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因此,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公司、基金社团组织、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的作用,走出一条以民间金融支持民营基金之路。信用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实际上就是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中介,他们的介入,节约了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相互“寻找”的成本,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速度,降低了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

第7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92-02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已分别达到60%和40%,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更占到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资信较低,使他们不易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成为制约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借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信用担保业,通过信用担保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加强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可靠度,促进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目前,中国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存在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健全,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担保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对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增强中小企业的经营实力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与信用担保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不规范

目前,中国虽然出台了一些与信用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但它们的法律效力层次低、法律约束力也不强,如《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法》和《促进法》也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立法,未对其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明确界定,立法步伐明显落后于担保机构的发展。而且相关的监管部门尚没明确,市场准入门槛低,担保机构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即可。

2.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

与发达地区县市相比,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小、业务开发少、担保能力不足,而且风险管理上都存在问题。首先,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小,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自身的发展,同时其自身抗风险能力也较弱,承受不了呆坏账的冲击。其次,欠发达地区的担保机构起初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建立后,由于担保机构的后期追加还没有规范化,政府没有持续对其进行资金的投入,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仅局限于担保费用和利息收入,收入微薄。

3.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缺乏协调

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需与银行签订协议。担保机构先将资金存到银行,由银行按其存款数额放大适当倍数再贷款给中小企业。一般来说,欠发达地区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放大不超过5倍,而银行由于对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不高,会进一步压低担保的放大倍数,以降低自己的风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银行会尽量将担保比例压低到1∶1,最多宽限为1∶2。就责任和风险分担而言,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没有达到共识。

4.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度低

中小企业是典型的高风险担保对象,其不良贷款率显然比大企业高。目前,担保机构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受损严重的担保公司仍心有余悸。有些企业因经营不规范便将实际状况对担保公司隐瞒,或者干脆找一些经营业绩差的公司担保,导致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明显不对称。信用担保机构由于缺乏中小企业诚信信息支持,导致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成本和风险大大提高。

二、对策与建议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应对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退出、业务范围、财务制度、风险控制、执业者从业资格等,特别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代赔等具体运作中的相关内容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监管部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业的自律性组织,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资信调查、业绩考核等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担保的有效性。同时,对欠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业,在兼顾统一的同时,需考虑区别对待。

2.建立健全政府资金补偿机制,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的内控建设

首先,加大政府的扶持。欠发达地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后续资金的支持,而不仅仅是资金的一次注入。因此,政府应实施或继续落实补偿专项和税收减免政策,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其次,加强内部控制,适当扩大信用担保倍数。通过建立地方、省级再担保机构及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信用补偿机制,既有利于担保机构信用倍数的放大,增大担保规模,又能分散和减小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规范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变相收费、胡乱收费的现象严格处罚。

3.增强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合作信心,风险共担

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该签订风险共担协议,担保机构一般承担3/4左右的责任,合作金融机构则承担1/4左右的责任。对目前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信用风险的做法,首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需制定相关政策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比例等内容,并引导商业银行在信息技术、放大担保倍数等方面积极与担保机构合作。其次,借鉴国外的经验,可推行股权激励机制。给予政府和商业银行一定的股份,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担保决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从而为中小企业的信贷尽心尽责地服务。

4.强化企业的诚信理念,做好资信调查

首先,信用担保机构不仅要重视中小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也要树立其诚信观念。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担保机构的调查和审查工作,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其次,在签订合同前,担保机构需认真核实被担保企业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还贷能力等方面,清楚被调查企业是否涉及民事纠纷及目前解决情况。做好行业状况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及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分析,从行业的发展情况来了解被调查者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领导水平。最后,加大执法力度,形成行业自律。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监管作用,依法对债务失信者严惩,切实保障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信用担保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增加资金来源,提高风险意识,对信用担保业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梅强,谭中明,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秦恺.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考察[J].中国担保,2006,(12).

第8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 剖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08-02

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

中小企业规模小、受家族式管理和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已经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中小企业没有得到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非常少,贷款主要给了国有大企业,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制约。

中小企业在初始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绝大部分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成员及家庭提供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靠内部自我积累融资,滚雪球式发展。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来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不仅给我国中小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资金所需带来困难,而且会失去许多市场机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困难重重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要想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或者风险资本较难,获得外来资本除进行私人借贷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企业信用相对薄弱,没有足够的资本信用等级,这就造成了没有足够和可靠的第三方担保,其间接融资也困难重重。

与银行信贷相比,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开放程度更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可能通过资本市场筹到资金。大多数中小企业是不可能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能够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大多是规模大、技术或产品成熟、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相对乐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类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要想通过资本市场筹到资金可以说是难之又难、少之又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足,想要获得银行贷款是很难的,即使得到银行的贷款,其融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剖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内部问题导致的融资困难原因剖析

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经济环境外部的原因。

首先,大部分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严重。有些行业中,中小企业比例过大,盲目无序竞争,导致行业产品销售不畅,效益下降。其次,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下,技术创新能力低,中小企业由于创新投入少,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再次,部分企业存在信用危机,还贷意识薄弱、产权不清晰、自身信用缺失。

(二)交易费用和金融体制方面的剖析

1.在股权融资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股权融资作为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唯一市场,沪深交易所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绝非一般中小企业能问津。

2.在债权融资中,中小企业因融资难而存在设法隐瞒不利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同时也产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而且债权融资中的债权性质使得投资者没有足够动力和应有的技能来评估市场信息,从而很难形成对中小企业的激励机制,而这一点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重要。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将可能成为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而中小企业也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如此一来,银行的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作出适宜的风险评价。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其融资能力

企业信用、盈利能力、抵押担保等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至关重要。中小企业要获得外源融资支持,必须苦练内功,找准市场定位,增强自身积累能力,提高竞争力。笔者认为,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观念,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树立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一个企业的体制和机制是其活力的前提,中小企业应该从总体上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更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只有这样,信用才会有保障,融资才能顺利进行。

2.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应健全财务体系,任用专门的财务人员从事成本核算,才能使企业正常有序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和合法,增加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银行的监督管理和降低贷款风险。同时,企业应构建资金的筹集和运作、资金周转等管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财务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表现是融资渠道狭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不能只盯着银行,要善于使用多种融资方式,并将它们结合使用,而且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的融资方式也不同,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很年轻,尤其是一些家族式民营企业,应逐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经营者素质,培养和吸引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并注重自有资本的积累。

(二)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积极推进融资方式创新,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1.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式各样的金融渠道和金融机构都随着企业的成长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金融体系结构单一,金融市场被少数大型金融机构所垄断,民间金融组织和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处于蛰伏状态,中小企业的融资就由于渠道狭窄而受到极大的约束。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首先,债务性融资途径,包括完善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系;积极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机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缓解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难;积极引导民间融资的发展,发挥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补充作用。

其次,权益性融资途径,包括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并深入分析了创业投资机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有效性及其制度优势;支持高增长性中小企业的资本融资,培育与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低层次资本市场。

2.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加快中小企业产权明晰化。大银行很难做小贷款是世界的通例,完全依靠我国国有四大银行的商业信贷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不可能的。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重要的办法就是加大我国银行体制的创新,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不足。因此,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必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此外,由于中小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业主信用对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需加强对业主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条件。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信用担保机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多的风险等。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要把眼光集中于银行信贷、抵押担保、风险投资、二板市场等,而且还要特别关注各种非正式金融市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发展初期,非正式金融市场和非正式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往往高于正式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日本很重视利用民间金融,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这种做法应该借鉴,有利于大力推进发展民间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1.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强化和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目前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能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政策为导向,以各级政府为支持,以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担保公司,建立以基金管理机构为运用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2.从政策上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对于向中小企业贷款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实行诸如冲消坏账和补贴资金等措施,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加强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存在天然的困难。国内外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失败率,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必然是高风险的,这不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在强化信贷资金管理后,对贷款更加谨慎,贷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贷款的责任更加明确,贷款的环节越来越复杂,也使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越来越高,加重了融资难度。商业银行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贷款方面力求效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办贷款业务时,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相差无几,但产生的效益明显不同)。中小企业贷款绝大部分都是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本身不稳定因素多、风险大、贷款管理成本高;再加上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型金融机构对地方企业了解程度相对较差,银行受评估正确性、银行无法分担风险和自身对商业化改革适应性的限制,不会愿意过分冒险。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民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3.运用金融创新工具,改善信贷融资能力。一是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资金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并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于高科技行业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二是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既可以仿效日本,由地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建立再担保模式,也可以建立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的模式。应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三是金融部门应提高认识,调整经营理念和市场定位。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行联系,争取尽快开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要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四是应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这样一来,信用才会有保障,融资才能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

2.李军.中小企业融资实务[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3.刘炜.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J].财会月刊,2006(3)

4.俞建国.WTO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02(9)

5.郑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5)

6.陈文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机理分析及政策建议[J].海南金融,2006(1)

第9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科技金融 制度障碍 政策创新

若想早日使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最关键的步骤就是,提高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既是我国在进行创新时的首要驱动战略,又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对于方式的变化以及构架改造的有力支撑点。虽然我国的金融科技在近几年中获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制度障碍,一直在影响着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一、我国科技金融的现状和困境

(一)现状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科技金融也有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这还是无法满足我国的需求,尤其是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更加需要科技的创新活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就本质而言,仍没有真正被解决,依然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二)困境

(1)无法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科技型的中小微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抵押物缺乏,以往的银行信贷无法进行融资服务,致使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在寻求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如使用中小型企业的无形资金进行贷款。尽管这样,仍无法与科技型的小微企业进行对比,真正意义上可以获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覆盖面还是很低。

(2)无法探究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就实践而言,我国当下所有的中小微企业在知识归属问题上仍有很多问题,例如,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虽然表面上是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贷款,但是在本质上还是需要用一些实际资产物进行抵押。银行对于知识产权的最终价值无法进行准确的估量,并且也很容易影响到专利的最终价值。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的资金不够充足,对于融资的后果使政府承担大部分的责任,银行承担小部分的责任的方式并不合理。

(3)无法给予中小微企业针对性的探索。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之所以发展的缓慢,正是因为专利丛林与专利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企业在国际的竞争中最重要的武器是技术专利化。在全世界中,各国的企业为了能在技术改革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经常利用专利网等手段延长专利保护的时间。尽管专利丛林对人们的积极影响很大,但是仍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阻碍产品的开发和技术的创新。

二、我国科技金融的制度障碍与问题

(一)金融监管制度阻碍商业银行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是以银行为基础进行创新的。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1/4的金融资产都由银行所掌控着,而我国企业的融资却是按照间接融资的方式进行的。当下的金融监管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例如,对商业银行的科技金融进行分或换的经营与管理和监管部门进行双降都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阻碍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发挥

我国的新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直是以风险投资企业为基础进行创新的。我国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目标是使企业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提高新兴企业的业绩以及促进新技术的产生。当下的我国的资产管理制度一直在阻碍着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发挥,例如,我国风险机构最终的决策人是由政府决定的,以及个人业绩的考察标准受到制约等。

(三)体制机制阻碍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一直是以金融科技为中心轴进行创新的。当下,随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不断的壮大,已经成为成功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主力军。近年来我国担保公司受到资金及业务的影响,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有的甚至还变成“影子银行”。例如行业的进入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担保机构中的分担机制不均衡等,都阻碍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科技金融的政策创新取向

(一)构建科技型的平台

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出现困境的原因是,传统银行的营业标准和现代银行的经营准则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别,信用担保机构表面上一直致力于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上,但实际上对于中小型企业的重大融资难题都无法解决。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构建一个科技型的平台,确保各个企业的在融资与联合中都可以顺利进行。

(二)构建信贷体系、保险和担保联动机制

在联合信用机构的担保下,一直在对银行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早日使银行成为新型的金融机构。为此,我国向全国各省、市、区、县进行资金拨款,将其都用在特大科技的研发中,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中都给予信贷融资项目,并认真监管资金的流动过程。

(三)构建场外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企业为了早日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一直都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与创新中,进而推出了创业板与中小板。但是就中小型企业而言,因其自身数量大面e广等特点,在进行创业板时所包含的数量不多,因此,为构建出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必须成立健全的交易体制,在交易中加强监督,才能使场外市场机制发挥出最大作用。

众所周知,中小型企业对于我国的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融资方面,虽然面临的困境还是很多,但是只要根据当前国情,适当的对其制度进行调整,并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思路,我国的科技金融就本质而言还是会有很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冯果,袁康.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J].法学评论,2014,(05).

[2]天大研究院课题组.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国的战略与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