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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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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

第1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 (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第2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问题;对策

汽车保险理赔是指投保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由保险人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当下汽车保险较为普遍,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所致,已经形成了普遍性的汽车保险购买状态。但是在汽车保险理赔上也存在多种问题,从而影响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各方的利益,需要认真分析其中问题,而后做出对应的解决对策设想与执行。

1汽车保险理赔常见问题

1.1理赔工作人员专业性有待加强

理赔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的专业性缺乏,从而引发理赔过程不顺利或者客户的不满意状况。客户自身由于汽车出现问题后会存在心理不良状态,如果理赔人员缺乏良好的服务态度,会导致客户心理层面上的刺激,进而导致不良纠纷。理赔人员专业性缺乏集中在对工作流程缺乏细致了解,缺乏职业素养与责任意识,沟通能力相对较差,进而导致理赔工作不能顺利展开。

1.2高赔付率状况

近年来汽车保险业务保持了50%以上的高赔付率状态,甚至导致车险保险缺乏健康的盈利状态,这样会阻碍车险保险业务的有序发展。发生该原因主要是由于机动车、公司管理、民众缺乏车险了解有关。首先,机动车体型大,速度快,进而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更高的损害状况。同时法律层面会认定机动车会承担相对较多的责任,进而导致机动车赔付率相对提升。由于汽车近年来不断的普及化,上路车辆增多,民众在购买车险后就不再做事故过多谨慎顾虑,安全意识下滑,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率提升。其次,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在竞争中提供更优惠的理赔方案,对于小额赔偿会更为放松,进而导致客户对理赔产生更高的依赖心理,安全意识进一步下滑,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理赔成本提升。其三,多数人在购买车险时对于相关内容不了解,认为出现事故就应该获取理赔,否则就觉得浪费了保险费用。甚至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夸大损失情况,进而达到一定骗保的效果。因此有部分单位会提出通过事故率来决定保险的折扣,从而遏制客户频繁性产生交通事故的状况。如果上一年度事故率低,可以在下一年度中获得相对更低这个的续保费用。

1.3骗赔情况难以遏制

在车险理赔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骗赔情况,据有效数据了解,在车险理赔中有2成左右属于骗赔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划分为2种类型情况:首先,投保人在投保时出现诈骗情况。主要是个人不愿意花费保险费用,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又出现后悔情绪,进而在事故后做投保,出现一种倒签保单的状态。或者进行重复性投保,进而来向多家保险单位寻求理赔,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二,是在车辆事故发生后,车主过大过多的夸大事故损害情况,甚至伪造事故状态,谎称自身损失重大,从而来得到相对较多的理赔。甚至会出现冒名顶替来达到事故伪造,进而来获取赔偿金的状况。

2我国汽车保险理赔问题处理对策

2.1注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业务人员理赔处理或者收纳保险的过程中的不得当,从而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产生质疑,甚至认为保险属于骗人的产品意识。因此,要强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这种业务能力不仅要保证企业自身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需要让投保人在参保的过程中获得更为贴心优质的服务体验,避免欺骗或者沟通不得当而引发的客户对保险的误解。在介绍险种中要做到细致详实,避免为了获取保费而可以的误导客户,提升客户对保险情况深入清晰的理解,避免在理赔中出现误会。所有人员要做好岗前培训,甚至实际的到参保一线或者理赔现场中去感受具体情况,所有的培训与实习工作都需要有对应的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不能独立从事相关工作开展。着力的做好人员培养教育,务必的保证一线工作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与丰富的实操经验,同时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强的人才资源支撑。

2.2促进信息透明化建设,强化保险监管系统构建

保险公司需要针对投保人信息做更为全面完善的档案库建设,同时促使各保险公司将信息资料得到有效共享,对于投保人做更为动态全面的了解。此外,在投保操作中需要对客户做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对理赔风险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评估。对应的监管系统需要采用内外双重保障管理,内部需要对保险公司内部的各操作环节做细致监督,确立标准规范的监管体系,让从业人员保持自身的工作谨慎度与责任感,不断的提升业务能力,做好相关信息的了解掌握,进而为理赔预测做出更为完善准确的凭据判断。同时需要对理赔状况做有效监督,避免在财务与流程中产生作弊行为,促使整体保险品牌的形成。外部监管主要通过行业监督部门与协会做监督,对公司运营做一定的约束,避免保费过高,同时控制相关手续费用标准,让企业自身能够遵循行业规范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或者不顾客户感受的随意化管理,让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与循环,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国外保险业务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冲击。

2.3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汽车保险行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对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断地提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当下的法律漏洞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有效与《保险法》做对应车险独立性的法律内容设定,对于整体行业的发展提供对应的规范环境。此外还需要对理赔服务制度做有效的完善,促进企业自身提升服务品质,保证理赔的顺畅性,减少事故现场的停滞时间,有助于客户整体服务感受的提升,让保险行业的优质服务提供更高的发展空间。

第3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对于保险服务而言,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理赔问题。在众多保户心中,对保险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拟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入手,逐一分析不同因素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望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第4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保险“理赔难”;问题及分析;解决措施

一、相关背景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与义

务,加强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而且,本次修订对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与权限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人身保险的特殊理赔原则。

新保险法有关条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保险“理赔难”问题成因

随着竞争不断激烈,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开展放在首要位置,从而忽视了理赔。这就导致了理赔风险的加剧,也在消费者群体中产生了消极影响,影响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业的形象。理赔,通俗来讲就是售后服务。虽然理赔是行业内竞争中得以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但理赔问题仍然是困扰着消费者的主要问题,原因如下:

1.1 法制环境不健全

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

1.2 政府职责不明确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在交通案件中, 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结论等等。但在我国,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实践问题。

1.3 人才环境不适应

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1.4 诚信环境不理想

保险业诚信缺失的主要成因是保险业恶性竞争,只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以及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人素质偏低,同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造成负面影响。

三、保险“理赔难”的解决措施

2.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2.1.1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以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1.2 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应该通过多渠道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2.1.3 提高员工素质

保险行业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企业的员工素质要求非常高。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首先,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其次,要完善准入制度;第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第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2.2 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医院、公安、交警、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第一手信息资料。此外还可以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作,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完善法制环境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另外,制定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4 建设保险诚信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第5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豪车;法律法规;交通规则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166-01

维修豪车工时费巨大。据悉,豪车维修每小时工时费在700元左右,一些顶级豪车的工时费甚至达到每小时一千多元。一辆豪车如果进厂维修两天,仅维修费用就要两万元左右,再加上配件等费用,很容易超出一年的保险费。

据2012年2月15日《扬子晚报》,情人节那天,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迎宾路VIP通道上,一辆东南菱悦轿车在弯道处与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幻影限量版的豪车发生会车碰撞,初步判定东南菱悦轿车车主应负全责。劳斯莱斯幻影维修费估计约80万,可东南菱悦车主投保的责险最高赔付30万元,另外50万需自掏腰包,东南菱悦车主面临倾其所有也赔不起的局面。劳斯莱斯幻影产权单位太能集团则表态,免掉东南菱悦车主的赔偿。太能集团总经理甘总说,对方的经济状况让他们没信心追责,董事长只能自掏腰包维修劳斯莱斯了。

这件事有一个戏剧性的结果――豪车车主声明不需要菱悦车主的赔偿,剩下的50万他自掏腰包。

这当然是一个具有富人“表率感”的结果,似乎也彰显了这位豪车车主的修养;反过来想,若是真的要菱悦车主赔偿50万,那对于一个90后、月薪仅仅2000多的厨师而言,似有一种“末路之感”。除此之外,我想舆论也一定会倒向这位90后,毕竟人们总会不自觉地“同情弱者”――而这个事件中的弱者就是那个与普通人在“经济上”有更强接近性的90后。

如此一般分析,似乎豪车车主的选择也就定了。在更深的新闻挖掘之后,我们得知这辆劳斯莱斯幻影的产权单位是太能集团,也就是说,太能集团这么慷慨的“振臂一呼”,免去了对肇事车主的赔偿追责,不仅仅是改善了“富人多恶”的大众印象,也可以为自己的集团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这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又岂止是50万?

退一步思考,我们应当把目光集中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

首先,豪车如此高昂的维修费用,大致有三点原因:

1、豪车的赔付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技师的工时没有统一标准,修换零件的标准也有缺失,这些都给豪车的保险理赔标准造成了不定因素。

2、豪车的零部件基本需要进口,这也是豪车维修费用的重大开支。

3、维修豪车工时费巨大。据悉,豪车维修每小时工时费在700元左右,一些顶级豪车的工时费甚至达到每小时一千多元。一辆豪车如果进厂维修两天,仅维修费用就要两万元左右,再加上配件等费用,很容易超出一年的保险费。

以上三点原因使得普通车承受不起与豪车的“亲密接触”,而目前在国内,这样的“碰瓷”也不不多见,所以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是有漏洞的。我们亟待相关规定的制定,来约束和规范如此类事件的判断、认定、处理和理赔的过程。针对现在的局面,有些人认为“提高三者险保额”是解决矛盾的有力措施。通过提高三者的保险额,来较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和进行理赔,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劳斯莱斯与菱悦的豪华一吻,在网上引起了很多网友讨论,其中不少网友质疑,豪车车祸是一场事先策划的商业炒作,太能集团可能以此提高声誉和知名度。网友质疑归纳如下:

1、太能公司是豪车销售商,劳斯莱斯此前多为展览;

2、从赔偿上百万到一分不要落差太大;

3、出事路段不复杂,监控显示双方车速不快;

4、爆料人为广告公司人士;

5、刘某已非厨师,他来南京行动蹊跷,他和太能什么关系?

6、劳斯莱斯临时牌照神出鬼没?

第6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 公信力 措施

一、商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信力问题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商业保险相关问题概述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费的合同。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主要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以后,可以取得经营商业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我国商业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及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了自身或者特定的受益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定期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特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支付保费。在我国,商业保险是和社会保险对应的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范围覆盖全体国民或者全体劳动者,商业保险只是覆盖投保者,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共同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商业保险公信力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

公信力,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行为主体为社会公众相信的能力。公信力最原始的来源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公信力是不可回避的话题,政府要有公信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也要有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系统内部权威的来源,只有具有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尤其是在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的时代,公信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保险行业也需要公信力,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公信力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富。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对象时,商业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扩大业务来源,提升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公信力的现状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三、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造成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发展比较滞后,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了保险行业出现不诚信的状况的频繁发生。我国应该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紧跟时代的潮流,制定出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监管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保险业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对于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及时的制止。在监管的过程中,统一监管的标准,使整个保险行业朝着透明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二)提升保险理赔的服务水平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出现风险时能够降低风险,减少损害的程度,理赔工作是保险行业公信力的核心,只有理赔工作跟得上,保险行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在理赔工作中,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及时公布事态的进展状况,规范服务,加强对理赔工作的内部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改善理赔难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保险工作的认可度。

此外,还要重视加强保险行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第7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贴心服务 暖民心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组织开展以“提升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龙江和谐有序交通环境”为主题的首届“人保财险杯”百日安全驾驶竞赛大型公益活动,为鼓励全省私家车驾驶员积极行动,争当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者,公司为参与竞赛活动的私家车主提供了全省范围内人保财险合作汽车4S店免费检测服务、事故车辆自行协商处理延时服务、无赔款优待、“多快好省”理赔服务以及“人保之友”客户俱乐部等多项高效贴心的增值服务。同时,公司还积极参与每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及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在活动现场认真宣传讲解预防保险销售误导、车险投保、理赔相关保险知识等内容,不断推进保险消费者教育,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百姓提供最满意的保险服务。2013年6月,公司作为第24届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战略合作伙伴亮相展会,为哈洽会提供专属保障服务。哈洽会作为一项大型综合展览会,具有持续时间短、风险相对集中的特点。为此,根据展会需要,公司为展会量身制定了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意外健康险等在内的“一揽子”承保方案,最大限度地为展会和市民提供了风险服务保障。展会期间为实现“快加优”和“零差错”的理赔服务目标,全力为哈洽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保障,在车险理赔服务中,公司实行24小时全天候受理哈洽会车辆的理赔报案,实施查勘快、定损快、付款快的“三快”行动及免现场、免填写单证、免事故证明、免修车发票的“四免”服务,并提供免费救援等服务;在非车险理赔服务上,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哈洽会非车辆保险案件,对于简易案件单证齐全后一日内支付赔款,并提供管家式专属服务、上门搜集理赔单证、小额案件现场处理等贴心服务,真正实现了金牌服务的目标,得到了参展商及市民的赞许和好评。

高效理赔 顺民意

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了百年一遇特大洪涝灾害,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全力以赴投入到农险大灾理赔服务工作中。面对严峻形势,张伟总经理明确要求:大灾当前,作为国有保险企业,必须挺身而出,毫无条件地履行国企社会责任。公司全辖各市地分公司、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三农服务部和各级理赔部门严格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及时”的原则,立即行动,主动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紧急救援和理赔服务工作。在抢险投入上,公司全辖共组织40多支抢险查勘队,动用查勘力量56,855人次,车辆24,486台次,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抗洪期间,公司共向各受灾地区政府投入抗灾减灾和捐助资金1500余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抗灾减灾工作;在赔付资金上,按照受灾面积全损额度准备赔付资金并按照同等额度准备施救资金,做到随时需要、随时赔付;在赔案处理上,开通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水灾案件,建立24小时领导干部报案受理和查勘定损带班、值班制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赔宽赔”的理赔原则,简化流程手续,加快结案速度,确保人民利益优先,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在公司上下共同努力下,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周期较上年缩短了35天,在保障农村经济、恢复农户生产过程中,展示了无可替代的优势和形象。

合规经营 知民情

第8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汽车保险;人才培养;岗位需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又创历史新高,且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高达5516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保险国。

1汽车保险产品现状分析

目前因为国家政策导向,保险行业发展迅速。汽车行业相关的保险产品的却仍然是亘古不变的险种,其功能也仅仅是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以后,进行经济损失的补偿作用罢了。而由于科研难度、资金周转、营销效果及市场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汽车制造业的生产销售等存在这一定经营风险,而这个风险目前是没有特别好的保险产品可以将其分散化。从某种角度上说,由于这类保险产品的缺失,制约了汽车自主品牌产业的科研、生产及发展。

2汽车保险相关工作岗位需求分析

根据调查发现,目前涉及汽车保险相关工作岗位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汽车4S店,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专门从事保险研发、销售、理赔一体化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1]。通常4S店为了给自己的客户提供保险相关的代办服务,会特别设立汽车保险续保员和汽车保险理赔顾问这两个岗位,有些4S店客流量不大,有可能将上述两个岗位的职能合并成一个岗位,也有些4S店客户群体比较多,因此保险业务比较频繁,有可能对在保险理赔顾问岗位招聘多位专员以分担工作量。保险公估机构对汽车保险的人才需求也是非常多的,主要是现场勘察定损、车辆评估鉴定等工作内容居多。在一些比较偏远,或者需要进行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往往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不便于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去请专人负责该类型片区的汽车保险勘察定损服务,因此会借用公估机构的人力,以解决这一小部分群体的汽车保险业务需求。专门从事保险研发、销售、理赔一体化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大。知名度较高且保费收入排名靠前的汽车保险公司主要有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等。除此以外还有很多规模较小的或者是引入外资的财险公司也提供着汽车保险相关业务。在这类企业中一般会设立汽车保险销售岗位、汽车保险勘察定损岗(包括车损及人伤)、理赔核算、诉讼调解、柜面收单、保险产品研发精算等等,不仅岗位多,人才需求量更大,且专业化要求更高。近年来有与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再加上汽车保险一线相关工作强度大,以及当代社会年轻的从业人员对工作环境、福利待遇、晋升空间等要求比老一辈更高,导致了年轻的保险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流动比较大。因此每年都会对汽车保险专业人才有相当数量的招聘需求。但苦于目前高校没有专门的汽车保险专业设置,所以只能从相近专业进行招聘。汽车保险专业人才,就现实来讲,应该说是保险公司最急需的人才,多年来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挣抢这部分业务。而由于大部分部分低学历人才对汽车保险相关知识匮乏,刚开始展开相关工作时,极易产生差错或误导汽车保险消费者,进而影响汽车保险公司的口碑形象及效益,增加汽车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正时我国机动车保险费率很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各个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大量稳定的高学历、高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直接胜任汽车保险相关岗位的工作,降低人员流动性,提高公司稳定性。

3汽车保险相关专业人才应具备的能力

从事车物查勘和定损岗的工作,应具备一定的事故现场痕迹的辨别、取证能力。因此需要学习的课程应该包括汽车构造(尤其要会辨别各个零配件及其名称)、汽车保险(要掌握保险基本原则及各项保险条款)、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交通法规(能够辨别真假痕迹并对简单痕迹能够准确判断事故双方或多方责任)、摄影技术(能够清晰、准确的对交通事故现场痕迹进行拍摄取证)。从事医务查勘岗位的工作,除了应具备上述能力以外,还应掌握每年统一适用的最新赔偿标准及地方政策,要了解一些基本的人体结构常识及医疗术语。从事汽车保险诉讼调解岗位的工作,除了掌握汽车保险条款以外,还应掌握诉讼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2]。从事柜面收单岗位的工作,要非常熟练的掌握保险条款,在不同交通事故案件性质和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非常清晰熟练的将所有需递交的索赔单证材料一一列举出来,并有耐心并简明清晰的为客户解答一切相关疑问。

4结束语

总体来说,就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内容及性质对从业人员的客观需求来讲,它对人才素质要求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熟知汽车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汽车的材料力学、材质学、汽车电学、汽车修理知识、板金学、汽车油漆、汽车保险学、汽车新技术等,还要熟悉汽车运用知识、汽车管理知识、安全常识、驾驶常识,还要知晓车辆设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购置和流通),了解驾驶员的行为特征,心理特点,更要懂得车辆使用方面的法律,熟悉合同法、保险法、道交法、民法、物权法等等;第二,既能熟练驾驶机动车辆,还要会使用各类相关的办公设备,善于管理时间计划并完成工作;第三,善于建立各种社会关系,要有很强的谈判技巧,做事仔细有耐心,利用社会的力量加强防灾防损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赵长利,李方媛.汽车保险与理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现代化,2015(14):173-176.

第9篇: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保险车辆 定损权 保险公司

一、保险车辆定损中的权利之争

定损是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其损失进行确定,并将损失结论作为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故保险车辆“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目前在我国定损机构主要有: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价格认证中心;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定损权利之争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和物价部门。

(一)保险公司的定损权

保险公司认为在保险车辆定损中作为承保方和保险责任的承担者有绝对的定损权,其定损参与权、知情权不可剥夺。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到指定的定损地点进行定损,被保险人未到指定地点定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特别约定经保险公司方面解释,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指定最近的保险公司定损点,被保险人必须到其指定的定损点进行定损。但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定损点是无法知晓的,且定损地点的选定及指定期限都由保险公司单方决定,被保险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将定损权据为己有。

(二)物价中心的定损权

1990年,为适应司法机关追诉刑事犯罪时定罪量刑的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要求,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其职能、定位都是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和评估。另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11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和数额做出鉴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时确定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程序上和行为上均是合法有效的。在某些地区,交警部门会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物价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认证报告,否则就不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物价中心作出的评估结论书一般标明案件性质为“行政”性质,价格鉴定的目的是“为交警部门处理案件提供鉴定标的价格依据”。

二、上述两者单独定损的弊端及问题实质所在

(一)保险公司单独定损的弊端

一般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方案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决定,由双方协商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保险公司要向有一定资质的二级以上维修厂询问价格情况或通过事故车辆定损系统来确定修理费用,如果对确定的修理费用无异议,保险公司即与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第三方共同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然而保险公司一般有自己的定损部门,在被保险人不予配合或单方委托物价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时,保险公司会自行出具一份事故车辆损失确认清单。对于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保险公司是以汽车修理厂的损失修理项目作为定价的依据,汽车修理厂的利益又取决于保险公司对它的取舍,保险公司作为损失修理费的最终承担者,理赔数额与车辆损坏状况、修理方式、零配件的质量等有直接的关系,造成了保险公司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由于保险公司给出的损失价值结论往往较低,被保险人很难接受,导致双方对损失数额产生争议。

(二)物价中心定损的弊端

物价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报告从形式上存在瑕疵:一是缺少机构评估资质、鉴证人员的执业资格、鉴定事项、检验过程及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形式要件;二是部分价格认证报告均是需要更换零件的项目和价格,不见需要修复的机件,只定价不定损,也缺少对残值部分的认定;三是大部分报告中标明案件性质为“行政”性质,价格鉴定的目的是为交警部门处理案件提供鉴定标的价格依据,被保险人将其直接作为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不认可。从内容和评估结论上看,评估价格存在虚高现象,由于评估结论与定损费用的收取成正比关系,不排除认证中心在其中存在利益因素;而且机动车定损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对定损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认证中心的定损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技能,评估结果可能有失偏颇。

(三)问题的实质

1.定损是合同权利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可见定损是双方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定损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如果权利受到剥夺,那么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一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2.“强制定损”违反合同意思自治

被保险人主张事故发生后其向保险公司报案,已经履行了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且交警部门直接委托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行政属性,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但是,价格认证和车辆定损具有不同的内涵。价格认证是“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而车辆损失鉴定,要立足于保险理赔的损失补偿性原则,通过专业化工作来判别机动车的损失程度,有无修复价值,是否需要更换配件,以及评估车辆的残值和折旧等问题,这些都不同于价格认证中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也有人把交警委托物价中心定损称为“强制定损”,对于定损中心的强制定损,中国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均予抵制。保险行业协会认为,交通事故处理及“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与保险责任事故定损理赔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由行政法律法规调整,后者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因此,保险事故车辆定损只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或依法定程序解决。如果由行政权力机构强行介入保险定损,不仅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客观上将使保险经营风险失控。

3.定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定损由双方协商进行,如果一方单独进行定损,另一方对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有参与定损的权利也有协助定损的义务。保险公司单独定损未通知被保险人,或通知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认可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定损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定损,或事故发生后交警直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定损的,由于保险人没有参与定损过程,故其对定损结果有异议时也可申请重新鉴定。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单纯将定损界定为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定损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并给出受理意见,有义务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及时定损并履行赔付义务,一些保险公司不认可物价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又不申请重新鉴定,必然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